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礦停送電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5-22 21:27
來源:本站原創
停送電
管理
製度
第一部分 一般規定
第1條 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第2條 在停電的設備或線路上進行作業,停送電操作必須由持證上崗的電工操作。
第3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
措施。
第4條 單純的起停電氣設備的操作,可以由專職值班人員進行停送電操作,但專職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悉本職範圍內的供電設施,經考試合格後上崗。如:主扇司機、膠帶機司機,水泵工等都屬於專職值班人員。
第5條 開關送電前,送電操作人應檢查本開關是否有故障,若顯示短路或漏電嚴禁送電,若是因過載引起的跳閘,複位後可以複送電一次。
第6條 所有的停送電人員,必須嚴格按照《電業
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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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煤礦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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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進行操作;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7條 開關進行分閘後,不管在在井下任何地點,進行驗電、放電之前,必須檢查瓦斯濃度,隻有瓦斯濃度小於1%時,方可操作。
第8條 所有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必須經礦主管領導批準,並以文件的形式報在機電組,由負責供電的專人備案。
第9條 負責停送電的電工,必須熟悉維護範圍內的供電係統,設備運行情況、結構性能、保護原理、電纜分布和觸電急救知識等。
第10條 當發生人身觸電、電氣火災等危及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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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當事人有權立即停電,斷開有關控製設備的電源,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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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但事後要迅速彙報給調度室。
第二部分 變電所的停送電操作
第11條 在6--10KV高壓電氣設備及電纜上進行的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兩票”
製度,憑票停送高壓開關。(詳細內容請參見本礦製訂的“停送電工作票
製度”)
第12條 停送電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監護人和工作票簽發人的資質規定:
1) 由工作負責人做操作員(巡檢員)的監護人。
2)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設備情況,熟悉《電業
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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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管機電領導,或經批準的機電科(隊)長、副科(隊)長擔任。
3)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由主管機電區隊隊長、副隊長、技術員、班長等擔任。
4) 工作許可人(巡查員):由礦信息組值班人員擔任。
5) 礦調度員隻能對高壓開關進行必要的遠方停、送電操作,(即:開關由運行狀態轉為熱備狀態);需要在停電的設備或線路上進行檢修時,調度員負責給倒閘操作人員,下達退出斷路路手車的命令。
第13條 高壓線路的停、送電工作票,必須提前1天辦理;凡是停電影響井下重要負荷的工作票,必須經調度室同意後簽發;需要到35KV變電站辦理的工作票,應提前2—3天辦理。
第14條 變電所在無人操作或檢修時,前後門必須同時上鎖,防止閑雜人員進入,鑰匙由信息組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部分 井下高壓配電點的停送電操作
第15條 井下高壓隔爆開關的停送電操作必須辦理停送電工作票,依照《停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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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並向調度室說明停電影響範圍。
