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工作任務落實限時複命的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04
來源:本站原創
執行工作任務落實限時複命的規定
為進一步增強各項工作落實的責任意識,提高行政命令執行考核的實效性,做到凡事有據可查、凡事有人監察,保證政令暢通,令行禁止,特製定本規定。
一、考核職能部門
1.企管部負責公司安排工作任務落實考核的歸口
管理;負責對各職能部室工作考核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負責對除
安全、生產方麵以外的的各類單項任務和工作的考核;按時通報各階段工作任務落實考核結果。
2.調度室負責對公司安排各部室、各單位生產方麵的各類單項任務和工作的考核。
3.安監處負責對公司安排各部室、各單位
安全及質量
標準化方麵的各類單項任務和工作的考核。
二、複命程序
1.對公司領導在各類工作會上安排的工作,調度室、安監處、企管部按照職能分別做好記錄,並建立考核台帳。
2.公司領導在現場安排的工作任務,由公司領導或現場會牽頭組織部門,按照生產、
安全等
管理職能將相關任務信息及時傳遞到調度室、安監處等考核部門。
3.工作任務落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按照公司要求,認真及時地布置任務,明確落實時間、落實
措施及工作要求,並組織實施。
4.各單位務必在指定時間內,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職能考核部門回複工作落實或完成情況。調度室、安監處隨時將複命情況詳細記錄在案。
5.各單位接受任務後,在執行過程中確有困難,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務,要提前向考核部門說明原因。否則,延誤工作,受命單位負全部責任。
6.調度室、安監處每天下午下班之前將各單位落實結果向有關領導反饋複命,並將考核結果以書麵或電子文檔形式(樣表附後)報企管部。企管部次日早會通報相關工作任務落實考核結果。
7.調度室、安監處、企管部等考核部門對各單位工作落實情況的效果進行核實驗證,發現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次日早會予以通報批評並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次。
8.各單位工作落實情況考核結果納入
管理人員績效考評機製,作為幹部優勝劣汰定期考評依據之一。
上一篇:
“雙基”建設管理製度
下一篇:
值班跟班彙報工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