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攜式瓦檢儀使用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5-14 23:13
來源:本站原創
便攜式瓦檢儀使用管理規定
便攜式瓦檢儀用於測定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麵風流瓦斯濃度,當瓦斯達到一定濃度時發出報警信號。為做好便攜式瓦檢儀的使用、 管理工作,充分發揮 安全儀器的作用,保障礦井的 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規定,望各有關單位必須認真組織學習並嚴格執行。 一、便攜儀的配備 下述人員下井時必須配備便攜儀: 礦長、礦副礦、總 工程師、安通科長、機電科長、技術科長、采煤隊長、掘進隊長、跟班安檢員、爆破員、技術員、電鉗工、監控工及作業 01manbetx 措施規定應攜帶便攜式瓦檢儀的人員。 二、便攜儀在井下的使用 1、作業 01manbetx 中有專門規定的,按作業 01manbetx 規定使用。 2、下井幹部攜帶的便攜儀對井下環境氣體進行流動、連續監測。 3、采煤工作麵的班長,要將配帶的便攜儀懸掛在工作麵上隅角進行連續監測。 4、掘進工作麵的班長要將配帶的便攜儀懸掛在巷道內無風筒一幫上部,距頂、幫各300mm,距迎頭不大於5m處(放炮時隨人員撤出,噴漿時注意保護)。臨時停風恢複通風前,要用便攜儀檢查巷道中瓦斯濃度。 5、放炮員持用便攜儀進行“一炮三檢”。 6、巷修班長,要將攜帶的便攜儀懸掛在工作地點風流的上風側,距巷道頂、幫各300mm。 7、在打開機電設備進行檢修和恢複供電前,機電班長持用便攜儀對機電設備附近20米範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小於0.5%時方可恢複供電。 8、瓦斯 管理重點區的跟班安監員,對工作地點瓦斯濃度進行經常檢查。 9、領用人領取時,發放人要檢查儀器是否完好,不完好的儀器嚴禁入井。 10、攜帶便攜儀人員入井前,打開電源開關,使便攜儀處於工作狀態,下班時關掉電源帶上井。一旦出現報警(報警瓦斯濃度一般為1%),儀器攜帶人員要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如“停止工作”、“電器設備停電”、“撤出人員”等 措施,同時向礦調度室彙報,並通知通風工區進一步查明情況,采取相應 措施處理;原因未查明或隱患未排除不準恢複送電及工作。 三、便攜儀使用維護 1、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儀器避免摔、碰和進水,不準隨意拆卸或調整,否則罰使用人員10-50元,損壞、丟失的按原價賠償,由安通科出具罰款單。 2、儀器連續工作時間一般可以超過8小時,但不宜超過12小時。當儀器電壓不足時(2.2伏以下)要關閉儀器,否則儀器將自動關機。 3、便攜儀應懸掛於頂幫完好、無淋水處。 4、發放人員要及時對收回的儀器進行檢查,檢查是否有不愛護儀器現象。 5、發放人員對收回的儀器進行檢查擦拭通風窗及儀器塵埃,保持清潔,做好日常檢查記錄,有問題的及時處理,不合格的嚴禁發放。發放不合格儀器追究發放人員的責任,並罰款10元/台。 6、對交回的儀器及時使用充電器充電,並要避免假充、反充、過充電,正常使用的儀器連續充電時間為12-24小時,充電時儀器電源開關要處於“關”位置。 7、儀器長期不使用的,每個月進行一次充放電。在正常充電的情況下,電池輸出的電壓低於額定電壓量的60%時,應及時更換儀器電池。 8、對便攜儀的零點、指示值、報警點要定期調校,校準周期為7-10天,校準原始記錄保存期為12個月。 9、校準不合格或大修後的儀器必須通風 安全儀器計量站標校。 四、便攜儀的 管理 1、各單位根據上述配備要求,結合自己單位具體情況,把名單報送安通科,由安通科存檔管理。 2、礦副總以上管理幹部簽名領取,其他一律憑牌領取。 3、礦按規定配足便攜儀,並有20%的備用量。 4、管理人員攜帶便攜儀情況考核由調度室負責每旬一次統計攜帶情況,並且和下井情況對比,不按規定攜帶的人員每次罰款10元。 5、安通科負責組織便攜儀攜帶人員便攜儀基本常識培訓。 6、便攜儀由機電科集中管理,發放及維修人員要經有關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配全維修用各種工器具。便攜儀使用人員經過使用知識培訓,達到應知應會正確使用。 7、設立儀器發放室和維修室,室內應寬敞明亮,周圍環境無影響儀器的幹擾氣體。 8、建立健全發放員、維修工崗位責任製、發放登記製、管理台帳、校準記錄和周檢記錄,原始記錄保存期為12個月。 9、儀器統一編號,並配備與編號相對應的發放牌,憑牌領取儀器,升井後必須立即交回儀器,取回發放牌,升井後2小時不交者一次罰款10元(特殊情況除外)臨時借用要開具有調度室簽名的證明領取。 10、發放牌要妥善保管,丟失者要及時到發放室登記丟失原因,防止他人冒領。凡在登記前被冒領丟失的儀器,由丟失發放牌者本人負責賠償。 11、補發儀器發放牌須持單位證明到調度室補辦,並交5元補牌費,凡補發的牌要與原牌有區別,原牌應作廢,避免混亂。 12、凡按規定必須配帶便攜儀下井的人員下井時未攜帶一律按“違章作業”處理。 13、以上各種罰款實行專款專用,用於獎勵執行該規章 製度較好的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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