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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總稿(第一部分)

作者:mkaq 2011-06-05 18:39 來源:本站原創

目 錄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
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
安全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0
采煤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5
掘進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9
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3
多種經營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7
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29
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33
安全監察處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35
采煤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39
掘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41
通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44
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48
地測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51
辦公室安全生產責任製 54
辦公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55
辦公室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57
辦公室文字秘書安全生產責任製 58
辦公室事務秘書安全生產責任製 59
辦公室文書安全生產責任製 60
檔案室檔案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2
小車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3
小車隊駕駛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4
勞動人事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66
勞動人事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7
勞動人事部人事調配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9
勞動定額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70
勞動工資、統計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71
保險專管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72
財經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74
副總會計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74
財經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75
財經部副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76
財經部審計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77
財經部成本核算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78
財經部審核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79
調度室安全生產責任製 81
調度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81
調度室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84
調度室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85
調度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87
調度室統計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88
生產技術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90
生產技術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91
生產技術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94
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96
生產技術科采煤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98
生產技術科掘進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101
生產技術科運輸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103
生產技術科計劃統計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05
生產技術科材料定額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07
生產技術科工程預算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08
技術中心安全生產責任製 110
技術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111
技術中心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113
技術中心科技創新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16
地質測量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117
地質測量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20
地質測量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22
地質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124
地質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26
測量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128
測(量)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130
安全監察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132
安全監察處副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33
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136
安全信息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38
采煤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40
掘進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42
機電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43
運輸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45
通防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47
跟班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48
機電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150
機電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52
機電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56
機電科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158
設備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61
電纜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63
電器安全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64
小型電器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66
單體支柱維修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68
環保節能辦公室安全生產責任製 169
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崗位責任製 170
環境保護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72
節能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74
能源計量辦公室安全生產責任製 175
能源計量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76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78
信息中心安全生產責任製 181
信息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181
信息中心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183
信息中心計算機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84
通訊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85
人保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186
人保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87
人保部副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87
內勤安全生產責任製 188
外勤安全生產責任製 189
安防監控室安全生產責任製 190
門衛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91
門衛安全生產責任製 191
巡邏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92
巡邏隊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93
人民武裝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194
人民武裝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94
人武幹事安全生產責任製 195
供應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196
供應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97
供應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98
物資計劃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99
供應科采購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201
供應科結算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202
倉庫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03
木場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05
倉庫保管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206
煤質運銷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209
運銷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10
運銷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12
運銷科銷售組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13
運銷科磅房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14
運銷科化驗室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15
運銷科統計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216
調運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217
裝運班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18
裝運班副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19
綜采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222
綜采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23
綜采隊副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27
綜采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230
綜采隊采煤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33
綜采隊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237
綜采隊泵站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239
綜采隊采煤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241
綜采隊刮板輸送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243
綜采隊轉載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246
綜采隊膠帶輸送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249
綜采隊支架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251
綜采隊配件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253
綜采隊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255
綜采隊清煤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257
綜采隊管柱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259
綜采隊順槽支護回撤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260
綜采隊運料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262
綜采隊小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265
綜采隊放倉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268
準備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271
準備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72
準備隊副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76
準備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279
準備隊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82
準備隊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286
準備隊泵站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288
準備隊采煤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290
準備隊支架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292
準備隊配件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294
準備隊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296
準備隊清煤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298
準備隊管柱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00
準備隊順槽支護回撤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02
準備隊運料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04
準備隊小水泵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07
準備隊小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08
掘進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312
掘進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313
掘進副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317
掘進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320
掘進隊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323
掘進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27
耙裝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30
掘進隊支護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33
掘進隊噴漿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36
掘進隊膠帶輸送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38
掘進隊刮板運輸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41
掘進隊小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44
掘進隊小水泵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47
掘進隊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48
掘進隊運料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50
機電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353
機電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354
機電副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356
機電工程師(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358
材料、配料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361
110KV變電站站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362
110KV變電站操作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64
電氣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66
機械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67
井筒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69
主井提升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70
卸載站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72
裝載站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73
通風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75
空壓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76
充電室充電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78
主排水泵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80
膠帶輸送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81
矸石山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83
井下液壓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84
絞車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86
運搬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388
運搬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389
運搬隊副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393
運搬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395
運搬隊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397
運搬隊把罐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01
運搬隊立井信號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03
運搬隊井下調度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406
運搬隊翻車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408
運搬隊清車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410
運搬隊矸石山移架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12
運搬隊礦車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15
運搬隊電機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417
運搬隊放倉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19
運搬隊軌道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21
運搬隊電機車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24
運搬隊斜巷信號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26
運搬隊斜巷把鉤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28
運搬隊小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431
運搬隊架線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34
運搬隊人車跟車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36
通防科(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439
通防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440
通防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444
通防隊副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449
通防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451
通防隊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453
測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456
測塵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457
爆破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58
局部通風機安裝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59
風筒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60
防塵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61
通風設施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62
瓦斯檢查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462
束管檢測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63
安全監測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64
火藥庫庫管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465
自救器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66
儀器儀表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67
機廠安全生產責任製 469
機廠廠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469
機廠副廠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472
機廠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474
機廠核算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475
機廠倉庫保管員安全責任製 476
機廠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477
鍛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79
機修鉗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79
機加工車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80
鉚焊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81
機廠電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82
機廠行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483
機廠叉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483
機廠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484
洗選廠安全生產責任製 487
洗選廠廠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487
洗選廠生產副廠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490
洗選廠技術副廠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493
洗選廠技術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495
洗選廠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497
洗選廠電氣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499
洗選廠倉庫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501
洗選廠核算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502
洗選廠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503
洗選廠原煤車間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505
洗選廠洗煤車間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508
洗選廠維修車間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511
洗選廠原煤車間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514
洗選廠洗煤車間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515
洗選廠維修車間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517
洗選廠生產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519
洗選廠維修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521
洗選廠電工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523
洗選廠原煤車間集控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525
洗選廠動篩跳汰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528
洗選廠給煤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531
洗選廠皮帶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534
洗選廠刮板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538
洗選廠鬥提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541
洗選廠篩分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544
洗選廠手選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547
洗選廠破碎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550
洗選廠清水泵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554
洗選廠渣漿泵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557
洗選廠原煤車間集控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560
洗選廠脫水篩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563
洗選廠離心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566
洗選廠鼓風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569
洗選廠濃縮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572
洗選廠壓濾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576
洗選廠跳汰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579
洗選廠跟班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582
洗選廠機械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586
後勤服務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591
後勤服務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591
後勤服務隊副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594
後勤服務隊公寓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595
後勤服務隊衛生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597
後勤服務隊管道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598
後勤服務隊倉庫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599
後勤服務隊電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600
後勤服務隊更衣箱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02
後勤服務隊泵房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603
後勤服務隊泵房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604
後勤服務隊洗浴中心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05
後勤服務隊洗衣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606
後勤服務隊土建施工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08
後勤服務隊招待所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09
衛生所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10
衛生所副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11
衛生所醫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612
衛生所護士安全生產責任製 613
衛生所藥劑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614
食堂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15
食堂副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17
食堂會計安全生產責任製 619
食堂保管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20
食堂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22
食堂炊事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24
食堂服務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25
窗口服務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26
食堂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627
熱電廠安全生產責任製 629
熱電廠廠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29
熱電廠生產副廠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31
熱電廠檢修副廠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33
熱電廠經營副廠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35
熱電廠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637
熱電廠技術組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39
值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40
熱電廠技術組專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642
熱電廠安監組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43
熱電廠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45
熱電廠成本核算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46
熱電廠物資計劃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47
熱電廠倉庫保管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48
汽機車間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649
汽機車間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651
汽機車間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52
汽機運行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54
運行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655
運行副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656
汽機值班助手安全生產責任製 658
汽機檢修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59
汽機檢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660
化學水運行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61
水處理主值班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62
水處理副值班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64
鍋爐車間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665
鍋爐車間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667
鍋爐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69
鍋爐運行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70
司爐安全生產責任製 672
副司爐安全生產責任製 673
鍋爐運行助手安全生產責任製 674
零米值班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675
電除塵值班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76
燃料運行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77
膠帶運輸機值班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79
鍋爐檢修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80
鍋爐檢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681
電氣車間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682
電氣車間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684
電氣車間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86
電氣運行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87
電氣運行值班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89
電氣運行副值班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690
值班電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691
電氣檢修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92
電氣檢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693
黨委安全生產責任製 695
黨委工作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695
組織幹事安全生產責任製 697
宣教幹事安全生產責任製 698
黨支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699
機關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00
安全監察處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01
綜采區隊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03
掘進區隊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05
準備隊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07
機電隊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09
運搬隊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11
通防隊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13
運銷科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15
洗選廠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17
熱電廠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19
岱莊煤礦工會安全生產責任製 721
工會副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722
工會女工家屬協管會安全生產責任製 724
工會勞動保護幹事安全生產責任製 724
車間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725
機關車間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727
采煤隊車間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728
掘進隊車間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730
機電隊車間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731
運搬隊車間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732
通防隊車間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734
運銷車間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735
熱電廠車間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736
洗選廠車間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738
紀委安全生產責任製 739
紀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40
紀委副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41
團委安全生產責任製 742
團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42
團委幹事安全生產責任製 744
團支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746
機關團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46
綜采隊團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48
掘進隊團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49
準備隊團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51
機電隊團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52
運搬隊團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54
通防隊團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55
運銷科團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57
洗選廠團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59
熱電廠團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760
安培中心安全生產責任製 763
安培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764
安培中心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765
安培中心教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766

岱莊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礦長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02manbetx.com 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礦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製和管理製度,落實治理資金。
第3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瓦斯治理管理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辦公會議製度、人員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製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製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 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01manbetx ,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 負責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條 礦長是煤礦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0條 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 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發生瓦斯、煤塵、水災等災害02manbetx.com 及出現“十種”險情時必須組織立即停產、撤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
第13條 在本企業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管理水平。
第14條 負責建立可靠的“三條”生命線,負責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
第15條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6條 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17條 負責批準不能保證采煤工作麵形成兩個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殘留煤柱開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采掘工程設計
第19條 負責批準“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
第20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21條 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開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礦長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24條 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礦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25條 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第26條 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7條 未及時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礦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礦長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礦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30條 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礦長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
第31條 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3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01manbetx 》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時,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未對每日瓦斯報表、安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不能夠充分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標、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礦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41條 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礦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42條 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43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安全措施進行開采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水淹區域下采掘工程設計進行采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後,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8條 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9條 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5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5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5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黨委書記是本煤礦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專業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配合礦長組織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監督檢查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和各部門(區隊)的安全生產責任製、業務保安製度的落實情況,並督促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3條 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出現“十種”險情時,及時撤人。
第4條 參加煤礦安全辦會會議。
第5條 充分發動工會、團委等組織,積極支持副礦長和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真正做到黨政工團齊抓共管。
第6條 積極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7條 掌握煤礦幹部職工的思想動態,及時消除幹部職工不利於安全生產的思想。
第8條 監督勞動合同的簽訂、執行,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煤礦黨委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的,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出現“十種”險情不立即組織撤人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黨委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黨委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黨委書記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煤礦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裝備的,黨委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會議,黨委書記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的,黨委書記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礦長負直接責任的重大事故中,黨委書記應負主要責任或重大責任。
第2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



岱莊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生產副礦長是煤礦生產過程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部門的領導,對職能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協助礦長主持召開安全辦公會議,主持召開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研究03manbetx 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並對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4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各專業安全管理規章製度等,並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製各專業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與製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7條 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8條 定期組織進行生產係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獎金、措施、質量“五落實”,出現“十種”險情,必須立即撤人,建立完善“三條”生命線。
第9條 堅持開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調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 負責組織編製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1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2條 負責監督采煤、掘進區隊落實“采煤、掘進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以及其他區隊按章施工。
第13條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麵投產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14條 負責組織成立采煤工作麵安裝、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並進行指導。
第1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生產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生產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0條 對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生產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標、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分管的有關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5條 采煤、掘進中不落實“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6條 采煤、掘進工作麵投產驗收不認真,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7條 未成立采煤工作麵安裝、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采煤工作麵安裝、初采、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生事故的,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時監督檢查,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及時編製原煤生產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分管的職能部門、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領導責任。
第3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安全生產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在分管部門、區隊領導人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采煤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副礦長是原煤生產過程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原煤生產過程的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采煤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采煤副礦長必須合理組織原煤生產,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原煤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加強對分管部門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協助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安全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並對原煤生產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4條 組織編製采煤安全管理規章製度等,並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製采煤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每月至少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7條 定期組織進行采煤係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獎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8條 堅持開展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條 負責組織編製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0條 負責采煤生產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1條 負責監督采煤區隊落實“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
第12條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采煤工作麵投產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13條 負責組織成立采煤工作麵安裝、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並進行指導。
第1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原煤生產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9條 對原煤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0條 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采煤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按規定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標、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分管的有關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采煤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4條 采煤中不落實“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采煤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5條 采煤工作麵投產驗收不認真,采煤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6條 未成立采煤工作麵安裝、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生事故的,采煤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落實礦井采煤範圍內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采煤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及時編製原煤生產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分管的職能部門、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采煤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3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采煤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在分管部門、區隊領導人直接責任的事故中,采煤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掘進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副礦長是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對開拓、掘進過程中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掘進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副礦長應科學安排、合理組織開拓、掘進等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開拓、掘進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加強對分管部門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與製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4條 組織製定井巷維修製度等掘進係統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製掘進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協助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安全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並對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7條 每月至少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或主持召開一次掘進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8條 定期組織進行開拓、掘進過程中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獎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9條 堅持開展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 負責開拓、掘進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掘進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1條 負責組織編製煤礦開拓、掘進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2條 負責監督掘進區隊落實“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
第1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開拓、掘進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8條 對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9條 在開拓、掘進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掘進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按規定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或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掘進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標、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分管的有關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掘進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3條 未落實煤礦開拓、掘進範圍內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掘進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及時編製開拓、掘進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分管的職能部門、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掘進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26條 未製定井巷維修製度,不能夠保證巷道通風、運輸暢通和行人安全,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發現或得知掘進、巷修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掘進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在分管部門、區隊領導人直接責任的事故中,掘進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副礦長是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機電、運輸係統的工作全麵負責。機電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切實保證本單位供用電的安全、可靠、穩定以及運輸係統的可靠。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加強對分管部門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4條 組織製定機電、運輸等係統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製機電設備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負責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安全管理。
第7條 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係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獎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8條 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條 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第10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每旬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安全隱患。
第11條 負責組織編製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2條 根據煤礦的總體規劃,進行機電、運輸係統規劃,監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確保其滿足要求。
第13條 參與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
第14條 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合格證”等齊全。
第1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0條 對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企業在機電、運輸管理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分管的有關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機電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3條 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落實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開展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及時編製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分管的職能部門、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機電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2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機電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在分管部門、區隊領導人直接責任的事故中,機電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多種經營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多種經營副礦長是煤礦礦用物資、設備采購過程中的主要負責人。經營副礦長要掌握礦用物資、設備的管理要求,熟悉維簡費、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等規定。多種經營副礦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保證煤礦采購的礦用物資、設備證件齊全、質量合格、供應及時。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應在分工範圍內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礦用物資、設備采購過程中,認真執行有關規程、標準、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 監督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第3條 加強對相關部門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積極支持采掘一線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第4條 根據煤礦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定期召開會議,研究確保安全生產工作所需物資、資金、設備等供應問題,不得影響現場使用。
二、責任追究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經營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經營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7條 經營副礦長因為自身原因,不能保證按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不能夠保證煤礦正常生產過程中安全投入的,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8條 煤礦提取的安全費用、維簡費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9條 采購的礦用物資、設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0條 經營副礦長分管的有關部門不能協調工作,影響現場的安全生產的,經營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經營副礦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在分管部門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經營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總工程師是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防、防治水等技術管理工作。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總工程師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等災害的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製定治理上述災害的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3條 組織編製礦井長遠發展規劃、安全技術發展規劃,認真組織研究、製定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 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根據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和反風演習。
第5條 負責編製(修編)礦井地質報告,並做到合理開發、三量平衡。
第6條 對煤礦的“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規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
第7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
第8條 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煤礦的作業規程、安全措施進行會審。
第9條 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
第10條 定期組織進行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製定治理措施。
第11條 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通風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2條 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
第13條 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14條 協助礦長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15條 組織編製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6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0條 未按時組織進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總工程師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總工程師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總工程師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1條 總工程師對煤礦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2條 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不合理,或在組織救災演習和反風演習過程中發生意外,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煤礦發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煤礦生產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編製(修編)的礦井地質報告有缺陷,或不能夠做到合理開發、保持三量平衡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造成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事故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中(主要有“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8條 按照總工程師批準的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活動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采煤、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違反有關規定,審查中沒有發現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發現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等報表缺少總工程師的簽字,或雖然簽字但對瓦斯異常現象沒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能夠指導應急救援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工會主席是煤礦從業人員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煤礦工會主席應積極配合、監督礦長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搞好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積極配合、監督礦長開展安全工作,認真組織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代表廣大幹部職工,監督有關部門負責人、相關人員的安全工作。
第3條 建立群眾性的安全監督網絡係統,健全群眾監督製度。
第4條 經常組織群眾性的安全督察活動,不斷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督促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 監督煤礦與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切實保護幹部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7條 監督煤礦企業足額為幹部職工進行人身傷害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保險
第8條 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聽取、審議礦長的安全生產工作報告,並參加有關煤礦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表決。
第9條 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和業務保安的執行情況,定期組織安全評比活動。
第10條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11條 開展“三違”人員的幫教活動,強化“三違”人員的安全意識。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沒有對礦長等負責人進行有效的群眾監督,在礦長負直接責任的重大事故中,工會主席應負重大責任。
第13條 煤礦企業與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不能夠有效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工會主席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不能夠有效監督煤礦企業足額為從業人員進行工傷、養老、醫療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保險,工會主席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沒有建立群眾的安全監督網絡係統,未健全群眾監督製度的,工會主席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沒有組織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導致工會對煤礦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的,煤礦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認真履行職責,開展“三違”人員的幫教活動的,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工會主席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分管部門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工會主席負領導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安全監察處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監察處處長是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監察處處長必須監督煤礦全麵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及時向礦長提出設置安全管理部門(部門)、配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適應本煤礦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條 協助礦長督促檢查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業務部門及人員的業務保安、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管理製度等的落實情況。
第4條 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辦公會議,並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5條 組織編製煤礦安全管理方麵的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6條 協助礦長編製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7條 每旬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監察工作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安全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8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煤礦井下現場,及時組織煤礦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第9條 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主導意見。
第10條 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的落實,監督“三條”生命線建設、“十種”險情立即撤人規定的落實。
第11條 審查、監督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條 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條 負責監督對安監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時清退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1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監察處處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監察處處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煤礦安全管理部門(部門)的設置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不適應工作需要,未及時向礦長提出建議的,安全監察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安全監察工作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安全監察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煤礦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安全監察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監察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履行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監督檢查責任,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監察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監察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及時監督煤礦“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落實的,安全監察處處長負重要責任。
第24條 未嚴格審查、及時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監察處處長負重要責任。
第25條 未及時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監察處處長負重要責任。
第2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安全監察處處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監察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監察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分管部門領導人員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監察處處長負領導責任。
第2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采煤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副總工程師是采煤專業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采煤工作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采煤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采煤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采煤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等,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協調好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第3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方案及接續計劃進行審查,確保礦井持續正常,喲、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產計劃。
第5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采煤專業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采煤工作麵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采煤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進行審批。
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8條 參加采煤工作麵投產驗收。
第9條 對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等進行技術指導。
第10條 對采煤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和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11條 必須盡職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 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采煤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15條 采煤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的采煤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6條 煤礦采煤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采煤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采煤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采煤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有明顯不足或缺陷,審查中沒有發現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期間未進行專門的技術指導,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按規定檢查采煤工作麵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采煤副總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21條 采煤工作麵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未及時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采煤副總工程師應負主要責任。
第2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位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采煤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分管的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2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掘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副總工程師是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掘進工作的技術組織、管理。掘進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開拓、掘進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落實煤礦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加強對分管部門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對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意見。
第3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
第4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持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5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的開拓、掘進年度、季度、月度計劃。
第6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掘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7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工作麵現場發生變化時,掘進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第8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進行審批。
第9條 負責組織掘進工作麵開工前的現場勘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監督整改。
第10條 對掘進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掘進工作麵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11條 參加掘進巷道竣工驗收。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采取措施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掘進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16條 掘進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掘進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或領導責任。
第17條 在掘進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不正常,不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合理,掘進負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有明顯不足或缺陷,審查中沒有發現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1條 掘進工作麵現場發生變化時,未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副總工程師應負主要責任。
第22條 未按規定檢查掘進工作麵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掘進副總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2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和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掘進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分管的掘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27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通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通防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範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通防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通防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一通三防”方麵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通防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加強對分管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3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製定煤礦通防技術管理製度。
第4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煤礦的瓦斯治理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持續正常,同時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5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通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6條 貫徹落實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組織相關人員編製瓦斯治理長遠規劃、防治瓦斯相關措施及其它通防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礦井配風計劃的審批。
第8條 發展組織“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的竣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9條 根據采掘工作地點的變動情況,及時監督、批準有關通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10條 對“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一通三防”管理製度、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11條 通風係統做重大調整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調整方案、安全措施,並進行現場指揮。
第12條 反風演習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反風演習計劃,並進行現場指揮。
第13條 負責協助總工程師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和現場指揮,參與應急技術措施的籌劃;負責有關應急救援物資的調配、支援工作。
第14 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 排查的難以排除的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18條 對煤礦“一通三防”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或領導責任。
第19條 “一通三防”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通風係統或配風計劃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1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瓦斯治理長遠規劃、“一通三防”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驗收不認真或對存在的問題未及時組織複查,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出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分管的通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28條 指揮通風係統做重大調整或反風演習時有失誤,通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9條 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副總工程師是礦機電、提升運輸管理的主要責任人,負責煤礦機電管理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煤礦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煤礦機電、運輸方麵的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技術管理全麵負責。
第3條 加強對分管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4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製度。
第5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
第6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的更新、維修計劃,確保機電、運輸係統正常、安全運轉。
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機電、運輸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8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9條 協助總工程師對機電、運輸專項措施進行審批。
第10條 對機電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11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12條 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合理性。
第13條 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設備的防爆性能等技術檢查。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要求。
第14條 在采區、工作麵投產驗收中確認機電、運輸係統合理、可靠。
第15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7條 發生特殊事故時,必須按照《岱莊煤礦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和處理工作。
第18條 遇暴雨等惡劣天氣需停產撤人的,必須配合礦有關部門做好停產撤人工作。
第19條 參加每月一次的全礦安全隱患排查,組織每周一次機電、運輸專業的安全隱患排查。
二、責任追究
第2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2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機電副總工程師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治理的,給予機電副總工程師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機電副總工程師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3條 機電副總工程師對煤礦的機電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4條 煤礦企業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副總工程師應負主要責任。
第25條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26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編製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有缺陷,或未有效監督計劃的實施,機電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8條 不能夠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可靠運行,由此導致的後果,機電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9條 分管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3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地測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地測副總工程師是地測防治水專業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地測防治水工作的技術組織、管理工作。地測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地測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地測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依照《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01manbetx 》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認真編製審核審查有關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2條 協助總工程師認真編製好長遠規劃和年度作業計劃,保證礦井的正常生產連續。
第3條 協助總工程師認真抓好地質、水文地質、測量、儲量管理等有關方麵的安全技術管理。
第4條 組織全礦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大檢查、搞好技術監督,促進質量標準化工作的全麵展開。
第5條 協助總工程師搞好每年一次的礦井避水災應急救援演練工作,確保演練成功。
第6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地測防治水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7條 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提高地測防治水科技水平,對井下地質、水文地質、測量、儲量等工作進行安全技術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8條 認真總結在地質、水文地質、測量、儲量、“三量”等技術管理方麵的工作。
第9條 積極完成各項安全考核指標,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10條 完成上級部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檢查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未及時組織煤礦地測防治水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5條 地測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地測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6條 地測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地測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認真編製地測防治水長遠規劃和年度作業計劃,或編製措施不合理,地測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未組織全礦地測防治水季度安全質量大檢查、搞好技術監督,地測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未組織人員認真編製避水災應急演練措施,不按規定進行礦井避水災應急救援演練工作的,地測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出現水文地質情況異常,未及時組織人員現場分析,製定方案措施的,地測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中,地測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辦公室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按照礦行政決議、指令,創造性的抓好工作落實,發揮參謀助手和協調服務作用。
第2條 根據全礦工作需要和領導意圖,把握政策、堅持原則、實事求是、靈活機動地協調好各部門及企業與外部的工作關係。協調工作要堅持全局觀念。
第3條 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綜合反饋,當好領導的參謀。
第4條 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以及有關規定,認真、積極做好信訪接待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協調關係,確保政務暢通。
第5條 按照上級的有關政策規定和領導部署,本著熱情、禮貌、節儉的原則,積極做好對外接待和事務處理工作。
第6條 根據領導安排,做好有關會議的籌備和會議期間的組織協調,會議決議的督辦和信息反饋,確保工作決策的貫徹落實。
第7條 按照領導指示和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礦行政工作總結、彙報以及有關材料和文件的起草、審核、印製、發放。
第8條 按照《檔案法》和《檔案管理標準》要求,及時做好文書材料的收集、歸檔、保管、利用工作。
第9條 搞好文件、快件、傳真的收發、登記、呈批和處理工作,不積壓、不丟失。
第10條 嚴格保管和正確使用行政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鑒,嚴格加強介紹信、證明信的管理使用。
第11條 做好全礦服務車輛的調度、使用和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服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加強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服務意識教育,做到準時出車,安全、文明行車。
第12條 認真做好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岱莊煤礦辦公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辦公室主任是辦公室為全礦行政服務中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必須在礦長的領導下,搞好各項事務接待,抓好招待所住宿和食堂就餐服務及車輛管理、檔案管理和保密信訪工作,為領導當好參謀助手。辦公室主任應掌握煤礦有關安全基礎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積極協助礦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本礦安全管理等各項規定,確保政務暢通。
第2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加強保密工作,嚴禁機密文件泄密和丟失。
第4條 嚴格執行車輛管理有關規定,加強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服務意識教育,保證服務車輛行駛安全。
第5條 按時參加安全辦公會議,做好會議記錄和存檔管理,並抓好有關會議精神的落實。
第6條 按規定組織參加各類相關會議及各種安全檢查活動。
第 7條 嚴格遵照招待所管理製度,強化工作人員的安全和服
務意識,確保接待熱情和服務周密。
第8條 加強檔案室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檔案員按時保質完成組卷歸檔工作,並積極提供利用。
第9條 本著“禮貌、熱情、周密、務實、節儉”的原則,加強對外接待管理,確保規範有序。
第10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辦公室主任罰款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參加安全檢查活動及相關會議的;
(二)在安全檢查中,對工人違章作業孰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未按要求或未指定專人參加安全辦公會議,會議記錄和存檔管理不規範的。
第13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加強本部門人員教育,出現機密文件泄密或丟失,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小車隊駕駛員教育管理不到位,出現交通事故,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 16條 對接待工作部署不周,出現紕漏失誤,影響接待質量,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食堂食品衛生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外接待出現客人中毒事件,辦公室主任負相應責任。
第 18條 對招待所消防監管不到位,致使客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遭受損失的,辦公室主任負相應責任。
第19條 對安全文件或有關安全辦公會議精神,傳達或貫徹落實不到位或未傳達貫徹落實,影響安全生產或出現事故,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辦公室主任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辦公室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辦公室副主任應積極協助辦公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辦公室副主任應掌握煤礦有關安全基礎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辦公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本礦安全管理等各項規定,確保政務暢通。
第2條 積極配合辦公室主任做好相關工作,認真組織部門人員完成分工工作。
第3條 在辦公室主任未在崗時,辦公室副主任應承擔辦公室主任職責。
第4條 參加本礦安全辦公會議,做好會議記錄。
第5條 按規定參加各種安全檢查活動及各類相關會議。
第6條 及時向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辦公室副主任罰款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參加安全檢查活動及相關會議的;
(二)在安全檢查中,對工人違章作業孰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未按要求或未指定專人參加安全辦公會議,會議記錄和存檔管理不規範的。
第9條 辦公室副主任對所分管的工作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0條 對安全文件或有關安全辦公會議精神,傳達或貫徹落實不到位或未傳達貫徹落實,影響安全生產或出現事故,辦公室副主任負相應責任。
第1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辦公室副主任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辦公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辦公室文字秘書安全生產責任製
辦公室文字秘書是辦公室起草各類文字性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在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的領導下,協助主任做好文字材料工作。文字秘書應掌握煤礦有關安全基礎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辦公室各類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並積極協助主任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本礦安全管理等各項規定,確保政務暢通。
第2條 必須按時參加本礦安全生產會議,做好會議記錄。
第3條 按規定參加各種安全檢查活動及相關會議。
第4條 及時向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辦公室文字秘書罰款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參加安全檢查活動及相關會議的;
(二)在安全檢查中,對工人違章作業孰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未按要求參加安全辦公會議或會議記錄和存檔管理不規範的。
第7條 對安全文件或有關安全辦公會議精神,未按要求進行傳達或貫徹落實,影響安全生產或出現事故,辦公室文字秘書負直接責任。
第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辦公室事務秘書安全生產責任製
辦公室事務秘書是辦公室來客接待、服務車輛和會議室管理等事務性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在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的領導下,協助主任做好各項事務性工作。事務秘書應掌握煤礦有關安全基礎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辦公室各項事務性工作,並積極協助主任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本礦安全管理等各項規定,確保政務暢通。
第2條 經常檢查食堂的食品衛生和招待所環境衛生,並督促兩部門管理人員加強消防管理,確保安全。
第3條 隨時掌握小車隊車輛及司機狀況,保障領導用車安全。
第4條 每天及時檢查各辦公室、接待室、會議室門窗的開關情況,杜絕物品丟失或損壞。
第5條 按照主任安排,做好會場的布置及清理工作。
第6條 按規定參加各種安全檢查活動及相關會議。
第7條 及時向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辦公室事務秘書罰款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參加安全檢查活動及相關會議的;
(二)在安全檢查中,對工人違章作業孰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辦公室、接待室、會議室管理不到位,出現物品丟失或損壞的。
第10條 對小車隊駕駛員教育管理不到位,出現交通事故,辦公室事務秘書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食堂食品衛生監督檢查不到位,出現客人中毒事件,辦公室事務秘書負相應責任。
第12條 對招待所消防管理督促不到位,致使客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遭受損失的,辦公室事務秘書負相應責任。
第13條 對於主任安排的接待工作落實不到位,致使接待出現紕漏和失誤,辦公室事務秘書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辦公室文書安全生產責任製
辦公室文書是辦公室公文、機要、傳真、電話、印信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在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的領導下,協助主任做好本職工作。辦公室文書應掌握煤礦有關安全基礎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辦公室公文、機要、傳真、電話、印信管理工作,並積極協助主任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本礦安全管理等各項規定,確保政務暢通。
第2條 及時準確的領取(接聽)、登記、傳閱、留存、保管好公文、機要、傳真電文、電話通知,確保無丟失、無延誤。
第3條 保管好行政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鑒,嚴格執行印章使用規定。
第4條 保管好單位空白介紹信,未經領導審批,不準私自辦理介紹信、公函。
第5條 嚴禁外人長時間在辦公室逗留閑談,更不許翻看公文、傳真、資料,嚴格執行保密紀律,防止泄密事件。
第6條 按規定參加各種安全檢查活動。
第7條 及時向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辦公室文書罰款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參加安全檢查活動的;
(二)在安全檢查中,對工人違章作業孰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第10條 對公文、機要、傳真電文、電話通知,傳閱或落實不及時、不到位,或直接丟失,影響安全生產或出現事故的,辦公室文書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單位印章和法人代表印鑒保管不善,執行製度不嚴,損害了單位利益或榮譽,辦公室文書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單位介紹信保管不善,執行製度不嚴,損害了單位利益或榮譽,辦公室文書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公文、傳真、資料管理不到位,執行保密紀律不嚴格,出現機要文件泄密或丟失,辦公室文書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檔案室檔案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檔案室檔案員是檔案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在行政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的領導下,認真做好檔案的借閱、保管工作。檔案員應掌握煤礦有關安全基礎知識和必須熟練掌握檔案管理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檔案的歸檔、借閱、保管工作。
第2條 嚴格執行檔案借閱製度,辦理借閱手續。
第3條 借閱者確需檔案複印件的,必須經領導批準並進行登記,用畢後將複製件交回檔案室。
第4條 必須遵守保密紀律,保證檔案機密的絕對安全。
第5條 按規定參加各種安全檢查活動。
第6條 及時向主任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違紀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檔案員罰款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參加安全檢查活動的;
(二)在安全檢查中,對工人違章作業孰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第9條 因對檔案的歸檔、保存不善,出現檔案材料丟失或損壞,檔案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因對檔案借閱製度執行不嚴,出現檔案材料丟失或損壞,檔案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因檔案員保密意識不強,出現檔案機密泄密事件,檔案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小車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小車隊隊長是小車隊車輛維護保養,保障車輛安全行駛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在辦公室主任、事務秘書的領導下,按照分工開展工作。小車隊隊長必須熟練掌握交通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車輛駕駛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小車隊車輛維護保養、車輛管理和駕駛人員教育培訓工作。
第2條 按規定對車輛進行維修和保養,保證車輛狀況良好,嚴格按要求派車。
第3條 負責製定車隊值班、車輛管理、駕駛人員加強學習等各項製度,不斷提高駕駛人員的業務技術素質,嚴禁出現停班、空崗和疲勞駕駛。
第4條 定期向辦公室主任彙報工作,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5條 必須盡職盡責,遵章駕駛,杜絕違章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小車隊隊長罰款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教育不到位,出現違章的;
(二)因管理不嚴,出現空崗或脫崗的。
第7條 未組織製定車隊值班、車輛管理、駕駛人員加強學習等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小車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8條 未對駕駛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培訓,出現交通事故的,小車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按規定對車輛進行維修和保養,出現交通事故的,小車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按辦公室要求派車或私自出車的,小車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小車隊駕駛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小車隊駕駛員是車輛維護保養,保證行車安全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在小車隊隊長的領導下,認真做好車輛維護,保證出車安全。小車隊駕駛員必須熟練掌握交通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車輛駕駛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車輛維護保養,保證車況良好。
第2條 嚴格執行出車規定,嚴禁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第3條 加強業務知識學習,保障行車安全。
第4條 嚴格執行值班規定,不準出現脫崗現象。
第5條 及時向隊長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6條 必須盡職盡責,遵章駕駛,杜絕違章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小車隊駕駛員罰款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值班規定執行不嚴,出現脫崗的;
(二)對車輛維護保養不善,影響出車的;
(三)不遵章駕駛,出現違章的;
(四)車輛運行日誌記錄不規範的。
第8條 對車輛維護保養不善,出現交通事故的,小車隊駕駛員負直接責任。
第9條 不按要求出車或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出現交通事故的,小車隊駕駛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不遵章駕駛,出現交通事故的,小車隊駕駛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勞動人事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勞動人事部負責全礦勞動工資、勞動定額、勞動保護、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負責全礦人事調配管理工作。
1、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負責全礦工資管理,大、中專生及新招工人的轉正定級和月、季、年度勞動工資報表的統計工作。
2、負責全礦勞動定額的測評,計件工資單價的編製,勞動定額報表的統計,各種定額資料的統計、分析、整理工作。
3、負責全礦勞動保險、住房公積金管理,建立建全各類個人交費台賬,搞好各種統計報表,辦理調出、調入人員保險手續的轉移,做好職工醫療費的報銷工作。
4、負責全礦工資基金管理,認真搞好各單位工資分配方案的審核。
5、負責辦理幹部、工人退休手續,並搞好職工退休金和傷病亡遺屬撫恤金發放工作。
6、按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對行政幹部的考察、考核、獎懲、聘任、解聘工作。
7、在礦長領導下合理調配,建設好基層單位行政領導班子,並按規定搞好全礦幹部、工人的定編、定員,做好後備幹部的考察、選撥和管理工作。
8、負責幹部工人的調配,專業技術職務和技師評定晉升,搞好全礦在職職工的培訓工作。
9、負責全礦幹部、工人的人事檔案和個人保險檔案的管理,保證材料齊全,歸檔接轉及時。
10、負責全礦勞動護品和手持工具的發放,建立健全各類護品和工具使用簿卡。
11、負責全礦勞動力管理,及時辦好調出、調入人員的合同簽訂和解除手續。
12、負責全礦幹部數據庫管理及月度、季度、年度報表的統計工作。
13、圓滿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14、職責範圍內的各項工作任務完不成或出現失誤,按照責任分工追究有關人員的相關責任。
15、對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落實不到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岱莊煤礦勞動人事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負責組織本部門人員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提高理論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2條 負責本部門的全麵管理工作,根據礦長的工作部署,製定貫徹意見,確定工作重點,並組織實施。經常督促檢查本部門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研究改進工作的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3條 按照規定和礦長的決策,負責全礦機構及人員編製、專業技術職務評定、退休手續辦理、職工培訓、職工退休金及死亡遺屬撫恤金計算等工作的審查把關,並做好行政幹部的考察任免、人事調配及礦後備幹部的管理工作。
第4條 嚴格執行工資政策,加強工資基金管理和工資總額的控製,搞好內部工資分配,提高工資分配的透明度。
第5條 搞好勞動定額管理。對勞動定額執行情況認真進行監督,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6條 按照市場經濟要求,不斷研究本單位人事、勞資、保險、企業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提出建議,當好領導參謀。
第7條 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了解基層單位班子成員的思想情況和職工隊伍狀況,加強對基層工作的指導,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8條 負責處理好全礦各類勞動爭議和勞動糾紛。
第9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全礦勞動工資內部分配管理工作不到位或出現其它問題時,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全礦人事調配管理工作出現失誤時,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全礦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管理工作出現失誤時,部長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全礦勞動定額管理工作出現問題時,部長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勞動工資計劃的執行情況出現失誤時,部長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勞動工資統計工作出現問題時,部長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部室所有業務工作達不到標準要求或出現工作失誤時,部長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岱莊煤礦勞動人事部人事調配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理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第2條 負責全礦管理人員數據庫管理,對人員增、減、調動、職務變動和信息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做到數據準確。
第3條 負責全礦的職工工作調配工作,辦理員工各種人事、工資關係轉移手續。
第4條 負責全礦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嚴格執行檔案管理製度,做到歸檔及時,查找快捷,建立借出記錄。
第5條 負責全礦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評聘及職稱補貼等工作。
第6條 負責全礦各類人員的招聘選拔,幹部培養、考核考察、任免工作,填報各類人事統計報表。
第7條 負責全礦勞動保護用品及手持工具發放以及台帳管理。
第8條 負責全礦年度培訓計劃,組織落實各類人員培訓工作。
第9條 負責違反勞動紀律人員的談話、除名、解除勞動合同、重新上崗等工作。
第10條 負責本部門各類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協助部長完成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全礦人事調配業務工作出現失誤時,人事調配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全礦檔案管理工作達不到標準要求或出現問題時,人事調配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全礦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聘工作完不成或達不到標準要求時,人事調配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崗位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出現問題時,人事調配員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岱莊煤礦勞動定額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業務知識,提高理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第2條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機關頒發批準的勞動定額、定員標準和勞動定額、定員管理製度。
第3條 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現場情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運用單項定額標準編製綜合作業定額和計件工資單價。認真計算定額完成情況。審核各區隊“三三四”結構工資執行情況。
第4條 建立健全各類原始記錄和統計資料,有重點的進行技術測定工作,研究工時利用情況,做好勞動定額完成情況的統計分析,參加勞動定額標準的修訂工作。
第5條 參與礦對生產區隊生產作業計劃的編排,月末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修改計劃。
第6條 認真做好勞動定編定員工作,做到規範、合理,準確,符合上級文件規定。
第7條 負責製定與勞動定額相關的管理規定,按要求及時填報各類統計報表。
第8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綜合定額、計件單價的編製出現錯誤或其他問題時,勞動定額員負主要責任。
第10條 計件工資、包崗工資支付出現錯誤或其他問題時,勞動定額員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各類原始記錄和統計資料要齊全、規範、真實有效,否則,勞動定額員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勞動定員、勞動定額資料的統計分析工作出現失誤,勞動定額員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各單位的內部分配管理工作出現問題,勞動定額員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岱莊煤礦勞動工資、統計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加強業務知識學習,努力提高理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第2條 負責全礦各類人員的工資管理,按照各類人員崗位工種的變動情況,理順崗位技能工資,按規定及時辦理大、中專生及新招工人的轉正定及定級手續。
第3條 嚴格執行勞動工資政策,負責工資基金計劃的管理,並負責核算機關人員的工資。
第4條 嚴格執行考勤製度,做好職工出勤統計,做到統計數據完整準確。
第5條 負責審核各單位內部分配清單,檢查其分配方案、分配結果是否按規定執行,協助各單位搞好內部分配。
第6條 負責各類勞動工資報表的統計工作,為領導經營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7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各類工資支付、內部分配工作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的,勞動工資、統計員負直接責任。
第9條 勞動工資統計工作出現失誤或其它問題時,勞動工資、統計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工資卡片、變崗人員的工資審批表變動、入檔工作不及時或出現工作失誤,勞動工資、統計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職工出勤統計工作及各類有資假期的管理工作出現失誤時,勞動工資、統計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各類工資的內部審核工作出現問題時,勞動工資、統計員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內部工資分配工作出現問題時,勞動工資、統計員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岱莊煤礦保險專管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加強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理論水平、政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第2條 負責全礦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管理,建立健全個人繳費台帳、繳費記錄,按規定要求完成各類社會保險統計報表工作。
第3條 負責個人各種保險檔案的建立與管理,及時做好調入、調出人員的社會保險關係、手續的轉移工作。
第4條 負責全礦職工退(職)休的手續辦理,按規定要求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5條 負責全礦住房公積金管理,做到審核及時、準確。
第6條 負責職工醫療費用的報銷工作。
第7條 負責全礦工傷的上報認定和傷病勞鑒定工作,及時處理職工工傷產生的勞動糾紛。
第8條 負責全礦女職工生育保險的辦理。
第9條 負責勞務輸出人員各種資金的轉移結算工作,每月將各種扣繳金額及時計入台帳,按勞務輸出單位進行整理彙總。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職工的各類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出現失誤時,保險專管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職工的退休審批工作和退休人員的業務管理工作出現失誤時,保險專管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出現失誤時,保險專管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職工的醫療費報銷、工傷及生育保險工作出現問題時,保險專管員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勞務輸出人員的各類保險代扣代繳及數據統計工作出現失誤時,保險專管員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岱莊煤礦財經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1、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財經法律和有關財務製度。
2、組織編製財務收支預算、會計報表。
3、完成礦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和財務承包的各項經濟指標。
4、加強會計基礎規範化建設。參與經濟合同簽訂。
5、統籌管理各種稅費的計提,交納和減免報批等工作。
6、每月審核彙總內部單位會計報表編製合並會計報表,並按時上報。
7、組織會計人員進行業務考核和培訓。檢查、管理、指導和監督礦屬各單位財務會計工作。
8、監督審核各項財務開支及費用定額使用情況。
9、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製度,組織好會計核算,不斷改進財務會計工作,使之適應企業管理要求。
10、負責礦各單位年度經營承包方案有關經濟指標的預算,經濟指標的考核與分析。