第16條 高壓隔爆開關檢修維護由機電隊負責。對於隻控製單個使用單位的負荷時,辦理停送電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必須經主管礦領導審核通過,可以由本隊的機電副隊長或機電技術員擔任,也可以到機電組辦理。可以由工作負責人進行倒閘操作,跟班隊長進行監護。嚴格執行驗電、放電、閉鎖、上鎖、在負荷側接線腔掛接地線、掛牌等
安全技術
措施。
第17條 綜采隊拆除移變列車多餘的高壓電纜,或檢修移變的高壓饋電開關時,所停電的高壓隔爆開關,停電時執行第16條的規定。
第18條 綜采隊拉移移變列車時,可以不辦理停送電工作票。停送電工作由運轉隊的電工完成,停送電操作時,及時與綜采隊負責人進行聯係。綜采隊負責人確認停電後,才可進行移變列車拉移工作。
第19條 若連采隊的移變或風機高壓電纜,由不在變電所的高壓防爆開關控製,檢修移變高饋頭時,必須到機電組辦理停送電工作票,機電組安排機電隊完成停送電操作事項。由機電隊專職電工操作,連采隊工作負責人監護,並按要求做好
安全技術
措施。
第20條 連采隊倒移變時,機電隊負責延伸高壓電纜的拆接線,由機電隊到機電組辦理停送電工作票,機電隊在進行停送電操作前,必須經過連采隊現場負責人同意。停送電操作由機電隊的專職電工完成,由機電隊工作負責人進行監護。送電前連采隊移變高壓饋電開關必須處於停電閉鎖狀態,否則嚴禁送電。
第21條 高壓隔爆開關斷路器分閘後的操作順序為:首先把斷路器手車退出,並把隔離開關把手閉鎖、上鎖。有觀察窗時,還必須觀察到隔離開關明顯的斷口。之後再打開負荷線接線腔驗電、放電、掛接地線。最後,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和“已接地”的標示牌。
第三部分 井下低壓配電點設備的停送電操作
第22條 在低壓配電點控製的線路或設備上進行檢修時,必須嚴格遵守《神東分公司
煤礦井下供電
管理
製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 在停電操作前,應將停電原因和影響範圍彙報隊值班領導或調度室;在送電操作前,應彙報並征得隊值班領導或值班調度員同意。
第三條 在各配點的低壓電氣設備和饋線上的作業,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的
安全技術
措施,實施停電、驗電、放電等程序,對隔離開關使用安全鎖具並上鎖,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誌牌,隻有執行這項作業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標誌牌,解鎖後送電,必須做到“誰停電,誰送電”。嚴禁約定時間送電。
第四條 井下電氣設備在檢查、修理、搬遷時應由兩人協同工作,相互監護。
第五條 電氣設備正常停電順序必須從負荷側至電源側逐級停電,送電順序必須從電源側至負荷側逐級送電。每次停、送電操作後,必須檢查確認開關的分、合狀態。
第七條 要避免在同一電纜線路或同一移變負荷側同時出現兩點及以上多點作業,如果無法避免則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同一饋電開關控製的係統中,有兩個以上多點同時作業時,則必須在移變或總饋開關上由各組作業人員分別停電上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誌牌,並應有一名總負責人負責聯絡協調工作,待各項工作全部結束,派專人巡點檢查無誤後,摘牌、解鎖、送電。
2、 在同一配電電源線路中,存在兩個及以上多點同時作業,又可以通過不同饋電開關控製的工作,當控製開關無明顯斷口時,需要閉鎖各自的饋電開關,還需閉鎖上級電源,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誌牌牌並上鎖。
第八條 對停電操作前已經停電的設備或電纜線路上檢修作業,仍需嚴格按照規程規定的
安全技術措施執行停電、驗電、放電、上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牌,對已經停電的饋電開關必須操作機械脫扣按鈕來停止運行,並開蓋檢查開關確已斷開。
第九條 漏電保護跳閘後,應查明原因和故障性質,及時排除故障後才能送電,禁止甩掉漏電保護強行送電。”
第23條 膠帶機配電點、重要水倉配電點等,有專職崗位工看守時,由於上一級高壓開關跳閘,至使配電點失電,重新來電後,遵照本製度第4條規定執行。但送電前必須保證無設備檢修人員在工作,要送電的設備本身無故障,送電後必須把情況如實彙報給跟班隊長。
第24條 移動變電站帶有不同走向或不同性質的負荷時,必須加裝分支饋電開關。在磁力起動器的負荷側,進行接線或檢修作業時,應將上級分支饋電開關和磁力起動器同時停電,並分別將隔離開關閉鎖、上鎖、掛牌。
第25條 維修電工在移變低饋頭、或其它低壓設備、電纜線路上進行維修作業時,需要斷開移變高饋頭斷路器,可以不辦理停電工作票,但必須認真落實停送電
技術措施。
附注:本製度沒有述及的情況,停送電操作全部依照《神東分公司
煤礦井下供電
管理製度》執行,下附 《神東煤炭分公司
煤礦井下供電
管理製度》
《神東分公司煤礦井下供電
管理製度》(修訂版)
2008.07.01
第一部分 神東分公司煤礦井下供電
管理製度
第一條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
第二條 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第三條 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製用的斷路器在井下使用的開斷能力,並應校驗電纜的熱穩定性。
