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
作者:佚名
2011-05-31 22:58
來源:本站原創
特種設備
安全技術規範
為了做好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電梯、起重機械的 安全技術 管理(以下簡稱特種設備),現根據國務院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頒發的《特種設備 安全監察條例》、以及國家、省、市政府有關部門製定的“ 01manbetx ”、“規定”,結合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現製定特種設備 安全技術 管理規範。
一.設備選型。
1.設備選型時要選用結構及配套設施合理、設備先進、性能良好的節能產品,在允許的條件下還應考慮設備統一、配件及輔機的互換性。
2.所選用的設備規格要符號現場實際需要、匹配合理,確保設備安全經濟,合理運行。
二.設備購置
1.選購特種設備時,其生產製造廠必須持有省級及以上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製造許可證”,且所購置的特種設備要與“製造許可證”所允許的範圍相適應。
2.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 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 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
3.在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工程招標時,應有特種設備 管理人員參加。
三.審批手續
1.對新增加或更新改造鍋爐的單位,當鍋爐選型後,應首先辦理增容手續,由使用單位寫出申請報集團公司審查簽章後,再報當地,地(市)級政府節能部門審批,方可組織購置。
2.集團公司內部相互調劑使用的鍋爐,必須是非淘汰產品,由調入單位寫出申請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審查簽章後,再報當地,地(市)級政府節能部門審批,方可組織實施。
3.特種設備在安裝、移裝、大修、改造之前必須填報“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通知書”並附有施工單位資質證件、施工技術方案和其他相關技術資料等,經集團公司特種設備 管理部門(安監局)審查簽章後,再將其上述資料告知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特種設備安裝、移裝、大修、改造、化學清洗,必須由持證單位進行施工,所持證件的級別要與其設備規格相適應。
四.管理職責及使用登記
各使用單位要設立特種設備管理人員並熟知各類特種設備的相關“ 01manbetx ”、“規定”等技術 標準,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編製各類特種設備的 01manbetx 01manbetx 、 管理 製度和 02manbetx.com 預案,建立設備技術擋案,及時安排特種設備的檢驗 計劃,了解設備的使用狀況,督促其設備隱患的整改,定期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彙報工作。
電梯使用單位要與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電梯維保合同,並按照“規定”開展電梯的維保工作。
使用登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特種設備安裝(含移裝)驗收投用前或者投用之後30日內,使用單位須持“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出廠技術資料、安裝質量檢驗報告書和現場 安全管理各項規章 製度等相關技術資料到當地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科(處)辦理登記使用手續並領取特種設備“登記使用證”。
2.特種設備的使用現場必須建立崗位責任製、 01manbetx 01manbetx 、巡回檢查製、設備維修保養製、交接班製和鍋爐水質化驗等 管理 製度。
五.安裝、大修、移裝、改造、驗收
1.特種設備的安裝、移裝、大修、改造、應分別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相關“規程”、“規定”進行驗收。凡需要經地方技術監督部門參加驗收的工程,需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首先進行初驗方可申請集團公司“特種設備”管理部門與地方技術監督部門參加驗收。
2.鍋爐爐膛改造和修理是保證鍋爐正常運行的重要環節,各單位要在開展此項工作之前,應由集團公司“特種設備”管理部門首先對改造方案進行審查之後,方可組織施工。
六.安全裝置、設施、儀表的要求與試驗
1.各類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及安全設施、測量調控裝置、儀表等,要調試合格,靈敏可靠並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與試驗,作出記錄。
2.操作人員距離地麵高度超過3000mm的,應裝設平台、扶梯和防護欄杆等設施。平台、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員能順利通向需要經常操作和檢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應防滑,平台應有防火設施;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檢查的爐頂周圍,都應有鉛直高度不小於1000mm的欄杆、扶手和高度不小於80mm的擋腳板。 (4)扶梯的傾斜角度以45°~50°為宜。如布置上有困難時,傾斜角度可以適當增大。
3.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轉動後不能回到限止釘處;沒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離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規定允許誤差; (2)表麵玻璃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表內泄漏或指針跳動; (5)其他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4.蒸汽鍋爐應裝設雙色水位計並做到清晰、準確、可靠。
5.額定蒸發量大於或等於2t/h的鍋爐必須裝設高低水位報警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大於或等於6t/h的蒸汽鍋爐還須裝設超壓報警和聯鎖保護裝置,並每旬至少試驗一次。
6.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於120℃且額定熱功率大於或等於4.2MW的鍋爐,必須裝設超溫報警裝置,並每旬至少試驗一次。
