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創新工作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6-02 20:49
來源:本站原創
科技創新工作
管理辦法
天能公司發〔2008〕7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發展戰略的全麵實施,構築企業 科技開發主體,合理地組織人力、物力、財力,推動 科技創新體係的高效運行,全麵提高公司綜合競爭能力,根據上級有關政策、 法規和《兗礦集團有限公司 科技創新工作 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工作的指導思想:緊密圍繞“科技興企”戰略,運用科學的 管理機製和 管理方法,充分利用公司內外部科技資源,建立健全靈活高效的科技創新體係;以培育公司核心技術能力為目標,營造公司新的經濟增長點,使科技創新工作成為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技術支撐和不竭動力。
第三條 科技創新工作管理的範圍: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科技方針、政策及上級的有關 法規。
2.科技創新項目管理、科技創新成果管理。
3.科技創新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4.申報上級科技和創新科技 計劃項目,爭取國家有關的優惠政策和資金補助。
5.申請上級科技創新成果鑒定、申報上級科技創新成果獎勵。
6.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引進、消化吸收和創新,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7.建立科技成果的轉化機製,將科技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並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
8.有 計劃地組織對高、中級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學術交流。
9.加強產、學、研聯合,促進公司與外部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10.加強對知識產權、專利技術的管理工作,防止科研成果泄密與流失。
第二章 科技創新項目管理
第四條 項目的產生
1.項目的來源:
(1)公司決策層提出的戰略性課題;
(2)基層單位提出的課題。
以上課題提出者需填寫《兗礦***年科技創新項目申報表》,於每年8月底之前報地測部科技管理辦公室。分管此項工作的負責人將公司所屬單位的課題統一報送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審核篩選後報集團公司科技中心。
2.項目確立程序:
公司領導審核篩選 集團公司科技中心集團 公司技術委員會審定批準。
每年年底前下達下年度《科技創新項目 計劃》。
3.項目選項條件:
(1)公司生產、 安全、發展急需的重大技術攻關;
(2)具有高市場占有率、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可形成主導產業,經濟效益顯著的產品、裝備與工藝技術研究開發;
(3)顯著提高生產效率、產品質量,節支降耗的工藝、技術與裝備研究開發;
(4)促進產品結構調整、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高新技術引進、消化與應用。
第五條 項目管理:
列入集團公司《科技創新項目 計劃》的項目,劃分為“集團公司項目”和“煤業公司項目”,由公司科技工作負責人統一管理,項目資金從公司統籌的科技資金中列支。
第六條 項目實施
列入《科技創新項目計劃》的項目,統一交煤業公司計財部安排《科技開發項目計劃》,確定計劃資金。
被列入《科技創新項目計劃》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確定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組成研究小組,製定 設計方案,報科技中心,由科技中心組織有關專家論證或審查,通過後,簽訂《計劃任務書》。《計劃任務書》中確定項目研究的詳細內容、考核目標、投入經費、完成期限以及項目組成員等。需外協的,科技中心同時審查批準承擔單位與協作單位擬訂的《技術合同》和項目的《計劃任務書》。如項目組提出的方案第一次論證未通過,經修改後進行第二次論證,仍未通過的,從計劃中取消。
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對參加論證的專家,應發給技術谘詢費。
第七條 項目組成員應按照分工參加項目的實施,並能熟練掌握關鍵技術,項目負責人應能掌握成果的全部主導技術,並負責有關技術資料的保存和保密。
第八條 鼓勵公司內部員工自主承擔、獨立完成項目。凡獨立完成或基本獨立完成的項目,根據項目的周期和難度,在《計劃任務書》中可列支一定額度的 設計、開發、研究、試驗等勞務補貼費,由課題組自主分配。需要外部協作的項目,應擇優選擇合作單位;承擔單位和項目組不得將項目全部外委。
第九條 項目審批後,項目組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實施並完成項目,一般不得延期。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時,項目承擔單位需在項目到期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報告,經批準後方可延期,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期滿仍沒有完成者,視為違約,科技中心書麵通知項目承擔單位,中止《計劃任務書》,取消項目計劃,由承擔單位管理,費用自理,已結算過的資金,從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
第十條 新上項目一年內沒有實施,製定下年度計劃時,予以取消。
第十一條 科技創新計劃下達後,財務部門應積極籌措資金,使項目審定的資金按期到位,以保證項目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中所需的材料、儀表、設備等,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采購並辦理必要的手續,項目組可參與采購。
第十三條 公司及各單位分管科技工作的領導和部門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了解項目實施情況,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檢查。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鑒定”或“評議”,以下簡稱“驗收”)
1.項目完成後,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和研究報告,經公司領導和分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審查,符合驗收條件,即可上報科技中心,由科技中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驗收或申請上級鑒定。
