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麵供電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5-29 13:09
來源:本站原創
地麵供電
管理規定
第一部分
管理責任
第1條 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和副總
工程師分別負責本公司供電
管理的行政和技術組織協調,對全公司供電的
管理和技術業務全麵負責。
第2條 業務部門的職責:機電部是供電主管業務部門,牽頭組織檢查、考核
安全用電情況,查處違規用電現象,負責公司各類新增負荷的審批,傳達貫徹上級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有關
法規和業務部署。保衛部、企管部、安監處、調度室和水電暖工區等單位要協助機電部進行用電
安全檢查和違規用電的檢查處理。機電部牽頭每月組織一次大範圍的地麵用電檢查。每周五的地麵
安全大檢查必須將違規用電檢查列為一項重要內容。
第3條 基層單位的職責:
(一)水電暖工區負責對施工單位、職工家屬用戶按表計量,做好計量裝置的使用監督檢查、健全用戶電表台帳,並按時抄表收費;負責地麵供電係統,包括35KV變電所、副井箱式變電站、生活區箱式變電站、1號井、2號井變電所和架空線路等所屬範圍內的日常維護;負責用電統計報表及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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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機電工區、皮帶工區和水電暖工區,在抓好
安全供電的同時,積極配合機電部做好安全 、
計劃和節約用電管理,配合作好“避峰填穀”、停產檢修、安全技措和設備維檢等工作。
(三)各單位負責本部門範圍內的所有用電設施(包括電纜、電器和通訊網絡係統)的安全、節約、維護以及質量
標準化工作。執行公司有關規章
製度,在保證本單位電器設備(設施)完好、安全可靠的同時,加強對職工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的教育。
第4條 用電
計劃的審批權限在機電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允許私自接火用電。申請搭火和具體施工時由水電暖工區負責。
第5條 各單位對所屬電氣設備(設施),必須指定專人維護,必須建立健全崗位責任製、巡回檢查製、現場交接班製等規章
製度。
第6條 各單位使用空調器、電熱器和非生產用電動機械等大功率電器,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簽字後到機電部登記,由機電部配發“天池公司特殊電器用電許可證”,並在機電部指定專用線路上使用,由水電暖工區具體實施。單身宿舍嚴禁使用各種燒水、做飯、取暖及大功率的電器設備。
第7條 工廣區、辦公室、職工宿舍等公共場所的照明要做到天不黑不亮,人走燈滅。路燈、節日彩燈、霓虹等工廣照明應采用光控或集控,科學合理設定開燈時間;所有照明燈具的功率不應超過60W。
第二部分 計量收費及管理
措施
第8條 收費範圍:包括1號井、2號井、西窯洞各住戶、臨時住戶。
第9條 收費
標準:暫時按照0.6元/度收費,以後根據每月用電報表統計的平均電價進行收費。臨時住房、不便裝設電表的用戶按照當月各用戶平均用電量收費。
第10條 抄表及繳費時間:水電暖工區於每月1日對所有電表抄表計量。各住戶及外轉用電單位務必於每月15-18日憑水電暖工區出具的證明到財務部繳費。
第11條 電表箱的鑰匙由水電暖工區保管,電費的收取及抄表由水電暖工區安排專人負責。機電部、保衛部、後勤部、企管部聯合現場監督。
第12條 水電暖工區負責填報“電費回收獎罰結算審批表”,經財務部、企管部、機電部審核,分管副總經理簽字,報請總經理審批,提取回收電費金額的10%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第13條 公司對違章供電、用電的單位或個人,按如下規定處理。
(一)對未按規定申報
計劃或申報
計劃未經批準,擅自改線搭火者,給予100-300元罰款,並予以拆除。
(二)對違章用電的職工,按公司安全獎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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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三)對無正當理由,不按公司峰穀用電計劃用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100-300元的罰款。
(四)未經過分管副總經理審批,任何用戶(包括按表收費的用戶)不得使用功率大於300W的電器,對違反規定使用大功率電器、電動機械的單位或個人,罰款500-1000元,並沒收相應電器。檢查中發現用戶有大功率電器(包括電飯煲、電磁爐、電爐子等大於300W的電器), 視為正在使用,一律沒收並罰款500—1000元/件。
(五)每發現一盞長明燈,罰款100元,同時連掛單位責任人;單身職工宿舍有常明燈罰當室所有住宿者,其走廊樓梯有長明燈罰該樓管理人員;辦公樓走廊、門庭的常明燈罰臨近單位。
(六)對職工家屬宿舍、經營承包單位、以及其他用戶未裝表計量而用電者,罰責任人500-1000元,對擅自啟封、拆卸、故意損壞電能表和采用其它手段偷用電行為,每發現一次罰單位或個人1000元,並按前期用電量的兩倍計收本期電費,造成電能表損壞的照價賠償。
第14條 所有計量電表箱,開啟時應由機電部、企管部、水電暖工區等單位現場監督,嚴禁單獨開啟表箱,每發現一次,罰操作人員300元,兩次以上調離工作崗位。
第15條 對在供電管理、計量收費等工作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違犯紀律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16條 對違章供電、違規用電的罰款,按罰款金額的50%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第17條 用電安全監察人員檢查發現用電安全存在隱患的,應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除停止其用電以外,對有關部門責任人要給予100—200元的處罰。
第18條 對於逾期不繳電費者,停止供電,從工資扣除,不能扣工資的加倍強行收取。
第三部分 地麵供電的
安全技術
措施
第19條 嚴格執行《
煤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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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安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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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池公司《關於加強機電管理的實施細則》等
