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轉供電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53
來源:本站原創
外轉供電
管理辦法
天能公司發〔2007〕1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公司外轉供用電
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
安全、經濟、合理的使用電力,堵塞漏洞,避免損失,保證供用電的
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兗礦集團有限公司外轉供電
管理辦法》,結合公司供電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償使用公司電力資源的駐公司辦事機構、個體攤點、外來施工隊和臨時用戶。
駐公司辦事機構、個體攤點、外來施工隊和臨時用戶統稱外部用戶。使用我礦電力資源的外部用戶稱為外轉供電用戶。
第三條 礦屬外轉供電
管理單位要加強對外轉供電用戶的管理,嚴格控製新增外轉供電用戶數和用電量。對已經存在的外轉供電,必須依據本《辦法》進行規範,並在適當的時候逐步縮小外轉供電的規模和數量。對確因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改善地企關係和外來臨時施工單位的需要而增加的外轉供電,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外轉供電管理實行領導負責製,並采取分級管理的辦法,由總經理、機電副總經理、機電總工以及機電部、計財部、水電暖工區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專(兼)職管理機構,負責外轉供電管理工作,並接受礦紀委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外轉供電管理單位職責
一、機電部職責
1.宣傳、普及電力
法律和行政
法規知識;
2.建立健全用戶檔案;
3.檢查外轉用戶執行供用電協議情況;
4.檢查外轉用戶
安全用電、節約用電情況;
5.查處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
6.負責對水電暖工區外轉供電工作的日常管理;
7.負責牽頭組織與外轉供電用戶簽定外轉供電協議;
8.每月進行供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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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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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表報集團公司備案。
9.根據國家或集團公司批準的轉供電價,並參照上年度礦井用電綜合電價,製定出本年度的外轉供電電價;負責定期對外轉供電高、底壓計量表進行校驗。
二、水電暖工區職責
1.負責高、低壓外轉供電計量裝置的安裝、檢驗、更換和拆除;
2.負責高、低壓外轉供電計量表的鉛封、表碼的抄讀、統計和上報;
3.負責高、低壓外轉供電礦屬供電線路、供電設備和計量裝置的日常檢查和維護。
4.負責對外轉供電計量總表的鉛封、表碼的抄讀和統計;
5.負責外轉供電用戶電費的統計、上報和催交;
6.負責外轉供電線路、供電設備和計量裝置的業務管理;
7.負責建立電費計量收費台帳。
三、計財部職責
1.負責外轉供電電費的收取;
2.定期向有關單位通報外轉供電電費收繳情況。
四、紀委職責
1.對外轉供電用戶情況、電量的統計和電費的收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外轉供電相關文件的製定及用電協議的簽定進行監督。
第三章 計量管理
第六條 所有使用公司外轉供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裝表計量,並按規定交納電費。
第七條 為提高計量的準確性,計量表必須安裝在就近的變電所內或指定的配電點,並裝設總表和分表同時計量。
第八條 外轉供電用戶計量表和電源控製開關由管理單位負責安裝和維護,開關以下線路由用戶自行安裝和維護。外出纜線的規格應滿足用電
安全要求,外出纜線要敷設規範,不得危及供電安全,
第九條 計量表的日常管理由變電所管理單位負責,所用電表由公司統一購買,電表及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加封、啟封、校驗及表計接線等工作由水電暖工區負責,費用由用戶承擔,費用結算單據由水電暖工區出據,費用由公司計財部統一收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收取各種費用。
第十條 計量表必須經法定指定單位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在用計量表按規定進行周期校驗,在校驗中發現的不合格計量表要堅決更換。
第四章 供電管理
第十一條 10kV級及以上,35kV級以下電壓等級的外轉供電,必須由公司主要領導審批,其中對於單用戶外轉供電容量在500kVA以上的,或單一線路外轉供電容量在1000kVA以上的,必須報集團公司備案;10kV以下的轉供電由公司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二條 外轉供電工作必須保證礦井生產用電的安全。
第十三條 嚴格控製新增外轉供電用戶數和用電量,對已經存在的外轉供電用戶,必須依據本《辦法》進行規範,並在適當的時候逐步縮小外轉供電用戶。對確因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改善地企關係和外來臨時施工單位的需要而增加的外轉供電用戶,必須嚴格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外來施工單位辦理用電時,必須提供施工安全
措施和用電申請到礦安監處、保衛部辦理有關手續後,到機電部填寫《天池公司對外供電(水、暖)審批表》,經各級有關領導逐級審批同意後,機電部根據用戶用電負荷辦理安全用電保證金認定手續,由用戶將保證金交公司計財部,持收據到機電部簽訂供電協議後,機電部開具供電通知書,再由水電暖工區責裝表供電。
第十五條 用戶要終止使用我礦外轉供電,需提出書麵申請,由機電部核實後,開具停電通知書,由水電暖工區負責拆除供電裝置,用戶持機電部證明和保證金收據到公司計財部辦理退款。
第十六條 用戶在辦理終止用電手續時,有欠費或應賠供電設施費,由公司計財部在其保證金中扣除,餘額退還用戶。
第十七條 用戶應嚴格遵守《電力法》、供電協議和天池公司外轉供電的有關規定,自覺管理好各自的用電設施,積極配合礦有關管理單位的檢查和指導工作。用戶在用電期間,應按時交納電費,杜絕盜電、私自外供電和損壞供電設施情況的發生,否則,一經查實,將解除供電協議,終止供電。
第十八條 外轉供電用戶必須繳納安全用電保證金。
第十九條 安全用電保證金收取範圍及
標準
1.商店等用電戶:每一線位300元。
2.駐礦施工臨時用戶:
用電負荷在10kW以內繳納500元;10kW及以上繳納1000元。
第二十條 外轉供電必須簽訂供電協議,協議中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1.供電地址、供電時間和供電質量;
2.準用電負荷和用電地址;
3.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結算方式;
4.供、用電設施的產權和維護責任的劃分;
5.合同的有效期限;
6.違約責任;
7.糾紛解決方式;
8.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五章 電力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按照協議規定的用電指標,合理使用電力,不得超指標用電。未經供電單位許可,用戶不得擅自向外轉供電。
第二十二條 當供電方遭遇不可抗力或進行緊急避險時,可以中止外轉供電。
第二十三條 當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時,供電單位可中止或限製供電。
1.拒絕接受用電檢查者;
2.拖欠電費,經通知催交逾期不交者;
3.受電裝置經檢驗不合格,在指定整改期間未改善者;
4.用戶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超過