岱莊煤礦副總會計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副總會計師是與煤礦財務、審計相關的安全管理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在礦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副總會計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財務、審計等方麵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上崗資格證書。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負責組織編製和執行相關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使用及籌措方案,開辟財源,有效使用資金。
第2條 組織本單位的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製、核算、分析和考核,並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第3條 組織本單位建立、健全經濟核算製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第4條 承辦礦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5條 負責對本單位財會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6條 參與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勞務)價格和工資獎金分配方案的製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財經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財經部部長是煤礦財務、審計安全管理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在礦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財經部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財務、審計、稅務等方麵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上崗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製度,組織好會計核算,不斷的改進財務會計工作,使其適應企業管理的要求。
第2條 組織製定本單位財務管理製度,並督促貫徹執行。
第3條 組織編製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成本計劃,報礦批準後下達實施。
第4條 合理有效的調度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清查盤點。
第5條 定期組織對本單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達到帳、卡、物相符。
第6條 收繳應該上交的各項資金和收入。
第7條 按照會計製度和上級規定,組織完成記賬、算賬、報賬等日常業務工作。
第8條 召開本部門工作會議,提出財務工作改進措施。
第9條 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財經部副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財經部副部長應積極協助財經部部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財經部副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財務、審計、稅務等方麵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上崗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按照會計製度和上級工作安排,組織完成各項財務計劃編製和會計核算、管理工作。
第2條 檢查財經管理部各崗位工作完成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會計核算工作正常運行。
第3條 加強國家有關財務方麵的方針、政策和財經紀律的宣傳教育,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學習。
第4條 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5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財經部審計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財經部審計員應積極協助財經部副部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財經部審計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財務、審計、稅務等方麵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上崗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對會計核算、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
第2條 對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3條 定期抽查會計憑證、賬簿。
第4條 參加單位承包人離任審計。
第5條 按照局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完成專項審計工作,並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領導彙報。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財經部成本核算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2條 成本計劃的編製
⑴ 每年十一月份,根據本年實際成本水平,刪除不合理開支,考慮明年工作部署和物價變動因素,測算明年成本費用,經部長及礦長同意後,作為明年本單位內部成本計劃。
⑵ 成本計劃編製計算準確率在100%。
⑶ 計劃批準後,按部門職責將成本費用分解到各職能部門,做好定額費用加以控製。
第3條 成本控製
⑴ 將年度成本計劃根據年度工作安排按月分解為月度工作計劃加以控製,控製準確率達90%以上。
⑵ 每月分析一次成本完成情況,計算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的差異,針對差異分析原因,進一步完善成本控製措施。
⑶ 嚴格控製費用,杜絕或減少超定額費用的發生,特殊費用應經財經管理部部長,礦長批準後予以追加費用,但視同超定額對待。
⑷ 在成本控製過程中,應從整體效益出發,因外部環境的影響,影響到部分定額費用變更時,由財經管理部成本核算員向部長及礦長反映,經批準後進行費用調整。
第4條 成本核算
⑴ 正確核算本單位的實際成本,明細分類反映各成本項目的實際情況。
⑵ 準確及時登記費用明細賬。
⑶ 準確及時計提、分攤各項成本費用。
⑷ 每月三日上午前正確彙總結轉本月成本費用。
⑸ 每月三日前編製生產成本方麵的報表。
⑹ 每月七日前對本月成本完成情況進行分析。
⑺ 每季末十五日前、每年末二十日前做好成本方麵的經濟活動分析。
⑻ 定期收集積累成本費用資料。
第5條 成本分析
⑴ 成本分析按年、季、月進行。
⑵ 月度常規分析,於次月十日提出書麵報告。
⑶ 季度重點分析,於季後十五日提出書麵報告。
⑷ 年度全麵分析,於年後二十日提出書麵報告。
第6條 成本考核
⑴ 各月按全麵預算管理要求,對照預算指標進行考核。
⑵ 年度結束後,按全麵預算管理要求進行累計綜合考核。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財經部審核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根據財務會計製度,成本開支範圍,依照審計條例,逐筆審核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審核麵達百分之百,對不符合規定的收、支、轉業務要提出意見並向財經管理部部長彙報。
第2條 審核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報表的合法性、正確性。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和差錯要做好審核記錄。並通知各有關人員查明原因及時更正,保證其帳帳相符、帳表相符。
第3條 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監督檢查財經管理部會計崗位的會計基礎工作,發現問題報財經管理部部長。
第4條 及時審核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轉賬憑證。
第5條 按照計劃控製其它費用支出,並及時登記其它費用賬簿及台帳。
第6條 每月七日前編製出其它費用明細表及分析表。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調度室安全生產責任製
1、負責全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在生產副礦長的直接領導下,對生產進行安排指揮。
2、 掌握采掘布置工作麵銜接和采區準備情況,保證礦井生產正常銜接。
3、及時掌握全礦當班生產情況,作好各種數據的統計、記錄,並對次日生產進行預測安排。
4、負責向上級彙報和反應生產任務完成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對上級的通知、文件及時接收下達。
5、及時掌握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在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應立即按事故程序通知有關領導和部門組織搶救工作。
6、負責生產調度係統和瓦斯監測監控係統等的監控管理,確保通訊的暢通和監控係統的正常運行。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岱莊煤礦調度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調度室主任是煤礦安全生產調度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煤礦生產、安全調度工作。調度室主任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煤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避災路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必備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及時將有關情況向領導彙報。
第3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按時參加安全生產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督促各部門落實。
第5條 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采取相關措施。
第6條 負責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7條 負責煤礦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
第8條 負責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調度。
第9條 負責事故情況的彙報和彙總工作,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10條 負責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並做好應急救援的協調。
第11條 負責保證煤礦生產通訊係統的暢通。
第12條 負責煤礦監控係統的運行值班以及各類信息的彙總、報告。
第13條 負責各類生產報表的報送等工作。
第1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調度室主任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調度室發生無人值班或值班人員不認真負責,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準確,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各類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及時進行安全隱患整改調度,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在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應急救援的協調中出現錯誤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不能保證煤礦生產通訊係統的暢通,影響安全生產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發現煤礦監控係統有異常現象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監控係統各類信息的彙總、報告不準確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調度室主任對各類生產報表的準確性、及時性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調度室主任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調度室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調度室副主任應積極協助調度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調度室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傳下達。
第3條 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采取相關措施。
第4條 調度室主任未在崗位時,調度室副主任應根據安排承擔主任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8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範圍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9條 在帶班期間調度室發生無人值班或值班人員不認真負責,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0條 在帶班期間,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調度室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調度主任工程師在礦總工程師和調度室主任的指導下,負責調度業務範圍內的技術管理和安全技術工作。調度室主任工程師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煤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避災路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必備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掌握礦井生產布局、煤層賦存、采區接替和采掘工作麵接替情況、年度計劃、月度作業計劃以及經營計劃。
第3條 了解礦井通風、提升運輸、供電、排水、壓風、通信、洗運等生產係統狀況,能夠熟練地指揮生產。
第4條 掌握礦井的災害預防計劃和避災路線及三條“生命線”,負責了解重大安全隱患處理情況。發生重大事故時,協助主任、副主任參加處理。
第5條 對安全監測係統做到應識應會,並能及時向領導提供有關安全生產方麵信息。
第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7條 掌握重點采掘隊及綜采、綜掘工作麵生產技術管理狀況,組織協調礦井安全均衡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岱莊煤礦調度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調度員在調度室主任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礦井安全生產全麵調度工作,業務熟練,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基本業務知識,認真做好日常業務調度工作,並經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認真做好各項業務調度,對領導的安全指令及時上傳下達,基層信息及時向領導彙報並做好記錄,且及時反饋落實。
第3條 對生產會要求及其它安全信息,加強調度落實,對事故隱患要追蹤調度,督促整改。
第4條 負責對各項重點監控和季節性專項業務工作的調度,並建立專項記錄,做好記錄。
第5條 各類報表、台帳、記錄,必須準確齊全,字跡清晰、工整。
第6條 負責對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搶救過程中各類信息上傳下達,同時認真做好記錄。
第7條 對安全監測係統做到應識應會,並能及時向領導提供有關安全生產方麵信息。
第8條 負責對礦井產量的預測預報,上報當日安全生產情況及領導深入現場責任追究和警示彙報工作。
第9條 負責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工作。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調度員脫崗或不交接班的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基層安全信息不能及時彙報而造成事故的,調度員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對領導指令、安全生產信息在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調度員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各類生產報表準確無誤,各種記錄齊全完善,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岱莊煤礦調度室統計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統計員在調度室主任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礦井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業務熟練,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基本業務知識,認真做好日常業務調度統計工作,並經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掌握礦生產計劃的組織安排和主要措施及礦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指示和要求。
第3條 掌握礦井年、季、月、旬的生產計劃指標完成情況。掌握礦井各區隊每旬生產計劃完成情況,負責編寫礦調度旬、月報表並按時上報集團公司調度室。
第4條 根據礦調度室領導要求,及時提供各種安全生產信息和綜合資料。
第5條 負責起草調度係統季度、全年生產安排和工作總結
第6條 負責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
第7條 負責對各類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第8條 負責礦級領導深入現場責任追究和警示彙報的傳輸工作。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旬、月報上報工作不及時的,統計員負主要責任。

岱莊煤礦生產技術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1、 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以及上級安全生產的技術政策、法令、規程和規定,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對不安因素的預見性,製定切實可行的反事故措施,確保不發生責任事故。
2、 參與全礦生產技術措施的編製,年、季、月生產計劃的安排,礦井生產能力及開拓布置、生產方式,采場接續等工作的安排,並督促實施,當好領導的參謀及助手。
3、 負責礦井的長遠規劃,工程技術項目的編製,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提高采掘機械化水平,對井下采掘機械化進行技術管理和業務指導。
4、 參與礦井安全大檢查和全礦采、掘、運的質量驗收工作,配合分管領導搞好質量達標工作。
5、 參與礦召開的各種安全生產技術專業會議,並負責督促實施。
6、 會同有關部門審批采、掘、運方麵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
7、 負責總結全礦采、掘、運方麵的技術管理工作,參與安全質量管理,按時完成上級規定的報表和總結。
8、 負責全礦科技項目的審報。
9、 做好技術資料管理工作,落實責任製,確保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10、 加強規章製度建設,規範技術管理,做到“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人監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據可查”。
11、 做好計劃統計及材料定額工作,按時編製各種計劃統計報表,做好材料定額管理工作,做到及時、準確。
12、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岱莊煤礦生產技術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科長是煤礦生產技術科技術組織、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運輸以及其他技術管理工作。生產技術科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積極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配合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規定,搞好本礦井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組織編製煤礦的采掘接續計劃,按規定上報審批,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 組織人員參與采掘工作麵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評比,負責煤礦采掘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等工作。
第5條 負責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科研攻關。
第6條 參加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措施的審查,組織采、掘工作麵貫徹規程、措施的檢查活動。
第7條 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8條 參與災害預防、反風演習。
第9條 及時上報各類技術資料、報表。
第10條 建立煤礦技術檔案,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11條 按規定組織本部門職工進行業務技術學習,提高技術水平。
第12條 組織進行分工範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工作。
第1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分工範圍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分工範圍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19條 對煤礦采煤、掘進等方麵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0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生產技術科編製的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由生產技術科科長組織的有關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在組織的采煤、掘進工作麵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因生產技術科科長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場未及時製止的,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生產技術科科長對上報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煤礦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技術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生產技術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副科長應積極協助生產技術科科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科副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生產技術科科長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編製煤礦的采掘接續計劃,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並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3條 要按照分工組織人員進行采掘工作麵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第4條 按照分工負責組織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麵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活動。
第5條 經常進行采、掘工作麵貫徹規程、措施的檢查。
第6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7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副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按照分工要求,生產技術科副科長對分管技術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13條 進行編製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時,造成礦井采掘接續失調,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責組織的采煤、掘進工作麵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是生產技術科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生產技術科長的領導下開展生產技術管理等工作。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生產技術科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生產技術科在進行安全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組織編製礦井生產技術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計劃,保證礦井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3條 協助科長根據煤礦的生產計劃,編製設備檢修計劃等,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4條 及時對現場生產管理進行技術指導,開展好相關的工作。
第5條 在技術副總工程師的組織下,組織編製采掘及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 對技術檢測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7條 組織其他專業編製的采掘及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以及采區相關設計,保證采掘及運輸等生產工作的合理性。
第8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及時向生產技術科科長彙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9條 協助技術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科長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10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生產技術管理狀況,向生產技術科科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11條 負責煤礦采掘及運輸專業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編製的采掘及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以及采區相關設計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8條 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生產技術管理狀況,向生產技術科長提出具體意見的,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時,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生產技術科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對煤礦采掘及運輸專業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生產技術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生產技術科采煤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采煤工程師是生產技術科采煤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生產技術科長的領導下開展采煤技術管理等工作。生產技術科采煤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認真執行上級關於采煤工作的一係列文件、法規、技術政策,較為係統地掌握采煤專業的技術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了解本專業的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第2條 編製、審查采煤專業規程措施,並根據現場條件變化及時編製補充措施。
第3條 經常深入現場,隨時了解現場條件的變化,對現場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提出建議性意見。
第4條 學習先進科學技術知識,積極引進新工藝、新技術。
第5條 協助礦分管領導搞好采煤工作的生產管理及質量達標工作,提高工作麵生產效率與產量;同時抓好生產的長期和短期規劃及工作麵正常接續,給領導當好參謀。
第6條 搞好采煤方麵各項工作總結及一係列技術資料。
第7條 搞好采煤工作麵支護選型和管理工作。
第8條 按時完成上報各類報表及技術總結。
第9條 及時向生產技術科分管領導彙報工作情況。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采煤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采煤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編製的采煤專業安全技術措施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生產技術科采煤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采煤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生產技術管理狀況,向分管領導提出具體意見的,采煤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分管範圍內技術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時,采煤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發現或得知采煤工作麵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安全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采煤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采煤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采煤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生產技術科掘進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掘進工程師是生產技術科掘進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生產技術科長的領導下開展掘進技術管理等工作。生產技術科掘進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較為係統地掌握掘進專業的技術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熟練地掌握和貫徹執行本專業技術政策、規程和上級有關技術規定,了解本專業的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第2條 深入現場,隨時了解生產情況,組織指導比較複雜的井巷工程施工,負責解決礦井存在的較複雜的技術問題,積極推廣掘進工作的先進技術。
第3條 本著經濟合理原則,按照有關技術規定,參與方案設計、采區設計,並嚴格把好掘進規程措施的審查關。
第4條 嚴格掌握采掘比例關係,搞好“三量”關係及綜合平衡,確保生產正常接續。
第5條 搞好開拓區域調查分析,根據地質和煤層賦存條件,及時調整開拓布局,杜絕無效進尺,避免返工浪費。
第6條 協助礦分管領導搞好礦井的掘進生產管理、現場管理及質量達標工作,給領導當好參謀。
第7條 按時完成上報各類報表及技術總結。
第8條 及時向生產技術科分管領導彙報工作。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掘進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掘進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編製的掘進專業安全技術措施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生產技術科掘進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掘進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生產技術管理狀況,向分管領導提出具體意見的,掘進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分管範圍內因技術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時,掘進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發現或得知掘進工作麵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安全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掘進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采煤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生產技術科運輸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運輸工程師是生產技術科軌道輔助運輸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生產技術科長的領導下開展軌道輔助運輸技術管理等工作。生產技術科運輸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及時學習上級關於安全運輸方麵的一係列文件精神和法規措施、技術政策。
第2條 把好措施的編製審查關,並根據現場條件的變化及時督促完善和補充措施。
第3條 深入現場,隨時了解現場運轉情況及存在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並抓好落實,保證運轉安全。
第4條 負責全礦軌道輔助運輸方麵年度技術規劃及長遠技術規劃。
第5條 努力學習業務知識,積極收集技術資料,不斷提高個人的技術水平,積極推廣軌道輔助運輸方麵的新工藝、新技術。
第6條 協助礦分管領導抓好運輸工作的全麵管理,搞好運輸質量達標工作,杜絕重大運輸事故的發生。
第7條 按時完成上報各類所表及技術總結。
第8條 及時向生產技術科分管領導彙報工作。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運輸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運輸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編製的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生產技術科運輸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運輸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生產技術管理狀況,向分管領導提出具體意見的,運輸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分管範圍內因技術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時,運輸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運輸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運輸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生產技術科計劃統計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計劃統計員是生產技術科計劃統計業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生產技術科長的領導下開展計劃統計業務管理等工作。生產技術科計劃統計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及時學習、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搞好計劃的綜合平衡。
第2條 積極深入現場,掌握生產動態,根據全礦生產計劃指標及時下達月度生產計劃,努力做好計劃的可行性。
第3條 建立重要技術、經濟指標的統計台帳,努力做好統計的準確性。
第4條 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計劃統計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計劃統計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計劃統計員負重要責任。
第10條 在業務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計劃統計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生產技術科材料定額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材料定額員是生產技術科材料定額業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生產技術科長的領導下開展材料定額業務管理等工作。生產技術科材料定額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及時學習、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第2條 積極深入現場,掌握生產動態,及時提出生產區隊的月度考核指標,努力做到指標的準確性,滿足考核需要。
第3條 建立重要生產消耗指標的統計台帳,並定期進行分析。
第4條 根據生產需要,定期補充、修改、完善材料定額,努力做到定額的適應性、實用性。
第5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材料定額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材料定額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材料定額員負重要責任。
第11條 在業務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計劃統計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生產技術科工程預算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科工程預算員是生產技術科工程預算業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生產技術科科長的領導下開展工程預算業務管理等工作。生產技術科工程預算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能夠熟悉掌握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工程造價的管理規定,精通本專業理論知識,熟悉工程圖紙,掌握工程預算定額及有關政策規定,為正確編製和審核預算奠定基礎。
第2條 編製預算前必須獲取技術部門的施工方案等資料,便於正確編製預算。 第3條 負責審查施工圖紙,參加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依據其記錄進行預算調整。
第4條 正確及時編製好施工圖(施工)預算,正確計算工程量及套用定額,做好工料分析,並及時做好預算主要實物量對比工作。 第5條 協助領導做好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開工前的報批及竣工後的驗收工作。
第6條 全麵掌握施工合同條款,深入現場了解施工情況,為決算複核工作打好基礎。 第7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進行竣工工程的決算工作,並報簽字認可。
第8條 工程決算後,要將工程決算單送審計部門,以便進行審計。 第9條 完成工程造價的經濟分析,及時完成工程決算資料的歸檔。 第10條 建好單位工程預、結算及進度報表台帳,填報有關報表。
第11條 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工程預算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工程預算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工程預算員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在業務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工程預算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技術中心安全生產責任製

1、認真學習、貫徹和落實國家、省、市科技創新方針政策和集團公司製定的有關科技創新辦法和規章製度。
2、參與製定和執行礦發展戰略和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開發規劃和計劃。
3、負責組織製定科技創新具體實施辦法和相關的規章製度。
4、負責編製科技創新中、長期規劃、年度科技計劃。
5、負責科研立項的申報工作,組織、監督科技創新計劃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辦理和簽訂集團公司科技創新計劃的科研項目合同。
6、負責科研項目的成果鑒定(評審、驗收)、成果登記、資料歸檔和管理工作、科技進步獎申報等工作,防止科技創新成果泄密與流失。
7、負責檢查、指導科技創新工作,並對科技創新工作進行考核;協調處理科技創新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8、負責組織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9、負責收集、整理本行業相關科技信息,研究本行業發展動態,為技術發展決策提供谘詢、意見和建議。
10、負責礦年度科研經費預算與計劃管理,檢查各課題組經費使用情況。
11、負責對專利的管理工作。
12、促進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谘詢和信息服務活動,組織落實科技成果的推廣與應用,將創新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
13、負責技術合同的洽談、簽定及糾紛處理。
14、加強產、學、研聯合,負責與外部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15、負責向集團公司科技主管部門呈報本單位科技創新工作統計資料。
16、負責年度科技表彰大會的組織、籌備、召開工作。
17、負責組織完成和呈報本單位的科技創新工作總結

岱莊煤礦技術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技術中心主任是礦科技創新工作組織、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歸口管理全礦科技創新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熟練掌握國家、省、市科技創新方針政策和集團公司製定的有關科技創新辦法和規章製度。
第2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參與製定和執行礦發展戰略和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開發規劃和計劃。
第4條 負責組織製定和修訂礦科技創新具體實施辦法和相關的規章製度。
第5條 負責組織編製礦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年度科技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予以實施。
第6條 負責組織、召開技術創新工作會議,研究礦技術創新工作。
第7條 負責檢查、指導科技創新工作,並對科技創新工作進行考核;協調處理科技創新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9條 負責礦年度科研經費預算與計劃管理,檢查各課題組經費使用情況。
第10條 負責技術合同的洽談、簽定及糾紛處理。
第11條 負責與外部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12條 外出或休息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對礦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落實不到位的,負直接責任,對其罰款100~200元。
第15條 對製定的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未按規定考核的,負直接責任,對其罰款100~200元。
第16條 未及時製定和修訂礦科技創新具體實施辦法和相關的規章製度,負直接責任,對其罰款100~200元。
第17條 未及時製定年度科技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直接責任,對其罰款100~200元。
第18條 未及時組織、召開技術創新工作會議,研究礦技術創新工作,負直接責任,對其罰款100~200元。
第19條 檢查、指導科技創新工作不力,不按規定對科技創新工作進行嚴格考核,協調處理科技創新工作中的問題不力,負直接責任,對其罰款100~200元。
第20條 外出或休息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的,負直接責任,對其罰款100~200元。
第21條 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作業的,情節較輕的對其罰款100~200元,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2條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置之不理的,情節較輕的對其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3條 對不執行礦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及其各項規章製度,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技術中心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技術中心副主任應積極協助技術中心主任協調和管理好全礦科技創新工作,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熟練掌握國家、省、市科技創新方針政策和集團公司製定的有關科技創新辦法和規章製度。
第2條 積極配合主任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好國家、省、市科技創新方針政策和集團公司製定的有關科技創新辦法和規章製度,搞好本礦科技創新工作。
第3條 協助主任製定和修訂礦科技創新具體實施辦法和相關的規章製度。
第4條 協助主任製定好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檢查、監督科室人員執行情況,組織科室人員完成工作目標。
第5條 協助主任協調好與其他各部門、科室的關係,建立良好的外部工作環境。
第6條 協助主任定期召開學習會議,提高科室人員的業務水平,領導科室人員不斷創新。
第7條 協助主任組織、召開技術創新工作會議,研究礦技術創新工作。
第8條 負責編製礦年度科技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予以實施。
第9條 負責組織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10條 負責組織完成各類科研項目的申報、立項、檢查、鑒定、結題和申報評獎工作。
第11條 負責組織科技創新成果資料歸檔和管理工作,防止科技創新成果泄密與流失。
第12條 負責年度科技表彰大會的組織、籌備、召開工作。
第13條 主任未在崗時,主動承擔主任職責,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出現問題負直接責任,按情節嚴重程度給予100~200元的經濟處罰。
第16條 對礦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落實不到位的,負直接責任,對其罰款100~200元。
第17條 未及時製定年度科技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直接責任,對其罰款100~200元。
第18條 未及時組織完成各類科研項目的申報、立項、檢查、鑒定、結題和申報評獎的,負直接責任,對其罰款100~200元。
第19條 科技創新成果資料歸檔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導致科技創新成果泄密與流失的,負直接責任,對其罰款100~200元。
第20條 年度科技表彰大會的組織、籌備不力,負直接責任,對其罰款100~200元。
第21條 主任未在崗時,未主動承擔主任職責,導致工作不力的,負直接責任,對其罰款100~200元。
第22條 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作業的,情節較輕的對其罰款100~200元,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3條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置之不理的,情節較輕的對其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4條 對不執行礦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及其各項規章製度,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技術中心科技創新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技術中心科技創新管理人員應積極協助主任、副主任協調和管理好全礦科技創新工作,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熟練掌握國家、省、市科技創新方針政策和集團公司製定的有關科技創新辦法和規章製度。
第2條 積極配合科室領導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好國家、省、市科技創新方針政策和集團公司製定的有關科技創新辦法和規章製度,搞好本礦科技創新工作。
第3條 認真執行好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按時完成科室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4條 負責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5條 負責完成各類科研項目的申報、立項、檢查、鑒定、結題和申報評獎工作。
第6條 負責科技創新成果資料歸檔和管理工作,防止科技創新成果泄密與流失。
第7條 負責與集團公司科技主管部門溝通、聯絡及協調,按時向集團公司科技主管部門呈報本單位科技創新工作統計資料。
第8條 負責做好各類文件和科研工作資料的分類存檔工作;
第9條 負責礦年度科技創新計劃的彙總及編製,年底科技創新工作總結。
第10條 負責收集、整理本行業相關科技信息,研究本行業發展動態,為技術發展決策提供谘詢、意見和建議。
第11條 負責監督、檢查各立項課題的科研經費的使用,結算和報銷,以及科研成果獎勵登記和經費開支。
第12條 完成主任、副主任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出現問題負直接責任,按情節嚴重程度給予100~200元的經濟處罰。
第14條 對科室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落實不到位的,負直接責任,對其罰款100~200元。
第15條 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作業的,情節較輕的對其罰款100~200元,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6條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置之不理的,情節較輕的對其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7條 對不執行礦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及其各項規章製度,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地質測量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地質測量科是負責礦井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部門,具體負責礦井地質、水文地質、井上下測量、儲量、三量管理等工作,在礦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證按時、按規定完成各項地測防治水工作,確保礦井生產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礦井範圍內地測資料的研究、分析、搜集和整理,積極引用和推廣新技術、新設備,並加以發展、創新,提高礦井地測工作的技術水平,解決影響礦井生產和建設中的各種地測問題。
第2條 研究、分析礦井煤係地層、地質構造、煤層和煤質的變化規律,查明影響礦井生產和建設的各種地質因素,進行地質勘探、地質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工作,提供礦井生產和建設各個階段所需的地質資料和報告。
第3條 做好礦井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補充勘探、礦區供水、專門防治水工程、水情水害分析預測、防探水和水文地質觀測工作,為礦井生產和建設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和專門報告。
第4條 建立井上、下測量控製係統,並做好保護工作,測繪各類圖紙,開展礦區地表與岩層移動規律、采礦沉陷工作的觀測、分析、研究、治理和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各類保護煤柱和“三下”壓煤開采的設計、實施。
第5條 查清礦井資源情況,調查、研究礦井伴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利用價值,定期計算和核實礦井儲量,掌握儲量動態變化及開采損失情況,提高儲量級別,尋找煤炭資源,擴大礦井儲量,及時提出合理開采和利用資源的意見。定期進行礦井“三量”的統計和分析,正確反映礦井采掘現狀,為礦井生產和建設提供依據。
第6條 積極協助總工程師、地測副總搞好地測防治水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落實工作
第7條 負責礦區相鄰煤礦的調查工作,掌握其開采動態,及時查明影響礦井安全生產因素,並提出處理防範措施。
第8條 負責各類地測資料的管理、上報和存擋工作。
第9條 負責各類地測儀器、工具的購買、管理、定期檢測、校正和維修工作。
第10條 負責組織地測人員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11條 配合有關部門對各類地測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
第12條 參加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季、月生產計劃的審查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未按規定進行地測資料的收集、研究、分析整理工作,而影響礦井正常安全生產的,地質測量科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未按規定及時進行礦井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補充勘探、專門防治水工程和進行水情水害分析預測預報工作,地質測量科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未按規定進行地測防治水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地質測量科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未按建立井上、下測量控製係統,並做好保護工作,測繪各類圖紙,開展礦區地表與岩層移動規律、采礦沉陷工作的觀測、分析、研究、治理和環境保護工作的,地質測量科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未按規定查清礦井資源情況和定期進行儲量核實工作,儲量動態變化及開采損失情況掌握不準確,或違反儲量管理規定,造成不合理損失的,地質測量科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對相鄰礦井調查不及時,出現相鄰礦井超層越界開采,威脅礦井安全的,地質測量科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各類地測資料由於管理不當,出現資料丟失或泄露資料秘密的,地質測量科負重要責任。
第20條 各種地測儀器、設備人為損壞或丟失的,地質測量科負主要責任。
第21條 出現地測事故不積極配合調查組進行調查,破壞或藏匿有關資料的,地質測量科負重要責任。

