兗礦集團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作者:佚名
2011-05-29 07:52
來源:本站原創
兗礦集團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天能公司發[2008]251號
第一章 責任追究的性質、工作原則
第1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規範化
管理,健全完善問責體係,強化責任主體落實,增強責任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質量,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國家有關
法律、
法規,參照各級關於重大失誤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2條 工作過錯責任追究,是公司根據有關
法律
法規,依照內部
管理規定和本規定條件和程序,對工作人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出現失誤、失職或其他個人過失行為,對公司發展、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時對當事人的追究與處理。根據工作性質、具體情節和造成後果程度等情況,按照一定程序對有關責任人給予內部懲戒的
管理
製度。因故意、瀆職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後果十分嚴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3條 工作過錯追究
製度是指對在
安全、生產、經營、成本、
計劃、環保、
計劃生育、治安等各類工作活動中,出現失職、過失或故意等行為各項處罰責任主體的具體落實和實施。
第4條 公司成立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作為行使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調查及處理的專門機構。領導小組由總經理、黨委書記任組長,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安監處長、副總師、紀委、審計、政工部、綜合部、安監處、市場辦、保衛部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督察,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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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的責任大小和經濟危害等提出處理意見。
第5條 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工作程序: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根據職工舉報、工作考核、行為後果以及影響程度,認為符合本規定責任追究條件的,應當查處。對特別重大問題的查處,應當報請能化公司、煤業公司決定。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在調查中,應當全麵收集證據資料,聽取被調查單位、部門和被調查人的陳述和情況說明。如涉及專業性較強的業務,可以聘請有關部門人員和具備專業知識技術人員參與調查工作。
第6條 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對調查的事項,經調查認定無重大過失行為或不需要給予追究的,應當撤銷,並通知被調查責任部門和人員。對特別重大事項的撤銷,報能化公司、煤業公司批準。
第7條 按照本規定應當給予責任追究的,由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領導研究做出決定,公司以《責任追究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執行。
第8條 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工作原則:
1.
製度麵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3.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9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
管理人員。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失職,應當給予責任追究的,按幹部管理權限處理。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主要內容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本辦法對公司副總師及以上管理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
法律
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
製度、財務製度、采購製度等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4.執行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黨政聯席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若屬方案錯誤誘導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製定人的責任;
6.失職造成公司受到地方政府、集團公司、煤業公司及其各處室行政處罰或經濟處罰的;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等造成較大損失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後1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閱,影響後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複,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本辦法對各單位管理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1.工作中以權謀私、行賄受賄、接受他人財物、回扣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1次(含)以上,造成正常工作無法順利開展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簽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造成正常工作無法順利開展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彙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製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製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部門、區隊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的;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2.彙報工作時隨意編造,惡意中傷,或出於不良目的且內容不符合事實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因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16.工作中連續出現過錯或失誤,造成工作被動或直接經濟損失的;
17.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造成直接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18.失職造成公司受到地方政府、集團公司、煤業公司及其各處室行政處罰或經濟處罰的;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等造成較大損失的。
第12條 對
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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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追究,按照集團公司、煤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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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責任承擔
第13條 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部門或承辦人責任。
第14條 審核人、批準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有糾正,按審批責任追究審核人、批準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部門或承辦人責任。
第15條 領導者因工作不負責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追究責任:
1.工作失職、失誤情節輕微的;
2.對過錯行為能自行糾正並積極采取補救
措施,挽回損失或影響的;
3.因不可抗力或無法預見的;
4.其他可以從輕追究的情況;
5.因行政幹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書麵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1.因故意行為且多次發生執行過錯的;
2.過錯行為嚴重,群眾影響惡劣的;
3.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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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4.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5.事故發生後未及時采取補救
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6.在一年內受到2次(包括2次)以上責任追究形成累犯的。
7.直接經濟損失較大且無法補救的;
8.其他應當從重追究的情況。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第18條 責任追究的主要形式為: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視損失大小一律給予責任者經濟處罰;對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留用察看的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及時上報研究。各類處罰必須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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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後方可實施。
1.凡是在工作中出現失誤或過錯並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公司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嚴格按照“
四不放過”原則,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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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原因,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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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將處罰落實到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
(1)因過失或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按經濟損失的10%進行處罰,其中:主要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經濟損失的7%,次要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業務部室作為指導、管理部室,負有業務管理責任,承擔經濟損失的2%;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領導,承擔經濟損失的1%。
(2)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一定的行政處罰:
①行為情節較輕,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含1萬元)或影響不大的,責令責任人檢查處理。
②行為情節較輕,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或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處理。
③情節較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較大影響的,給予責任人調離工作崗位處理。
④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影響的,給予責任者降職、降績效工資處理。
⑤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給予責任者免職處理。
(3)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同時,視情節情況,給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2.承擔罰款一次擔負不起的責任單位或個人,根據實際情況執行分期分批進行扣減,直到落實完為止。
第19條 經濟損失程度的區分:造成經濟損失是指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一定經濟損失指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較大經濟損失是指在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重大經濟損失是指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巨大經濟損失是指在50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程度由公司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過錯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第20條 影響程度的區分:影響不大是指在本單位、本部門造成不良影響的;一定影響是指在公司一定範圍內造成不良影響的;較大影響是指在公司內部造成不良影響的;嚴重影響是指在煤業公司市、縣、鄉、公司及煤業公司造成較壞影響,且造成一定不良後果的;惡劣影響是指在省、市、縣、公司、鄉及集團公司造成極壞影響,且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21條 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直接導致工作出現過錯,對造成的損失或影響起決定作用的工作人員。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影響負直接領導責任的工作人員。
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對造成的損失或影響負次要領導責任的工作人員。
第22條 責任者出現過失或失職行為,造成損失。除追究直接責任者責任外,還要追究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的責任。
第23條 共同責任和主辦責任:
共同責任是指兩個或兩人以上部門人員,存在共同過失行為,按照職責分工和承擔責任大小共同承擔的責任。
按照工作主辦負責製原則,負有組織、領導、牽頭的部門人員,或在共同責任中起主要 責任的人員,負主要責任。在共同工作中起次要、協調、配合作用的人員,負次要責任。對於次要責任人員,可以從輕、減輕追究。
第24條 工作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申請複核,處理領導小組應在半月內作出維持、改變或撤銷責任追究的決定。複核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25條 責任行為發生在本規定公布執行前,其結果發生在本規定執行後,按照本規定處理。
本規定公布執行後,責任行為造成嚴重後果追溯期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26條 本規定未明確規定對某種責任行為給予責任追究,但其行為已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責任追究領導小組認為需要予以追究的,應當參照有關規定給予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27條 本辦法由山西和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第28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本辦法內容如有與上級有關製度相抵觸的,以上級製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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