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三違”與傷亡事故界定及處罰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5-29 08:33
來源:本站原創
礦井“三違”與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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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及處罰辦法
為認真貫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加大對職工的
安全教育力度,強化
安全
管理,實現
安全生產,規範對“三違”人員的處罰,有效遏止“三違”現象的發生,特製定本規定。
“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簡稱。違章就是違反安全生產
法律
法規,違反
安全
管理
製度、行業規範,違反
煤礦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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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安全技術
措施。違章包括:作業違章,指揮違章,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是指從事各類活動的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指揮違章是指各級承擔
管理職能的人員(主要是
班組長以上
管理人員)在作業活動過程中出現的違章指揮行為;失職違章是指承擔
安全管理、監督職責的人員,在作業活動過程中不履行
安全管理責任而出現的失職、瀆職行為。
根據“三違”性質、將“三違”劃分為嚴重“三違”和一般“三違”兩大類。根據情節輕重、危害程度、造成的安全隱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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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經濟損失的大小, 嚴重“三違”又分為四個等級。在執行過程中,如對“三違”行為界定有異議,當事人必須在三日內向工區提出,由工區統一找安監處主要領導處理,過期後果自負。
一、嚴重“三違”的界定及處罰
(一)、一級嚴重“三違”
指因違章(法)帶來特大安全隱患或造成3人以上僥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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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內部特級非人身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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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違章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均視為一級嚴重“三違”,給予解除勞動合同、開除礦籍留礦查看、撤職、降職處分或罰款1000—3000元/次。
A、通用部分
1.因“三違”造成死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重要責任者。
2.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重要責任者。
3.不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
法律、
法規、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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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和技術規範野蠻施工生產的。
4.沒有建立健全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就安排上崗作業的。
5.工作地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
措施或被有關部門勒令停止而組織生產的。
6.采購、使用未取得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並涉及安全生產產品的,追究批準、采購、使用人員的重大“三違”責任,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批準、采購、使用人員的
法律責任。
7.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
計劃時,沒有編製
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
安全技術
措施
計劃的。
安全技術
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也沒有列入公司財務、供應
計劃的。
8. 因“三違”造成全礦停產8小時以上的責任者。
9.空頂、超空頂作業造成人身事故的責任者。
10.阻撓安監人員檢查,對安監人員進行辱罵、毆打性質惡劣者。
11.跟班區隊長不與工人不同上同下者。
12.盜竊、破壞電纜以及通防、運輸、防塵、監測監控設備設施者。
13.其它違反
煤礦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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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法規、集團公司和礦有關文件,造成礦井生產係統紊亂或引發重大僥幸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B、機電管理
14.未按《電業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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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票
製度進行作業者。
15.帶電作業、明火操作者或甩掉電氣安全保護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16.停電不驗電、不放電、不掛地線的作業者。
17.井下動力電纜破損漏電短路跳閘後采用短路“放炮”查找破損點的。
18.井下供電出現老鼠洞、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破口等嚴重失爆而繼續操作電氣設備者。
19.井上下無
計劃隨意停電、停風者。
C、一通三防管理
20.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工作麵時,沒有采取“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
21.瓦斯超限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22.瓦斯濃度超過3%沒有排放措施,強行排放的主要責任者。
23.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以及隨意損壞通風設施造成通風係統紊亂、瓦斯積聚超限的責任者。
24.隨意停止局扇運行造成瓦斯積聚的責任者。
25.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責任者。
26.局扇未實現“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而強行作業的責任者。
27.瓦檢員空班漏檢情節嚴重者。
