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下井(下現場)帶班實施意見(試行)
作者:佚名
2011-05-29 08:33
來源:本站原創
領導幹部下井(下現場)帶班實施意見(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
煤礦生產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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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別規定》(國務院446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
煤礦發改委、國家
安全監管總局
<關於
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
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53號)及《兗礦集團有限公司領導幹部下井帶班
管理
製度》(兗礦集團安發〔2006〕85號)、兗礦集團有限公司關於修訂《兗礦集團有限公司領導幹部下井帶班
管理
製度》有關規定的通知(兗礦集團安發〔2006〕257號),根據魯煤安管〔2006〕30號、山西能化
管理
製度等要求,切實加強公司
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落實
安全生產責任製,強化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意見。
一、下井帶班人員範圍及指標
(一)下井帶班人員範圍
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副總
工程師、安全生產業務部室管理人員、生產和輔助區隊管理人員、參加調度值班人員。
(二)下井帶班指標
1.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每月下井(下現場)不少於10次,其中下井帶班不少於1次,可根據工作情況自行選擇下井帶班時間。
2.分管安全生產(采煤、掘進、一通三防、機電、運輸等)副總經理、總
工程師、安監處長每月下井(下現場)不少於15次,其中下井帶班不少於2次;其他班子成員每月不少於6次,其中下井帶班不少於1次。
3.分管安全生產副總
工程師每月下井(下現場)不少於15次,每月下井帶班不少於2次;其他副總
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少於6次,至少1次夜班,其中下井帶班不少於1次。
以上人員每天至少有一人下井帶班,與工人同下同上。
4.安監處、技術部、機電部、通防部、調度室、綜機辦等安全生產業務部室副部級以上管理人員中正部級每月下井不少於12次,其中下井帶班每月不少於2次,其中至少1次夜班;副部級每月下井不少於14次,其中下井帶班每月不少於4次,其中至少2次夜班。其他參加調度值班人員下井每月不少於4次,其中帶班1次。
5.各井下區隊黨、政、技“三大員”及副區長每個班次必須保證至少有1名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上同下,確保采煤、掘進、通防、維修、井下機電和運輸作業由區隊負責人帶班進行。黨政技“三大員”、技術員每月下井不少於12次,其中下井帶班至少3次(至少1次夜班);副職每月下井帶班不少於16次,與工人同上同下;工班長跟班以
製度工作日為
標準,全月下井帶班,保證現場不出現空崗。
6.生產部室管理人員每月下井不少於14次,其中每月下井帶班不少於3次,至少2次夜班。
7. 非生產部室負責安全生產(具有管理職能部室)正副職每月下井不少於4次;其中下井帶班不少於1次。
8. 以上各項未包括的參加公司調度值班的所有人員,每月下井不少於4次,其中下井帶班不少於1次。
二、 下井帶班主要職責及相關要求
下井帶班人員必須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認真抓好上級安全指令及安全會議精神在現場的落實,以解決現場實際問題為前提,認真排查並消除現場各類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1.下井帶班要重點落實以下幾個方麵問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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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落實情況;
(2)“一通三防”、防治水現場
安全管理和製度
措施落實情況;現場臨時特殊情況;應急處理情況;
(3)提升、運輸安全設施及管理情況;
(4)電氣設備
安全管理情況;
(5)頂板管理、支護安全狀況;
(6)火工品管理、放炮
安全管理狀況;
(7)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
(8)現場勞動紀律情況;
(9)其他有關現場安全的問題。
2.副總以上領導及部室管理人員帶班時對當班礦井安全生產負責,區隊帶班人員對區隊作業現場安全生產負責。礦井發生生產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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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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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相應的責任。
3.下井帶班人員要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責任,認真做好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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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有效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落實好各項
安全管理製度,做到責任落實到位、現場指揮落實到位、安全
措施落實到位。
