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55
來源:本站原創
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
管理規定
一、機電部防爆檢查組是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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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第489條規定成立的專業檢查組。防爆組的職責是對全礦防爆電氣設備的性能進行檢查和監督。檢查依據
標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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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設備完好
標準》,GB3836-93《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二、任何新進防爆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都必需具備產品合格證和國家指令防爆檢驗單位出具的防爆合格證,無兩證設備一律不準入礦使用。
三、任何防爆電氣設備(含修理後)入井前必須有煤安標誌經機電部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防爆性能,確認合格後,簽發“防爆合格證”後方可下井使用。
四、不經機電部發放的防爆電氣設備,購置單位應向機電部提出發放申請,確認合格後,方可發放使用。
五、私自使用者,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由此引起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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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自負。
六、凡上級部門或機電部檢查出失爆處,責任單位必須當場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整改時間,複驗時發現仍未整改,除加倍處罰外,應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七、機電部所聘請的各單位兼職防爆檢查員負責本單位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的日常檢查。
八、各單位負責人必須對兼職防爆檢查站員工作全力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其工作。
九、各單位兼職防爆員如有更換,應立即通知機電部防爆組,否則罰責任單位50元。
十、人力資源部每年至少對專兼職防爆檢查員培訓一次。
十一、失爆一處,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2000元。
十二、本規定執行情況,每月度機電部進行一次綜合考核,每年評比一次,對防爆設備
管理、維護好的單位,由機電部出具證明,請礦領導審批後,由勞資部辦理,給予適當獎勵。
十三、機電部防爆組應認真檢查,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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