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薩爾縣煤礦安全生產例會製度
一、每月召開一次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例會,03manbetx
、研究、部署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通報安全生產形勢,總結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部署下步工作。
二:2009年煤礦安全生產調度會召開時間:由原來每月25日調整為每月28日。
三、安全例會時間夏季上午10:00,冬季:上午10:30準時召開,開會遲到者每人罰款500元,曠到者每人罰款1000元。
四、參加人員:煤炭局全體工作人員,各煤礦業主、礦長、工程師。
五、例會組織:由局安監室負責組織、召集、紀錄會議
內容,並提前做好資料準備工作。
六、本製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新安監非煤字〔2010〕157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火工品和重點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自治區企業,有關中央駐疆企業:
為切實加強非煤礦山火工品、重點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管,防止發生丟失、被盜或其它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非煤礦山火工品和重點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
要充分認識當前加強非煤礦山火工品、重點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產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性,從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的高度,積極主動、全麵紮實地做好安全監管工作。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研究,立即對本地區、本企業加強非煤礦山火工品、重點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並組織力量開展監督檢查,做到情況明、底數清、措施嚴,切實防範各類02manbetx.com
發生。同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作用,督促相關部門對民用爆破物品生產經營及運輸企業全麵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二、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管理
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危險物品的管理和重要設施安全防護,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到定人、定崗、定責,確保處處有人管,事事有落實。非煤礦山企業和其他實施爆破作業的采掘施工企業要加強對火工品的購買、運輸、儲存、領退、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火工品領退製度和現場交接班製度,建立火工品登記台帳,重要部位要有專人看管。要加大安全投入,配齊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嚴防出現火工品被盜、丟失等問題。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單位要切實加強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重點危險化學品購買實名登記製度,嚴格控製加油站成品油罐裝零售,加強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認真執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資質和條件查驗登記製度,完善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監控手段和措施,嚴格執行煙花爆竹產品流向登記製度,落實各項措施、明確各級責任,確保不發生被盜、丟失和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
三、加強安全監管和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與當地公安等有關部門的配合協作,強化非煤礦山火工品、重點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產品供應、銷售、購買環節監管,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檢查。重點檢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製度、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等落實情況,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情況,停產整頓或資源整合礦山火工品管理情況,已確定關閉礦山和非法采礦窩點火工品的清理和收繳情況。對排查出的隱患要登記建檔,及時督促企業進行整改,實施動態監督,及時掌握有關情況。要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火工品、重點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行為,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據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普及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知識,強化安全責任意識,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所有從業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合格才能上崗。要重點加強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爆破工、炸藥管理員、劇毒化學品保管員等關鍵崗位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確保以上人員做到持證上崗。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安全生產 非煤礦山 危險化學品 管理
執法程序
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有兩名以上安全生產執法人員進行。執法人員應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對被檢查單位明確指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配合檢查要
求。 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應當詳細記錄存在的問題和不安全因素,填寫《現場檢查記錄》,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字,存檔備查。 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而且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律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事後應當及時報告,最遲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檢查過程中發現02manbetx.com
隱患和違法行為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當場改正或者整改的,應當責成其當場改正或整改,不能當場改正或整改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整改期限,發出《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限期改正或整改。 (二) 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較大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下達《強製措施決定書》,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三) 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於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麵延期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麵答複是否準予延期。 (四)生產經營單位完成整改和已到整改期限的,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複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複查,填寫《整改複查意見書》,由被複查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複查人員簽名後存檔。對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在15日內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立 案 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中,除依照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外,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調查。 二、對擬立案查處的案件,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的資料,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三、已經批準立案的案件,不得隨意終止、撤銷。確實需要終止或撤銷的,應寫出書麵報告,由批準立案的單位負責人審批。 調查取證 一、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負責調查。 二、在調查中要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記、現場筆錄等。 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人。認為有必要時,應當在詢問前發出《詢問通知書》,告知其如實陳述事實,回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及證人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詢問時應當做好《詢問筆錄》,詢問結束後,筆錄應交被調查人(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筆錄塗改處應由被調查人簽名、押印。經核對無誤後,被調查人應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押印。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在筆錄上簽名。 四、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與案件調查有關的證明材料,並由當事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在材料上注明。 