兗礦集團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5-29 08:33
來源:本站原創
主要災害預防
管理
製度
根據《
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
煤礦生產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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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別規定》、《
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
煤礦重大
安全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等規定,為進一步加強
煤礦
安全基礎工作的監察,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落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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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
煤礦安全生產,特製定本
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池公司主要災害的預防和
管理,控製重特大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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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製定本
製度。
第二條 根據天池公司實際,確定火災、水災、煤塵爆炸、瓦斯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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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板事故、職業危害事故等為礦井主要災害。
第三條 必須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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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情況,進一步明確本礦井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主要災害,並有針對性地分別製定專門預防
管理
製度。
第四條 每年在製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
計劃》時,要把礦井主要災害預防
措施納入《
計劃》內容。在每季開始前15天,公司總
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五條 每月23日前,應由公司總
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礦井隱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級建立台帳,製定隱患治理
措施,組織落實。A、B級隱患按程序上報。
第六條 礦井各種
安全技術
措施不得違反礦井主要災害預防
管理的規定。各職能部門、安監處負責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按礦井主要災害預防
管理製度執行的情況,應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釀成事故的,從嚴處理。
第二章 瓦斯爆炸事故預防
管理製度
第七條 必須每年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進行鑒定,並按鑒定結果對礦井瓦斯進行管理。
第八條 每月初必須對瓦斯管理重點區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點區製定專門防治
措施,並嚴格按措施執行。
第九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十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並由通風部門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第十二條 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
第十三條 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
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發生瓦斯積聚或瓦斯超限時可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1.當瓦斯湧出異常係由通風係統或通風參數變動引起時,應首先考慮去除誘發異常的事件,以恢複正常;無效果時,應考慮換用大功率局部通風機、調壓、堵漏等措施。
2.當瓦斯源範圍小,且由較集中的裂隙漏出時,可采用埋管方法抽出。
3.當瓦斯來自小型儲藏空間時,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絕瓦斯源。
4.當瓦斯來源為與采空區無直接的聯係時,可用風筒等導風吹散。
5.當掘進麵瓦斯湧出量較大,加大風量不能將瓦斯稀釋到允許濃度時,可采用邊排邊掘的辦法。先采用鑽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時,改用機械抽放。
6.采煤麵回風隅角瓦斯超限時,應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麵風量的措施,並配合導風簾等措施進行治理;在加大風量仍不能杜絕工作麵回風隅角瓦斯超限時,應使用瓦斯抽排風機抽排回風隅角瓦斯。
第十五條 當發生有害氣體突然湧出時,可采用調整通風係統的措施,消除有害氣體。但在通風係統調整過程中,必須嚴格檢測影響區域內風量和有害氣體變化情況,若有害氣體湧出異常時,應立即停止調整,並采取相應措施處理。
第十六條 對有高溫、自燃的區域,必須嚴格監視瓦斯變化,防止瓦斯燃燒或爆炸。
第三章 外因火災事故預防
管理製度
第十七條 礦井必須製訂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各項規定,並符合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
第十八條 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與進風井的距離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與矸石山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第十九條 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
第二十條 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第二十一條 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
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二十三條 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二十四條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二十五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製訂
安全措施,經總經理批準,並有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七條 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
第二十八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都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
計劃”中確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四章 內因火災事故預防
管理製度
第二十九條 每年初應根據礦井全年接續情況製定防滅火工程
計劃,並按計劃實施防滅火措施,當礦井接續改變或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防滅火工程計劃。