岱莊煤礦地質測量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地質測量科科長是進行煤礦地質測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地質測量科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按照《礦井地質規程》和《煤礦測量規程》及其它規定,按時、準確完成地質測量各項工作任務。
第3條 建立煤礦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製度,並組織落實。
第4條 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5條 建立健全各種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製度,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6條 及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7條 按時編製、提供地質說明書,並按規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於指導設計、規程的編製和指導生產。
第8條 及時安排進行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控製在標準規定之內。
第9條 組織檢查地麵水害及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10條 負責排查煤礦水文地質、防治水等方麵的安全隱患,並組織落實解決措施。
第11條 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通知施工區隊采取相應措施。
第12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質測量科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檢查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質測量科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對本科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地質測量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建立健全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製度,影響現場施工或其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地質測量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地質測量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質測量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井巷控製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質測量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地質測量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或者未及時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的,地質測量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煤礦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進行有效監督的,地質測量科科長負重要責任。
第2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質測量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地質測量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地質測量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地質測量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質測量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對於上述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地質測量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地質測量科副科長應積極協助地質測量科科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地質測量科副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組織進行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 科長未在崗位時,地質測量科副科長應根據安排承擔科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3條 在分工範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分工。
第4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條 按時向科長提交地質說明書等必須的資料。
第6條 按照分工及時進行巷道控製測量工作,誤差控製在標準規定之內。
第7條 按照分工隨時組織檢查地麵水害、近鄰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8條 督促有關部門、人員落實防治水等方麵的安全隱患整改措施。
第9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質測量科副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事故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些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質測量科副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地質測量科副科長對本科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工作失誤的,地質測量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質測量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組織的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質測量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按照分工未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的,地質測量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地質測量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地質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地質工程師是地質測量科地質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地質測量科長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技術管理等工作。地質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係統掌握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規程,並在工作中嚴格遵照執行。
第2條 掌握礦區煤層賦存情況、地質構造、水文地質特征及其變化規律,為礦井開采提供可靠依據。
第3條 做好礦井儲量動態變化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第4條 建立健全並及時填寫各類地質、水文地質台帳、卡片,對地質資料進行詳細分類,檔案化管理。
第5條 及時準確地填繪地質日常用圖,並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第6條 對礦井出現的地質疑難問題,提出解決的主導意見。
第7條 熟悉質量達標的標準和要求,搞好地質達標工作。
第8條 及時向生產技術部分管技術副部長彙報工作。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質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質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編製的地質安全技術措施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地質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生產技術管理狀況,向分管領導提出具體意見的,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分管範圍內技術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時,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地質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地質技術員是地質測量科地質技術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在地質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技術管理等工作。地質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地質測量科副科長和地質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分工範圍內的地質安全技術管理、監督工作。
第2條 積極與施工單位的技術管理人員交流意見,確保分工範圍內的技術工作及時、安全、有效。
第3條 負責編製地質、水文地質專業內的施工技術措施,參與本專業圖紙編製、會審。
第4條 負責編製地質“三書”,為礦井開采生產提供準確的地質資料。
第5條 建立健全並及時填寫各類地質、水文地質台帳、卡片,對地質資料進行詳細分類,實現微機檔案化管理。
第6條 及時準確地填繪地質、水文地質日常用圖,並及時做好地質、水文地質預測預報工作。
第7條 對礦井出現的地質、水文地質疑難問題,及時到現場分析、研究,並提出解決的主導意見。
第8條 熟悉質量達標的標準和要求,搞好地質達標工作。
第9條 對本範圍內的技術工作負責任,協助地質工程師抓好安全技術工作。
第10條 積極完成各項安全考核指標,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11條 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2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質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彙報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編製的地質安全技術措施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地質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按規定時間提交地質“三書”或提供的“三書”內容出現3處以上錯誤的,對地質技術員進行50~100元的罰款。
第16條 未及時準確填繪地質、水文地質日常用圖,地質、水文地質預測預報工作不及時的,每次處50元以上罰款。
第17條 分管範圍內技術失誤導,又不及時彙報的,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時,地質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地質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又未及時彙報情況的,地質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季度地測達標中,因工作不負責任或工作失誤導致地質工作不達標的,分析原因進行責任追究。

岱莊煤礦測量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測量工程師是地質測量科測量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地質測量科科長的領導下開展測量技術管理等工作。測量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熟悉本礦井設計能力、井田範圍、開拓方式、水平及采區接續情況、煤層賦存條件,了解礦井各主要生產係統。
第2條 熟悉礦區地麵及井下控製網、點的等級及分布情況。
第3條 熟悉八種礦圖的內容及繪製要求,組織好繪圖和上報工作。
第4條 能夠指導並組織近井點內、外業工作和建井測量工作。
第5條 獨立解決礦井生產測量中的各種技術問題。
第6條 能夠獨立完成地表岩移觀測設計及資料的分析、大型貫通設計和各類保安煤柱的留設。
第7條 組織各種比例尺的圖紙測繪工作。
第8條 了解國內外本業務的先進技術並積極加以推廣應用。
第9條 按時完成“三量”報表和采掘工程交換圖。
第10條 熟悉測量達標標準和要求,搞好測量質量達標工作。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測量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測量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測量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生產技術管理狀況,向分管領導提出具體意見的,測量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分管範圍內技術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時,測量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測量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測量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測(量)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測(量)工是地質測量科礦井測量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在地質測量科副科長的領導下開展測量工作。測(量)工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測量資格。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熱愛本職工作,並有較強責任心和事業心;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第2條 負責井上下導線測量、中腰線及內業工作,掌握曲線巷道的閉合計算方法和現場標定工作,工作質量達到測量規程要求。
第3條 負責常用測量儀器做一般項目的檢驗、校正,保證儀器幾何關係正確。
第4條 嚴格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嚴格遵章操作,按章作業,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第5條 了解“三下”壓煤的開采及煤柱留設方法。
第6條 負責完成地表觀測站的外業工作和內業工作。
第7條 對本分管範圍內的技術工作負技術責任,協助測量工程師抓好安全技術工作。
第8條 井下發生災害事故時,要立即按照礦井規定的避災路線撤離升井。
第9條 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在井上下導線測量、中腰線標定及內業整理工作中,出現錯誤或工作質量達到測量規程要求的,每次罰款100元,影響生產嚴重的,根據損失程度按礦分析處理意見進行處罰。
第11條 未及時進行常用測量儀器一般項目的檢驗、校正,出現儀器幾何關係不正確的,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工作中不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出現遵章操作,違章作業的,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13條 分工負責範圍內的地表岩移觀測外業工作和內業工作不及時,或出現失誤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14條 對本分管範圍內的測量工作負安全責任,不積極協助測量工程師抓好安全技術工作,貽誤工作或出現安全失誤的,一次罰款100元。
第15條 不及時下達巷道貫通通知書的,一次罰款50元。
第16條 未能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按地質測量科管理規定處罰。

岱莊煤礦安全監察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負責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文件、指令、指示、各種會議精神,對全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01manbetx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十種險情立即撤人》及上級文件指示精神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針對工作實際製定出安全措施。
2、負責每月礦井安全質量大檢查,並對查出的問題及隱患抓好整改、落實及複查。
3、參加審查工程設計、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安全技措工程、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負責對采、掘、機、運、通防、巷修等作業規程的審查把關,並監督實施。
4、負責對安監人員、班組長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不斷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業務能力,確保安全生產。
5、負責調查、分析、處理礦井出現的人身及非人身事故,對事故情況全麵細致掌握,並做好登記、建帳、存檔。
6、負責各種安全技術、安監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各種登記、手冊,搞好報表統計,並督促檢查全礦有關安全方麵的圖紙繪製及資料保管工作。
7、負責監督檢查規程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確保規程措施在現場兌現,完善落實施工工藝技術。
8、負責與地方安全監督檢查管理部門的各種協作與聯係工作。
9、有權製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並有權對其處罰。
10、有權監督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安全生產法規的執行。
11、有權對安全生產中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提出表揚獎勵。
12、有權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13、在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有否決權。有對安全管理方麵建議權。

岱莊煤礦安全監察處副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監察處副處長是安全監察處在安全管理活動中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安全在處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監察處副處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處長開展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處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參與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的審查。
第4條 參與其他部門編製的有關計劃、規程、安全措施審查。
第5條 監督施工單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資金人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後,參加竣工驗收。
第6條 根據實際情況經常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處長提出具體建議。
第7條 加強對排查的重大安全隱患、重大危險源治理情況的督查,確保重大隱患按時得到有效整改。
第8條 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訓等工作,切實提高煤礦幹部職工的安全意識。
第9條 按時參加煤礦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做好安全例會的會議記錄、存檔管理,提出具體建議。
第10條 按規定組織進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第11條 及時彙總、總結各安全監察員的檢查情況,提出具本改進意見,不斷提高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工作水平。
第12條 保證煤礦安全係統工程的正常運行,及時分析、處理存在的問題。
第13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14條 負責組織對“三違”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和管理。
第15條 參與事故調查分析、處理。
第16條 參與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編製、審查、實施。
第17條 按照煤礦安全獎罰規定對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18條 監督煤礦安全設施、設備、儀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
第19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監察處副處長除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約接受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3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副處長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審查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負相應責任。
第25條 對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安全狀況,向安全監察處長提出具體建議的,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決定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按照規定要求及時組織安全大檢查的,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未及時彙總、總結各安全監察員的檢查情況,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致使安全檢查工作脫節的,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煤礦安全管理係統工程不能夠不效的運行,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安全監察處副處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安監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是安全監察處安全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安全監察處處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技術管理等工作。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安全監察處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安全監察處在進行安全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組織編製礦井安全檢查月度、季度、年度計劃,保證安全檢查的經常性。
第3條 參加審查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技措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大修計劃、生產作業計劃以及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各種計劃。
第4條 負責全礦範圍內的安全技術監督檢查。
第5第 負責建立和管理煤礦檢查技術檔案。
第6條 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不安全問題,及時向處長彙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安全監察處長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8條 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全監察處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9條 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第10條 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培訓工作。
第11條 經常檢查“三大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在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審查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對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全監察處長提出具體意見的,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建立煤礦安全檢查技術檔案或管理不善的,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安全監察處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按規定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 安全信息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信息員負責全礦安全信息的收集歸納整理,並錄入微機,對各級管理人員下井進行簽到等工作。安全信息員必須認真負責,大膽管理,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盡職盡責,在處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負責各級檢查人員的上下井簽到。
第3條 負責崗位控製牌板的使用監督和管理考核。
第4條 負責所有安全信息的收集歸納整理,並錄入微機。
第5條 負責安全管理信息中心的衛生及各類日報表的整理歸檔。
第6條 負責每天安全檢查情況的彙總形成報表,並在電子顯示屏上滾動。
第7條 負責安全管理中心所有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第8條 對下井不夠規定時間的,不予簽到,並按規定進行處罰。
第9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崗位控製牌板的,進行監督、處罰。
第10條 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了解落實情況。
第11條 對當班礦領導、各級管理人員等下井人數進行分類統計儲存,並通過電子顯示屏進行發布。
第12條 上級領導及外來人員下井時,安全信息中心及井下安全信息站要負責簽好到,並每月彙總報安全監察處和調度室。
第13條 安全信息中心每班一次將收集的安全信息彙總報安全監察處,以便安全監察處有重點抓好複查落實。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嚴重玩忽職守,調離工作崗位。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崗位牌板損壞或丟失的;
(二)對崗位牌板督查考核不嚴不細的;
(三)不實事求是,弄虛作假的;
第16條 安全信息員脫崗或不交接班的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各類統計報表準確無誤,安全信息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領導安排的各種報表上報出現錯誤、延誤,安全信息員負主要責任。

岱莊煤礦采煤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安監員負責分管采煤口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在安全監察處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采煤安監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安全監察處長開展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工作,保證采煤隊、準備隊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 深入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安全問題。
第3條 負責分管範圍內的安全質量檢查考核工作。
第4條 負責現場安全施工措施的監督檢查,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5條 督促采煤隊、準備隊及時整改事故隱患,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6條 負責檢查在崗操作人員是否持有上崗證,對無證操作人員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將情況通知單位負責人。
第7條 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第8條 值班期間負責處理好安全監察處全天的各項工作,接班後要對井下各個工作地點進行安全情況調度,特別對重點監控地點要進行重點調度。
第9條 值班期間要仔細認真的填寫好每天的各類報表和記錄,做到問題條數、罰款數額、監控重點、下井人員等各項統計準確無誤。
第10條 值班期間對發生的各類事故和隱患,堅持做到大事故分析不過天,小問題分析不過班,凡分析都要有處理意見和預防措施,並下發處理通報。
第11條 值班期間對每日檢查出的問題進行一次總結分析,對嚴重問題要建立台帳,落實整改單位、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時間,督促抓好整改落實,並及時進行複查備案。
第12條 要按規定完成每月各項考核指標及罰款指標。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安監員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不按照有關規定、標準進行安全質量檢查考核的;
(六)值班期間對現場不能安全合理調度、各種記錄、台帳出現錯誤或失誤的。

岱莊煤礦掘進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安監員負責分管掘進口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在安全監察處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掘進安監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安全監察處長開展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工作,保證掘進隊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 深入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安全問題。
第3條 負責各掘進隊的安全質量檢查考核工作。
第4條 負責現場安全施工措施的監督檢查,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5條 督促各掘進隊及時整改事故隱患,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6條 負責檢查在崗操作人員是否持有上崗證,對無證操作人員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將情況通知單位負責人。
第7條 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第8條 值班期間負責處理好安全監察處全天的各項工作,接班後要對井下各個工作地點進行安全情況調度,特別對重點監控地點要進行重點調度。
第9條 值班期間要仔細認真的填寫好每天的各類報表和記錄,做到問題條數、罰款數額、監控重點、下井人員等各項統計準確無誤。
第10條 值班期間對發生的各類事故和隱患,堅持做到大事故分析不過天,小問題分析不過班,凡分析都要有處理意見和預防措施,並下發處理通報。
第11條 值班期間對每日檢查出的問題進行一次總結分析,對嚴重問題要建立台帳,落實整改單位、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時間,督促抓好整改落實,並及時進行複查備案。
第12條 要按規定完成每月各項考核指標及罰款指標。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安監員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不按照有關規定、標準進行安全質量檢查考核的;
(六)值班期間對現場不能安全合理調度、各種記錄、台帳出現錯誤或失誤的。

岱莊煤礦機電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安監員負責分管機電口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在安全監察處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機電安監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第1條 積極配合安全監察處長開展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工作,保證機電隊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 深入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安全問題。
第3條 負責分管範圍內的安全質量檢查考核工作。
第4條 負責現場安全施工措施的監督檢查,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5條 督促采煤隊、準備隊及時整改事故隱患,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6條 負責檢查在崗操作人員是否持有上崗證,對無證操作人員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將情況通知單位負責人。
第7條 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第8條 值班期間負責處理好安全監察處全天的各項工作,接班後要對井下各個工作地點進行安全情況調度,特別對重點監控地點要進行重點調度。
第9條 值班期間要仔細認真的填寫好每天的各類報表和記錄,做到問題條數、罰款數額、監控重點、下井人員等各項統計準確無誤。
第10條 值班期間對發生的各類事故和隱患,堅持做到大事故分析不過天,小問題分析不過班,凡分析都要有處理意見和預防措施,並下發處理通報。
第11條 值班期間對每日檢查出的問題進行一次總結分析,對嚴重問題要建立台帳,落實整改單位、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時間,督促抓好整改落實,並及時進行複查備案。
第12條 要按規定完成每月各項考核指標及罰款指標。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安監員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不按照有關規定、標準進行安全質量檢查考核的;
(六)值班期間對現場不能安全合理調度、各種記錄、台帳出現錯誤或失誤的。

岱莊煤礦運輸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輸安監員負責分管運輸口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在安全監察處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運輸安監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第1條 積極配合安全監察處處長開展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工作,保證運搬隊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 深入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安全問題。
第3條 負責分管範圍內的安全質量檢查考核工作。
第4條 負責現場安全施工措施的監督檢查,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5條 督促采煤隊、準備隊及時整改事故隱患,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6條 負責檢查在崗操作人員是否持有上崗證,對無證操作人員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將情況通知單位負責人。
第7條 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第8條 值班期間負責處理好安全監察處全天的各項工作,接班後要對井下各個工作地點進行安全情況調度,特別對重點監控地點要進行重點調度。
第9條 值班期間要仔細認真的填寫好每天的各類報表和記錄,做到問題條數、罰款數額、監控重點、下井人員等各項統計準確無誤。
第10條 值班期間對發生的各類事故和隱患,堅持做到大事故分析不過天,小問題分析不過班,凡分析都要有處理意見和預防措施,並下發處理通報。
第11條 值班期間對每日檢查出的問題進行一次總結分析,對嚴重問題要建立台帳,落實整改單位、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時間,督促抓好整改落實,並及時進行複查備案。
第12條 要按規定完成每月各項考核指標及罰款指標。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輸安監員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不按照有關規定、標準進行安全質量檢查考核的;
(六)值班期間對現場不能安全合理調度、各種記錄、台帳出現錯誤或失誤的。

岱莊煤礦通防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安監員負責分管通防口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在安全監察處處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通防安監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第1條 積極配合安全監察處處長開展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工作,保證通防隊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 深入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安全問題。
第3條 負責分管範圍內的安全質量檢查考核工作。
第4條 負責現場安全施工措施的監督檢查,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5條 督促采煤隊、準備隊及時整改事故隱患,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6條 負責檢查在崗操作人員是否持有上崗證,對無證操作人員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將情況通知單位負責人。
第7條 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第8條 值班期間負責處理好安全監察處全天的各項工作,接班後要對井下各個工作地點進行安全情況調度,特別對重點監控地點要進行重點調度。
第9條 值班期間要仔細認真的填寫好每天的各類報表和記錄,做到問題條數、罰款數額、監控重點、下井人員等各項統計準確無誤。
第10條 值班期間對發生的各類事故和隱患,堅持做到大事故分析不過天,小問題分析不過班,凡分析都要有處理意見和預防措施,並下發處理通報。
第11條 值班期間對每日檢查出的問題進行一次總結分析,對嚴重問題要建立台帳,落實整改單位、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時間,督促抓好整改落實,並及時進行複查備案。
第12條 要按規定完成每月各項考核指標及罰款指標。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安監員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不按照有關規定、標準進行安全質量檢查考核的;
(六)值班期間對現場不能安全合理調度、各種記錄、台帳出現錯誤或失誤的。

岱莊煤礦跟班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跟班安監員負責本班分片範圍內安全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必須在處領導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跟班安監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處領導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證分片範圍內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 深入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安全問題。
第3條 負責分片範圍內的安全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第4條 負責現場安全施工措施的監督檢查,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5條 督促分片範圍及時整改事故隱患,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6條 負責檢查在崗操作人員是否持有上崗證,對無證操作人員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將情況通知單位負責人。
第7條 遇有危險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第8條 按要求每班按時向安全監察處值班人員彙報現場安全情況,並按規定做好現場交接班工作。
第9條 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並按規定認真填寫好各種記錄表和通知單。
第10條 要按時參加班前、班後調度會,每班班前要對自己分片範圍內《停頭停麵或設施停運通知書》、《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和礦各級管理人員、小分隊的問題通知單全麵查看,需要進行複查的按要求進行複查,未按時整改的要對簽字整改負責人進行處罰,並將複查和處罰情況寫到通知單上,交安全監察處值班人員簽字掌握。
第11條 必須在施工現場交接班,交接班安監員要在指定地點用電話向安全監察處值班人員彙報。
第12條 對處裏排定的監控重點,要采取措施重點盯靠。要加強對薄弱時間、薄弱地點、薄弱人物、薄弱環節的安全管理,認真落實安監員崗位責任製。
第13條 對班安全質量評估要認真負責、嚴格按照評估標準進行評估,上井後評估表交值班人員存檔備查。
第14條 要按規定完成每月各項考核指標及罰款指標。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跟班安監員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不按照有關規定、標準進行安全質量考核、班評估的;
(六)分片範圍內安全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

岱莊煤礦機電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1、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學習貫徹落實上級的安全生產的政策、法令、規程和規定,提高對不安全的可預見性,製定出切實可行的反事故措施,確保不發生人員、設備等各種事故。執行礦上各項決議,加強班子和隊伍建設,落實民主集中製和分工負責製,加強團結,形成堅強的領導核心。
2、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3、管理好大型固定設備正常運轉,日常維修,減少機械事故率。
4、加強全礦用電負荷調度,開關整定、相對應技術攻關。
5、保證礦井排水、供水、壓風、供電、通風係統正常運行及相關日常維護。
6、堅持深入現場,嚴把安裝、維修、保養質量關,杜絕設備帶病運轉。
7、搞好全礦計量、環保等工作。
8、搞好科技創新工作,適時將一些成功的機電先進技術應用到生產中去,並加以總結、推廣。
9、根據礦井生產總體安排,搞好機電工程的設計,設備選型、定貨、安裝及改造工作,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岱莊煤礦機電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科科長是煤礦機電、提升運輸管理的主要責任人,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機電科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在機電、運輸管理方麵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領導機電科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進行管理。
第3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對礦井使用設備嚴格進行把關,發現淘汰型設備或進貨不合格設備,及時采取措施更換或禁止。
第5條 發現有關人員不適宜擔任相關崗位的工作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6條 發現有故意損壞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施的現象或影響到正常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為時,機電科科長要立即製止,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7條 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設備的定貨及進貨驗收,保證采購的設備符合規定要求。
第8條 根據煤礦的生產計劃,綜合安排對設備進行檢修等,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9條 定期組織本部門人員學習新知識,掌握煤礦設備的工作原理和維護要求。
第10條 定期排查煤礦在機電、運輸範圍內的安全隱患,製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條 在對製定的規程、措施進行審查時要嚴格把關,保證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2條 經常深入現場,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進行檢查,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3條 每月至少應組織3次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備、設施的大檢查,及時消除設備(設施)安全隱患。
第14條 組織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15條 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可靠性,並保證各類保護齊全、完好。
第16條 組織編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並監督實施。
第17條 組織建立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
第18條 加強對分管機修車間的管理,保證修理的設備、器材符合規定要求。
第19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20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21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23條 發生特殊事故時,機電科長必須按照《岱莊煤礦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和處理工作。
第24條 遇暴雨等惡劣天氣需停產撤人的,機電科長必須配合礦有關部門做好停產撤人工作。
第25條 參加每月一次的全礦安全隱患排查,參加每周一次機電、運輸專業的安全隱患排查。
二、責任追究
第2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8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9條 機電科科長對煤礦的機電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0條 煤礦企業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科科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1條 煤礦的設備檢修計劃不合理,或不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檢修的,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科科長負重要責任。
第3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檢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後果,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6條 編製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有缺陷,或未有效監督計劃的實施,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未建立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或不完善,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分管機修車間進行設備、材料修理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機電科科長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40條 不能夠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可靠運行,由此導致的後果,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41條 分管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的,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42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機電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科副科長應協助機電科科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機電科副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機電科科長開展機電、運輸管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範圍內完成或組織完成相應的工作。
第3條 按照分工要求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管理檢查,發現煤礦使用的設備、安全設施不符合有關規定時,機電科副科長要立即組織整改。
第4條 發現有關人員不適宜擔任相關崗位的工作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5條 機電科科長未在崗位時,機電科副科長應根據安排承擔科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6條 按照分工要求,及時製定規程、措施,保證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及時向機電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9條 發生特殊事故時,機電科副科長必須按照《岱莊煤礦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和處理工作。
第10條 遇暴雨等惡劣天氣需停產撤人的,機電科副科長必須配合機電科長做好停產撤人工作。
第11條 參加每月一次的全礦安全隱患排查,參加每周一次機電、運輸專業的安全隱患排查。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副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副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機電科副科長對分工範圍內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煤礦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科副科長應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現場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機電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機電科副科長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規程、措施編製時,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機電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機電科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科主任工程師是機電科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機電科長的領導下開展機電技術管理等工作。機電科主任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機電科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機電科在進行安全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組織編製機電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計劃,保證礦井機電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3條 協助科長根據煤礦的生產計劃,編製設備檢修計劃等,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4條 及時對現場機電管理進行技術指導,開展好相關的工作。
第5條 在機電副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組織編製並審查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 在副總工程師領導下,對機電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7條 組織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8條 負責牽頭組織編製采、掘等工作麵的配電設計和電氣整定計算,保證采、掘等工作麵供、配電的合理性。
第9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及時向機電科科長彙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10條 協助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科長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11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電科科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12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4條 發生特殊事故時,機電科主任工程師必須協助機電科長按照《岱莊煤礦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和處理工作。
第15條 遇暴雨等惡劣天氣需停產撤人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必須協助機電科長做好停產撤人工作。
第16條 參加每月一次的全礦安全隱患排查,參加每周一次機電、運輸專業的安全隱患排查。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編製的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以及供配電相關設計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21條 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電科長提出具體意見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因個人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機電科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機電科主任工程師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機電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設備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 1條 積極配合機電主任工程師在機電、運輸管理方麵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 2 條 負責礦井機電設備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進貨驗收、檔案管理、設備維修、現場檢查、運行情況反饋等工作。
第3條 發現煤礦使用的設備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屬淘汰設備時,要令其停止使用並提出建議進行更換改造。
第4條 發現故意損壞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施的現象或影響到正常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為時,要立即製止,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5條 定期學習新知識,掌握煤礦設備的工作原理和維護要求。
第6條 定期檢查煤礦在機電、運輸範圍內的安全隱患,製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7條 經常深入現場,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進行檢查,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8條 每月參加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備、設施的大檢查,及時消除設備(設施)安全隱患。
第9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10條 參與編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
第11條 組織建立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
第12條 參與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13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5條 發生特殊事故時,按照《岱莊煤礦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和處理工作。
第16條 遇暴雨等惡劣天氣需停產撤人的,必須協助機電科長做好停產撤人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大型設備管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在機電科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機電科大型設備管理員負有責任。
第19條 機電科設備管理員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有責任。
第20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機電科設備管理員負有責任。
岱莊煤礦電纜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科電纜管理員應協助設備中心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電纜管理人員在機電科的領導下,認真貫徹《煤礦01manbetx 》和礦有關規定,對電纜的領取統一編號、建賬建卡。
第2條 根據使用單位領取電纜申請,分管領導簽字,對發放的電纜要壓號,負責新電纜的領取、驗收、出建賬建卡,對使用中的電纜要掛牌,做到帳、卡、物一致。
第3條 對撤出、閑置的電纜限期通知使用單位回撤上井。對上井的電纜要進行驗收檢查,填寫電纜修補和試驗搖測記錄。
第4條 對使用中的電纜要定期進行檢查,吊掛整理,對吊掛整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第5條 電纜上井修複後經檢查測定驗收合格後,及時存入庫房。
第6條 努力學習業務知識,積累管理經驗,搞好科學管理,嚴禁將不合格的電纜投入使用。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8條 發生特殊事故時,必須協助機電科長按照《岱莊煤礦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和處理工作。
第9條 遇暴雨等惡劣天氣需停產撤人的,必須協助機電科長做好停產撤人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電纜管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使用中的電纜沒有做到帳、卡、物一致的;
(三)對上井電纜不經驗收檢查,不做試驗搖測記錄,將不合格電纜存入庫房的;
(四)將不合格電纜下井投入使用造成事故發生的。
(五)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電纜管理員對分工範圍內煤礦的電纜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不合格電纜的,電纜管理員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電纜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電器安全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 1條 在機電科長的領導下,認真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三大保護細則以及其它技術規範,對安全供電搞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 2 條 負責對全礦井下安全供電管理和三大保護的計算整定、接地遙測試驗。
第3條 根據用電單位供電負荷的調整,提供供電方案,牽頭繪製審查供電圖,嚴格負荷增容審批製度,合理調整用電負荷,確保供電可靠。
第4條 隨時掌握井下負荷變動情況,搞好設備調查,及時變更供電係統圖,並協助基層解決供電中存在的問題。
第5條 負責全礦井下供電的安全檢查及漏電繼電器試驗的監督工作,並做好繼電保護的計算整定。
第6條 對供電現場做到圖版、記錄相符,搞好供電技術檔案管理。
第7條 對供用電存在的問題及時下達整改意見,並做好各種試驗的統計,對現場存在的供電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意見,對危及礦井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有權停止供電。
第8條 發現故意損壞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施的現象或影響到正常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為時,要立即製止,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9條 經常深入現場,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進行檢查,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0條 按時參加煤礦機電大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11條 樹立安全第一思想。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努力學習業務技術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發生特殊事故時,必須協助機電科長按照《岱莊煤礦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和處理工作。
第14條 遇暴雨等惡劣天氣需停產撤人的,協助機電科長做好停產撤人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電器安全管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在機電科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17條 對煤礦機電、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有責任。
第18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

岱莊煤礦小型電器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小型電器管理員是機電科小型電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機電科長的領導下開展小型電器管理等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製
第1條 小型電器管理人在機電科長的領導下,認真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嚴格按防爆標準對小型設備進行管理。
第2條 負責對全礦小型電器的領用、編號、建帳建卡、發放、驗收,對不合格的小型設備嚴禁下井使用。
第3條 管理人員要深入現場,做到設備清、狀態明,及時掌握現場使用情況。
第4條 要與使用單位密切配合,管好用好設備,杜絕失爆,發現不完好的設備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第5條 調撥周轉的小型電器必須辦理領取手續,並登記入帳。
第6條 及時提交小型電器、材料、配件,充分利用報廢設備尚有利用價值的零部件進行利用,對報廢的小型電器要進行登記,由礦統一處理。
第7條 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對不合格的產品,堅決拒收。
第8條 根據全礦小型設備使用情況有權調撥、周轉、發放、檢查、驗收。
第9條 經常深入現場,對使用中的小型設備進行檢查,對不合格、不按規定達不到完好標準的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落實。
第10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造成損壞和丟失的有處罰權和停發權。
第11條 小型電器修複要有記錄,不合格的不能發放,對修複的小型設備要定期驗收並有合格證。
第12條 小型電器領取要按區隊統計入帳,做到帳卡物相符。
第13條 要對下井的小型電器進行編號、登記,對報廢的設備要提出申請,由礦統一處理。
第14條 小型電器損壞、丟失按原價處理,由管理員落實到單位。
第15條 每月要對修複的材料進行統計,報供應科進貨。
第16條 發生特殊事故時,必須協助機電科長按照《岱莊煤礦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和處理工作。
第17條 遇暴雨等惡劣天氣需停產撤人的,必須協助機電科長做好停產撤人工作。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小型電器管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 不按防爆標準對小型設備進行管理或不合格的小型設備下井的。
第19條 不經常深入現場,對使用中的小型設備進行檢查,未提出整改意見的。
第20條 小型電器完好率達不到質量標準化要求的。

岱莊煤礦單體支柱維修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本責任製規定了設備管理中心單體支柱維修員的崗位職責與權限,是檢查與考核其工作的依據。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掌握生產中的合理布置使用,及時調撥、周轉提高使用率。
第2條 負責液壓支架、單體支柱及頂梁和配件的計劃、技術協議、進貨、維修。
第3條 負責液壓支架、單體支柱及頂梁的編號、建帳和使用管理。
第4條 負責綜采工作麵的單體支柱、頂梁的調撥、周轉、使用。
第5條 負責支架、單體支柱及材料的訂貨、購置和維修。
第6條 對液壓支架、配件、單體支柱及頂梁亂丟亂放有管理處罰權。
第7條 對產品質量有驗收權,對不符合標準的有權退貨
第8條 提出使用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整改意見。
第9條 根據領導要求檢查監督,嚴格考核。
第10條 發生特殊事故時,必須協助機電科長按照《岱莊煤礦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和處理工作。
第11條 遇暴雨等惡劣天氣需停產撤人的,必須協助機電科長做好停產撤人工作。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設備管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2條 對驗收不合格的設備下井使用,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13條 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檔案管理不善。
第14條 對設備調撥、周轉不及時,影響生產的。

岱莊煤礦環保節能辦公室安全生產責任製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製定我礦的環境保護管理製度、實施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
2、組織完成集團公司與礦《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目標責任書》中要求的工作,並層層分解落實到單位、責任人。
3、組織礦區環境監測,分析掌握本單位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趨勢,並組織有關單位對超標排放的汙染源進行治理。
4、認真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製度和“三同時”製度,控製新汙染源的產生。
5、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環境監測、環境、節能統計表。
6、定期培訓環境節能保護工作人員。
7、做好汙染源調查、登記工作,建立相應的汙染源檔案。
8、負責監督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建立環境保護設施台帳。
9、積極推廣應用國內環境保護的先進經驗及“四新”成果等技術。
10、協調好與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及上級行政部門的關係,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11、配合能源平衡測試和設備的性能測試工作,分析能源利用狀況。

岱莊煤礦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崗位責任製
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是環保、節能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煤礦環保、節能的管理工作。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必須熟練掌握全礦環保、節能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並取得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環保節能方針、按時參加上級有關會議,及時做好上級文件、會議精神的傳達。
第2條 負責製定本單位環保節能工作檢查的工作規劃和長遠規劃,並督促實施。
第3條 定期組織環保節能工作檢查,認真開展環保節能工作管理,全麵掌握環境汙染現狀和能源使用情況。
第4條 監督檢查建設項目“三同時”的執行情況,控製汙染源產生,組織推廣應用環保節能新產品、新技術。
第5條 監督檢查環保節能統計工作、及時了解能耗波動情況,組織分析原因,及采取相應措施。
第6條 經常深入現場隨時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定期組織環保監測和能量平衡工作,為決策部門提供基礎數據。
第7條 搞好環保節能工作的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8條 對環保節能辦公室的工作負全麵責任。
第9條 發生特殊事故時,必須協助機電科長按照《岱莊煤礦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和處理工作。
第10條 遇暴雨等惡劣天氣需停產撤人的,必須協助機電科長做好停產撤人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環保節能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察人員的環保節能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有關環保節能設施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4條 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對煤礦的環保節能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5條 煤礦企業在建設環保節能項目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及材料,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環保設施檢修計劃不合理,或不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檢修的,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建立技術檔案或技術檔案不完善,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環境保護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環境保護管理員應協助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管理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環保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宣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積極參加環保業務培訓學習。
第2條 按時完成環保統計報表,做好汙染源的調查登記工作,建立相應的汙染源檔案。
第3條 負責建設項目的上報及“三同時”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4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汙染項目的治理情況,並會同使用單位做好環保驗收工作。
第5條 負責監督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建立環境保護設施台帳
第6條 協助主任組織製定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及相關的方針政策。
第7條 協助主任,組織落實環保節能計劃,目標責任書的完成情況及製定相應的考核製度。
第8條 積極推廣應用國內外環境保護的先進經驗技術。
第9條 發生特殊事故時,必須協助機電科長按照《岱莊煤礦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和處理工作。
第10條 遇暴雨等惡劣天氣需停產撤人的,必須協助機電科長做好停產撤人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環境保護管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環保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察人員的環保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有關環保設施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環境保護管理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環境保護管理員對分工範圍內煤礦的環保設施管理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現場係統安全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環境保護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環境保護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岱莊煤礦節能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節能管理員應協助環保節能辦公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節能管理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節能降耗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執行《煤礦節約能源若幹規定》,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業務學習。
第2條 製定節能規劃和相關的節能措施,達到科學管理能源。
第3條 深入現場做好能源消耗定額並落實工作,完成集團公司和當地政府下達的節能計劃指標。
第4條 及時、準確的做好節能統計工作,定期進行能源消耗分析。
第5條 配合有關人員搞好能量平衡測試工作,推廣使用節能新產品新技術。
第6條 發生特殊事故時,必須協助機電科長按照《岱莊煤礦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和處理工作。
第7條 遇暴雨等惡劣天氣需停產撤人的,必須協助機電科長做好停產撤人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節能管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節能減排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察人員的節能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有關節能設施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節能管理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節能管理員對分工範圍內煤礦的能源統計報表數據的真實性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1條 各類報表填寫錯誤導致企業損失的,節能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節能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岱莊煤礦能源計量辦公室安全生產責任製
1、宣傳貫徹國家計量法律、法令,對全礦內部進行計量執法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處理質量異議,處理計量糾紛等。
2、負責全礦計量工作的全麵管理,製定全礦計量管理規章製度、計量發展規劃和計量工作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全礦內部進行計量考核等工作。
3、負責建立全礦的的計量標準,配備計量器具和設備的測試,改善計量工作環境和條件。
4、統一管理計量器具,完善全礦量值傳遞係統、組織計量檢定工作,製定檢定方法,按周檢計劃對礦內在用計量器具,開展周期檢定工作製度,保證計量器具的量值準確可靠。
5、監督管理全礦生產經營活動中各種計量檢測數據。
6、搞好技術檔案和計量數據管理,達到全礦數出一門,量出一家,準確無誤,並做好數據分析工作,當好領導的參謀。   
7、按時向分管礦長彙報工作,總結工作成績,查找不足,推廣先進經驗,布置檢查工作。 
8、組織召開計量管理、能源管理會議,做好計量信息反饋工作。  
9、負責計量器具的計劃采購、入庫、流轉工作。 
10、組織培訓全礦計量人員,培訓和考核計量人員,提高技術水平。

岱莊煤礦能源計量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能源計量管理人員應協助能源計量辦公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能源計量管理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節能降耗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能源計量人員在能源計量辦公室的領導下,積極貫徹執行國家能源政策,分工負責,嚴格計量管理。
第2條 定期與地方技術監督局、地方節能部門、集團公司環保節能處進行聯係,及時掌握節能方麵的法律法規、政策要求。
第3條 負責本單位能源管理製度、節能計劃、節能技術措施、能源消耗定額管理、節能獎懲辦法的製定與監督執行及落實情況。
第4條 嚴格01manbetx ,經常對本崗位計量器具做好維護保養工作,保證正常運行,使誤差不超過規定範圍,如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報告計量辦公室進行檢修。
第5條 按時彙報分管的各種計量器具指標,協助本單位負責人貫徹執行國家的能源計量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
第6條 對本人分管的計量器具的使用要正確熟練,保證各種計量器具的準確性,因誤操作或私拆零部件導致量具毀壞造成損失的,根據具體情況對負責人進行處罰。
第7條 保證所檢測數據準確無誤,並做好記錄和數據的收集,上交計量辦公室。
第8條 編製能源消耗月報表,編製能源計量器具購置計劃並參加安裝調試工作。
第9條 保證計量器具及工作環境的整潔衛生,搞好安全文明生產。
第10條 發生特殊事故時,必須協助機電科長按照《岱莊煤礦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和處理工作。
第11條 遇暴雨等惡劣天氣需停產撤人的,必須協助機電科長做好停產撤人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能源計量管理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能源計量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察人員的能源計量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有關節能設施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節能管理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能源計量管理人員對分工範圍內的能源計量管理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現場係統安全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節能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為按照要求對全礦計量儀器儀表定期校驗節能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能源計量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

