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隊井下用電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5-22 21:26
來源:本站原創
外委隊井下用電
管理
製度
總則
為了加強外委施工隊的用電
管理,規範井下用電的行為,明確負責接電源區隊的職責,保證礦井供電係統運行的
安全性、經濟性、合理性。特製定本
管理
製度。
第一部分 外委隊的職責
第一條 外委隊在井下作業需要取用電源時,由派工單位出具工作聯係單,機電組根據工作聯係單辦理用電審批單,憑用電申批單到指定區隊聯係接電事宜。
第二條 外委隊井下施工取用電源時,必須加設總饋電開關(不超過20KW的負荷時,可以用真空30A開關代替真空饋電開關),饋電開關(或30開關)由本隊的維修電工負責連接。
第三條 外委隊井下使用的所有電器設備(包括煤電鑽綜保、開關、煤電鑽、鑽機、空壓機、噴槳機、電纜等),都必須符合公司下發的
標準,具有煤安認證,按照完好
標準安設。開關、綜保必須具有加鎖裝置,接地裝置安設合格,保證用電的
安全性。
第四條 外委隊在井下一條大巷或順槽內,施工同一個工程時,在不超過500米的範圍內,隻允許辦理一次接電手續,區隊包機人隻接電一次,需要續接負荷電纜時,由外委隊自己負責解決。
第五條 根據錨索隊工作的特殊性,錨索隊到各連采工作麵(其餘地點按正常程序)打錨索,接拆電源工作可以直接向連采隊跟班隊長申請,不用辦理用電申請手續,跟班隊長負責安排接電事宜。
第六條 錨索隊到其它外委隊施工點打錨索時,必須到機電組辦理用電申請手續,憑用電申請手續找相關外委隊接電,接拆電源工作,由相關外委隊隊長,安排自己的電工來完成。特殊情況下,夜班打錨索相關外委隊沒有當班電工時,錨索隊必須安排自己的電工來完成,但接電前必須請相關外委隊隊長指定位置,接拆電源後,錨索隊必須找相關外委隊隊長及時檢查驗收。經過驗收後接電開關出現的防爆問題,由相關外委隊負責;沒有經過驗收時,接電開關出現的防爆問題,全部由錨索隊負責。
第七條 外委隊進行炮掘工程施工,所安裝的局部通風機必須符合2009年新出版的《安規》規定。即: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配備安裝一台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
第八條 外委隊在井下進行礦務工程施工,取用施工電源較遠時,施工配電點至接電地點之間的電纜,由機電隊負責領用、敷設、連接。機電隊人員緊張時,外委隊必須派人配合工作。從總饋電開關至用電設備之間的電纜、設備,全部由外委隊自己提供,自己安裝調試。
第九條 外委隊配電點的設備不足,需要從礦方租用相關設備時,先寫出租用設備申請,申請書必須印有本單位的公章及項目經理的簽字。之後還必須經機電組電纜
管理員審查,經主管礦領導簽字,並遵守礦裏的<
<設備租賃
管理
製度>>,預先交付租用設備壓金,然後再開票領用設備。
第十條 從配電點至用電器的連接電纜,規定由外委隊自己配備,外委隊缺少電纜時,可以申請從礦裏租賃,
第八條 在安裝雙風機雙電源的過程中,外委隊由於技術原因,本隊不能自行完成的部分工作,比如:調試開關、設備故障維修等,外委隊可向機電組提出申請,由機電組安排相關供電區隊協助完成。外委隊需要支付接電或維修費用,人工費按當月本隊日工資來計算。
第七條 外委隊必須具有持證上崗的維修電工,從事日常維護維修工作,熟悉
煤礦井下機電設備完好
標準,精通在用設備結構性能、工作原理。
第九條 外委隊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大柳塔
煤礦供用電
管理
製度>>和<
<停送電01manbetx
>>。
第二部分 相關區隊的職責
第十條 外委隊在井下進行施工,距離電源或水源較遠時,兩井機電隊必須把電源、水源引接在施工地點附近。外委隊施工完畢後,負責回收設備及電纜。
第十一條 負責給外委隊連接電源的區隊,接到外委隊送來的用電審批單後,安排相關包機人,在合適位置的設備上接電(接電不收取任何費用),由於外委隊接電,而造成的設備防爆問題,由接電的相關區隊負責。
第十二條 在接電過程中,包機人的義務是,核實外委隊的電纜吊掛合格,設備狀況完好,才能將外委隊饋電開關的電源線引接到自己的電網內,並依照停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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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送電。然後通知外委隊現場負責人,並要求他在用電審批單上簽字。
