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暉隆泰煤業機電管理製度彙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隆泰煤業機電管理,提高機電管理水平,保證機電設備安全經濟運行,促進本質型標準化礦井的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電管理是指對機電、運輸係統所實施的綜合管理。主要內容有:設備管理、配件管理、電氣管理、油脂管理、製修管理和機電安全經濟運行管理等方麵。
第三條 機電管理是通過采取一係列技術、經濟及組織措施,做到對礦主要生產係統設備的設計、購置、安裝、使用、維護、改造、更新直至報廢全過程的綜合管理。
第四條 職責和範圍:機運科負責全礦的設備管理及對外機電業務管理;礦屬其他單位負責本單位機電業務管理。礦每月對各單位機電管理進行檢查評比,促使全礦機電設備經常處於標準化完好狀態,保障全礦安全生產正常進行。
第二章 設備管理製度
第一條 設備的日常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調劑、報廢、更新改造等各項管理程序,進行設備的綜合治理。
二、建立設備管理網,實現分級管理。(一)礦設專職設備管理人員,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統一管理;(二)礦屬其他單位需配備專(兼)職設備管理網員,負責本單位設備管理工作;(三)設備管理網員行政上歸單位領導,業務上受設備員領導。
三、建立設備總台帳,借入、借出設備台帳、租賃設備台帳、使用台帳、低值易耗台帳、區隊分類使用台帳、新到在庫設備台帳,並對單台設備進行分類別、分地區實行圖牌板的管理,並逐步實行微機化管理。
四、定期核對帳目,要求區隊每月核對一次,礦與區隊每季度核對一次,與財務科每年年終決算前要全麵核對一次,保證帳目的準確。
第二條 設備管理(網)員職責
一、設備管理員職責
(一)、負責全礦設備的管理,建立設備台帳、卡片、牌板及檔案,做到帳、卡、物、牌板四相符。
(二)、負責設備的調撥、租賃、租借、送修、報廢等業務工作。
(三)、參加設備到貨、安裝及竣工的驗收和交接,參加設備的報廢鑒定等工作。
(四)、負責礦內設備的領用、發放、回收及調整平衡工作。
(五)、對全礦各單位所使用設備的運行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設備的完好狀況進行檢查評定。
(六)、負責填報各種有關設備方麵的報表工作。
(七)、參加有關的會議及02manbet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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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對不執行設備管理製度、無故損壞設備及設備使用不當等問題,有權進行製止、提出意見和按規定處罰。
二、設備管理網員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所使用設備(包括停用和備用)的管理。
(二)、負責本單位設備的領取、回收、上交等業務工作。
(三)、參加本單位設備安裝及交接工作。
(四)、參加設備運行狀況及完好狀況的檢查工作。
(五)、對本單位領用的設備狀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製止並提出處理意見,有權越級上報。
(六)、負責與的業務聯係,根據需要,及時向設備組提供有關情況和數據。
第三條 設備管理員工作要求:
設備管理員必須工作認真負責、按章辦事,做到底數清、狀態明;管理規範、使用合理。設備管理工作要做到一麵向、二編號、三建立、四對口、五必須、六把關。即麵向生產;井上、下設備都要編號;建立台帳、卡片、牌板;帳、卡、物、牌板四對口;台帳必須準確、設備必須編號、手續必須齊全、檢查必須認真、處理必須嚴格;驗收關、檢修關、入井關、安裝關、使用關、保養關。
第四條 設備計劃、選型、購置及驗收管理
一、礦設備更新、技術改造、年度計劃(合同)由填報,經礦計劃,財務審查;長,機電礦長,礦長簽字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二、設備選型應符合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高效的原則,符合標準化,係列化,通用化要求。
三、設備購置:采購設備須嚴格按集團公司有關物資采購製度及辦法執行。
四、設備的驗收:新設備到貨後,組織供應科、財務科進行驗收,嚴格按合同(或到貨明細表)核實規格型號及數量等。
(一)、隨機資料(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安證、說明書)由設備員收集存檔,作到一機一檔。
(二)、隨機配件、專用工具由登記造冊。配件由統一保管,專用工具交付使用單位,同等機型已發過的,不再發放。
(三)、供應科辦理設備入庫手續,機運科辦理設備出庫手續,並及時建立相關帳、卡、牌板及檔案。
(四)、設備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處理:在驗收中如發現問題要堅持先拒付後處理的原則,由機運科通報供應公司,供應公司與供應廠商按合同要求進行處理。
(五)、設備驗收合格後由驗收小組負責人及機運科長簽字,經機電礦長批準後,財務部門按合同要求給付款項。
第五條 閑置設備管理:
一、對連續停用一年以上和新購進二年以上不能投運的閑置設備,要嚴格執行閑置設備報告製度。機運科負責向公司主管部門上報閑置設備報表。
二、閑置設備的處理權歸集團公司,礦不能擅自處理。
第六條 設備調劑管理
一、集團公司內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調劑實行無償調撥,並辦理相應的資產轉移手續。設備調撥手續由公司生產技術部統一辦理。
二、設備調動時,專用備件和設備技術檔案一起隨機調動。調出單位用自有資金(包括生產流動資金)購進的專用配件實行有償調撥。能用的舊配件,由調出單位收回,無償移交調入單位,不準隨意丟棄。
三、設備調撥單,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填寫,集團公司、調出、調入單位的機電、財務部門依據調撥單各自變動相應設備與財務帳卡。
四、設備調撥手續,要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不得拖延。在年終決算前,調出、調入單位不得單方跨年度增減設備數量。機電、財務年終決算前要認真核對,同步作帳,同步決算。以避免調出、調入過程中出現混亂。
第七條 設備借用管理
礦外借出(入)設備,必須經機電礦長簽字,礦長批準,機運科製定相應借出(入)協議。
第八條 設備報廢管理:
一、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可以報廢更新:
(一)、設備老化、技術狀態落後、耗能高、效率低,達到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雜設備。
(二)、無“MA”標誌設備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設備。
(三)、通過修理,雖能恢複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過高,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理的。
二、凡已提完折舊的單台設備,經有關技術人員鑒定確需報廢的,其餘值攤入成本。
三、凡已提完折舊的老設備報廢。
四、報廢的申請與批複:
(一)設備報廢要結合設備清查,作為日常工作進行,每年辦理一次報廢手續。確需報廢的設備,由機電礦長組織機電、財務和有關業務部門進行技術、經濟鑒定,提出設備報廢鑒定書和申請書,一式四份,報集團公司批準。
(二)待集團公司批複後,礦財務部門依此列入年終決算,機電部門依此變動設備分類台帳。
五、報廢設備的管理
(一)、對已批複的報廢設備,礦要單獨造冊建帳,並視為帳內財物來管理。做到底數清、去向明,並注明移動情況。
(二)、暫時使用的報廢設備要視同在籍設備管理,要按照設備完好標準要求,落實各種製度,做好各種日常維修、保養工作,達到安全運行。
(三)報廢不用的設備要集中管理,統一存放,防止丟失和損失。報廢設備的對外處理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低值易耗設備的管理參照本製度執行。
第三章 特種設備管理製度
第一條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等設施。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負責。
