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測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5-16 19:47
來源:本站原創
一、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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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全國各類
煤礦的
安全監測工。
第二條
安全監測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礦井通風
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監測等工作。
2、應將在籍的裝置逐台建賬,並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台賬、傳感器使用
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
3、負責礦井監測係統圖的繪製、修改。
4、負責監測報表的打印、簽宇、送審等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三條
安全監測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
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四條 安全監測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人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
煤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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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有關規定。
4、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安裝要求。
5、了解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主要性能指標。
6、熟悉《
煤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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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對礦井氣體指標的規定和超標時的處理辦法。
7、了解有關
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熟悉瓦斯檢測儀的性能、參數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規定
第五條 各類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
第六條 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繪製監控係統布置圖和接線圖。
第七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一條線路;防爆型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第八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末投人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能夠自動解鎖。
第九條 每天對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安全檢查,對各類傳感器的準確性要用光幹涉瓦斯檢定器進行核實、比較,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10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
四、操作準備
第十條 上機前的準備工作:
1、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
製度和填報簽名
製度。
2、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3)瓦斯變化異常區及其他有害氣體的變化異常情況的詳細記錄。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
第十一條 地麵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1、備齊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並備有設備說明書和
圖紙。
2、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將儀表通電預熱,並調整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第十二條 井下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1、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2、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並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3、瓦斯校準氣樣應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確認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
4、通電試驗下井設備,調試確定各功能指標符合要求,運行正常後準備人井使用。
五、操作順序
第十三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交接班→檢查→地麵檢修→井下檢修(安裝)→驗收→交接班。
六、正常操作
(一)機房操作
第十四條 接班後,首先和通防部門、調度室取得聯係,接受有關指示。
第十五條 每隔30min檢查1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波動情況。
第十六條 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於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風技術主管審查簽字。
第十七條 與井上監測員協調配合進行傳感器的校正。
第十八條 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配電櫃電源。
第十九條 送電順序是:配電櫃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主機。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於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第二十條 進人機房要穿潔淨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幹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
(二)地麵檢修操作
第二十一條 隔爆檢查的步驟是:
1、按
標準規定檢查設備的防爆情況。
2、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鏽皮脫落、油漆脫落及鏽蝕嚴重現象,要求應無此類現象。
3、清除設備內腔的粉塵和雜物。
4、檢查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應完好齊全,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應一致。
5、檢查設備絕緣程度。水平放置兆歐表,表線一端接機殼金屬裸露處,另一端接機內接線柱,勻速搖動表柄,若讀數為無限大(∞),表明絕緣合格。
6、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第二十二條 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的內容包括:
1、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耍通電烤機,經48h通電後分3個階段進行調試:
(1)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2)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3)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如發現問題則按本工種第21條的方法處理,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後重新開始計算。
2、烤機完畢,拆除電源等外連接線,蓋上機蓋,作好記錄,入庫備用。
(三)地麵傳輸電纜敷設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 登高3m以上要紮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安全帶必須拴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二十四條 使用梯子時,梯子與地麵之間角度以60°為宜,在水泥地麵上用梯子要有防滑
措施,梯腳挖坑或拴牢,並設專人扶梯子,人字梯掛鉤必須掛牢。
第二十五條 2人同杆、同點工作時,先登者必須等另一人選好工作位置後,方準開始工作,同時要注意協調。
第二十六條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須裝在工具袋內吊送,不準拋扔,杆下不準站人。
第二十七條 架設的傳輸電纜,如與原有高壓線交叉或鄰近,必須先將原有高壓線停電,並驗電、放電、接地、短路,為防止中途送電,必須掛臨時接地線後,方可進行架線作業。