法規
製度的有關規定。所有停送電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兩票三製”,嚴格執行《電業安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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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規定的“保證安全的組織
措施”和“保證安全的
技術
措施”。工作票簽發權限按照天能發[2006]15號通知執行。
第20條 配電室管理:
1.配電室應盡量靠近電源,並應設在無灰塵、無腐蝕介質、無振動且地勢較高的地方。
2.配電室應能自然通風,並應采取防止雨雪和動物出入措施。
3.配電屏每一回路應裝設短路、過負荷保護裝置,並應標明用途標記。
4.配電屏後部檢修通道兩端應設防護欄。
5.配電屏前應鋪設絕緣膠墊(厚8-10mm,寬800mm)。
6.配電室(包括變壓器)應由專人管理,應有停送電
製度、變電所安全保衛製度、變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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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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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關部門製度,並有電工維修記錄、符合運行記錄、幹部上崗檢查記錄等有關記錄。
7.配電室應備有足夠的滅火器材和電氣安全用具。
第21條 配電線路
1.現場使用的電源電纜應采用設置電纜溝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明設或直接埋地。
2.一般電纜埋地時,必須采用鐵管或聚氯乙稀管穿管保護,且埋深0.6米以上。
3.電纜沿牆或沿電杆設置,其固定點間距應保證電纜能承受自重,其固定點應采用塑料紮線或軟質線材加絕緣墊固定防護。不得直接使用鐵絲等硬質線綁紮固定。
4.施工現場內嚴禁使用塑料電線。
5.手持電動工具和臨時照明燈具的電纜電線不得有接頭。
6.任何情況下負荷電纜(電線)至多隻允許有一個接頭,電纜接頭在室外或潮濕地方除用絕緣膠布包紮,還要用防水膠布包紮,並采取措施防止接頭受力。
第22條 配電箱、開關箱
1.配電控製應分三級設置,即總配電箱(配電盤)→分配電箱→開關箱直接控製用電設備。分配電箱應考慮用電設備分布情況,分別裝在用電設備比較集中的地方。分配電箱與開關箱距離力求縮短,一般不應超過30 米。
2.現場施工設備一般應實行“一機一箱”,即:每個開關箱控製一台設備,不宜一箱多閘,控製多台設備。
3.所有設備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嚴禁一閘多機。
4.各種設備的開關箱內,除應裝設過負荷、短路、漏電保護器外,還必須裝設隔離開關,以便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使用電設備實行電源隔離。
5.配電箱、開關箱應采用鐵板製作,箱內電器應安裝在金屬或非木質的絕緣板上,金屬箱體、金屬安裝板以及箱內電器的不帶電金屬底座、外殼等必須保護接零。
6.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必須可靠完好,不準使用破損、不合格的電器。箱的進出線必須設在箱體的下端,嚴禁設在箱的上頂麵、側麵、後麵或箱門處,進出電纜應在出線口處予以可靠固定。進出箱體的電纜剝皮不得超過箱體。
7.配電箱、開關箱內應分別設置工作零線端子板和保護零線端子板,其中工作零線端子板應和箱體絕緣。
8.配電箱、開關箱內應保持整潔,不得放置任何雜物。
9.配電箱、開關箱必須可鎖、防雨。
10.室外設置總配電箱、分配電箱宜采用固定式,其箱底與地麵的垂直距離應在1.3m-1.5m之間,且箱體與基礎應連接牢固、端正。
11.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堅固的支架上,且其箱底與地麵的垂直距離應在0.6m-1.5m之間。
12.配電箱、開關箱周圍應有足夠兩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礙操作、維修的物品; 不得有灌木、雜草。
13.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宜分別設置。
14.施工現場及其現場庫棚和臨時宿舍,每一單相回路照明開關箱所控製的燈頭和插座的數量不得超過25個,且照明開關箱內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
15.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關分閘斷電,並懸掛停電標誌牌,嚴禁帶電作業。
第23條 漏電保護器的裝設
1.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除作保護接零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器,漏電保護器應裝設在開關電源隔離開關的負荷側。
2.采購、使用和安裝漏電保護器時,必須檢驗產品是否有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合格證。應選用容量適合的漏電保護器,並按說明書安裝使用。
3.施工現場用電要實行分段保護,形成最少二級的漏電保護網,即總配電箱或分配電箱設第一級,末級開關箱設第二級。
4.用於線路末端保護人身安全的二級漏電保護器,一般場所可選擇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30毫安、能在0.1秒內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在潮濕場所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15毫安、額定漏電動作時間在0.1秒以內的漏電保護器。
5.現場使用的平板振動器、振搗器、水磨石機、地麵抹光機、無齒鋸、電鑽等手持式電動工具,其末端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15毫安、漏電動作時間小於0.1秒的漏電保護器。
6.安裝時,應注意區分漏電保護器的工作零線和保護零線,工作零線一定要穿過漏電保護器。穿過漏電保護器的工作零線不能重複接地,否則漏電保護器會產生誤動作。
7.保護零線嚴禁穿過漏電保護器。