28.巷道貫通無貫通措施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29.放炮不設警戒或警戒不負責任者。
30.因人為或管理原因造成礦井主扇無計劃停風60分鍾以上、一個采區停風120分鍾以上的責任者。
31.放炮、燒焊、割煤、打錨杆過程中因人為因素造成瓦斯燃燒的責任者。
32.在煤倉上下口附近燒焊不檢查瓦斯造成瓦斯事故的責任者。
33.隨意打開設有安全禁止的柵欄、密閉等進入盲巷者。
34.偷盜火工品情節嚴重者。
35.在高瓦斯或煤與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麵燒焊作業的措施編審者、區隊長、跟班領導、
班組長和燒焊責任者。
D、輔助運輸管理
36.副井及斜巷跑車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7.斜巷提放車輛不設警戒或違反“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的主要責任者。
38.斜巷運輸警戒人員不負責任,把人員放入警戒區或不聽警戒人員勸阻強行進入警戒區域者。
39.車輛運輸或施工撞壞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響瓦斯抽放情節嚴重的責任者。
40. 架線電機車、電瓶車違章行駛、駕駛不謹慎撞傷人員或造成駕乘人員受傷的責任者。
41.乘坐副井人車時,人車運行或者沒有停穩扒、蹬、跳的或者乘坐皮帶機、無極繩小跑車、平板車者。
(二)二級嚴重“三違”
指因違章帶來重大安全隱患或造成自身他人1~3人僥幸死亡事故或內部一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的違章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均視為二級嚴重“三違”,給予降職、降技能工資處分或罰款800—2000元/次。
A、通用部分
42.因“三違”造成重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和重要責任者以及重大非傷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43.因“三違”造成一個采區停產6小時以上事故的責任者。
44.工程質量低劣、已下整改單的嚴重隱患危及安全不處理而繼續生產的責任者。
45.不簽訂師徒合同就安排新工人上崗作業或簽訂了師徒合同將師徒分開作業或師傅不履行職責讓新工人單獨作業的。
46.不戴安全帽下井或在作業現場不戴安全帽的。
47.公司安排重點工程現場跟班而未執行或脫離作業現場或玩忽職守、瀆職造成事故的。
48.無跟班區隊長、
班組長或者區隊長、
班組長在作業地點出現脫崗、空班、睡崗的。
49.沒有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也沒有製定
安全措施,就開始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
50.空頂作業或造成冒頂情節嚴重的主要責任者。
51.遇到地質條件變化,無措施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52.無措施在井口20米範圍內從事燒焊作業者。
53.零星作業人員無派工單和安全負責人的作業者。
54.不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或在井下擅自拆卸礦燈、自救器的。
55.特殊工種及崗位人員在工作崗位喝酒、睡覺的。
56.酒後入井經檢測酒精量超標或者酒後精神恍惚進入作業現場的,追究責任單位值班領導、跟班區隊長、班組長和責任者的嚴重“三違”責任。
57.單位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各類事故隱瞞不報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跟班區隊長、班組長及事故責任者的嚴重“三違”責任。
58.不執行入井檢身
製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
製度的。
59.恢複淹井、淹巷排水時,沒有製定措施強行進行作業的指揮者和作業者。
60.處理煤倉、溜煤眼堵塞無措施或不按措施作業的責任者,或單人處理無人監護者。
61.處理冒頂、維修失修巷道無措施或不按措施執行者。
62.修複巷道不執行由外向裏、先支後回逐架進行者;在失修巷道進行維修、回收、建閉牆等不設臨時支護或安全出口不暢的作業者。
63.在起吊重物、高空作業等危險性比較大的工作時,無
安全措施的。
64.崗位上打架、戲耍造成傷害者。
65.必須現場交接班的固定崗位人員在設備運行中睡崗、脫崗的。
66、穿化纖衣服下井的。
67.其它違反
煤礦三大規程、有關
法規、集團公司和礦有關文件規定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B、機電管理
68.擅自甩掉機電設備各種保護裝置的主要責任者。
69.三大保護裝置、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失靈或人為甩掉,強行作業者。
70.帶負荷停送電、拆除電纜連接器不停電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71.帶負荷拉隔離刀閘,不按程序直接停電的作業者。
72.機電設備各種保護裝置失靈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73.井下大巷燒焊無措施或未按措施執行者。
74.電瓶車司機不停車或車未停穩進行搬道叉的責任者。
75.電瓶車趟道叉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76.攜帶非防爆電子器材(照相機、攝象機、普通幹電池電子表、非防爆檢測儀表等)入井者。
77.電氣設備不按規定設置保護接地裝置或破壞保護接地裝置的。
78.調度通訊、監控、人員定位、信號線纜接線盒接線嘴螺絲鬆動、鏽蝕、不用接線盒連接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破口或不設安全柵或安全柵不起作用的。
79.隨意調整各種電氣設備保護裝置的或使用鋼絲、鐵絲及其他導電材料代替各類
保險部件的。
80.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不加防護罩或遮攔等防護設施的。
81.在機組滾筒(截割頭)上作業,不停電、不摘掉離合器造成人身事故的責任者。
82.在皮帶、溜子機頭機尾檢修、清煤不停機不閉鎖冒險作業者。
C、一通三防管理
83.局扇停風、不撤離現場而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84.主扇停風不打開防爆門或井下人員按規定及時撤離者。
85.井下無風或風量不足的作業者。
86.局扇停風瓦斯超限未及時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的責任者。
87.已停風的巷道或盲巷未撤除電源繼續送電的責任者。
88.丟失火工品的責任者。
89.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母線或放炮器以及啞炮、殘炮不按規定處理的責任者。
90.采掘工作麵安檢員空班、空崗、竄崗、漏檢的。
91.在井口20m範圍內吸煙、燒焊、點燈、燃放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或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入井的。
92.反風設施不齊全的責任者。
93.風表故障造成測定風量不準。
94.測風不避開放炮時間或影響測風結果進行的。
95.采掘工作麵、井下機電硐室的風量達不到規程規定。
96.出現不合理的串聯通風。
97.排放瓦斯不製定安全
技術措施或有措施不執行。
D、輔助運輸管理
98.斜巷運輸超掛車輛或不帶電放車的主要責任者。
99.小絞車運行中絞車工用手、木板或鐵棍、鋼筋等撥鋼絲繩以及絞車爬繩繼續操作者。
100.各種車輛違章行駛或駕駛不慎,撞壞各種設施、材料經濟損失在1-2萬元者。
101.乘坐傾斜井巷人車的人員將不準隨身攜帶物品隨身攜帶或將身體露出車外者。
102.無安全設施進行斜巷運輸的個人。
103.副井絞車、上下山絞車提升過卷。
104.副井絞車保護裝置不全或有一項不起作用,設備帶病運行。
E、采煤管理
105.回采工作麵初采、初放、末采、末放無專門措施或不執行專門措施作業者。
106.回采工作麵搬家、切眼刷大無措施作業者。