7.額定蒸汽壓力小於或等於2.5MPa的鍋爐水質,應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的規定。額定蒸汽壓力大於或等於3.8MPa的鍋爐水質,應符合GB12145《火力發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 標準》的規定。沒有可靠的水處理 措施,不得投入運行。
8.有機熱載體爐包含有機熱載體氣相爐(以下簡稱氣相爐)和有機熱載體液相爐(以下簡稱液相爐),其自動控製和自動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爐有機熱載體的出口處,應裝有超溫報警和差壓報警裝置,氣相爐有機熱載體的出口處應裝有超壓報警裝置。
(2)采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有機熱載體爐,應有下列裝置:
①根據有機熱載體爐出口有機熱載體溫度和蒸發量變化而自動調節燃燒器燃燒負荷的裝置。
②熱功率≥2.8MW時,必須裝有點火程序控製器。
③爐膛熄火保護裝置。
(3)有機熱載體爐應裝有自動調節保護裝置,並在下列情況時應能自動停爐。
①液位下降到低於極限位置時;
②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溫度超過允許值時;
③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壓力超過允許值時;
④循環泵停止運轉時。
(4)有機熱載體爐的操作人員,應經過有機熱載體爐方麵知識的培訓,並經當地鍋爐安全監察機構考核發證。
(5)有機熱載體爐使用單位,必須製訂有機熱載體爐使用 01manbetx 。 01manbetx 應包括有機熱載體爐啟動,運行、停爐、緊急停爐等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操作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6)有機熱載體爐範圍內的管道應采取保溫 措施,但法蘭連接處不宜采用包覆 措施。
(7)有機熱載體爐在點火升壓過程中,應多次打開鍋爐上的排氣閥,以排淨空氣、水及有機熱載體混合蒸汽。對於氣相爐,當有機熱載體的溫度與壓力符合對應關係後,應停止排氣,進入正常運行。
(8)有機熱載體必須經過脫水後方可使用。不同的有機熱載體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時,混用前應由有機熱載體生產單位提供混用條件和要求。
(9)使用中的有機熱載體每年應對其殘碳、酸值、粘度、閃點進行 03manbetx ,當有兩項 03manbetx 不合格或熱載體分解成份的含量超過10%時,應更換熱載體或對熱載體進行再生。
(10)有機熱載體爐受熱麵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洗,應將檢查和清洗情況存入鍋技術檔案。
(11)有機熱載體爐安裝或重大修理後,在投入運行前應由使用單位和安裝或修理單位進行1.5倍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對於氣相爐還應按工作壓力或係統循環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以檢查有機熱載體爐非焊接部位如法蘭連接處、人孔、手孔、檢查孔等部位密封情況,氣密性試驗合格後才能投入運行。液壓試驗與氣密試驗時,應有當地鍋爐安全監察機構應派人參加。水壓試驗後應將水分排淨,氣密試驗以氮氣為宜。
9、電站鍋爐的水位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位表應裝在便於觀察的地方。當水位表距離操作地麵高於6000mm時,應加裝遠程水位顯示裝置。遠程水位顯示裝置的信號不能取自一次儀表。 (2)用遠程水位顯示裝置監視水位的鍋爐,控製室內應有兩個可靠的遠程水位顯示裝置,同時運行中必須保證有一個直讀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3)額定蒸汽壓力大於或等於3.8MPa的鍋爐應在鍋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間接出緊急放水管,放水管上應裝閥門,一旦發生滿水以便及時放水。此閥門在鍋爐運行時必須處於關閉狀態。
10、電鍋爐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保證爐內高低水位保護裝置的定期檢查與試驗;
(2)應保證爐內超壓保護裝置的定期檢查與試驗。
11、煤粉鍋爐、水煤漿鍋爐、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裝有下列功能的聯鎖裝置:
(1)全部引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送風和燃料供應; (2)全部送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燃料供應; (3)燃油、燃氣壓力低於規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油或燃氣的供應。 用煤粉、水煤漿鍋爐、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必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製和熄火保護裝置。
(1)在點火程序控製中,點火前的總通風量應不小於三倍的從爐膛到煙囪入口煙道總容積,且通風時間對於鍋殼鍋爐至少應持續20秒鍾;對於水管鍋爐至少應持續60秒鍾;對於發電用鍋爐一般應持續3分鍾以上。 (2)單位通風量一般應保持額定負荷下總燃燒空氣量,對於發電用鍋爐一般應保持額定負荷下的25%~30%的總燃燒空氣量。
12. 起重機械、電梯每天運行前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檢查時應做好記錄。
(1)各類限位裝置、製動器、控製器以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等安全裝置的安全性能;
(2)軌道的安全狀況;
(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等。
13.對停用一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起重機械(電梯)使用前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安全裝置、製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吊鉤、抓鉤等吊具有無損傷;
(3)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製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七.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拆檢
1.鍋爐、壓力管道在停用期間要結合停用時間的長短,可分別采用濕法或者幹法進行保養並定期檢查,確保鍋爐、壓力管道在停用期間的保養效果。
2.在用工業蒸汽鍋爐和熱水鍋爐應分別每隔四年、五年進行一次全部拆檢,並按照勞鍋字(1998)l號《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徹底檢查。蒸發量 D>10t/h和熱功率P≥7MW的鍋爐及電站鍋爐原則上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也可根據設備運行的具體情況進行局部拆檢。
八.年度檢驗
