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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管理辦法(附件2)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41 來源:本站原創
瓦斯防治 管理辦法(附件2)

1.各采掘、巷修等施工單位現場施工時,必須按 標準懸掛瓦斯便攜儀,一旦瓦斯超限,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並及時彙報有關部門,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進行重大責任追究。

2.井下嚴禁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每發現一次罰責任者100元。事先不經有關單位(領導)批準使局部通風機停風,均屬無 計劃停風(風筒維修工撤換風筒在規定時間內的除外)。發現無 計劃停風後,施工單位要執行好恢複通風 安全 措施,並將情況報告通防部和調度室。否則,罰責任者200元。

3.無論何種原因造成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後,局部通風區域內作業人員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全部撤出;在巷道內距全風壓回風口不大於3m處打臨時柵欄或派專人在巷道口站崗,防止人員誤入。否則,罰責任者100元。需恢複通風時,必須由瓦檢員檢查瓦斯濃度,符合規定後方準開風機供風,若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必須采取 措施處理。否則,罰款200元。

4.需長期停工的局部通風地點,由施工單位負責於24小時內在施工巷道門口3m內打臨時密閉。否則,每拖一天罰責任者100元。

5.瓦斯排放嚴格按分級 管理 製度及排放 措施執行。一處做不到,罰責任者100元。

6.瓦斯檢查員要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檢查次數、內容對設點進行檢查,必須做到“三對口”,否則罰責任者50元。

7.嚴禁任何人進入盲巷( 措施規定的檢查氣體人員除外)。違者,罰款100-300元。

8.“一炮三檢”記錄本不按規定及時以舊換新,發現一次罰責任人20元。

9.井下人員不隨身攜帶自救器、不會使用,罰款50元。按規定要求應佩帶便攜儀而未戴者,罰款200元。

10.建築的風門、柵欄、密閉、風障、風橋等設施,都要有編號,說明牌板;字跡要清楚、內容要準確;風門、柵欄、密閉、風障五米內不能有雜物,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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