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5-29 08:31
來源:本站原創
礦用產品
安全標誌
管理辦法
為貫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
安全方針,嚴格執行
煤礦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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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偽劣不合格產品進入礦井生產過程,保障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促進公司安全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一、
煤礦安全標誌的範圍
煤礦所有的電器設備、爆破器材、通訊信號裝置、鑽孔機具及附件、提升運輸設備及容器、通風防塵設施、阻燃及抗靜電產品、環境安全、工況檢測監控係統及配套控製裝置、自救器、呼吸器及防護裝置、支護設備及上述範圍內的進口產品。
二、礦用產品的必備證件
各單位在
設計選型和采購礦用產品前,必須由意向廠家首先出示生產許可證書、質量合格證書、防爆合格證書(防爆產品)和
煤礦工業安全標誌準用證書的原件。(即下列六證:①生產許可證,②檢驗合格證,③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④煤炭工業安全標誌準用證,⑤防爆合格證,⑥工業試驗證)。
三、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煤礦礦用產品在
設計、生產、檢修、檢驗、測試過程中的
管理工作,公司特成立領導小組:
組長:董事長 總經理
副組長:各分管副總經理 安監處處長
成員:各分管副總
工程師各部室、各單位主要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
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機電部,機電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機電部技術人員為辦公室成員,具體負責
煤礦安全標誌產品組織協調和日常
管理工作。
同時,對各單位職責範圍劃分如下:
1.安監處
(1)安監處為公司下屬各單位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部門。
(2)負責監督和參與公司所屬單位,對應執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設備及裝置的選型和技術改造的認證情況,並對產品製造和銷售單位的資質及執行“五證”(工業性試驗證、防爆合格證、檢驗合格證、生產許可證、安全標誌準用證)情況進行檢查。
(3)負責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推廣中的安全監督工作,審查使用期間各項
安全技術
措施製訂、貫徹和落實情況。
(4)不定期對各單位執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管理情況及專業人員配備、培訓工作進行檢查,並對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誌的產品的單位和負責人提出處罰意見。
(5)協助地方政府、勞動安全監督部門、
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技術監督部門做好礦用產品的安全性能的監測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2.機電部
(1)負責公司單位所有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管理工作,並對煤礦礦用產品購置和使用及維修情況進行注冊登記。
(2)負責礦井主提升、排水、通風、壓風、膠帶運輸機、礦用電器產品及綜采(掘)工作麵配套設備的選型、購置使用、技術改造與維修配件過程中,到貨設備及配件“六證”的檢查及登記,並對所檢查設備及產品的安全性能負責。
(3)嚴格執行設備大修質量
標準,監督修理部門在設備檢修過程中的安全質量管理,並審查主要檢修工藝。
(4)與物供部、通防部、安監處、生產技術部等有關部門,做好產品認證、相關安全的業務管理工作。
3.物資供應部
(1)負責爆破器材、勞動保護用品等購置的綜合管理,並對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
(2)會同各單位做好購置物品及設備的“六證”檢查工作及對安全標誌產品進行
安全技術監督工作。
(3)會同機電部、通防工區、安監處、技術部、通防部等部門做好相關業務管理工作。
4.通防部
(1)負責安全、工礦監測監控與裝備、風筒覆布、防爆水袋(槽)、瓦斯抽放泵、注水泵、注氮泵、鑽機等設備和產品選型、調校和維修管理工作中,礦用產品標誌的把關,並對所負責範圍的設備和產品安全性能負責。
(2)會同機電部、供應部做好產品認證和安全檢查工作和安全標誌產品的技術監督管理工作。
(3)會同機電部、技術部、物供部、安監處、技術部等部門做好相關的業務管理工作。
5.生產技術部
(1)負責礦井煤礦鑽孔機具及附件、人車、動力機車、塑料網帶、摩擦支柱、單體液壓支柱、金屬頂梁、錨杆(索)及輔助運輸設備的造型與技術改造中礦用產品標誌的審查工作。
(2)對公司產品製造部門實施
安全技術監督、組織設備操作與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考核。
(3)負責公司對執行煤礦安全標誌產品的選型技術論證,技術改造和新產品、新技術推廣應用及工業性試驗、鑒定的綜合管理組織工作,並對安全標誌產品的安全性能負責。
(4)負責煤礦係統對執行煤礦安全標誌產品的認證和技術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所生產的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負責。
(5)對基建工程項目及設備安裝的施工隊伍進行資質審查,嚴禁無資質隊伍施工。
(6)會同物供部、安監處、機電部、通防部等部門做好相關業務工作。
6.綜機辦
(1)負責綜采(掘)工作麵各設備材料的礦用產品標誌的綜合管理工作,並對所轄範圍的設備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
(2)負責綜采(掘)工作麵配套設備的選型、購置使用、技術改造與維修配件過程中,到貨設備及配件“六證”的檢查及登記。
(3)嚴格執行綜采(掘)設備大修質量
標準,監督修理部門在設備檢修過程中的安全質量管理,並審批主要檢修工藝。
(4)與物供部、機電部、通防部門等部門做好相關安全的業務管理工作;會同安監處等部門做好產品認證和安全檢查工作。
7.地測部:
(1)負責礦井地質測量與礦壓觀測儀器、防治水設備及附件的選型與技術改造中礦用產品標誌的審查工作。
(2)對公司產品製造部門實施
安全技術監督、組織設備操作與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考核。
(3)負責煤礦係統對執行煤礦安全標誌產品的認證和技術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所生產的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負責。
(4)會同物供部、安監處、機電部、通防部等部門做好相關業務工作。
8.生產及輔助單位
(1)負責定期對所使用的所有井下材料或設備的礦用產品標誌檢查驗收並上報機電部登記注冊,否則予以追究責任。
(2)對所使用的所有井下材料或設備不符合礦用產品標誌要求的堅決不用。
(3)配合各業務部室做好各類檢查工作。
(4)加強業務培訓學習,確保所有井下材料或設備符合本規定。
9.其它
公司所屬財務、人資部、調度室等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必須積極協助主管部門和其它單位做好煤安標誌的產品購置、製造、使用檢修等工作。
四、管理規定
1.公司在用設備材料的礦用產品標誌實行係統專業化管理,機電部全麵負責所有設備的礦用產品標誌管理與檢查,物供部負責所有材料的礦用產品標誌管理與檢查。
2.設備及材料購置部門應作好設備及材料購置中的礦用產品標誌證把關工作。因工作不嚴不細造成無礦用產品標誌證的設備及材料下井的,對購置部門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3.各技術及業務部門在設備及材料選型過程中,選擇的相關設備及材料如無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購置部門不得進行購置,因各技術業務部門自行聯係購置設備材料造成損失的,除對部門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外,由紀委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審查。
4.使用單位領用設備及材料前,必須確認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齊全,不齊全者,嚴禁領用。
5.鍋爐、壓力容器及特種設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使用和維護,並積極協助專業維修、檢測人員搞好設備的檢修、檢查工作,定期進行檢測和預防性試驗。
6.各業務職能部門嚴禁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誌的產品,並安排專人不定期進行檢查。凡因使用無安全標誌產品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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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者並處以費用總額5%-10%的罰款。
7.機電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安全標誌產品各項
管理
製度,確保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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