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滅火安全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5-14 23:16
來源:本站原創
防滅火
管理
製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礦井防滅火
管理,保證
煤礦的
安全,依照《
煤礦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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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結合
煤礦井下情況實際,製定本
製度。
第二條、井下嚴禁各種明火。違反本條規定處相關責任人200元罰款。
第三條、井下禁止從事電、氣焊工作。如必須從事這項工作時,要製定專門防火
措施,報總
工程師批準。違反本條規定處相關責任人500-2000元罰款。
第四條、井口、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明火或用火爐取暖。違反本條規定處相關責任人20-50元罰款。
第五條、井下防爆或
安全火花型電氣設備,必須保證其性能完好 。電纜鋪設要符合要求,過流、接地、檢漏等裝置保護係統齊全,性能
安全安全可靠。違反本條規定處相關責任人50元罰款。
第六條、井下嚴禁使用電爐和使用燈泡照明取暖。違反本條規定處相關責任人250元罰款
第七條、放炮作業要使用
煤礦許用安全炸藥、毫秒電雷管。不準放明炮、糊炮;不準明火放炮、動力線放炮。違反本條規定處相關責任人200元罰款。
第八條、回采工作麵結束45天內必須全部撤出設備、支架,進行永久性封閉。違反本條規定處相關責任人500元罰款。
第九條、在回采工作麵
設計中要為打密閉和其它滅火工作創造條件,根據發火期限規定工作麵最小進度和回采期限。違反本條規定處相關責任人100元罰款。
第十條、回采工作麵必須嚴格按
設計規定的停采線停采。嚴禁超越停采線多采煤柱。違反本條規定處相關責任人200元罰款。
第十一條、加強對采空區、密閉、廢棄巷道密閉、回采工作麵老塘側、掘進巷道的冒落地點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自燃的地點的檢查。采空區密閉在正常情況下每10天檢查一次,情況異常時要隨時檢查。違反本條規定處相關責任人20-50元罰款。
第十二條、采空區、密閉、廢棄巷道密閉、回采工作麵老塘側、掘進巷道的冒落地點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自燃的地點的檢查內容為密閉內外氣體含量(CH4、CO2、CO、O2)、氣溫和出水溫度;密閉、柵欄及支護的完好情況。違反本條規定處相關責任人20-50元罰款。
第十三條、正常情況下,每季對煤層的自燃情況至少進行一次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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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重點,製定相應
措施。對上部老空區要注重調查積累資料。違反本條規定處相關責任人100元罰款。
第十四條、積極推廣均壓滅火技術,最大限度地減少采空區漏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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