2.項目驗收應嚴格遵循《計劃任務書》的要求,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確保該項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3.項目驗收,應有七至十五名同行專家組成驗收小組,項目完成單位的人員和課題組成員不得參加驗收小組。
4.選聘參加驗收工作的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高、中級技術職稱,部分重要項目可聘請國內知名專家;
(2)具有與課題內容相關的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3)堅持原則、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5.參加驗收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對驗收的項目發表自己的見解;
(2)有權向被驗收項目負責人詢問該項目的有關技術問題。
(3)對被驗收項目做出實事求是的 評價,並對驗收意見負責;
(4)對被驗收的項目成果承擔保密責任。
7.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的內容;
(2)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符合規定要求;
(3)成果的關鍵技術、先進性和成熟程度,推廣條件和前景;
(4)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8.項目驗收時,應確定其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人員,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9.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對參加驗收的專家,應發給技術谘詢費。
10.科技創新項目的後 評價:為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對應用性科技創新項目連續應用12個月後,由分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組織有關專家,按照《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後 評價辦法》進行後 評價。
第三章 科技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和效益情況,按照煤炭年銷售收入1-2%的額度安排科技資金計劃。
第十六條 科技創新資金用於各類科技創新項目的研究與開發,其支出範圍:調研資料費, 設計研究費,實驗、試驗、檢驗費,技術審查費,購置必要的設備、儀器、儀表費,研製、試製樣機費,論證、鑒定(驗收、評議)費,對外簽定的技術合同(技術開發、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費,科研管理費等。
第十七條 禁止使用項目資金購買與實施項目無關的物品和用於其它開支。
第十八條 加強對科技資金投入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嚴格預算約束,加強經費支出管理,做到專款專用。項目負責人要嚴格執行項目經費預算;項目依托單位要對項目的一切經費開支行使監督權,做到審批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 措施有力,確保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九條 實行責任追究 製度。對於弄虛作假、截流、挪用、擠占項目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科技創新成果管理
第二十條 凡經集團公司及上級部門驗收和鑒定的科技創新項目即為集團公司科技創新成果。
第二十一條 公司科技創新成果應建立完整的檔案,由公司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並嚴格按照公司有關技術秘密規定管理,防止遺失和泄露。
第二十二條 科技創新成果評審獎勵
1.公司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兩年評審獎勵一次。凡經集團公司及上級部門驗收或鑒定的科技創新成果,均可申報該獎勵,應用性科技創新成果需經後評價方可申報獎勵。
2.由基層單位或個人自主研究的發明創造、小改小革,給公司創造經濟效益或節約開支、降低成本的,也可參與評審獎勵。
3.公司成立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定成果獎勵等級。
4.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申報;申報前有爭議的項目,不得申報。
5.經評審授獎的項目,由分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0天內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複審符合授獎條件的項目即可授獎。
6.公司科學技術進步獎設特等獎、一、二、三等獎和優秀獎。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效益顯著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授予特等獎。
7.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應控製在:特等獎15人,一等獎9人,二等獎7人,三等獎5人,優秀獎3人。
8.對獲獎項目,給完成單位頒發獎狀,給主要完成人員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不低於以下 標準:特等獎5萬元,一等獎3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優秀獎3000元 。獎金額的70%由項目負責人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給主要完成人員,其餘30%由獲獎單位獎勵與項目有關的人員。
9.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其事跡應記入個人考績檔案,作為考核、晉級和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之一。
10.在項目評審獎勵中,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者,經核實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獎狀和獎勵證書,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人員批評和處分。
第二十三條 科技成果的推廣與轉化
1.成果推廣:科技創新成果的推廣應用是其轉化為生產力的重要環節。項目驗收時,如專家認為該項成果在礦區有推廣應用價值,公司可根據專家意見進行推廣。