第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第三條 特種設備必須是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及具備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生產廠家生產的產品,其安裝、改造、維修等必須由獲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具備相應等級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四條 特種設備工程設計、組織選型及施工,須報集團公司審查批準;其安裝、改造、維護等須在施工前向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和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麵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五條 特種設備必須向市、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後方可使用。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市主管部門提出定期校驗要求,嚴禁超期使用。
第六條 要建立健全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安全管理製度。對特種設備要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對安全附件,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要進行定期校驗,記錄存檔。
第四章 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製度
第一條 防爆設備入井管理:
一、井下所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都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並經檢查合格簽發合格證後方準入井,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二、所有入井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新購進的和維修複用的)必須經機運科專職人員驗收並簽發防爆設備入井證,一式三份,使用單位、製修單位、機運科各一份。
第二條 防爆設備安裝、驗收
一、設備安裝前的準備:
設備安裝前必須有經機電礦長批準的正式設計和施工技術方案及安全措施,並由礦組織技術、調度、機電、安全、使用部門及施工單位對設備的安裝場所(如機房、硐室、巷道等)按標準或設計要求進行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安裝。
二、機電設備安裝管理:
(一)、固定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由施工單位負責,調度、機電、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施工單位要嚴格按設計說明書和《煤礦機電安裝工程質量標準》施工。一般工程完工後由礦主管機電領導組織使用單位和機電、調度、安全、企管辦(基建組)、施工單位按安裝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重大安裝工程由集團公司有關領導組織驗收。驗收時,施工單位應將每項工程項目的設計圖紙、竣工圖資料、施工質量記錄、隱蔽工程記錄、質量等級評定資料等移交給機運科資料室保管,並辦理交接手續,驗收不合格的安裝工程不準投入使用。否則追究安裝負責人的責任。
(二)、采掘流動設備的安裝:在設備安裝前由主管礦長組織生產、調度、機電、安全部門和安裝單位等有關人員參加,對需要安裝設備的工作麵、硐室和巷道(包括運輸、起吊設備)按標準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安裝。設備安裝按原煤炭部《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和設備安裝設計要求進行。安裝完畢後由機電礦長組織生產、機電、調度、安全部門和使用單位等有關人員對設備安裝質量進行驗收,合格後移交使用單位,並辦理設備的交接手續。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三)、零星防爆設備安裝:由使用單位機電維修工負責,機運科防爆檢查員負責驗收。
第五章 機電設備包機製度
第一條 職責:搞好機電設備日常維護與保養,使機電設備安全經濟運行,保證生產正常進行。
第二條 包機範圍:全礦所有在用(包括租賃)電氣設備和機械設備。
第三條 包機原則:
一、責任落實到人,掛牌留名。做到“台台設備有人管”。
二、包機人對所包設備日常維護及保養負責。做到“三知”、“四會”,確保“三率”(設備的完好率、防爆率、02manbetx.com
率),不帶病運轉,獎懲掛鉤。
三、持證上崗,實行競爭上崗機製。
四、嚴格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技術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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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崗位責任製、維護保養製、巡回檢查製,杜絕“三違”。
第四條 包機內容和要求:
一、機械設備:
(一)、負責所包設備安全正常運轉,杜絕2小時以上責任02manbetx.com
。
(二)、所包設備聯接、潤滑、密封性能良好,緊固件齊全。
(三)、日常檢修嚴格執行點檢卡有關規定,符合完好標準要求。
(四)、嚴格執行交接班製。
(五)、保管好檢修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定點放置,備用設備擺放整齊有序掛牌管理,搞好文明生產。
(六)、壞舊設備及更換下的零部件及時上井,實行交舊領新製。
二、電氣設備:
(一)、負責所包設備台台完好,安全正常運行。
(二)、保護設施齊全可靠、整定準確,嚴禁甩掉不用。
(三)、杜絕失爆,設備、小型電器、電纜懸掛等符合完好標準要求。
(四)、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
(五)、在用、備用電氣設備擺放整齊,小型電器上板,開關上架,壞舊設備及時上井。
第六章 設備運行 維修 保養製度
第一條 設備投入使用前由主管技術人員,根據設備使用說明書製定出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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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崗位責任製。其編製和審批程序是:主管技術人員編製,機運科長審查,機電礦長批準。審批後的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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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崗位責任製交機運科資料室歸類存檔。
第二條 運轉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專業部門培訓和礦有關技術人員及生產廠家技術人員對設備的性能、結構、原理、01manbetx
等進行技術培訓,做到“應知”“應會”,經考試合格領取有關部門簽發的操作合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並作到“三好”(使用好、維護好、保管好),“四會”(會操作、會維護保養、會修理、會排除一般故障)。
第三條 實行設備用、管、修一體化的原則。所有設備均實行“包機製”和區域維修負責製,做好巡回檢查,計劃維修和故障檢修,大型固定設備執行日、旬、月檢製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停產檢修,並做好檢修記錄和開好檢修03manbetx
會。流動設備執行定期檢查,周期化檢修或狀態檢修製度,使用滿半年進行一次強製檢修。對重點設備關鍵部件要實行點檢製,並做好記錄。