岱莊煤礦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應協助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分管領導開展特種設備維護方麵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 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規章製度的製定落實,抓好分管工作的質量、安全,搞好班組管理及隱患排查工作。
第3條 按時參加上級有關會議,並及時傳達,相關事項組織落實。
第4條 加強各項費用管理,定期檢查各種材料使用情況,努力降本降耗。
第5條 深入現場檢查工作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並及時彙報分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
第6條 合理組織調配人力、物力,保證特種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7條 必須盡職盡則,杜絕三違現象。
第8條 發生特殊事故時,必須協助機電科長按照《岱莊煤礦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和處理工作。
第9條 遇暴雨等惡劣天氣需停產撤人的,必須協助機電科長做好停產撤人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特種設備管理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發生事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特種設備管理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上級領導事故的;偽造、故意破壞特種設備事故現場的;阻礙、幹涉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對分工範圍內的特種設備維護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時對現場的特種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8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直接責任、主要責任及重要責任的處罰,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信息中心安全生產責任製
1、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負責全礦區綜合信息化建設和安全運行。保障礦區井上、下通信、計算機網絡和有線電視係統暢通。
2、負責全礦區通訊係統的維護;
3、負責礦區計算機網絡的維護;
4、負責本礦自動化係統的建設和維護;
5、負責本礦計算機應用軟件的開發、推廣;
6、負責協助濟寧市電視台,對礦區有線電視係統的維護;
7、負責製訂本業務範圍內的規章製度和獎罰條例;
8、負責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岱莊煤礦信息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按時完成礦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2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3條 負責保證礦生產通信係統暢通;
第4條 負責礦生產監測監控係統及工業電視係統的實時暢通;
第5條 負責礦整個計算機軟件、硬件維修、維護及計算機網絡的實時暢通;
第6條 負責製定本部門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及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7條 負責對調度信息係統的維修、維護及管理,並保證每天檢查一次形成記錄;
第8條 負責對全礦的地麵通訊及整個有線電視網和視訊平台的維修、維護及管理;
第9條 外出或休息時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對礦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主任負責直接責任,對其罰款500元;
第12條 對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主任負直接責任,對其罰款200元;
第13條 對井下出現通訊不暢通、不處理或維修人員不負責任的,主任負主要責任,按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200元及主要負責人100元罰款處罰;
第14條 對調度信息係統、監測監控係統及工業電視係統出現故障,維修人員不及時處理或未及時采取措施的維修人員負直接責任,主任負主要責任,按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200元及相關責任人100元罰款處罰;
第15條 對計算機軟、硬件及網絡出現問題,維修維護人員未及時處理及采取措施的,分管業務的維修維護人員負直接責任的,給予罰款200元處罰,主任負主要責任的給予100元處罰;
第16條 外出或休息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的,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作業的,情節較輕的對其罰款200元,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置之不理的,情節較輕的對其罰款200元,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9條 對不執行礦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及其各項規章製度,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及追究刑事責任的,按情節給予相關的經濟處罰、刑事處分。

岱莊煤礦信息中心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在主任的領導下,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文件精神並嚴格落實,上通下達,負責調動本中心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樹立本中心良好的工作作風;
第2條 協助主任定期召開本中心人員學習會議,提高本中心人員的業務水平,領導全體人員不斷創新;
第3條 協助主任協調與其他各個部門的關係,建立良好的外部工作環境;
第4條 協助主任建立健全的管理製度,檢查、監督本中心人員工作執行情況,組織本中心人員完成工作目標;
第5條 協助主任製定綜合信息網發展規劃;
第6條 協助主任製定全礦科技發展計劃和長遠規劃的落實;
第7條 隨時掌握井上、下通訊係統狀況及其他係統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第8條 信息中心主任未在崗位時,副主任主動承擔主任職責,保證相關工作順利;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對礦分工範圍內的工作出現問題負直接責任的,按情節給予200元的經濟處罰;
第10條 對礦領導安排的工作不落實負主要責任的,按情節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11條 在分管範圍內出現決策失誤造成一定損失的,按情節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12條 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作業的,情節較輕的對其罰款200元,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信息中心計算機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計算機管理員在中心主任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我礦網絡通訊係統建設需要、計算機使用需要、打印機使用需要,及時作出設備采購計劃;
第2條 合理規劃礦區內局域網網絡分布,以及根據需要及時作出相應的修改;
第3條 及時處理故障,保障礦內網絡通訊正常,同時保障礦內與外部網絡的通訊;
第4條 及時處理各個部門和區隊計算機、打印機的各種故障,保障正常使用;
第5條 負責本礦計算機軟件的開發、推廣;
第6條 負責維護調度室微機及其他通訊設備,保證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7條 對於不能獨自解決,而又影響使用的問題,及時向領導彙報,請求外部協助解決;
第8條 完成中心主任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對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對直接責任人就情節給予一定的處罰與批評;
第10條 對故障能及時處理而不負責任完成的,經證實確實存在,給予直接責任人罰款50元的處理;
第11條 對故障能及時、盡力處理,但未能完成者,情節嚴重者給予200元經濟處罰,情節較輕者給予教育批評處理;
第12條 維修過程中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按損失情況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岱莊煤礦通訊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通訊管理員在中心主任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礦井通訊係統建設需要,及時作出設備采購計劃;
第2條 合理規劃礦區通訊係統布局;
第3條 及時處理故障,保障井上、下通訊暢通;
第4條 對礦區通訊係統的技術資料,有保密權;
第5條 完成中心主任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對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對直接責任人就情節給予一定的處罰與批評;
第7條 下井維修時出現“三違”現象的按相應規定進行處罰;
第8條 井下電話、通訊線路維修不及時,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按損失情況給予直接責任人200元的經濟處罰。




岱莊煤礦人保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認真貫徹執行保衛工作的方針、政策,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
二、負責組織本部全體保衛人員政治、業務學習,不斷提高保衛人員的政治覺悟和政策業務水平,
三、加強法製、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積極預防職工犯罪,及時製止礦區內發生的打架鬥毆、酗酒滋事等不良現象。
四、加強礦區各項安全保衛措施,建立健全保衛責任製,搞好礦區治安管理工作。
五、加強對礦區生產、管錢、管物等要害部位和部門以及辦公樓、宿舍區的巡邏檢查及治安保衛工作,做好以“四防為主”的安全防範工作。
六、保證礦區有一個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職工群眾普遍有安全感,對本單位社會治安滿意率達到100%。
七、加強爆炸物品管理,搞好消防工作,防止爆炸、火災事故的發生。
八、負責各門衛組及機動隊的管理及業務指導,搞好與當地公安機關的警企聯係工作。
九、加強隊伍自身建設,保證做到廉潔勤政,無違法亂紀行為,堅決防止保衛人員內外勾結給礦造成損失。
十、搞好礦區人武工作,提高職工國防意識,對複退軍人、現役軍人家屬及時登記,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十一、積極完成礦黨政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岱莊煤礦人保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按時組織本部門業務學習,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第2條 根據本部門人員崗位責任製落實情況,對本部人員的獎勵考核提出建議。
第3條 按時召開部務會、組長會等例會。
第4條 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係,保證保衛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5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本部門人員的崗位和分工,保證保衛工作的正常需要。
第6條 負責保衛部工作計劃、總結、意見、報告的起草審定。
第7條 加強爆炸物品管理,搞好消防工作,防止爆炸、火災事故的發生。
第8條 對於涉及礦區安全與穩定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礦領導彙報,當好領導的參謀。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礦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岱莊煤礦人保部副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協助部長全麵搞好本部門工作,當好部長助手。
第2條 按時組織本部門業務學習,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第3條 協助部長按時組織部務會、組長會等例會。
第4條 熟練掌握本部門人員崗位和分工情況,及時為部長提出調整建議,以保證保衛工作的需要。
第5條 具體負責保衛部工作計劃、總結、意見、報告等文件的審定工作。
第6條 協助部長搞好全礦的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涉爆、火災事故發生。
第7條 對於涉及礦區安全與穩定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部長反映。
第8條 部長離崗時,負責主持本部門全麵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內勤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按時參加業務學習,掌握最新的業務內容。
第2條 在部長的指導下,負責本部業務、行政方麵的行文擬稿,對材料的起草要符合政策、法規,要全麵、深入。做好文件、資料的管理工作,做好會議記錄。
第3條 做好本部室文件處理和日常事務工作。
第4條 與外勤搞好協調配合,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當好部長助手,及時監督指導各門衛組的工作。
第5條 做好本部門人員考勤記錄,並及時上報。搞好本部的工資、獎金、辦公用品等保管、發放工作。
第6條 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外勤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在部長的指導下,及時處理發生在礦區的各類治安案件。
第2條 做好礦區範圍內各類危險人物的教育控製工作。
第3條 經常對礦區要害部位進行治安檢查,防止發生問題。
第4條 加強爆炸物品的監督管理,定期到井下檢查指導,並組織人員在井口、更衣箱內檢查,杜絕涉爆案件、爆炸事故的發生。
第5條 搞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製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製度、消防安全01manbetx ,製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第6條 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並負責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7條 搞好車輛管理和駕駛員管理,防止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安防監控室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值班製度,值班期間要堅守崗位,做到二十四小時坐崗值守,不準外出飲酒辦私事,嚴禁無故脫崗空崗。
第2條 嚴格保密製度,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值班室。有關監控內容、係統情況等不準向無關人員泄露。
第3條 值班人員要熟練掌握監控設備的操作、運行等。做到能夠及時發現問題跟蹤記錄,並對重要情況及時抓幀和刻錄存檔。
第4條 監控中發現的情況,要及時向部長彙報,並在部長的指示下及時調度有關人員進行控製、處置。
第5條 值班人員要嚴格交接班製度,每班必須做好監控情況和係統運行記錄。監控室嚴禁吸煙,嚴禁酒後上崗,嚴禁班中幹與監控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6條 值班人員負責室內衛生的清掃,確保室內監控係統清潔。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門衛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熱愛本職工作,秉公執法,率先垂範、忠於職守。
第2條 及時了解掌握治安信息,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彙報。
第3條 對外來人員、車輛要及時檢查登記,嚴格把關。
第4條 做好外出物資與出門證手續的審查把關工作,防止被盜案件的發生。
第5條 做好門衛人員的工作監督檢查。
第6條 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門衛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值班人員要熱愛本職工作,忠於職守,按章辦事,積極主動,大膽負責。
第2條 警容嚴整,舉止端莊,對外來人員熱情大方,有禮貌,不卑不亢,樹立良好形象。
第3條 對進出入礦的人員和車輛要嚴格進行檢查登記,防止礦內物資被盜流失。
第4條 嚴禁閑雜人員和小商販進入礦區。
第5條 嚴禁出租車進入礦區,自行車、摩托車按規定位置存放。
第6條 對攜帶物品的人員或車輛,要嚴查出門證,簽字手續不全的出門證一律無效,不準放行。
第7條 對運煤車輛要嚴格按規定辦理進出門手續,核對無誤後方可放行。
第8條 值班期間,嚴禁脫崗、離崗、睡崗,嚴禁班中喝酒、娛樂。
第9條 嚴格請銷假製度,不準私自替班、換班,嚴禁缺崗,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10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巡邏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熱愛本職工作,秉公執法,廉潔勤政。
第2條 對治安防範薄弱點達到心中有數,做到超前預防。
第3條 處置突發事件要及時、果斷,重大問題要及時按程序向領導彙報。
第4條 對生產要害部位、管錢管物部門、宿舍區,實行24小時巡查製,確保萬無一失。
第5條 做好重大節日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定期進行“四防”檢查。
第6條 加強火工品管理工作,嚴防爆炸物品流失。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巡邏隊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熱愛本職工作,忠於職守,嚴格履行職責,正確行使職權,嚴格依法辦事。
第2條 處置突發事件要及時、果斷,重大問題要及時按程序向領導彙報。
第3條 對礦區進行全天24小時巡邏,防止盜竊、打架鬥毆、火災等治安災害事件的發生。
第4條 協助門衛組維護好礦區治安秩序。
第5條 嚴禁閑雜人員進入礦區,嚴禁出租車駛入礦區。
第6條 遵守工作紀律,按時交接班,嚴禁缺崗、脫崗、睡崗。未經領導批準,不準擅自換班、替班。
第7條 嚴肅警容風紀,嚴格執法,文明執勤。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人民武裝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堅決執行上級有關指示,認真做好礦區國防教育工作。
第2條 搞好民兵預備役工作,按時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
第3條 完善設施、資料,健全規章製度。
第4條 搞好民兵訓練工作,做到政治合格,作風過硬,軍事素質優良。
第5條 及時做好複退軍人、現役軍人的登記管理,搞好礦區擁軍優屬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人民武裝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按時組織本部門的政治和業務學習,及時傳達上級有關人武工作的文件精神,認真執行上級有關人武工作的方針、政策。
第2條 按時組織全礦職工的國防教育培訓工作,增強職工的國防意識。
第3條 及時掌握民兵預備役工作的政策規定和本單位情況,按時組織民兵訓練。
第4條 加強對複退軍人、現役軍人家屬的登記管理,搞好擁軍優屬工作。
第5條 按時完成本部工作計劃、總結、意見、報告等的起草審定。
第6條 重大問題及時向礦領導彙報,當好領導參謀。
第7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人武幹事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在部長的指導下,負責本部業務、行政方麵的行文擬稿,做好文件、資料的管理工作,並搞好內部事務。
第2條 及時做好全礦民兵資料的檔案整理、保管工作,按時完成民兵預備役工作任務。
第3條 對複退軍人、現役軍人家屬及時登記造冊,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第4條 及時領取、保管、發放辦公用品,確保正常工作的開展。
二、責任追究
第5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供應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1、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學習貫徹落實上級的安全生產政策、法令、規程和規定。
2、組織建立健全供應科各崗位(工種)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種管理製度。
3、搞好供應科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充分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4、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物資計劃彙總、編輯、整理及落實工作。
5、負責編製氣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保管和發放中的安全製度,並負責貫徹執行。
6、負責搞好全礦物資競價比價招標采購、物資配送及保管保養工作。
7、負責采購合乎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做好保管和發放工作。
8、負責組織調查,分析原因,追究責任,並提出處理意見。
9、做好供應科的“安全四防”工作,對出現的安全問題,負責組織調查,分析原因,追究責任,並提出處理意見。
10、定期檢查供應科的消防器材等消防設施是否齊全有效。
11、負責搞好全礦各種材料消耗統計和競價招標材料彙總工作。
12、負責全礦風門及各種木材加工、製作工作,保證木材製品的安全生產供應。
13、按質按量保證全礦車輛及外來車輛的油品供應。
14、負責完成全礦廢舊物資的回收、統計、處理工作。
15、負責全礦土建材料的供應工作。
16、每月25日前完成全礦材料入庫和發票入庫手續。
17、負責搞好全礦火藥手續辦理工作。
18、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岱莊煤礦供應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供應科科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物資管理、采購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物資的采購、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主持供應科的全麵工作。
第2條 組織好本單位的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業務水平。
第3條 嚴格落實物資采購競價招標製,對出現質量問題造成損失嚴格落實索賠製度。
第4條 搞好物資競價招標工作。
第5條 加強現代物流管理,充分發揮物資配送優勢,減少庫存資金,實現零距離、零庫存的目標。
第6條 嚴格物資采購計劃審批製度,嚴格物資驗收、保管、保養、發放製度,杜絕假冒偽劣物資入庫。
第7條 按照供應管理要求和規定,組織完成材料記帳、盤點和清倉查庫工作。
第8條 搞好供應科的安全“四防”工作,確保不發生意外事故。
第9條 組織召開本科工作會議,提出供應工作的改進措施。
第10條 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11條 不準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的要嚴加製止。
第12條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
第13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供應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供應科副科長應積極協助供應科科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協助科長抓好本科的全麵工作。
第2條 組織落實物資競價招標工作和競價招標有關文件材料起草及整理工作,杜絕假冒、偽劣物資入庫。
第3條 組織供應科人員的業務學習,每年組織兩次技術比武,提高部門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4條 檢查各班組工作完成情況,搞好每年的活動開展。對部門人員每月考核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協助科長保證供應工作順利開展,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5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6條 搞好供應科的“安全四防”工作,確保不發生意外事故。
第7條 不準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的要嚴加製止。
第8條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
第9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構成犯罪,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物資計劃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物資計劃員是煤礦安全生產物資計劃彙總、編輯、整理及落實的主要責任人,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物資計劃彙總、編輯、整理及落實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全礦生產用物資的月度計劃和各單位零星計劃的整理與編製工作。
第2條 負責全礦月度材料計劃的落實,積極組織物資競價招標,協助科長搞好物資競價招標工作。
第3條 計劃員要對全礦各單位的材料計劃進行登記編號,按生產的實際需用量及情況編製月度材料計劃,並將物資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單價、數量填寫清楚,每月彙總上報礦長審批一次。
第4條 編製需用計劃,必須使用規定的統一表格,欄目需填寫齊全,材料價格為計劃價格。
第5條 對所有計劃材料必須進行全麵競標。
第6條 需要填寫生產廠家和品牌的物資,必須在計劃表格中詳細注明。
第7條 主要生產材料和特殊材料要嚴格按計劃分配,做到專料專用。
第8條 材料配件計劃的編製要切實可行,杜絕因計劃不周而造成積壓或因漏報計劃而影響生產。
第9條 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第10條 及時向科長彙報計劃的落實情況。
第11條 計劃編製不科學,造成物資積壓或者漏報計劃而影響生產,計劃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計劃落實不徹底,不能追蹤計劃落實情況而影響生產,計劃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計劃編製不正規,不執行計劃領導簽批製度,計劃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編製計劃不執行招標廠家和招標價格,計劃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及時調研市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所需材料的價格變化情況。嚴把供貨方的各種齊全有效的證件,特別是對安全材料和有技術要求的材料,采購要有煤安標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3C認證等資質。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構成犯罪,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供應科采購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購員是煤礦安全生產物資采購的主要責任人,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物資的采購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按照計劃員每月提出審定的采購計劃和追加計劃,按礦招標確定的供貨廠家組織貨源,對缺口物資要積極解決,解決不了的及時向計劃員和科領導彙報,以便采取措施。
第2條 提高采購效率和采購質量,堅持“三不”采購的原則。規格型號不對的不采購,質次價高的不采購,超計劃的不采購。
第3條 時刻掌握經濟信息,準確了解市場行情,經常與中標單位聯係,不準購入質次價高的材料。
第4條 物資入庫時,要向倉庫保管員做好物資交接,對當時采購物資要認真填好派購任務完成情況,交計劃員。
第5條 認真執行礦製定的各項規章製度,在物資采購過程中,認真選型,過數,把好物資采購的第一關。
第6條 嚴格竟價招標采購製度,對所購物資要“貨比三家”,低價采購。
第7條 嚴格按計劃采購,對超計劃物資杜絕采購。
第8條 所購物資進礦後,采購員要向保管員做好物資交接,並填好到貨記錄。
第9條 采購員對采購計劃的完成情況要向科領導彙報,對需完成的采購計劃提出采購建議和辦法。
第10條 對安全材料和有技術要求的材料,采購要有煤安標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材質檢測報告。
第11條 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第12條 及時向科長彙報采購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13條 根據計劃及時組織貨源,采購物資按時到位。
第14條 嚴格按中標廠家和中標價進行采購。
第15條 嚴把物資采購質量關,確保無“三無”產品入庫,嚴禁超計劃采購。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構成犯罪,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供應科結算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結算員是煤礦材料發票收存、審核、結算等事務的主要責任人,負責煤礦材料發票收存、審核、結算等事務的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全礦材料、設備發票的收存、結算及其他事務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對材料、設備發票的數量、單價、金額等項目的計算和審核。
第3條 每月來發票時間不能超過24號。根據材料、設備發票填寫“物資入庫驗收單”,每月25日前辦完“物資入庫驗收單”手續。
第4條 因跨月結算且發票開具錯誤造成的退票,責任由開票人承擔。
第5條 檢查材料、設備價格是否按竟標價,對價格不符合的不予結算。
第6條 對沒有物資收到條的材料發票不予辦理結算手續。(礦自製加工物資除外)。
第7條 每月28日前把所有發票整理後交財務科,月底發票不及時整理送交財務科,結算員負直接責任。
第8條 物資的“物資入庫驗收單”要附有“物資收到條”,並按編號順序排列、按月份統一裝訂成冊。
第9條 填寫的“物資入庫驗收單”要內容齊全、正確,計算數字要準確無誤。
第10條 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第11條 入庫驗收單裝訂、整理不正規,造成資料丟失,結算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結算手續辦理不及時而出現經濟糾紛,結算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月底發票不及時整理送交財務科,結算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做好招標資料彙總、整理、存儲工作。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構成犯罪,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倉庫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倉庫組長是倉庫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倉庫的管理工作,物資的到貨驗收、發放、保管、保養的檢查監督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供應科科長領導下,負責抓好倉庫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物資到貨驗收、發放、保管、保養的檢查監督工作。
第3條 嚴格落實保管員崗位責任製、物資驗收製度、物資保管保養製度、物資發放製度、防火及安全製度等製度。
第4條 對供貨單位送到的材料,協助保管員一並驗收,嚴禁假冒偽劣物資入庫。
第5條 監督檢查倉庫物資保管保養,做好防火、防盜、防雨、防破壞的“安全四防”工作。
第6條 定期檢查倉庫的消防器材等消防設施是否齊全有效。
第7條 庫庫存物資要達到“四號定位”、“五五擺放”。
第8 條 每月一次庫存物資盤點,帳、卡、物、資金要相符。
第9條 加強庫存材料的控製,保證完成礦下達的庫存指標。
第10條 負責搞好材料消耗五日報工作和掌握區隊材料消耗情況。
第11條 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第12條 及時向科長彙報倉庫的管理工作。
第13條 每月26日前記完材料帳交財務科稽核。
第14條 協助保管員一並驗收,確保無假冒偽劣物資入庫。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構成犯罪,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木場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木場組長是木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全礦生產的木材加工和製作工作,以及木場的整體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木材的到貨驗收工作。
第2條 做好木材台帳記錄,驗收合格後,給供貨單位簽發收到條。
第3條 按質、按量、按時完成用料單位的木材加工、製作工作,保證生產需要。
第4條 負責木場庫區的安全“四防”工作。
第5條 庫區存放的木材要按徑級、長度、樹種等分別垛放,垛底必須墊有垛石,垛距不少於兩米,並有垛頭牌。
第6條 庫存材料每月25日盤點一次,做好盤點記錄,達到帳麵、實物、垛頭牌相符。
第7條 對木場使用的設備、工具要及時維修和保養,達到完好要求。
第8條 木場庫區要保持清潔衛生,無雜草、樹皮,場內道路水溝要暢通。
第9條 及時向科長彙報木場的管理工作。
第10條 嚴禁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第11條 不能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
第12條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
第13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
第14條 木場整體工作沒有進展,木場組長負領導責任。
第15條 安全“四防”工作不到位,造成隱患或者發生災情,木場組長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定期檢查木場的消防器材等消防設施是否齊全有效。
第1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倉庫保管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倉庫保管員是倉庫物資驗收、發放、保管、保養的主要責任者,負責倉庫物資驗收、發放、保管、保養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對倉庫物資驗收、保管保養和發放工作。
第2條 物資入庫前要與采購員認真驗收物資的數量和質量,做好交接手續。
第3條 保管好所有的庫存物資,對庫存物資的規格型號、數量、用途做到心中有數。
第4條 根據生產單位的用料計劃和消耗定額發放生產材料,以免造成區隊材料消耗的超支。物資發放做到先進先出,不白條發料。對印章不全、塗改、填寫不完整、不清楚的領料單拒絕發料。
第5條 庫外物資要上蓋下墊,庫內的物資要擺放整齊,做到“四號定位,五五擺放”,並保持庫內環境衛生。
第6條 嚴把物資驗收關,嚴禁假冒偽劣產品入庫。嚴格按計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打收到條,否則不予打收到條。收到條簽字(印章)必須齊全。
第7條 認真填寫到貨記錄,待驗物資必須單獨存放,驗收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彙報。
第8條 按時上報各領料單位材料消耗情況,做好材料消耗五日報工作。
第9條 加強庫存物資保管保養,做好“安全四防”工作。
第10條 做到物資堆碼一條線 ,貨架擺放一條線,貨簽懸掛一條線。
第11條 每月一次庫存盤點,保持帳、卡、物、資金四相符。
第12條 對貨到未結算,當月又發生消耗的材料,做估價入帳處理,庫存材料不準出現紅數。
第13條 提高服務質量,改善服務態度,對領料人員文明用語,做到服務熱情、周到。
第14條 加強倉庫“安全四防”工作,切實保管好各庫房門鑰匙,下班要人走燈滅,門窗關好上鎖,對一切防火器具會操作使用。
第15條 定期檢查倉庫內的消防器材等消防設施是否齊全有效。
第16條 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發料,當日值班人員二十四小時不準脫崗,值班人員夜間不準喝酒。
第17條 堅持物資材料回訪製度,做到定期回訪,要求回訪表上有回訪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18條 及時向倉庫組長、科長彙報倉儲管理工作。
第19條 物資保管、保養工作不到位,造成物資的損壞、丟失的,倉庫保管員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每月26日記完帳,交財務科稽核。每月進行一次庫存盤點,並且有盤點明細表。帳、卡、物、資金不相符,倉庫保管員負主要責任。庫存資金不能完成礦下達的目標,倉庫保管員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堅持材料消耗五日報工作,材料消耗五日報數據不準確、及時,倉庫保管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煤質運銷科安全生產責任製
1、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認真貫徹集團公司和礦製定的製度、規定,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方針以及行業標準、規章和技術規範。
2、 組織建立健全煤質運銷科各崗位(工種)、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種管理製度,並負責落實和考核。
3、 嚴格執行崗位技能培訓和持證上崗製度,做好各崗位(工種)01manbetx 教育和執行,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要求上崗人員必須具備上崗條件,確保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和生產安全。
4、 組織編製場網點災害預防處理措施、事故預防處理措施和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
5、 確保安全生產經營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的配置,加強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以及為從業人員提供正常的勞保用品。
6、 組織編製煤炭礦井煤炭生產單位質量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並組織落實。
7、 組織編製煤炭銷售月度、年度計劃,合理組織煤炭銷售工作,確保完成各項經營指標。
8、 強化貨款回收管理,不得造成呆帳、壞帳、死帳,切實貫徹煤炭銷售製度,嚴格執行“見款發煤”製度,保證貸款回收率為100%。
9、 加強現場管理,督促、檢查各崗位工種和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0、 積極推廣創新精細化管理製度,提高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岱莊煤礦運銷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銷科科長是運銷科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科長在工作中必須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安全生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認真貫徹集團公司和礦製定的製度、規定,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方針以及行業標準、規章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質運銷科各崗位(工種)、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種管理製度,並負責落實和考核。
第3條 嚴格執行崗位技能培訓和持證上崗製度,做好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教育和執行,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要求上崗人員必須具備上崗條件,確保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和生產安全。
第4條 組織編製場網點災害預防處理措施、事故預防處理措施和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5條 確保安全生產經營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的配置,加強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以及為從業人員提供正常的勞保用品。
第6條 加強現場管理,督促、檢查各崗位工種和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7條 組織編製煤炭礦井煤炭生產單位質量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並組織落實。
第8條 組織編製煤炭銷售月度、年度計劃,合理組織煤炭銷售工作,確保完成各項經營指標。
第9條 強化貨款回收管理,不得造成呆帳、壞帳、死帳,切實貫徹煤炭銷售製度,嚴格執行“見款發煤”製度,保證貸款回收率為100%。
第10條 積極推廣創新精細化管理製度,提高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履行集團公司和礦製定的規章製度,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生產經營事故,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科長進行處分或罰款。
第12條 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造成安全事故和生產事故,依照有關規定對科長進行處罰。
第13條 無證上崗或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造成安全事故或生產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科長進行處罰。
第14條 未組織編製場網點災害預防處理措施、事故預防處理措施和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安措施組織實施,造成安全事故或生產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科長進行處罰。
第15條 安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人、財、物等資源的配置不合理、不夠或未配置,未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沒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以及沒能為從業人員提供正常的勞保用品,造成安全事故或生產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科長進行處罰。
第16條 因管理不善,造成礦下達的經營指標沒有完成,依照有關規定對科長進行處罰。
第17條 疏於現場管理,造成各崗位(工種)和職能部門未履行職責或履行不徹底,造成安全事故或生產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科長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運銷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副科長負責運銷科煤炭銷售過程中的煤炭儲存、裝車、運輸等工作,對儲存、裝車、運輸環節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副科長在工作中必須盡職盡責,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科長開展工作,在煤炭儲存、裝車、運輸等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集團公司和礦製定的各類相關製度和規定,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2條 必須加強對分管理崗位的領導,解決好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安全隱患,協調好相關工作。
第3條 嚴格落實發煤程序和發煤計劃,做到不超發、不欠發。
第4條 嚴格汽車運輸管理,保證汽車運輸秩序井然。
第5條 嚴格專用線裝車管理,加強對接車、檢車、裝車、平車等環節的工作監督檢查,保證工作質量。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分管工作沒有完成,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生產事故或經營事故,依照有關規定對副科長進行處罰。
第7條 發煤程序或發煤計劃出錯,沒有及時發現,造成經濟損失,依照有關規定對副科長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律對副科長進行處罰。
第8條 因汽車運輸管理不善,發運停滯,造成影響生產或惡劣的社會影響,依照有關規定對副科長進行處罰。
第9條 專用線裝車過程中,出現拖延接車、檢車事故、裝車超(虧)噸事故、平車事故等,依照有關規定對副科長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運銷科銷售組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銷售組長負責運銷科煤炭銷售工作,對煤炭銷售工作中安全和經營負主要責任。銷售組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經營。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科長開展工作,認真貫徹執行礦、科製定的煤炭銷售製度、方針和政策,遵守集團公司和礦製定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2條 參與編製年度、月度銷售計劃,並認真組織落實。
第3條 強化對煤炭發運程序和煤炭發運計劃執行情況的管理,保證完成地銷任務。
第4條 加強對駐外貨場的管理,駐外貨場收、發貨要嚴格執行簽收(發)製度,保證物流過程中不出現摻雜使假、虧噸簽收等現象。
第5條 做好煤炭發運量統計、貨款回收結算、專用線調度等工作,保證煤炭經營工作正常開展。
二、 責任追究
第6條 分管工作沒有完成,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生產事故或經營事故,依照有關規定對銷售組長進行處罰。
第7條 年度銷售計劃、月度銷售計劃組織落實不得力時,依照有關規定對銷售組長進行處罰。
第8條 沒有完成地銷任務,依照有關規定對銷售組長進行處罰。
第9條 疏於駐外貨場管理,造成煤炭丟失、摻雜使假等現象,依照有關規定對銷售組長進行處罰。
第10條 因煤炭發運量統計、貨款回收結算、專用線調度等工作落實不到位,造成煤炭經營工作無法正常開展,依照有關規定對銷售組長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運銷科磅房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磅房組長負責運銷科煤炭地銷計量工作,對煤炭地銷計量工作負主要責任。磅房組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經營。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科長開展工作,認真貫徹執行礦、科製定的煤炭銷售製度、方針和政策,遵守集團公司和礦製定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2條 負責稱重計量、發運記錄,嚴格執行煤炭發運程序和發運時間。
第3條 強化煤炭品種檢查,認真核對裝車單,嚴格執行“一看、二問、三過磅”製度。
第4條 負責衡器日常維護、保養,加強對視頻、紅外線防作弊、智能讀卡等係統的使用與維護。
第5條 保證在計量過程中不出現:打錯裝車單、過磅單,登記錯原始記錄,不執行“一看、二問、三過磅”製度等現象。
第6條 做好煤炭發運量日常及月度的統計;認真履行管理權限,嚴格運行計量稱重程序。
二、 責任追究
第7條 分管工作沒有完成,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生產事故或經營事故,依照有關規定對磅房組長進行處罰。
第8條 不嚴格執行煤炭發運程序和發運時間,造成發運車輛混亂時,依照有關規定對磅房組長進行處罰。
第9條 因沒有認真執行“一看、二問、三過磅”製度,造成後果時,依照有關規定對磅房組長進行處罰。
第10條 疏於衡器維護保養及配套設備的管理,造成設備損壞,影響計量時,視情節,依照有關規定對磅房組長進行處罰。
第11條 計量員在計量過程中,出現打錯裝車單、過磅單,登記錯原始記錄等現象,並造成不良後果時,依照有關規定對磅房組長進行處罰。
第12條 統計報表出錯;沒有嚴格履行計量管理權限,造成後果時,依照有關規定對磅房組長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運銷科化驗室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化驗室組長負責運銷科的煤質管理工作,對采、製、化工作中的安全負主要責任。化驗室組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經營。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科長開展工作,認真貫徹執行礦、科製定的煤炭質量管理製度、方針和政策,遵守集團公司和礦製定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2條 參與編製年度、月度煤炭質量管理計劃,並認真組織落實。
第3條 強化煤炭生產、運輸、裝運過程中質量的監督管理,確保商品煤批批合格。
第4條 每月25日要彙製出生產區隊煤質考核表、商品煤質量表;每月3日前要彙製出報集團公司的煤質報表。
第5條 做好煤炭洗選加工過程中的質量抽檢工作,為洗選加工提供輔助性指導。
第6條 做好車運商品煤的質量檢測工作,每批次車運煤都采樣化驗;根據科裏安排,及時對地銷煤進行采樣化驗。
第7條 加強對井下回采工作麵、掘進工作麵的煤質管理與考核,要嚴格執行礦《月度生產經營計劃》,以敦促生產區隊提升煤炭質量。
二、 責任追究
第8條 分管工作沒有完成,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生產事故或經營事故,依照有關規定對化驗室組長進行處罰。
第9條 疏於對煤炭生產、運輸、裝運過程中質量的監督管理時,依照有關規定對化驗室組長進行處罰。
第10條 沒有及時完成彙製報表,依照有關規定對化驗室組長進行處罰。
第11條 車運商品煤、生產原煤、井下毛煤無故不采樣化驗時,依照有關規定對化驗室組長進行處罰。
第12條 沒有嚴格執行煤質管理規定,落實煤質考核與獎懲時,依照有關規定對化驗室組長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運銷科統計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統計員負責運銷科煤炭銷售統計工作,對煤炭銷售的統計工作負主要責任。統計員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必須保質保量的完成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科長開展工作,認真貫徹執行礦、科製定的煤炭銷售製度、方針和政策,遵守集團公司和礦製定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2條 做好日常產、銷、存統計工作,每日按時向濟北調運科和礦調度室彙報。
第3條 每月28日(大月29日)與礦財經部對好銷量、貨款、運雜費、港雜費,並做好盤點的準備工作。
第4條 次月2日完成對局報表統計,經礦長審批後報出。
第5條 做好日常煤炭銷售統計工作,及時填開發票。
第6條 嚴格按合同的價格、質量等級,正確結算,杜絕差錯。
二、 責任追究
第7條 因日常工作落實不到位,造成銷售工作被動或受到相關主管部門及分管理領導的批評,依照有關規定對統計員進行處罰。
第8條 執行煤炭發運程序出現紕漏,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統計員進行處罰。
第9條 統計報表出錯,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統計員進行處罰。
第10條 煤炭結算、雜費結算等出現錯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統計員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調運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調運員負責運銷科煤炭銷售專用線車輛、地銷汽車車輛調度工作。調運員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經營。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科長開展工作,認真貫徹執行礦、科製定的煤炭銷售製度、方針和政策,遵守集團公司和礦製定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2條 嚴格落實月度車皮計劃,及時核實車皮到站、裝運品種、收貨單位等情況,並加以認真落實。
第3條 做好每天日的火車裝運情況的統計,按時向濟北調運科和礦調度定彙報。
第4條 每列車皮裝運計劃落實後要做好記錄,並通知用戶。
第5條 及時與車站聯係,取回貨票並結算相關費用。
第6條 做好地銷汽車車輛的調度工作,保證按計劃發煤和車輛有序進出。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因日常工作落實不到位,造成銷售工作被動或受到相關主管部門及分管理領導的批評,依照有關規定對調運員進行處罰。
第8條 發運煤炭出現錯誤,造成工作被動或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調運員進行處罰。
第9條 各類費用結算不及時,影響煤炭發運,造成生產事故或經營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調運員進行處罰。
第10條 地銷汽車車輛調度混亂,造成煤炭發運停滯,影響生產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調運員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裝運班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裝運班班長負責運銷科火車專用線裝車、地銷汽運裝車工作,對煤炭銷售裝車工作中的安全負主要責任。裝運班班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科長開展工作,認真貫徹執行礦、科製定的煤炭銷售製度、方針和政策,遵守集團公司和礦製定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2條 嚴格現場管理,保證各類製度的落實,做到煤場文明管理、環境衛生良好。
第3條 強化火車專用線裝車管理,做到接車、檢車、裝車、平車等環節工作不出紕漏。
第4條 強化地銷汽運裝車管理,做到及時裝車、及時清理倉下浮煤、平車等工作。
第5條 嚴格執行煤炭發運程序,做到不混裝、不亂裝,嚴格按裝車單煤種裝車,落實裝車簽字製度,建立裝車原始台帳。
第6條 負責地銷車輛管理,確保合法車輛進礦運輸以及煤場車輛秩序。
二、 責任追究
第7條 分管工作沒有完成,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生產事故,依照有關規定對裝運班班長進行處罰。
第8條 煤場車輛混亂,衛生差,造成發煤停滯或影響惡劣,依照有關規定對裝運班班長進行處罰。
第9條 專用線裝車過程中,出現拖延接車、檢車事故、裝車超(虧)噸事故、平車事故等,依照有關規定對裝運班班長進行處罰。
第10條 地銷汽運裝車過程中,有不及時裝車、不及時清理倉下浮煤、不為汽車平車等現象,依照有關規定對裝運班班長進行處罰。
第11條 不執行煤炭發運程序,有混裝、亂裝煤種、不按裝車單煤種裝車、不落實裝車簽字製度或裝車原始台帳有問題,依照有關規定對裝運班班長進行處罰。
第12條 煤場車輛秩序混亂,不合格車輛進礦運輸時,依照有關規定對裝運班班長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裝運班副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裝運班副班長負責運銷科火車專用線裝車、地銷汽運裝車工作,對煤炭銷售裝車工作中的安全負責。裝運班副班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裝運班班長開展工作,認真貫徹執行礦、科製定的煤炭銷售製度、方針和政策,遵守集團公司和礦製定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2條 嚴格現場管理,保證各類製度的落實,做到煤場文明管理、環境衛生良好。
第3條 強化火車專用線裝車管理,做到接車、檢車、裝車、平車等環節工作不出紕漏。
第4條 強化地銷汽運裝車管理,做到及時裝車、及時清理倉下浮煤、平車等工作。
第5條 嚴格執行煤炭發運程序,做到不混裝、不亂裝,嚴格按裝車單煤種裝車,落實裝車簽字製度,建立裝車原始台帳。
第6條 負責地銷車輛管理,確保合法車輛進礦運輸以及煤場車輛秩序。
二、 責任追究
第7條 分管工作沒有完成,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生產事故,依照有關規定對裝運班副班長進行處罰。
第8條 煤場車輛混亂,衛生差,造成發煤停滯或影響惡劣,依照有關規定對裝運班副班長進行處罰。
第9條 專用線裝車過程中,出現拖延接車、檢車事故、裝車超(虧)噸事故、平車事故等,依照有關規定對裝運班副班長進行處罰。
第10條 地銷汽運裝車過程中,有不及時裝車、不及時清理倉下浮煤、不為汽車平車等現象,依照有關規定對裝運班副班長進行處罰。
第11條 不執行煤炭發運程序,有混裝、亂裝煤種、不按裝車單煤種裝車、不落實裝車簽字製度或裝車原始台帳有問題,依照有關規定對裝運班副班長進行處罰。
第12條 煤場車輛秩序混亂,不合格車輛進礦運輸時,依照有關規定對裝運班班長進行處罰。

