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反風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5-14 23:12
來源:本站原創
礦井反風
管理
製度
1、為提高礦井抗災能力,檢驗反風設施的可靠性,鍛煉隊伍,根據《
煤礦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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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對礦井反風規定如下:
(1)礦井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2)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裝置,必須能在10分鍾內實現巷道風流方向的改變。
(3)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風量的40%。
2、對采煤工作麵局部反風要求如下:
(1)采煤工作麵必須具備局部反風條件,反風設施應至少每季檢查一次,當工作麵進風巷發火或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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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必須能迅速實現局部反風;
(2)采煤工作麵實現反風後,風量不低於正常風量的60%;
3、當礦井主副井周圍,進風井筒、井底車場(包括井底車場的主要硐室)和井底車場相通的各翼運輸大巷發生火災時,必須實現全礦反風。
4、反風演習期間,應嚴格執行《
煤礦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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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由礦總
工程師組織製訂專門的
安全技術
措施,報請公司總
工程師批準。
5、反風演習時,應重點監視礦井瓦斯湧出量的變化,防止因礦井配風量的變化,氣體湧出造成通風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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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災害時期,要有防止風流逆轉的
措施。
7、反風演習結束後,要及時做好通風係統的調整及排查工作,對通風設施要進行一次全麵的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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