第四條 使用中的設備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安全保護裝置齊全且動作可靠,設備嚴禁超負荷運轉或帶病運轉。積極推廣使用故障診斷和狀態檢測技術,掌握設備運行狀態並及時進行維修,按要求進行技術測定確保設備安全經濟運行。
第五條 使用中的設備要認真執行好潤滑管理製度,設備的潤滑管理要做到“五定”,即:定點、定時、定人、定質、定量。
第七章 機電設備定期檢修製度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發揮設備效能,延長設備壽命,最大限度的降低設備損耗。礦屬所有機電設備要嚴格按照設備檢修周期進行檢修。
第二條 大型固定設備實行狀態檢修與強製檢修相結合,確保設備安全經濟運行,流動設備實行強製檢修,到期必檢,機運科負責監督執行。
第三條 設備檢修根據設備運行狀態或已到周期而無故不檢修者,按機電設備管理製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條 每項檢修工作,主管技術員、設備員要參與指導檢修,並負責驗收。
第五條 設備大修要由主管技術員填寫單項任務書或檢修工作票,並留好記錄。
第六條 檢修工作完成後,機運科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原始檢修記錄及時整理歸檔。
固定設備技術測定及經濟運行
管理製度
第一條 煤礦固定設備技術測定包括主井提升機,付井提升機,主排水泵,主扇風機,地麵壓風機。提升機、主扇風機每三年測定一次;付井提升機、主排水泵、壓風機每年測定一次。
第二條 固定設備技術測定管理,固定設備技術測定年限到期後,機運科提出申請,經機電礦長審批後,由機運科聯係專業部門進行技術測定,並配合實施具體工作;測定後的有關資料由機運科資料室統一存檔保管。
第三條 根據測定結論對固定設備進行有針對性的維修改造,並製定安全經濟運行方式:在滿足運行和要求情況下,(一)、時間上采取避峰填穀,(二)、方式上采取長時連續運行,避免頻繁起動,(三)、承載上采取滿負荷運行,(四)、技術上適時更新改造。固定設備要台台裝表計量,實行小指標考核以提高固定設備安全經濟運行固定設備經濟運行管理水平。
第九章 停產檢修管理製度
第一條 礦井停產檢修原則:堅持計劃檢修與日常維修保養相結合,積極推行故障診斷和狀態檢測技術,集中力量解決平時不能檢修的設備缺陷和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的試驗整定工作,恢複和提高設備效能,保證礦井安全正常生產。
第二條 礦井停產檢修範圍及內容:
一、提升運輸係統中的絞車、井筒裝備、集中運輸皮帶機、翻車機、電機車、裝(卸)載設備及煤倉設備等。
二、供電係統中的變壓器、開關、線路、電纜的檢修及試驗等。
三、各種保護裝置的試驗和整定。
四、技術測試及關鍵零部件探傷檢查。
五、其它平時不能檢修的項目。
第三條 停產檢修計劃的編製與審批:
一、停產檢修計劃要和生產計劃同時編製,每年12月底之前將下年度停產檢修編入下年度礦井生產計劃內。由機電礦長主持,機運科組織編製。
二、如因特殊情況,需變更計劃時,應提前10天將變更原因、時間等用文字形式報集團公司生產部審查,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三、 礦停產檢修計劃編製:根據年度礦井生產計劃規定要求,礦屬各單位應將本單位停產檢修計劃於10月20日前交機運科,機運科負責全礦停產檢修計劃彙編。
第四條 檢修內容要經過充分論證,製定檢修技術方案、操作規程標準及相關的安全措施,認真填寫單項任務書,並組織全體參檢人員學習貫徹。做好檢修物資、配件的準備工作,確保檢修工作按時、保質、保量順利完成。
第五條 認真做好原始記錄,檢修結束及時整理歸檔。將檢修計劃編製、組織實施,檢修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情況寫成文字總結。
第十章 電氣試驗製度
第一條 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機運科每周進行一次循環檢查。
第二條 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高壓電纜、架空線路、絕緣油、高壓電器設備每年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
第三條 井下檢漏繼電器,每日進行一次跳閘試驗,每月1—5日進行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每半年進行一次升坑檢修。
第四條 配電係統繼電器,每季驗算、核定一次(保護整定及短路電流計算),必須隨著負荷的變化而計算調整。
第五條 井下接地網電阻值,每季測定一次,主接地極每年測試檢查一次。地麵避雷裝置和接地極電阻,每年雷雨前必須測定一次,並認真填寫測試報告。
第六條 高壓絕緣勞保用品(絕緣手套、絕緣鞋、試驗筆等)每年作一次耐壓試驗,並填寫試驗記錄。
第七條 各種規格電氣儀表,包括盤用指示“三用表”每年校對一次,粘貼校驗合格證,並留有校驗報告。
第八條 低壓防爆磁力開關,包括真空磁力開關,應裝設JDB綜合保護,每半年檢修一次。檢修後的開關要進行驗收試驗,試驗合格要掛合格證、防爆合格證,並留有檢修記錄,方能入庫和投入使用。
第九條 低壓橡套電纜和“五小”電器,經過修複的,必須按規定進行試驗,粘貼合格證、防爆合格證並填好檢修記錄。
第十條 檢修後的高低壓電器和電動機,必須按規程規定進行試驗並填寫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檢修試驗記錄。
第十一章 設備防爆檢查與驗收製度
第一條 機電設備防爆檢查製度
一、機運科全參與礦機電設備的防爆檢查工作。
二、安檢科防爆組每天對井下一個工作麵(或者掘進頭)進行檢查,並留有記錄。檢查出問題要及時填寫通知單,一式三份,機運科二份、使用單位一份,負責督導整改落實情況。如發現失爆負責開罰款單。每周對井下所有地區進行一次全麵檢查,做到每月四遍。
三、每天下井檢查要對所查地區閑置或損壞的設備及配件、五小、電纜作登記,安監科作彙總。
四、防爆檢查過的地區要杜絕失爆,要確保近五天內礦和上級部門檢查不出現失爆。如出現失爆一台件,則對防爆檢查人員罰款5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對責任區隊罰款1000元。
第二條 機電設備防爆驗收製度
一、設備到貨驗收:新設備到貨後,機運科防爆組負責防爆驗收,新設備需有防爆合格證及“ MA”標誌。
二、設備入井、安裝驗收
(一)、所有入井電氣設備需有防爆合格證,維修複用的要有防爆檢查員驗收後粘貼防爆合格卡片,否則不得入井使用。
(二)、所有井下安裝的電氣設備,需經機運科防爆組對所安裝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嚴格按《煤礦防爆設備技術管理暫行規程》進行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運行。
三、電氣設備修理驗收:壞舊電氣設備修好後,須經防爆檢查人員驗收,合格後負責粘貼防爆驗收合格證,該電氣設備才能入井複用,否則發現未粘貼防爆驗收合格證,罰驗收人員20元/次。
第十二章 機電02manbet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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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製度
第一條 凡因管理不善,維修不良,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設備(包括供電係統)損壞、停止運行,一次影響生產(地麵影響1小時以上,井下影響2小時以上)或損壞設備價值1000元以上者,均為機電事故。
第二條 事故發生後,應盡快查清事故情況,積極組織搶修,盡快恢複生產,並認真組織03manbetx
。
第三條 分析程序如下:
一、發生特大和重大機電事故,應立即通知調度室、主管礦長以及安監處、機運科等有關部門,並及時把事故情況調查清楚,向集團公司彙報,並分別由礦、集團公司組織分析。事故分析報告由礦組織有關部門按規定時間報集團公司。
二、發生未遂重大機電事故,由礦機運科組織安監處、調度室及責任單位參加分析,事故報告由事故責任單位三日內報上述三單位。
三、一般事故由礦調度室下達通知,值班主任和機運科領導組織分析;性質嚴重的,有關單位人員和值班礦長也要參加。
四、事故分析時間要求一般不過天,特殊情況經主管礦長同意不得超過三天。