岱莊煤礦綜采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1、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精神。
2、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各項管理製度,嚴格執行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努力提高煤炭質量,杜絕人身及各類機械事故發生。
3、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安裝井下通訊係統、壓風係統、防塵供水係統,並確保“三條生命線”的完好、暢通、可靠。
4、抓好區隊分工負責製,搞好區隊生產組織管理,安全質量管理,設備使用管理,勞動工資管理,全麵完成承包任務。
5、根據月度、年度計劃,向各班組安排產量指標和工作任務,確保完成各項計劃指標。有權製止違反規程、措施的違章操作行為。
6、加強新型班組建設,組織職工培訓,提高職工技術素質,鼓勵職工積極進行小改小改,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7、對本單位違紀違規的職工有權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對違章違規操作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8、落實包機責任製,做好設備的維護保養,減少或杜絕設備帶病運轉,杜絕各類機械事故發生。
9、製訂本單位的工資、獎金分配方案。搞好區隊核算,努力降本降耗。對本單位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10、合理安排勞動組織與配備,不斷提高生產效率,保證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11、搞好采煤工程質量達標工作。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岱莊煤礦綜采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綜采隊隊長是本區隊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區隊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綜采隊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綜采隊隊長必須合理組織生產,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協調好各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規定組織生產。
第3條 根據煤礦製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采煤工作麵的生產。
第4條 組織好班前、班後會,合理、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5條 深入現場,掌握井下生產狀況,定期對產量完成情況、安全質量情況、設備運轉情況、材料消耗情況組織分析,提出合理方案。
第6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在生產中遇到的問題;傳達上級指示,布置工作任務,組織落實礦下達的月度、年度工作計劃,完成各項任務指標,並按時進行總結。
第7條 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生產。
第8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9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10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11條 參加安全生產會議,並對煤礦生產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12條 負責區隊(班、組)“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第13條 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14條 每天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15條 組織好本區隊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16條 負責本區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7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18條 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19條 建立健全區隊的各種管理製度,組織落實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20條 搞好本單位的成本、材料的控製工作。
第21條 按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22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24條 保證采煤工作麵供風、供水、通訊設施齊全完好,按礦要求組織好本單位人員的避災演練,提高職工災害防範意識和避災能力。
第25條 發生事故後,要保持冷靜,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彙報礦調度室和安全監察處,全力以赴參加事故搶險工作,當事故無法控製時,要組織職工迅速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二、責任追究
第26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2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綜采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綜采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9條 在本區隊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綜采隊隊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區隊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30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區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31條 綜采隊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綜采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對本區隊采煤工作麵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未組織製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綜采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在采煤過程中,沒有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綜采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5條 不能保證區隊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區隊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綜采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綜采隊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37條 采煤工作麵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兩巷超前支護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綜采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8條 綜采隊隊長沒有組織好班前、班後會,認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點,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工作麵的安全隱患,綜采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綜采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綜采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 未組織好本區隊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綜采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3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區隊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綜采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44條 區隊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綜采隊隊長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綜采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綜采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綜采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7條 各班、組不能夠協調工作,綜采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4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副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綜采隊副隊長應積極協助綜采隊隊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綜采隊副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施作業規程和有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2條 協助隊長搞好安全生產和現場管理,搞好現場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第3條 按照分工責任,抓好安全生產,完成生產任務,抓好設備維修製和崗位責任製的落實。
第4條 負責分工範圍的規章製度的組織落實。
第5條 參加有關會議,對所轄範圍的工作,根據整體安排參與月度、年度工作計劃,並落實。
第6條 嚴格執行區隊的跟班盯崗製,對現場工作及時進行監督檢查,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各類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報告,確保安全生產。
第7條 參加新舊工作麵設備的驗收和移交。
第8條 製止違反規程的違章操作行為,對誤操作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9條 對生產現場人員有指揮權,對本隊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10條 有權拒絕執行有明顯錯誤的命令和違章指揮。
第11條 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保證采煤工作麵供風、供水、通訊設施齊全完好,按礦要求參加礦組織的避災演練,提高防災避災能力。
第14條 發生事故後,要保持冷靜,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彙報礦調度室和安全監察處,全力以赴參加事故搶險工作,當事故無法控製時,要組織職工迅速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綜采隊副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綜采隊副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在本區隊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綜采隊副隊長不立即參與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區隊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19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綜采隊副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分工範圍內對本區隊采煤工作麵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采煤過程中,沒有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綜采隊副隊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2條 在生產過程中,本工區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綜采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綜采隊副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24條 采煤工作麵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兩巷超前支護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綜采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5條 在值班期間,沒有組織好班前、班後會,認真分析當日的工作重點,綜采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工作麵的安全隱患,綜采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綜采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綜采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綜采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綜采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綜采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綜采隊技術員是綜采隊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區隊的技術管理工作。綜采隊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綜采隊技術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綜采隊隊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區隊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3條 編製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並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4條 定期複查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5條 負責綜采隊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後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6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範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7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斷層、陷落柱、破碎帶、煤層變薄、老巷、托偽頂、夾矸、留底煤、軟底等)時,綜采隊技術員應及時編製具有針對性的補充安全技術措施,並報批、傳達、貫徹落實。
第8條 對綜采隊生產係統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9條 按時參加有關技術專業會議,並提出合理性建議。
第10條 協助隊長組織好本區隊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11條 要掌握工作麵頂板來壓的規律性,分析研究區隊安全生產的動態,認真抓好工作麵的正規循環作業,搞好工作麵的搬家和接續的準備工作。
第12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區隊安全生產、技術方麵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13條 負責搜集本區隊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14條 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6條 保證采煤工作麵供風、供水、通訊設施齊全完好。
第17條 加強防災避災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防範重大災害事故的意識和避災的能力。
第18條 發生事故後,保持冷靜,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彙報礦調度室和安全監察處,全力以赴參加事故搶險工作,當事故無法控製時,要組織職工迅速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二、責任追究
第19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2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綜采隊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綜采隊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2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區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3條 綜采隊技術員對綜采隊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綜采隊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因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綜采隊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編製的有關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綜采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綜采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綜采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範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綜采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綜采隊技術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綜采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采煤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班組長是采煤工作麵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組現場安全管理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采煤班組長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熟悉避災路線。采煤班組長必須嚴格按照采煤作業規程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接受綜采隊長的正確領導和區隊值班幹部的安全生產調度;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和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的落實兌現,健全班組內部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每班開始工作以前,必須與跟班隊長、安監員一起對采煤工作麵進行全麵的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進行處理,確保安全。
第4條 采煤班組長要根據當班出勤人員的特點,合理安排人員組織好本班組的工作,保證其能夠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規定的采煤方式、循環進度等規定進行生產。
第5條 應嚴格堅持敲幫問頂等安全檢查製度,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嚴禁空頂作業,加強工作麵和危險地段的頂板支護,經常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6條 保證采煤工作麵的工程質量動態達標。
第7條 組織落實班組勞動安全競賽、安全質量標準化等活動。
第8條 保證采煤工作麵的安全監控係統、設備、儀器正常工作,發現異常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應及時彙報。
第9條 帶領全班人員參加班前、班後會。
第10條 根據“三大規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時解決在生產中的問題。
第11條 負責監督本班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12條 負責放炮前的安全檢查和警戒,監督“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等製度的落實。
第13條 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按規定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發現不按章操作,要及時糾正、彙報。
第14條 采煤工作麵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要及時命令工人撤離,保證安全。
第15條 本班組生產過程中安全設施、防塵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時,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6條 按時組織班組安全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1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8條 按要求參加班組長培訓,不斷提高業務能力,特別是發生重大事故時的處理和組織能力。
第19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組織人員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跟班隊長的帶領下,組織本班職工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20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班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班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3條 采煤班組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采煤工作麵的檢查不認真,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組織好采煤隊各工種的工作,或之間互有影響,不能夠保證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規定的采煤方式、循環進度等進行生產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不能夠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不認真進行放炮安全檢查、警戒、監督安全放炮製度的落實等,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教育,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未認真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采煤班組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31條 采煤工作麵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采煤班組長未及時命令工人撤離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本班組生產過程中缺乏安全設施、防火、防塵措施等,采煤班組長仍安排人員工作,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采煤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本班組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兩巷超前支護等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工作麵的安全隱患,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采煤班組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是所在崗位設備列車控製台安全運行的第一責任者。在班長的領導下,對設備列車在本班的安全運行負責。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必須掌握設備列車各種控製開關的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並持合格證件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熟悉列車設備的供電,供水,供液,集中控製與通訊係統,熟悉各設備操作方法,工作原理。
第2條 認真觀察信號裝置及儀表顯示,密切注意各台設備運行情況,嚴格按操作程序操作,發現異常及時停車。
第3條 詳細記錄各台設備運行狀況,填寫設備運轉日誌和交接記錄,準確的向調度室和區隊彙報工作麵生產情況。
第4條 每班都必須檢查乳化液泵曲軸箱及各部潤滑部位。
第5條 定期對乳化液箱及各種過濾器進行清洗。
第6條 保持列車設備清潔衛生,操作線路吊掛整齊,備品備件垛放整齊,照明係統有效。
第7條 負責傳達隊、班長指示、命令。
第8條 必須嚴格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設備列車檢查不認真, 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及時解決分工範圍內的問題,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因違章操作導致本人或他人受傷害、損失的,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泵站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泵站司機是所在崗位乳化液壓泵站安全運行的第一責任者。在班長的領導下,對乳化泵在本班的安全運行負責。泵站司機必須掌握乳化液壓泵站的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持合格證件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熟悉乳化泵站供液係統和操作方法及工作原理。
第2條 認真觀察信號裝置及儀表顯示,密切注意設備運行情況,嚴格按操作程序操作,發現異常及時停車。
第3條 詳細記錄各台設備運行狀況,填寫設備運轉日誌,發現問題及時向班長和區隊值班幹部彙報。
第4條 保持列車設備清潔衛生,操作線路吊掛整齊,備品備件垛放整齊,
第5條 糖量計、溫度計、單體支柱測力計等檢測工具配備齊全。每班對乳化液濃度、液溫、單體支柱壓力等進行檢測,發現不合格立即糾正。
第6條 工作中應注意設備聲響,及時檢查泵站設備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認真填寫有關記錄。
第7條 保證管路及附件吊掛整齊,無漏液串液現象。
第8條 必須嚴格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泵站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設備列車檢查不認真, 泵站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及時解決分工範圍內的問題,泵站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因違章操作導致本人或他人受傷害、損失的,泵站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泵站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采煤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機司機是擔負采煤機安全運行的第一責任者。在班長的領導下,對采煤機在本班的安全運行負責。采煤機司機必須掌握采煤機的使用方法和其基本工作原理及生產工藝;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並持合格證件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采煤機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確保安全生產。
第2條 交接班應聽取交班司機介紹情況,並詳細檢查采煤機各部位、各係統是否完好正常,若有問題,必須處理後方可開機。
第3條 正常使用采煤機內外噴霧及架間噴霧滅塵,嚴格遵守通風滅塵規定。
第4條 工作中要時刻觀察滾筒轉動情況,監視采煤機高度,嚴防割頂、割底、割頂梁。
第5條 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操作,控製采煤機牽引速度,保證各工序要求距離。
第6條 精心操作采煤機運轉,搞好采煤機的維護保養。
第7條 認真填寫采煤機運轉、檢修、故障排除和交接班記錄。
第8條 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組織人員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采煤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采煤機檢查不認真, 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及時解決分工範圍內的問題,采煤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因違章操作導致本人或他人受傷害、損失的,采煤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泵站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刮板輸送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刮板輸送機司機負責工作麵刮板輸送機的安全運行,保證刮板輸送機正常運轉、提高運轉效率。刮板輸送機司機必須熟悉刮板輸送機的性能及構造原理和作業規程,掌握輸送機的一般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護的基本知識;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責任製
第1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 第2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4條 熟練掌握操作規程,熟悉機械設備工作原理及使用保養,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5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相互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6條 開機前檢查機頭、機尾各部螺絲是否緊固和齊全,信號及操作按鈕是否靈敏可靠,噴霧灑水裝置是否正常,如有問題存在,應先處理好再開機。 第7條 試運轉一周,檢查刮板運輸機刮板及螺絲有無缺少、鬆動及嚴重變形,刮板鏈張緊是否合適,發現刮板鏈出槽、斷鏈、漂鏈、跳齒,電機或減速機聲音異常時,應及時停機,找清原因,及時處理。 第8條 工作中應集中精力,聽清信號,出現特殊情況及時停機。 第9條 不得用運輸機運送物料,嚴禁雜物進入煤流係統,發現雜物及大塊矸石要及時停機處理。 第10條 停機時關閉各轉載點噴霧,並按下停機閉鎖按鈕,清理好分管範圍內的衛生。 第11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班長彙報,由跟班隊長或班長組織人員進行處理。當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刮板輸送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機頭、機尾固定不牢固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不執行操作規程或不按信號停開刮板運輸機的,刮板運輸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設備帶病運轉,或超負荷運轉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檢修刮板運輸機不停電閉鎖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誤操作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刮板運輸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認真填寫設備運轉、檢修記錄和交接記錄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不堅守崗位,精力集中工作的,刮板運輸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刮板輸送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手調整刮鏈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轉載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轉載機司機負責工作麵轉載機的安全運行,保證轉載機正常運轉、提高運轉效率。轉載機司機必須熟悉轉載機的性能及構造原理和作業規程,掌握轉載機的一般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護的基本知識;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責任製
第1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地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 第2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4條 熟練掌握操作規程,熟悉機械設備工作原理及使用保養,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5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相互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6條 開機前檢查機頭、機尾各部螺絲是否緊固和齊全,信號及操作按鈕是否靈敏可靠,噴霧灑水裝置是否正常,如有問題存在,應先處理好再開機。 第7條 試運轉一周,檢查轉載機刮板及螺絲有無缺少、鬆動及嚴重變形,刮板鏈張緊是否合適,發現刮板鏈斷鏈、跳齒,電機或減速機聲音異常時,應及時停機,找清原因,及時處理。 第8條 工作中應集中精力,與皮帶司機聯係好,聽清信號,出現特殊情況及時停機。 第9條 嚴禁雜物進入煤流係統,發現雜物要及時停機處理。 第10條 停機時關閉各轉載點噴霧,並按下停機閉鎖按鈕,清理好分管範圍內的衛生。 第11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轉載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轉載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膠帶輸送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膠帶輸送機司機負責工作麵皮帶的安全運行,保證皮帶正常運轉、提高運轉效率。膠帶輸送機司機必須熟悉皮帶的性能及構造原理和作業規程,掌握皮帶的一般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護的基本知識;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責任製
第1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地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 第2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4條 熟練掌握操作規程,熟悉機械設備工作原理及使用保養,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5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相互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6條 開機前檢查皮帶機頭、儲帶倉、漲緊絞車等各部螺絲是否緊固和齊全,信號及操作按鈕是否靈敏可靠,堆煤、煙霧、超溫、跑偏、打滑、自動灑水裝置是否正常,如有問題存在,應先處理好再開機。 第7條 皮帶運行中,要注意觀察皮帶運行情況,當皮帶連接卡失效,電機或減速機聲音異常時,應及時停機,找清原因,及時處理。 第8條 工作中應集中精力,與工作麵聯係好,聽清信號,出現特殊情況及時停機。 第9條 嚴禁雜物進入煤流係統,發現煤流中有雜物要及時停機揀出。 第10條 停機時關閉轉載點噴霧,並切斷電源,開關閉鎖,清理好分管範圍內的衛生。 第11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皮帶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皮帶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支架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支架工是擔負液壓支架在生產過程中安全拉、移,實現頂板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在班長的領導下,對液壓支架的安全拉、移及頂板安全管理負責。支架工必須掌握液壓支架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責任製
第1條 支架工必須經過支架性能結構原理,操作要領等專業培訓,經理論與實踐操作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
第2條 負責移架支護,進行頂板控製,推移刮板運輸機(包括機頭、機尾),保護電纜槽內各種管線。
第3條 負責液壓支架高壓管路及附件保護,對綜采支架及管路附件出現的故障及時排除。
第4條 負責地質構造等特殊條件下按規程規定正確操作支架。
第5條 支架工操作時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及工作麵質量驗收標準等規定施工。
第6條 認真填寫綜采支架交接班記錄。
第7條 必須嚴格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9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支架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支架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配件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配件工是擔負采煤工作麵設備提供配件準備服務的第一責任者。在區隊幹部和維修工組長領導下,對本區隊材料、工具及小型設備零配件管理負責。配件工必須熟悉和掌握工作麵主要設備易損件配備情況;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本隊設備配件的管理工作,配件工必須服從區隊和維修工組長的安排。
第2條 熟悉本區隊常用的井上下各類設備、器具的結構,性能及其它使用方法,要經常幫助維修工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第3條 負責區隊材料、工具及小型設備零配件管理,嚴禁亂發放。
第4條 下井的各類配件必須符合要求,嚴禁不合格零配件下井使用。
第5條 配件工必須按要求上下班,按時參加班前會、班後會,及時向組長,區隊領導彙報工作。
第6條 嚴格執行機電設備及工程所需配件等有關規定。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8條 做好本區的勞動保護用品的領取和發放工作。
第9條 要做好本崗位範圍內火災的預防工作,配齊滅火器和消防沙箱,會正確的使用滅火器材及滅火方法。
第10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配件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配件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在礦機電科及區隊領導下,負責分管機電設備的檢查維護,使分管機電設備正常運轉,安全無事故。維修工必須掌握分管機電設備的使用方法、結構和工作原理;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方可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認真學習《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機電設備完好質量標準,刻苦鑽研業務技術,積極參加機電業務學習和機電設備檢查管理會議,努力提高業務技術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2條 負責設備列車至工作麵、皮帶順槽的電氣檢查、維護和故障處理。
第2條 負責工作麵及順槽采煤、運輸、支護設備的檢查維護和故障處理。
第3條 保持工作麵及所管轄範圍內機電設備清潔衛生,運轉正常,電纜管線吊掛整齊。
第4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規定、設備完好規定及設備操作規程,不準隨意改變線路和已整定的設備。
第5條 堅持機電設備管理製度,嚴格執行設備包機製,現場交接班製和四檢製。
第6條 每班填寫設備運轉日誌和檢修記錄。
第7條 嚴格執行設備完好標準及電氣設備操作規程。
第8條 負責工作麵設備的交接驗收。
第9條 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1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清煤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清煤工是擔負工作麵在生產過程中麵後浮煤、浮矸清理的第一責任者。在班長的領導下,對工作麵麵後衛生負責。清煤工必須掌握攉煤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並依法經過專業安全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清煤工操作規程及有關規定。
第2條 必須保持清煤與采煤機、移架等的安全距離。
第3條 必須在支護完整和安全的地方攉煤。
第4條 逐架按順序清理架間及支架與刮板輸送機間浮煤、雜物,並將其運出工作麵,保持工作麵清潔。
第5條 定期衝刷支架煤塵,保持支架清潔,杜絕煤塵堆積。
第6條 清煤過程中保護好推移油缸及管線,防止碰壞劃傷。
第7條 聽從班長的安排,積極完成工作任務。
第8條 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要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清煤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清煤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管柱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管柱工是擔負工作麵兩順槽超前支護材料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在班長的領導下,對支護材料管理負責。管柱工必須熟悉工作麵兩順槽超前支護情況和支護技術要求;並依法經過專業安全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和支護用品有關管理規定,防止支護材料丟失。
第2條 每班對使用的單體支柱、頂梁、扁銷、柱鞋、∏型鋼等支護材料進行編號清點,統一管理。
第3條 每班對支護材料進行檢查。
第4條 失效、損壞的支護用品不準超過規定。
第5條 對支護材料分類集中放置,掛牌碼放整齊。
第6條 對支護用品建立使用台賬,做到賬、卡、物相符,杜絕材料丟失。
第7條 負責工作麵支護材料的交接,負責升井支護用品的交接。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9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要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管柱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管柱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順槽支護回撤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順槽支護回撤工是擔負工作麵兩順槽超前柱梁支護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在班長的領導下,對工作麵兩順槽超前段的頂板管理負責。順槽支護回撤工必須熟悉工作麵兩順槽超前支護技術要求和操作技能;並依法經過專業安全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順槽支護回撤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熟悉煤礦“三大規程”及工作麵及上下順槽規格,支護方式,掌握順槽支護回撤技能。
第2條 超前支護距離、支護方式、支護排數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3條 單體液壓支柱必須按規定二次注液,初撐力達到規定要求。
第4條 工作麵上下順槽支護必須及時回撤,回撤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規定要求,回撤後及時支設截密集。
第5條 回撤必須嚴格執行“先支後回”製度,保證安全回撤;對頂板壓力顯現及破碎處應用木支柱替出,確保人員安全。
第6條 超前支護必須拉線支設,保持人行路暢通,頂梁鉸接使用,頂梁懸臂不超過2條(含2條),支柱壓力符合規定,達到質量標準要求。
第7條 聽從班長的安排配合管柱工對支護材料進行清點、碼放。
第8條 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要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順槽支護回撤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順槽支護回撤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運料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料工是確保滿足本單位現場所用一切物料運送的直接責任者,對本單位現場所需物料的安全、及時送達全麵負責。運料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彎、沿途設施及礦車至兩幫的安全間隙,並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裝卸和運送物料時,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的物料規格、品種、數量進行。
第2條 確認所裝物料的類別、外型尺寸、重量,做到運輸距離內不超高、不超寬、不超重,滿足本單位現場所用一切材料的運送。
第3條 物料運輸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礦運輸物料管理規定。
第4條 地麵裝運大件物料時,應與行車、叉車司機叫應好,起吊重心合適,起吊要穩;小件物料裝箱、裝袋,井下手拉葫蘆起吊物料鉤頭固定牢固,注意觀察頂板。
第5條 在架線巷道裝卸、運送物料時,必須注意人員或物料不要碰觸架空線,或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第6條 在平巷裝車時,必須先用木楔將礦車穩住。
第7條 封車必須牢固。
第8條 在斜巷裝卸物料時,不準摘繩;在斜巷卸料時,必須待車停穩後在料車下方安設防止物料下滑的設施,否則不準卸料。
第9條 運料時,注意不要刮碰電器設備及管、線。
第10條 在有運輸機的巷道內搬運材料時,要和司機聯係好。人行道安全間隙不符合要求或跨越運輸機時,必須停機搬運。
第11條 推料車過風門時,必須開一關一,不得同時打開,也不準用車撞門。
第12條 斜巷運料時,必須捆緊拴牢,行車時不準行人,下口設好警戒,嚴禁往下自溜物料。
第13條 裝運超高、超寬、超長、超重物料時,必須使用專用車輛並製定專門措施。
第14條 兩人以上裝卸車時,必須相互叫應好,行動一致,做到輕起輕放,不準盲目亂扔,以防物料彈落傷人或砸壞設備。
第15條 同車內的物料長短應一致,否則必須長料在下、短料在上。長短料穿插時應按運行方向前低後高,並必須用繩索或鐵絲捆綁牢固。
第16條 卸料前先清理環境,防止卸料時砸壞電器設備及管、線,以及砸飛他物傷人。
第17條 堆放物料時,要按品種、規格分類碼放整齊平穩,料堆要下寬上窄,並要保證行人行車寬度和通風斷麵。
第18條 使用小絞車運輸物料要嚴格執行提升信號製度,並在數量上符合規定要求。
第1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20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 責任追究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料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己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2條 運送超高、超寬、超重、超長、偏載嚴重物料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物料運輸過程中不執行礦運輸物料管理規定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架線巷道裝卸、運送物料時,不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推料車過風門時,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用車撞門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運送物料時,造成車輛掉道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運料時,兩車間距不夠10米,或推車不走道心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運料時蹬車滑行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運料時放飛車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運料在接近拐彎、巷道口、風門口、硐室出口不發出警號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斜巷運送物料,造成跑車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小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小絞車司機是負責小絞車提升運輸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者,小絞車司機必須熟悉小絞車的性能、安全設施的使用情況,掌握所使用小絞車的正確方法;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的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及時回報、處理現場存在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2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4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自主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5條 開車前首先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靈敏、可靠,絞車各部位部件是否齊全、完好,信號是否暢通,鋼絲繩是否打結、斷絲超限,是否排列整齊,是否有使用許可證。 第6條 把鉤工多掛車時,嚴禁開車;嚴禁不帶電鬆車。 第7條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聽準開、停車信號,做到操作及時無誤,絞車在運行中,不得撤離工作崗位。 第8條 礦車在坡道上運行時,掌握好行車速度,防止咬繩、抖繩,嚴禁閘皮內放其它物品。不準拉掉道車。 第9條 必須與把鉤工、信號工配合好,使用好各種安全設施確保運輸安全。 第10條 處理事故時,絞車必須停電閉鎖。
第11條 保持設備及場口衛生整潔。
第12條 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製度。
第13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必須閘緊(或閘牢)滾筒、切斷電源,填寫有關記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崗。
第14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6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班長彙報,由跟班隊長或班長組織人員進行處理。當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0條 小絞車司機在生產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運輸設施、小絞車檢查不認真,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小絞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運行中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小絞車司機對本班本崗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小絞車的安全隱患,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及時參加安全教育,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綜采隊放倉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放倉工負責將煤倉內的煤轉載到下一部皮帶上,保證工作麵正常生產。放倉工必須了解煤倉的結構和容量及工作麵生產能力,熟悉給煤機的性能及構造原理和作業規程,掌握給煤機的一般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護的基本知識;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責任製
第1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地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 第2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4條 熟練掌握操作規程,熟悉機械設備工作原理及使用保養,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5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相互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6條 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完好;試驗信號、通訊是否正常。檢查給煤機四周吊掛錨鏈及保安鋼絲繩是否完好,箱板、閘門、托輪軸、搖臂軸承及連接螺栓等應無變形損傷,緊固可靠,轉動部位潤滑良好。檢查噴霧灑水裝置是否正常,如有問題存在,應先處理好再放倉。 第7條 放倉前,先與皮帶司機聯係好,皮帶運轉正常後,方可放倉。
第8條 放倉前,必須在給煤機下方30m處設置柵欄,掛“正在放倉,嚴禁入內”警示牌警示,放倉期間嚴禁任何人入內。
第9條 放倉時,給煤機下方嚴禁有人。開動給煤機後,放倉人員站在距給煤機上方10m以外放倉,隨時注意給煤機放煤情況。
第10條 工作中應集中精力,聽清信號,出現特殊情況及時停機。
第11條 放倉工要隨時放倉,煤倉內存煤高度不得超過3m,防止堵倉。
第12條 煤倉口堵塞時要立即停機處理,處理時不得少於2人,必須一人負責照明監護,一人操作,嚴禁單崗施工處理。投倉時,必須從給煤機後麵投倉孔進行投倉,嚴禁從給煤機前麵放煤口投倉。
第13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14條 工作地點發生頂板冒落等災害時,必須立刻向班長彙報,由跟班隊長或班長組織人員進行處理。當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放倉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放倉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準備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1、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精神。
2、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各項管理製度,嚴格執行安裝撤麵措施,努力提高安裝質量,杜絕人身及各類機械事故發生。
3、抓好區隊分工負責製,搞好區隊生產組織管理,安全質量管理,設備使用管理,勞動工資管理,全麵完成承包任務。
4、合理安排勞動組織與配備,不斷提高安裝撤麵效率,保證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5、根據月度、年度計劃,向各班組安排產量指標和安裝、撤出任務,確保完成各項計劃指標。有權製止違反規程的違章操作行為。
6、組織職工培訓,提高職工技術素質。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7、對本單位違紀違規的職工有權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對違章違規操作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8、做好設備的維護保養,嚴防設備帶病運轉,製訂本單位的工資、獎金分配方案。搞好區隊核算,努力降本降耗。對本單位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9、合理安排勞動組織與配備,不斷提高生產效率,保證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10、搞好采煤工程質量達標工作。
11、完成領導安排的其它任務。




