通風係統調整審批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5-14 23:10
來源:本站原創
通風係統調整審批
製度
1、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
設計及
安全
措施,報公司總
工程師審批。
2、采區、工作麵通風係統重大調整,必須製定專門的
安全技術
措施;改變一翼、一個水平或一個采區的通風係統時,必須報礦總
工程師批準。
3、局部通風係統調整時,提前編製調整方案,並報請總
工程師,同意後方可實施。
4、其他通風係統調整要提前10天編製調整方案和
技術
措施,並報請總
工程師審閱後,再按程序上報或審批、執行。
5、通風係統調整方案必須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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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係統現狀、調整原因、采取的方法及最終達到的目的。
6、係統調整
安全技術
措施內容包括人員組織,現場通防設施的調整應具備的條件以及注意事項。
7、通風係統調整工作,必須有礦總工親自組織,安通科長現場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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