五、事故分析要嚴格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做到: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當事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第四條 特大、重大機電事故納入本單位機電管理考核內容,同時要追查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刑事處罰;對一般和重大未遂事故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通報批評和補課學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輔以行政處分。
第五條 分析機電事故的同時,調度室要留有《機電事故分析報告》記錄。
第六條 對發生事故不及時彙報,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掩蓋事故真相或采取其他方法阻止分析追查者,要從重處罰;單位領導庇護的,要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條 事故分析人員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照章辦事,不留情麵,不徇私情,以絕後患。
第十三章 機電設備內部租賃製度
第一條 管理職責:機運科設備組負責有關租用業務及管理。
第二條 內部租賃設備單位:
礦屬生產單位
第三條 內部租賃管理辦法如下:
一、礦屬所有井下在冊的機電設備統一實行內部租賃製(含備用設備)。
二、各生產區隊機電設備租賃單價由礦製定統一標準。每月25日前,由機運科根據地區設備使用數量、備用數量,定出下月的租金指標報企管辦,並下達到各生產區隊。
三、月底機運科將各單位設備內部租賃費企管辦、勞資科進行考核,
四、內部設備租賃費隻作為對生產區隊考核的一項依據,不得與其他費用混合使用,不得累計使用。
五、機電設備從入井之日起,對該設備按日收取租金,月底結算。
六、各區隊要建立機電設備分類台帳,並帶分類台帳領用機電設備,當場把機電設備驗收合格後,填寫領用手續。
七、在井下移交設備時,不得將不完好的設備交給接受方。因特殊情況必須移交時,雙方通過機運科進行。
八、機電設備的損壞、丟失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設備、配件回收及製修管理製度
第一條 設備回收上井
一、礦屬各單位除按規定留存備用設備外,井下不得長時間滯留閑置設備,尤其是燒、損及拆裝替換下來的設備,要及時升井,自拆除之日起,限期5日內交回,超期罰50元/日,並支付每天的設備內部租賃費,直至上井交回為止。(特殊情況由礦主管領導批準)。
二、各單位上井的設備零部件要齊全,(包括已燒損的部分),不得野蠻裝、運、卸。因野蠻裝、運、卸造成設備零部件損壞或報廢的,按設備原值的1~2倍罰款。
三、設備上井後交到礦,做到當日設備當日交清,否則罰使用單位負責人50元/台、日。並經機運科送交單位和製修車間(包括修理工)三方現場檢查驗收。由機運科填寫設備收到證和設備燒損丟失等詳細記錄,一式三份,並現場定出設備的修理費用和完成時間。
四、現場檢查驗收屬正常使用燒、損的零配件,送交單位隻按設備製修價格支付製修費用。但丟失的除支付製修費用外,還要對送交單位按零配件的原值罰款,特殊零配件則按原價值的3~5倍罰款。
五、所交設備凡發現帶有電纜頭的,罰款100元/個。
第二條 設備修理與驗收:
一、機運科根據礦生產所需和礦調度室安排,安排設備修理通知單,機運科及時組織和安排搶修。如影響到礦正常生產,由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罰款。
二、日常檢修工作要根據在廠設備的待修量、備用量合理安排,科學檢修;所需零配件要及時填寫配件計劃報機運科。
三、設備修理、檢修人員必須在礦規定時間內按時完成,並認真填寫檢修記錄,不得虛報,多填。否則,罰責任人50元/次,設備網員負責每日修理工作量的統計彙總,向機運科填報設備驗收申請單。
四、修理好的設備,當日由機運科按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製修車間送設備備品庫,機運科填寫、粘貼驗收合格證和防爆合格證,並結算製修費;驗收不合格的責令返工不計算製修費。如影響到礦正常生產,由礦按情節嚴重進行處理。
五、出庫的設備,單位要當場檢查試驗,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庫。單位領用設備時,如發現有不合格的,罰機運科驗收人20元/台。
第三條 自製加工管理
一、礦屬單位需自製加工件,必須由礦屬各單位材料員填寫製修費結算單,經機運科審批,由機運科根據礦自製加工製修價格核定製修費用,並委托製修車間加工。
二、非標準件加工,單位要提供加工圖紙及相關資料,製修車間按圖紙資料進行加工,完工後經(三方)驗收合格,機運科核定製修費用登記造冊。如出現不合格品,製修車間返工不計製修費,所發生費用製修車間承擔;但因圖紙、資料有誤而造成不合格品,一切費用由提供單位承擔,製修費照付。
三、單位帶料加工,製修車間按單位要求製做,完工後單位與製修車間雙方協商驗收,但製修費應扣除相應的材料費。
第四條 配件回收
一、回收的配件執行交舊換新辦法。
二、各單位將回收的配件交供應科或製修車間。交製修車間的配件,製修車間出收到條,供應科見條後,可換領新配件。
以舊換新配件品及回收率明細表
序號 類 別 品 種 回收率
1 重要
部件 液壓聯軸接、自動開關、司機控製器、機組換向開關、閥組、篩板、漏鬥等(交製修車間出條)。 100%
2 鋼材 各種鍛製齒輪、連輪、齒輪聯軸節、各種軸件、蝸輪、曲軸、對輪。 100%
齒套、各種模鍛鋼件 90%
截齒 70%
3 鑄鋼
材料 各種齒輪、鏈輪、滾筒、半滾筒、機車輪轂、拔鏈器、護板架、護板等(交製修車間出條)。 100%
其它鑄鋼件 95%
4 鑄鐵件 各種軸承、各種水泵配件。 90%
其它鑄鐵件 90%
5 銅 件 各種軸瓦、蝸輪、蝸杆、其它銅件 100%
電器觸頭 80%
6 鋁 件 乳化泵滑塊、鋁棒、鋁弓子、及其它鋁件 90%
第十五章 外委修理管理製度
第一條 外委修理計劃的編製和審批:
一、機運科為全礦外委修理設備及配件的主管部門。
二、凡是礦製修車間不能修理的設備,方可外委修理。
三、每月25日之前,需要外委修理的設備及配件,機運科結合製修車間確定自修部分後,編訂下月修理計劃。並且說明設備大修原因、損壞程度,並填寫到外委修理委托書內,外委修理同時要有合同書。外委修理計劃經機電副礦長簽字後報礦長審批。
四、外委修理設備及配件計劃一式三份,機運科留二份,財務科一份;修理合同一式三份,機運科留二份,綜合辦公室一份。
第二條 外委修理設備及配件的招標及出門崗的規定:
一、由機運科、供應部進行比價或調研谘詢市場價格,谘詢市場價格不得低於三個廠家。
二、外委修理設備必須簽訂合同。要填寫清楚設備名稱,規格型號,修理內容,修理單價,交貨期限,質量保證6個月等事項。合同按規定程序簽訂。
三、特殊情況未能及時簽訂合同的,必須經主管礦長和礦長批準。
四、外委修理設備及配件由機運科辦理出門證手續,必須填寫設備名稱、型號、數量、經辦人員等。
第三條 外委修理設備及配件管理
一、機運科要建立外委修理設備台帳,填寫內容包括名稱、編號、外委修理日期,主要修理內容,修理價格,外修廠家,提運日期,經辦人員等。
二、外委修理好的設備及配件,機運科提貨時要逐項對技術指標嚴格驗收,不合格的設備及配件,嚴禁拉回礦。
第四條 其他
一、外委修理設備及配件必須開增值稅票,發票經財務科檢驗無誤後,由機電副礦長,礦長簽字後,財務科下帳。
二、機運科設備管理人員不得私自外委修理設備及配件。一經發現,按發生修理費的10~20%對責任人進行罰款。
第十六章 配件管理製度
第一條 全礦各基層單位每月根據礦下達的生產計劃,編製單位月度配件需用計劃,計劃中寫明名稱、規格、型號、單價等。計劃編製好後各單位正職要簽字把關。
第二條 礦月度配件彙總計劃經機運科長、機電礦長簽字、礦長批準後,25日前交供應科、礦供應科交公司供應部采購。
第三條 專項資金計劃的編製,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月度物資采購計劃經礦長批準後,由供應科報集團公司物資部進行采購。
第五條 各單位生產急需的配件(無采購計劃的配件),必須經主管礦長簽字,報礦長審批後,由用料單位報供應科,供應科按臨時計劃報集團公司物資部進行采購。
第六條 配件到礦後,供應科要通知機運科共同驗收,具體執行《物資驗收發放管理辦法》。
第七條 配件領用要嚴格執行以舊換新製度。不交或不按規定交回舊配件而影響新配件領用,導致影響生產的將追究領料單位的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低於50-200元的罰款。
第十七章 電纜管理製度
第一條 全礦高低壓電纜(動力、屏蔽、橡套)、信號電纜歸機運科統一管理。
第二條 供應科負責電纜的采購、到貨驗收及未出庫前的保管工作,井下電纜必須選用經檢驗合格的、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阻燃電纜。