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複製。複製件應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並由出具證據人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六、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被抽樣取證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場,並填寫《抽樣取證憑證》,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和被抽樣取證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製作《勘驗筆錄》,並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並在《勘驗筆錄》中注明;也可以采用錄音、錄象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後,再進行勘驗檢查。 八、對涉及專業問題的,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有相應資格的檢測檢驗單位或有專業知識、技術能力的專家進行技術鑒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填寫《鑒定委托書》。技術鑒定單位或專家出具《鑒定意見書》。 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下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填寫《證據登記保存清單》,並在7日內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 十、 案件調查結束後,負責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認真整理案件證據,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十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經調查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違法案件或依法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填寫《案件移送書》,移送有關部門或者移送同級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行政處罰 一、經立案審理,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其情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法定程序,分別給予以下種類的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 (六)吊銷有關證照; (七)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由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吊銷有關證照的處罰決定,由發證機關作出。 三、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消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處3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並填寫《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記錄在案。 四、按一般程序進行行政處罰的,在發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受送達人在《文書送達回執》上簽字。 五、《行政處罰告知書》由負責案件調查部門送達,送達告知書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聽取,並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填寫《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納。 七、對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撤消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填寫《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應當在接到《聽證告知書》後3日內以書麵方式提出。 八、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書》、《聽證告知書》後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或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應當組織聽證,並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發出《聽證通知書》,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嚴格按照聽證程序的要求組織聽證,作好《聽證筆錄》。 十、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依據聽證情況,製作《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 十一、決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十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送達文書,應當采取以下方式: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向當事人宣告,並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於7日內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 1、送達必須有《文書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文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文書送達回執》上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受送達人是個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係。 3、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4、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並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5、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代為送達,代為送達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到日期為送達日期。 6、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注明情況,在《文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當事人的住處或者收發部門。 7、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十、《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後,必須監督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履行。 十四、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15日內沒有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案件承辦人員應製作《罰款催繳通知書》,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十五、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案件承辦人員應填寫《延期(分期)繳納罰款審批表》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簽發《延期(分期)繳納罰款批準書》,可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2010-1-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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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經承辦人員催繳通知,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2.由案件承辦人員填寫《強製執行申請書》報單位負責人簽發。承辦人員將《強製執行申請書》及《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結 案 一、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二、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二)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執行的; (三)免予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案件,應當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備案: (一)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 (二)跨行政區域移送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四)行政複議的案件; (五)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案件; (六)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 (七)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消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四、案件辦理完畢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填寫《結案審批表》,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結案。 歸 檔 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過程中使用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應統一編號。案件承辦人員應將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圖表、視聽資料等編目分類,並按文書檔案管理規定立卷歸檔、集中管理。歸檔要求: (一)案卷必須一案一卷; (二)填寫案卷首頁 (三)填寫案卷卷內目錄 (四)各類文書、資料齊全完整; (五)案卷應當按順序裝訂。 二、案卷立案歸檔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塗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卷。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表(露天開采)