第二十八條 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高空架線作業。
第二十九條 架設樓頂與樓頂之間的傳輸電纜,必須先測量樓與樓之間的距離,把傳輸電纜用紮線紮在鋼絲繩或鐵絲上,一頭在一樓頂固定好,然後另一頭用2台不低於1t的手拉葫蘆,卡好扣環後循環上吊傳輸電纜,直至吊平拉直後,固定在另一樓頂上,手拉葫蘆必須固定在確保1t以上的拉力的固定點上。
第三十條 樓頂如無護欄,操作時工作人員必須拴好安全帶。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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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部分電氣高空作業規定。
(四)井下安裝操作
第三十二條 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振動和衝擊。
第三十三條 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膠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m。
第三十四條 在大巷敷設或檢查井下傳輸電纜時,如果有車輛行駛,敷設或檢查人員要躲到躲避碉中,嚴禁行車時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
第三十五條 在有架空線的大巷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確保傳輸電纜與架空線有300一500mm的距離,橫跨架空線時必須停掉架空線的電後,方準進行工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三十六條 在暗斜井架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要和管轄單位聯係好,並要慢慢下行敷設或檢查,並時刻留意腳下台階,以防地滑摔人。
第三十七條 在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首先要和下車場把鉤工、上車場司機聯係好,明確不準提車或鬆車後,方準進人,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嚴禁行車時工作。
第三十八條 所敷設的傳輸電纜要:
1、將所攜帶盤好的電纜放在一個固定地點,慢慢放出,並設專人看管。
2、敷設人員要聽從統一指揮,嚴禁各行其是,傳輸電纜通過巷道頂底板危險區段時,要首先觀察頂底板有無危險,無危險方準操作,否則暫停敷設待處理好後再敷設。
3、巷道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指派一人在前麵對所要敷設傳輸電纜放人電纜鉤中,以免敷設後和其他通訊線不能形成統一。
4、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張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於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並位於人行道一側。
第三十九條 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第四十條 吊掛完畢後,方可與原有的電纜進行連接。
第四十一條 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紮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15mm。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於5 mm , 內連線鬆緊適當,符合機電設備安裝連線要求。
第四十二條 安裝分站時,嚴禁帶電作業,嚴禁帶電搬遷或移動電器設備及電纜,並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
製度。
第四十三條 調試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檢測工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四十四條 所停電的高壓開關饋電處,必須派專人看管,並掛上“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示牌。
第四十五條 停電範圍影響到其他單位的,要取得聯係,做好協調協作工作。
第四十六條 處理分站高壓側時,嚴禁一人單獨作業。
第四十七條 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
第四十八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四十九條 傳感器在安裝或拆除時,高處必須用梯子或木馬,扶牢後,再上人安裝或拆除。具體安裝位置:距頂不大於300mm, 距幫不小於200mm。.若巷道中有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時,必須和所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聯係安裝時間,安裝時必須和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司機聯係好,停下運輸機後,不安裝完畢不準開機。嚴禁在輸送機運轉中安裝傳感器。
第五十條 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 《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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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條等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後,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l5Mn後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後,接人報警和斷電控製並檢驗其可靠性,然後與井上聯機並檢驗調整跟蹤精度。
第五十一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 《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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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
第五十二條 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技術負責人及調度室,並製定安全
措施後方可進行。
(五)井下維護操作
第五十三條 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1次調試校正,並進行斷電控製試驗。
第五十四條 在給傳感器送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反複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第五十五條 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取得聯係後,用偏調法在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複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
第五十六條 先用空氣氣樣對設備校零,再通人校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體流量計控製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
第五十七條 定期更換傳感器裏的防塵裝置,清掃氣室內的汙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正精度電位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於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上井檢修。
第五十八條 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後,要上井進行全麵檢修。
(六)便攜式儀器的維護操作
第五十九條 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對儀器進行充電。
第六十條 每隔7天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報警點進行1次調校。
第六十一條 檢查儀器的完好性,確保儀器工常。
第六十二條 在試驗傳感器斷電控製試驗前,通知斷電控製範圍內的有關人員,提前做好準備,避免出現問題。
七、特殊操作
第六十三條 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替換電路板時,要切斷電源進行。
3、應1人工作,1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並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表。
第六十四條 瓦斯斷電儀投入正常使用後,嚴禁隨意進行試驗。若需試驗必須提前申請,經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後,方準進行試驗。
第六十五條 斷電試驗完畢後,要等所斷電範圍內電源全部恢複正常時,試驗人員方準離開現場。
第六十六條 傳感器和分站出現故障,處理不了的要及時更換。
八、收尾工作
第六十七條 安裝好後,嚴格按照質量
標準、防爆
標準進行檢查,確定無誤後方準收工。
第六十八條 做好記錄,彙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六十九條 做好交接班的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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