2.成果轉化:逐步建立市場化的成果轉化機製,設立“科技創新基金”,對有良好的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公司鼓勵並積極培植其產業化,以取得最大的投資效益。
3.公司的科技創新成果,內部單位可優先使用。在成果推廣應用及產業化過程中,可申請“科技創新基金”的資助。
第五章 技術、人才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積極培育和發展公司內部技術和人才,促進公司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人才的培養。
第二十五條 公司內部科技成果(包括計算機軟件)可實行有償轉讓;公司對外轉讓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與外單位共有知識產權的成果時,不得損害天池公司利益,按照《合同法》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有償轉讓,轉讓收益列入“科技創新基金”,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從“科技創新基金”列支。
第二十六條 公司員工利用或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屬職務技術成果,其所有權歸天池公司,項目成員應能熟練掌握主導技術並負有保密責任;公司出資外委完成的技術成果,其所有權應屬天池公司與合作單位共享,以天池公司為主。
第二十七條 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注重開發人才資源,堅持把用好現有人才、培養後備人才和積極引進人才三者有機統一起來,營造能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環境,逐步形成人才有償使用,合理流動機製,使各類人才發揮其最大貢獻並獲得合理報酬。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科研人才的考核和激勵機製,對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科研人員進行獎勵。
第二十九條 支持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從事科技開發或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根據山東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02〕6號)精神,允許科技人員以職務技術成果進行轉化(需與成果所有單位簽定合同)並從收益中獲取個人報酬。職務科技成果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轉化的,成果擁有單位應當從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5%的比例,用於一次性獎勵該項科技成果完成者;自行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成果擁有單位可連續5年按不低於該成果轉化後實現的稅後利潤10%的比例,獎勵轉化實施者。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或某些條款與上級規定有抵觸者,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由山西和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天能公司發〔2008〕7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發展戰略的全麵實施,構築企業 科技開發主體,合理地組織人力、物力、財力,推動 科技創新體係的高效運行,全麵提高公司綜合競爭能力,根據上級有關政策、 法規和《兗礦集團有限公司 科技創新工作 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工作的指導思想:緊密圍繞“科技興企”戰略,運用科學的 管理機製和 管理方法,充分利用公司內外部科技資源,建立健全靈活高效的科技創新體係;以培育公司核心技術能力為目標,營造公司新的經濟增長點,使科技創新工作成為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技術支撐和不竭動力。
第三條 科技創新工作管理的範圍: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科技方針、政策及上級的有關 法規。
2.科技創新項目管理、科技創新成果管理。
3.科技創新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4.申報上級科技和創新科技 計劃項目,爭取國家有關的優惠政策和資金補助。
5.申請上級科技創新成果鑒定、申報上級科技創新成果獎勵。
6.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引進、消化吸收和創新,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7.建立科技成果的轉化機製,將科技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並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
8.有 計劃地組織對高、中級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學術交流。
9.加強產、學、研聯合,促進公司與外部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10.加強對知識產權、專利技術的管理工作,防止科研成果泄密與流失。
第二章 科技創新項目管理
第四條 項目的產生
1.項目的來源:
(1)公司決策層提出的戰略性課題;
(2)基層單位提出的課題。
以上課題提出者需填寫《兗礦***年科技創新項目申報表》,於每年8月底之前報地測部科技管理辦公室。分管此項工作的負責人將公司所屬單位的課題統一報送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審核篩選後報集團公司科技中心。
2.項目確立程序:
公司領導審核篩選 集團公司科技中心集團 公司技術委員會審定批準。
每年年底前下達下年度《科技創新項目 計劃》。
3.項目選項條件:
(1)公司生產、 安全、發展急需的重大技術攻關;
(2)具有高市場占有率、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可形成主導產業,經濟效益顯著的產品、裝備與工藝技術研究開發;
(3)顯著提高生產效率、產品質量,節支降耗的工藝、技術與裝備研究開發;
(4)促進產品結構調整、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高新技術引進、消化與應用。
第五條 項目管理:
列入集團公司《科技創新項目 計劃》的項目,劃分為“集團公司項目”和“煤業公司項目”,由公司科技工作負責人統一管理,項目資金從公司統籌的科技資金中列支。
第六條 項目實施