第三條 機運科負責電纜使用計劃的編製、到貨後協同驗收,並負責辦理出庫手續、建帳、建卡、編號登記、發放、回收工作以及對使用維修工作的監督檢查與各類報表的編製工作。一項工作不到位,罰機運科有關責任者50元。
第四條 製修車間電纜組負責回收後的電纜的保管和修複工作,並協同機運科對電纜進行編號、打號,建立回收、發放登記。發現能複用的電纜未及時修複的,該編號、打號的電纜未及時編號、打號的,電纜發放登記記錄不詳的,罰製修車間有關人員50元/次。
第五條 各單位需用電纜的,由單位負責人到機運科電管組辦理使用申請,五小組審查登記後,到製修車間電纜組領取。電纜組要詳細登記電纜編號、規格、填寫入井證。發現一次無申請無登記領取電纜的,視情節輕重罰有關責任者50元。
第六條 拆下不用的電纜,使用單位必須在五日內升井、交回電纜組消帳,過期不升井,每超過一天罰單位50元。
第七條 電纜組在接收電纜時,必須認真檢查電纜的質量、核實電纜的長度和規格,如遇和原領取電纜長度不符時,要查明原因和責任,對責任單位處以缺損電纜價值100%的罰歀,情況嚴重加倍處罰,並對機電區長處以20元/米的罰款。對於粘附有水泥灰渣的電纜每米加罰1元。
第八條 各使用單位應對電纜精心維護、妥善保管、按礦《關於井下電纜和風水管路吊掛標準的規定》文件要求懸掛;懸掛合格率達95%以上。
第九條 未經機運科批準私自發放電纜的,罰製修車間200元/次,製修車間電纜組50元/次。
第十條 未經機運科批準挪動電纜使用地點的,罰使用單位100元/條,機電區長50元/條。
第十一條 使用中的電纜,如出現破口、露芯線,按失爆處罰。
第十二條 電纜交回驗收時,截麵為4mm2以上的電纜每出現一處破口,罰使用單位20~100元。
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倉庫內嚴禁存放截麵為4mm2及以上的電纜,一經發現罰單位200元。
第十四條 對4mm2以下的電纜供應科應保證有一定的備用量,無備用而影響生產的,按礦有關規定對責任者執行處罰。
第十五條 電纜的報廢由機運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鑒定,寫出鑒定報告報主管礦長批準後,方可執行報廢。
第十八章 小型電器管理製度
第一條 小型電器統管範圍:防爆按鈕、綜合電鈴、語言信號機、接線盒、防爆燈、防爆插銷、煤電鑽等。
第二條 小型電器管理的職責與權限:全礦小型電器統一由礦機運科負責管理,其他有關單位的職責如下:
一、供應科負責小型電器的采購、到貨驗收及出庫前的保管工作,新購小型電器必須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二、機運科負責小型電器使用計劃的編製、到貨協同驗收、辦理出庫手續、建帳、建卡、建牌板、編號登記、保管發放、回收,對使用維修工作的監督檢查驗收、各類報表的編製及驗收合格證發放。
三、製修車間負責小型電器的井上大、中、小修及在車間內的保管,並協同機運科對小型電器編號、打號、填寫回收、發放登記及檢修記錄。
四、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使用、備用、停用未交小型電器的維護、保養、保管及小型電器的領交工作。
第三條 小型電器的購置與出庫:
一、小型電器由機運科五小組統管並負責編製計劃,經主管領導審批後由供應科按計劃及時采購。
二、小型電器到貨後由供應科負責驗收(機運科協同)、保管,並將到貨情況報機運科。
三、小型電器統一由機運科辦理出庫手續,製修車間五小組自倉庫運到車間內按機運科要求進行編號、打號、上帳上卡,檢修好後備用。
第四條 小型電器的發放:
一、各區隊需用小型電器,由單位開條蓋章,經機運科五小組審查簽字登記後到製修車間五小車間領取。
二、凡屬小型電器更換,執行以舊換新製度。小型電器丟失後由使用單位寫出丟失報告交機運科五小組。
三、檢修後的小型電器必須經防爆驗收,合格後發防爆合格證,無防爆合格證,嚴禁入井使用。
四、小型電器變動須及時變更帳卡和牌板,做到帳、卡、物、牌板四對口。
第五條 小型電器的現場管理:
一、各使用單位應對小型電器精心維修、妥善保管,上板固定懸掛,嚴禁亂扔亂放。
二、小型電器需變更使用地點的,使用單位須提前報機運科五小組,經批準後方可執行。
三、不得無故損壞和丟失小型電器,待修和停用的必須及時交回。
第六條 小型電器的處罰:
一、丟失或因損壞而報廢的小型電器,按小型電器的原價對單位或責任者進行罰款;情況嚴重的,加倍處罰。
二、損壞的小型電器經修複能用的,使用單位支付修理費用。
三、需拆除上井的小型電器,必須在三天內上井交回。愈期一天罰50元/天、件,直至交回為止。
四、未經機運科五小組批準私自發放的,罰製修車間200元/次,製修車間電纜組50元/次。
五、未經機運科五小組批準私自變動使用地點的,罰使用單位100元/件,機電區長50元/件。
六、在用小型電器合格率須達到95%以上,待修率不超5%,否則每降或每超1%按有關規定對使用單位處罰。
七、發放無編號小型電器的罰有關責任者50元/件,井下小型電器失爆的罰使用單位150元/件。
八、交回的小型電器帶有電纜短節的,一處罰單位100元。
第十九章 油脂管理製度
第一條 供應科有關人員組成潤滑管理小組,負責對全礦各單位潤滑油脂的領取、保管、發放、使用、監督檢查等進行綜合管理。
第二條 潤滑材料計劃編製、審批、采購及保管。
一、由各單位機電負責人根據設備使用說明書或潤滑卡片的要求編製
潤滑油脂材料計劃,經主管礦長簽字後報供應科。
二、供應科將各單位審批後的計劃彙總,按油脂牌號、數量、質量、廠家分類編製計劃報主管礦長簽字後方可進行采購。采購的油品由供應科負責抽樣送交化驗部門化驗,化驗合格後方可入庫、發放使用。
三、入庫油脂須專桶專用,牌號明確,分類儲存保管,防止雜質侵入。
第三條 潤滑材料的使用及要求:
一、設備潤滑要堅持“五定”(定點、定質、定量、定期、定人)原則。
二、全礦機電職工人手一份《機電設備潤滑卡片手冊》,並嚴格按要求執行。
三、使用單位要建立潤滑油脂台帳,所用油脂牌號的注油方法,注油量,注油周期製表上牆,注油器皿要一種一個,嚴禁混用,保持清潔。
四、整桶領用的油品,按規定用空後五日內將空桶交回。
五、各級領導和主管技術人員要重視潤滑管理,嚴格杜絕不正確使用、保管和浪費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章 阻燃膠帶管理製度
第一條 全礦輸送機膠帶統一歸經調室管理。
第二條 經調室根據礦生產所需負責輸送機膠帶使用計劃的編製、到貨驗收(協同供應科)、辦理出庫手續、建帳、發放、回收工作及使用維護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供應科負責輸送機膠帶的采購、到貨驗收和出庫前的保管工作。
第四條 井下輸送機膠帶管理及其驗收要求:
一、井下輸送機膠帶必須是不延燃型的阻燃膠帶,膠帶驗收時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阻燃合格證”。
二、新膠帶到貨後必須取樣(每1000米至少取2米)到集團公司試驗中心做阻燃試驗,取得合格證後方可入井。
三、使用單位須建立相應的輸送膠帶使用、回收帳卡,準確反映膠帶的狀況,確保膠帶輸送機安全經濟運行。
第二十一章 機電幹部上崗查崗製度
第一條 為保證礦大型固定設備安全、經濟運行。礦各級機電領導幹部及技術人員必須經常深入機房、峒室,對設備進行全麵檢查。解決設備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和技術難題,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二條 機電礦長每月不少於一次上崗檢查,組織有關人員解決設備運行中的技術難題及隱患。
第三條 機運科長每月不少於二次上崗檢查,檢查設備運行情況,提出解決措施,審查各種製度、記錄執行情況。
第四條 主管區長及技術人員,每天必須對設備運行狀況、各種製度執行情況、維修人員的檢查情況進行審查,對存在的問題拿出處理意見,主管技術員必須在日檢記錄上簽字。
第五條 各級機電幹部上崗查崗所到之處都應填寫《要害場所登記簿》,並在《機電幹部上崗記錄簿》上填寫存在問題和解決意見。
第二十二章 機電工種培訓製度
第一條 為提高機電維修工的業務素質,增強機電隊伍的戰鬥力;了解機電設備的新知識、新變化,為礦井的安全生產打造一支素質高、技術硬的機電隊伍。
第二條 培訓對象為礦屬各區隊中有資質的機電維修工和熱愛機電維修工作的其它業餘人員。
第三條 培訓內容為礦編製的《井下電鉗工實用技術》、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和新設備的原理、維護及實際操作。
第四條 培訓人員名單由各區隊確定1-2名,每月25日前報到機運科,機運科負責統計和安排。
第五條 全礦每半年組織一次機電維修工技術比武,全年共兩次技術比武;各單位參加選手為2名。
第二十三章 安全活動製度
第一條 堅持周一機電生產安全例會,對存在的問題製定整改措施,並督促整改落實。
第二條 周二職工教育培訓中心參觀事故案例展覽,吸取幾年來血的教訓,開展啟發式教育。