第三十條 必須采用正規開采順序,依次開采,避免在一個采區形成兩個以上孤島采麵。不得在同一區段(條帶)采空區的兩側同時回采。
第三十一條 優化采煤工作麵接替順序,避免尾隨采煤工作麵沿空掘進,以防掘進頭與采麵間漏風。不得已出現該情況時,掘進頭與采麵間距應不少於500m。
第三十二條 沿空掘進應留設不小於2m的煤柱,避免向鄰近采空區漏風。
第三十三條 正常情況下,對沿空掘進巷道每周取一次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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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定采空區有害氣體情況。若出現異常,每班必須至少進行一次溫度測定、一次鑽孔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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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鑽孔的溫度和氣體濃度,分別繪製出與時間的變化曲線。
第三十四條 沿空掘進揭露聯絡巷、溜煤眼、廢棄巷道時,要及時采區措施,進行防滅火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於巷道冒預、煤柱破碎區域或巷道揭露的斷層、廢棄巷道的首先進行背幫、用不然材料充填、噴漿和注膠處理,並根據現場條件設置測溫、取氣鑽孔,孔底距表麵距離必須大於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
第三十六條 對相鄰采空區的切眼和停采線附近50m內應加強觀測,並進行防火預處理,發現隱患必須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巷道自然危險區域采用噴漿和注凝膠等技術,對采空區自然危險區域應采用加快推進速度、灌漿或汽霧阻化劑等防治自然發火措施。
第三十八條 對采過的溜煤眼、聯絡巷等與采空區相通的巷道,必須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
第三十九條 采煤工作麵停采、回撤期間,應及時調整工作麵風量,並進行自然危險性預測,有危險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第四十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應及時組織回撤,並進行永久性密閉,從停采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45天,並預留注漿管理和觀測孔。
第四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封閉後,必須對停采線采取注漿等措施進行預防性處理。
第五章 煤塵爆炸事故預防管理製度
第四十二條 礦井必須製定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製,實行工程質量驗收綜合防塵一票否決製度。
第四十三條 礦井主要進風大巷、采區進風巷、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必須安裝淨化風流水幕,水幕要能覆蓋全斷麵,使用正常。
第四十四條 按衝塵製度定期對礦井及采區巷道、采掘工作麵等地點進行衝塵,杜絕煤塵堆積現象。
第四十五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按公司規定進行煤層注水,煤層注水
設計應在工作麵
設計中明確(薄煤層工作麵不考核煤層注水)。
第四十六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使用內噴霧裝置,噴嘴完好,不堵塞,霧化效果好,采煤機外噴霧應安裝使用負壓二次降塵裝置或高壓荷電噴霧裝置。
第四十七條 掘進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噴嘴完好,不堵塞,霧化效果好(內噴霧壓力不低於3MPa,外噴霧壓力不低於1.5 MPa)。
第四十八條 機掘工作麵必須使用除塵風機或安裝除塵器,吸風量不小於150m3/min。除塵風機吸風口距截割頭不得大於5m。除塵風機距迎頭距離不得超過50m。
第四十九條 炮掘工作麵必須安設放炮噴霧裝置,放炮噴霧距迎頭距離不超過30m。
第五十條 必須采用濕式打眼,使排出的煤(岩)粉成糊狀。
第五十一條 放炮前後對放炮地點前後30m範圍灑水降塵。
第五十二條 井下所有轉載點(含裝載點和卸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
第五十三條 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符合“兗礦集團有限公司《
煤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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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辦法”的規定,並懸掛隔爆設施牌板。
第五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防塵的監督檢查采取檢查表的方式,檢查表應列明區域內應具有的防塵設施及完好狀況,區域內的巷道衝刷及粉塵積聚情況。安監員必須認真對照檢查,填寫清楚,發現問題,必須立即督促整改,並將檢查表報安監處值班領導。
第六章 礦井水災預防管理製度
第五十五條 礦井每月初根據生產接續及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對礦井水害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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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水害分析報告,並將主要內容納入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
第五十六條 每月初對采掘工作麵水害(情)進行預測預報,並根據生產情況,對水害地點提前5~6天發出水害通知單。水情預報和水害通知單要發放到有關區隊、科室及分管領導。
第五十七條 礦井、采區排水能力必須符合《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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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采掘工作麵排水能力不小於該工作麵預計最大湧水量的1.5倍。排水係統必須完好,要有專人負責,確保排水能力。
第五十九條 凡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采掘工作麵,必須采取手段,查明條件。
第六十條 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原則,認真搞好探放水工作。
第六十一條 采空區密閉牆必須留設泄水裝置,以防人為造成采空區大量積水。
第六十二條 封閉不良鑽孔,必須超前啟封處理。
第六十三條 各項防治水工程列入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由總經理組織按期保質保量完成。
第六十四條 健全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按《礦井水文地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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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做好觀測及資料整理工作。
第六十五條 各種防水隔離設施要有專人負責,確保完好。
第六十七條 各類防(隔)水煤柱不得隨意破壞。已破壞的要采取措施,恢複其防(隔)水能力。
第六十八條 每半年對相鄰礦井采掘情況及積水情況進行一次調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七章 頂板事故預防管理製度
第六十九條 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在鬆軟的煤、岩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第七十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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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並有防倒措施。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