4.作業現場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在井下可行使總經理職權,針對隱患特點,有權且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停電、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
措施,並及時向公司調度室報告。
5.帶班人員實行井下交接班彙報製度。為保證帶班人員及時正確掌握井下安全狀況,上一班的帶班人員必須向接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帶班人員下井之前要到安監處信息辦簽到。
6.建立下井帶班檔案。下井帶班人員升井後,按規定填寫安全信息卡,對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填寫登記,由安監處信息辦存檔備查,信息卡必須由小組成員本人親自簽字,不得代簽,並在信息卡上注明“帶班”以便統計考核每個人的下井帶班指標完成情況,帶班考勤必須8小時以上,以人力資源部考勤為依據,否則不計帶班出勤次數。現場問題要及時落實整改。
7.調度室負責結合公司實際,依據公司調度值班人員情況將公司領導成員、生產部室管理人員和有關工作人員編成帶班小組,每組3人,並實行組長負責製,具體負責當天帶班工作事宜。
8.下井帶班人員執行“三八”製帶班工作方式,在井下實行交接班彙報製度。
9.下井帶班各小組組長可根據各自分管專業範圍內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當班井下安全生產條件情況,重點選擇帶班地點和檢查路線,無具體分管專業的,應重點在采煤、掘進、運輸、通防範圍內選擇帶班地點和檢查路線。
10.各區隊一律實行工班長及以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負責製,每個小班必須保證區隊管理人員現場帶班作業。各單位要根據公司要求排好本單位的下井帶班人員
計劃表,分別報送安監處和調度室,並按照要求下井前到安監處信息辦簽到。
11.各級管理人員下現場後必須到信息辦填寫信息卡,由企管部、安監處檢查到現場的記錄情況。
三、考核與獎懲
1.公司成立下井帶班考核領導小組,由總經理、黨委書記任組長、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任副組長;考核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處,成員由安監處、調度室、企管部、人資部、政工部、綜合部等部室主要領導組成。
考核辦公室依據《天池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製》、《天池公司安全生產
管理製度》、《天池公司關於領導幹部及業務部室包保區隊責任聯掛》、《天池公司績效考核辦法》、《天池公司工作任務落實限時複命製》和下井帶班指標完成情況,對公司各級領導幹部進行考核。
2.因特殊情況完不成下井指標的考核作以下規定:
(1)管理人員出差必須注明事由、地點、起止日期,經公司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後,信息辦嚴格對照下井指標進行相應遞減。
(2)病假必須出具醫院診斷證明,分別經人力資源部、公司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後,按照病假天數,相應遞減下井指標。
(3)因身體原因長期不能下井者,必須按季度開具複查證明,並經公司主要領導簽字。
(4)每月月底最後一天前,因特殊情況未完成下井指標人員必須將有效證明報安監處信息辦。逾期不報或遲報者,一律按照相關
標準予以考核處罰。
(5)各單位管理人員當月下井、抓“三違”指標情況,在生產經營平衡會上進行通報上,並按
標準進行考核處罰。
3. 下井帶班實行每月一通報,每季一考核。凡達不到下井(下現場)、抓“三違”、查隱患要求的,無特殊原因,少一個扣罰安全抵押兌現金額的20%,少兩次扣罰抵押兌現金額的50%,少三次及以上安全抵押考核時,一律不予獎勵兌現。考核結果納入綜合績效考核。同時,每月將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下井帶班執行情況彙總後報上級有關部門。
4.沒有完成下井帶班任務而弄虛作假的,經公司研究嚴肅處理;對認真負責,及時發現和積極組織處理重大安全隱患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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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人員經公司研究給予表彰獎勵。
5.凡未按規定完成下井(下現場)任務的,少一個扣罰50元,未完成抓“三違”指標的,少一個罰款50元;每月下井超過20個以上、完成下井任務入井時間平均8小時以上者各獎勵100元。以上各類罰款、獎勵均由安監處出具單據,送財務部及人力資源部執行。
6. 井下地點出現事故的,一律連帶追究24小時內到過事故地點的各級管理人員責任。
四、規範下井人員規定
(一)下井人員必須嚴格考勤製度,執行井下工作時間規定,滿足井下工作最低時間要求,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否則不計出勤。
(二)特殊情況處理:
1.因特殊需要下井處理臨時工作、解決應急問題,井下工作時間未達到規定考勤時間的,由調度室出據證明,經公司值班領導簽字,當班後交人力資源部考勤,否則不計出勤。
2.參加公司組織的井下安全大檢查、陪同上級領導檢查等,井下工作時間未達到規定考勤時間的,由牽頭部門出據證明,經牽頭副總及以上領導簽字,當班後報人力資源部,視為出勤。
3.上午下井人員,下午必須正常辦公;下午下井人員,上午必須正常辦公。否則不計出勤,並罰款100元。
(三)各級管理人員下中、夜班次數每月各不得少於下井指標的1/4。
(四)各掘進工作麵、綜采(掘)工作麵、井上(下)各重要崗點,分別設管理人員檢查記錄本,內容包括:姓名、檢查班次、查出問題及隱患、處理措施、限期整改時間等,各級管理人員檢查後填寫。
五、其他
1.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2.本製度解釋權屬山西和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3.本實施意見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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