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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區生產、經營安全防盜工作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05 來源:本站原創
礦區生產、經營 安全防盜工作規定

天能公司發〔2007〕14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區生產、經營領域及各單位的 安全防盜工作,建立群防群治 安全防範責任體係,保障公司公共財產和職工合法財產的 安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所轄區域內的生產、輔助區隊、機關部室及各生產、經營現場(以下簡稱各單位)的安全防盜工作,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單位的安全防盜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群防群治的安全防範責任製。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保衛部負責全公司的治安保衛工作,對全礦各單位安全防盜工作實施宣傳、檢查、指導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健立健全並落實公司各項綜合治理、治安保衛 製度,完善公司防破壞、防盜群防群治安全防範網絡,依法打擊破壞生產設施、盜竊公共財產的不法行為,履行好保衛公共財產和公民合法財產不受侵害的神聖職責;

(二)督促各單位落實安全防盜 製度、機構、組織和人員;

(三)組織開展各單位安全防盜宣傳教育工作;

(四)檢查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防盜工作職責的情況;

(五)指導和協助各單位開展防盜安全檢查,監督要害部位和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 措施的落實;

(六)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處罰權。

第五條 各單位負責組織做好所轄範圍內的安全防盜工作。各單位黨政一把手是本單位管轄範圍安全防盜工作的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分管領導和保衛部門的指導下,製定和完善本單位安全防盜責任製;

(二)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把安全防盜工作納入單位行政 管理、生產經營 管理等責任製內;

(三)建立健全單位內部保衛看護機製,明確專兼職看護人員,並將人員名單報保衛部登記備案;

(四)定期或者經常組織檢查安全防盜工作,對發現的隱患或者漏洞及時整改;

(五)協助保衛部門或公安機關偵破各類盜竊案件;

(六)查處違反安全防盜責任製的本單位人員,落實本單位防盜工作獎懲事項。

第六條 企管部負責對各單位安全防盜工作實施績效考核。

第三章 防盜要求

第七條 物資 管理的防盜要求:

(一)井上下運輸及生產現場的各類材料、工器具、電纜、設備等物資,由相關單位根據其管轄範圍,明確具體 管理人員及其看護責任,做到每班盤點交接;

(二)公司各大門、倉庫、貨場、料場應當建立嚴格的出入檢查 製度,出入物資應當有寫明品名、規格、數量的清單,單、物相符方可放行;

(三)保衛部對出入礦車輛、人員隨時進行治安檢查,防止公共財物流失;

(四)保衛部會同安監處不定期地對下井升井人員進行安全防盜檢查;

(五)物資倉庫必須健全值班、巡邏、守護 製度,並嚴格執行。

第八條 貴重物品管理的防盜要求:

(一)稀有、貴重金屬材料及製成品,應當使用安全庫(櫃)存放,指定專人管理,在經營、使用、流轉過程中,堅持收、發、領、退、售計量登記製度,保證賬物相符;

(二)貴重儀器、設備及珍貴、保密資料,應當使用有防護設備的庫(櫃)存放,指定專人管理,嚴格執行領用、清退、交接等登記手續;

(三)各單位的電視機、錄像機、照相機、收錄機等高檔電器的使用保管應當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 爆炸、易燃、放射源等危險性物品管理的防盜要求:

(一)對生產用雷管、炸藥各類危險性物品,均應按各有關專門 法規、製度的規定妥善保管;

(二)各類危險性物品的生產、儲存和運輸,應當采取安全防盜 措施

第十條 後勤服務及商業網點的防盜要求:

職工食堂、澡堂、單身公寓、招待所等所有後勤服務、對外接待單位及駐礦商業網點,必須建立健全營業員、服務員的櫃台、商品經銷、上下班交接清點、倉庫保管、客人住宿登記、閉店清場、節假日和夜間巡邏值班等安全防盜責任製;

第十一條 現金、票證管理的防盜要求:

(一)各單位及財會部門存放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因特殊原因滯留超額現金的,必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並有專人看管。其他臨時掌管現金的人員也必須妥善保存;

(二)財會部門的房屋、門窗應當安全牢固,存放現金、支票及印章必須有專用 保險櫃, 保險櫃鑰匙必須有專人妥善保管;

(三)財會部門取、送數額較大的現金,必須由財會人員或者保衛人員兩人以上同行。取送巨款,必須有專車專人押送,押送保衛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 物資供應部倉庫、生產區隊臨時庫房和財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值班、巡查守護製度。值班、巡邏和門衛人員,應當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人員數量不足或者不能勝任的,應當及時充實、調整。

第四章 處罰與獎勵

第十三條 保衛部對本規定的執行依據公司治安處罰規定行使監督處罰權;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規定對違規人員實施處罰。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存在不安全隱患的單位,經指出不改的,保衛部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單位主要負責人,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給予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本規定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防盜責任製流於形式,不檢查、不落實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具體負責的看護人員;

(三)不負責人,擅離職守,無視安全防盜工作的責任人員;

(四)發生盜竊案件隱匿不報的責任人員。

第十六條 罰款應當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後五日內送交保衛部。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保衛部可以通知財會部門從其工資中扣交。

第十七條 保衛部收到罰款時,應當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罰款由保衛部統一管理,並每天上繳公司財務部門。保衛部建立相關台帳,並於每月底與財務部門核對一次。

第十八條 對盜竊、破壞國家、集體公共財產,對公司造成損失較大或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以及多次參與盜竊破壞公司財產的人員,移交地方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凡因盜竊、破壞國家、集體公共財產,被地方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或判刑的,一律開除礦籍。

第二十條 因不認真組織落實安全防盜責任製,出現國家、集體財產被破壞或盜竊現象的責任單位,由保衛部門視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和被盜財產的價值,對該單位月度績效考核扣0.5-3分,因績效考核扣發的單位績效工資由該單位黨政一把手、分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共同分擔。

第二十一條 因玩忽職守發生被盜案件,造成國家財產較大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除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予以處罰外,可以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同時按被盜物質賬麵價值的50%對責任部門及相關責任人按照40%、60%進行賠償處罰。

第二十二條 保衛部門破獲盜竊案件後追繳的財物,應當退還被盜單位。

對發生被盜案件隱匿不報的單位,破案後收繳的財物,全部上繳公司,不予退還。

第二十三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安全防盜工作成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保衛部可以申請公司分別給予通報表彰、嘉獎立功、物質獎勵:

(一)主動發現隱患,及時果斷處置,避免盜竊案件發生的;

(二)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線索,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破案,有突出貢獻的;

(三)為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財產,與進行盜竊的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

(四)保衛部有關參與案件破獲、抓獲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員。

第二十四條 獎勵經費從治安罰款中提取,每月兌現一次,每次提取比例不得超過上月罰沒款的50%,由保衛部提出申請,報公司有關領導批準後,提交人力資源部、計財部兌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山西和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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