第十三條 因為打錨索施工與各連采隊掘進工作緊密相連,接拆電源工作由連采隊安排電工來完成。由於打錨索拆接電源而造成的設備防爆問題,由連采隊負責。
第十四條 錨索隊到機電、運轉隊所管轄的範圍打錨索,接拆電源工作由機電、運轉隊安排電工來完成,因為打錨索接拆電源而造成的設備防爆問題,由機電、運轉隊負責。
第十五條 相關區隊在接到協助外委隊安裝雙風機雙電源的通知後,應及時安排能勝任此項工作的電工,盡快配合外委隊安裝。並以書麵形式把派工數量交至相關部門,以便及時核算人工費用。
第十六條 外委隊施工的炮掘工程完工後,負責給外委隊維修、調試設備的區隊,應盡快向駐礦財務科遞交維修人員費用結算單;盡快把外派電工費用及時劃轉本隊。結算單上必須有:礦長、主管礦長、經營礦長、技術組負責人、機電組負責人的簽字,並有外委隊項目經理的簽字和蓋章。
第十七條 區隊包機人在下列情況下,拒絕給外委隊接電:
1、外委隊不能提供有效的機電組簽發的用電審批單。
2、外委隊的用電負荷沒有安設總饋電開關。
3、外委隊的用電設備有不符合防爆要求。如:一些電氣設備屬於非防爆設備、防爆設備有失爆現象、電纜有不合格的接頭、電纜懸掛不合格等。
4、外委隊井下使用的防爆設備屬於公司的禁用設備。
5、設備不按
標準進行完好安設,如:電纜落地敷設、開關不上架子,接地極、接地線規格不符合規定、或接地極沒有按規定埋設、無“三證”等。
第三部分 管理與處罰
第十八條 外委隊不辦理用電申請,或沒經相關區隊包機人同意私自接電時,每次處罰該施工隊5000元。因為私自接電造成影響生產、巷道積水、車輛不能行走、或致使設備損壞的,加倍處罰。
第十九條 外委隊辦理了用電申請,但沒有交至相關接電區隊,而是自己在井下私接電源,仍屬於違規接電,每次處罰5000元.
第二十條 負責接電的區隊接到外委隊要接電源的用電申請後,未及時安排接電或違反製度規定,安排外委隊電工私自接電時,每次處罰責任隊幹部500元.外委隊500元.
第二十一條 外委隊在井下用電,不安設總饋電開關,違反用電
管理製度時,每次處罰2000元
第二十二條 外委隊井下用電的設備,存在失爆現象每次處罰5000元;甩掉保護運行處罰3000元;不按規定安設接地裝置每次處罰2000元;無加鎖裝置或不懸掛“三證”以及三證填寫錯誤或模糊處罰300元。
第二十三條 外委隊進行炮掘工程施工,違反局部通風機安設規定,處罰5000元。
第二十四條 外委隊在施工礦務工程時,損壞設備一經核實按照如下的規定處罰:
1、放炮時沒有對供電的高低壓電纜、開關、風機等及時進行防護,造成電纜和設備損壞時,每次處罰2000元(嚴重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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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追查,罰款額度另定)。
2、施工時損壞運行著的膠帶機部件,造成縱梁彎曲、帶麵跑偏、托輥掉落等,每次處罰1000元,(嚴重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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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追查,罰款額度另定)。
3、施工時碰壞供、排水管或造成管道吊落時,每次處罰1000元(嚴重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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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追查,罰款額度另定)。
第二十五條 負責給外委隊接電的區隊包機人或負責人,在接到用電審批單後,無故拖延時間延緩接電,超過8小時後,每次處罰責任人200元,造成重要礦務工程滯後,不能按時完成者,加倍處罰。
第二十六條 機電組安排相關區隊協助外委隊進行設備維修,區隊沒有特殊情況,無故不派出電工,又無正當理由,出現推諉扯皮現象時,處罰該區隊隊幹部300元。
停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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