1.在用特種設備須有由地(市)級技術監督部門(含省內各分院)所屬的檢驗機構進行年度檢驗。
(1)蒸汽與熱水鍋爐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
(2)蒸汽與熱水鍋爐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除定期檢驗外,對鍋爐移裝和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恢複運行、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後運行一年的、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也應在運行前申請進行內外部檢驗。
(3)起重機械二年檢驗一次。
(4)電梯一年檢驗一次。
(5)壓力容器的檢驗。若上次檢驗安全狀況等級定為1、2級的可每隔6年至少一次內部檢驗。安全狀況等級定為3級的可每隔3年至少一次內部檢驗。
2.對檢驗不合格的各類特種設備,要限期整改並進行複檢,對複檢仍不合格的要停止使用。
3.對經過檢驗並且報告書判為報廢的,必須停止使用。
九.作業人員
1.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和各類作業人員必須經地(市)級技術監督部門考核發證,持證上崗。
2.司爐人員的數量應參照勞鍋字(1991)2號《安全合格鍋爐房檢驗評比 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即:蒸發量D<It/h的鍋爐(熱水鍋爐供熱量0.7MW)每班每台不少於1人;蒸發量D≤6t/h的鍋爐(熱水鍋爐供熱量4.2MW)每班每台不少於2人;蒸發量D≤10t/h的鍋爐(熱水鍋爐供熱量7 MW) 每班每台不少於 3人。若鍋爐房內多台同時運行時,其持證司爐工應占每台鍋爐人數總和的70%以上。
十.氣瓶安全技術管理
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取得省級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後方可進行充裝。從事氣瓶充裝的專業人員必須經過地(市)級技術監督部門培訓發證並持證上崗。氣瓶充裝單位要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製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 製度。同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瓶的充裝與存放
(1)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①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對瓶內介質未確認的;②附件損壞、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③瓶內無剩餘壓力的;④超過檢驗期限的;⑤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檢驗的;⑥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⑦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或定期檢驗後的首次充裝,未經置換
或抽真空處理的。
(2) 存放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①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 設計防火規範》
的有關規定;
②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
通風、幹燥、避免陽光直射;
③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
性質控製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定儲存期限,並應避開放射線源;
④空瓶、實瓶、待修瓶、待檢瓶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
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⑤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圈、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
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
2、 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4)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 標準GB 8334的規定。(5)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氣瓶的購置、使用與發放
氣瓶收發時,充裝人員或者氣瓶保管人員要首先安排專業人員對氣瓶逐隻進行檢查,做到瓶體完好、附件牢固齊全、檢驗有效。發現瓶帽、手掄和防震圈等不齊全和有其它不符合發放條件的應拒絕發放,同時遵守下列要求: (1)采購和使用有製造許可證的企業的合格產品,不得使用超期未經檢驗的氣瓶; (2)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或經銷注冊的單位購氣; (3)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幹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5)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 措施; (6)夏季應防止曝曬; (7)嚴禁敲擊、碰撞; (8)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子電焊引弧; (9)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10)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餘壓力應不小於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於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 (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緩衝罐等; (12)氣瓶投入使用後,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4.氣瓶的維修和報廢條件
(1)當瓶體鏽蝕、附件損壞或不全,(如瓶帽、防震圈等)氧氣瓶沾有油脂時,應進行維修處理。
(2)服務年限超過三十年;瓶體圓度變形超過2%;因鏽蝕,筒體剩餘壁厚小於 設計壁厚90%;瓶體裂紋等有其它嚴重缺陷;容積增大超過原 設計容積的10%;重量減輕超過原製造重量的5%時,應做報廢處理。
(3)檢驗單位出據報廢通知書。
十一.故障與處理