第三條 周五安全教育活動日,科長、書記組織職工學習01manbetx
、安全法規、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會議精神。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聯保能力。要求參加人數不低於本班人數的90%。
第四條、每月的逢5(5日、15日、25日)由機運科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人員參加機電安全質量檢查驗收和逢10(10日、20日、30日)複查工作,對查出的問題要現場解決,現場不能解決的必須按照三定(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原則加以解決。
第二十四章 設備技術資料管理製度
第一條 檔案管理內容:
一、設備履曆簿和技術特征卡片
二、設備隨機資料(使用說明書、防爆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等)。
三、技術鑒定證書,測試報告,試驗記錄。
四、各類圖紙(安裝圖紙、配套圖冊)、調試安裝驗收單、設備曆次事故記錄。
五、設備大修及技術改造記錄。
六、設備曆次性能測試和關鍵部件探傷記錄,分析報告處理及改進意見。
第二條 設備到貨驗收後,機運科負責將設備相關資料(隨機資料和設計圖紙,設備各種說明書、合格證)收集齊全及時交資料室歸檔,並辦理交檔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三條 歸檔的資料要及時進行分類排列、編號、抄寫歸檔目錄,字跡端正清楚,完整準確,做到一機一檔,內容齊全,查閱方便。
第四條 礦屬各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按有關借閱程序可借閱資料;借閱期限最長為十天,查閱後應及時歸還,逾期不還者,自超期之日起罰借閱者20元/日。確因特殊情況未能及時歸還的需說明理由,並辦理續借手續。
第五條 外單位需查閱資料的,需機運科主管領導批準後,方可查閱;如確需借閱的,要由礦主管領導批準後,並辦理借閱手續,方可借閱。
第六條 所借資料不得轉借,塗改,圈畫,拆散,損壞,丟失,否則視情節程度罰借閱者50元。
第七條 樹立高度的保密觀念,自覺遵守各項保密製度和有關規定,檔案櫃要編號,按順序排列資料,檔案室要保持清潔,注意防火、防潮、防盜,對破壞或變質的資料,應及時描曬,複製或其他技術處理。確保資料的齊全、安全。
第二十五章 線纜吊掛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保證供電、通訊、監控等線纜的完好暢通,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依照《煤礦安全規程》和機電安全質量標準的要求,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負責區域的劃分:
一、機運科負責井下大巷高壓電纜的吊掛。
二、機運科負責井下大巷的通訊、監控等小型線路的吊掛。
三、其他區隊負責施工地區線纜的吊掛。
第三條 線纜的日常管理,依照“誰的地區誰管理”和“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保證線纜的正常運行。
第四條 線纜敷設和回收的管理:
一、新敷設的線纜,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吊掛,不得拖延,否則罰施工單位200-500元。
二、新敷設的線纜,吊掛合格投入運行後,交由使用單位管理。
三、線纜回收後,必須保持原來的吊掛現狀,否則罰回收單位200元。
第五條 維修區域線纜的管理:
一、維修單位必須對施工區域的線纜嚴加保護,製定措施,方可施工,否則罰單位200元。
二、維修過程中,因保護線纜措施實施不到位致損傷線纜的,罰施工單位200元;發生事故影響生產的,罰施工單位500元。
三、維修工作完成後,施工單位必須恢複原來的線纜吊掛,經負責單位驗收方可離開,否則除安規定時間內完成吊掛外,罰施工單位200元。
第六條 線纜吊掛的檢查:
一、吊掛線纜不得脫鉤(繩)、拖地,否則罰單位50元/處。
二、線纜檢查吊掛合格率沒有達到95%,每降低一個百分點,罰負責單位200元。
第二十五章 雜散電流管理製度
礦成立專業管理雜散電流機構,負責全礦井的雜散電流管理、日常檢查及檢測。
雜散電流的專業管理人員,必須經常深入現場、深入井下,了解並掌握全礦井各種避雷、接地等裝置是否齊全、合理、可靠,發現問題必須立即組織處理。
每年雨季前,必須按規定對地麵的各種避雷裝置、接地極進行一次檢測,不合格的要及時處理或更換,並做好記錄。
加強井下雜散電流的管理,對井下主接地極、輔助接地極、漏電保護、電話線、放炮器材、礦燈等易產生雜散電流的設施要重點檢查、定期測試,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使用架線機車的礦井,要特別加強架線係統的雜散電流管理。要堅持每天檢查軌道絕緣阻值、絕緣子、架線的整流供電設備接地極等設施的狀態,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嚴禁管路等金屬導電材料與軌道級架線接觸,防止雜散電流擴散。
建立雜散電流的定期檢測製度,檢測不合格的設施,要認真分析原因及時處理。
附錄:
機電管理處罰彙總明細
一、防爆設備管理
(一)、防爆檢查過的地區要杜絕失爆,要確保近五天內礦和上級部門檢查不出現失爆。如出現失爆一台件,則對防爆檢查人員罰款50元,對責任人罰款150元,對責任區隊罰款1000元。
(二)、 電氣設備修理驗收:壞舊電氣設備修好後,須經防爆檢查人員驗收,合格後粘貼防爆驗收合格證,該電氣設備才能入井複用,否則發現未粘貼防爆驗收合格證的,罰驗收人員20元/台次。
二、設備上井驗收
(一)、礦屬各單位除按規定留存備用設備外,井下不得長時間滯留閑置設備,尤其是燒、損及拆裝替換下來的設備,要及時升井,自拆除之日起,限期5日內交回,超期罰50元/日,直至上井交回為止。(特殊情況由礦主管領導批準)。
(二)、各單位上井的設備零部件要齊全,(包括已燒損的部分),不得野蠻裝、運、卸。因野蠻裝、運、卸造成設備零部件損壞或報廢的,按設備原值的1~2倍罰款。
(三)、現場檢查驗收屬正常使用燒、損的零配件,送交單位隻按設備製修價格支付製修費用。但丟失的除支付製修費用外,還要對送交單位按零配件的原值罰款,特殊零配件則按原價值的3~5倍罰款。
(四)、所交設備凡發現帶有電纜頭的,罰款使用單位100元/個。
(六)、私自拆卸設備本體或部件的,罰責任人100元。
三、 設備修理、驗收及管理:
(一)、設備修理、檢修人員必須在廠(礦)規定時間內按時完成,並認真填寫檢修記錄,不得虛報,多填。否則,罰責任人50~100元/次。
(二)、修理好的設備,當日由機運科按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製修車間送設備備品庫,機運科填寫、粘貼驗收合格證和防爆合格證,並結算製修費;驗收不合格的責令製修車間返工不計劃製修費。如影響到礦正常生產,對檢修人員罰款50~100元/次。
(三)、出庫的設備,單位要當場檢查試驗,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庫。單位領用設備時,如發現有不合格的,罰機運科、驗收人20元/台。
(四)、電機因過負荷燒損的,按20元/kw對使用單位進行處罰,並且使用單位要寫出燒損原因交機運科。
(五)皮帶機上下托輥齊全轉動靈活,無淤煤,無跑偏,現場檢查,一處不合格的,罰責任人20元,罰機電區(工)長50元。
(六)、刮板機安裝平直,各部件齊全完好,搭接合理,設有回煤坑並及時清理,現場檢查,一處不合格的,罰責任人20元,罰機電區(工)長50元。
(七)、減速器各部位密封嚴緊,加注油脂符合技術要求,現場檢查,一處不合格的,罰責任人50元,罰機電區(工)長100元。
(八)、井下電氣設備清潔衛生,接線工藝符合要求,現場檢查不合格的,罰設備負責人10元/台,罰機電區(工)長50元。
(九)、井下設備嚴禁淋水或水淹,現場檢查,發現一台不符合要求的,罰使用單位機電區(工)長100元。
(十)、井下備用設備上架,有標誌牌,現場檢查,發現一台不符合要求的,罰使用單位機電區(工)長50元。
(十一)、井下設備周圍嚴禁有活煤、雜物堆積或被淤煤埋,現場檢查,發現一處,罰使用單位機電區(工)長50元。
(十二)、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並按規程要求操作,現場檢查,發現違規作業的,罰責任人100元,罰機電區(工)長500元,罰所在單位1000元。
(十三)、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合格的,罰責任人100元,罰機電區(工)長200元。
