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兗礦集團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41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監控係統 管理辦法(附件3) 為加強公司 安全監控係統的 管理,保障 安全監控係統的正常使用,根據兗礦集團發〔2007〕20號文關於印發《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礦井 安全監控係統 管理規定》通知的要求,結合天池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天池公司《安全監控係統 管理辦法》。
一、各施工單位編製采掘作業 01manbetx 安全技術 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編製不合格的不予審批。
二、安裝前,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 01manbetx 安全技術 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別報通風和機電部門。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全監測工在場監護。對於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按要求配合安裝調試的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給予單位負責人罰款200--500元。
三、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供電必須可靠。掘進工作麵應設專用線路或按機電部指定線路作為安全監控係統的供電電源;采煤工作麵應利用負荷設備少,穩定可靠的供電線路或敷設專用線路作為安全監控係統的供電電源。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因配電原因導致監控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給予機電部門、使用單位和有關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罰款200--10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四、分站、傳感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安裝完畢,經驗收通過後,由設備所在地點的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源箱及電纜等裝置和線路,必須由采掘 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對於維護裝置、儀器不利的或故意損壞裝置和儀器的以及擅自停用的,視具體情況罰款500--1000元;故意損壞設備,造成設備無法修複的對使用單位給予設備本身3倍以上罰款,並報公司處理。
五、安全監控係統和斷電控製係統未安裝工作麵嚴禁開工,否則給予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罰款。
六、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拆除和改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測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同意,報告通風及機電管理部門、公司調度中心,並製定安全 措施後方可進行。未按要求執行的給予審批單位和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200--500元。造成通訊中斷的給予罰款500--1000元。
七、井上、下傳輸線路無故造成監控通訊線路中斷或線路故障的,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3000元以上罰款。
八、炮掘工作麵爆破前,掘進 班組長將甲烷傳感器撤至安全距離,防止爆破時崩壞設備.爆破後, 班組長應及時將傳感器移到規定地點(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不小於200mm,距掘進工作麵不大於5m)。施工單位因噴漿、放炮,灑水等原因破壞線路和設備造成失爆責任的由使用單位負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或報公司領導處理.造成信號中斷、分站、電源箱、傳感器損害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200--1000元或按設備原價處罰。
九、采煤機上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采煤機司機負責監護。采煤機工作時由司機隨身攜帶,停止時,便攜式甲烷報警儀應懸掛在采煤機的上方。掘進工作麵的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由工作麵當班班長負責,懸掛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不小於200mm,距掘進工作麵不大於5m。未按要求攜帶和懸掛的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
十、安全監控設備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調試、校正。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監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 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試一次,並有調校記錄。未按要求調試的給予通防工區罰款200--500元。
十一、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每7天必須進行一次現場測試,由監測工負責調試,使用單位電工或機電部門配合調度室協調,因任何單位影響正常調試的,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200--500元。造成無法確定是否斷電的責任由影響正常測試單位負責。
十二、采掘單位在施工完成後,應及時繳回或回收安全監控裝置、儀器和電纜、監測工現場監護。對於不及時回收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200--800元。
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在本辦法前有關安全監測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矛盾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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