1.當特種設備發生爆炸或者出現重大 02manbetx.com 時, 02manbetx.com 單位必須首先通知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集團公司根據具體情況,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02manbetx.com 單位除為防止事態繼續惡化采取必要措施外,不得擅自改動事故現場,以便於事故的 03manbetx 。
2.當特種設備因故發生事故,導至設備損壞,被迫停止運行等重大事故時,事故單位要盡快通知集團公司有關部門並找出事故原因,製定防範措施,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對其設備進行修複,恢複生產。
3.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鍋爐水位低於水位表最低可見邊緣; (2)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4)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係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設置在汽空間的壓力表全部失效; (7)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8)燃燒設備損壞,爐牆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0)當鍋爐運行中發現受壓元件泄漏、爐膛嚴重結焦、受熱麵金屬超溫又無法恢複正常以及其他重大問題時。 4.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和相似工作環境內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進入鍋筒(鍋殼)內部工作前,必須用能指示出隔斷位置的強度足夠的金屬堵板將連接其他運行鍋爐的蒸汽、給水、排汙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且必須將鍋筒(鍋殼)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開,使空氣對流一定時間。 (2)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必須進行通風,並將與總煙道或其他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可靠地隔斷油、氣的來源。 (4)在鍋筒(鍋殼)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應不超過24V;在比較幹燥的煙道內,應有妥善的 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於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鍋筒(鍋殼)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麵應有人監護。
十二.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1.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3.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4.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5.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
為了做好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電梯、起重機械的 安全技術 管理(以下簡稱特種設備),現根據國務院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頒發的《特種設備 安全監察條例》、以及國家、省、市政府有關部門製定的“ 01manbetx ”、“規定”,結合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現製定特種設備 安全技術 管理規範。
一.設備選型。
1.設備選型時要選用結構及配套設施合理、設備先進、性能良好的節能產品,在允許的條件下還應考慮設備統一、配件及輔機的互換性。
2.所選用的設備規格要符號現場實際需要、匹配合理,確保設備安全經濟,合理運行。
二.設備購置
1.選購特種設備時,其生產製造廠必須持有省級及以上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製造許可證”,且所購置的特種設備要與“製造許可證”所允許的範圍相適應。
2.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 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 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
3.在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工程招標時,應有特種設備 管理人員參加。
三.審批手續
1.對新增加或更新改造鍋爐的單位,當鍋爐選型後,應首先辦理增容手續,由使用單位寫出申請報集團公司審查簽章後,再報當地,地(市)級政府節能部門審批,方可組織購置。
2.集團公司內部相互調劑使用的鍋爐,必須是非淘汰產品,由調入單位寫出申請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審查簽章後,再報當地,地(市)級政府節能部門審批,方可組織實施。
3.特種設備在安裝、移裝、大修、改造之前必須填報“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通知書”並附有施工單位資質證件、施工技術方案和其他相關技術資料等,經集團公司特種設備 管理部門(安監局)審查簽章後,再將其上述資料告知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特種設備安裝、移裝、大修、改造、化學清洗,必須由持證單位進行施工,所持證件的級別要與其設備規格相適應。
四.管理職責及使用登記
各使用單位要設立特種設備管理人員並熟知各類特種設備的相關“ 01manbetx ”、“規定”等技術 標準,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編製各類特種設備的 01manbetx 01manbetx 、 管理 製度和 02manbetx.com 預案,建立設備技術擋案,及時安排特種設備的檢驗 計劃,了解設備的使用狀況,督促其設備隱患的整改,定期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彙報工作。
電梯使用單位要與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電梯維保合同,並按照“規定”開展電梯的維保工作。
使用登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特種設備安裝(含移裝)驗收投用前或者投用之後30日內,使用單位須持“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出廠技術資料、安裝質量檢驗報告書和現場 安全管理各項規章 製度等相關技術資料到當地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科(處)辦理登記使用手續並領取特種設備“登記使用證”。