(十四)、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違規操作造成設備損壞的,罰責任人100元,使用單位按設備原值的2倍處罰。
(十五)、井下電氣設備保護齊全,現場檢查,發現保護不全的、甩保護或保護失效的,罰責任人100元,罰機電區(工)長500元。
(十六)、井下設備信號裝置齊全完好,現場檢查,發現沒有信號裝置運轉的,罰機電區(工)長100元,罰單位300元。
(十七)、 10米內累計三台電氣設備沒有安裝局部接地裝置的,罰機電區(工)長100元。
(十八)、局部接地裝置各部件(截麵、長度、厚度等)符合規程要求,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100元。
(十九)、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現場檢查,發現後按失爆處理。
五、用電管理
(一)、凡有新增負荷,用電單位事先必須報“用電申請書”,經機運科批準後,方可安裝投運。若有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辦理手續,需經得機運科電管組同意,事後24小時內補辦手續,否則罰單位200元,罰責任人50元。
(二)、礦屬各單位要有各施工地區的供電係統圖,並標明用電設備的編號、型號、容量、電壓等級等有關數據,做到隨時更新,每月至少與機運科彙報一次用電情況,否則,罰單位責任人50元;堅持使用瓦斯電、風電閉鎖和信號照明綜合保護,發現未使用的罰使用單位1000元;不靈敏可靠的,罰責任者200元。
(三)、大型固定設備實行避峰填穀運行製度,未盡請示私自在峰段運行的設備,罰單位每台次500元,罰單位責任人100元。
(四)、設備嚴禁空運轉、無操作人員運轉和一人操作兩台以上設備,否則,發現一次,罰使用單位負責人200元。
(五)生產及辦公場所的照明一律使用節能燈或日光燈,嚴禁使用白熾燈,發現一盞白熾燈,罰單位負責人50元。
(六)、辦公及工作場所嚴禁長明燈,發現一盞罰單位負責人20元,累加計算。
(七)、嚴禁使用電磁爐、電爐子、電暖氣、電飯鍋等電器設施,一經發現當場沒收,罰使用者100元,罰單位負責人50元。
(八)、辦公場所下班後要做到人走燈滅,隨手關掉一切用電設施,發現一處未關閉罰使用者50元,罰單位負責人20元。
(九)、礦內嚴禁對外轉供電;若發現私接、偷用者視情節輕重,罰單位或個人500-1000元,罰所屬單位用電負責人500元。
(十)、季度用電考核,按節電區隊以節電量5%的金額對主管區長和機電區長進行獎勵;超計劃區隊,以超出電量3%的金額對主管區長和機電區長進行處罰。
(十一)、單位及個人的用電設施要安全可靠,如有損壞要及時更換,現場檢查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的,對其停止供電,視情節輕重處以50-500元的罰款。
六、電纜管理
(一)、機運科負責電纜使用計劃的編製、到貨後協同驗收,並負責辦理出庫手續、建帳、建卡、編號登記、發放、回收工作以及對使用維修工作的監督檢查與各類報表的編製工作。一項工作不到位,罰機運科有關責任者50元。
(二)、發現能複用的電纜未及時修複,該編號、打號的電纜未及時編號、打號的,電纜發放登記記錄不詳的,罰製修車間有關人員50元/次。
(三)、各單位需用電纜,由單位到機運科電管組辦理使用申請,五小組審查登記後,到製修車間電纜組領取。電纜組要詳細登記電纜編號、規格、填寫入井證。發現一次無申請無登記領取電纜的,視情節輕重罰有關責任者50-100元。
(四)、拆下不用的電纜,使用單位必須在五日內升井、交回電纜組消帳,過期不升井,每超過一天罰單位50元/條,直至交回為止。
(五)、電纜組在接收電纜時,必須認真檢查電纜的質量、核實電纜的長度和規格,如遇和原領取電纜長度不符時,要查明原因和責任,對單位處以缺損電纜價值100%的罰歀,情節嚴重加倍處罰,罰機電區長50元/米。對於粘附有水泥灰渣的電纜每米加罰1元。
(六)、 未經機運科批準私自發放電纜的,罰製修車間200元/次,製修車間電纜組50元/次。
(七)、 未經機運科批準挪動電纜使用地點的,罰使用單位100元/條,機電區長50元/次、條,責任者50元/次。
(八)、電纜交回驗收時,4mm2以上每出現一處破口,罰使用單位200元。
(九)、 使用中的電纜,如出現破口、露芯線,按失爆處罰。
(十)、各單位的內部倉庫,嚴禁存放4平方毫米及以上的電纜,一經發現罰單位200元。
(十一)、電纜必須吊掛;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現場檢查,一處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50元,罰使用單位200元。
(十二)、傾角在30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並不得損傷電纜,現場加查,一處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50元,罰使用單位200元。
(十三)、電纜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現場檢查,一處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50元,罰使用單位200元。
(十四)、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現場檢查,一處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50元。
(十五)、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現場檢查,發現一處,罰使用單位100元。
(十六)、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m以上的距離,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合格的,罰使用單位100元。
(十七)、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合格的,罰使用單位500元。
(十八)、電纜盤圈或盤“8”字形的不得帶電,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合格的,罰使用單位200元。
(十九)、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於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100元。
(二十)、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牆電纜的牆的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麵的標誌牌,現場檢查,一處沒有或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50元。
(二十一)、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並嚴密封堵關口,一處沒有或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50元。
(二十二)、電纜、通信線等用鉛絲吊掛的,罰該單位50元/處。
(二十三)、新敷設的線纜,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吊掛,不得拖延,否則罰施工單位200-500元。
(二十四)、線纜回收後,必須保持原來的吊掛現狀,否則罰回收單位200元。
(二十五)、維修單位必須對施工區域的線纜嚴加保護,製定措施,方可施工,否則罰單位200元。
(二十六)、維修過程中,因保護線纜措施實施不到位致損傷線纜的,罰施工單位200元;發生事故影響生產的,罰施工單位500元。
(二十七)、維修工作完成後,施工單位必須恢複原來的線纜吊掛,經負責單位驗收方可離開,否則除安規定時間內完成吊掛外,罰施工單位200元。
(二十八)、吊掛線纜不得脫鉤(繩)、拖地,否則罰單位50元/處。
(二十九)、線纜檢查吊掛合格率沒有達到95%,每降低一個百分點,罰負責單位200元。
七、小型電器管理
(一)、丟失或因損壞而報廢的小型電器,按小型電器的原價對單位或責任者進行罰款;情況嚴重的,加倍處罰。
(二)、損壞的小型電器經修複能用的,使用單位支付修理費用。
(三)、需拆除上井的小型電器,必須在三天內上井交回。愈期一天罰50元/天、件,直至交回為止。
(四)、未經機運科五小組批準,私自發放的,罰製修車間200元/次,製修車間電纜組50元/次。
(五)、未經機運科五小組批準,私自變動使用地點的,罰使用單位100元/件,機電區長50元/件。責任者50元/次。
(六)、在用小型電器合格率須達到95%以上,待修率不超5%,否則每降或每超1%按有關規定處罰。