礦山企業名稱: 檢查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 依據標準檢查方法 檢查結果
一 規章製度 1、安全生產責任製。
①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責任製;
②職能部門責任製;
③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GB16423-2006
4.1 查看人員任命文件及有關資料,有製度彙編並上牆,
2、安全生產有關製度。
(1)安全檢查製度;(2)職業危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預防製度;(3)安全教育培訓製度;(4)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製度;
(5)危險源監控和安全隱患排查製度;(6)設備安全管理製度;(7)安全生產檔案管理製度;(8)安全生產獎懲製度等;(9)安全活動日製度;(10)安全目標管理製度;(11)安全技術審批製度;(12)安全辦公會議製度;(13)值班和交接班製度。 安全生產法第17條
GB16423-2006
4.1 查看有關文件資料,製度編彙成冊
3、作業01manbetx
及01manbetx
01manbetx
。采剝和排土作業01manbetx
、爆破工、鑿岩工、挖掘機工、裝載機工、空壓機工、焊工、電工、場內機動車輛、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有01manbetx
01manbetx
。 安全生產法第17條 查看有關文件資料
製度上牆
製度編彙成冊
二 安全投入 1、有安全投入計劃,並按計劃實施。2、交納風險抵押金。 安全生產法第18條《自治區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查安全投入計劃和使用情況記錄。
三 安全機構及人員 1、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GB16423-2006
4.2 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人員任命文件,以及合法有效證件。
2、各隊、班組應設立專(兼)職安全員,跟班作業。
3、主要負責人要定期跟班現場檢查。 GB16423-2006
4.3 查看安全員任命文件及跟班檢查記錄。主要負責人下井檢查記錄。
四 安全教育和培訓 1、主要負責人必須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分管安全、生產、技術的負責人也應經過安全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安全生產法第20條 查看有效證書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安全生產法第20條 查看有效證書
3、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爆破操作員、爆破押運員、爆破管理員、爆破安全員、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壓力容器操作工、場內機動車輛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 GB16423-2006
4.4 查持證上崗情況
4、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GB16423-2006
4.4 查看入廠三級教育卡片,培訓計劃、記錄及考核結果
五工傷保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與工傷保險賠付同等數額的其他保險,為所有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生產法第43條 查看繳納保險費用的證明
六 勞動防護 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帽、防塵口罩、安全帶、防護服、膠鞋、手套等) 安全生產法第37條 按標準發放,建立發放台帳,檢查台帳
七 “三同時”審批 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依法履行“三同時”審批手續。 國家總局18號令 查看有關審批材料
八 應急救援 1、有滑坡、洪水、泥石流等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GB16423-2006
4.8 查看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
2、對存在的各類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並有登記、整改和處理的檔案。對暫時無法完成整改的,必須有切實可行的監控和預防措施。 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5第 查檔案、措施
3、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嚴加管理,應對露天邊坡、排土場、爆破器材庫等危險源要登記建檔,有檢測、監控和防範措施。 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5第 查檔案、措施
九 技術資料 1、有具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地形圖;采剝工程年末圖;防排水係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GB16423-2006
4.15 查看有設計及生產圖件。
十 采場和邊坡 1、露天開采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台階開采,並堅持“采剝並舉,剝離先行”的原則。 GB16423-2006
5.1.2 查現場
2、台階高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其中最大開采高度小於五十米,年開采總量小於五十萬噸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自上而下分層、按順序開采,分層高度根據岩性確定,淺眼爆破時分層高度不超過六米,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超過二十米。分層鑿岩平台寬度不得小於4m。最終邊坡角最大不得超過60°。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 查現場
3、台階開采高度:
①台階高度不大於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爆破後機械鏟裝);
②台階高度不大於最大挖掘高度(不爆破機械鏟裝);
③堅硬穩固岩石台階高度不大於6m(人工開采);
④鬆軟岩石台階高度不大於3m(人工開采);
⑤砂狀岩石台階高度不大於1.8m(人工開采)。 GB16423-2006
5.2.1.1 查現場
4、非工作階段的最終坡麵角和最小工作平台的寬度,應在設計中規定。 GB16423-2006
5.2.1.3 查設計及現場
5、露天采場各作業水平上、下台階之間的超前距離,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不應從下部不分台階掏采。采剝工作麵不應形成傘簷、空洞等。 GB16423-2006
5.2.5.7 查看現場
6、邊坡浮石清除完畢前,其下方不應生產;人員和設備不應在邊坡底部停留。 GB16423-2006
5.2.5.8 查看現場
十一 爆破作業 1、爆炸物品的生產、儲存、購買、運輸、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有嚴格的管理、領用和清退登記製度。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查製度、台帳
2、露天爆破作業,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進行。爆破設計書應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爆破01manbetx
實施手冊 檢查爆破設計和審批手續
3、實行定時爆破製度,確定危險區的邊界,明確爆破時的警戒範圍,並設置明顯的標誌和崗哨,有明確的警戒信號。 爆破01manbetx
實施手冊 現場查看警戒線
4、露天爆破作業必須遵守GB6722和GB13349。爆破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堅固的人員避炮設施,其設置地點、結構及拆移時間,應在采掘計劃中規定,並經礦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GB16423-2006
5.1.21 現場查看避炮設施
十二 穿孔作業 移動鑽機電纜和停、切、送電源時,應嚴格穿戴好高壓絕緣手套和絕緣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纜鉤;跨越公路的電纜,應埋設在地下。鑽機發生接地故障時,應立即停機,同時任何人均不應上、下鑽機。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風天氣,不應上鑽架頂作業。不應雙層作業。高空作業時,應係好安全帶。 GB16423-2006
5.2.2.4 現場檢查
十三 鏟裝作業 1、挖掘機作業時,懸臂和鏟鬥下麵和工作麵附近,不應有人停留。
2、挖掘機、前裝機鏟裝作業時,鏟鬥不應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裝車時,汽車司機不應停留在司機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險的地方。
3、推土機發動時,機體下麵和近旁不應有人作業或逗留。推土機行走時,人員不應站在推土機上或刮板架上。發動機運轉且刮板抬起時,司機不應離開駕駛室。
4、推土機作業時,刮板不應超出平台邊緣。推土機距離平台邊緣小於5m時,應低速運行。推土機不應後退開向平台邊緣。 GB16423-2006
5.2.3.3、5.2.3.12、5.2.4.4、5.2.4.2 現場檢查
十四 防洪排水 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對開采境界上方彙水影響安全的,應當設置截水溝;有可能滑坡的,應當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GB16423-2006
5.9.1.1、5.9.1.2、5.9.1.3 現場查看及應急措施
十五 排土場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保證排棄土岩時不致因滾石、滑坡、塌方等威脅采礦場、工業場地(廠區)、居民點、鐵路、道路、輸電網線和通訊幹線、耕種區、水域、隧洞、旅遊區、固定標誌及永久性建築等的安全。其安全距離應在設計中規定。 GB16423-2006
5.7.2 查看圖紙對照現場
十六 電氣安全 1、在電源線路上斷電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應加鎖或設專人看護,並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 GB16423-2006
5.8.1.7 現場查看
2、安裝在室外的落地配電變壓器,四周應設置安全圍欄,圍欄高度不低於1.8m,欄條間淨距不大於0.1m,圍欄距變壓器的外廓淨距不應小於0.8m,各側懸掛“有電危險,嚴禁入內”的警告牌。變壓器底座基礎應高於當地最大洪水位,但不得低於0.3m。 DL/T 499-2001
3.2.4
現場查看
3、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框架或外殼、電纜和金屬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繞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保護接地。 GB16423-2006
5.8.5.1 現場查看
4、采場內的架空線路宜采用鋼芯鋁絞線,其截麵積應不小於35mm2。排土場的架空線路宜采用鋁絞線。由分支線向移動式供電設備供電,應采用礦用橡套軟電纜。 GB16423-2006
5.8.6.9 現場檢查
5、采礦場和排土場低壓電力網的配電電壓,宜采用380v或380/220v。手持移動式電氣設備電壓,應不高於220v。 GB16423-2006
