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電器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5-29 13:06
來源:本站原創
小型電器
管理規定
為保證礦井供用電
安全,加強礦井電氣運行
管理,切實管好、用好小型電器,使小型電器的損耗降到最低水平,根據《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生產礦井質量
標準化
標準》有關,特製定小型電器
管理規定。
一、適用範圍及職能
1.適用範圍
本
管理辦法適用於天池公司所有小型電器,主要有:插銷、按鈕、接線盒、打點器、電鈴、照明燈、組合信號等。
2.職責
機電部是全礦小型電器管理的主管部門,小型電器管理組(以下簡稱小電組)是機電部小型電器管理的業務職能組,對全礦小型電器的
計劃彙總進貨驗收、領取、發放、調配、現場檢查、地麵修複、檢驗、報廢等實行統一管理;使用單位對各自的小型電器的使用、維護負全麵的管理責任,使用單位必須設一名專(兼)職小型電器管理員報機電部備案,負責本單位小型電器的領取、使用、驗收、回收等工作,並建立小型電器領用手冊。
二、
計劃編製、采購與庫存
1.小電組根據全礦實際消耗情況,編製小型電器整件或配件的購置
計劃,由機電部審核、報礦分管領導批準。
2.新上工程增加的小型電器,使用單位必須提前一月提出申請
計劃報小電組,小電組經核實後,需購置的報計劃購置,計劃外的小電組不予發放,因此而影響生產的由使用單位負責。
3.各單位計劃編報需經單位負責人和編製人蓋章,一式三份,並注明使用地點、規格及數量。
4.器材部根據小電組申報批準的計劃必須按時供貨。
5.小型電器進貨後,由器材部組織小電組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小型電器由小電組領回保存。
6.各類照明燈具由使用單位自行編製計劃。
三、使用與調配
1.小電組對新進的、使用中的、檢修後的小型電器,進行編號、建賬、建卡、掛牌管理,必須做到賬、卡、物、牌板四相符。
2.小型電器在下井前必須進行防爆檢查,貼防爆合格證,合格後方準下井。
3.各單位需用小型電器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到小電組辦理領用手續。申請應注明所需電器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使用地點等,小型電器的正常使用,一律實行交舊換新,特殊情況下,可先領新後交舊,但交舊時間不得超過2天。
4.凡井下撤除不使用的(或更換下來的)小型電器,使用單位必須在三日內回收上井,交還小電組,並辦理相應的手續,每拖延一天按原值6%罰款。凡因回收不及時造成損壞和丟失的,按原值100%給予賠償。
5.使用中的小型電器,使用單位要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完好,杜絕失爆,並不得私自轉讓。因維修或管理不善造成損壞和丟失的,按原值的100%給予賠償。
6.凡交回小電組的小型電器,零部件必須齊全,否則按其輕重給予處罰。
7.新施工安裝或使用中的小型電器需單位之間移交時,小電組參與移交驗收,並辦理相應的手續,否則按原單位使用對待。
四、檢修
1.使用中的小型電器由各單位自行檢修維護。
2.回收上井的小型電器由小電組進行檢修,小電組要對收回的小型電器及時進行修複,並確保檢修質量,以保證生產的需要。
五、檢查
小電組對井下小型電器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每月一次,檢查監督小型電器的使用情況,井下小型電器必須保持完好,杜絕失爆,每檢查出一處失爆,罰使用單位200元。各單位小型電器完好率要達到95%以上(含95%)。檢查結果,小電組應及時下整改通知單,並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加倍處罰。
六、其它規定
1.小型電器(包括配件)購置費用由機電部納入礦井材料消耗計劃。
2.小型電器的年消耗量,嚴格控製在礦規定的計劃內,對超出或節資部分,按礦規定給予獎勵或處罰,罰款或獎勵款項由小電組彙同財務部辦理有關手續。
七、附則
1.本管理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2.本管理辦法與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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