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轉供電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5-22 21:26
來源:本站原創
外轉供電
管理
製度
為了加強我礦供用電
管理,規範各外圍單位用電行為,明確供用電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保證供電的
安全性.可靠性,特製定本
管理
製度,具體如下:
一、對服務我礦的駐礦供應站、服務部等公司內部單位,由礦統一進行供用電
管理,劃轉電量並與其簽訂用電協議、明確職責,定期對其消耗電量進行考核。
二、對屬於公司內部單位,需要接入我礦電網,但不服務於我礦的用電單位,應由用電單位提出用電申請,本礦根據供電實際情況簽署意見,報公司相關部門及領導審批後,方可給予辦理用電手續,同時簽定協議明確維護範圍和
安全職責,完善電能計量,劃轉電量。
三、對公司專項、基建工程施工隊伍的施工用電,由施工單位提出施工用電申請,經工程管理部門審批並簽署施工期限,由本礦確定供電方案,報動力部批準,並按照電表計量,按月交納電費。
四、對駐礦服務的外委施工隊伍,其用電由礦機電領導審批後,方可給予供電。如施工隊伍在我礦的工程結束後,該施工隊伍如果提出繼續供電,則必須按照新增外部用戶到公司辦理用電審批手續。
五、對不屬於神東集團公司的外圍單位及個人,且不為本礦服務的,嚴禁給予供電。
六、對已經形成的外供、轉供外部用戶的單位,要以協議明確維護範圍和
安全職責,在地方供電部門具備向該用戶供電的條件後,應及時將該用戶轉移至地方供電局供電,如用戶不配合改接負荷,則對其加收基本電費、管理費,如該用戶不按時交納電費,礦立即停止給予供電。
七、外轉供電的計量與收費
1、轉供電用戶必須安裝計量電表,並且按規定時間進行效驗,否則雙方應簽訂供用電協議,協議應寫明供電容量、用電時間、用電指標及收費方式等事項。
2、用戶變更表位,轉移用電地址,停止用電等均應到機電科辦理有關手續。否則將按最大負荷24小時計算用電量,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3、對外委單位的用電計費,必須以電表計量為基本數據,再加上各種損耗的分攤電量,按月收費。
4、對於未裝設電表的單位,以用電協議的數據為基本數據,參照當月的工作量,再加上各種損耗的分攤電量,按月進行收費。
5、用戶需自購經校驗合格的計量儀表時,必須由礦方安排專人安裝到指定位置。礦方每月28-31日為抄表時間,用戶每月1-5日須來礦辦理交費手續,如在規定時間內未來辦理,礦方將對其停止供電。停電後來補交電費時,礦方將收取本月電費的5%-10%的滯納金。如用戶需礦方安裝計電儀表,應在合同中注明並將儀表及安裝費在供電前交齊,並預支付一個月電費(按實報功率算),方可給予供電。電費單價執行神東煤炭分公司及大柳塔
煤礦有關規定。
6、用電計量收費的開票工作,由機電信息中心機電組負責,收費扣款由駐礦財務科負責。
7、外轉供電用戶必須嚴格執行本礦供用電
管理
製度,出現如下情況嚴格按照規定處罰.
1) 未經相關礦領導批準,非法從礦動照網上引出電源的外委用電戶,機電組以經查核,立即拆除供電電纜,並處罰引接地點,相關設備維護單位500元。從同一台設備(或電纜),第二次非法向外引接電源時,處罰相關維護單位1500元,相關隊領導200元。
2)已經辦理低壓用電合同的外轉用電戶,未經相關礦領導批準,私自又向外轉供電者,以經機電組查實,立即終止其用電合同,並處罰該用電單位9000元。影響供電或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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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視情況加倍處罰。
3)機電組作為本礦供電的主要負責單位,每月必須召集相關部門人員,對兩井工業廠區的地麵供電情況,作一次仔細檢查,督促整改供電中的隱患,查除非法用電戶,出現失職行為每次處罰機電組相關人員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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