107.放頂人員站在支架損壞,有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不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沒有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麵檢查,清理好退路或回柱放頂時,沒有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的責任者。
108.無水開機割煤的。
F、掘進管理
109.幹打眼施工者。
110.不按規定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或發現有透水預兆,未積極采取措施而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111.采掘工作麵過地質構造或預報前方有古窯、老窯、老空、小窯等特殊條件下無措施或不按措施作業者。
112.掘進工作麵無措施貫通或未按措施執行者。
113.拆镟、挑頂、開口無措施或未按措施執行者。
114.不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 開工前,班組長不對工作麵安全情況進行安全隱患排查,不進行安全確認就安排人員進入工作麵作業或空頂作業的。
115.綜掘機切割與迎頭支護或其它工作平行作業的責任者。
116.綜掘機危險區域內有人,不提前發出警報,直接開機的責任者。
117.檢修掘進機時,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的。
118.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接班時,沒有將切切割頭落地,沒有斷開掘進機上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隔離開關的責任者
119.耙岩機工作時進入耙岩區,掘進機危險區域內有人時開機工作者。
(三)三級嚴重“三違”
指因違章帶來嚴重安全隱患或造成自身他人重傷或內部二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的違章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視為三級嚴重“三違”,給予降技能工資、行政記過處分或罰款400—1000元/次。
A、通用部分
120.因“三違”造成嚴重
工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和重要責任者。
121.特別嚴重非傷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或二級非人身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122.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123.因“三違”造成影響一個工作麵生產達6小時及其以上事故,情節嚴重的責任者。
124.無規程措施作業或不按規程措施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125.有發生冒頂、片幫危險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的主要責任者。
126.施工設備起吊點因生根不牢、起吊與重物不匝配或質量缺陷造成錨杆拉脫、設備墜落事故的責任者。
127.工作麵存在嚴重隱患未進行處理而繼續生產的主要責任者。
128.進入排矸車間煤倉、均質混煤場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者。
129.隨意拉掉主井皮帶拉線開關造成停機的責任者。
130.群體“三違”的主要責任者。
131.井下睡崗、打盹的。
132.損壞猴車及主要集中運輸膠帶機情節嚴重者。
133.偷盜各種電纜、設備、配件、工具、材料價值在200元以上但未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任者。
134.高空作業或清理煤倉不使用防墜保護裝置者。
135.未按照規定探測煤厚或弄虛作假者。
136.不經批準擅自截割電纜、皮帶機膠帶者。
137.作業現場發生事故不及時彙報和組織搶救,導致災害擴大。
138.其它違反煤礦三大規程、有關法規、集團公司和礦有關文件規定性質比較嚴重的 “三違”。
B、機電管理
139.采掘工作麵皮帶橫向斷裂達到1/2的主要責任者。
140.有故障的設備未排除強行送電、操作,檢修設備不停電、不閉鎖開關者。
141.私自打開閉鎖送電、送高壓液者。
142.處理機組故障或靠近滾筒截割頭附近作業不停電、不閉鎖、不斷開隔離開關的責任者。
143.未執行停送電製度的責任者。
144.無措施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在井下作業者。
145.7.6KV以上供電線路不按“兩票”製操作的責任者。
146. 地麵未按程序辦理相關作業票證進行作業以及約時停送電、搭車檢修的。
147.不安裝跨越皮帶機、運輸機、轉載機等運行機械行人過橋或不經行人過橋跨越的。
C、一通三防管理
148.放炮時未按規定使用水炮泥的。
149.煤巷施工不打瓦斯釋放孔強行掘進的。
150.與小窯或老巷貫通無防瓦斯、防火等
安全措施的責任者。
151.瓦斯檢查員謊報、錯報瓦斯數據或不填寫瓦斯牌板的責任者。
152.瓦斯抽放孔未封堵造成瓦斯泄漏擴散的責任者。
154.放炮崩壞風筒,造成工作麵停工的責任者。
155.巷道貫通未及時調整通風係統造成瓦斯超限的責任者。
156.因管理不善、風筒漏風、放炮崩壞風筒等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責任者。
158.無爆破材料領退製度、電雷管編號製度、爆破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159.運輸爆破材料不符爆破材料運輸規定,不使用專用車輛的。
160.采區內運送火工品用礦車或其他運輸的責任者。
161.正常情況下,炮眼深度小於0.6m進行裝藥爆破,無封泥、封泥不足,或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需淺眼爆破時,不製定
安全措施的責任者。
162.人員攜帶礦燈進入爆破材料庫房內的。
163.違章裸露爆破,放炮距離不夠或警戒距離不夠者。
164.繼續在殘爆眼、拒爆眼原孔內打眼。
165.炮眼內發現異常仍在裝藥放炮。
166.隨意拆卸、移動瓦斯管路及設施者。
167.接觸爆破材料人員不穿棉布或抗靜電工作服。
168.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在發給爆破工前,不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導通實驗而發放的。
169.起爆前5秒內不發出起爆信號的。
D、輔助運輸管理
170.井筒提升重型、大型物料時,無專項措施。
171.機動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撞破電纜造成采區變電所停電30分鍾以下者。
172.各種車輛違章行駛或駕駛不慎撞壞風水管路造成一個采區停產2-6小時、撞壞材料價值在1萬元以下者。
173.斜巷提放車輛(長度大於50m)不掛
保險繩或
保險繩過長未捆綁固定拖在地上的責任者。
174.斜巷或平巷運輸超重、超長、超高、超寬,沒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強行運輸者。
175.下放車輛前未認真檢查、清理造成運行線路範圍內有人員、材料、障礙物而進行運輸作業的責任者。
176.機動車輛安全裝置失靈,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177.輔助運輸安全設施不齊全或失靈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178.軌道末端無大型阻車器的。
179.無信號或信號不明確、或不用語言信號提車的。
180.斜井、斜巷提升中礦車掉道,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而用絞車牽引強行硬位。
181.絞車運行中司機雙手撒把。
182.人車運送人員的同時,運送有爆炸、易燃物品、腐蝕性物品或其它物品的。
183.推車時放飛車,坡度超過7‰而推車的。
184.斜井人車無防墜器或防墜器不可靠進行提升。
185.把鉤工不嚴格檢查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而發出開車信號。
186.絞車鬆繩量過長下放車輛。
187.絞車基礎不驗收、不牢固不進行處理而繼續使用的。