5.8.6.13 現場查看
6、向低壓移動設備供電的變壓器,其中性點宜采用非直接接地方式;向固定式設備供電的變壓器,應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 GB16423-2006
5.8.6.11 現場查看
7、電氣設備可能被人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欄及警示標誌。 GB16423-2006
5.8.1.5 現場查看
8、移動式電氣設備,應使用礦用橡套電纜。 GB16423-2006
5.8.2.1 現場查看
9、配電箱不采用可燃材料製作。室外安裝的配電箱采用防塵、防雨型。 GB50254-96
2.0.6 現場查看
10、露天礦照明使用電壓,應為220v;行燈或移動式電燈的電壓,應不高於36v;在金屬容器和潮濕地點作業,安全電壓應不超過12v;380/220v的照明網絡,熔斷器或開關應安裝在火線上,不應裝在中性線上。 GB16423-2006
5.8.4.4、5.8.4.6 現場查看
11、露天礦采礦場和排土場的高壓電力網的配電電壓,應采取6kv或10kv。當有大型采礦設備或采用連續開采工藝並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采用其它等級的電壓。 GB16423-2006
5.8.6.1 現場查看
十七 運輸 道路運輸:
1、雙車道的路麵寬度,應保證會車安全。陡長坡道的盡端彎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線半徑。彎道處的會車視距若不能滿足要求,則應分設車道。急彎、陡坡、危險地段應有警示標誌。
2、裝車時,不應檢查、維護車輛;駕駛員不應離開駕駛室,不應將頭和手臂伸出駕駛室外。
3、卸礦平台應有足夠的調車寬度。卸礦地點應設置牢固可靠的擋車設施,並設專人指揮。擋車設施的高度應不小於該卸礦點各種車輛最大輪胎直徑的2/5。 GB16423-2006
5.3.2.3、5.3.2.11、5.3.2.12 查看設計及現場
溜槽、平硐溜井運輸:
1、應合理選擇溜槽的結構和位置。從安全和放礦條件考慮,溜槽坡度以45度-60度為宜,應不超過65度。溜槽底部接礦平台周圍應有明顯警示標誌,溜礦時人員不應靠近,以防滾石傷人。
2、溜井的卸礦口應設檔牆,並設明顯標誌、良好照明和安全護欄,以防人員和卸礦車墜入。機動車輛卸礦時,應有專人指揮。
3、溜井上、下口作業時,無關人員不應在附近逗留。操作人員不應在溜井口對麵或礦車上撬礦。溜井發生堵塞、塌落、跑礦等事故時,應待其穩定後再查明事故的地點和原因,並製定處理措施;事故處理人員不應從下部進入溜井。 GB16423-2006
5.3.3.1、5.3.3.5、5.3.3.9 現場檢查
斜坡卷揚運輸:
1、斜坡軌道與上部車場和中間車場的連接處,應設置靈敏可靠的阻車器。
2、斜坡軌道應有防止跑車裝置等安全設施。
3、斜坡卷揚運輸的機電控製係統應有限速保護裝置、主傳動電動機的短路及斷電保護裝置、過卷保護裝置、過速保護裝置、過負荷及無電壓保護裝置、卷揚機操縱手柄與安全製動之間的聯鎖裝置、卷揚機與信號係統之間的閉鎖裝置等。
GB16423-2006
5.3.6.1、5.3.6.2、5.3.6.4 現場檢查
其他運輸形式,嚴格遵守GB16423-2006中5.3的規定 GB16423-2006
5.3
檢查總體結論 檢查人員簽字: 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表(地下開采)
礦山企業名稱: 檢查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 依據標準 檢查方法 檢查結果
一 安全管理製度 1、安全生產責任製。
(1)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責任製;
(2)職能部門責任製;
(3)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GB16423-2006
4.1 查看人員任命文件及有關資料,有製度彙編並上牆,
2、安全生產有關製度。
(1)安全檢查製度;(2)職業危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預防製度;(3)安全教育培訓製度;(4)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製度;
(5)危險源監控和安全隱患排查製度;(6)設備(指主提升機、絞車、主扇、局扇、水泵、電機車等)安全管理製度;(7)安全生產檔案管理製度;(8)安全生產獎懲製度等;(9)安全活動日製度;(10)安全目標管理製度;(11)安全技術審批製度;(12)安全辦公會議製度;(13)值班和交接班製度。(14)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製度。 安全生產法第17條
GB16423-2006
4.1 查看有關文件資料,製度編彙成冊
3、作業01manbetx
。包括掘進作業規程和采礦作業規程(掘進、運輸、通風、頂板管理、采礦、壓氣、供電、供排水、尾礦庫等作業規程)。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5條 查看有關文件資料,組織學習記錄。
製度編彙成冊
4、01manbetx
。主提升機司機、爆破工、鑿岩工、金屬焊接(切割)工、信號工、空壓機工、通風工、絞車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罐籠推車工、電工、礦井供排水工、現場安全檢查工和廠內機動車司機必須有01manbetx
。 安全生產法第17條 查看有關文件資料,製度編彙成冊
二 安全投入 1、有安全投入計劃,並按計劃實施。2、交納風險抵押金。 安全生產法第18條《自治區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查安全投入計劃和使用情況記錄。
三 安全機構及人員 1、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GB16423-2006
4.2 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人員任命文件,以及合法有效證件。
2、各隊、班組應設立專(兼)職安全員,跟班作業。
3、主要負責人要定期跟班下井檢查。 GB16423-2006
4.3 查看安全員任命文件及跟班檢查記錄。主要負責人下井檢查記錄。
四 安全培訓 1、主要負責人必須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分管安全、生產、技術的負責人也應經過安全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安全生產法第20條 查看有效證書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安全生產法第20條 查看有效證書
3、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爆破操作員、爆破押運員、爆破管理員、爆破安全員、信號工、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井供排水工、風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壓力容器操作工和企業廠內機動車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 GB16423-2006
4.4 查持證上崗情況
4、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GB16423-2006
4.4 查看入廠三級教育卡片,培訓計劃、記錄及考核結果
五工傷保險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與工傷保險賠付同等數額的其他保險,為所有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生產法第43條 查看繳納保險費用的證明
六 職業危害場所檢測 1、跟班作業安全員要配帶檢測儀器。
2、礦井總進、排風量每季度測定一次。
3、礦井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應每月測定一次。
4、鑿岩工作麵應每月測定兩次,其他工作麵每月測定一次。
5、含放射性元素的作業地點,粉塵濃度應每月至少測定三次;氡及其子體濃度,應每周測定一次,濃度變化較大時,每周測定三次。 GB16423-2006
7.15、7.17、7.18 有合格的測風壓、風量、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檢測儀表,查看登記檔案和檢測檢驗記錄
七 勞動防護 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帽、防塵口罩、安全帶、防護服、膠鞋、手套等) 安全生產法第37條 按標準發放,建立發放台帳,檢查台帳
八 “三同時”審批 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依法履行“三同時”審批手續。 國家總局18號令 查看有關審批材料
九 設備設施檢驗檢測 豎(斜)井提升設備、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以及爆破器材庫等易發生事故的場所、設施、設備有登記檔案和檢測檢驗和檢修記錄。 安全生產法第29、30條 查看有效的檢驗報告,礦山內部檢測檢驗檢修記錄。
十 應急救援 1、有透水、冒頂片幫(特別是大麵積冒頂)、火災、中毒窒息及墜井等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演練。 GB16423-2006
4.8 查看應急救援預案
2、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組織,也可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通訊電話、急救車輛、急救箱、自救器等)。 GB16423-2006
4.20 查看有關文件資料及器材、設備。
十一 技術資料 1、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圖紙包括礦區地形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井下對照圖;中斷平麵圖;通風係統圖;提升運輸係統圖;風、水管網係統圖;充填係統圖;井下通訊係統圖;井上、井下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繪製避災線路圖。 GB16423-2006
4.16 查看有資質的設計及圖件。
十二 安全出口 1、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不得少於30米。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均應至少有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應同通往地麵的出口相通。 GB16423-2006
6.1.1.3 檢查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
2、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依賴的罐籠設備、且提升機均為雙回路供電的豎井,可作為安全出口而不必設梯子間。其他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有裝備完好的梯子間。(豎井梯子間要求:a.梯子的傾角不大於80° ;b.上下相鄰兩個梯子平台的垂上距離不大於8m;c.上下相鄰平台的梯子孔要錯開,平台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於0.7m和0.6m;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於0.6m;e.梯子寬度不小於0.4m,梯蹬間距不大於0.3m;f.梯子間與提升間應全部隔開。) GB16423-2006
6.1.1.4、6.1.1.6 檢查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3、行人的運輸斜井應設人行道。人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a.人行道的有效寬度不小於1.0m;b.人行道的有效淨高不小於1.9m;c.斜井坡度為7°~15°時,應設人行踏步;15~30°時,應設踏步及扶手;大於30°時,應設梯子;d.運輸物料的斜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應設置堅固的隔牆。 GB16423-2006
