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風動錨杆鑽機使用管理的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6-02 20:38
來源:本站原創
關於規範風動錨杆鑽機使用
管理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風動錨杆鑽機的
管理,使錨杆鑽機達到合理高效使用,及時得到維護保養,更好地發揮其優良的工況性能,特製定本規定。
(一)采購與
管理
1.采購錨杆鑽機(包括零配件),綜機辦公室根據庫存、進尺
計劃每月列出采購
計劃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後,由綜機辦公室協同物供部等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比價,比價情況報分管副總經理同意後購置。購進的錨杆鑽機(包括零配件)由綜機辦公室一次性領取,在綜機車間存放。
2.所有錨杆鑽機由綜機辦公室統一編號
管理,統一發放。
3.綜機辦公室設立專人對錨杆鑽機進行管理、檢查、檢修。必須建立鑽機出入庫台帳、維修台帳、性能測試台帳。
(二)發放
1.新錨杆鑽機投入必須由公司分管領導簽字同意方可發放。
2.增加的掘進迎頭領用錨杆鑽機必須由分管的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發放。
3.正在使用鑽機的單位領用除有完備的料單外,並且交舊領新。
4.每個掘進迎頭最多使用2台。
(三)維修保養
1.使用單位對在用的錨杆鑽機必須按規定注油點,定期注入符合要求的潤滑油,嚴禁使用單位拆卸錨杆鑽機進行維修。
2.綜機辦公室對檢修的鑽機,必須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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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維修質量
標準及時維修,修複的鑽機必須按
標準程序進行測試,測試合格方能辦理入庫手續。
3.現場使用中出現故障的錨杆鑽機,由使用單位及時送到綜機車間,並向維修人員說明使用情況和故障現象,維修人員將其記錄於維修台帳。
4.對於無修複價值的錨杆鑽機(包括部件),由綜機辦公室提出報廢申請,會同物供部、技術部、企管部進行鑒定完,報公司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報廢。
(四)獎懲
1.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工作情況領取錨杆鑽杆,不用的錨杆鑽機必須及時交回綜機車間,凡在使用單位或工作地點閑置期超過15天的鑽機,每發現一次罰使用單位500元/台。
2.使用單位領取錨杆鑽機(具)後,必須妥善運輸和保管。正確使用錨杆鑽機(具),嚴禁人為損壞,否則按損壞部件的原價罰款。對於鑽體損壞嚴重,致其報廢的,將視情節按鑽機成本價格的30-50%處罰。
3.錨杆鑽機要輕搬輕放,禁止摔碰,否則鑽體出現砸碰傷痕,每處罰50-200元。
4.使用錨杆鑽機必須配置性能良好的風、水過濾器,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5.錨杆鑽機必須使用油霧器,並加注符合要求的潤滑油,對油量班班檢查,以確保鑽機正常運轉,對注油不當或缺油的每次罰款100元。
6.錨杆鑽機出現故障必須即使送交綜機車間,嚴禁帶病運轉和私自檢修,否則每次罰款100元,若因此而造成鑽機部件損壞,加倍罰款。
7.禁止使用單位打開鑽機的任何部位和拆卸任何部件,否則每次罰款100-300元。
8.鑽機在使用過程中,若因操作不當而損壞的,對操作者按被損壞部件的原價處罰。
9.使用單位交回的錨杆鑽機,各零部件必須齊全,丟失部件按原價處罰。
10.對使用單位交回的錨杆鑽機,綜機辦公室必須當麵進行詳細檢查,並根據損壞情況按處罰
標準出具罰款單。如因接受人員不負責任,鑽機缺件、損壞情況未檢查出來,維修費用由責任人自負。
11.經綜機車間檢修的錨杆鑽機,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用期10天,若因檢修質量問題而造成返修的,每台次罰檢修人員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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