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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絲繩使用管理與檢查考核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46 來源:本站原創
鋼絲繩使用 管理與檢查考核辦法

天能公司便發〔2008〕3號

為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抓好鋼絲繩使用 管理,為 安全生產提供保障,根據《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要求,結合公司相關文件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一、責任範圍

(一)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的運輸業務,根據業務歸口 管理的原則,鋼絲繩 管理主管部門為生產技術部,生產技術部必須設有專人管理。鋼絲繩管理的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提供礦井生產用繩 計劃,參與新繩到貨後的質量驗收和檢驗工作。

2.負責井下新安、更換絞車用繩的審批工作,建立鋼絲繩使用台帳和報表。

3.每周對在用鋼絲繩進行以下 安全質量檢查:包括鋼絲繩的壓接固定、連接裝置、走繩跑偏、插接、鉤頭、斷絲、磨損、鏽蝕、繩股變形等情況,根據《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第398條—415條有關規定下發整改單,並負責監督整改與考核。

4.監督督促使用單位建立班檢 製度,並定期對鋼絲繩班檢記錄進行檢查。

5.負責井下各類絞車(Ф1.2米以上的大型絞車除外)用繩量的考核工作。

6.負責回收鋼絲繩的複用及處理工作。

(二)機電部負責Ф1.2米及以上大型絞車鋼絲繩的管理。

1.建立大型絞車所用鋼絲繩台賬。

2.負責大型絞車鋼絲繩的 計劃、使用考核。

3.建立完善副井絞車鋼絲繩日檢 製度

4.定期聯係有資質的單位對大型絞車鋼絲繩、鉤頭進行檢測和試驗。

二、鋼絲繩使用與管理

1.使用單位必須有分管領導,並設有兼職鋼絲繩檢查員,負責本單位的用繩狀況和管理工作。

2.各單位於每月25日前,向生產技術部提供下月用繩 計劃

3.生產技術部審核、彙總、編製全礦鋼絲繩用繩 計劃,經分管領導簽字後交供應部門組織進貨。

4.領用鋼絲繩,必須注明使用地點、絞車型號規格、編號以及鋼絲繩的繩徑、繩長等,由鋼絲繩管理組審核、分管領導簽字後,方可發放新繩。

5.用繩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煤礦安全 01manbetx 》中的鋼絲繩使用、管理規定。

6.用繩單位必須作好絞車鋼絲繩的檢查維護工作,維修人員和絞車司機上崗後先作認真檢查,並作好記錄。

7.對井下使用的各類絞車,因生產需要變更使用地點時,使用單位必須到相關單位組辦理調賬手續。

8.各單位使用絞車時,把勾工負責鉤頭15米內鋼絲繩的檢查,其餘由絞車司機負責。

9.上下井運輸材料、設備時,嚴禁使用新繩封車。

10.撤除上井的絞車,一律實行繩、車分離,絞車交機廠檢修,鋼絲繩交生產技術部銷賬。

11.使用中的絞車需要換繩時,在辦理新繩領用手續後的5日內,將更換下的舊繩升井交生產技術部進行銷賬。

12.生產技術部對舊繩進行整理、分類碼放、妥善保管,做好複用工作,鋼絲繩的報廢必須經礦鑒定小組鑒定後,方可辦理報廢手續。

13.安、撤工作麵所用鋼絲繩,以實際使用長度發放不計入單位材料費,但在使用過程中更換的新繩須計入使用單位材料費。

14.領用回收複用的鋼絲繩,不計入單位材料費。

15.絞車的選擇:絞車的選擇應根據線路的長度、坡度、提升(最重)物體的重量等,參照絞車的技術參數合理選擇絞車,必須有計算依據。

16.鋼絲繩的選擇:

(1)無特殊要求,井下輔助運輸絞車一律選用6×19股(1+6+12)纖維芯鋼絲繩。

(2)除工作麵安撤支架回柱絞車用鋼絲繩可適當增大繩徑外,其餘地點絞車所選用的鋼絲繩不應大於絞車標稱繩徑。

(3)繩徑超過18mm的鋼絲繩,必須遵照《 煤礦安全 01manbetx 》有關規定進行試驗。

(4)輔助運輸絞車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6.5,運行中安全係數不得小於6。

17.鋼絲繩的固定:

(1)絞車滾筒上必須設有卡繩裝置,不得係在滾筒軸上。鋼絲繩繩卡不得少於兩付且固定牢靠。

(2)不得減少鋼絲繩的股數進行固定,繩卡後繩頭餘量不得大於150mm。

(3)滾筒上的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4)滾筒上的母繩最低不得小於3圈繩,但最多不宜超過一層半繩。

18.絞車的上繩量:

(1)選用絞車標稱繩徑的鋼絲繩時,其上繩量不得多於絞車的額定容繩量。

(2)選用比絞車標稱繩徑小的鋼絲繩時,其上繩量可多於絞車的額定容繩量,但滾筒的邊緣應高出最外層鋼絲繩繩徑2.5倍的高度。

(3)采用增加滾筒邊高度的絞車時,其上繩量可多於絞車的額定容繩量,但滾筒的邊緣應高出最外層鋼絲繩繩徑2.5倍的高度。

19.關於插接鋼絲繩的管理規定:

(1)鋼絲繩插接接頭的使用範圍:

a.平巷運輸設備;

b.30°以下傾斜井巷中專為升降物料的絞車;

c.斜巷無極繩絞車;

d.斜巷架空乘人裝置。

(2)鋼絲繩插接方法及使用範圍:

煤礦井下鋼絲繩的插接方法一般分為兩種:小接法和大接法。

a.小接法:俗稱插繩法。用於絞車繩頭(鉤頭)、絞車繩中間接頭和吊裝繩索(繩套)的插接。

b.大接法:俗稱隨繩法。用於無極繩絞車,如連續牽引車、斜巷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的插接。

(3)鋼絲繩插接長度要求:

a.絞車繩頭(鏵頭)、扒裝機用繩的插接長度:不小於鋼絲繩直徑的30倍。每台設備鋼絲繩的接頭不得超過2個。

b.吊裝繩索(繩套)的插接長度:不小於鋼絲繩直徑的30倍。

c.斜巷運輸絞車,禁止用“小接法”製作中間街頭。必須接繩時,在斜巷傾角α< 20°時,可以用“大接法”製作接頭(即隨繩),接頭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α>=20°時,運輸絞車的鋼絲繩不允許有中間接頭。

d.無極繩絞車鋼絲繩的插接(隨繩)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e.20耙裝機主繩一律選用Ф16mm的6×19股(1+6+12)纖維芯鋼絲繩,副繩一律選用Ф13mm的6×19股(1+6+12)纖維芯鋼絲繩,其管理屬於絞車鋼絲繩管理範圍內。

三、獎罰規定

1.鋼絲繩在使用中,因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操作不當造成的絞車母繩排列混亂、母繩壓繩不牢固、碾壓個鉤頭、打彎扭結等現象,每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績效考核扣0.1分。

2.操作使用其他單位的絞車時,必須經絞車維護單位同意,否則發現一次罰使用單位100元。

3.絞車的輔助設施(包括架繩輪、擋繩輪、地滑子等)必須齊全完好,否則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4.因工作急需,未到生產技術部辦理審批領用手續而領用新繩的,須在2日內補辦,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5.上井檢修交機廠的絞車,每發現帶繩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並責令將繩退回生產技術部。

6.回收鋼絲繩的數量,應不低於原繩(以鋼絲繩管理組記錄)長度的80%,否則每少交1米罰責任單位50元。

7.維修工、把勾工、絞車司機,不按規定對鋼絲繩進行班檢工作或無檢查記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元。

8.使用新鋼絲繩封車,每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300元,績效考核扣0.3分。

9.各單位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對鋼絲繩的領用、發放、使用、維護、回收、管理、建賬等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否則每發現一次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50元。

10.鋼絲繩在使用和管理中有違反第二項管理規定的,一次一項扣罰款50元,績效考核扣0.2分。

11.依據公司有關專項材料 管理 製度,按內部市場辦統計數據對相關單位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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