6.1.1.7 檢查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4、行人的水平運輸巷道應設人行道,其有效淨高不得小於1.9m,有效寬度不小於1.0m 。斜井坡度為10-15度時,設人行踏步;15-35度時設踏步及扶手;大於35度時,設梯子。
有軌運輸的斜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宜設堅固的隔離設施;未設隔離設施的,提升時不應有人員通行。 GB16423-2006
6.1.1.7 檢查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5、井巷的分道口應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麵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均應熟悉安全出口。 GB16423-2006
6.1.1.3 檢查各分道口的標誌和照明。
十三 通風防塵 1、礦井應建立機械通風係統。對於自然通風壓較大的礦井,當風量、風速和作業場所空氣質量能夠達到規程中6.4.1的規定時,允許暫時用自然通風替代機械通風。 GB16423-2006
6.4.2.1 檢查通風係統,檢測風量、風速和作業場所空氣質量
2、井下各用風地點風速、風量和風質必須滿足01manbetx
要求。
①井下采掘作業麵進風得空氣成分,O2≥20%,CO2<0.5%(體積);
②井下供風量不得小於4m3/(min.人);
③硐室風速不小於0.15m/s;
④掘進巷道和巷道型采場風速不小於0.25m/s;
⑤電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風速不小於0.5m/s。 GB16423-2006
6.4.1.1、6.4.1.5 現場檢測,或查看檢測記錄等資料
3、井下炸藥庫,應有獨立的回風道,充電硐室空氣中氫氣的含量,應不超過0.5%(按體積計算),井下所有機電硐室都應供給新鮮風流。 GB16423-2006
6.4.2.6 現場檢查並檢測
4、掘進工作麵和通風不良采場,應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局扇應有完善的保護裝置。 GB16423-2006
6.4.4.1 查看現場
5、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麵的距離:壓入式通風應不超過10米;抽出式通風應不超過5米;混合式通風,壓入風筒的出口應不超過10米;抽出風筒的入口應滯後壓入風筒的出口5米以上。 GB16423-2006
6.4.4.2 檢查現場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麵的距離
6、報廢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應及時封閉。封閉之前,入口處應設有明顯標誌,禁止人員入內。報廢的豎井、斜井和平巷,地麵入口周圍還應設有高度不低於1.5m的柵欄,並標明原來井巷的名稱。 GB16423-2006
6.1.6.5 查看明顯警示標誌和不低於1.5m的柵欄。
7、風筒應吊掛平直、牢固,接頭嚴密,避免車碰和炮崩,並應經常維護,以減少漏風,降低阻力。 GB16423-2006
6.4.4.5 查看現場
8、鑿岩必須采取濕式作業。濕式作業有困難的地方應采取幹式捕塵或有效防塵措施。 GB16423-2006
6.4.5.1 查看水箱、水管、防護用具和現場
十四 提升運輸 1、用於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的安裝和運行必須符合GB16423-2006中6.3.2和6.3.3的規定。 GB16423-2006
6.3.2、6.3.3 現場檢查
2、提升係統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台、裝卸礦設施、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機各部分,包括卷筒、製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製設備以及各種保護裝置和閉鎖裝置等,每天應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每月應由礦機電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並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記錄存檔。 GB16423-2006
6.3.3.23 查看檢查記錄和現場設備
3、提升礦車的斜井,應設常閉式防跑車裝置,並經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須設阻車器或擋車欄。阻車器或擋車欄在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後關閉。斜井下部車場須設躲避硐。 GB16423-2006
6.3.2.6 查看現場
4、豎井提升運輸有防過卷和防墜等安全保護裝置。 GB16423-2006
6.3.3.21 查看現場
5、提升運輸信號設施齊全、靈敏、可靠,安全標誌齊全。 GB16423-2006
6.3.3.26 現場檢查
6、提升設備必須有能獨立的工作製動和緊急製動的係統,其操作係統必須設在司機操作台。 GB16423-2006
6.3.5.13 檢查深度指示器、刹車裝置及檢修記錄
7、提升鋼絲繩定期檢測。 GB16423-2006
6.3.4.2 查看記錄
十五 防排水 1、礦井井口的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並有防止地表水進入井口的措施。 GB16423-2006
6.6.2.3 對照設計資料檢查現場
2、對接近水體而又有斷層通過或與水體有聯係的可疑地段,必須有探放水措施。 GB16423-2006
6.6.3.4 查看有無探放水作業規程和探放水記錄
3、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山,應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防止泵房、中央變電所和豎井等井下關鍵設施被淹。 GB16423-2006
6.6.3.3 查看資料和現場
4、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應由同類型的三台泵組成,其中任一台的排水能力,必須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湧水量;兩台同時工作時,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湧水量。井筒內應裝設兩條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 GB16423-2006
6.6.4.1 查看資料和現場排水設備
十六 爆破作業 1、民用爆炸物品的儲存、使用要取得公安部門的許可證。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查看現場和資料記錄
2、井下爆破作業,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進行。爆破設計書應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爆破安全規程實施手冊 檢查爆破設計和審批手續
3、爆破前必須有明確的聲、光警戒信號,與爆破無關的人員必須撤離作業地點。 爆破安全規程實施手冊 查看爆破安全員工作記錄
4、爆破後,爆破員和安全員必須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如有以上現象應及時處理,經當班安全員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作業地點。
5、有相臨作業單位的爆破前要按協議規定做好信息溝通。 爆破安全規程實施手冊 檢查當年事故記錄,現場抽查爆破員和安全員業務知識
十七 保安礦柱 應嚴格保持礦柱(含頂柱、底柱和間柱等)的尺寸、形狀和直立度,應有專人檢查和管理,以保證其在整個利用期間的穩定性 GB16423-2006
6.2.1.4 對照圖紙檢查現場
十八 采掘作業 1、在不穩固的岩層中掘進井巷,應進行支護。在鬆軟或流砂岩層中掘進,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麵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或特殊支護。 GB16423-2006
6.1.5.1 查看現場
2、井巷斷麵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維修及施工的需要。 GB16423-2006
6.1.1.7、6.1.1.8、6.1.1.9 查看圖紙及現場
3、豎井與各中段的連接處,應有足夠的照明和設置高度不小於1.5m的柵欄或金屬網,並設置阻車器,進出口設柵欄門。柵欄門隻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井筒與水平大巷連接處,應設繞道,人員不得通過提升間。天井、溜井、地井和漏鬥口,應設有標誌、照明、護欄或格篩、蓋板等防墜措施。 GB16423-2006
6.1.7.1、6.1.7.2 查看現場
十九 供配電 1、礦山工程的一級負荷應由兩個電源供電。 GB50070-94
2.0.4 查看設計圖紙及現場
2、地麵上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嚴禁直接向井下供電。 GB50070-94
3.1.3 查看設計圖紙及現場
3、井下各級配電標稱電壓,應遵守下列規定:
――高壓網絡的配電電壓,應不超過10kv。
――低壓網絡的配電電壓,應不超過1140v
――照明電壓,井下運輸巷道、井底車場應不超過220v;采掘工作麵、出礦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麵之間,應不超過36v;行燈電壓應不超過36v。
――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應不超過127v;
――電機車牽引網絡電壓,采用交流電源時應不超過380v;采用直流電源時應不超過550v; GB16423-2006
6.5.1.2 現場查看
4、電氣線路:
1)水平巷道或傾角45度以下的巷道,應使用鋼帶鎧裝電纜;
2)豎井或傾角大於45度的巷道,應使用鋼絲鎧裝電纜;
3)移動式電力線路,應采用井下礦用橡套電纜;
4)井下信號和控製用線路,應使用鎧裝電纜。
5)井下固定敷設的照明電纜,如有機械損傷可能,應采用鋼帶鎧裝電纜。 GB16423-2006
6.5.2.1 現場查看
5、不應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準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電纜應敷設在管子的上方,其淨距應不小於300mm。 GB16423-2006
6.5.2.6 現場檢查
6、巷道內的電纜每隔一定距離和在分路點上,應懸掛注明編號、用途、電壓、型號、規格、起止地點等的標誌牌。 GB16423-2006
6.5.2.8 現場檢查
7、井下所有作業地點、安全通道和通往作業地點的人行道,都應有照明。 GB16423-2006
6.5.5.1 現場查看
8、無爆炸危險的礦井,應采用礦用一般型或帶防水燈頭的普通型燈具。 GB50070-94
3.5.5 現場查看
9、井下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的配件、金屬外皮等都應接地。 GB16423-2006
6.5.6.1 現場查看
10、接地裝置所用的鋼材必須鍍鋅或鍍錫。接地裝置的連接線應采取防腐措施。 GB16423-2006
6.5.6.8 現場查看
11、對重要線路和重要工作場所的停電和送電,以及對700V以上的電氣設備的檢修,須持有主管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簽發的工作票,方準進行作業。配電箱不采用可燃材料製作。室外安裝的配電箱采用防塵、防雨型。 GB16423-2006
6.5.7.3 查看有關記錄
二十 空氣壓縮機 定期檢測合格方可使用。
2、安全閥、壓力調節器、斷水(油)保護裝置。 GB50029-2003
3.0.14 查看定期檢驗證明
二十一 消防措施 1、地麵防火,應遵守GB16423-2006中5.9.2的規定。 GB16423-2006
