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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燈領用發放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6-04 10:14 來源:本站原創
礦燈領用發放 製度

一、礦燈是 煤礦工人的眼睛,必須配備數量充足的礦燈,每人固定一盞,還需配備礦燈總數100﹪的備用燈。

二、礦燈充電均需編號,專人負責修理。

三、領發時嚴格檢查,對於有缺陷的礦燈,不得發放,對於已發出但有缺陷的礦燈,應立即退還燈房,進行修理,嚴禁礦燈使用者對礦燈進行修理。

四、發出的礦燈必須保證照明時間達到八小時,對礦燈使用者提出異議的礦燈,要做放電試驗,失爆的礦燈及不完好的礦燈,嚴禁發出。

五、用燈人員在窗口領燈,非工作人員嚴禁隨意領燈。

六、礦燈不得做其它用途使用,管燈人員有權對做其它使用的礦燈拒絕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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