第四條 供電處必須每年測量一次礦井高壓電網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並采取措施限製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A。測試結果必須及時反饋各礦。
第五條 地麵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井下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對具有試驗功能的高壓接地選線裝置,每月必須對高壓保護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跳閘試驗。供電處要對礦井各類型的高壓接地選線功能進行定期試驗。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跳閘試驗,並填寫試驗情況記錄備查。
第六條 變電所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變電所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變電所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變電所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井下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必須關門加鎖,並每天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一次。
變電所內的設備,必須編號(每個高、低壓櫃的編號必須前後一致),標明用途,並有停送電的標誌。
第七條 變電所的操作及檢修人員必須熟悉《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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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煤礦安全規程》,必須持證上崗。
第八條
計劃性停電檢修工作必須在工作的前一天按照“兩票
管理製度”辦理工作票。
第九條 礦井高壓停送電方式可分為三種類型如下:
第一類 屬於
計劃性停電工作,工作過程中將觸及帶電導體,或帶電設備外殼上工作可能觸及帶電導體的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製度,必須在現場就地執行停電工作,嚴禁通過工控係統在調度室遙控停電後實施工作。
第二類 不在帶電導體上工作,不會觸及帶電導體,如拉移變列車和吊掛整理電纜等,可以不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向調度室申請,講清楚工作內容和停電範圍,值班調度員核實正確後記錄並電話錄音,通過上位機遙控操作,工作負責人必須在現場核實停送電是否正確。
第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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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修可以不辦理工作票,但必須完成安全
技術措施,嚴格執行停電、拉手車、驗電和懸掛接地線等措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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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修結束後,補辦完善全部工作票和操作票手續。
工作票和操作票必須保留在變電所內備查,保存期限為3個月,調度室內必須有調度指令記錄和電話錄音。
第十條 在井下任何一個工作地點需要進行驗電、放電、掛接地線之前,必須檢查瓦斯濃度,隻有瓦斯濃度小於1%時,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 井下所有變電所高壓開關櫃的繼電保護整定由供電處統一進行。各礦井至少每年對井下供電網絡進行一次保護整定計算,校驗其靈敏度。
供電處必須對統一進行保護整定後的開關櫃繼電保護器進行鉛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封調整整定值。各單位如果開關櫃負荷發生變化,必須及時提報供電處。由供電處進行驗算後統一進行整定校驗。
第十二條 要求各單位必須以文件的形式明確停送電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和工作票簽發人,並分別提報動力部和供電處一份備案。
第十三條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變電所、礦井地麵變電所和地麵通風機房必須裝有電話,應能與礦調度室直接聯係。
第十四條 變(配)電所內消防設施符合規程要求:沙箱、滅火器材齊全完好,放置整齊,數量充足(0.2m3沙箱2個、幹粉滅火器8KG四具;斧、鍬、鉤等一套)。
第十五條 變(配)電所內必須懸掛供電係統圖、要害場所
管理製度、“兩票”工作製度、幹部上崗查崗製度、巡回檢查製度、停送電管理製度、設備包機責任製度、電氣設備試驗製度、設備定期檢修製度,有安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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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值守的井下變電所應懸掛交接班製度和崗位責任製度。應有外來人員登記記錄、巡回檢查記錄、領導幹部上崗檢查記錄、設備檢修記錄、設備事故記錄、接地電阻測試記錄(一個季度做一次)、主要設備電纜絕緣電阻測試記錄(半年做一次)、漏電保護試驗記錄(高壓每月做一次試驗、低壓每天一次)、設備保護整定記錄、調度指令記錄、停送電記錄,有人值守變電所應有交接班記錄以及運行記錄,應保存有停送電工作票和操作票。