6.7.1.1 現場查看
2、井下主要進風巷道、進風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築物,主要扇風機房和壓入式輔助扇風機房,風硐及暖風道,井下電機室、機修室、變電室、變電所、電機車庫、炸藥庫和油庫等,均應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築,室內應有醒目的防火標誌和防火注意事項,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GB16423-2006
6.7.1.5 現場查看
檢查總體結論
檢查人員簽字:
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石油天然氣安全生產現場檢查表
企業名稱: 檢查時間:
序號 檢查內容 檢查標準或依據 法規依據 檢查方法 檢查結果 執法建議
1 硫化氫防護 在含硫化氫油氣田進行施工作業和油氣生產前,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應接受有資質的培訓機構硫化氫防護的培訓。對臨時人員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員進行硫化氫防護知識的教育。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5.1條 檢查培訓記錄和現場詢問作業人員 C
含硫化氫生產作業現場應安裝硫化氫監測係統,進行硫化氫監測。含硫化氫作業環境應配備固定式和攜帶式硫化氫監測儀;重點監測區應設置醒目的標誌、硫化氫監測探頭、報警器;硫化氫監測儀應定期校驗,並進行檢定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5.2條 現場檢查硫化氫監測係統合各類報警裝置 A
含硫化氫環境中生產作業時應配備防護裝備。在鑽井過程,試油(氣)、修井及井下作業過程,以及集輸站、水處理站、天然氣淨化廠等含硫化氫作業環境應配備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及與其匹配的的空氣壓縮機;配備的硫化氫防護裝置應落實人員管理,並處於備用狀態;進行檢修和搶險作業時,應攜帶硫化氫監測儀和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5.3條 現場檢查正壓空氣呼吸器、空氣壓縮機 B
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氫和二氧化硫聚集處應有良好的通風、明顯清晰的硫化氫警示標誌,使用防爆通風設備,並設置風向標、逃生通道及安全區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5.4條 現場檢查硫化氫警示標誌的設置情況和防爆通風設備 C
含硫化氫環境中生產作業時應製定防硫化氫應急預案,鑽井、井下作業防硫化氫預案中,應確定油氣井點火程序和決策人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5.6條 現場檢查硫化氫應急預案和油氣井點火程序、決策人名單 B
應對天然氣處理裝置的腐蝕進行監測和控製,對可能的硫化氫泄漏進行檢測,製定硫化氫防護措施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5.9條 檢查天然氣處理裝置腐蝕檢測記錄和硫化氫防護製度 C
2 石油物探 地震隊營地應設置在地勢開闊、平坦,避免洪水、泥石流、滑坡、雷擊等自然災害的影響;交通便利,易於車輛進出;遠離噪聲、劇毒物、易燃易爆場所和當地疫源地;保證與臨時民爆器材庫、臨時加油點的安全距離;營區設置標誌旗(燈),設有“緊急集合點”,設置應急報警裝置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1.2條 現場檢查地震隊營地地理位置情況和布局 D
炎熱季節施工,做好防暑降溫措施;嚴寒地區施工,應有防凍措施;雷雨、暴風雨、沙暴等惡劣天氣不應施工作業;在葦塘、草原、山林等禁火地區施工,禁止攜帶火種,嚴禁煙火,車輛應裝阻火器。放炮點周圍無障礙物,25m內無高壓電線,8m內無閑雜人員,炮點與附近的重要設施要有足夠的安全距離;雷雨、暴風雨和沙暴等惡劣天氣要停止一切鑽井作業,並放下井架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1.3條 現場檢查防範惡劣氣象條件的措施和製度,檢查放炮點周邊環境是否滿足要求 C
涉爆人員應經過單位安全部門審查,接受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知識、專業技能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相關證件,持有效證件上崗。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1.4.1條 檢查涉爆人員相關證件 D
民用爆破器材的長途運輸單位,應持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相應證件;運輸設備設施達到安全要求後按有關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及安全要求運輸。中途停宿時,須經當地公安機關許可,按指定的地點停放並有專人看守;到達規定地點後,按民用爆破器材裝卸搬運安全要求和程序裝卸搬運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1.4.2條 檢查民用爆破器材運輸管理製度 C
臨時炸藥庫與營區、居民區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關於地震勘探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要求,並設立警戒區,周圍加設禁行圍欄和安全標誌,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庫區內無易燃物品、無雜物堆放,炸藥、雷管分庫存放且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爆破器材不超量、超高存放,雷管應放在專門的防爆保險箱內,腳線應保持短路狀態,有嚴格的安全製度、交接班製度和24h值班製度;嚴格執行爆破器材進出賬目登記、驗收和檢查製度、做到賬物相符;嚴禁宿舍與庫房混用或將爆破器材存放在宿舍內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1.4.3條 檢查炸藥庫是否滿足安全條件 C
3 鑽井 應提供區域地質資料、本井地層壓力、漏失壓力、破裂壓力、坍塌壓力、地層應力、地層流體性質等的預測及岩性剖麵資料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2.2.1條 現場檢查資料 C
應提供鄰井的油、氣、水顯示和複雜情況資料,並特別注明含硫化氫、二氧化碳地層深度和預計含量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2.2.2條 現場檢查資料 C
應對高壓天然氣井、新區預探井及含硫化氫氣井擬定井位周圍5000m、探井周圍3000m、生產井周圍2000m範圍內的居民住宅、學校、公路、鐵路和廠礦等進行勘測,在設計書中標明其位置,並調查500m以內的人口分布及其它情況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2.2.3條 現場檢查相關資料 C
探井、氣井和高壓及高產油氣井,現場應儲備一定數量的高密度鑽井液和加重材料,儲備的鑽井液應經常循環、維護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2.3.3條 現場檢查 B
防噴器組合、節流管彙及壓井管彙的壓力等級和組合形式滿足壓力要求,含硫化氫的井要選相應壓力級別的抗硫井口裝置及控製管彙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2.3.4條 現場防噴設施是否滿足要求 B
高壓天然氣井、新區預探井、含硫化氫天然氣井應安裝剪切閘板防噴器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2.3.4條 現場核查 B
高壓天然氣井的放噴管線應不少於兩條,夾角不小於1200,出口距井口應大於75m;含硫化氫天然氣井放噴管線出口應接至距井口100m以外的安全地帶,放噴管線應固定牢靠,排放口處應安裝自動點火裝置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2.3.4條 現場檢查 A
井控裝置防噴器四通兩翼應各裝兩個閘閥,緊靠四通的閘閥應處於常開狀態;蓄能器完好,壓力達到規定值,並始終處於工作壓力狀態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2.5.1條 現場核查 B
鑽具內防噴工具的額定工作壓力應不小於井口防噴器額定工作壓力;應使用方鑽杆旋塞閥,並定期活動;鑽台上配備與鑽具尺寸相符的鑽具止回閥或旋塞閥;鑽台上準備一根防噴鑽杆單根(帶與鑽鋌連接螺紋相符合的配合接頭和鑽具止回閥)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2.5.1條 現場核查 C
落實24h輪流值班製度和“坐崗”製度,指定專人、定點觀察溢流顯示和循環池液麵變化,檢查所有井控裝置、電路和氣路的安裝及功能是否正常,並按設計要求儲備足夠的加重鑽井液和加重材料,並對儲備加重鑽井液定期循環處理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2.6.2.4條 現場檢查值班和坐崗製度 D
4 測井施工作業中的安全措施從事放射性的測井人員每人應配備個人放射性劑量計,定期檢查並記錄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4.2.5.2條 檢查記錄 C
測井隊應配押源工;配備運源專用車;運源車應按指定路線行駛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4.3.1條 現場檢查放射源運輸管理製度 D
放射源的專用貯源箱應設有“當心電離輻射”標誌;施工返回後,應直接將放射源送交源庫,並與保管員辦理入庫手續;測井作業完後應將汙染物帶回指定地點進行處理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4.3.2條 現場檢查放射源管理製度 C
配備專門的護炮工;押運員負責火工品從庫房領出、押運、使用、現場保管及把剩餘火工品交還庫房;押運員領取雷管時應使用手提保險箱,由保管員直接將雷管導線短路後放入保險箱內;運輸射孔彈和雷管時,應分別存放在不同的保險箱內,分車運輸,應由專人監護。運輸火工品的保險箱,應固定牢靠;火工品應采用專車運輸;運輸火工品的車輛應按指定路線行駛,不許無關人員搭乘;火工品運輸途中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放在離建築物200m以外的空曠地帶。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4.4.3.1條 現場檢查火工品管理製度 D
檢測雷管時應使用爆破歐姆表測量;不應在大霧、雷雨、七級風以上(含七級)天氣及夜間開始射孔和爆炸作業;施工結束返回後,應直接將剩餘火工品送交庫房,並與保管員辦理交接手續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4.4.3.2條 現場檢查爆破製度 B
5 試油(氣)和井下作業 試油(氣)和井下作業的井均應安裝井控裝置,高壓高產油(氣)井應安裝液壓防噴器及(或)高壓自封防噴器,並配置高壓節流管彙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5.5.1條 現場檢查 B
含硫化氫、二氧化碳井,井控裝置、變徑法蘭應具有抗硫化氫、抗二氧化碳腐蝕的能力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5.5.2條 現場檢查井控設備清單 C
井控裝置(除自封防噴器外)、變徑法蘭、高壓防噴管的壓力等級應與油氣層最高地層壓力相匹配,按壓力等級試壓合格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5.5.3條 現場核查 B
在鑽台上應配備具有與正在使用的工作管柱相適配的連接端和處於開啟位置的旋塞球閥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5.5.4條 現場檢查 C
