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體係運行管理考核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07
來源:本站原創
質量/環境/職業健康
安全體係運行
管理考核辦法
天能公司發〔2007〕18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內部
管理,夯實
管理基礎,充分發揮
管理體係運行的作用,促進質量/環境/職業健康
安全管理體係持續有效運行,按照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
安全管理體係運行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我公司管理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公司管理體係的運行監督檢查、內部審核的管理及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管理體係運行的日常檢查與內部審核由企管部歸口管理,落實本辦法的獎懲事宜。
第四條 各單位嚴格按照體係文件規定和本辦法要求組織實施。
第三章 內部審核
第五條 管理體係年度審核方案由企管部負責製定,管理者代表批準後執行,需要時由管理者代表決定增加審核次數。
第六條 管理體係內部審核由管理者代表領導,企管部根據年度審核方案結合上次審核結果和體係運行實際,製定具體的內部審核
計劃並組織實施,落實審核人員,確保審核滿足
計劃要求,達到深化體係運行的目的。
第七條 內部審核報告由審核組長編製,經管理者代表審批後分發至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 對內部審核發現的問題,由企管部依據職責範圍,落實到相關單位或部門,責任單位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糾正或預防
措施進行整改,企管部組織有關人員對審核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並跟蹤驗證整改效果。
第九條 管理體係內部審核資料的保存執行《內部審核程序》有關規定。
第四章 運行控製
第十條 各單位每年應針對體係運行的需要,結合實際,製定培訓
計劃,分層次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
第十一條 各單位行政負責人是所轄範圍內管理體係運行主要責任人,應指定/設置體係管理員,保證管理體係有效運行和相關信息有效溝通。
第十二條 各單位的管理體係運行工作應與實際工作相結合,嚴格按照管理體係文件規定的要求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控製,確保體係運行的實效性。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采取有效
措施,組織管理體係文件的宣貫、學習、培訓,做到每個崗位人員能夠理解文件內容,熟悉本崗位相關要求,掌握操作方法和應急救援知識,了解管理方針的含義和目標的內容。
第十四條 在管理體係運行中關注各類文件的適應性、充分性,收集相關信息,為完善體係文件提供依據;妥善保存管理體係運行的各種記錄,作為管理體係符合性、有效性和持續改進的證據。
第十五條 各單位樹立遵守
法規意識及嚴格執行管理體係文件要求的意識,在運行過程中不斷提高全員素質,帶領本單位全體員工不斷提高管理體係業績,持續滿足管理體係運行要求。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單位根據管理體係職能分配,認真組織實施,積極開展自檢自查活動,不斷提高本單位的體係運行質量。
第十七條 企管部每月組織一次管理體係運行質量及運行績效滾動式綜合檢查。
第十八條 各單位對體係運行情況進行動態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糾正或預防
措施,並進行跟蹤檢查整改情況,保持相應的記錄。
第六章 不符合項的判定
第十九條 內部審核、滾動審核或專項檢查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判為主要不符合項:
1.嚴重違反
法律、
法規及相關要求;
2.造成係統性或區域性嚴重失控;
3.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
4.重複出現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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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或不符合項。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核、滾動審核或專項檢查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判為次要不符合項:
1.文件要求遵守不嚴格,或偶爾不遵守;
2.偶爾的人為失誤;
3.係統不會造成嚴重影響;
4.粗心或筆誤;
5.理解不當而發生的情況;
6.不按時傳遞有關的信息或資料;
7.不按時參加有關的會議、學習等活動;
8.記錄與實際不符等。
第七章 內部審核員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我公司內部審核員的聘任由企管部提出,經管理者代表審核後報最高管理者批準。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核員應具備的條件:
1.經培訓取得質量/環境/計量/職業健康
安全管理體係內部審核員資格證書;
2.能夠正確執行管理體係內部審核的有關規定:
3.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業務管理能力;
4.中專及以上學曆或中級以上職稱;
5.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作風正派;
6.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綜合
評價能力。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核員應履行的職責:
1.指導和幫助相關單位的體係運行管理工作;
2.按照內部審核
計劃安排,按時參加內審工作;
3.遵守審核有關的要求;
4.有效策劃並完成所承擔的審核任務;
5.尊重客觀事實,態度公平、公正;
6.如實填寫審核記錄;
7.按要求報告審核結果;
8.驗證相關糾正
措施或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9.配合和支持審核組長的工作;
10.妥善保存與審核有關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審核員所在單位應支持內審員的工作,保證審核員按時參加審核。
第二十六條 管理體係內部審核員聘任期為三年,對認真履行內部審核員職責,工作成績顯著者可以續聘;對喪失公正性或以權謀私者隨時解聘。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管理體係內部審核質量,給予內部審核津貼每人100元/日,審核組長200元/日;對陪同外部審核的人員實施一次性獎勵,每人次200元。
第八章 考 核
第二十八條 內審/檢查每發現一個不符合,視情節對責任單位罰款50-100元;對發現的不符合不糾正或糾正效果達不到規定要求,每項/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九條 外審發現的次要不符合項,每個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每出現一個主要不符合,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並對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罰款100-200元。
第三十條 對外部審核發現的主要不符合項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並對其單位主要領導罰款100元;對次要不符合項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責任單位罰款1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50元。
第三十一條 導致停止使用體係證書或吊銷認證資格,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並追究其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企管部組織有關人員,根據審核證據和日常檢查結果,對各單位體係運行情況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
標準見附件),每半年一次進行獎懲兌現。
第三十三條 實行百分製考核,對綜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按照單位大小及體係運行的職責範圍給予1000--5000獎勵;綜合得分在70--90分以上的(含70分),不獎不罰。綜合得分在70分以下者,給予500—2000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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