第二部分 井下變電所“兩票”管理方法
第一條、工作票大小為A3紙,操作票大小為A4紙裝訂本,操作票編號在印刷時一次性印製,變電所應備有“已執行”“作廢”“以下空白”“接下頁”“合格”五種操作專用章。
第二條、停送電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和工作票簽發人的資質規定:
1.由工作負責人做操作員(巡檢員)監護人。
2.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設備情況、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主管機電領導或經批準的機電科(隊)長、副科(隊)長擔任。
3.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由主管機電領導批準的機電隊(或機運)隊長、副隊長、技術員、班長擔任,並將名單以書麵形式報上級變電站(供電處所屬變電站)。
4.工作班成員:由機電(機運)隊其他成員擔任並將名單以書麵形式報上級變電站(供電處所屬變電站)。
5.工作許可人(巡查員):由主管機電領導批準的機電隊巡查員擔任。
6.礦調度員隻能對高壓開關進行有必要的遠方停、送電操作,(即:開關由運行轉熱備用);在需要檢修的停、送電工作中對操作人員下達能否操作的命令。
以上人員名單均應以文件的形式公布,報送動力部及供電處。並每年由本單位進行一次考核合格後方可續任。
第三條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
安全措施者。
第四條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控製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幹線上的工作;
3.二次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第五條 事故狀態下的搶修:
1.下列情況應視為事故狀態
(1)威脅人身安全,如:直接觸電、間接觸電、電弧傷人等;
(2)威脅設備安全,如:設備著火、電纜著火、導線斷線、嚴重設備缺陷等。
2.事故狀態下,可不辦理工作票,應按照事故處理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由事故發生單位停送電聯係人向調度說明事故原因和情況,事故發生單位和調度應做好記錄或電話錄音。
3.調度根據事故性質,下令變電所拉開事故開關,變電所值班人員(或巡檢員)應將調度命令記入運行記錄內。
4.發生人身觸電、電纜著火、開關爆炸,在開關未自動跳閘時,事故單位可直接向變電所值班員(或巡檢員)說明情況,值班員(或巡檢員)根據用戶反映情況,立即拉開事故開關,並及時彙報調度及有關領導。
5.係統內因運行方式改變,需緊急限電時,由調度根據實際情況,按緊急限電順序表下令。
第六條 工作票的填寫與使用:
1.工作票要有統一編號,工作票按順序號使用,不得跳號,作廢、未執行和已執行的工作票在第一頁右上角蓋以“作廢”、“未執行”和“已執行”字樣的印章。
2.工作票由本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票簽發人填寫,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熟悉工作地段、工作任務、危險點和采取的
安全措施。
3.工作票應逐項填寫,不得漏項。某項無內容的應寫“無”字。
4.工作票使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字跡正確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錯字用雙劃線覆蓋,一份工作票修改不超過兩處。設備名稱、電壓等級、時間、關鍵動詞、接地線編號不得修改。
5.工作許可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必須是規定固定的人員。工作許可人和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必須親自簽名,不得代簽名。
6.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欄:
應注明雙重名稱和工作地點,即:被檢修設備的名稱及編號。
7.
安全措施欄:
(1)由工作負責人填寫應拉開關和手車並注明編號,每條前都填“應”字,如:1)、應拉開χχχ開關;2)、應拉出χχχ手車等。
(2)由工作許可人填寫應拉開關和手車並注明編號,每條前都填“已”字,如:1)、已拉開χχχ開關;2)、已拉出χχχ手車等。
(3)應裝設地線欄由工作負責人填寫“應在χχχ處掛三相短路接地線一組”,並注明編號。
(4)已裝設地線欄由工作許可人填寫“已在χχχ處掛三相短路接地線一組”,並注明編號。
(5)應設χ欄、應掛標示牌欄由工作負責人填寫“應在χχχ開關操作手柄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和“已接地”標示牌各一塊,並設遮欄。
(6)已掛標示牌欄由工作許可人填寫“已在χχχ開關操作手柄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和“已接地”標示牌各一塊,並設遮欄。
第七條 工作票的辦理
1.
