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5-15 22:57
來源:本站原創
電 纜 管 理 製 度
1、高壓電纜由機電部統一管理使用。由電纜管理組驗收入庫(新進電纜及回收電纜),回收的電纜若有損壞時,給予修補。
2、電纜管理組對全礦燈信號,電力電纜統一管理,供應部不得向任何單位發放16平方毫米以上電纜,要統一壓號。
3、電纜管理組人員要對電纜使用情況作到心中有數(即帳、卡、物對照)。
4、使用單位需要電纜時,應提前兩天寫出申請(注明使用地點,電纜規格,使用長度)經電管組批準,給予發放。需要入井的電纜,電纜組負責開“入井證”。
5、電纜管理組監督各使用單位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要求管好、用好電纜。作到敷設合理,懸掛整齊,嚴禁拖地。
6、使用單位的電纜若有丟失損壞,由領用單位負責人填寫丟失、損失報告書,電纜組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處罰規定給予罰款處理。
7、停用的電纜,使用單位必須及時交回電纜組消帳,若經電纜組查出應限期交回。
8、各種電纜出庫一律由電纜組統一領登帳,按需要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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