兗礦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5-29 07:49
來源:本站原創
兗礦集團有限公司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辦法
為健全完善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機製,規範各級各類人員
安全生產行為,確保逐級
安全生產責任和
措施有效落實,預防各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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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
法律
法規和《兗礦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關於加強安全基礎
管理實現安全發展的意見》(兗礦集團董發〔2006〕 74號)等規章
製度,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原則
1.“
四不放過”原則。實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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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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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一警示。
2.“事前問責”原則。突出預防為主、事前問責,實現安全生產行政問責的預防性前移。
3.“聯職聯責”原則。業務保安部門對各類安全問題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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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
安全
管理責任的,實行聯帶追究責任。
4.“孰重”原則。按照責任追究對應
標準,對負有多種安全責任及上級部門與集團公司處分意見不同的,執行最重的處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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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問責
按照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兗礦集團有限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細則》(兗礦集團發〔2008〕 2號)界定的主體責任、業務保安責任,根據事故等級,依據事故情節、性質、類別,對在人身傷亡責任事故、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僥幸事故、設備產品質量導致的事故等四種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事故
管理中,負有直接責任、主要責任、
安全
管理責任的相關人員,及業務保安責任部門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責任追究。
(一)人身傷亡責任事故
1.
煤礦發生性質較重的1人輕傷或1人一般重傷責任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或降級處分;對負有
安全管理責任的區隊長、黨支部書記、技術管理人員、
班組長,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對負有
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
工程師、分管副礦長(總
工程師),給予責令檢查或通報批評處分。
2.地麵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性質較重的1人輕傷或1人一般重傷責任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或降級、開除留用處分;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車間主任、黨支部書記、技術管理人員、
班組長,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或降職處分;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
工程師、分管副處長(總
工程師,副廠長、副總經理),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對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3.
煤礦發生1人嚴重重傷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降級、開除留用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區隊長、黨支部書記、技術管理人員、
班組長,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礦長,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對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
4.地麵生產經營單位發生1人嚴重重傷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降級、開除留用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車間主任、黨支部書記、技術管理人員、
班組長,給予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處長(總工程師,副廠長、副總經理),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對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對專業公司、能化公司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5.
煤礦發生1人死亡責任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區隊長、黨支邵書記、技術管理人員、班組長,給於降職或撤職處分;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礦長,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對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對煤業公司、能化公司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對集團公司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6.地麵生產經營單位發生1人死亡責任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車間主任、黨支部書記、技術管理人員、班組長,給予撤職處分;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處長(總工程師,副廠長、副總經理),給予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給予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對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對專業公司、能化公司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黨政王要負責人給於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對集團公司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
7.
煤礦發生一起2人或年內兩起1人死亡責任事故,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給予撤職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礦長,給予撤職處分;對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
對煤業公司、能化公司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工程師、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對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對集團公司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8.地麵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起2人或年內兩起1人死亡責任事故,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處長(總工程師,副廠長、副總經理),給予撤職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
對專業公司、能化公司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給予記 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給予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對黨政主要負貢人給於記大過或降職處分。
對集團公司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給予記大過或降職處分。
9.煤礦發生一起3人及以上或年內三起及以上1人死亡責任事故,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給予撤職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礦長、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
對煤業公司、能化公司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對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
對集團公司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給予記大過或降職處分。
(二)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
根據《兗礦集團有限公司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規定》(兗礦集團安發〔2008〕 479號),對在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中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責任追究。
1.發生內部三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按照輕傷1人責任事故追究
標準,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年內發生三起及以上內部三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按照性質嚴重的一般重傷1人責任事故追究
標準,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2.發生內部二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按照一般重傷1人責任事故追究
標準,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年內發生三起及以上內部二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按照嚴重重傷1人責任事故追究標準,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3.發生內部一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按照嚴重重傷1人責任事故追究標準,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年內發生三起及以上內部一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按照死亡責任事故追究標準,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4.發生內部特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按照死亡責任事故追究標準,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三)重大僥幸事故
發生重大僥幸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降級、開除留用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區隊長(車間主任)、黨支部書記、技術管理人員、班組長,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礦長(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對專業公司、能化公司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或降職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或降職處分;對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
對集團公司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因設備或產品安全質量不合格導致的事故因采購或集團公司內部製造、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產品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根據事故性質、影響範圍、危害程度、直接經濟損失以及社會影響等情況,對采購、集團公司內部製造和銷售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五)謊報、瞞報、退報、漏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對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謊報、瞞報、退報、漏報的;破壞事故現場和證據或出具偽證,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視嚴重程度和事故性質,對負有責任的區隊(車間)有關人員及安全監察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給予經濟處罰或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礦長(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或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同時,由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依法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
三、事前行政問責
按照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兗礦集團有限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細則》界定的主體責任、業務保安責任,對有不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
法律
法規、標準、規範,及上級主管部門規章
製度、指示指令的,落實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決策部署、規章
製度不力等主要事前安全責任不落實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責任追究。集團公司查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的,視嚴重程度,對專業公司、能化公司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分管部門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黨政主要負責人,及集團公司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一)安全
管理
製度不健全的