計劃性檢修,由工作負責人,將工作票在工作前一日送變電所值班員,臨時性檢修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交變電所值班員(或巡檢員)。
2.工作許可人(巡查員),收到工作票後,應認真審核工作任務及
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設備情況,如有疑問可向工作票簽發人、工作人員詢問。如正確向調度申請,並根據工作票所列內容填寫好操作票,待調度下令後值班運行人員方可進行倒閘操作,停電後經驗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方可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3.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後,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
4.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電時,隻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導電部分的情況,方可參加工作。
5.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清楚,不得塗改,如有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並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巡檢員)收執、按值移交。工作許可人(巡檢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記入操作記錄薄中。
6.一個工作負責人隻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如施工設備屬於同一電壓、位於同一樓層、同一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開工前工作票中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完成。如:一台高壓開關同時帶幾台電氣設備時若這幾台設備同時檢修,則隻辦理一張工作票即可。
7.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或一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如:變電所I段母線全部停電時在該段母線所帶幾台負荷開關上分別工作),可以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一個總的負責人,在工作尚未完成仍須工作而不妨礙送電者,在送電前,應按照送電後現場設備帶電情況、辦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後,方可繼續工作。事故搶修工作可不辦工作票,但應記入操作記錄薄內,在開始工作前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做好安全措施,並由工作負責人監護。
8.第一、二種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檢修期為限。第一種工作票至預定時間,工作尚未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辦理延期手續。
9.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要認真檢查工作現場有無遺留物,清點所帶工具是否齊全,指揮工作人員撤離現場,並清點人數,工作負責人持工作票到所內辦理工作終結手續,經雙方簽字後工作票終結,已終結的工作票雙方各保存一份。
10.已執行的工作票應保存三個月。
第八條 變電所倒閘操作流程
1.預受操作任務
(1)巡檢員接受調度預發令時要記錄齊全,清楚調度員所發任務的操作目的。然後根據記錄逐項向調度員複誦,核對無誤。
(2)值班人員接受工作任務票後,應認真審核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要清楚明了。
2.操作人填寫操作票
(1)值班員(巡檢員)根據調度員(或工作票)所發任務的要求,值班員(巡檢員)先核對現場設備運行實際情況後,向操作人交待清楚,操作人要弄清目的,核對有關
圖紙資料,擬寫操作票。操作票應按順序使用,操作票填寫的操作順序不可顛倒、字跡清楚,如有寫錯應注明“作廢”字樣。
(2)操作人填好操作票後,先自己審票,再交監護人審票。
3.操作監護人審票
(1)審票人根據調度員所發的操作任務或工作票的任務逐項審核,對上一班預開的操作票,即使不在本班操作也必須認真審核。
(2)審票時如發現錯誤,必要時與有關調度員或工作票簽發人聯係核對,該票需注明作廢,並寫明作廢原因,由操作人簽名後留存再由操作人重新開票。
4.調度發布正式操作令