岱莊煤礦準備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準備隊隊長是本區隊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區隊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準備隊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準備隊隊長必須合理組織生產,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協調好各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生產。
第3條 根據煤礦製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采煤工作麵的生產和工作麵安裝撤出工作。
第4條 組織好班前、班後會,合理、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5條 深入現場,掌握井下生產狀況,定期對產量完成情況、安全質量情況、設備運轉情況、材料消耗情況組織分析,提出合理方案。
第6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在生產中遇到的問題;傳達上級指示,布置工作任務,組織落實礦下達的工作計劃,完成各項任務指標,並按時進行總結。
第7條 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生產。
第8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9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10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11條 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生產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12條 負責區隊(班、組)“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13條 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14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15條 組織好本區隊新工人簽訂師陡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16條 負責本區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7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18條 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19條 建立健全區隊的各種管理製度;組織落實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20條 搞好本單位的成本、材料的控製工作。
第21條 按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22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24條 保證采煤工作麵供風、供水、通訊設施齊全完好,按礦要求組織好本單位人員的避災演練,提高職工災害防範意識和避災能力。
第25條 發生事故後,要保持冷靜,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彙報礦調度室和安全監察處,全力以赴參加事故搶險工作,當事故無法控製時,要組織職工迅速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二、責任追究
第25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2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準備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準備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8條 在本區隊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準備隊隊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區隊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區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30條 準備隊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準備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對本區隊采煤工作麵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組織製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采煤過程中,沒有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準備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4條 不能保證工區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工區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準備隊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36條 采煤工作麵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兩巷超前支護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7條 準備隊隊長沒有組織好班前、班後會,認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點,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工作麵的安全隱患,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未組織好本區隊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區隊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43條 區隊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準備隊隊長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準備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6條 各班、組不能夠協調工作,準備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4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準備隊副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準備隊副隊長應積極協助準備隊隊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準備隊副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施作業規程和有關的技術措施,
第2條 協助隊長搞好安全生產和現場管理,搞好現場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第3條 按照分工責任,抓好安全生產,完成生產任務,抓好設備維修製和崗位責任製的落實。
第4條 負責分工範圍的規章製度的組織落實。
第5條 參加有關會議,對所轄範圍的工作,根據整體安排參與製訂月度、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落實。
第6條 嚴格執行區隊的跟班盯崗製,對現場工作及時進行監督檢查,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各類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報告,確保安全生產。
第7條 組織好新舊工作麵設備的驗收和移交。
第8條 製止違反規程的違章操作行為,對誤操作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9條 對生產現場人員有指揮權,對本隊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10條 有權拒絕執行有明顯錯誤的命令和違章指揮。
第11條 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保證采煤工作麵供風、供水、通訊設施齊全完好,按礦要求參加礦組織的避災演練,提高防災避災能力。
第14條 發生事故後,要保持冷靜,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彙報礦調度室和安全監察處,全力以赴參加事故搶險工作,當事故無法控製時,要組織職工迅速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準備隊副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準備隊副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在本區隊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準備隊副隊長不立即參與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區隊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19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準備隊副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分工範圍內對本區隊采煤工作麵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采煤過程中,沒有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準備隊副隊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2條 在生產過程中,本工區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準備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準備隊副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24條 采煤工作麵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兩巷超前支護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準備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5條 在值班期間,沒有組織好班前、班後會,認真分析當日的工作重點,準備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工作麵的安全隱患,準備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準備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準備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準備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準備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準備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準備隊技術員是準備隊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區隊的技術管理工作。準備隊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準備隊技術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準備隊隊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區隊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3條 編製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並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4條 定期複查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5條 負責準備隊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後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6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範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7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斷層、陷落柱、破碎帶、煤層變薄、老巷、托偽頂、夾矸、留底煤、軟底等)時,準備隊技術員應及時編製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報批、傳達、貫徹落實。
第8條 對準備隊生產係統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9條 按時參加有關技術專業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10條 協助隊長組織好本區隊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11條 要掌握工作麵頂板來壓的規律性,分析研究區隊安全生產的動態,認真抓好工作麵的正規循環作業,搞好工作麵的搬家和接續的準備工作。
第12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區隊安全生產、技術方麵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13條 負責搜集本區隊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14條 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6條 保證采煤工作麵供風、供水、通訊設施齊全完好。
第17條 加強防災避災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防範重大災害事故的意識和避災的能力。
第18條 發生事故後,保持冷靜,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彙報礦調度室和安全監察處,全力以赴參加事故搶險工作,當事故無法控製時,要組織職工迅速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二、責任追究
第19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2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準備隊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準備隊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2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區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23條 準備隊技術員對準備隊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準備隊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因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準備隊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編製的有關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準備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準備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準備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範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準備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準備隊技術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準備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準備隊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班組長是采煤工作麵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現場安全管理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采煤班組長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熟悉避災路線。采煤班組長必須嚴格按照采煤作業規程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接受準備隊長的正確領導和區隊值班幹部的安全生產調度;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和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的落實兌現,健全班組內部各項管理製度。
第3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每班開始工作以前,必須與安全員(驗收員)一起對采煤工作麵進行全麵的檢查,發現隱患立即進行處理,確保安全。
第4條 采煤班組長要根據當班出勤人員的特點,合理安排人員組織好采煤隊的工作,保證其能夠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規定的采煤方式、循環進度等規定進行生產。
第5條 應堅持敲幫問頂等安全檢查製度,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嚴禁空頂作業,加強工作麵和危險地段的頂板支護,經常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6條 保證采煤工作麵的工程質量。
第7條 組織落實班組勞動安全競賽、安全質量標準化等活動。
第8條 保證采煤工作麵的安全監控係統、設備、儀器正常工作,發現異常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應及時彙報。
第9條 帶領全班人員參加班前、班後會。
第10條 根據“三大規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時解決在生產中的問題。
第11條 負責本班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12條 負責放炮前的安全檢查和警戒,監督“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等製度的落實。
第13條 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按規定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發現不按章操作,要及時糾正、彙報。
第14條 采煤工作麵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要及時命令工人撤離,保證安全。
第15條 本班組生產過程中安全設施、防塵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時,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6條 按時組織班組安全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1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8條 按要求參加班組長培訓,不斷提高業務能力,特別是發生重大事故時的處理和組織能力。
第19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組織人員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跟班隊長的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20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班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班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3條 采煤班組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采煤工作麵的檢查不認真,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組織好采煤隊各工種的工作,或之間互有影響,不能夠保證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規定的采煤方式、循環進度等進行生產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不能夠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不認真進行放炮安全檢查、警戒、監督安全放炮製度的落實等,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教育,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未認真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采煤班組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31條 采煤工作麵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采煤班組長未及時命令工人撤離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本班組生產過程中缺乏安全設施、防火、防塵措施等,采煤班組長仍安排工作操作,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采煤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本班組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兩巷超前支護等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工作麵的安全隱患,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采煤班組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準備隊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是所在崗位設備列車控製台安全運行的第一責任者。在班長的領導下,對設備列車在本班的安全運行負責。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必須掌握設備列車各種控製開關的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熟悉列車設備的供電,供水,供液,集中控製與通訊係統,熟悉各設備操作方法,工作原理。
第2條 認真觀察信號裝置及儀表顯示,密切注意各台設備運行情況,嚴格按操作程序操作,發現異常及時停車。
第3條 詳細記錄各台設備運行狀況,填寫設備運轉、檢修記錄和交接記錄,及時向調度室和區隊彙報。
第4條 每班都必須檢查乳化液泵曲軸箱及各部潤滑部位。
第5條 定期對乳化液箱及各種過濾器進行清洗。
第6條 保持列車設備清潔衛生,操作線路吊掛整齊,備品備件垛放整齊,照明係統有效。
第7條 負責傳達隊、班長指示、命令。
第8條 必須嚴格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設備列車檢查不認真, 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及時解決分工範圍內的問題,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因違章操作導致本人或他人受傷害、損失的,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設備列車控製台操作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準備隊泵站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泵站司機是所在崗位乳化液壓泵站安全運行的第一責任者。在班長的領導下,對乳化泵在本班的安全運行負責。泵站司機必須掌握乳化液壓泵站的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
第1條 熟悉乳化泵站供液係統和操作方法及工作原理。
第2條 認真觀察信號裝置及儀表顯示,密切注意設備運行情況,嚴格按操作程序操作,發現異常及時停車。
第3條 詳細記錄各台設備運行狀況,填寫設備運轉、檢修記錄和交接記錄,及時向班長和區隊值班幹部彙報。
第4條 保持列車設備清潔衛生,操作線路吊掛整齊,備品備件垛放整齊,
第5條 糖量計、溫度計、單體支柱測力計等檢測工具配備齊全。每班對乳化液濃度、液溫、單體支柱壓力等進行檢測,發現不合格立即糾正。
第6條 工作中應注意設備聲響,及時檢查泵站設備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7條 保證管路及附件吊掛整齊,無漏液串液現象。
第8條 必須嚴格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泵站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設備列車檢查不認真, 泵站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及時解決分工範圍內的問題,泵站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因違章操作導致本人或他人受傷害、損失的,泵站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泵站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準備隊采煤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煤機司機是擔負采煤機安全運行的第一責任者。在班長的領導下,對采煤機在本班的安全運行負責。采煤機司機必須掌握采煤機的使用方法和其基本工作原理及生產工藝;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采煤機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確保安全生產。
第2條 交接班應聽取交班司機介紹情況,並詳細檢查采煤機各部位、各係統是否完好正常,若有問題,必須處理後方可開機。
第3條 正常使用采煤機內外噴霧及架間噴霧滅塵,嚴格遵守通風滅塵規定。
第4條 工作中要時刻觀察滾筒轉動情況,監視采煤機高度,嚴防割頂、割底、割頂梁。
第5條 嚴格作業規程規定操作,控製采煤機牽引速度,保證各工序要求距離。
第6條 精心操作采煤機運轉,搞好采煤機的維護保養。
第7條 認真填寫采煤機運轉、檢修、故障排除和交接班記錄。
第8條 必須嚴格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采煤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采煤機檢查不認真, 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及時解決分工範圍內的問題,采煤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因違章操作導致本人或他人受傷害、損失的,采煤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泵站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準備隊支架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支架工是擔負液壓支架在生產過程中安全拉、移,實現頂板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在班長的領導下,對液壓支架的安全拉、移及頂板安全管理負責。支架工必須掌握液壓支架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責任製
第1條 支架工必須經過支架性能結構原理,操作要領等專業培訓,經理論與實踐操作合格後方可上崗,堅持交接班製度。
第2條 負責移架支護,進行頂板控製,推移刮板運輸機(包括機頭、機尾),保護電纜槽內各種管線。
第3條 負責液壓支架高壓管路及附件保護,對綜采支架及管路附件出現的故障及時排除。
第4條 負責地質構造等特殊條件下按規程規定正確操作支架。
第5條 支架工操作時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及工作麵質量驗收標準等規定施工。
第6條 認真填寫綜采支架檢修記錄及交接班記錄。
第7條 必須嚴格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9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支架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支架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準備隊配件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配件工是擔負采煤工作麵設備提供配件準備服務的第一責任者。在區隊幹部和維修工組長領導下,對本區隊材料、工具及小型設備零配件管理負責。配件工必須熟悉和掌握工作麵主要設備易損件配備情況;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本隊設備配件的管理工作,配件工必須服從區隊和維修工組長的安排。
第2條 熟悉本區隊常用的井上下各類設備、器具的結構,性能及其它使用方法,要經常幫助維修工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第3條 負責區隊材料、工具及小型設備零配件管理,嚴禁亂發放。
第4條 下井的各類配件必須符合要求,嚴禁不合格零配件下井使用。
第5條 配件工必須按要求上下班,按時參加班前會、班後會,及時向組長,區隊領導彙報工作。
第6條 嚴格執行機電設備及工程所需配件等有關規定。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8條 做好本區的勞動保護用品的領取和發放工作。
第9條 要做好本崗位範圍內火災的預防工作,配齊滅火器和消防沙箱,會正確的使用滅火器材及滅火方法。
第10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配件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泵站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準備隊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在礦機電科及區隊領導下,負責分管機電設備的檢查維護,使分管機電設備正常運轉,安全無事故。維修工必須掌握分管機電設備的使用方法、結構和工作原理;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方可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認真學習《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機電設備完好質量標準,刻苦鑽研業務技術,積極參加機電業務學習和機電設備檢查管理會議,努力提高業務技術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2條 負責設備列車至工作麵、皮帶順槽的電氣檢查、維護和故障處理。
第3條 負責工作麵及順槽采煤、運輸、支護設備的檢查維護和故障處理。
第4條 保持工作麵及所管轄範圍內機電設備清潔衛生,運轉正常,電纜管線吊掛整齊。
第5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規定、設備完好規定及設備操作規程,不準隨意改變線路和已整定的設備。
第6條 堅持機電設備管理製度,嚴格執行設備包機製,現場交接班製和四檢製。
第7條 每班填寫設備運轉日誌和檢修記錄。
第8條 嚴格執行設備完好標準及電氣設備操作規程。
第9條 負責工作麵設備的交接驗收。
第10條 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2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準備隊清煤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清煤工是擔負工作麵在生產過程中麵後浮煤、浮矸清理的第一責任者。在班長的領導下,對工作麵麵後衛生負責。清煤工必須掌握攉煤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並依法經過專業安全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清煤工操作規程及有關規定。
第2條 必須保持清煤與采煤機、移架等的安全距離。
第3條 必須在支護完整和安全的地方攉煤。
第4條 逐架按順序清理架間及支架與刮板輸送機間浮煤、雜物,並將其運出工作麵,保持工作麵清潔。
第5條 定期衝刷支架煤塵,保持支架清潔,杜絕煤塵堆積。
第6條 清煤過程中保護好推移油缸及管線,防止碰壞劃傷。
第7條 聽從班長的安排,積極完成工作任務。
第8條 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要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清煤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清煤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準備隊管柱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管柱工是擔負工作麵兩順槽超前支護材料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在班長的領導下,對支護材料管理負責。管柱工必須熟悉工作麵兩順槽超前支護情況和支護技術要求;並依法經過專業安全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和支護用品有關管理規定,防止支護材料丟失。
第2條 每班對使用的單體支柱、頂梁、扁銷、柱鞋、∏型鋼等支護材料進行編號清點,統一管理。
第3條 每班對支護材料進行檢查。
第4條 失效、損壞的支護用品不準超過規定。
第5條 對支護材料分類集中放置,掛牌碼放整齊。
第6條 對支護用品建立使用台賬,做到賬、卡、物相符,杜絕材料丟失。
第7條 負責工作麵支護材料的交接,負責升井支護用品的交接。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9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要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管柱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管柱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準備隊順槽支護回撤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順槽支護回撤工是擔負工作麵兩順槽超前柱梁支護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在班長的領導下,對工作麵兩順槽超前段的頂板管理負責。順槽支護回撤工必須熟悉工作麵兩順槽超前支護技術要求和操作技能;並依法經過專業安全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順槽支護回撤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熟悉煤礦“三大規程”及工作麵及上下順槽規格,支護方式,掌握順槽支護回撤技能。
第2條 超前支護距離、支護方式、支護排數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3條 單體支柱支護必須反複注液,初撐力達到規定。
第4條 工作麵上下順槽支護必須及時回撤,回撤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規定要求,回撤後及時支設截密集。
第5條 回撤必須嚴格執行“先支後回”製度,保證安全回撤;對頂板壓力顯現及破碎處應用木支柱替出,確保人員安全。
第6條 超前支護必須拉線支設,保持人行路暢通,頂梁鉸接使用,頂梁懸臂不超過2條(含2條),支柱壓力符合規定,達到質量標準要求。
第7條 聽從班長的安排配合順槽支護回撤工對支護用品進行清點、碼放。
第8條 必須嚴格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順槽支護回撤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順槽支護回撤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準備隊運料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料工是確保滿足本單位現場所用一切物料運送的直接責任者,對本單位現場所需物料的安全、及時送達全麵負責。運料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彎、沿途設施及礦車至兩幫的安全間隙,並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裝卸和運送物料時,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的物料規格、品種、數量進行。
第2條 確認所裝物料的類別、外型尺寸、重量,做到運輸距離內不超高、不超寬、不超重,滿足本單位現場所用一切材料的運送。
第3條 物料運輸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礦運輸物料管理規定。
第4條 地麵裝運大件物料時,應與行車、叉車司機叫應好,起吊重心合適,起吊要穩;小件物料裝箱、裝袋,井下手拉葫蘆起吊物料鉤頭固定牢固,注意觀察頂板。
第5條 在架線巷道裝卸、運送物料時,必須注意人員或物料不要碰觸架空線,或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第6條 在平巷裝車時,必須先用木楔將礦車穩住。
第7條 封車必須牢固。
第8條 在斜巷裝卸物料時,不準摘繩;在斜巷卸料時,必須待車停穩後在料車下方安設防止物料下滑的設施,否則不準卸料。
第9條 運料時,注意不要刮碰電器設備及管、線。
第10條 在有運輸機的巷道內搬運材料時,要和司機聯係好。人行道安全間隙不符合要求或跨越運輸機時,必須停機搬運。
第11條 推料車過風門時,必須開一關一,不得同時打開,也不準用車撞門。
第12條 斜巷運料時,必須捆緊拴牢,行車時不準行人,下口設好警戒,嚴禁往下自溜物料。
第13條 裝運超高、超寬、超長、超重物料時,必須使用專用車輛並製定專門措施。
第14條 兩人以上裝卸車時,必須相互叫應好,行動一致,做到輕起輕放,不準盲目亂扔,以防物料彈落傷人或砸壞設備。
第15條 同車內的物料長短應一致,否則必須長料在下、短料在上。長短料穿插時應按運行方向前低後高,並必須用繩索或鐵絲捆綁牢固。
第16條 卸料前先清理環境,防止卸料時砸壞電器設備及管、線,以及砸飛他物傷人。
第17條 堆放物料時,要按品種、規格分類碼放整齊平穩,料堆要下寬上窄,並要保證行人行車寬度和通風斷麵。
第18條 使用小絞車運輸物料要嚴格執行提升信號製度,並在數量上符合規定要求。
第1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20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 責任追究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料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己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2條 運送超高、超寬、超重、超長、偏載嚴重物料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物料運輸過程中不執行礦運輸物料管理規定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架線巷道裝卸、運送物料時,不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推料車過風門時,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用車撞門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運送物料時,造成車輛掉道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運料時,兩車間距不夠10米,或推車不走道心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運料時蹬車滑行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運料時放飛車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運料在接近拐彎、巷道口、風門口、硐室出口不發出警號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斜巷運送物料,造成跑車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準備隊小水泵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水泵的開停,排除積水,使排水達到要求。
第2條 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
第3條 認真觀察設備運轉情況,發現運轉不正常及聲音異常應立即停止設備的運轉,進行檢修處理。
第4條 時刻注意工作地點湧水情況,發現用水量加大等異常情況,應檢查分析原因並及時彙報區隊和調度室。
第5條 每天清撈泵窩雜物及淤煤。
第6條 經常檢查排水管路情況,做到管路不漏水,吊掛整齊。第7條 保持水泵周圍清潔衛生,做好交接班及設備運轉記錄。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9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嚴格交接班管理製度。要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要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1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當班司機責任,並罰款50元。
第12條 嚴格衛生責任製落實。當班司機要對泵房衛生負責,衛生責任製分工明確,對設備表麵灰塵未清掃徹底,地麵清掃不徹底,地麵雜物未整理者,罰款50元。
第13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按規定每班司機對泵房的各種提引水裝置進行試驗(真空、射流、底閥)並做好記錄,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4條 上班期間泵房司機不允許睡覺,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泵房內不允許其他無關人員逗留或睡覺。否則,每發現一人次(包括其他無關人員)對司機罰款50元。
第15條 泵房司機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6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7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8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執行。

岱莊煤礦準備隊小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小絞車司機是負責小絞車提升運輸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者,小絞車司機必須熟悉小絞車的性能、安全設施的使用情況,掌握所使用小絞車的正確方法;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的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及時回報、處理現場存在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2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4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自主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5條 開車前首先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靈敏、可靠,絞車各部位部件是否齊全、完好,信號是否暢通,鋼絲繩是否打結、斷絲超限,是否排列整齊,是否有使用許可證。 第6條 把鉤工多掛車時,嚴禁開車;嚴禁不帶電鬆車。 第7條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聽準開、停車信號,做到操作及時無誤,絞車在運行中,不得撤離工作崗位。 第8條 礦車在坡道上運行時,掌握好行車速度,防止咬繩、抖繩,嚴禁閘皮內放其它物品。不準拉掉道車。 第9條 必須與把鉤工、信號工配合好,使用好各種安全設施確保運輸安全。 第10條 處理事故時,絞車必須停電閉鎖。
第11條 保持設備及場口衛生整潔。
第12條 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製度。
第13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必須閘緊(或閘牢)滾筒、切斷電源,填寫有關記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崗。
第14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6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班長彙報,由跟班隊長或班長組織人員進行處理。當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0條 小絞車司機在生產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運輸設施、小絞車檢查不認真,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小絞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運行中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小絞車司機對本班本崗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小絞車的安全隱患,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及時參加安全教育,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掘進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1、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規定,確保上級指示的傳達落實,保證政令暢通,確保安全生產。
2、落實好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3、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裝井下通訊係統、壓風係統、防塵供水係統,確保“三條線”完好、暢通、可靠。
4、抓好區隊分工負責製,搞好生產組織管理、安全質量管理、設備使用管理、勞動工資管理,確保月、季、年度計劃完成,全麵完成承包任務。保證迎頭生產接續。
5、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各項管理製度,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及有關措施,努力提高工程質量,搞好掘進工程質量達標工作,保證安全文明生產。
6、合理安排勞動組織與配備,搞好工序穿插,不斷提高掘進效率。
7、搞好區隊成本核算,努力降本降耗。
8、落實包機責任製,搞好設備的維護保養,減少或杜絕設備帶病運轉,杜絕各類機械事故發生。
9、組織職工培訓,提高職工技術素質。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岱莊煤礦掘進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隊隊長是本隊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對本隊在巷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掘進隊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隊隊長必須合理的組織施工,保證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巷道掘進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協調好各掘進隊(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施工。
第3條 根據煤礦製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掘進工作麵的施工。
第4條 組織好班前會,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5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施工中遇到的問題。
第6條 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施工。
第7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條 安排掘進班組施工以前,必須為其備齊支護材料、臨時支護材料等。
第9條 負責組織製定掘進工作麵各操作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10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
第11條 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掘進施工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12條 負責“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第13條 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14條 組織好本隊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15條 負責本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6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17條 要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18條 組織落實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19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本隊隱患排查,及時排查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20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22條 保證掘進工作麵供風、供水、通訊設施齊全完好,按礦要求組織好本單位人員的避災演練,提高職工災害防範意識和避災能力。
第23條 發生事故後,要保持冷靜,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彙報礦調度室和安全監察處,全力以赴參加事故搶險工作,當事故無法控製時,要組織職工迅速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二、責任追究
第2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6條 在本隊發生重大生產事故時,掘進隊隊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隊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7條 未及時組織掘進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8條 掘進隊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掘進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對本隊掘進工作麵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未組織製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在掘進過程中,沒有按照“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掘進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2條 不能夠保證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隊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掘進隊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34條 掘進工作麵的支護質量、巷道成成型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5條 沒有組織好掘進隊的班前會,認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點,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掘進工作麵的安全隱患,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有關措施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未組織好本隊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隊連接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41條 掘進隊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 掘進隊未有效落實探放水製度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3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掘進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故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分管的掘進班、組不能夠協調工作,掘進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4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岱莊煤礦掘進副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副隊長應積極協助掘進隊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掘進副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施作業規程和有關的技術措施。
第2條 協助隊長搞好安全生產和現場管理,搞好現場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第3條 按照分工責任,抓好安全生產,完成生產任務,抓好設備維修製和崗位責任製的落實。
第4條 負責分工範圍內的規章製度的組織落實。
第5條 參加有關會議,對所轄範圍的工作,根據整體安排參與製定月度、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落實。
第6條 嚴格執行區隊的跟班盯崗製,對現場工作及時進行監督檢查,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各類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報告,確保安全生產。
第7條 組織好新舊工作麵設備的驗收和移交。
第8條 製止違反規程的違章操作行為,對誤操作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9條 對現場生產人員有指揮權,對本隊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10條 有權拒絕執行有明顯錯誤的命令和違章指揮。
第11條 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保證掘進工作麵供風、供水、通訊設施齊全完好,按礦要求組織好本單位人員的避災演練,提高職工災害防範意識和避災能力。
第14條 發生事故後,要保持冷靜,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彙報礦調度室和安全監察處,全力以赴參加事故搶險工作,當事故無法控製時,要組織職工迅速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副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副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在本區隊發生重大生產事故時,掘進副隊長不立即參與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區隊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19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掘進副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分工範圍內對本區隊掘進頭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掘進過程中,沒有按照“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掘進副隊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2條 在生產過程中,本隊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班前會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掘進副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24條 在值班期間,沒有組織好班前、班後會,認真分析當日的工作重點,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掘進頭的安全隱患,跟班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有關措施的,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掘進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故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掘進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隊技術員是掘進隊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掘進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掘進隊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掘進隊技術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隊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本隊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3條 編製的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並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4條 定期複查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5條 負責掘進隊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後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6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範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7條 加強對掘進工作麵探放水的技術指導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8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遇斷層,陷落柱,破碎帶,老巷等)時,掘進隊技術員應及時編製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後進行傳達,貫徹。
第9條 定期對掘進隊生產係統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10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11條 組織好本隊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12條 分析研究掘進工作麵施工條件變化的規律性,認真抓好工作麵的正規循環作業,作好工作麵搬家和接續準備工作。
第13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隊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方麵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14條 負責搜集本隊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6條 保證掘進工作麵供風、供水、通訊設施齊全完好。
第17條 加強防災避災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防範重大災害事故的意識和避災的能力。
第18條 發生事故後,保持冷靜,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彙報礦調度室和安全監察處,全力以赴參加事故搶險工作,當事故無法控製時,要組織職工迅速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二、責任追究
第1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隊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的,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隊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照,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1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掘進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處分。
第22條 掘進隊技術員對掘進隊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在掘進隊組織施工的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隊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編製的掘進隊有關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掘進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有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掘進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正規操作不能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掘進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對掘進工作麵探放水技術指導不力,現場檢查不及時,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的,掘進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掘進隊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班組長是掘進工作麵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現場安全管理全麵負責,要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掘進班組長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熟悉避災路線。掘進班組長必須嚴格按照掘進作業規程組織施工,保證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掘進班組在掘進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每次開始工作以前,必須與安監員(驗收員)一起對掘進工作麵進行全麵的檢查(負責檢查迎頭瓦斯,臨時支護,永久支護的使用狀況和迎頭10m內的支護質量等),並嚴格執行“手指口述”製度,發現隱患立即處理,確保安全。
第3條 安全檢查以後,對迎頭機電設備進行試運轉,保證設備運轉正常,信號暢通。
第4條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規定準備充足的支護材料。
第5條 協調好本班各工種的工作,保證其能夠按照“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規定的掘進方式、循環進度等進行施工。
第6條 根據當班出勤人數和特長,合理安排人員,有序組織生產。
第7條 帶領全班人員參加班前會。
第8條 根據“三大規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問題。
第9條 堅持敲幫問頂等安全檢查製度,及時進行安全檢查,按規定進行超前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第10條 保證掘進工作麵的工程質量。
第11條 組織落實勞動安全競賽,安全質量標準化等活動。
第12條 保證掘進工作麵的安全監控係統,設備,儀器正常工作,發現異常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及時彙報。
第13條 監督本班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14條 進行放炮前的檢查和警戒工作,嚴格落實“一炮三檢”、“三級信號”、“三保險”、“三人連鎖放炮”等製度。
第15條 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按規定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發現不按章操作,要及時糾正,彙報。
第16條 掘進工作麵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要及時命令工人撤離,保證安全。
第17條 本班組生產過程中缺乏安全設施,防塵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8條 保證局部通風機運轉正常,可靠。
第19條 保證掘進班組按規定進行探放水。
第20條 及時組織班組安全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2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22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組織人員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跟班隊長的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班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的,不加製止;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班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照,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5條 掘進班組長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掘進工作麵的檢查不認真,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7條、未協調好本班各工種的工作,或相互之間有影響,不能夠保證按照“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規定的掘進方式,循環進度等進行施工的,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不能夠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不認真進行放炮檢查,警戒,落實安全放炮製度的,掘進班組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31條 未認真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掘進班組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32條 掘進工作麵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命令工人撤離的,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本班組生產過程中缺乏安全設施,防塵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業,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掘進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本班組的支護質量,巷道成型等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掘進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掘進工作麵的安全隱患,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7條 未及時組織班組安全教育,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局部通風不正常,致使掘進工作麵無風,風量不足作業的,掘進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掘進班組不按規定進行探放水,掘進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掘進班組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掘進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機司機是掘進機規範操作、維護保養、一般故障排除確保掘進機安全、正常運行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的掘進機的安全運行全麵負責,要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掘進機司機必須熟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掘進機的結構、性能及工作原理,並依法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負責操作掘進機,按循環推進,有序組織生產。
第2條 保證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3條 熟悉掘進機的結構、性能及工作原理,按操作程序工作,確保巷道斷麵及質量符合規定;掘進機不得超過能力強行切割硬岩。
第4條 按規程措施要求,根據現場頂板情況掌握好循環進度,配合支護人員及時進行頂、幫支護,保證生產安全。
第5條 認真觀察設備的運轉情況,發現運轉不正常應立即停止設備運轉,進行檢查處理。
第6條 負責掘進機的維護保養和一般故障的排除;保持設備的清潔衛生,保證設備完好。
第7條 與支護工等配合,搞好工序穿插,注意周圍人員安全。
第8條 認真填寫好掘進機運行、檢查記錄和故障排除記錄。
第9條 堅持使用掘進機上所有的安全閉鎖和保護裝置,不得擅自改動或甩掉不用,不能隨意調整液壓係統、噴霧灑水係統各部的壓力。
第10條 掘進機必須裝有隻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器控製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台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第11條 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第12條 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第13條 開動掘進機前,嚴格執行“手指口述”製度,必須發出警報,隻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第14條 掘進機作業時,必須正常使用噴霧裝置。
第15條 掘進機停止工作或交接班時,必須將掘進機的切割頭落地並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第16條 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停留或作業。
第17條 各種電器設備控製開關的操作手柄、按鈕、指示儀表等要妥善保護,防止損壞、丟失。
第18條 必須配齊兩名司機,正司機負責操作,副司機負責監護。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委托無證人員操作。
第19條 司機操作掘進機時精神要集中,開機要平穩,看好方向線,並聽從工作麵人員指揮。前進時將鏟板落下,後退時將鏟板抬起。發現有冒頂預兆或危急人員安全時,應立即停機,切斷電源。
第20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填寫交接班日誌,對機器運轉情況和存在的問題要向接班司機交代清楚。
第21條 接班後,掘進機司機要配合班組長認真檢查工作麵圍岩和支護、通風、瓦斯及掘進機周圍情況,保證工作區域安全、整潔和無障礙物。
第22條 開機前,必須對機器和按鈕進行認真檢查確認機器正常並在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後,方準合上電源總開關,按操作程序進行空載試運行,禁止帶負荷啟動。
第23條 若發現緊急情況,用急停、切斷電源停止機組運行,待查明事故原因、排除故障後方可繼續開機。
第24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組織人員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跟班隊長的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2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6條 未按操作程序工作,造成巷道斷麵及質量不符合規定的,掘進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開動掘進機前不發警報的,掘進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掘進機停機炮頭(不使用防護罩)不落地的,掘進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掘進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不停電閉鎖的,掘進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檢修掘進機時掘進機3m之內有其他人員作業的,掘進機司機負主要責任。
第31條 不按 “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規定的掘進方式、循環進度等進行施工的,掘進機司機負主要責任。
第32條 掘進機作業時,不正常使用噴霧裝置的,掘進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司機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委托無證人員操作的掘進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填寫交接班日誌,對機器運轉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未向接班司機交代清楚的,掘進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按規程、措施規定,造成空頂作業的,掘進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誤操作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耙裝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耙裝機司機是耙裝機規範操作、維護保養、故障排除,確保耙裝機安全運行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的耙裝機的安全運行全麵負責,要按照“三大規程”施工。耙裝機司機必須熟練掌握耙裝機的結構、性能及工作原理,並依法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耙裝機司機必須熟悉所用設備的性能、構造、原理,掌握一般性的維修保養和故障處理技能。
第2條 堅持使用耙裝機上所有的安全保護裝置和設施,不得擅自改動或甩掉不用。
第3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並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4條 在淋水條件下工作,電器設備要有防水措施。
第5條 檢修或檢查耙裝機時,必須將開關閉鎖,並懸掛有“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
第6條 要嚴格實行“手指口述”,在試車前應發出信號,嚴禁耙裝機兩側及前方有人。
第7條 遇有大塊岩石或耙鬥受阻時,不可強行牽引耙鬥,應將耙鬥退回1~2米重新扒裝,以防斷繩或燒毀電機。
第8條 當耙鬥出繩方向或耙裝的夾角過大時,司機應站在出繩的相對側操作,以防耙鬥竄出溜槽傷人。
第9條 在拐彎巷道耙裝時,若司機看不到工作麵情況,應派專人站在安全地點指揮。
第10條 耙裝機發生故障時,必須停車,切斷電源後進行處理。
第11條 工作麵裝藥前,應將耙鬥拉到溜槽上,切斷電源,用木板擋好電纜、操作按鈕等。放炮後,將耙裝機上麵及其周圍岩石清理幹淨後,方可開車。
第12條 在耙裝過程中,司機應時刻注意機器各部的運轉情況,當發現電氣或機械部件溫度超限、運轉聲音異常或有強烈震動時,應立即停車,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13條 按《操作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定安全使用耙裝機,耙裝前必須對耙裝機全麵檢查,當確認無誤時,先空載試車,無異常方可進行扒裝工作。
第14條 往耙裝機卸料槽下填車或向外推車時,耙裝機必須是在停電狀態下;處理故障期間,也必須在停電狀態下。
第15條 耙裝機司機在耙裝機電機運行期間不得離開崗位,手不得離開操縱杆。
第16條 耙裝期間,耙鬥行程內(包括兩側到巷幫)不得有任何人員,服從本班班長的指揮,配合全班人員完成扒裝任務。
第17條 耙裝機運行期間,擁車人員及司機不得觸摸耙裝機轉動部位。
第18條 耙裝機必須固定牢固,耙裝機兩幫護攔、機前照明必須按規定使用。
二、責任追究
第1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耙裝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己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0條 在耙鬥行程內有人而開機或開機時有人行走的,耙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耙裝機作業時無照明的,耙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耙裝機操作側安全間隙不夠而耙裝的,耙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3第 移動耙裝機時帶電牽引的,耙裝機司機負主要責任。
第24條 耙裝機不停電閉鎖允許他人進入耙裝區域的,耙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不按作業規程使用耙裝機回頭輪聯接裝置的,耙裝機司機負主要責任。
第26條 耙裝機在大於5°的上、下山不使用穩繩的,耙裝機司機負主要責任。
第27條 耙裝機卡軌器鬆動的,耙裝機司機負主要責任。
第28條 耙裝機鋼絲繩斷絲嚴重而繼續使用的,耙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耙裝機無擋矸欄或防繩欄而使用的,耙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掘進隊支護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支護工是巷道支護質量、各種支護設備的維護保養,保證支護設備清潔衛生的直接責任者,要按照“三大規程”施工。掘進支護工必須依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熟悉巷道斷麵、支護形式,完成本班支護工作,工序合理穿插,保證完成本班進尺。
第2條 在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及時摘除危岩懸矸。
第3條 負責操作錨杆機、風鑽及煤幫機,移設前探梁或支設液壓柱,完成臨時支護;完成巷道頂幫永久支護。
第4條 負責各種支護設備的維護保養,保證設備清潔衛生。
第5條 嚴格按規程措施施工,保證支護質量。
第6條 根據頂板岩性變化情況,及時加強頂板及兩幫控製,保證安全生產。
第7條 嚴禁空頂作業,臨時支護要緊跟工作麵,其支護形式、規格、數量、使用方法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8條 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的錨杆、錨索間排距打設錨杆、錨索。錨杆、錨索錨入硬岩,角度符合規定,抗拔力達到規定要求。
第9條 錨網緊貼岩麵,搭接合理,聯接牢固,鋼帶壓接符合規定。
第10條 遇頂板破碎、頂板及兩幫壓力大等特殊情況,要根據現場情況及時加強支護。
第11條 支護完畢,鑽具設備及管線撤至機組後或物料架上擺放整齊。
第12條 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支護材料,錨杆的直徑、間距、排距、深度、方向(與岩麵的夾角)等,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13條 安裝錨杆時,必須使托盤(或托梁、鋼帶)緊貼岩麵,未接觸部分必須楔緊墊實,不得鬆動。
第14條 錨杆支護巷道必須配備錨杆檢測工具,錨杆安裝後,對每根錨杆進行預緊力檢測,不合格的錨杆要立即上緊;對錨杆錨固力進行抽查,不合格的錨杆必須重打。
第15條 錨杆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頂板托煤巷道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並用記錄牌板顯示。
第16條 檢查施工地點的支護狀況,嚴防片幫傷人。在有架線巷道內作業時,要先停電。
第17條 打錨索眼時,要注意觀察鑽進情況,有異常時,必須迅速閃開,防止斷釺傷人,鑽機工作時5米以內不得有閑雜人員。
第18條 錨索漲拉預緊力應控製在80-100KN,錨索安裝48小時後,如發現預緊力下降,必須及時補拉。漲拉時如發現錨固不合格,必須補打合格錨索。
第19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組織人員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跟班隊長的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2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錨杆支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1條 在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未敲幫問頂的,掘進支護工負主要責任。
第22條 迎頭前探支護不正常使用的,掘進支護工負主要責任。
第23條 使用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材料的,掘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打設錨杆(索)的,掘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迎頭不正常執行錨杆拉力檢測或拉力器壓力表不起作用的,掘進支護工負主要責任。
第26條 連續兩排錨杆超過規定間距要求的,掘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迎頭3米內有一條錨杆失效的,掘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不及時支護造成空頂時間較長的,掘進支護工負主要責任。
第29條 前探梁彎曲變形、前探梁缺吊環或加固不牢的,使用液壓支柱作臨時支護時,支柱漏液、初撐力不足、不按規定使用雙柱或未掛防倒繩的,掘進支護工負主要責任。
第30條 錨杆角度不符合要求的,掘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錨網壓茬、連接不合格,5米範圍內有兩處的,掘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掘進隊噴漿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錨噴工是巷道支護質量、成型及噴漿設備維護保養、清潔衛生的直接責任者,必須依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熟悉巷道斷麵、支護形式、技術要求,完成本班錨噴工作,工序合理穿插,保證初噴跟迎頭,複噴達到質量標準要求。
第2條 熟悉噴漿機性能、構造、原理,掌握設備維修保養、故障處理技能。
第3條 檢修或檢查噴漿機時,必須將開關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
第4條 嚴格按照巷道規格要求拉線噴漿,達到平牆齊直一條線,拱形弧度適中。巷道超寬、凸凹處要予以整形,嚴格按照規程措施施工,保證錨噴質量。
第5條 使用合格噴漿材料。
第6條 試噴前對管路、壓力表和噴漿機進行檢查,輸料管路通暢,電器設備要做到齊全完好、無失爆現象。供風壓力要求在0.4~0.6MPa,水壓比風壓大0.1MPa。
第7條 必須采用潮料噴漿,噴漿時必須正常使用淨化水幕以淨化風流,除塵風機距噴漿機餘料孔不超過3m且出口與回風流方向一致。
第8條 噴漿機與噴射手之間的距離超過50m時或不能直接聯係時應設置專用電鈴、信號進行聯係。
第9條 噴射手在噴射前用壓力水衝洗岩幫,應該做到衝洗一段噴一段。
第10條 試噴前應發出信號,先開風、後開水,調至適中,與噴漿手相互叫應好後,方可送電。嚴禁將手或工具探入噴漿機器內。
第11條 噴頭距受噴麵的適宜距離為0.6~1.2m ,噴頭與受噴麵的角度要垂直,與輪廓線的夾角不小於70°。噴漿軌跡按走線型或螺線式,螺旋半徑300mm,按一圈壓半圈的方法。
第12條 雙人注料時,要注意對方的鍁起鍁落,不要碰著對方,給料要均勻,做到料滿而不外溢,速凝劑要均勻拌入料鬥。
第13條 噴射過程中,噴頭前方及附近5m內除射手外不準其他人員接近。噴射手和副手密切配合,副手觀察噴射情況,及時用信號指示噴射位置和方向,經常檢查輸料管、出料彎頭是否打折或彎曲過大,水環及各聯接部件有無嚴重磨損現象,有時應及時更換處理。
第14條 噴射作業中如發生堵管或突然停風、停電時,應立即關閉噴頭水閥,並將噴頭向下放置,以防止倒流入輸料管中。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順噴槍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它人員,防止突然噴射和管路跳動傷人。
第15條 出料管路堵塞時應采用敲打法進行處理,嚴禁噴嘴對準人。
第16條 噴漿完畢 ,將噴漿機停電上鎖、清理設備衛生、衝刷管路、回收回彈料。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噴漿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帶電檢修噴漿機的,噴漿工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不正常使用淨化水幕、除塵風機等防塵設施的,噴漿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不佩戴個體防護用具的,噴漿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執行一人噴漿一人照明監護的,噴漿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使用不合格噴漿材料或不使用潮料的,噴漿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掘進隊膠帶輸送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膠帶輸送機司機負責工作麵皮帶的安全運行,保證皮帶正常運轉、提高運轉效率。膠帶輸送機司機必須熟悉皮帶的性能及構造原理和作業規程,掌握皮帶的一般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護的基本知識;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責任製
第1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地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 第2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4條 熟練掌握操作規程,熟悉機械設備工作原理及使用保養,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5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相互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6條 開機前檢查皮帶機頭、儲帶倉、張緊絞車等各部螺絲是否緊固和齊全,信號及操作按鈕是否靈敏可靠,堆煤、煙霧、超溫、跑偏、打滑、自動灑水裝置是否正常,如有問題存在,應先處理好再開機。 第7條 皮帶運行中,要注意觀察皮帶運行情況,當皮帶連接卡失效,電機或減速機聲音異常時,應及時停機,找清原因,及時處理。 第8條 工作中應集中精力,與工作麵聯係好,聽清信號,出現特殊情況及時停機。 第9條 嚴禁雜物進入煤流係統,發現煤流中有雜物要及時停機揀出。 第10條 停機時關閉轉載點噴霧,並切斷電源,開關閉鎖,清理好分管範圍內的衛生。 第11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12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調度室彙報,彙報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地點、災害情況等同時積極參加救災。在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皮帶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皮帶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掘進隊刮板運輸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刮板輸送機司機負責工作麵刮板輸送機的安全運行,保證刮板輸送機正常運轉、提高運轉效率。刮板輸送機司機必須熟悉刮板輸送機的性能及構造原理和作業規程,掌握輸送機的一般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護的基本知識;並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責任製
第1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地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 第2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4條 熟練掌握操作規程,熟悉機械設備工作原理及使用保養,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5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相互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6條 開機前檢查機頭、機尾各部螺絲是否緊固和齊全,信號及操作按鈕是否靈敏可靠,噴霧灑水裝置是否正常,如有問題存在,應先處理好再開機。 第7條 試運轉一周,檢查刮板運輸機刮板及螺絲有無缺少、鬆動及嚴重變形,刮板鏈張緊是否合適,發現刮板鏈出槽、斷鏈、漂鏈、跳齒,電機或減速機聲音異常時,應及時停機,找清原因,及時處理。 第8條 工作中應集中精力,聽清信號,出現特殊情況及時停機。 第9條 不得用運輸機運送物料,嚴禁雜物進入煤流係統,發現雜物及大塊矸石要及時停機處理。 第10條 停機時關閉各轉載點噴霧,並按下停機閉鎖按鈕,清理好分管範圍內的衛生。 第11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班長彙報,由跟班隊長或班長組織人員進行處理。當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刮板輸送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機頭、機尾固定不牢固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不執行《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不按信號停開刮板運輸機的,刮板運輸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設備帶病運轉,或超負荷運轉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檢修刮板運輸機不停電閉鎖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誤操作導至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刮板運輸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認真填寫設備運轉、檢修記錄和交接記錄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不堅守崗位,精力集中工作的,刮板運輸機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刮板輸送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手調整刮鏈的,刮板輸送機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掘進隊小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小絞車司機是負責小絞車提升運輸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者,小絞車司機必須熟悉小絞車的性能、安全設施的使用情況,掌握所使用小絞車的正確方法;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的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及時彙報、處理現場存在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2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4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自主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5條 開車前首先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靈敏、可靠,絞車各部位部件是否齊全、完好,信號是否暢通,鋼絲繩是否打結、斷絲超限,是否排列整齊,是否有使用許可證。 第6條 把鉤工多掛車時,嚴禁開車;嚴禁不帶電鬆車。 第7條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聽準開、停車信號,做到操作及時無誤,絞車在運行中,不得撤離工作崗位。 第8條 礦車在坡道上運行時,掌握好行車速度,防止咬繩、抖繩,嚴禁閘皮內放其它物品。不準拉掉道車。 第9條 必須與把鉤工、信號工配合好,使用好各種安全設施確保運輸安全。 第10條 處理事故時,絞車必須停電閉鎖。
第11條 保持設備及場口衛生整潔。
第12條 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製度。
第13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必須閘緊(或閘牢)滾筒、切斷電源,填寫有關記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崗。
第14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6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班長彙報,由跟班隊長或班長組織人員進行處理。當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0條 小絞車司機在生產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運輸設施、小絞車檢查不認真,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小絞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運行中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小絞車司機對本班本崗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小絞車的安全隱患,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及時參加安全教育,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掘進隊小水泵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水泵的開停,排除積水,使排水達到要求。
第2條 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
第3條 認真觀察設備運轉情況,發現運轉不正常及聲音異常應立即停止設備的運轉,進行檢修處理。
第4條 時刻注意工作地點湧水情況,發現用水量加大等異常情況,應檢查分析原因並及時彙報區隊和調度室。
第5條 每天清撈泵窩雜物及淤煤。
第6條 經常檢查排水管路情況,做到管路不漏水,吊掛整齊。
第7條 保持水泵周圍清潔衛生,做好交接班及設備運轉記錄。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嚴格交接班管理製度。要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要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9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當班司機責任,並罰款50元。
第10條 嚴格衛生責任製落實。當班司機要對泵房衛生負責,衛生責任製分工明確,對設備表麵灰塵未清掃徹底,地麵清掃不徹底,地麵雜物未整理者,罰款50元。
第11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按規定每班司機對泵房的各種提引水裝置進行試驗(真空、射流、底閥)並做好記錄,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2條 上班期間泵房司機不允許睡覺,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泵房內不允許其他無關人員逗留或睡覺。否則,每發現一人次(包括其他無關人員)對司機罰款50元。
第13條 泵房司機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4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5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6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執行。