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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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健全的,單位分管領導、業務部門安全職責不清的,業主單位與外來施工單位安全職責不清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業務分管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二)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安全、技術管理機構不健全的
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技術管理機構的,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應急管理不到位的
未按規定組織製定和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
預案的,或未按規定進行培訓和演練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分管負責人、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1.未按規定進行安全隱患排查的;安全隱患排查不全麵,應排查出而未能排查出的;未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製定治理和整改
措施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和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分管副總工程師、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區隊(車間)技術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2.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治理和整改
措施的,或未按
計劃治理完成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區隊長(車間主任)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分管副礦長(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礦長(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六)
安全技術管理不到位的
1.工程
設計、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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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等未按規定進行編製,或內容存在
安全技術缺陷的,視嚴重程度,對編製人員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2.工程
設計、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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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等未按規定審批簽字的,或對存在的
安全技術缺陷沒有審查出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和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分管副總工程師、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審查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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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或因
安全技術管理不到位導致安全隱患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區隊長(車間主任)和技術管理人員、分管副總工程師、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業務管理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對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七)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的
未按規定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進行跟蹤監督的,未對查出問題進行督促整改的,未按規定對特殊時段、重點單位、薄弱環節、重點工程和關鍵工序進行安全專盯的,或因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安全監察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八)安全培訓不到位的
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的;因安全培訓不到位,幹部職工應知應會率達不到100%的;未按規定提取或使用安全培訓費用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分管安全培訓負責人、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安全培訓機構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
(九)安全教育不到位的
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的;因安全教育不到位,導致幹部職工安全意識薄弱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分管安全教育負責人、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對安全教育第一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十)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決策部署落實不到位的
落實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決策部署、規章製度不到位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分管負責人、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十一)同類問題和隱患反複出現的
同類問題和隱患反複出現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區隊長(車間主任)、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礦長(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十二)重大危險源管理不到位的
未按規定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進行排查、登記、檢測評估、製定監控措施和應急
預案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對分管安全生產副礦長(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十三)建設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執行《兗礦集團有限公司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辦法(暫行)》不到位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副礦長(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和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副處長、副廠長、副總經理)、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十四)采購或內部製造、銷售存在安全質量問題產品的
1.集團公司內部製造、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備品配件等產品的,視嚴重程度,對製造、銷售責任單位業務部門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2.采購、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備品配件等產品的;或因設備、設施等未嚴格執行進廠驗收製度,致使存在的安全質量缺陷未能及時發現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業務部門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十五)有關部門安全保障不到位的
1.未及時根據單位領導研究意見或要求,健全安全、技術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2.未按要求及時將安全生產所需費用或工程、設備、設施等列入
計劃,導致安全隱患或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治理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
計劃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3.未按
計劃及時撥付安全生產費用,導致安全隱患或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治理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4.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安全生產勞動定額、定編、定員意見的,勞動保護用品配備與使用管理不到位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分管人力資源負責人、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5.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備品配件等未按計劃及時采購導致安全隱患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分管采購負責人、采購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6.衛生防疫、職業病防治和
工傷救治等業務管理不到位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分管衛生防疫負責人、衛生防疫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7.地麵防火業務管理不到位導致消防隱患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分管保衛負責人、保衛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8.地麵道路交通運輸業務管理不到位的,視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分管交通運輸負責人、車輛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十六)“三違”人員責任追究
1.管理人員
(1)發生一次一般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視嚴重程度,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年內發生兩次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年內發生三次的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
(2)發生一次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年內發生兩次的給予撤職處分。
2.工人
(1)發生一次一般違章作業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給予經濟處罰;年內發生兩次的給予降級處分;年內發生三次的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2)發生一次嚴重違章作業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給予降級處分;年內發生兩次的,給予開除留用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四、行政問責程序
(一)安全生產行政問責程序。對各類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由安全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後,按照管理權限,由各級紀委監察、組織人事、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落實。
給予集團公司領導行政處分的,由集團公司向山東省委組織部、國資委提出處理意見,經批複後由集團公司落實。
(二)死亡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發生死亡責任事故,集團公司在協助
煤礦安全監察局或所在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事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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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時,組成內部事故調查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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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後,按照管理權限,由各級紀委監察、組織人事、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落實。
五、事故和“三違”分級標準
(一)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分級標準。執行《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暫行規定》(兗礦集團安發〔2007〕 3號)和《兗礦集團有限公司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規定》(兗礦集團安發〔2008〕 479號)。
(二)一般重傷和嚴重重傷分級標準。嚴重重傷是指導致終生殘厭、喪失勞動能力、損失工作日在1000天以上的,或者險些致人死亡,經搶救保住生命、性質嚴重的人身傷害;一般重傷是指損失工作日105日以上,未達到嚴重重傷標準,經過治療能夠恢複正常工作能力的人身傷害。
(三)重大僥幸事故。是指雖然造成的危害程度、直接經濟損失等較小,但性質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嚴重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四)嚴重“三違”標準。執行《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生產作業現場紅黃牌執行標準和嚴重“三違”標準及處罰規定》(兗礦集團安發〔2007〕4號)。
六、其他規定
(一)對性質嚴重的安全問題,或性質、情節嚴重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在給予行政責任追究的同時,可采取解聘技術職務或調離現職崗位等組織措施。
(二)受行政處分人員執行年薪製的,按照兗礦集團發(2004〕 286號文件規定,由人力資源部門扣除其處分期內的效益年薪。
(三)各級組織要嚴格按照集團公司有關紀律處分規定,認真落實對各類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意見,確保執紀到位。集團公司紀委監察處會同組織人事部、人力資源部、安全監察局,每季度對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監察,由紀委監察處對監察情況進行通報。沒有認真執行行政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意見的,視嚴重程度,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四)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
(五)原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與本辦法不同的,執行本辦法。
(六)本辦法解釋權屬兗礦集團有限公司。
(七)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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