油、氣井場內應設置明顯的防火防爆標誌及風向標;施工中進出井場的車輛排氣管應安裝阻火器。施工車輛通過井場地麵裸露的油、氣管線及電纜,應采取防止碾壓的保護措施;井場的計量油罐應安裝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井場、井架照明應使用低壓防爆燈具或隔離電源;井場應設置危險區域、逃生路線、緊急集合點以及兩個以上的逃生出口,並有明顯標識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5.7.2條 現場檢查 D
井下作業中,對有工業油(氣)流的高溫、高壓、高產及含硫化氫井應安裝井下安全閥等井下作業工具、地麵安全控製係統和井口測溫裝置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5.10.4條 現場核查 C
壓裂作業中的地麵與井口連接管線和高壓管彙,應按設計要求試壓合格,各部閥門應靈活好用;壓裂施工時,井口裝置應用鋼絲繩繃緊固定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5.13條 現場核查 C
6 采油采氣 高壓、含硫化氫及二氧化碳的氣井應有自動關井裝置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6.1條 現場核查 A
油氣井站投產前應對抽油機、管線、分離器、儲罐等設備、設施及其安全附件,進行檢查和驗收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6.2條 現場檢查 B
運行的壓力設備、管道等設施設置的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等安全附件齊全、靈敏、準確,應定期校驗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6.3條 現場核查 C
油氣井井場、計量站、集輸站、集油站、集氣站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建立嚴格的防火防爆製度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6.4條 現場檢查相關製度製訂情況 C
井口裝置及其它設備應完好不漏,油氣井口閥門應開關靈活,油氣井進行熱洗清蠟、解堵等作業用的施工車輛施工管線應安裝單流閥;施工作業的熱洗清蠟車、汙油(水)罐應距井口20m以上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6.5條 現場檢查 C
7 油氣處理 投產前應掃淨管道內雜物、泥沙等殘留物,並按投產方案進行試壓和預熱;投油時應統一指揮並按程序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並確保泄壓裝置完好,對停用時間較長的管線應采取置換、掃線和活動管線等措施;計量站和管線各閥門、容器不滲不漏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7.2.1條 檢查相關工作記錄 C
集輸管線不得超壓運行。管線解堵時不應用明火烘烤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7.2.2條 檢查安全管理製度 B
原油計量工作人員不應穿釘鞋和化纖衣服上罐;上罐應用防爆手電筒,且不應在罐頂開閉;每次上罐人數不應超過5人;雨雪天後應及時排放浮頂罐浮船盤麵上的積水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7.2.3條 檢查相關安全管理製度 D
原油穩定裝置不應超溫、超壓運行;壓縮機應有完好可靠的啟動及事故停車安全聯鎖裝置和防靜電接地裝置;壓縮機吸入管應有防止空氣進入的安全措施;壓縮機間應有強製通風設施及安全警示標誌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7.2.5條 現場檢查 D
輸油泵房內不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泵和不防爆電機之間應設防火牆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7.2.6條 現場檢查 B
儲油罐安全附件應經校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儲油罐液位檢測應有自動監測液位係統,放水時應有專人監護;儲油罐應有溢流和抽癟預防措施,裝油量應在安全液位內,應單獨設置高、低液位報警裝置;浮頂罐的浮頂與罐壁之間應有兩根截麵積不小於25mm2的軟銅線連接;儲油罐應有符合設計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7.2.8條 現場檢查並核對相關監測記錄 B
油罐區閥門應編號掛牌,必要時上鎖;防火堤與消防路之間不應植樹;防火堤內應無雜草、無可燃物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7.2.9條 現場檢查 C
壓縮機的吸入口應有防止空氣進入的措施;分離器應有排液、液位控製和高液位報警及放空等設施;壓縮機應有完好的啟動及事故停車安全聯鎖並有可靠的防靜電裝置;壓縮機間宜采用敞開式建築結構,當采用非敞開式結構時,應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或超濃度緊急切斷聯鎖裝置;機房底部應設計安裝防爆型強製通風裝置,門窗外開,並有足夠的通風和泄壓麵積;壓縮機間電纜溝宜用砂礫埋實,並應與配電間的電纜溝嚴密隔開;壓縮機間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巡回檢查點和檢查卡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7.3.1條 現場檢查 C
天然氣原料氣進脫水器之前及天然氣容積式壓縮機和泵的出口管線上,截斷閥前應設置安全閥;天然氣脫水裝置中,氣體應選用全啟式安全閥,液體應選用微啟式安全閥。安全閥彈簧應具有可靠的防腐蝕性能或必要的防腐保護措施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7.3.2條 現場檢查 C
酸性天然氣脫硫、脫水作業中,要落實防凍傷、防中毒和防化學傷害等措施;設備、容器和管線與高溫硫化氫、硫蒸氣直接接觸時,應有防止高溫硫化氫腐蝕的措施;進脫硫裝置的原料氣總管線和再生塔均應設安全閥;連接專門的卸壓管線引入火炬放空燃燒;液硫儲罐最高液位之上應設置滅火蒸汽管,儲罐四周應設防火堤和相應的消防設施;在含硫容器內作業,應進行有毒氣體測試,並備有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5.7.3.3條 現場檢查 B
8 應急管理 編製應急預案應係統地識別和確定潛在突發事件,並充分考慮作業內容、環境條件、設施類型、應急救援資源等因素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6.1條 現場檢查應急預案 B
建立應急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應急人員或與專業應急組織簽定應急救援協議,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施和物資等資源 《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第4.6.3條 現場檢查並確認 B
進行應急培訓,員工應熟悉相應崗位應急要求和措施;定期組織應急演習,並根據實際情況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檢查相關記錄 C
檢查總體結論: 檢查人員簽字: 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有兩名以上安全生產執法人員進行。執法人員應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對被檢查單位明確指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配合檢查要
求。 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應當詳細記錄存在的問題和不安全因素,填寫《現場檢查記錄》,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字,存檔備查。 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而且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律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事後應當及時報告,最遲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檢查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當場改正或者整改的,應當責成其當場改正或整改,不能當場改正或整改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整改期限,發出《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限期改正或整改。 (二) 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較大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下達《強製措施決定書》,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三) 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於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麵延期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麵答複是否準予延期。 (四)生產經營單位完成整改和已到整改期限的,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複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複查,填寫《整改複查意見書》,由被複查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複查人員簽名後存檔。對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在15日內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立 案 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中,除依照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外,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調查。 二、對擬立案查處的案件,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的資料,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三、已經批準立案的案件,不得隨意終止、撤銷。確實需要終止或撤銷的,應寫出書麵報告,由批準立案的單位負責人審批。 調查取證 一、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負責調查。 二、在調查中要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記、現場筆錄等。 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人。認為有必要時,應當在詢問前發出《詢問通知書》,告知其如實陳述事實,回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及證人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詢問時應當做好《詢問筆錄》,詢問結束後,筆錄應交被調查人(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筆錄塗改處應由被調查人簽名、押印。經核對無誤後,被調查人應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押印。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在筆錄上簽名。 