188.絞車製動不靈活而繼續使用或帶病運行的。
189.新購入投用的絞車鋼絲繩,使用安裝前未進行檢驗。
190.提升鋼絲繩未進行日檢和檢查報表不送審的,假檢。
191.用絞車拖移設備備件不設警戒或警戒不負責任,將人員放入鋼絲繩運行區段造成人身事故的責任者。
192.副井專用信號、擴音電話不全或不可靠而繼續使用的。
193.副井提升司機未確認信號而開車或出現不明信號未按規定操作的。
E、采煤管理
194.初次來壓、周期來壓後未有專項措施或措施未落實繼續生產者。
195.采掘工作麵安全出口不暢繼續生產者。
196.回采工作麵空頂長度≧5m以上、空頂時間≧6小時造成頂板垮落事故以及空頂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197.工作麵兩巷超前支護不夠20m,高度低於1.8m,超前支護不按規定穿鞋接頂的。
198.非移架人員擅自操作亂動液壓支架操作手柄。
199.工作麵需爆破作業時,無保護液壓支架、支柱和其它設施的安全措施。
200.工作麵用單體支柱頂移溜子或做機頭機尾壓柱時無安全
技術措施。
201.工作麵兩巷壓力大,頂、底、幫移近量增大,不及時維護。
202.工作麵三機維修時,沒有停電閉鎖或者防止開機傷人的措施。
203.工作麵移架時移架區內有人工作、停留或強行穿越。
204.工作麵支架架尾放煤口放煤時,不及時開啟支架後噴霧。放頂煤工作麵放煤口堵塞違章放炮者。
205.工作麵在放煤過程中發現淋水增大,泥沙湧出,瓦斯增大,溫度升高等異常情況,不立即向調度室、安監處和有關領導彙報。
206.工作麵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要求或隨意調整泵壓力。
207.工作麵擅自打開乳化液泵站卸載閥、蓄能器的。
208.工作麵乳化液泵帶壓修理更換各種液壓部件和供液管路。
209.工作麵在超前支護時,刮板輸送機、采煤機不停電閉鎖,無專人監護。
210.工作麵推移轉載機時,轉載機兩側有人停留和作業。
211.工作麵作業人員在溜槽行走或跨越運轉中的刮板輸送機。
212.進出工作麵不從上下安全出口行走,跨越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
F、掘進管理
213.掘進工作麵打眼、裝藥平行作業。
214.開三岔口、四岔口巷道不架設特殊支護或特殊支護不牢固。
215.掘進工作麵過斷層、構造帶、應力集中區不編製安全
技術措施。
216.巷道斷梁、支柱棚子變形不及時更換以及斷錨杆、錨索不及時加固的責任者。
217.錨杆、錨索故意截斷使用的。
218.少用錨固劑降底支護質量的。
219.錨杆支護巷道使用失效的錨固劑或數量不符合規程規定。
220.有水患工作麵沒有探放水
設計也沒有探放水安全
技術措施。
221.綜掘機工作時,綜掘機上、鏟板前及掘進機兩側站人。
222.掘進巷道中腰線偏離,超過規程規定。嚴重者按事故追查處理。
223.掘進工作麵噴漿時,噴槍前方站人。
224.架棚巷道放炮前,對後巷支架未采取防止炮崩措施或放炮打倒支架不及時扶正。
225.點柱規格、型號、類型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226.耙岩機尾輪固定不牢或鋼絲繩斷絲超過1股而繼續使用。
227.上下山移耙岩機下方有人的。
228.煤巷錨網支護不按規定間距安設錨索、鋼筋帶等特種支護。
229.坡度大於25°的斜巷施工時沒有防止物料、矸石滾落傷人的措施。
230.煤倉、溜煤眼防墜設施不完善。
231.錨杆支護巷道使用不符作業規程規定的錨杆、托板的。
232.巷道維修不編製
安全技術措施的。
G、地麵管理
233.存放易燃易爆及危險化學品的庫房無消防設施或消防設施不全、失效的。
(四)、四級嚴重“三違”
指因違章帶來較大安全隱患或造成自身他人輕傷或內部三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的違章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視為四級嚴重“三違”,給予行政記過、行政警告處分或罰款200---500元/次。
A、通用部分
234.因“三違”造成輕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和重要責任者。
235.嚴重非傷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或三級非人身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36.因“三違”造成影響一個工作麵生產達4小時及其以上事故的責任者。
237.獨頭巷道工作麵擴修時擴修地點以內有人或多處同時作業的。
238.酒後入井或地麵重要崗位酒後上崗者。
239.不執行現場交接班的主要責任者。
240.群體“三違”的參與者。
241.高空(2m以上)以及煤倉、溜煤眼周圍5m範圍內作業不佩帶安全帶的作業者。
242.機房峒室和要害部門不履行進、出人員登記手續。
243.發現“三違”不製止、不彙報或給“三違”人員說情及擅自撤除“三違”。
244.“三違”人員接到通知後不到安監處檢查認錯或者不服從安監處的處理意見,在原處罰意見的基礎上與本辦法合並執行。
245.管理人員違章指揮者。
246.工人違章作業時,班組長、跟班區隊長不製止的。
247.安排精神萎靡不振,有思想情緒或有病的職工入井者,追究單位區隊長、書記、值班領。
248.工作麵不進行安全質量班評估和班組安全隱患排查的。
249.其它違反煤礦三大規程、有關法規、集團公司和礦有關文件規定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B、機電管理
250.用非正規方法處理、阻止皮帶跑偏者。
251.皮帶運行中在小於0.7m的非行人側作業者。
252.無措施用皮帶或(底皮帶)、溜子運輸材料設備者。
253.用釺子或其他物件別皮帶的責任者。
254.機電設備閉鎖裝置失靈繼續使用以及各種預防性實驗不按規定執行的主要責任者。
255.電氣操作、作業不按規定程序實施安全保護措施的責任者。
256.不按措施規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規定搬遷、檢修、檢驗各種設備(配件)的責任者。
257.試驗、檢驗人員不按規定進行試驗、檢驗各種設備、材料、配件、裝置,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58.不填寫機電設備和機械各類運行台帳、記錄和交接班記錄的。
259.電氣設備有明顯失爆的責任者。
260.井下無安全措施隨意放電的責任者。
261.不是電工而隨意操作電氣設備者。
262.停送電、停送氣違反操作程序者。
263.采煤機檢修時,未切斷電源和取下手柄者。
264.檢修皮帶、溜子或在皮帶溜子上作業不停電不閉鎖開關者。
265.調度通訊、監控、人員定位、信號線纜不在規定電纜鉤上掛放電纜、與動力電纜纏繞或搭在動力電纜上。
266.調度室調度台沒有電話錄擴放功能或者使用不正常(安監處每月檢查或拷貝一次電話錄音文件)。
267.用水直接衝洗開關的。
268.灑水降塵、開關等設備不停電者。
269.搬遷電纜、設備不停電的責任者。
270.開關停電不打閉鎖者。
271.不帶絕緣手套、不穿絕緣鞋、不站在絕緣台上進行高壓停送電的。
272.用喊話,敲管子等非正規信號而且距離超過15m的責任者。
273.檢查、檢修機電設備時不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
274.高壓設備故障檢修不掛“高壓危險” 警示牌。
275.人員定位、井下考勤故障影響1小時以上。
276.電纜破皮漏電或接線中出現明接頭、羊尾巴、雞爪子或機電設備失爆。。
277.刮板輸送機傳動部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
278.刮板輸送機傳動鏈、連接環、連接螺栓磨損嚴重或有裂紋缺陷。
279.地麵機房操作高壓電器設備時無人監護。
280.井上下電話、監控、人員定位以及考勤線纜亂拉亂掛亂布設。
281.對防爆電氣設備積塵、汙垢不清理,以及殼體表麵油漆脫落部分不處理。
282.在變壓器上存放衣服等可燃物質。
283.水冷卻式電機水路不通或不使用冷卻水強行開機者。
284.電氣開關接線室直接引出負荷線的責任者。
285.皮帶機六大保護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
286.機械設備外露旋轉部位無安全防護柵欄(罩)的。
287.開關閉鎖不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開蓋、送電的。
288.機械設備溢油或漏油不及時處理的。
289.井巷敷設的電纜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