(七)、發放無編號小型電器罰有關責任者50元/件,井下小型電器失爆罰使用單位150元/件。
(八)、交回的小型電器帶有信號線短節的,一處罰單位100元。
八、機電工種培訓製度
工種培訓未能按時報名的區隊罰該區區長50元,機電區長100元。在培訓期間不準請假和曠課,違反規定的曠課一節罰本人30元,機電區長10元,曠課一天罰本人100元,機電區長50元。
九、機電安全標準化處罰製度
(一)、井下各地區的電氣設備及小型電器防爆率100%,現場檢查,發現一台(件)失爆的,設備責任人罰款100元,機電區(工)長罰款200元,該單位罰款500元。
(二)、井下各地區的電氣設備完好率不得低於90%,現場檢查,低於標準要求的,罰機電區(工)長200元,罰該單位100元。
(三)、井下各地區的小型電器合格率不得低於95%,現場檢查,低於標準要求的,罰機電區(工)長100元,罰該單位50元。
(四)、井下各地區的電纜吊掛合格率不得低於95%,現場檢查,一處吊掛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50元,低於標準要求的,罰機電區(工)長100元。
(五)、礦燈完好率95%,井下在用礦燈無紅、滅燈,現場檢查,低於標準要求的,罰管理單位200元,井下發現一盞紅燈,罰管理單位100元,發現一盞滅燈,罰管理單位200元。
(六)、井下各地區不得有待修設備及小型電器,現場檢查,發現一台待修設備,罰使用單位100元,發現一件待修小型電器,罰使用單位50元。
(七)、各生產單位的機電事故月度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累計影響生產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查調度記錄,超過規定的,罰機電區(工)長100元,罰該單位200元。
(八)、主提升係統保護齊全可靠,符合標準要求,一處不合格,罰管理單位負責人200元,罰管理單位500元。
(九)、主通風係統設施齊全靈活,保護可靠,現場檢查,少一項或一處不合格的,罰管理單位負責人200元,罰管理單位500元。
(十)、壓風係統設施齊全靈活,保護可靠,現場檢查,少一項或一處不合格的,罰管理單位負責人100元,罰管理單位300元。
(十一)、主排水係統設施齊全靈活,保護可靠,現場檢查,少一項或一處不合格的,罰管理單位負責人100元,罰管理單位300元。
(十二)、地麵供電係統符合標準要求,設施齊全靈活,保護可靠,現場檢查,少一項或一處不合格的,罰管理單位負責人100元,罰管理單位300元。
(十三)、井下高壓隔爆開關保護齊全可靠,符合標準要求,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裝或不合格的,,罰管理單位負責人100元,罰管理單位300元。
(十四)、井下低壓電機保護齊全可靠,符合標準要求,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裝或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100元,罰該單位300元。
(十五)、40kw及以上電機使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製,並使用電動機綜合保護,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裝或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100元。
(十六)、127V供電係統使用綜合保護,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裝或保護失效的,罰機電區(工)長100元。
(十七)、局部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麵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裝或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100元。
(十八)、煤巷掘進工作麵必須裝設風電閉鎖裝置、瓦斯電閉鎖裝置,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裝或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100元。
(十九)、局部通風機的供電線路必須實現“三專”、雙電源和自動切換,現場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罰機電區(工)長100元。
(二十)、四小線和動力電纜使用阻燃電纜,一條電纜不合格的,罰使用單位500元;本安係統電纜接頭一處不合格的,罰責任人50元,罰機電區(工)長100元;非本安係統電纜接頭不合格的,按失爆論處。
(二十一)、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除用作監測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人100元,罰機電區(工)長300元。
(二十二)、低壓供電係統,必須裝設檢漏保護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靈敏可靠,每天做一次漏電試驗並留有記錄,現場檢查,保護不可靠的,罰機電(工)長200元;漏檢一次,罰負責人50元,試驗記錄不全或沒有記錄的,罰機電區(工)長100元。
(二十三)、接地保護符合《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的要求,現場檢查,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200元;
(二十四)、井下低壓配電係統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合格的,罰責任人50元,罰機電區(工)長200元。
(二十五)、采煤機上有急停刮板機的閉鎖裝置、綜采工作麵有通訊和照明。傾斜15°及以上工作麵必須有防滑裝置。扒裝機應有卡軌器、製動閘、保護欄杆、照明燈。掘進機蜂鳴器、照明、急停開關完好齊全,現場檢查,缺一項或一處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100元,罰管理單位300元。
(二十六)、刮板機 、皮帶機液力偶合器(油葫蘆)使用水(或耐燃液)介質,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消防設施齊全有效,現場檢查,一處不合格的,罰責任人50元,罰機電區(工)長100元。
(二十七)、皮帶機使用阻燃膠帶,有防滑、堆煤、防跑偏、溫度、煙霧保護,有自動灑水裝置,機頭有防護欄,機尾有護罩,行人需跨越處設過橋,機頭機尾固定牢靠,現場檢查,一處不合格的,罰責任人50元,罰機電區(工)長100元。
(二十八)、刮板機各部件齊全有效,緊固牢靠,行人需跨越處設過橋,機頭機尾固定牢靠,現場檢查,一處不合格的,罰責任人50元,罰機電區(工)長100元。
(二十九)、液壓係統零部件齊全,管路,閥組不竄液漏液,泵站壓力符合要求,現場檢查,一處不合格的,罰責任人50元,罰機電區(工)長100元。
(三十)、機電工培訓未能按時報名的,罰機電區長100元,罰該區區長50元。在培訓期間,參加人員不準請假和曠課,違反規定的曠課一節罰本人30元,機電區(工)長10元,曠課一天罰本人100元,機電區(工)長50元。
(三十一)、各類司機和維修電工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現場檢查,發現一人未培訓、沒有持證上崗或現場口試、筆試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200元,罰所在單位500元。
(三十二)、井下移動電氣設備全上架,五小件(電鈴、按紐、打點器、三通、四通)上板,有“MA”標誌,有標誌牌並填寫正確清楚,防爆電器設備和五小件貼入井合格證,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罰責任人10元,罰機電區(工)長50元。
(三十三)、電纜有走向牌並填寫正確清楚,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罰機電區(工)長50元。
(三十四)、機房硐室、機道和電纜溝內外清潔衛生,窗明機淨,無雜物,無積水,無油垢,電纜排列整齊,無鏽蝕。防火器材,電工操作絕緣用品齊全合格,現場檢查,發現一處衛生不好或一處電纜排列不整齊,有鏽蝕的,罰責任人50元,罰機電區(工)長100元;防火器材、絕緣用品欠缺或不合格的,罰機電區(工)長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