2.特種設備的使用現場必須建立崗位責任製、 01manbetx 01manbetx 、巡回檢查製、設備維修保養製、交接班製和鍋爐水質化驗等 管理 製度。
五.安裝、大修、移裝、改造、驗收
1.特種設備的安裝、移裝、大修、改造、應分別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相關“規程”、“規定”進行驗收。凡需要經地方技術監督部門參加驗收的工程,需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首先進行初驗方可申請集團公司“特種設備”管理部門與地方技術監督部門參加驗收。
2.鍋爐爐膛改造和修理是保證鍋爐正常運行的重要環節,各單位要在開展此項工作之前,應由集團公司“特種設備”管理部門首先對改造方案進行審查之後,方可組織施工。
六.安全裝置、設施、儀表的要求與試驗
1.各類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及安全設施、測量調控裝置、儀表等,要調試合格,靈敏可靠並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與試驗,作出記錄。
2.操作人員距離地麵高度超過3000mm的,應裝設平台、扶梯和防護欄杆等設施。平台、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員能順利通向需要經常操作和檢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應防滑,平台應有防火設施;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檢查的爐頂周圍,都應有鉛直高度不小於1000mm的欄杆、扶手和高度不小於80mm的擋腳板。 (4)扶梯的傾斜角度以45°~50°為宜。如布置上有困難時,傾斜角度可以適當增大。
3.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轉動後不能回到限止釘處;沒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離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規定允許誤差; (2)表麵玻璃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表內泄漏或指針跳動; (5)其他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4.蒸汽鍋爐應裝設雙色水位計並做到清晰、準確、可靠。
5.額定蒸發量大於或等於2t/h的鍋爐必須裝設高低水位報警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大於或等於6t/h的蒸汽鍋爐還須裝設超壓報警和聯鎖保護裝置,並每旬至少試驗一次。
6.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於120℃且額定熱功率大於或等於4.2MW的鍋爐,必須裝設超溫報警裝置,並每旬至少試驗一次。
7.額定蒸汽壓力小於或等於2.5MPa的鍋爐水質,應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的規定。額定蒸汽壓力大於或等於3.8MPa的鍋爐水質,應符合GB12145《火力發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 標準》的規定。沒有可靠的水處理 措施,不得投入運行。
8.有機熱載體爐包含有機熱載體氣相爐(以下簡稱氣相爐)和有機熱載體液相爐(以下簡稱液相爐),其自動控製和自動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爐有機熱載體的出口處,應裝有超溫報警和差壓報警裝置,氣相爐有機熱載體的出口處應裝有超壓報警裝置。
(2)采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有機熱載體爐,應有下列裝置:
①根據有機熱載體爐出口有機熱載體溫度和蒸發量變化而自動調節燃燒器燃燒負荷的裝置。
②熱功率≥2.8MW時,必須裝有點火程序控製器。
③爐膛熄火保護裝置。
(3)有機熱載體爐應裝有自動調節保護裝置,並在下列情況時應能自動停爐。
①液位下降到低於極限位置時;
②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溫度超過允許值時;
③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壓力超過允許值時;
④循環泵停止運轉時。
(4)有機熱載體爐的操作人員,應經過有機熱載體爐方麵知識的培訓,並經當地鍋爐安全監察機構考核發證。
(5)有機熱載體爐使用單位,必須製訂有機熱載體爐使用 01manbetx 。 01manbetx 應包括有機熱載體爐啟動,運行、停爐、緊急停爐等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操作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6)有機熱載體爐範圍內的管道應采取保溫 措施,但法蘭連接處不宜采用包覆 措施。
(7)有機熱載體爐在點火升壓過程中,應多次打開鍋爐上的排氣閥,以排淨空氣、水及有機熱載體混合蒸汽。對於氣相爐,當有機熱載體的溫度與壓力符合對應關係後,應停止排氣,進入正常運行。
(8)有機熱載體必須經過脫水後方可使用。不同的有機熱載體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時,混用前應由有機熱載體生產單位提供混用條件和要求。
(9)使用中的有機熱載體每年應對其殘碳、酸值、粘度、閃點進行 03manbetx ,當有兩項 03manbetx 不合格或熱載體分解成份的含量超過10%時,應更換熱載體或對熱載體進行再生。
(10)有機熱載體爐受熱麵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洗,應將檢查和清洗情況存入鍋技術檔案。
(11)有機熱載體爐安裝或重大修理後,在投入運行前應由使用單位和安裝或修理單位進行1.5倍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對於氣相爐還應按工作壓力或係統循環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以檢查有機熱載體爐非焊接部位如法蘭連接處、人孔、手孔、檢查孔等部位密封情況,氣密性試驗合格後才能投入運行。液壓試驗與氣密試驗時,應有當地鍋爐安全監察機構應派人參加。水壓試驗後應將水分排淨,氣密試驗以氮氣為宜。
9、電站鍋爐的水位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位表應裝在便於觀察的地方。當水位表距離操作地麵高於6000mm時,應加裝遠程水位顯示裝置。遠程水位顯示裝置的信號不能取自一次儀表。 (2)用遠程水位顯示裝置監視水位的鍋爐,控製室內應有兩個可靠的遠程水位顯示裝置,同時運行中必須保證有一個直讀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3)額定蒸汽壓力大於或等於3.8MPa的鍋爐應在鍋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間接出緊急放水管,放水管上應裝閥門,一旦發生滿水以便及時放水。此閥門在鍋爐運行時必須處於關閉狀態。