290.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或用鐵絲吊掛電纜的。
291.在電纜上懸掛物件。
292.搬遷和更換大型、主要設備無措施。
293.因操作失誤造成設備損壞。
294.檢修工作結束後,不清點工具及零件,未填寫檢修記錄。
295.礦井中的電氣聲、光信號失靈不及時維修。
296.采區電工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的。
297.主副井提升設備運行時,不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製度。
298.上下山絞車、皮帶機專用信號、擴音電話不全或不可靠。
299.傾斜井巷小絞車司機未確認信號而開車或出現不明信號未按規定操作。
300.發生緊急停車,未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而繼續開車運行。
301.因停電而停車時,未將所有電氣設施置於停電位置。
302.井下皮帶司機啟動前未發出信號而開車。
303.膠帶跑偏、接頭斷裂、膠帶撕裂時不及時處理。
304.井下低壓饋電線上無漏電、短路檢測閉鎖裝置。
305.地麵、井下機電硐室入口處未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警示牌。
306.地麵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調度室未設應急照明設施或應急照明設施不起作用。
307.修理和調整高壓電氣設備,無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308.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每月不進行一次防爆性能檢查。
309.每班不落實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膠套電纜絕緣檢查的。
C、一通三防管理
310.長時間支起風門不關的。
311.不按規定封閉獨頭盲巷的。
312.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製的責任者。
313.一次裝藥分次放炮的。
314.不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安全監測監控設施的責任者。
315.放電前未檢查作業地點瓦斯者。
316.不按規定施工造成盲巷的主要責任者。
317.隨意開關瓦斯管路閥門者。
318.井下和地麵生產係統煤倉上下口打開電氣設備前不檢查瓦斯者。
319.不按規定攜帶瓦斯便攜儀,無便攜儀或不按規定懸掛使用的。
320.不按規定佩戴並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的。
321.除塵裝置不及時設置,不及時使用。
322.測風不避開人和車輛等障礙物。
323.測風不嚴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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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324.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率不符合規定。
325.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未按規程要求安設的。
326.局部通風機喝循環風。
327.一台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以上工作地點供風的責任者。
328.風筒接口不嚴漏風嚴重、反接風筒、風筒有破口,漏風嚴重。
329.礦井總回風或采區回風巷瓦斯或CO2濃度超過0.75﹪時,未查明原因,不進行處理。
330.當電氣設備附近20米範圍內瓦斯濃度達到0.8﹪時不采取措施,違犯規程規定的。
331.修複巷道時未先進行通風也不進行氣體檢查。
332.采掘工作麵不按規定檢查瓦斯、CO2、CO等有害氣體。
333.瓦斯台帳做不到三對口的。
334.瓦斯積聚不處理,不彙報的責任者。
335.監測係統不完善、運行不正常的。
336.井下瓦斯報警後沒有記錄或記錄不全或記錄造假。
337.發現有自燃發火征兆時,不采取措施,不及時彙報的。
338.鑽場或抽放管路不按規定進行放水的。
339.煤層開采時無防滅火措施的。
340.無火區管理台帳的。
341.采區回采結束後,不按規定時間封閉的。
342.防滅火灌漿係統或注氮係統不完善的。
343.井上、下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不齊全。
344.火區觀察員不認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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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原因或觀測報表不真實、不報送。
345.機房、峒室、電站等地點沒有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滅火器沒有定期檢驗、滅火沙袋不合格、數量不夠。
346.井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47.無通風管理台帳或填寫內容不齊全。
348.不按《礦井通風設施質量
標準》施工通風設施。
349.密閉未設柵欄、警標、說明牌板或不填寫檢查數據的。
350.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不及時處理或在故障期間未製定安全措施。
351.要求設置自燃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未建立監測係統,自燃發火預測預報製度的。
352.啟封火區無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規定進行作業的。
353.排放瓦斯沒有按措施規定實行節製性排放而“一風吹”。
354.每季對主要通風機反風設施不進行一次檢查,主風機不按規定切換試驗的。
355.發現主通風機有異常情況處理不及時也不向調度室及時彙報的。
356.每季度不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進行一次檢查的。
357.瓦斯濃度超過1.0%時,打開防爆電氣設備隔爆外殼進行檢查的。
358.電雷管未將腳線扭成短接的。
359.不按規定從副井運送而在主井運送爆破材料或不按規定時間運送爆炸材料的。
360.雷管和炸藥未分開運送,裝在同一容器內運輸。
361.爆破工作不按爆破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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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爆破作業。
362.在井筒運送爆破材料,未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363.將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它非允許存放地點的。
364.機車運送爆破材料時,列車行駛速度超過2m/s的。
365、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送爆破材料。
366.爆破工將電雷管交於他人運送或裝在衣袋內。
367.爆破工將雷管、炸藥放在一個包裏混裝運送的。
368.放炮時不簽井下爆破作業申請書或無安檢員簽字者。
369.放炮後不按要求填寫火工品管理台帳或填寫數據與實際不符者(包括五人連鎖中的五人)。
370.在同一個工作麵使用兩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作業,雷管跳段使用的。
371.爆破工沒有將炸藥、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破材料箱並加蓋上鎖;或亂扔、亂放的。
372.炮眼的封泥材料及長度不符規程規定要求。
373.在掘進工作麵不執行全斷麵一次起爆的或分次爆破沒有措施的。
374.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不按規程規定起爆。