岱莊煤礦掘進隊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機械維修工受分管機電副隊長的直接領導,主要負責機電隊分管範圍內的機械設備維修,並負責大型工程的設備安裝工作。
第2條 熟練掌握機械設備的巡檢、維修,在檢查巡視設備過程中,根據設備運行狀況及時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要果斷迅速處理,並彙報值班領導。
第3條 要認真填好維修和巡檢記錄,填寫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塗改。
第4條 在維修和巡查過程中,認真執行“一看”, “二聽”、“三嗅”、“四摸”的檢查方法,同時要嚴格執行機械設備的維修標準和完好標準。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彙報區隊領導,並采取相應應急措施。
第5條 負責提出大、中、小修計劃內容,並負責提出檢修過程中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和工具等。
第6條 負責管好備足分管設備的備品備件,潤滑油料及其他材料。對損壞的設備要及時裝運上井,並負責按指定地點卸車。
第7條 交班前,交班維修工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並將本班所進行的操作及事故處理、異常情況及采取的措施,詳細地記入交接班記錄。
第8條 發生機電事故時,要隨叫隨到,任勞任怨。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填寫人責任,並罰款50元。
第10條 嚴格巡回檢查製度的落實。否則,罰款50元。
第11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每天檢修時間對設備進行檢修,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2條 上班期間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允許睡覺。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
第13條 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4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5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6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執行。
岱莊煤礦掘進隊運料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料工是確保滿足本單位現場所用一切物料運送的直接責任者,對本單位現場所需物料的安全、及時送達全麵負責。運料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彎、沿途設施及礦車至兩幫的安全間隙,並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裝卸和運送物料時,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的物料規格、品種、數量進行。
第2條 確認所裝物料的類別、外型尺寸、重量,做到運輸距離內不超高、不超寬、不超重,滿足本單位現場所用一切材料的運送。
第3條 物料運輸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礦運輸物料管理規定。
第4條 地麵裝運大件物料時,應與行車、叉車司機叫應好,起吊重心合適,起吊要穩;小件物料裝箱、裝袋,井下手拉葫蘆起吊物料鉤頭固定牢固,注意觀察頂板。
第5條 在架線巷道裝卸、運送物料時,必須注意人員或物料不要碰觸架空線,或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第6條 在平巷裝車時,必須先用木楔將礦車穩住。
第7條 封車必須牢固。
第8條 在斜巷裝卸物料時,不準摘繩;在斜巷卸料時,必須待車停穩後在料車下方安設防止物料下滑的設施,否則不準卸料。
第9條 運料時,注意不要刮碰電器設備及管、線。
第10條 在有運輸機的巷道內搬運材料時,要和司機聯係好。人行道安全間隙不符合要求或跨越運輸機時,必須停機搬運。
第11條 推料車過風門時,必須開一關一,不得同時打開,也不準用車撞門。
第12條 斜巷運料時,必須捆緊拴牢,行車時不準行人,下口設好警戒,嚴禁往下自溜物料。
第13條 裝運超高、超寬、超長、超重物料時,必須使用專用車輛並製定專門措施。
第14條 兩人以上裝卸車時,必須相互叫應好,行動一致,做到輕起輕放,不準盲目亂扔,以防物料彈落傷人或砸壞設備。
第15條 同車內的物料長短應一致,否則必須長料在下、短料在上。長短料穿插時應按運行方向前低後高,並必須用繩索或鐵絲捆綁牢固。
第16條 卸料前先清理環境,防止卸料時砸壞電器設備及管、線,以及砸飛他物傷人。
第17條 堆放物料時,要按品種、規格分類碼放整齊平穩,料堆要下寬上窄,並要保證行人行車寬度和通風斷麵。
第18條 使用小絞車運輸物料要嚴格執行提升信號製度,並在數量上符合規定要求。
二、 責任追究
第1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料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己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0條 運送超高、超寬、超重、超長、偏載嚴重物料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物料運輸過程中不執行礦運輸物料管理規定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在架線巷道裝卸、運送物料時,不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推料車過風門時,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用車撞門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運送物料時,造成車輛掉道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運料時,兩車間距不夠10米,或推車不走道心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運料時蹬車滑行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運料時放飛車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運料在接近拐彎、巷道口、風門口、硐室出口不發出警號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斜巷運送物料,造成跑車的,運料工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機電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1、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區隊領導班子建設,落實民主集中製和分工責任製,形成堅強的領導核心,負責全礦機電管理工作。
2、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礦相關規章製度,利用班前班後會進行安全教育,充分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3、管理好機電大型固定設備的正常運轉,保證礦井正常供電,減少機電事故率。
4、保證排水、提升、供風、供電、運輸各單位正常運行及設備日常的維修維護。
5、管理本區隊範圍內機電硐室、各場口的正常工作。
6、認真學習並貫徹落實上級的文件精神,提高對不安全因素的可預見性,製定出切實可行的事故措施,確保礦井各係統正常運行。
7、堅持深入現場,嚴把安裝、維修、保養質量關,杜絕設備帶病運轉。
8、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根據現場情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杜絕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一至三級非人身事故,保證安全生產。
9、嚴格落實各項規章製度,杜絕違章指揮。
10、堅持“安全第一,生產第二”,做到先安全後生產。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隊警告處分;
(一)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工人違章作業、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彙報或采取相應措施;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隊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執行、不及時報告現場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3、由區隊負責編製的機電安全技術措施以及相關設計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機電隊負主要責任。
4、機電隊對分工範圍內煤礦機電、運輸設備管理事故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5、區隊管理範圍內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隊應負重要責任
6、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現場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檢查,或發現隱患問題未及時解決的,機電隊負直接責任。
7、在機電隊負責編製的機電設計、規程、措施編製時,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隊負直接責任。
8、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機電隊負直接責任。
9、對違反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造成的影響和事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0、對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經濟處罰。

岱莊煤礦機電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在礦分管領導直接帶領下,負責機電設備運行維護、安裝、調試、技術、安全、質量、工期以及全隊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2條 隊長是本隊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全隊的安全生產工作。對礦井供電、排水、供風、提升、運輸等負有全麵責任。對礦交待的任務,保證質量完成月度、年度計劃各項經濟技術指標。
第3條 定期召開班子會,班組長骨幹會,圓班會,及時傳達上級指示,布置工作任務。
第4條 安排好區隊的日常工作,按時參加生產調度會議,認真落實好生產調度會及其他會議的指示精神,並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第5條 負責全隊人員的調配,做好生產工程組織和勞動組織,搞好內部分配。
第6條 負責搞好職工培訓,開展技術革新活動。
第7條 建立健全區隊的各種規章製度。
第8條 加強設備管理,保證設備完好運轉。
第9條 深入各場口現場,掌握設備運轉情況。
第10條 按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執行、不及時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第13條 編製的機電安全技術措施以及相關設計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機電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機電隊長對分工範圍內煤礦機電、運輸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區隊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隊隊長應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現場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機電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機電隊長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規程、措施編製時,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個人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機電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有關法律、法規給與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機電副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施作業規程和有關的技術措施。
第2條 按時參加區隊班子會,全麵把握當月的作業內容,詳細安排好每天的作業計劃;協助隊長搞好安全生產和現場管理,搞好現場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第3條 每天準時參加班前班後會,詳細部署每項作業計劃及每項作業計劃中的重點工作環節,搞好設備的正常運轉、日常維護的安排、管理、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4條 深入現場,靠前指揮,搞好大型工程項目的現場施工,負責解決現場施工中的一些疑難問題,並進行現場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切實把握人身作業安全。
第5條 負責搞好本隊及全礦的供用電和大型設備維護工作,及時處理解決設備運行、供用電裝置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第6條 負責開好班前班後會及每個職工的人身安全,安排布置好當天的工作任務,檢查統計好當天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第7條 協助隊長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8條 詳細了解作業現場,切實安排好每項作業中的工作細節。
第9條 檢查、指導、監督好每項作業進展程度,每天向隊長領導彙報。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第12條 編製的機電安全技術措施以及供配電相關設計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機電副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機電副隊長對分工範圍內煤礦機電、運輸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煤礦在生產安全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隊副隊長應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現場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機電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機電副隊長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規程、措施編製時,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機電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有關法律、法規給與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機電工程師(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工程師(技術員)是機電技術管理的主要責任人之一,必須在機電隊隊長的領導下開展機電隊的機電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機電隊的設備運行管理、維護和技術培訓工作,必須保證機電隊在進行安全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做好區隊領導的助手,協助各項作業任務的完成。
第2條 負責組織編寫機電隊的“三大”規程及有關各項技術性管理製度;負責編寫和審核主要技術措施及施工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等。
第3條 負責各種報表的填製及各種數據的統計、分析、總結和彙報等。
第4條 負責繪製各種圖紙資料,負責編寫機電隊大修計劃,培訓計劃和作業計劃等。
第5條 負責設備運行維護中各種疑難技術性問題的處理。
第6條 完善各場口的運行規程、安全生產責任製等有關技術、管理工作,並貫徹執行。
第7條 及時繪製各場口的巡回檢查示意圖,供電係統圖,並對其進行核實、對照、修訂。
第8條 作好機電隊機電設備、運輸設備、設施技術資料的管理,定期將設備運行記錄、交接班記錄、設備維修記錄等整理歸檔。
第9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及時上報機電隊長,提出處理意見。遇有重大隱患、機電事故等異常運行情況應及時到位,加強指揮,靠前指揮。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第12條 編製的機電安全技術措施以及供配電相關設計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機電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機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機電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機電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機電工程師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機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有關法律、法規給與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材料、配料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根據本隊設備的運行狀況及檢修經驗,本著實事求是,保證安全生產、節約資金的原則進行采購配件。
第2條 發送材料、配件時,要統計好配件、材料的使用地點、數量,並作好登記,嚴禁設備、材料的亂扔亂用;負責配件的加工製作和與其他兄弟單位的業務聯係工作。
第3條 負責建立完善的材料、技術配件資料,大型固定設備的主要配件要專門建帳。
第4條 要提前作好年、月備用部件需求計劃,並及時上報機電隊,並及時作好年底、月末的材料、配件使用消耗情況總結,並進行彙報和定貨。
第5條 負責定期總結和分析材料、配件的使用消耗情況,並作出書麵材料上報區隊領導。
第6條 負責各種勞動保護品的發放及辦公用品的領取、保管、發放的工作。
第7條 對合格備品按重要程度,要分期建檔目錄,並負責收集、保管好配件本身所附帶的其他附件工具。
第8條 領取材料,配件時,要認真檢查每一零部件的完好情況,確保整個配件完好無損。
第9條 根據材料、配件需求情況的輕重緩急,及時調整材料、配件計劃,嚴防材料費超支。
第10條 保證質量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2條 不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3條 不能保證機電日常生產所需材料、設備的,材料、配料原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提取的材料、設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材料、配料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每月材料、設備費用超標的,材料、配料員應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材料、配料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有關法律、法規給與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110KV變電站站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要全麵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和礦區電力調度規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全麵掌握本站的電網構成、供電原理。
第2條 負責對全礦電力負荷進行調度,確保全礦的正常供電。
第3條 堅持每日巡檢製度,每日按巡檢線路圖檢查一遍,遇有重大問題,立即彙報並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處理。
第4條 定期對設備運行記錄、停電工作票等進行審核,遇有問題應進行審核、複驗並進行緊急處理。
第5條 對用電單位的負荷統計、用電分析等各種報表、數據進行編製、填寫。
第6條 嚴格執行“兩票三製”,在沒有辦理停電工作票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停電。
第7條 每日重大操作、事故處理等異常運行情況應及時到位,加強指導,靠前指揮,盡可能縮小事故影響範圍,盡可能縮短事故影響時間。
第8條 搞好本站的設備及環境衛生。
第9條 應全麵掌握全礦供電係統網絡圖和各種供用電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和供用電製度,應熟練進行停送電操作。
第10條 一旦發生事故,站長應立即報告礦調度室或者礦應急指揮部。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110KV變電站站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110KV變電站站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第13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110KV變電站站長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110KV變電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不符合標準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110KV變電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變電站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的,110KV變電站站長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110KV變電站站長對變電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110KV變電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雷雨天氣嚴禁刀閘操作,巡視必須遠離避雷針,並且穿緣緣靴,各專業值班人員緊盯現場,處理隨時出現的各種問題,防水值班人員必須備好防汛物資,隨時準備搶險。
第20條 事故狀態下變電站站長必須積極主動向上級彙報,並采取相應的措施,如果因個人原因延誤事故處理者,視情節從嚴處理。
第21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有關法律、法規給與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110KV變電站操作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應全麵掌握全礦供電係統網絡圖和各種供用電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和供用電製度,應熟練進行停送電操作。確保整個礦井供電的安全可靠。
經2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和“兩票三製”製度,否則一律不準進行操作。
第3條 每小時對運行設備巡回檢查一次,認真執行“一看”、“二聽”、“三嗅”、“四摸”的檢查方法,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采取應急措施。
第4條 對變電所內部和用戶發生事故,要準確及時上報有關領導,並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發生過程,嚴禁隱瞞包庇。
第5條 變電站為要害場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變電站,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第6條 每班應按時做好各種記錄,不得修改和塗抹,做到字跡清晰、整潔。
第7條 交接班時,要認真執行交接班製度,並打掃好本站的環境、設備衛生。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填寫人責任,並罰款50元。
第9條 嚴格巡回檢查製度的落實。否則,罰款50元。
第10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每天檢修時間對設備進行檢修,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1條 上班期間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允許睡覺。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
第12條 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3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4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5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執行。

岱莊煤礦電氣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熟練掌握煤礦“三大”作業規程,熟練掌握每台設備運行狀態,工作原理及電氣控製過程。
第2條 按時對設備進行檢查、巡視,確保設備安全正常運行,遇有重大問題,要進行果斷、迅速處理,並及時彙報區隊領導。
第3條 要認真填寫維修和巡檢記錄,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塗改。
第4條 維修工在巡查過程中,認真執行“一看”、“二聽”、“三嗅”、“四摸”的檢查方法,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彙報區隊領導,並立即采取相應應急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擴大。
第5條 對損壞了的開關、配件要及時裝運上井,並負責卸車,在運輸過程中,要確保設備完好。
第6條 交班前,交班維修工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並將本班所進行的操作及事故處理、異常情況及采取的措施,詳細地記入交接班記錄。
第7條 負責提出大、中、小修計劃內容,並負責提出檢修過程中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和工具等。
第8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填寫人責任,並罰款50元。
第10條 嚴格巡回檢查製度的落實。否則,罰款50元。
第11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每天檢修時間對設備進行檢修,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2條 上班期間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允許睡覺。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
第13條 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4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5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6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執行。

岱莊煤礦機械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機械維修工受分管機電副隊長的直接領導,主要負責機電隊分管範圍內的機械設備維修,並負責大型工程的設備安裝工作。
第2條 熟練掌握機械設備的巡檢、維修,在檢查巡視設備過程中,根據設備運行狀況及時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要果斷迅速處理,並彙報值班領導。
第3條 要認真填好維修和巡檢記錄,填寫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塗改。
第4條 在維修和巡查過程中,認真執行“一看”, “二聽”、“三嗅”、“四摸”的檢查方法,同時要嚴格執行機械設備的維修標準和完好標準。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彙報區隊領導,並采取相應應急措施。
第5條 負責提出大、中、小修計劃內容,並負責提出檢修過程中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和工具等。
第6條 負責管好備足分管設備的備品備件,潤滑油料及其他材料。對損壞的設備要及時裝運上井,並負責按指定地點卸車。
第7條 交班前,交班維修工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並將本班所進行的操作及事故處理、異常情況及采取的措施,詳細地記入交接班記錄。
第8條 發生機電事故時,要隨叫隨到,任勞任怨。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填寫人責任,並罰款50元。
第10條 嚴格巡回檢查製度的落實。否則,罰款50元。
第11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每天檢修時間對設備進行檢修,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2條 上班期間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允許睡覺。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
第13條 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4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5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6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執行。

岱莊煤礦井筒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主、副井井口、井底設備、提升鋼絲繩、四角罐道、天輪等設備的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運行靈活、安全可靠。
第2條 熟練掌握主副井井筒裝備的組成、結構,掌握各分係統的工作原理、完好標準。
第3條 對主副井井筒裝備堅持日檢製度,對易損易壞重要部件要一天一檢查、一天一試驗,確保主副井井筒裝備安全可靠正常運行。
第4條 井筒維修工在檢查、巡視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操作規程,更換零部件要寫具體的安全措施,並負責填寫好各項記錄,填寫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塗改。
第5條 井筒維修工在巡查過程中,若發現有影響安全的因素,要及時停車處理並彙報領導,嚴禁帶病運轉,保證主副井正常提升。
第6條 井筒維修工負責分管範圍內的備品、備件及各種易損件的存放、保管,並及時填寫備件計劃上報。
第7條 負責主、副井整個井筒設備的清潔衛生,做好文明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當班人員責任,並罰款50元。
第9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每天檢修時間對井筒設備、及鋼絲繩進行檢修,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0條 上班期間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允許睡覺。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
第11條 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2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3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4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執行。

岱莊煤礦主井提升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絞車開停的操作和簡單維護,並根據絞車運行實際情況,及時通知控製裝卸的起停。
第2條 熟練掌握主井提升操作規程和提升流程,定時對液壓站、變流器室、變壓器室和高壓開關櫃室進行檢查、監視,使設備安全正常運行。
第3條 司機在提升過程中,要仔細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各電機、變壓器聲音以及溫度是否正常,並做好詳細記錄,填寫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塗改。
第4條 司機在巡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及規程,若發現有影響安全的因素,要及時停車處理並彙報領導,一定要做到不安全不開車。保證主井正常提升。
第5條 交接班前,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交班司機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並將本班所進行的操作、出現的異常問題與事故以及采取的措施口頭傳達給接班司機,並詳細的記入交接班記錄。填寫字跡要工整,填寫內容要全麵準確。
第6條 交班前應進行一次衛生清掃工作,將整個車房及設備打掃幹淨,以清潔的麵貌交接班。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嚴格交接班管理製度。要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要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8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當班人員責任,並罰款50元。
第9條 嚴格衛生責任製落實。當班人員要對衛生負責,衛生責任製分工明確,對設備表麵灰塵未清掃徹底,地麵清掃不徹底,地麵雜物未整理者,罰款50元。
第10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1條 上班期間充電工(司機)不允許睡覺,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
第12條 司機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3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4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5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岱莊煤礦卸載站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按信號聯係開車,直接聽從車房的命令指揮。
第2條 熟練掌握卸載站操作規程和卸載動作流程,嚴格按卸載操作順序操作,並定時進行巡檢。
第3條 負責觀察箕鬥在卸載站的卸煤情況,及時砸碎大煤炭與大矸石,保證卸煤篦子不賭塞,保證主井正常提升。
第4條 司機在卸載過程中,要仔細觀察各設備的工作情況及操作麵板上指示燈的指示情況。若有異常,馬上采取緊急措施,並彙報車房和有關領導。
第5條 嚴守工作崗位,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及規程。
第6條 交接班前,交班司機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並將本班所進行的操作及事故、異常情況及采取的措施口頭傳達給接班司機,並詳細地記入交接班記錄。
第7條 交接班前應進行一次衛生清掃工作,將整個卸載站及設備打掃幹淨,以清潔的麵貌交接班。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嚴格交接班管理製度。要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要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9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當班人員責任,並罰款50元。
第10條 嚴格衛生責任製落實。當班人員要對衛生負責,衛生責任製分工明確,對設備表麵灰塵未清掃徹底,地麵清掃不徹底,地麵雜物未整理者,罰款50元。
第11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2條 上班期間充電工(司機)不允許睡覺,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
第13條 司機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4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5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6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岱莊煤礦裝載站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按信號聯係開車,直接聽從車房的命令指揮。
第2條 熟練掌握裝載站操作規程和卸載動作流程,嚴格按裝載操作順序操作,並定時進行巡檢。
第3條 負責清除皮帶下的堆煤和進行跑倉、堵倉處理,確保裝載站正常裝載,保證主井正常提升。
第4條 司機在裝載過程中,要仔細觀察各設備的工作情況及操作麵板上指示燈的指示情況。若有異常,馬上采取緊急措施或按“緊停”按鈕,並彙報車房和有關領導。
第5條 嚴守工作崗位,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及規程。
第6條 交接班前,交班司機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並將本班所進行的操作及事故、異常情況及采取的措施口頭傳達給接班司機,並詳細地記入交接班記錄。
第7條 交接班前應進行一次衛生清掃工作,將整個裝載硐室及設備打掃幹淨,以清潔的麵貌交接班。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嚴格交接班管理製度。要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要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9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當班人員責任,並罰款50元。
第10條 嚴格衛生責任製落實。當班人員要對衛生負責,衛生責任製分工明確,對設備表麵灰塵未清掃徹底,地麵清掃不徹底,地麵雜物未整理者,罰款50元。
第11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2條 上班期間充電工不允許睡覺,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
第13條 司機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4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5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6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岱莊煤礦通風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通風機的開停、換機和反風操作。
第2條 認真執行通風機操作規程、巡回檢查製度、交接班製度、熟練掌握通風機的開停操作,開關櫃的停送電操作,並熟練地進行反風操作。
第3條 司機在值班時,應認真巡回檢查,及時掌握通風機的運行情況,當一台風機出現故障時,應在10分鍾之內開啟備用通風機,並及時彙報有關部門。
第4條 要認真填寫好各種記錄,嚴禁修改和塗抹,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5條 要配合維修工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車檢修、作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6條 巡檢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應立即彙報機電領導,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事故和事故擴展。
第7條 每天對本室設備及環境衛生進行清掃兩次,保證設備及室內外衛生清潔。
第8條 交接班時,要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嚴禁遲到或早退。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嚴格交接班管理製度。要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要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0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當班人員責任,並罰款50元。
第11條 嚴格衛生責任製落實。當班人員要對衛生負責,衛生責任製分工明確,對設備表麵灰塵未清掃徹底,地麵清掃不徹底,地麵雜物未整理者,罰款50元。
第12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3條 上班期間充電工不允許睡覺,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
第14條 司機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5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6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7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岱莊煤礦空壓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按井下用風量的大小及時開停空壓機和控製開停空壓機的台數。
第2條 司機應全麵掌握空壓機的工作原理與構成,掌握各台空壓機的運行情況,對每台空壓機存在的缺陷、問題、異常,應做到心中有數。
第3條 司機在值班時,保證空壓機的安全經濟運行,遇有問題,立即彙報區隊和值班維修工進行處理。
第4條 認真搞好衛生清掃,並根據每台空壓機運行時間的長短,定期換開空壓機。、
第5條 司機應每小時按巡檢線路圖對所屬設備進行巡回檢查,並作好檢查記錄。
第6條 司機應提前半小時交接班,交接班時要按嚴格交接班製度執行,並積極參加班前、班後會。
第7條 司機在接班前10分鍾對所屬設備複巡一遍,並認真查閱司機運行日誌,記錄報表等,以對空壓機的運行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第8條 交接班前,空壓機司機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本,將本班所進行的操作及事故、異常情況及采取的措施,詳細地記入交接班記錄。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嚴格交接班管理製度。要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要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0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當班人員責任,並罰款50元。
第11條 嚴格衛生責任製落實。當班人員要對衛生負責,衛生責任製分工明確,對設備表麵灰塵未清掃徹底,地麵清掃不徹底,地麵雜物未整理者,罰款50元。
第12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3條 上班期間充電工不允許睡覺,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
第14條 司機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5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6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7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岱莊煤礦充電室充電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礦燈充電、充液、更換燈泡和維修礦燈等工作。
第2條 充電工應熟練掌握礦燈工作原理,充電原理及礦燈收發製度,礦燈操作規程。
第3條 充電工在值班時,認真檢查巡視各充電設備運行狀況,及時做好記錄,發現異常迅速處理,確保礦燈正常使用。
第4條 收發礦燈時要嚴格檢查礦燈的完好情況,破損的礦燈要查明原因切要當班修好,凡因使用不當或發現亂拆亂卸礦燈的有權要求其按價賠償。
第5條 充電工應定期對礦燈充液,對不經常使用的礦燈要進行實時放電處理,礦燈出現問題要馬上處理。
第6條 充電工要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交班前交班人員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並將本班所進行的操作及事故,異常情況及采取按得措施,詳細地記入交接班記錄。
第7條 應每班對整個充電室及走廊的環境和設備衛生清掃一次,保證設備及室內外衛生清潔。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嚴格交接班管理製度。要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要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9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當班人員責任,並罰款50元。
第10條 嚴格衛生責任製落實。當班人員要對衛生負責,衛生責任製分工明確,對設備表麵灰塵未清掃徹底,地麵清掃不徹底,地麵雜物未整理者,罰款50元。
第11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2條 上班期間充電工不允許睡覺,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
第13條 充電工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4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5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6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岱莊煤礦主排水泵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按井下湧水量的大小開停泵和控製開停泵的台數,並負責中央變電所的停送電。
第2條 司機在值班時,應全麵掌握各台泵的運行情況,對每台泵存在的缺陷、異常,應做到心中有數,做好事故預想。應根據水泵水位情況及時開停水泵,並向區隊領導彙報。
第3條 值班中發現問題應立即彙報區隊領導,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事故和事故的擴展。
第4條 司機應每小時按巡檢線路圖進行巡回檢查,做到不漏點、不脫線,並對所屬設備進行巡回檢查並作好檢查記錄。
第5條 司機應提前半小時交接班,交接班時要嚴格按交接班製度執行,並積極參加班前班後會。
第6條 司機在接班前10分鍾對所屬設備複巡一遍,以對泵的運行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接班前5分鍾,巡視各操作盤、各儀表指示是否在正常範圍內,並認真查閱司機運行日誌,記錄報表等。
第7條 司機在交接班前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本,將本班所進行的操作及事故、異常情況及采取的措施,詳細地記入交接班記錄。
第8條 交接班前應進行一次衛生清掃工作,將中央硐室打掃幹淨,以清潔的麵貌交接班。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嚴格交接班管理製度。要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要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0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當班司機責任,並罰款50元。
第11條 嚴格衛生責任製落實。當班司機要對大泵房衛生負責,衛生責任製分工明確,以高壓開關櫃與泵房之間的防火門為界(每班司機可自行調換)。對設備表麵灰塵未清掃徹底,地麵地板未擦或清掃不徹底,地麵雜物未整理者,罰款50元。
第12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按規定每班司機對泵房的各種提引水裝置進行試驗(真空、射流、底閥)並做好記錄,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3條 上班期間泵房司機不允許睡覺,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泵房內不允許其他無關人員逗留或睡覺。否則,每發現一人次(包括其他無關人員)對司機罰款50元。
第14條 泵房司機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5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6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7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岱莊煤礦膠帶輸送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開停皮帶的操作和簡單的維護工作,協助其他皮帶運行完成出煤任務,對設備的安全運行負責。
第2條 熟練掌握煤礦“三大作業”規程,熟練進行設備檢查、監視,使設備安全正常運行,具有一定的判斷、處理問題的能力。
第3條 嚴守工作崗位,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及規程,檢查巡視設備,根據設備運行狀況及時做好記錄。
第4條 嚴格交接班製度,嚴禁早退和遲到。
第5條 值班司機在巡查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種手段,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彙報區隊值班領導,並采取相應應急措施。
第6條 交班前,交班司機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並將本班所進行的操作及事故、異常情況及采取的措施,詳細地記入交接班記錄。
第7條 交接班前應進行一次衛生清掃工作,將皮帶機頭硐室及設備打掃幹淨,以清潔的麵貌交接班。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嚴格交接班管理製度。要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要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9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當班司機責任,並罰款50元。
第10條 嚴格衛生責任製落實。當班司機要對衛生負責,衛生責任製分工明確,對設備表麵灰塵未清掃徹底,地麵清掃不徹底,地麵雜物未整理者,罰款50元。
第11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2條 上班期間司機不允許睡覺,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
第13條 司機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7、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4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5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岱莊煤礦矸石山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矸石山絞車的開停和簡單維護工作,對絞車的安全運行負責。
第2條 熟練掌握煤礦“三大”作業規程,特別是操作規程,要嚴格按信號開車,嚴禁無信號開車或有信號不開車,要定時對設備進行檢修、監視,確保設備安全正常運行,要具有一定判斷、處理問題的能力。
第3條 嚴守工作崗位,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種規章製度及規程,在停車時,要檢查巡視設備,並根據設備運行狀況及時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果斷迅速的處理,並彙報區隊值班領導。
第4條 填寫絞車運行、維護日誌時,要字跡工整,不得塗改。
第5條 仔細檢查絞車滾筒上鋼絲繩的纏繞及斷絲情況,並做好詳細記錄。
第6條 交接班前交接班司機進行一次衛生清掃工作,將車房硐室及設備打掃幹淨,以清潔的麵貌交接班。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嚴格交接班管理製度。要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要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8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當班司機責任,並罰款50元。
第9條 嚴格衛生責任製落實。當班司機要對衛生負責,衛生責任製分工明確,對設備表麵灰塵未清掃徹底,地麵清掃不徹底,地麵雜物未整理者,罰款50元。
第10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1條 上班期間司機不允許睡覺,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
第12條 司機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3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4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5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井下液壓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井下液壓絞車的開停和簡單的維護維修工作,對絞車的安全運行負責。
第2條 熟練掌握煤礦“三大”作業規程,特別是操作規程,要嚴格按信號開車,嚴禁無信號開車或有信號不開車,要定時對設備進行檢查、監視,確保設備安全正常運行,要具有一定的判斷,處理問題的能力。
第3條 絞車司機在巡查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種手段,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彙報區隊領導,並采取相應應急措施。
第4條 司機在開車過程中,要密切注意各壓力表的指示變化情況,嚴守不敞閘開車或停車不抱閘。
第5條 嚴格交接班製度,當班司機要把本班絞車的運行情況如實向接班司機交待清楚,並嚴禁早退和遲到。
第6條 交接班前,交接班司機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並將本班所進行的操作及事故、異常情況及采取的措施,詳細地記入交接班記錄。
第7條 交接班前應進行一次衛生清掃工作,將車房硐室及設備打掃幹淨,以清潔的麵貌交接班。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嚴格交接班管理製度。要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要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9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當班司機責任,並罰款50元。
第10條 嚴格衛生責任製落實。當班司機要對泵房衛生負責,衛生責任製分工明確,對設備表麵灰塵未清掃徹底,地麵清掃不徹底,地麵雜物未整理者,罰款50元。
第11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12條 上班期間司機不允許睡覺,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
第13條 絞車司機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4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5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6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執行。

岱莊煤礦絞車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主副井絞車房,副井井口、井筒及井底、主井裝載站、井筒及卸載站的所有電控、液控、氣控係統及傳動設備的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設備靈敏安全可靠,同時負責提風機房及矸石山電控係統的日常檢修與維護,確保安全正常運轉。
第2條 熟練掌握主副井絞車整個電控、液控、氣控係統和子係統的組成、結構、工作原理、電控圖的使用及更換方法要熟練掌握其完好標準,並能迅速查找和排除故障,及時解決現場遇到的一些疑難問題。
第3條 嚴格落實日檢日修製度,負責對分管範圍內的所有設備每天做全麵細致的檢查和維修,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填入維修記錄,及時審報和存檔備查。
第4條 絞車維修工在檢查、巡視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和停送電製度,特別是高危作業、更換主要零部件都要寫具體的安全施工措施,並負責填寫好各項記錄,填寫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塗改。
第5條 絞車維修工在巡檢過程中,若發現有影響安全的因素,要及時停車處理,並彙報值班領導,嚴禁帶病運轉,保證主副井正常提升。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嚴格各種記錄責任製落實。對各種記錄要認真填寫。錯填,漏填,亂寫亂畫不認真填寫的追究填寫人責任,並罰款50元。
第7條 嚴格巡回檢查製度的落實。否則罰款50元。
第8條 嚴格工作責任製落實。每天利用檢修時間對設備進行檢修,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否則罰款50元。
第9條 上班期間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允許睡覺。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第10條 要嚴格出勤製度:欠勤罰款50元,病假有醫院證明,事假欠勤罰款30元。對遲到早退者罰款30元。
第11條 對工作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現異常問題也不向區隊值班領導彙報,被檢查人員和區隊領導查出問題的,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
第12條 對玩忽職守,工作不聽從安排,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視情節嚴重罰款100-250元,並根據其認識態度再作相應嚴肅處理。
第13條 其他嚴重“三違”,按礦上有關規定執行。