安全措施。
第七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七十二條 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采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和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第七十三條 維修巷道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第七十四條 綜放工作麵要有礦壓觀測和支護質量動態監測實施方案。
第七十五條 下列情況應列為頂板管理隱患,必須編製專門
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1.掘進工作麵貫通各類廢棄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種采礦安全邊界(受水、火、瓦斯威脅地點)及重要技術邊界。
2.采煤工作麵過落差大於采高的斷層以及工作麵傾角大於15度或礦山壓力顯現劇烈等地質構造複雜區。
3.綜采工作麵安全出口與巷道銜接處20m範圍內巷道嚴重變形、高度小於1.8m。
4.采煤工作麵過廢棄巷道及內錯布置的聯絡巷。
5.綜放(采)工作麵切眼、巷道交岔點、穿層巷道、斷層區及圍岩破碎帶、沿空巷道、有範圍較大的頂板淋水巷道、各類硐室等未采用經專門
設計的聯合支護。
6.煤巷錨網支護大斷麵硐室、交叉點出現顯著離層。
7.在動壓影響區進行巷道掘進或維修。
8.在高應力集中和有衝擊傾向性區域掘進施工巷道。
第八章 職業危害事故預防製度
第七十六條 凡有粉塵作業的單位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
標準。
第七十七條 職工使用的防止粉塵危害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
標準。
各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製度,並教育職工按規定和要求使用。對初次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按規定進行防塵知識教育和考核,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粉塵作業。
第七十八條 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
標準,又未積極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時,職工有權拒絕操作。
第七十九條 對新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對在職的離職的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檢查的內容、期限和塵肺病診斷
標準,按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職業病管理的規定執行。
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必須調離粉塵作業崗位,並給予治療或療養。塵肺病患者的社會
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條 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1.活動性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病;
2.慢性肺疾病,嚴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3.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4.嚴重的心血管係統疾病;
5.經醫療鑒定,不適合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八十一條 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於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於或等於90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第八十二條 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八十三條 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進行定期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1.三硝基甲苯(生產車間)作業點,每月測定1次。
2.鉛、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質,每3個月測定1次,已達到職業衛生標準的可6個月測定1次。
3.噪聲、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1次。
監測結果必須建檔,並報公司職防管理部門。
第八十四條 按照國家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實行許可登記製度,許可登記證由公司衛生所牽頭申請辦理。
第八十五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防護責任製,並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公司衛生所是放射管理和職業病防治的綜合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建立放射防護工作管理檔案。
2.製定並實施放射防護管理規章製度。
3.製定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放射防護檢測和檢查。
4.組織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
法規、專業技術的知識培訓。
5.製定並落實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
預案,發生放射事故,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八十六條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儲存場所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放射性標誌和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時,必須劃出安全防護區域,並設置危險標誌,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第八十七條 放射同位素源的儲存場所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並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帳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第八十八條 嚴禁未經許可或者在許可登記範圍外進行訂購、銷售、轉讓、調撥和借用出租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射線裝置。
第八十九條 廢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送交原供貨單位回收或上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處理。
第九十條 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員從事所禁忌的作業。對已發現受到職業性損害的人員,應及時安排治療或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
第九十一條 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由職防部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並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第九十二條 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妥善保存職工上崗前、離崗及退休前和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資料,並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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