四、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與案件調查有關的證明材料,並由當事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在材料上注明。 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複製。複製件應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並由出具證據人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六、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被抽樣取證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場,並填寫《抽樣取證憑證》,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和被抽樣取證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製作《勘驗筆錄》,並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並在《勘驗筆錄》中注明;也可以采用錄音、錄象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後,再進行勘驗檢查。 八、對涉及專業問題的,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有相應資格的檢測檢驗單位或有專業知識、技術能力的專家進行技術鑒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填寫《鑒定委托書》。技術鑒定單位或專家出具《鑒定意見書》。 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下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填寫《證據登記保存清單》,並在7日內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 十、 案件調查結束後,負責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認真整理案件證據,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十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經調查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違法案件或依法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填寫《案件移送書》,移送有關部門或者移送同級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行政處罰 一、經立案審理,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其情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法定程序,分別給予以下種類的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 (六)吊銷有關證照; (七)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由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吊銷有關證照的處罰決定,由發證機關作出。 三、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消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處3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並填寫《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記錄在案。 四、按一般程序進行行政處罰的,在發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受送達人在《文書送達回執》上簽字。 五、《行政處罰告知書》由負責案件調查部門送達,送達告知書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聽取,並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填寫《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納。 七、對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撤消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填寫《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應當在接到《聽證告知書》後3日內以書麵方式提出。 八、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書》、《聽證告知書》後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或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應當組織聽證,並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發出《聽證通知書》,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嚴格按照聽證程序的要求組織聽證,作好《聽證筆錄》。 十、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依據聽證情況,製作《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 十一、決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十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送達文書,應當采取以下方式: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向當事人宣告,並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於7日內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 1、送達必須有《文書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文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文書送達回執》上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受送達人是個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係。 3、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4、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並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5、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代為送達,代為送達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到日期為送達日期。 6、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注明情況,在《文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當事人的住處或者收發部門。 7、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十、《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後,必須監督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履行。 十四、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15日內沒有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案件承辦人員應製作《罰款催繳通知書》,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十五、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案件承辦人員應填寫《延期(分期)繳納罰款審批表》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簽發《延期(分期)繳納罰款批準書》,可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2010-1-8 17:55
回複
十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經承辦人員催繳通知,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2.由案件承辦人員填寫《強製執行申請書》報單位負責人簽發。承辦人員將《強製執行申請書》及《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結 案 一、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二、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二)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執行的; (三)免予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案件,應當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備案: (一)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 (二)跨行政區域移送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四)行政複議的案件; (五)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案件; (六)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 (七)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消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四、案件辦理完畢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填寫《結案審批表》,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結案。 歸 檔 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過程中使用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應統一編號。案件承辦人員應將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圖表、視聽資料等編目分類,並按文書檔案管理規定立卷歸檔、集中管理。歸檔要求: (一)案卷必須一案一卷; (二)填寫案卷首頁 (三)填寫案卷卷內目錄 (四)各類文書、資料齊全完整; (五)案卷應當按順序裝訂。 二、案卷立案歸檔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塗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