8.對運行中的漏電保護器應定期進行檢查,每周至少檢查一次,並做好記錄。
9.運行中的漏電保護器發生動作後,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方能進行合閘操作,嚴禁帶故障強行送電。
第24條 接零保護
1.現場施工接地用的電源為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係統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係統。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專用保護零線連接,專用保護零線一般應由變壓器的工作接地引出; 如由其它變電室供電的,其保護零線可在現場的總配電箱或第一級漏電保護器的電源側的零線引出。保護零線必須做重複接地。
2.保護零線在任何地方不得裝設開關或熔斷器。
3.保護零線應用專用芯線,不作它用,重複接地線應與保護零線可靠連接。
4.保護零線的截麵,應不小於工作零線的截麵,同時必須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與設備相連接的保護零線應為截麵不小於2.5mm2的絕緣多股銅線。
5.保護零線的統一標誌為“綠/黃”雙色線,任何情況下不準使用“綠/黃”雙色線作負荷線(包括工作接零)。
6.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作重複接地外,還應在配電線路的末端、設備比較集中的地方重複接地。
保護零線每一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大於10歐姆。
7.各單位應配備至少一隻接地電阻測試儀,適時檢測接地電阻,並做好記錄,而且每季要申請公司試驗站對其轄區內的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檢查。
第25條 防雷設施
1.35kv變電所直擊雷過電壓保護應采用避雷線,屋頂上設備金屬外殼、電纜金屬外皮和建築物金屬構件均應可靠接地。
2.35kv架空線路應全線架設避雷線並經常巡檢。
3.變電所35kv電纜進線段,應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裝設閥型避雷器,其接地端應與電纜的金屬外皮連接。
4.變電所每段母線上都應裝設閥型避雷器。
5.10kv配電變壓器,應用閥式避雷器保護,保護裝置應盡量靠近變壓器裝設,其接地線應與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以及金屬外殼連在一起接地。
6.高壓電纜與架空線的連接處應裝設閥式避雷器。
7.獨立的避雷針和避雷線宜設獨立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大於10Ω。
8.大接地短路電流保護係統中的中性點不接地的電力變壓器在中性點應裝設保護裝置。
9.由地麵接入礦井的軌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於兩處的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大於2Ω;兩接地極的距離應大於20米。
10.通訊線路必須在入井裝設熔斷器或避雷器,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Ω。
11.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使被保護的建築物及突出屋麵的物體,均處於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的保護範圍內。對排放有爆炸危險的氣體、粉塵的管道,其保護範圍要高出管頂2米。
12.獨立避雷針至被保護建築物及與其有聯係的金屬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米;架空線避雷線的支柱和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築物及與其有聯係的金屬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米。
13.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應有獨立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大於10Ω。
14.為防止靜電感應產生電火花,建築物內的金屬物和突出屋麵的金屬物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金屬屋麵周邊每隔18—24米應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現場澆製或預製構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麵,其鋼筋宜綁紮或焊接成電器閉合回路每隔18—24米應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15.為防止電磁感應產生火花,長金屬管道兩端必須接地。
16.防雷電感應得接地裝置一般在建築物周圍環形敷設。屋內接地幹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於兩處。
17.低壓線路引入室內時,可全線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18.架空金屬管道、埋地或地溝內的金屬管道在建築物地點,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
19.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設施,必須由電工完成。值班電工在做好維護工作的同時,應記好《電工維修工作記錄》,電氣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電氣作業的有關規程,嚴防電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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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發生。
20.各單位自行劃定維護電工責任區內的電工值班室必須要有臨時供電布置圖。
21.工地管溝開挖,必須通知有關責任單位,將管溝處埋地纜線拆除或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
22.電纜橋架必須嚴格按
設計施工,並在橫過道路地點標明最低高度。埋地敷設的電纜,其兩端和道路交叉處必須設置醒目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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