列入《科技創新項目計劃》的項目,統一交煤業公司計財部安排《科技開發項目計劃》,確定計劃資金。
被列入《科技創新項目計劃》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確定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組成研究小組,製定 設計方案,報科技中心,由科技中心組織有關專家論證或審查,通過後,簽訂《計劃任務書》。《計劃任務書》中確定項目研究的詳細內容、考核目標、投入經費、完成期限以及項目組成員等。需外協的,科技中心同時審查批準承擔單位與協作單位擬訂的《技術合同》和項目的《計劃任務書》。如項目組提出的方案第一次論證未通過,經修改後進行第二次論證,仍未通過的,從計劃中取消。
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對參加論證的專家,應發給技術谘詢費。
第七條 項目組成員應按照分工參加項目的實施,並能熟練掌握關鍵技術,項目負責人應能掌握成果的全部主導技術,並負責有關技術資料的保存和保密。
第八條 鼓勵公司內部員工自主承擔、獨立完成項目。凡獨立完成或基本獨立完成的項目,根據項目的周期和難度,在《計劃任務書》中可列支一定額度的 設計、開發、研究、試驗等勞務補貼費,由課題組自主分配。需要外部協作的項目,應擇優選擇合作單位;承擔單位和項目組不得將項目全部外委。
第九條 項目審批後,項目組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實施並完成項目,一般不得延期。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時,項目承擔單位需在項目到期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報告,經批準後方可延期,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期滿仍沒有完成者,視為違約,科技中心書麵通知項目承擔單位,中止《計劃任務書》,取消項目計劃,由承擔單位管理,費用自理,已結算過的資金,從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
第十條 新上項目一年內沒有實施,製定下年度計劃時,予以取消。
第十一條 科技創新計劃下達後,財務部門應積極籌措資金,使項目審定的資金按期到位,以保證項目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中所需的材料、儀表、設備等,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采購並辦理必要的手續,項目組可參與采購。
第十三條 公司及各單位分管科技工作的領導和部門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了解項目實施情況,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檢查。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鑒定”或“評議”,以下簡稱“驗收”)
1.項目完成後,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和研究報告,經公司領導和分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審查,符合驗收條件,即可上報科技中心,由科技中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驗收或申請上級鑒定。
2.項目驗收應嚴格遵循《計劃任務書》的要求,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確保該項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3.項目驗收,應有七至十五名同行專家組成驗收小組,項目完成單位的人員和課題組成員不得參加驗收小組。
4.選聘參加驗收工作的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高、中級技術職稱,部分重要項目可聘請國內知名專家;
(2)具有與課題內容相關的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3)堅持原則、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5.參加驗收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對驗收的項目發表自己的見解;
(2)有權向被驗收項目負責人詢問該項目的有關技術問題。
(3)對被驗收項目做出實事求是的 評價,並對驗收意見負責;
(4)對被驗收的項目成果承擔保密責任。
7.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的內容;
(2)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符合規定要求;
(3)成果的關鍵技術、先進性和成熟程度,推廣條件和前景;
(4)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8.項目驗收時,應確定其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人員,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9.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對參加驗收的專家,應發給技術谘詢費。
10.科技創新項目的後 評價:為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對應用性科技創新項目連續應用12個月後,由分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組織有關專家,按照《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後 評價辦法》進行後 評價。
第三章 科技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和效益情況,按照煤炭年銷售收入1-2%的額度安排科技資金計劃。
第十六條 科技創新資金用於各類科技創新項目的研究與開發,其支出範圍:調研資料費, 設計研究費,實驗、試驗、檢驗費,技術審查費,購置必要的設備、儀器、儀表費,研製、試製樣機費,論證、鑒定(驗收、評議)費,對外簽定的技術合同(技術開發、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費,科研管理費等。
第十七條 禁止使用項目資金購買與實施項目無關的物品和用於其它開支。
第十八條 加強對科技資金投入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嚴格預算約束,加強經費支出管理,做到專款專用。項目負責人要嚴格執行項目經費預算;項目依托單位要對項目的一切經費開支行使監督權,做到審批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 措施有力,確保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九條 實行責任追究 製度。對於弄虛作假、截流、挪用、擠占項目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科技創新成果管理
