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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控係統安全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5-14 23:16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一、組織機構和職責範圍:
礦井成立安全監測係統管理領導小組,全麵指導、協調、平衡我礦安全監測係統的管理
組長:付傳榮 副組長:楊天斌
成員:屈生銀、張德奎、俞龍山
下設信息化管理中心,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撤除、調試校驗和日常維護管理等,所有安全監測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監測係統原理和各類傳感器維護校驗技能,熟悉安全監測的質量標準和現場安全監測係統的使用情況;安通科配合現場傳感器日巡檢、對照,發現誤差超出允許範圍時,要及時上報總共,通知監測人員及時處理;各有關區隊負責所轄區域內監控開關、傳感器、電纜等監測裝置日常的管理。
二、安全監測裝置的安裝、維護、使用、管理
1、技術科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要求,在采區設計、回采工作麵的設計或編製采掘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時要對傳感器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範圍,束管敷設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安全監測係統布置圖。特殊情況須臨時增設監測裝置和束管裝置的可由礦領導安排或安通科提出進行安裝。
2、瓦斯傳感器的訂貨要優先選擇安全通風科認可的儀器型號和生產廠家,並要三證齊全、有煤安標誌號,到貨後由通風安全計量站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3、安裝安全監控設備時,機電科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裝置。確保瓦斯、風電閉鎖可靠有效。
4、為便於實現瓦斯、風電閉鎖,井下被控設備供電合理,盡可能減小因瓦斯、風電閉鎖停電影響範圍。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至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及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與被控采掘等動力電源應分開。
5、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查、驗收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新鮮風流巷道或硐室中。井下分站、遠程控製開關應采取加墊支架等措施使之離底板距離大於300mm。
6、在使用安全監控設備前,監測人員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合格後方可使用。
7、掘進麵瓦斯傳感器由掘進單位管理和移動,要留夠足夠長度的電纜;采煤麵瓦斯傳感器由采煤隊管理和移動,確保符合規定要求,防止人為損壞和丟失。控製開關本著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安裝完成後由使用單位管理,出現故障時應及時通知機電科處理,嚴禁隨意將控製開關甩開,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8、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相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9、工作麵放炮時應將甲烷傳感器及電纜等移至放炮警戒線以外,防止炮崩,放炮後及時移回。
10、安全監測人員應經常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檢查時應配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填寫故障登記表。
11、傳感器的安裝或吊掛位置嚴格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
12、束管采樣口布置位置沒有特殊要求時,應如下布置:采煤工作麵回風巷和瓦斯重點管理區的掘進煤巷在聯絡巷交岔點以裏30米;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出現異常情況時應設至回風隅角。
13、分站、傳感器、遠動開關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如有損壞使用單位應及時向彙報。
14、監控室人員,應建立監測傳感器管理台帳,對儀器型號、廠家、出廠日期、使用(存放)地點、維修情況等登記清楚。
15、安全監測中心堅持24小時有人值班、24小時連續工作;束管監測係統可考慮每日定時開機4小時,特殊情況必須保證24小時正常運轉。每日打印一次報表,建立安全監測數據庫,其中CH4和CO的數據保存在一年以上。
16、必須保證對甲烷濃度的連續監控,安全監控係統必須裝備備用電池,當電網停電後,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h。
三、調校:
1、中心服務器、監測分站、束管氣體03manbetx 儀、傳輸網絡每月進行一次調試校正,監測畫麵根據現場實際及時更新。
2、甲烷傳感器每7天使用空氣樣和標準氣樣調校一次,並有調校記錄。
3、每10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並做好記錄,並注明斷電範圍。
4、安全監控儀表及設備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等,並遵守下列規定:
(1)標準氣樣由通風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檢定站供應;
(2)空氣樣可直接從地麵新鮮空氣中取;
(3)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表較對,每月一次;
(4)傳感器用CO氣樣校準,每月一次;
(5)溫度傳感器選用經標定的溫度計校對,每月一次;
(6)壓力傳感器用氣壓計校正,每半年一次。
四、技術資料的種類及規定
信息中心應建立以下7項管理資料。
(1)設備儀表台帳,包括在用、在籍設備。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包括分站、交換機、網關、HUB、服務器、工作站等監控設備。
(3)日巡檢記錄,監測工下井時檢查設備、電纜的情況;機務人員檢查係統的運行情況及通風科瓦檢人員檢查的監測係統的設備、電纜情況。
(4)中心站運行日誌,為服務器、交換機、網關、HUB的運行狀況。
(5)礦井安全監控日報,每日報礦長、礦總工程師、通風副總工程師
(6)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包括監測監控係統布置圖、束管係統布置圖。
(7)調校記錄,包括井下傳感器的調試記錄、束管調校記錄。
五、其他規定:
1、使用單位必須愛護安全監測裝置,對造成傳感器損壞的,按原值的30%進行處罰,人為損壞的從重處罰。
2、禁止隨意停送監測設施電源或擅自移動監測設施,對造成監測係統不能正常工作的,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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