標準,或有衝擊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係統電能質量產生汙染,以及功率因數長期不符合規定,在規定限期內不采取
措施者;
5.在限期內不拆除私增用電容量者;
6.在限期內拒不交付違約用電引起的費用者;
7.違反安全用電、
計劃用電有關規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轉供電力者;
9.確有竊電行為;
10.國家明令禁止的工程和生產作業;
11.嚴重違反供用電協議者;
12.其他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用戶應按規定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安全檢查、檢修和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電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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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發生。用戶發生重大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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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應及時向供電方通報。
第二十五條 用戶的用電設施與電力係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由供電單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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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整定和校驗。費用應由用戶負責。
第二十六條 用戶應嚴格遵守供電方的用電管理規定,禁止竊電和違章用電。對於用戶的竊電和違章用電行為,供電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供電方的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供用電的安全,供電方應定期或不定期對用戶用電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 竊電的製止與處理
第二十八條 竊電行為包括:
1.供電單位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2.繞越供電單位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3.偽照或者開啟供電單位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4.故意損壞用電計量裝置;
5.故意使供電單位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第二十九條 供電方對查獲的竊電行為,應予以製止並當場中止供電,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竊電量按下列方法確定:
1.在供電單位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
2.其他竊電行為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
第三十一條 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按至少一百八十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用電或竊電,造成供電單位的供電設施損壞的,用戶必須承擔供電設施的修複費用或予以賠償;導致他人財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由用戶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第七章 電費收取
第三十三條 外轉供電電價可執行國家或集團公司批準的電價,也可由供用電雙方協商,但電價不得低於本礦用電的平均單價。供電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計量表電量的基礎上加收線變損。
第三十四條 用戶應按時繳納電費,逾期未繳納電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1‰至3‰加收滯納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單位可按照協議約定內容停止供電。
第三十五條 用戶如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按照協議約定的其他方式解決。
第八章 處罰
第三十六條 各類處罰按層次進行:公司領導、紀委發現問題對機電部進行處罰。機電部發現問題對水電暖工區管理單位進行處罰;水電暖工區等單位發現問題直接對用戶進行處罰;所有罰款由罰款者開具通知單,交公司計財部落實。
第三十七條 在公司屬各管理部門轄區內出現電力資源被盜、私自外供和電力設備被損現象,每發現一次,將按以下規定處罰:
1.對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各罰款50—100元;罰責任單位200—500元,由責任單位落實到具體責任人。
2.對盜竊電力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每發現一次,給予被盜電量總價的1—5倍罰款,無法確定數量的,每發現一次,處以500—10000元的罰款。
3.對私自外供電的單位和個人,對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各罰款200—5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並核算出私自外供電量的同等價值交納電費。
4.對故意損壞供電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按損壞設施價值的兩倍予以處罰。
5.家屬區公共區域內發現電力資源被盜現象,由水電暖工區和家委會負責,對兩單位的黨政負責人各罰款50—1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200—500元,由責任單位落實到具體責任人。
6.公司屬職工盜竊電力資源,對其所在單位黨政負責人各罰款50—1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
第三十八條 變電所維護人員和負責抄表人員應盡職盡責,凡發現有弄虛作假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100—50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水電暖工區應嚴格按照機電部的通知對用戶辦理停、送電手續,否則,將對責任人按每戶50—100元進行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200—5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水電暖工區應全力配合機電部的管理工作,對不聽從工作安排,或有意拖延時間造成不良後果的,將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機電部對供電管理監督不力、檢查不到位,或發現問題未能及時安排有關單位解決,對機電部負責人處以50—1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原國家電力公司《供電營業規則》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的有關內容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機電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