375.爆破作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放炮作業的責任者。
376.爆破材料箱放在頂板不完好、支架不完整,未避開機械、電氣設備、放炮地點。
377.爆破工坐在不安全可靠、未避開電器、通風不良好處裝配引藥。
378.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紮眼;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中部或綁在藥卷上。
379.電雷管腳線和爆破母線未懸掛,或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380.爆破作業地點附近20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雜物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
381.爆破母線長度不符合規程要求。
382.爆破母線固定放炮,放炮後不收線的。
383.炸藥箱內存有引藥的。
384.每次爆破作業,爆破工不按規定最後離開爆破地點起爆。
385.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沒有做電網路檢查。
386.發爆器不定期做檢驗各項性能參數。
387.發爆器的鑰匙,爆破工不隨身攜帶,轉交他人。
388.爆破後不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成短路。
389.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爆破工不在現場操作。
390.爆破作業前,班組長未清點人數,而下達起爆命令的。
391.從成束的雷管腳線中猛拉硬拽。
392.爆破母線有明接頭的。
D、輔助運輸管理
393.機動車輛司機離開駕駛室去幹別的工作,發動機未熄火者。
394.在安有小絞車又可能造成跑車的地方,不掛繩而下放車輛者。
395.機動車輛違章行駛撞壞風水管路、電纜造成一個以上工作麵停產一小時以上事故的責任者。
396.機動車輛安全裝置失靈,繼續使用的責任者。
397.人員與運行中的車輛搶道者。
398.運人車輛未停穩上下車者
399.機動車輛前無照明,後無紅燈運行者。
400.各種車輛司機在車外操作者。
401.電機車超速運行(矸石車≦5m/s,人車≦4m/s)、電機車超掛車輛的(架線車≦20輛,蓄電池≦15輛)、連接不
標準,銷子沒有插到閉鎖位置的責任者。
402.斜巷“一坡三擋”設施失效不處理而繼續提放車輛者。在運輸線路上作業兩端未掛警戒牌或警戒牌的位置、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者。
403.在能自動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車輛,而沒有設置合格的阻車設施者。
404.在斜巷中處理礦車掉道,下行側未打飛機杠,人員站在下方作業或絞車無人看守。
405.無措施在運輸大巷人力推車運行者。
406.斜巷軌道運輸未安裝聲光信號或聲光信號失靈而繼續作業者。
407.小絞車運輸中鋼絲繩磨損斷絲斷股超規定或使用不合格的連接裝置者。
408.絞車地錨鬆動、壓柱鬆動繼續使用者。
409.乘坐猴車打鬧戲耍或故意損壞猴車裝置者。
410.用絞車拖移設備備件不設警戒或警戒不負責任將人員放入鋼絲繩運行區段者。
411.提升斜巷托繩輪未按規定安設或安設數量不夠、不轉的責任者。
412.無極繩絞車運行時,在鋼絲繩運行區段內行走、蹲坐、作業者。
413.小絞車司機兼做信把鉤工或無信把工運輸的。
414.上下山車場無阻車器、擋車欄。
415.平巷串車運輸中使用非
標準連接裝置的。
416.鋼絲繩在絞車滾筒上不用壓繩板壓緊而繼續使用的。
417.提升鋼絲繩死彎、壓扁、斷絲、麻芯外露、直徑變小、鉤頭繩卡子鬆動不處理而繼續使用。
418.小絞車製動手把損壞或過位使用的。
419.小絞車無擋繩板。
420.小絞車提升摘鉤後不收繩。
421.機車過彎道或前方遇行人不拉警鈴。
422.用人車拖運物體、配件、設備的。
423.機車推車時與礦車不連接,機車超速行車,未用機械製動。
424.機車司機不按信號指令行車,開車前不發出開車信號。
425.人車運送人員時,每班不檢查連接裝置、輪軸、車閘和障礙物。
426.電機車、電瓶車頂車不掛鏈子。
E、采煤管理
427.回采工作麵行走設備不停機隨意進入者。
428.綜采工作麵任意割頂、割底的責任者。
429.支架工拉架移溜與割煤平行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者。
430.不停溜子、轉載機在溜子或轉載機破大塊者。
431.轉載機不使用防護鏈或防護鏈失效時作業的。
432.作業空間內頂幫有活煤(矸)未找掉繼續作業者。
433.回采巷道不撤人行走設備便駛入者。
434.工作麵兩道有積水、雜物、浮煤、浮矸,支護不完整可靠。
435.工作麵不按規定的移架順序移架。
436.工作麵乳化液管接頭壓接不牢固,用單腿銷或用鐵絲代替U型銷的。
437.工作麵支架頂梁、底座箱、前梁、掩護梁、護幫板和側護板開焊,斷裂和嚴重變形,不及時處理或更換。
438.工作麵支架推移千斤與刮板輸送機聯接不牢固或隨意不連接或用鏈子進行軟連接。
439.工作麵采高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440.工作麵隨意挑頂、割底或遇到堅硬夾矸、黃鐵礦結核時未采取鬆動爆破措施,強行截割。
441.工作麵用刮板輸送機、皮帶機運送物料沒有專項措施。
442.工作麵破碎機入口處無安全防護裝置或安全防護裝置不齊全。
443.工作麵卸載、失效柱不及時恢複或更換。
444.工作麵兩巷電纜吊掛不整齊,電纜淹在水裏或拖在地下,埋在煤裏。
445.工作麵兩道積水超過軌麵,長度達5m不進行處理。
446.工作麵出現死架、死柱子。
447.工作麵支架前片冒不及時處理造成大麵積冒頂。
448.工作麵架間隙大,空頂超過300mm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49.采掘工作麵不按規定進行礦壓觀測或煤巷掘進工作麵不按規程要求及時安裝離層儀的。
450.漂鏈出槽時,繼續開機運行的。
451.刮板輸送機開機時不發信號。
452.用采煤機強拉硬拽刮板鏈的。
453.用鐵絲代替U型銷的。
F、掘進管理
454.連續三根以上錨杆鬆動,預緊力不合標準不處理繼續作業者。
455.開掘工作麵迎頭連續5米支護不合格,不處理繼續掘進的責任者。
456.錨杆不按規定做拉力試驗;對噴體未按規定作厚度和強度檢查或無記錄者。
457.下山掘進,下山上口無防跑車裝置或斜巷施工無防跑車安全措施而繼續施工者。
458.工作麵幫錨杆未及時支護距工作麵超過5m繼續掘進的。
459.工作麵空頂2.0m以上、空頂時間3小時以上的責任者。
460.掘進工作麵或後巷有斷錨、掉包、網兜不及時采取支護措施。
461.巷道突然來壓不及時采取加強支護措施。
462.軟煤(岩)層掘進無超前支護措施。
463.架棚、打單體支柱不挖柱窩或架設在浮煤(矸)上不穿鞋的。
464.架棚支護背幫不牢,接頂不實或前傾後仰、邁步距超過作業規程規定。
465.掘進巷道中腰線偏離,超過規程規定。嚴重者按事故追查處理。
466.作業規程、
安全技術措施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
467.掘進機停機時截割頭不居中落地,不斷電閉鎖,檢修時不切斷隔離開關的。
468.綜掘機照明燈不亮,輔助照明燈不用。
469.綜掘機油位不夠或儀表不齊全,或漏油、漏液不處理繼續開機作業者。
G、地麵管理
470.高空作業(2m以上)不係安全帶、進入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的。
471.檢查地溝內管道、瓦斯氣小井時,有害氣體超過規定未進行通風處理、未帶防毒麵具或穿化纖衣服下去作業者。
472.新安裝的瓦斯管道及灶具檢修完畢後未進行皂液試漏氣而用明火試漏者。
473.未停氣、停水進行較大閥門檢修者。
474.瓦斯管路停送氣、檢修、設備動火等,未製定安全措施而開工者。
475.高層建築施工或維修不安裝防護網,地麵不設警戒者。
476.吊裝大件時所用遊繩未降至人頭以下,而用手擺位者。
477.扒、蹬、跳運行的機車、列車、汽車等。
478.班中喝酒或醉酒後上崗者。
479.在地麵開挖溝壕深度超過1.5m未采取防垮措施的責任者、操作者。裝卸各種設備材料或堆拆木垛不按規程措施作業者。
480.上級部門檢查發現重大隱患影響較大的責任者。
481.私拿井下電纜、配件、材料等物資價值在100元以下者。
482.地麵雷雨天氣進行倒閘操作或室外檢修無專門措施者。
483.地麵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484.地麵無措施帶電作業的。