10、電鍋爐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保證爐內高低水位保護裝置的定期檢查與試驗;
(2)應保證爐內超壓保護裝置的定期檢查與試驗。
11、煤粉鍋爐、水煤漿鍋爐、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裝有下列功能的聯鎖裝置:
(1)全部引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送風和燃料供應; (2)全部送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燃料供應; (3)燃油、燃氣壓力低於規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油或燃氣的供應。 用煤粉、水煤漿鍋爐、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必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製和熄火保護裝置。
(1)在點火程序控製中,點火前的總通風量應不小於三倍的從爐膛到煙囪入口煙道總容積,且通風時間對於鍋殼鍋爐至少應持續20秒鍾;對於水管鍋爐至少應持續60秒鍾;對於發電用鍋爐一般應持續3分鍾以上。 (2)單位通風量一般應保持額定負荷下總燃燒空氣量,對於發電用鍋爐一般應保持額定負荷下的25%~30%的總燃燒空氣量。
12. 起重機械、電梯每天運行前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檢查時應做好記錄。
(1)各類限位裝置、製動器、控製器以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等安全裝置的安全性能;
(2)軌道的安全狀況;
(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等。
13.對停用一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起重機械(電梯)使用前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安全裝置、製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吊鉤、抓鉤等吊具有無損傷;
(3)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製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七.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拆檢
1.鍋爐、壓力管道在停用期間要結合停用時間的長短,可分別采用濕法或者幹法進行保養並定期檢查,確保鍋爐、壓力管道在停用期間的保養效果。
2.在用工業蒸汽鍋爐和熱水鍋爐應分別每隔四年、五年進行一次全部拆檢,並按照勞鍋字(1998)l號《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徹底檢查。蒸發量 D>10t/h和熱功率P≥7MW的鍋爐及電站鍋爐原則上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也可根據設備運行的具體情況進行局部拆檢。
八.年度檢驗
1.在用特種設備須有由地(市)級技術監督部門(含省內各分院)所屬的檢驗機構進行年度檢驗。
(1)蒸汽與熱水鍋爐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
(2)蒸汽與熱水鍋爐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除定期檢驗外,對鍋爐移裝和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恢複運行、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後運行一年的、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也應在運行前申請進行內外部檢驗。
(3)起重機械二年檢驗一次。
(4)電梯一年檢驗一次。
(5)壓力容器的檢驗。若上次檢驗安全狀況等級定為1、2級的可每隔6年至少一次內部檢驗。安全狀況等級定為3級的可每隔3年至少一次內部檢驗。
2.對檢驗不合格的各類特種設備,要限期整改並進行複檢,對複檢仍不合格的要停止使用。
3.對經過檢驗並且報告書判為報廢的,必須停止使用。
九.作業人員
1.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和各類作業人員必須經地(市)級技術監督部門考核發證,持證上崗。
2.司爐人員的數量應參照勞鍋字(1991)2號《安全合格鍋爐房檢驗評比 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即:蒸發量D<It/h的鍋爐(熱水鍋爐供熱量0.7MW)每班每台不少於1人;蒸發量D≤6t/h的鍋爐(熱水鍋爐供熱量4.2MW)每班每台不少於2人;蒸發量D≤10t/h的鍋爐(熱水鍋爐供熱量7 MW) 每班每台不少於 3人。若鍋爐房內多台同時運行時,其持證司爐工應占每台鍋爐人數總和的70%以上。
十.氣瓶安全技術管理
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取得省級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後方可進行充裝。從事氣瓶充裝的專業人員必須經過地(市)級技術監督部門培訓發證並持證上崗。氣瓶充裝單位要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製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 製度。同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瓶的充裝與存放
(1)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①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對瓶內介質未確認的;②附件損壞、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③瓶內無剩餘壓力的;④超過檢驗期限的;⑤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檢驗的;⑥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⑦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或定期檢驗後的首次充裝,未經置換
或抽真空處理的。
(2) 存放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①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 設計防火規範》
的有關規定;
②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
通風、幹燥、避免陽光直射;
