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燈領用發放
製度
一、礦燈是
煤礦工人的眼睛,必須配備數量充足的礦燈,每人固定一盞,還需配備礦燈總數100﹪的備用燈。
二、礦燈充電均需編號,專人負責修理。
三、領發時嚴格檢查,對於有缺陷的礦燈,不得發放,對於已發出但有缺陷的礦燈,應立即退還燈房,進行修理,嚴禁礦燈使用者對礦燈進行修理。
四、發出的礦燈必須保證照明時間達到八小時,對礦燈使用者提出異議的礦燈,要做放電試驗,失爆的礦燈及不完好的礦燈,嚴禁發出。
五、用燈人員在窗口領燈,非工作人員嚴禁隨意領燈。
六、礦燈不得做其它用途使用,管燈人員有權對做其它使用的礦燈拒絕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