調度員發布操作任務和操作命令,巡檢員接令,並按填寫好的操作票中的任務向發令調度員複誦,經雙方確定無誤後,在操作票上記錄調度發出的“發令時間和發令人”。沒有接到“操作命令”,不得進行操作。
5.對工具的準備和核查
操作人準備必要的安全用具、工具、鑰匙,並檢查絕緣手套、靴子、絕緣棒、驗電器等應合格,監護人應進行核查。
6.進入操作現場
操作人在前、監護人在後,到達操作現場後,站正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和設備的實際狀態;檢查正確後,操作人站在操作位置上,監護人核對操作人所站位置與設備名稱、編號正確無誤,必要的安全用具確已用上;監護人填寫操作開始時間。
7.監護人唱票、操作人操作
(1)監護人按照操作票上所列操作順序高聲唱票,每次隻準唱一項。
(2)操作人手指操作設備、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和運行狀態正確,逐項高聲複誦並做假手勢,複誦完畢;監護人聽、看到操作人複誦無誤後,發出“對!執行”的命令,便可進行操作。
(3)每操作一項後,均應在現場檢查操作的正確性,然後由監護人勾票。操作人亦需看清勾票步驟和內容;勾票時不得勾出格或先勾後操作;監護人勾票後,並同操作人看下一項操作內容;最後一項操作完畢後,操作人、監護人應在現場複查操作票上全部操作項目完成的正確性。
8.完成操作、全麵檢查和記錄時間
完成操作後,操作人與監護人對設備全麵檢查,監護人記錄操作結束時間,操作人收置好操作用具等。
9.彙報調度,蓋“已執行”章和記錄
巡檢員彙報發令調度員,並在操作票上加蓋“已執行”印章;操作人填寫好有關記錄。
第三部分 井下高低壓配電點停送電製度
第一條 礦井各配電點的停送電工作必須由經考試合格的持證電工操作,操作電工必須熟悉維護範圍內的供電係統運行情況、設備性能、保護原理、電纜分布和觸電急救等知識。
第二條 在停電操作前,應將停電原因和影響範圍彙報隊值班領導或調度室;在送電操作前,應彙報並征得隊值班領導或值班調度員同意。
第三條 在各配點的高、低壓電氣設備和饋線上的作業,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的安全
技術措施,實施停電、驗電、放電等程序,對隔離開關使用安全鎖具並上鎖,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誌牌,隻有執行這項作業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標誌牌,解鎖後送電,必須作到“誰停電,誰送電”。嚴禁約定時間送電。
第四條 井下電氣設備在檢查、修理、搬遷時應由兩人協同工作,相互監護。
第五條 電氣設備正常停電順序必須從負荷側至電源側逐級停電,送電順序必須從電源側至負荷側逐級送電。每次停、送電操作後,必須檢查確認開關的分、合狀態。
第六條 一條高壓饋線承擔不同用戶的配電點電源時,必須在轉接配電點加裝高壓饋電開關予以隔離控製,在同一低壓供電係統帶有不同走向或不同負荷性質的負荷時必須加裝饋電開關,無明顯斷開點的負載設備前端必須有兩級開關,保證電氣隔離與安全,在檢修作業時應同時將兩級開關停電閉鎖掛牌。
第七條 要避免在同一電纜線路或同一移變負荷側同時出現兩點及以上多點作業,如果無法避免則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同一饋電開關控製的係統中,有兩個以上多點同時作業時,則必須在移變或總饋開關上由各組作業人員共同停電上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誌牌,並應有一名總負責人負責聯絡協調工作,待各項工作全部結束,派專人巡點檢查無誤後,摘牌、解鎖、送電。
2、 在同一配電電源線路中,存在兩個及以上多點同時作業,又可以通過不同饋電開關控製的工作,需要閉鎖各自的饋電開關,還需閉鎖上級電源,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牌並上鎖。
第八條 對停電操作前已經停電的設備或電纜線路上檢修作業,仍需嚴格按照規程規定的安全
技術措施執行停電、驗電、放電、上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牌,對已經停電的饋電開關必須操作機械脫扣按鈕來停止運行,並開蓋檢查開關確已斷開。
第九條 漏電保護跳閘後,應查明原因和故障性質,及時排除故障後才能送電,禁止甩掉漏電保護強行送電。
第十條 當發生人身觸電、電氣著火等危及安全的事故,電工有權未經許可直接斷開有關設備,消除事故,搶救人員,但事後要迅速報告調度室。
以上補充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與《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煤礦安全規程》相抵觸的,應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
煤礦安全規程》為準。
2008年9月5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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