③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
性質控製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定儲存期限,並應避開放射線源;
④空瓶、實瓶、待修瓶、待檢瓶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
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⑤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圈、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
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
2、 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4)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 標準GB 8334的規定。(5)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氣瓶的購置、使用與發放
氣瓶收發時,充裝人員或者氣瓶保管人員要首先安排專業人員對氣瓶逐隻進行檢查,做到瓶體完好、附件牢固齊全、檢驗有效。發現瓶帽、手掄和防震圈等不齊全和有其它不符合發放條件的應拒絕發放,同時遵守下列要求: (1)采購和使用有製造許可證的企業的合格產品,不得使用超期未經檢驗的氣瓶; (2)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或經銷注冊的單位購氣; (3)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幹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5)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 措施; (6)夏季應防止曝曬; (7)嚴禁敲擊、碰撞; (8)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子電焊引弧; (9)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10)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餘壓力應不小於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於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 (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緩衝罐等; (12)氣瓶投入使用後,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4.氣瓶的維修和報廢條件
(1)當瓶體鏽蝕、附件損壞或不全,(如瓶帽、防震圈等)氧氣瓶沾有油脂時,應進行維修處理。
(2)服務年限超過三十年;瓶體圓度變形超過2%;因鏽蝕,筒體剩餘壁厚小於 設計壁厚90%;瓶體裂紋等有其它嚴重缺陷;容積增大超過原 設計容積的10%;重量減輕超過原製造重量的5%時,應做報廢處理。
(3)檢驗單位出據報廢通知書。
十一.故障與處理
1.當特種設備發生爆炸或者出現重大 02manbetx.com 時, 02manbetx.com 單位必須首先通知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集團公司根據具體情況,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02manbetx.com 單位除為防止事態繼續惡化采取必要措施外,不得擅自改動事故現場,以便於事故的 03manbetx 。
2.當特種設備因故發生事故,導至設備損壞,被迫停止運行等重大事故時,事故單位要盡快通知集團公司有關部門並找出事故原因,製定防範措施,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對其設備進行修複,恢複生產。
3.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鍋爐水位低於水位表最低可見邊緣; (2)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4)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係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設置在汽空間的壓力表全部失效; (7)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8)燃燒設備損壞,爐牆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0)當鍋爐運行中發現受壓元件泄漏、爐膛嚴重結焦、受熱麵金屬超溫又無法恢複正常以及其他重大問題時。 4.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和相似工作環境內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進入鍋筒(鍋殼)內部工作前,必須用能指示出隔斷位置的強度足夠的金屬堵板將連接其他運行鍋爐的蒸汽、給水、排汙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且必須將鍋筒(鍋殼)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開,使空氣對流一定時間。 (2)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必須進行通風,並將與總煙道或其他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可靠地隔斷油、氣的來源。 (4)在鍋筒(鍋殼)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應不超過24V;在比較幹燥的煙道內,應有妥善的 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於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鍋筒(鍋殼)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麵應有人監護。
十二.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1.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3.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4.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5.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
上一篇:
油脂使用規範
下一篇:
礦井軌道提升運輸安全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