485.地麵甩掉機電設備主要保護裝置不用的。
486.地麵用起重設備提升人員的。
487.地麵工作行燈未采用安全電壓的。
488.地麵使用未設漏電保護的手持電動工具無絕緣防護作業的。
489.地麵化工危險場所不按規定使用保護用具、不穿安全服的。
490.在重點區域、防爆場所吸煙的。
491.進入洗煤廠車間、地麵煤倉、煤場吸煙、無措施燒焊或不按措施燒焊者。
492.進入選運係統、檢修車間的所有人員不戴安全帽。
493.地麵車間、機廠、選煤廠上崗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符合規定。
494.未經批準在不允許生火的地點生火取暖的。
495.煤場積塵、不及時灑水降塵者。
496.選煤樓各轉載點無灑水降塵設施的。
497.選煤樓不定期衝洗煤塵的。
498.從選煤樓向下扔物料、物體的。
499.貯存危險品或易觸電的地點未設遮攔和懸掛“危險”標識的。
500.電焊地點有易燃物品或沒有滅火設施的。
501.氧氣瓶存放,夏天在陽光下直射,冬天在火爐或暖氣附近存放的。
502.氧氣、乙炔瓶不帶安全帽、安全閥以及間距不符合規定的。
503.起重運輸設備用鋼絲繩斜吊或拖吊的。
504.起吊設備和起吊繩無日檢記錄的。
505.地麵起吊大型設備無安全措施的。
506.地麵起吊設施不按規定進行檢查檢驗的。
507.回煤暗道防爆電氣設備出現失爆的。
二、一般“三違”的界定及處罰
在生產過程中,違反煤礦三大規程、
安全技術措施、崗位作業標準、上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法規以及礦規礦紀,帶來一般安全隱患或造成自身或他人輕傷的違紀行為,給予罰款50—200元/次。
A、通用部分
508.對查出的C級安全隱患不按期整改的。
509.擅自拆卸考勤卡、人員定位卡、不下井代考勤或下井後接著上井,到點後又下井考勤者;地麵人員點名後溜號者。
510.工作崗位和入井人員穿戴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511.出、入井人員不接受檢身和測酒者。
512.在井下亂寫亂畫,亂扔垃圾或手按、腳蹬、工作服磨蹭汙染等候室者。
513.區隊值班領導擅自脫崗、找人代替聽電話或崗位人員睡崗、脫崗的。
514.不召開班前會或者不進行班前安全宣誓。
515.跟班區隊長、班長接班後不檢查工作麵安全狀況、不消除安全隱患就組織生產者。
516.管理人員上下井不到安監處信息中心摘掛牌的。
517.井上下崗位場所有斜放薄木板、臥鋪板或髒雜物以及混崗作業的。
518.二人以上工作沒有指定安全負責人的。
519.生產行政電話、辦公網絡、井下考勤、人員定位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1小時以上的。
520.凡需設置消防設施的地點未設置或設置不全。
521.用支護錨杆、錨索等起吊重物的。
522.在井上下等候室不排隊上下井或擁擠、起哄、吵鬧、喧嘩者。
523.對“三違”行為不認可,態度不端正等,井口喊話,重複“三違”的情況加倍處罰。
B、機電管理
524.維修工不帶停電牌、不帶檢電筆的。
525.不按規定時間試驗各種保護裝置的。
526.電器設備不上台、不上架的。
527.操作不認真造成一般性機械事故的。
528.各運轉設備無運行記錄或記錄不全的。
529.防爆電氣設備維修入井前未全麵檢查和詳細記錄,未貼防爆合格證,檢修責任牌。
530.防爆麵變形、劃傷、鏽蝕不處理。
531.發現礦燈燈鎖失效,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未經處理而發放使用的責任者。
532.在電氣設備上蹲、坐、躺、椅、靠背者。
533.變電所、采掘工作麵變電站無絕緣用具或絕緣用具破損的。
534.主排泵儀表不全或讀數不準確。
535.控製櫃儀表不全、表盤玻璃破裂,讀數不準,指示燈不亮。
536.采掘工作麵設備、電纜漏電造成監控係統斷電。
537.機房峒室未設置規定的記錄、台帳,且填寫不全、不真實。
538.機房、機電峒室衛生差。
539.操作轉動和滑動設備和設施的人員留長發不戴工作帽。
540.高壓作業未將人員疏散到安全區,高壓管線周圍站人,高壓管線未瀉壓完畢對其進行維修作業。
541.運輸機運行時,正對運輸機頭作業或守崗的。
C、一通三防管理
542.接風筒不反壓邊。
543.風筒被其他物體擠壓不暢通。
544.風筒距迎頭不符合規定。
545.風門漏風嚴重或風筒脫節。
546.局部通風機無專人負責管理或無管理牌板。
547.局部通風機牌板內容不全或數據不準確的。
548.吊掛風筒拐直角時未使用硬質彎頭風筒。
549.錯套風筒圈,花接風筒。
550.風筒吊掛不平直、風筒缺環吊掛。
551.監測儀器檢測數據測定不準確發生錯誤信息。
552.瓦斯便攜儀數據測定不準確。
553.自救器、瓦斯便攜儀配置數量不足。
554.瓦斯便攜儀電壓不足仍然發放使用的責任者。
555.瓦斯儀器儀表不定期標校。
556.不按規定地點設置傳感器。維修後的瓦斯斷電儀、傳感器未進行標校或標校不準確。
557.檢測裝置的報警點、斷電點、斷電範圍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558.檢測裝置不按規定定期進行標校。
559.盲巷不按規定設置柵欄。
560.盲巷沒有柵欄警示牌、管理牌板或不填寫參數。
561.瓦斯抽放泵站未建立
管理製度。
562.抽放采空區瓦斯時,不經常檢查CO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
563.無防滅火台帳或
圖紙不全的。
564.不按規定安裝消防管路或者消防管路三通、閥門、消防水管不按規定安裝(間距大於50m)。
565.工作麵每班不及時降塵,支架、設備上煤塵堆積。
566.井下注漿管路跑漿、漏漿不及時封堵者。
567.承壓密閉不符合要求的。
568.不按規定進行噴霧灑水、風流淨化和衝洗巷幫。
569.不按規定設置隔爆水棚、水袋或水量不足。
570.井下巷道、工作麵設備上有煤塵堆積不及時清除或灑水降塵的。
571.風門前後5m範圍內堆放雜物、有積水淤泥。
572.密閉牆、風門漏風不及時處理的。
573.在瓦斯抽放站20m範圍吸煙,在瓦斯抽放站內打手機者。
574.瓦斯日報表不按規定送有關人員簽審。
575.爆破後,工作麵炮煙未吹散,而進入工作麵工作的。
576.爆破後,跟班隊長、爆破工、班組長、瓦檢員、安檢員不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護,拒爆、殘爆等。
577.對當班未處理完拒爆、殘爆等,爆破工不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的。
578.火工品領用手冊領、用、退數字不相符的。
579.爆破工與運送火藥的人員一起行走的。
580.爆破工不自己裝配引藥、連接母線、角線爆破的。
D、輔助運輸管理
581.架線電機車、電瓶車閘、燈、警鈴、撒沙裝置不全、失效或沙量不足以及地麵機動車輛安全裝置、刹車失靈的。
582.慢速絞車和滑輪安裝不牢固,大繩鉤頭、繩套、信號和保護設備不完好齊全。
583.在礦車兩側推車或一次推車兩輛以上的。
584.彎道口、硐室出口、岔道口無安全、位置警標。
585.電機車在拐彎、風門口不發出信號的。
586.不按規定設置絕緣夾板的責任者。
587.坐人車不掛防護鏈的。
588.斜巷底車場用大滑頭帶車的。
589.摘掛工違反摘掛操作順序的。
590.軌道失修連續超過20m的責任者。
591.道岔嚴重不合格的責任者。
592.擋車棍窩不夠深、不牢固而繼續工作的。
593.小絞車固定不牢而開車的。
594.電機車司機離開電機車時不取下手把或停車後熄滅照明燈的。
595.電機車長距離頂車運行的。
596.斜巷多處地輥不轉而提升有的。
597.信號離工作地點超過20m而鬆拉車的。
598.平巷推車在接近拐彎、巷道口、風門口、硐室口時不發出警號的。
599.推車時蹬坐車滑行的。
600.在巷道拐彎處鋼絲繩磨棚腿、巷道時不設立輥的。
601.人車信號工不吹哨、不掛防護鏈就發信號開車以及在副井會車不提前發出警號的。
602.坐架空人車不在規定地點上下的。
603.非危險情況,使用緊急停車信號者。
604.主副井絞車各類技術圖表、管理牌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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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
E、采煤管理
605.從綜采工作麵三角區進入工作麵者。
606.采煤機強行截割采麵幫的金屬錨杆、支架護幫板及其它金屬物者。
607.大塊矸石在溜頭或掀入人行道不及時破碎、清理。
608.采煤工作麵的傘簷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及時處理。