第二十條 凡經集團公司及上級部門驗收和鑒定的科技創新項目即為集團公司科技創新成果。
第二十一條 公司科技創新成果應建立完整的檔案,由公司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並嚴格按照公司有關技術秘密規定管理,防止遺失和泄露。
第二十二條 科技創新成果評審獎勵
1.公司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兩年評審獎勵一次。凡經集團公司及上級部門驗收或鑒定的科技創新成果,均可申報該獎勵,應用性科技創新成果需經後評價方可申報獎勵。
2.由基層單位或個人自主研究的發明創造、小改小革,給公司創造經濟效益或節約開支、降低成本的,也可參與評審獎勵。
3.公司成立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定成果獎勵等級。
4.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申報;申報前有爭議的項目,不得申報。
5.經評審授獎的項目,由分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0天內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複審符合授獎條件的項目即可授獎。
6.公司科學技術進步獎設特等獎、一、二、三等獎和優秀獎。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效益顯著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授予特等獎。
7.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應控製在:特等獎15人,一等獎9人,二等獎7人,三等獎5人,優秀獎3人。
8.對獲獎項目,給完成單位頒發獎狀,給主要完成人員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不低於以下 標準:特等獎5萬元,一等獎3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優秀獎3000元 。獎金額的70%由項目負責人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給主要完成人員,其餘30%由獲獎單位獎勵與項目有關的人員。
9.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其事跡應記入個人考績檔案,作為考核、晉級和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之一。
10.在項目評審獎勵中,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者,經核實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獎狀和獎勵證書,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人員批評和處分。
第二十三條 科技成果的推廣與轉化
1.成果推廣:科技創新成果的推廣應用是其轉化為生產力的重要環節。項目驗收時,如專家認為該項成果在礦區有推廣應用價值,公司可根據專家意見進行推廣。
2.成果轉化:逐步建立市場化的成果轉化機製,設立“科技創新基金”,對有良好的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公司鼓勵並積極培植其產業化,以取得最大的投資效益。
3.公司的科技創新成果,內部單位可優先使用。在成果推廣應用及產業化過程中,可申請“科技創新基金”的資助。
第五章 技術、人才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積極培育和發展公司內部技術和人才,促進公司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人才的培養。
第二十五條 公司內部科技成果(包括計算機軟件)可實行有償轉讓;公司對外轉讓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與外單位共有知識產權的成果時,不得損害天池公司利益,按照《合同法》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有償轉讓,轉讓收益列入“科技創新基金”,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從“科技創新基金”列支。
第二十六條 公司員工利用或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屬職務技術成果,其所有權歸天池公司,項目成員應能熟練掌握主導技術並負有保密責任;公司出資外委完成的技術成果,其所有權應屬天池公司與合作單位共享,以天池公司為主。
第二十七條 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注重開發人才資源,堅持把用好現有人才、培養後備人才和積極引進人才三者有機統一起來,營造能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環境,逐步形成人才有償使用,合理流動機製,使各類人才發揮其最大貢獻並獲得合理報酬。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科研人才的考核和激勵機製,對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科研人員進行獎勵。
第二十九條 支持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從事科技開發或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根據山東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02〕6號)精神,允許科技人員以職務技術成果進行轉化(需與成果所有單位簽定合同)並從收益中獲取個人報酬。職務科技成果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轉化的,成果擁有單位應當從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5%的比例,用於一次性獎勵該項科技成果完成者;自行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成果擁有單位可連續5年按不低於該成果轉化後實現的稅後利潤10%的比例,獎勵轉化實施者。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或某些條款與上級規定有抵觸者,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由山西和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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