609.采煤工作麵上下端頭支架滯後或超前,與工作麵支架不成一直線或支架、刮板輸送機與煤壁不直。
610.采煤工作麵支架與煤壁端麵距超過作業規程規定。
611.支架未垂直頂底板、歪斜超過±5或支架、溜子上竄下滑。
612.支架漏液、串液,初撐力達不到規定。
613.支設的單體支柱沒有防倒措施或不齊直、歪斜。
614.液壓支架立柱、千斤頂、單體支柱檢修後不進行壓力試驗,安上就竄液漏夜,無檢修記錄和試驗記錄,不編號或掛牌管理。
615.工作麵支柱不站立存放,操作手柄經常處於打開位置,搬運時,支柱未縮到最小高度、任意用鎬、錘等硬物直接敲打或撞擊柱體和三用閥。
616.工作麵備用支護材料數量不足10﹪。
617.工作麵支架排列不整齊、咬架,歪斜,接頂不實,迎山無力。
618.工作麵兩道回收單體液壓支柱或金屬支架時無人指揮,無專人監護,無安全措施。
619.工作麵機組割煤時,不及時打開工作麵支架、回風巷噴霧設施。
620.工作麵相鄰支架有明顯錯茬,超過頂梁側護板三分之二。
621.工作麵乳化液濃度不符合要求。
622.工作麵液壓支架操作手把不及時歸零。
623.兩巷支護連續三柱失效或標準排距超過規定要求,支柱不及時栓繩的。
624.抬棚或長梁出現單柱的。
625.提前回撤密集、缺密集、密集拖後的。
626.軟底支柱未墊鐵鞋的。
627.連續三棵支柱活柱超高的。
628.不使用邁步抬棚的。
629.不使用專用工具回柱的。
630.頂梁上有多處背頂不實的。
631.割煤超過規定距離的。
632.後部浮煤多,看不見後部運輸機的責任者。
633.工作麵不及時衝塵、降塵的責任者。
634.運輸機鏈連接環不合格的責任者。
635.圓肖連續三個打不到位的。
F、掘進管理
636.掘進工作麵溜子機頭、機尾不按規定打壓柱、無地錨進行固定或無機尾護罩的。
637.掘進工作麵錨杆眼深度、角度、錨杆外露長度超過規程規定。
638.錨杆支護巷道鋪設金屬網聯接扣數或搭接長度不符作業規程規定。
639.錨杆支護巷道安設的托板未緊貼煤(岩)麵。
640.錨杆支護巷道安設的錨杆螺母未達到預緊力標準,錨杆螺絲外露長度大於50mm。
641.巷道噴漿厚度不符作業規程規定。
642.巷道噴漿過程中,對管線、設備、風筒、瓦斯監測探頭不進行遮護或不及時清理回彈物,影響煤質的。
643.裝運噴漿料車停車處未設臨時阻車設施的。
644.錨噴巷道底角不直,幫部錨杆安裝不齊全。
645.錨杆間排距不符作業規程規定。
646.錨杆支護巷道注入藥卷未使用專用工具或安裝頂錨杆不用錨杆鑽機送裝的。
647.掘進巷道纜線、風、水管路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敷設的。
648.掘進機內外噴霧設施不全或掘進時不開噴霧。
649.掘進巷道不按作業規程規定設降塵設施或不進行灑水降塵的。
650.掘進機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懸掛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
651.架棚巷道支架柱腿叉角、間距、撐拉杆等不符作業規程規定。
652.架棚巷道鋼支架親口未墊防滑墊板,木支架親口不嚴,錯牙吊唇的。
653.打眼前未檢查鑽具,致使打眼時斷釺、掉頭的。
654.打眼前未檢查安全情況(頂幫浮石、空頂距、支架、前探梁、瓦斯、煤塵等)
655.掘進巷道道軌枕木間距超過規程規定,夾板螺絲不全,道軌高低、左右錯茬,超過規程。
656.風水管在過巷道交岔處和通過大型設備不製做過橋,影響行人、運輸、安全。
657.掘進專用工具不齊全,不完好者。
658.扒裝機無護欄而開機扒裝的。
659.打眼時上下平行作業的。
660.小絞車跑偏而開車的。
661.不按規定檢查小絞車繩和刹車裝置的。
662.迎頭有兩架棚加固不牢而工作的。
663.初噴拖後超過規定距離而繼續打迎頭的。
664.扒裝機卡軌器有鬆動、或不按規定固定的責任者。
665.摘掛車地點不及時躲避的。
666.架棚巷道連續三架棚缺撐杆或不合格的。
667.開機割煤或噴漿不開水幕或除塵風機的。
668.用一般皮帶機運料的。
669.扒裝機操作側安全間隙不夠而扒裝的。
G、地麵管理
670..隔運轉車床、運轉設備傳遞工具和物件者。
671..車床帶手套操作或袖口不係扣者。
672.機械切削人員操作時不戴防護眼鏡的。
673.井上(下)剁鋼絲繩,工具鬆動,人員沒有錯開位子,沒有戴防護眼鏡的。
674.無措施檢修地溝內管道、返煤通道、汙水井、地麵煤倉、地麵翻罐籠者。
675.工作場所、機房、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上網、打牌、玩遊戲或聚集閑雜人員、將閑雜人員領入工作場所(機房)閑談。
676.工作崗位上遲到、早退、竄崗、脫崗、幹私活,玩手機、看報紙等與工作無關活動的。
677.外來人員未經公司同意或不進行入井前安全注意事項學習就入井參觀、學習、考察的,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領隊人和井口檢身員的責任。
678.在工作場所打鬧、玩耍或娛樂。
679.地麵生產係統、主副井口等地點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場地,不戴安全帽。
680.各施工地點無管理牌板或管理牌板不全。
681.不辦理審批手續進行動土、動火、進入有限空間、電路檢修以及超長、超寬和30噸以上吊裝等特殊作業。
682.夜間或特殊氣候條件下無保障措施強行冒險作業。
683.不按規定時間購買、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任者。
684.建築、裝卸、施工、清挖、搬運等作業需要擅自外包或者經公司批準外包而不與承包商簽定安全協議的。
685.地麵現場裝卸、試壓、維修作業和安全監護人員不穿勞保用品的。
686.操作切割機、砂輪機不戴護目鏡,在轉動的部件附近戴手套進行維修、潤滑、塗抹等作業或直接用手接觸轉動、滑動的物件和繩索。
687.下水管道內施工完不及時蓋好井蓋或破壞這些設施的行為。
688.施工場所梯子不穩固或單獨在梯子上站立作業。
689.管溝施工不設圍欄和警示標誌,施工完畢不蓋蓋板者。
690.氧氣瓶、乙炔瓶相互間的距離不夠5米或距明火不夠10米,周圍擺放雜物,安全標識和安全附件不全。
691.電焊機接地線不規範,電焊機停用時不斷電。臨時用電布線未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692.動土施工結束後未及時回填恢複地麵設施,隨意堆放處理建築垃圾。
693.施工人員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694.吊裝設備和管材不按規定使用引繩。
695.無人指揮起吊重物或指揮吊車不戴指揮標誌。
696.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繩套起吊重物。
697.在起吊物下麵逗留、穿越。
698.在工廣區超速行駛車輛的。
699.逆向行駛,轉彎不提前打轉向燈。
700.向路麵排放汙水、原油、酸堿、化工材料等物質。
701.場內特種作業車輛搭乘人員者。
702.駕駛車輛和操作其它設備時吸煙、撥打手機者。
703.車輛行駛時向窗外拋灑雜物。
704.特種設備作業時在抓鬥、叉鬥和設備不安全部位站人。
705.用銅絲、鐵絲代替
保險絲,配電櫃上(內)擺放雜物。
706.地麵電工作業前不驗電,不按規定裝設地線和掛標示牌。
707.電線裸露,絕緣損壞,電器無防護罩。
708.地麵應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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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製度的工作地點未設置的。
709.在宿舍、辦公室擅自使用電爐、用電器以及離開房間不關閉電器電源者。
三、礦井傷亡事故界定及處罰
(一)、嚴重重傷標準
1.單眼失明、雙耳或鼻子切除。
2.胸、腹等內部髒器進行切除手術或大手術搶救的。
3.造成四肢五指(趾)及其以上斷去或截肢的。
4.頭部受傷需要進行開顱手術的。
5.其它部位受傷而造成中樞神經損害致癱的或喪失本工種(工作)勞動能力的。
6.受傷造成呆傻、癱瘓、植物人的。
7.其它認為傷勢或後果特別嚴重的。
(二)、傷亡事故行政、經濟處罰規定
詳見第一部分安全管理類第7篇“2009年安全獎懲和責任追究量化考核辦法”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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兗礦集團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