岱莊煤礦運搬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1、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
2、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各項管理製度,嚴格執行運輸作業規程及有關措施,杜絕人身及各類機械事故發生。
3、抓好區隊分工負責製,搞好區隊生產組織管理,安全質量管理,設備使用管理,勞動工資管理,全麵完成井上下運輸任務。
4、根據月度、年度計劃,向各班組安排運輸指標和工作任務,確保完成各項計劃指標。
5、合理安排勞動組織,不斷提高礦車周轉效率,保證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6、做好設備的維護保養,嚴防設備帶病運轉。
7、組織職工培訓,提高職工技術素質。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
8、搞好運輸工程質量達標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岱莊煤礦運搬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搬隊隊長是本隊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本隊在運輸工作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運搬隊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運搬作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協調好各運搬隊(班、組)的工作,保證其能夠按照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運搬作業。
第3條 組織好班前會,在會上及時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精神,總結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下達當班工作任務,布置工作。
第4條 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區隊圓班會,每旬組織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以及礦領導掛靠會議等,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第5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7條 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職工按照運輸任務進行運輸操作,及時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8條 在批準進行大件設備、物資的運輸計劃時,應對有關具體安全措施嚴格把關,確保安全。
第9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運輸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10條 對運輸安全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確保其靈敏可靠,組織好每旬一次的運輸安全大檢查,確保安全設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11條 組織好職工班前安全學習,政治學習和安全技術培訓,落實好職工“631”培訓計劃。
第12條 及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認真學習、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要求。
第13條 督促、檢查相關人員的責任製落實情況和業務保安的執行情況,每月組織一次評比活動。
第14條 監督本區隊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三違”現象。
第15條 每月組織一次運輸隱患排查,參加礦上每周的運輸隱患排查,落實區隊每天的隱患排查。
第16條 組織本隊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執行“一徒三師”規定,並監督落實。
第17條 負責本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落實職工年度培訓計劃。
第18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19條 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20條 組織落實運搬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21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23條 推行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用,鼓勵職工在工作中革新,創新,每季度至少有一項創新成果。
二、責任追究
第2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搬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未按規定十種險情撤人的。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安全生產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七)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八)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第2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不及時組織搶救或擅離職守的。
(五)出現十種撤離險情時,未及時下達撤離通知的。
第26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運搬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一)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二)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7條 在本隊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運搬隊隊長未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隊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8條 運搬隊隊長對煤礦井下貨物、設備等運輸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運搬隊在運搬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運搬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運搬隊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31條 沒有按照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作業的,運搬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2條 在批準進行大件設備、物資的運輸計劃時,未對有關具體安全措施嚴格把關,不能確保安全的,運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運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不能保證本隊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隊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運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組織工作好本隊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運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隊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 作業的,運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7條 運搬隊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運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運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運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運搬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副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施作業規程和有關的技術措施,
第2條 協助隊長搞好安全生產和現場管理,搞好現場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第3條 按照分工責任,抓好安全生產,完成生產任務,抓好設備維修製和崗位責任製的落實;搞好工程質量,保證運輸達標。
第4條 負責分工範圍的規章製度的組織落實;每日堅持八小時跟班製度,檢查井下安全生產及製度落實情況;參加班前會,組織班後會,認真分析現場存在的問題和當班各項工作的完成情況,針對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第5條 嚴格執行區隊的跟班巡查製度,對重點工作盯靠,對現場工作監督檢查,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各類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報告,確保安全生產。
第6條 發生重大生產事故,落實《應急預案》的分工和職責,組織現場搶救,參與事故分析處理。
第7條 參加有關會議,對分管範圍的工作,根據整體安排參與製訂月度、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落實。
第8條 提出季度、月度備品、備件計劃,做好設備檢修,保證設備完好運轉。抓好工作設備交接驗收。
第9條 協助隊長搞好本隊職工的安全培訓和製度考核。
第10條 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運搬隊副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隊副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不按照十種險情規定撤人的。
(五)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14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運搬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搬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運搬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運輸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運搬隊副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搬隊技術員是運搬隊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運搬技術管理工作。運搬隊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 並依法經過培訓。運搬隊技術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隊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編製區隊月度作業計劃,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製度、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編製的作業計劃、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有關規定和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3條 負責區隊每周的安全技術培訓,組織完成新工人崗前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第4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隊安全生產、技術方麵的方法和經驗。
第5條 深入現場,落實推廣新技術,新知識和新經驗,鼓勵職工在工作中革新,創新,對施工工藝和職工正規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6條 檢查運輸安全設施,符合運輸質量標準化的規定。
第7條 每月組織一次運輸生產係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參加礦上每周的運輸隱患排查,落實區隊每天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第8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9條 組織好本隊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10條 負責搜集區隊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運搬隊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特殊工種井下作業時,沒有相關措施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隊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不按照十種撤人險情撤離人員的
第14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運搬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5條 運搬隊主管技術員對運搬隊的技術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運搬隊在組織生產的過程 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運搬隊主管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編製的運搬計劃、安全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運搬隊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搬隊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運搬隊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正規操作不能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運搬隊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運輸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運搬隊主管技術員負主要責任。未及時進行各類運輸安全設施試驗的,運搬隊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搬隊班組長是運輸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現場安全管理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運搬隊班組長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熟悉避災路線。必須熟悉本區隊所轄範圍內軌道質量、道岔情況、各區隊車皮供應和分布情況做好調配工作,確保本班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運輸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協調好各班組的工作,按照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運搬作業。
第3條 班長是班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負責本班職工的工作安排,做到開工布置明確,安全與注意事項交代清楚,收工檢查周全,保證無隱患。
第4條 在行政上接受隊長領導,工作中接受值班隊長調度。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和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的落實兌現,健全班組內部各項管理製度。
第5條 堅持八小時工作製,嚴格執行“三大規程”,杜絕“三違”按章指揮,生產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向調度室彙報,對事故要參加分析處理。
第6條 組織每天班前班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重點工作要采取措施,確保生產安全。
第7條 加強現場管理,嚴格質量標準,及時處理現場的安全隱患,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麵檢查驗收,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8條 貫徹執行礦和區隊下達的指示,在本班範圍內完成區隊下達的任務、指標。
第9條 精心維護和保養設備,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提高設備利用率,降低設備事故率。
第10條 組織召開班前班後會,在會上及時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精神,總結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下達當班工作任務,布置工作。對生產組織及安全質量進行詳細分工布置,搞好班組內部分配。
第11條 按照生產情況,根據本班工作量,搞好勞動分配和責任製考核。
第12條 嚴格執行各種規章製度,實現本班安全生產,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運搬隊班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隊班組長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第15條 運搬隊班組長在生產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運搬隊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運輸係統檢查不認真,運搬隊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協調好運搬隊各工種的工作,或之間互有影響,不能夠保證按照“運輸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運搬隊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不能夠督促職工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運搬隊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運搬隊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教育,運搬隊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運搬過程中以發生險情,運輸工作不宜進行時,運搬隊班組長未及時命令職工撤離的,運搬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本班組在生產過程中缺少安全設施、防火、防塵措施時,運搬隊班組長仍安排職工操作,運搬隊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運搬隊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隱患,運搬隊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及時組織本班組安全教育,運搬隊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指揮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搬隊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運搬隊班組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搬隊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把罐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把罐工是副井提升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者,對本班次崗位域內現場安全管理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施工,把罐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並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運輸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把罐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麵責任。接班後,對所轄範圍內軌道、道岔、連接裝置、保險裝置、安全設施、滑頭、擋人簾、搖台、罐籠內彈簧阻車器和前後阻車器等進行全麵檢查,並試驗一次,若發現問題,要待問題處理後方可開工。
第3條 負責入坑人員及升坑人員的檢身工作、勞保護品的佩戴,負責檢查入坑及升坑人員便攜工具是否超過規定;拒絕違章指揮,做到不安全不發送信號,保證提升安全。
第4條 掌握推車機、搖台、擋人簾、絞車運行等情況,發現影響安全的情況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或擴大,並及時彙報區隊。
第5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並做好檢修後試運行;配合信號工、絞車司機完成提升人員和物料任務及所轄範圍內的環境衛生。
負責井口範圍內的各種設備、裝備的管理及衛生責任區的衛生。並嚴格執行井口管理規定。
對乘罐人員人數按乘罐規定進行清點,入罐人數不得超過規定數量。
上下人員時,必須認真執行手指口述。
第9條 對入罐的人、盤、裝或車裝材料進行檢查,對礦車(盤)在罐籠的到位情況進行檢查。
第10條 罐籠在運行過程當中,把罐工要精力集中時刻觀察罐籠運行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發出停車信號並彙報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第11條 堅持八小時工作製,嚴格執行“三大規程”,杜絕“三違”,生產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向區隊及調度室彙報,對事故要參加分析處理。
第12條 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嚴格執行各種規章製度,安全完成本班生產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把罐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未執行手指口述,發生安全事故隱患的。
第12條 把罐工在生產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把罐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運輸係統檢查不認真,把罐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配合好信號工的工作或之間互有影響,不能夠保證按照“把罐工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把罐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把罐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把罐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區段內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把罐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把罐工對本班本區段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提升過程中的安全隱患,把罐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參加安全教育,把罐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把罐工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把罐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把罐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執行手指口述,把罐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立井信號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立井信號工是副井安全提升運輸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副井安全提升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立井信號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並持證上崗,熟悉作業現場。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操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立井信號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接班後,認真對所管轄範圍內的信號按鈕,安全設施進行全麵檢查。並試驗一次,發現問題立即處理,處理好後方可開工。
第3條 負責上、下信號台信號接收和發送及工作聯係,信號工必須按照信號發送順序進行操作,並做到準確清晰,如發送信號不清晰時,可用直通電話聯係好後重新發送。
第4條 信號工在信號不清時,乘罐人員超限和不符合入罐規定的車輛(盤)及有礙安全運行的情況時,有權拒絕發送開車信號。
第5條 拒絕違章指揮。配合維修人員搞好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做好檢修後的試運行。
第6條 對信號係統一旦發現故障,均不得使用,並立即向調度室及有關部門彙報。
第7條 嚴格分清提升種類(提人、提物、提大件等)同一罐籠不得混淆。
第8條 負責信號室內的各種設施、設備的管理及信號室及所分衛生責任區範圍內的衛生。
第9條 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嚴格執行各種規章製度,安全完成本班提升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立井信號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不按規程操作,損壞設備、造成事故的。
第12條 立井信號工在生產提升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立井信號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信號係統檢查不認真,立井信號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配合好把罐工的工作或之間互有影響,不能夠保證按照“立井信號工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立井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立井信號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立井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區段內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立井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立井信號工對本班本職範圍內的提升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提升過程中的安全隱患,立井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參加安全教育,立井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立井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立井信號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立井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井下調度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井下調度員是負責井下安全運輸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井下安全運輸工作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井下調度員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並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調度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井下調度員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熟悉本礦運輸係統,掌握運輸係統各個環節的車場、巷道長短,行車時間、行車信號,通訊設備。
第3條 掌握各迎頭用車量,精心調度,合理穿插,按時準確的調度車輛到達指定地點,保證井下車皮及材料運輸,保證安全生產。
第4條 調度員必須堅守崗位,科學合理地調度井下各電機車有條不紊地運行,認真做好行車記錄及各級領導指示,調度部門通知。
第5條 按各車場的車輛情況配置座車,調度車輛均衡運輸,各供車點的車輛既不影響生產又不積壓車輛,全麵完成本班運輸任務。
第6條 運輸工作中發生較大事故時,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組織力量進行處理。
第7條 設備或行車信號發生故障時,要及時通知維修人員處理,不準甩掉保護或帶病運行。
第8條 堅持八小時工作製,每班工作結束後,須填寫有關記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井下調度員在生產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調度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井下調度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出現必須撤人的十種險情時,不及時彙報,擅離職守的。
第11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運輸調度係統檢查不認真,調度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調度好機車運輸或之間互有影響,不能夠保證按照“行車調度工操作規程”規定的操作標準進行的,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運輸中的問題,調度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區段內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調度員對本班本區段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隱患,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參加安全教育,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決策失誤導致影響機車運行或造成重大事故,致使他人受傷害或損失嚴重的,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調度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員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翻車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翻車機司機是負責翻車工作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翻車工作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翻車機司機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並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提升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翻車機司機是包括進車,翻車在內的整個過程的組織者,應熟悉掌握各種信號規定,信號發送必須準確清晰。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負責翻籠進車及翻籠的安全運行及與絞車房的信號聯係。
第4條 負責翻籠小故障的維修及日常檢查。
第5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杜絕空崗現象,在崗嚴禁吸煙。
第6條 拒絕違章指揮,做到不安全不生產,負責翻車機設備、設施的管理及環境衛生。
第7條 嚴禁向翻車機內亂扔雜物。
第8條 堅持八小時工作製,嚴格執行“三大規程”,生產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向區隊及調度室彙報,對事故要參加分析處理。
第9條 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嚴格執行各種規章製度,圓滿完成本班翻車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翻車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違反勞動紀律,不按照“翻車機司機操作規程”規定操作造成設備損壞或事故的。
第12條 翻車機司機在生產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翻車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機械設備檢查不認真,翻車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配合好維修工的工作或之間互有影響,不能夠保證按照“翻車機司機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翻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翻車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翻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崗位內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翻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翻車機司機對本班本區段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翻車過程中的安全隱患,翻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參加安全教育,翻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翻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翻車機司機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翻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清車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清車機司機是負責清車工作的安全管理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清車工作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清車機司機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並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操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清車機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清車機司機是包括修車、礦車管理整個係統的組織者,必須認真履行職責。
第3條 能夠熟練地進行清車機各種運行方式的操作,做到“應知應會”,積極參加有關技術培訓,不斷學習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術水平。負責清挖車底,以提高礦車的有效利用率。
第4條 負責對礦車的日常檢修,發現壞車及時挑出,同時通知維修人員。
第5條 杜絕違章指揮,做到不安全不工作,保證清車安全。
第6條 掌握清車機的運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處理,當出現影響安全情況時,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和擴大,並彙報區隊。
第7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做好檢修後的試運行。
第8條 堅持八小時工作製,嚴格執行“三大規程”,生產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向區隊及調度室彙報,對事故要參加分析處理。
第9條 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嚴格執行各種規章製度,安全完成本班清車任務。
第11條 負責機房的各種設施、設備的管理及四清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清車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不遵守勞動紀律,沒有按照“清車機司機操作規程”規定操作造成設備損壞或造成事故的。
第13條 清車機司機在操作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清車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清車設備檢查不認真,清車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清車機司機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清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清車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清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區段內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清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清車機司機對本班本區段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清車過程中的安全隱患,清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及時參加安全教育,清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清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清車機司機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清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矸石山移架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矸石山移架維修工是負責矸石山及維修工作的直接責任者,對矸石山移架和維修工作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矸石山移架維修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並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操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對本崗位安全工作負責。負責所管轄範圍內電氣設備、安全設施的檢查,維護及技術改造,搞好備品備件,熟練操作各係統。
第3條 移架前對液壓泵站和移架裝置進行檢修空運轉,並掌握各支柱的伸縮性能。
第4條 進入施工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移架時一人負責指揮,一人負責移架,移架操作必須在操作室內操作,指揮人員要在大架外邊、操作人員易看到的指揮手勢的安全位置。其他人全部撤到大架外側安全位置,待每次移架穩定後,方可進入大架下麵工作,移架時嚴禁後邊有人。
第5條 把兩個V型礦車分別固定在大架上和底車場。
第6條 在大架上移小架時,施工人員要踏實、抓牢,在大架邊緣上工作時,要係安全帶,小架移完時,要固定牢固。
第7條 拆卸、更換高壓軟管時要在其液壓缸卸載後進行,向工作地點運送各種軟管、閥、液壓缸等液壓部件的管路聯接部分,必須用堵頭堵塞。隻允許在使用地點打開。
第8條 液壓件裝配時,必須用機油衝洗幹淨,並注意相互配合的密封麵,防止碰傷或拉傷,影響使用;所有使用配件必須合格。
第9條 焊接工作時,必須按規程措施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10條 電器檢修時,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
第11條 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2條 搞好日常檢修維修工作,保證設備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轉。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矸石山移架維修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不遵守勞動紀律,沒有按照“矸石山移架維修工操作規程”規定操作造成設備損壞或事故的。
第14條 矸石山移架維修工在生產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矸石山移架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矸石山運輸係統檢查不認真,矸石山移架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矸石山移架維修工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矸石山移架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矸石山移架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矸石山移架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區段內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矸石山移架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矸石山移架維修工對矸石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隱患,矸石山移架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及時參加安全教育,矸石山移架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矸石山移架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矸石山移架維修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矸石山移架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礦車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礦車維修工是負責全礦礦車維修工作的直接責任者,對礦車的維修質量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礦車修理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必須熟悉礦車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設備、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熟知礦車檢修質量標準、完好標準。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操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礦車維修工對本崗位安全工作負責。負責所轄範圍內礦車的日常檢查、維護,定期檢修、更換和技術改造,搞好備品備件。
第3條 嚴格按質量標準化要求搞好礦車維修,保證礦車完好率在80%以上,杜絕失修現象;負責對報廢礦車的剔除和注銷。
第4條 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責任到人,認真做好日常檢查、檢修,達到規定完好,一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礦車帶病運轉。
第5條 礦車出現問題要及時趕到現場,立即進行處理。
第6條 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做到字跡工整清潔。
第7條 工作時必須穿戴規定的防護用品。
第8條 根據當班任務準備好所需工具、材料、備品、配件等,並檢查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第9條 對所有礦車都要進行編號,並建立檢查、檢修記錄薄,注明礦車的型號、編號、檢修日期、檢查檢修人員、檢查檢修內容及存在的問題。
第10條 應將每次檢查檢修情況及存在的問題詳細記錄在檢查、檢修簿上 。
第11條 修理後的礦車必須按完好標準驗收,大修後的礦車按檢修質量標準組織驗收。
第12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應清理工作場地,打掃環境衛生,將工具、材料、零件、備件分類存放整齊,切斷電源並閉鎖後,方可交接班。
第13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礦車維修工在維修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礦車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礦車維修不認真,礦車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礦車維修工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礦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維修中的問題,礦車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礦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區段內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礦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礦車維修工對本崗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維修過程中的安全隱患,礦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參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的學習礦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礦車維修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電機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電機車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電機車司機是包括車場配車、空載車的運轉在內的整個運輸係統的組織者。必須按要求完成礦車的周轉任務,保證各供車點及各種材料、設備及時運送到位。電機車司機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操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服從本班班長指揮,能熟練的進行電機車的各種運行方式操作,做到“三知四會”,積極參加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3條 反映電機車存在的問題,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字跡要清潔工整。
第4條 拒絕違章指揮,做到不安全不開車,保證運輸安全。
第5條 掌握電機車的運行狀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彙報處理,當出現影響安全的情況時,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和擴大。
第6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車輛的調度,提高運輸效率。
第7條 負責電機車的各種設施、裝備的管理並搞好電機車衛生。
第8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按照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電機車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不遵守勞動紀律,不按照“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規定操作造成設備損壞或事故的。
第10條 電機車司機在生產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電機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電機車完好情況檢查不認真,電機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電機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運輸中的問題,機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電機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區段內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電機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電機車司機對本班本崗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電機車存在的安全隱患,電機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參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學習,電機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電機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電機車司機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電機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放倉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放倉工是負責原煤倉接倉工作的直接責任者,對原煤接放工作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放倉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必須熟悉倉口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設備、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操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放倉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對本崗位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認真執行“三大規程”規定。
第4條 開工前必須認真檢查信號等設施完好情況,確認正常方可開工。
第5條 負責降塵水幕開閉工作,保證降塵效果良好。
第6條 負責堵倉處理工作,處理時必須切斷架空線電源,並使用專用工具。
第7條 負責接車工作,指揮機車接倉,信號準確、清晰、及時打岔子,確保行車安全。
第8條 熟練掌握操作規程和裝車動作流程,嚴格按裝車操作順序操作。
第9條 嚴守工作崗位,遵守勞動紀律,嚴格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及規程,檢查煤倉各設備的工作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向區隊及調度室彙報。
第10條 放倉工在放倉過程中,要仔細觀察各設備的動作情況,如有異常,馬上采取有效措施,並向區隊領導彙報。
第11條 負責清除倉下堆煤和進行跑倉、堵倉處理,確保煤倉正常接煤。
第12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嚴禁空崗作業,交班前,放倉工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將本班所進行的操作及事故、異常情況及采取的措施傳達給接班人,並詳細的記入交接班記錄。
第13條 交班前應進行一次衛生清掃工作,將整個工作區域及設備打掃幹淨,以清潔的麵貌交接班。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放倉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不按照“放倉工操作規程”規定操作造成事故的。
第15條 放倉工在操作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放倉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放倉設備檢查不認真,放倉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放倉工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放倉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放倉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放倉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區段內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放倉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放倉工對本班本崗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工作過程中的安全隱患,放倉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及時參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學習的,放倉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放倉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放倉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放倉工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軌道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軌道工是負責全礦軌道鋪設及維修工作的直接責任者,對全礦軌道的維修鋪設質量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軌道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必須熟悉軌道的結構、技術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設備、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熟知軌道鋪設質量標準、完好標準。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操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軌道工應熟悉掌握軌道量具及施工設備正確使用方法,同時熟悉《煤礦軌道維修質量標準》。
第3條 全麵的按標準要求完成區隊交辦的軌道鋪設,維修,撤除任務。
第4條 做好本隊軌道及其它材料的準備安裝存放工作。
第5條 負責本隊軌道,檢查與維修工作,搞好軌道配件的準備和製作及上下山各種軌道設施的安裝、維修工作,搞好軌道質量達標。
第6條 認真做好日常檢查維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軌道質量,嚴禁帶病運行。
第7條 搞好質量標準化工作,杜絕人身事故發生,保證質量達標驗收達到優良品,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
第8條 掌握軌道及道岔的有關技術參數,搞好配件、材料管理,按月上報配件,材料計劃。
第9條 積極參加有關技術培訓,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技術業務水平。
第10條 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1條 每班結束後,應清理工作場地,將工具、材料、零件、備品配件分類存放整齊,並填寫有關記錄方可交接班。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軌道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不按照《煤礦軌道維修質量標準》進行作業造成設備損壞或事故的。
第13條 軌道工在檢查施工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軌道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運輸係統檢查不認真,造成運輸事故影響正常生產。軌道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軌道工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軌道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運輸線路存在的問題,軌道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軌道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區段內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軌道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軌道工對本區段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運輸線路的安全隱患,軌道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參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學習的,軌道工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施工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軌道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軌道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軌道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電機車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電機車維修工是負責全礦電機車保養及維修工作的直接責任者,對全礦電機車的維修保養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電機車維修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必須熟電機車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設備、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熟知電機車的質量標準、完好標準、維修標準。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操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落實《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規章製度,並做到持證上崗。
第3條 熟悉掌握電機車結構、性能、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並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電機車完好和正常運轉。杜絕機車帶病運轉,驗收在用電機車合格率達到90%以上。
第4條 嚴格電機車的試驗、大修,負責向區隊提供小修和大修計劃,並認真填寫檢修記錄。
第5條 認真鑽研業務技術,在保證電機車安全運轉的情況下,搞好技術創新活動。
第6條 搞好電機車備品備件,保證電機車維修材料及時到位。
第7條 保證電機車及機車修理車間清潔衛生,定期對電機車進行油漆保養。
第8條 機車檢修質量必須符合《煤礦機車設備檢修質量標準》,按規定進行試運轉,發現不符和要求的部位須重新檢修試驗,直至合格為止。
第9條 檢修過的機車經試運轉合格後,要填寫檢修記錄,寫明檢修日期、檢修部位、檢修人、驗收人等有關內容。
第10條 工作結束後要清理工作場地,做到文明、整潔,待切斷有關的風、水、電源並履行交接班手續,方可離開工作現場。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電機車維修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不按照“電機車維修工操作規程”規定作業,造成設備損壞和人員傷亡的。
第12條 電機車維修工在維修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電機車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電機車檢查不認真,電機車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電機車維修工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電機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機車存在的問題,電機車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電機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區段內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電機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電機車維修工對本崗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機車中的安全隱患,電機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參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學習的,電機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電機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電機車維修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電機車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斜巷信號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斜巷信號工是負責斜巷運輸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者,對斜巷信號設施的維修保養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斜巷信號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必須熟悉斜巷信號設施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設備、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熟知斜巷的軌道質量、安全設施的使用情況。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操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斜巷信號工必須持證上崗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及《操作規程》、《交接班製度》。
第4條 操作前必須詳細檢查所轄範圍信號是否正常,發現異常要及時處理好後,方可開工。
第5條 斜巷信號工必須嚴格按規定發送信號,信號必須準確、清晰。
第6條 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製度。
第7條 拒絕違章指揮,配合維修人員搞好日常維修。
第8條 負責本範圍信號設施管理,並搞好場口衛生。
第9條 必須熟悉本斜井提升設備及信號設施等情況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集中精力,按照規程要求和局、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誌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第10條 必須集中精力、細心操作,在崗位上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在聯係工作中發送信號。
第11條 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嚴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崗,確須離崗時,必須請示領導,待批準後方可離崗。
第12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嚴禁在提升運行過程中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應履行正規交接手續。
第13條 必須認真執行手指口述。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斜巷信號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未執行手指口述,發生安全事故隱患的。
第15條 斜巷信號工在生產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斜巷信號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運輸設施檢查不認真,斜巷信號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斜巷信號工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斜巷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斜巷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斜巷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區段內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斜巷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斜巷信號工對本班本區段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斜巷運輸中的安全隱患,斜巷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參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學習的,斜巷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斜巷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斜巷信號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斜巷信號工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斜巷把鉤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斜巷把鉤工是負責斜巷提升運輸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者,對斜巷運輸安全設施的維修保養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斜巷把鉤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必須熟悉斜巷的長度、軌道質量、安全設施的使用情況,掌握所使用的設備、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達到本崗位應知應會。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操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及《操作規程》,《交接班製度》。
第3條 把鉤工必須持證上崗,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4條 操作前必須詳細檢查防跑車設施,連接裝置、保安繩是否齊全靈敏可靠,鉤頭不得有打結壓傷等現象。
第5條 認真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保證安全運輸。
第6條 認真檢查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
第7條 對查處不合格的連接裝置必須單獨放置,交班時交待清楚,並做明顯標誌,消除隱患。
第8條 忠於職守,對於不符和提升規定以及違反操作規程的,嚴禁提升。“四超”車輛必須有提升措施,嚴禁超掛車輛。
第9條 車輛運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或事故,及時與信號工聯係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立即趕赴現場詳細檢查,確定異常或事故性質,拿出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第10條 掌握運輸情況,對存在問題及時彙報處理,防止事故發生和擴大。
第11條 工作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將鋼絲繩、保險繩工具、和多餘不用的連接環、插銷等連接裝置懸掛在規定的懸掛地點。確認無誤並履行交接班手續,方可離開現場。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負責場口的設施管理,並搞好場口衛生。
第14條 必須認真執行手指口述。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斜巷把鉤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未執行手指口述,發生安全事故隱患的。
第16條 斜巷把鉤工在生產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斜巷把鉤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運輸安全設施檢查不認真,斜巷把鉤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斜巷把鉤工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斜巷把鉤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斜巷把鉤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斜巷把鉤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區段內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斜巷把鉤工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斜巷把鉤工對本班本崗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工作現場的安全隱患,斜巷把鉤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及時參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學習的,斜巷把鉤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斜巷把鉤工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斜巷把鉤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斜巷把鉤工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小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小絞車司機是負責小絞車提升運輸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者,小絞車司機必須熟悉小絞車的性能、安全設施的使用情況,掌握所使用小絞車的正確方法;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的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及時回報、處理現場存在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2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4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自主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5條 開車前首先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靈敏、可靠,絞車各部位部件是否齊全、完好,信號是否暢通,鋼絲繩是否打結、斷絲超限,是否排列整齊,是否有使用許可證。 第6條 把鉤工多掛車時,嚴禁開車;嚴禁不帶電鬆車。 第7條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聽準開、停車信號,做到操作及時無誤,絞車在運行中,不得撤離工作崗位。 第8條 礦車在坡道上運行時,掌握好行車速度,防止咬繩、抖繩,嚴禁閘皮內放其它物品。不準拉掉道車。 第9條 必須與把鉤工、信號工配合好,使用好各種安全設施確保運輸安全。 第10條 處理事故時,絞車必須停電閉鎖。
第11條 保持設備及場口衛生整潔。
第12條 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製度。
第13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必須閘緊(或閘牢)滾筒、切斷電源,填寫有關記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崗。
第14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6條 工作麵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班長彙報,由跟班隊長或班長組織人員進行處理。當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0條 小絞車司機在生產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運輸設施、小絞車檢查不認真,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小絞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運行中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小絞車司機對本班本崗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小絞車的安全隱患,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及時參加安全教育,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架線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架線工是負責全礦牽引網絡敷設及維修的主要責任者,對牽引網絡設施的保養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架線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必須熟悉牽引網絡的結構、安全設施、維修標準、完好標準,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達到本崗位應知應會。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操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架線工對本崗位安全工作負責。負責全礦牽引網絡的日常檢查、維護,定期檢修、更換和改造,搞好備品備件。
第3條 嚴格按質量標準化要求搞好牽引網絡維修,保證完好率在80%以上,杜絕失修現象。
第4條 嚴格執行維修責任製,責任到人,認真做好日常檢查、檢修,達到規定完好,一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5條 架空線出現問題要及時趕到現場,立即進行處理。
第6條 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做到字跡工整清潔。
第7條 工作時必須穿戴規定的防護用品。
第8條 根據當班任務準備好所需工具、材料、備品、配件等,並檢查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第9條 對全礦牽引網絡都要進行編號,並建立檢查、檢修記錄薄,注明架空線的型號、編號、檢修日期、檢查檢修人員、檢查檢修內容及存在的問題。
第10條 應將每次檢查檢修情況及存在的問題詳細記錄在檢查、檢修簿上 。
第11條 修理後的牽引網絡必須按完好標準驗收,大修後的牽引網絡按檢修質量標準組織驗收。
第12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應清理工作場地,打掃環境衛生,將工具、材料、零件、備件分類存放整齊,方可交接班。
第13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架線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不按照“架線工安全操作規程”規定作業造成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的。
第15條 架線工在工作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架線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牽引網絡檢查不認真,架線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架線工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架線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問題,架線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架線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工作中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未及時停止作業的,架線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架線工對本崗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牽引網絡存在的安全隱患,架線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參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學習的,架線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架線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架線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架線工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運搬隊人車跟車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人車跟車工是負責人車運行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者,對人車運行安全設施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人車跟車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必須熟悉人車的性能、結構、軌道質量、掌握各種信號和信號設施的正確使用方法,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達到本崗位應知應會。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操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人車跟車工必須持證上崗,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及《操作規程》,《交接班製度》。
第4條 操作前必須詳細檢查各種安全設施,連接裝置等是否齊全靈敏可靠。
第5條 斜巷人車跟車必須認真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保證安全運行。
第6條 掌握運行情況,對存在問題及時彙報 處理,防止事故發生和擴大。
第7條 負責場口的設施管理,並搞好場口及人車車廂衛生。
第8條 各種實驗齊全並認真填寫各種記錄。
第9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負責摘掛紅尾燈。
第10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第11條 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2條 人車跟車工必須認真執行手指口述。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人車跟車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四)沒有手指口述,不按規定停車點停車造成事故的。
第14條 人車跟車工在人車運行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人車跟車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安全設施、人車完好情況檢查不認真,人車跟車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人車跟車工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人車跟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運行中出現的問題,人車跟車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不按規定持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人車跟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運行中發生險情,不適宜運行未及時停止運行的,人車跟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人車跟車工對本班本崗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人車的安全隱患,人車跟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參加“一三五”安全教育和班前學習的,人車跟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人車跟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人車跟車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人車跟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不執行手指口述的,人車跟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通防科(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1、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政策、法令,是全礦“一通三防”管理職能和工作落實部門,負責協助總工程師抓好“一通三防”工作;對井下所有單位的“一通三防”工作有權指導、檢查和監督。
2、負責製定礦井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並在每季末根據實際情況對計劃及時進行修改,製定相應的措施。
3、負責全礦“一通三防”方麵技術措施的編製,保證通風係統的合理可靠,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一通三防”工程有停工權、返工權、考核權,同時對優良工程或技術創新有獎勵建議權。
4、負責配備並監督井下風量、風質和作業環境的氣候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負責井下防滅火措施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瓦斯管理和綜合防塵措施的管理和監督。
5、負責井下爆破作業、爆破器材的管理,並健全完善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6、負責“一通三防”的各項安全監測工作,保障安全監控係統的正常運行,並提供可靠數據。
7、負責礦井通風係統的優化調整和各類通風設施的構築與維護管理工作;及時完善貫通、回撤地點的通風係統完善。
8、負責井下采掘工作麵及礦井兩翼主要運輸巷道、配電點及主要硐室的瓦斯檢查和采煤工作麵上隅角一氧化碳檢測及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
9、預防采煤工作麵自然發火,采取麵後注水、注漿、噴灑阻化劑、注氮等綜合防滅火措施,控製采煤工作麵一氧化碳氣體濃度在規程允許濃度範圍之內。
10、負責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及采煤工作麵皮帶順槽衝塵和隔爆設施安撤管理及采煤工作麵軌道、皮帶順槽淨化水幕安裝工作。
11、負責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及其附屬裝置的安裝、回撤和日常維護管理及風筒的接設、維護、回撤工作。
12、負責井下各地點避災路線牌板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岱莊煤礦通防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科科長是煤礦通防一線安全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範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通防科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煤礦一線“一通三防”等技術組織、管理工作。
第2條 積極配合礦長、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及“一通三防”有關規定,搞好本企業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條 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按時組織部門人員進行學習,提高部門人員的技術水平。
第5條 在進行煤礦生產及接續審查中嚴格把關,確保礦井通風係統合理。
第6條 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要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在參與審查的煤礦有關具備安全措施過程中要嚴格把關。
第8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一通三防”新技術,引進新材料,新裝備,開展“一通三防”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一通三防”科技水平。
第9條 每日對報送礦長簽字的各類通防報表進行審閱、把關。
第10條 監督分工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11條 負責監督對通防設施的施工和維護,保證礦井通風係統的穩定和可靠。
第12條 負責及時按計劃安排進行礦井的通風係統調整等工作。
第13條 經常深入現場,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設備,確保其完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14條 組織對防塵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
第15條 組織對防滅火,注漿、注氮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同時要按規定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建立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
第16條 按照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的要求,組織製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防治瓦斯長遠規劃及相關措施,預防瓦斯積聚的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17條 每天組織開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及時安排整改。
第18條 及時檢查煤礦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安全監控係統(設備)是否達到規定要求,負責安排儀器維修人員按起進行檢定和標校。
第19條 組織擬定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鑒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等各類鑒定方案的編製和實施。
第20條 負責協助總工程師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和現場指揮,參與應急技術措施的籌劃;負責有關應急救援物資的調配、支援工作。
第21條 采取措施保證煤塵、測風、測瓦斯的數據準確、可靠。
第22條 負責煤礦通防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23條 負責自救器的管理、檢查,保證數量充足,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2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科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
第2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科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8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通防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29條 對煤礦生產一線“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0條 煤礦企業在“一通三防”方麵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科科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31條 在煤礦有關“一通三防”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未有效監督通防設施進行施工和維護,不能夠保證礦井通防係統的穩定、可靠,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設備,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對防塵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對防滅火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未按規定建立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及時組織人員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未按照“十六字”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製定有效的防治瓦斯措施、製定預防瓦斯積聚措施不力,或未進行有效監督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不及時、按計劃進行礦井的通風係統調整等工作,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的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 煤礦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監控係統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未按期進行檢定和標校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3條 未對自救器進行有效檢查,致使其達不到規定質量要求,通防科科長負重要責任。
第4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通防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4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通防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隊隊長是煤礦通防一線安全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範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通防隊隊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煤礦一線“一通三防”等技術組織、管理工作。
第2條 積極配合礦長、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及“一通三防”有關規定,搞好本企業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條 組織製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按時組織區隊人員進行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技術水平。
第5條 在進行煤礦生產及接續審查中嚴格把關,確保礦井通風係統合理。
第6條 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要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在參與審查的煤礦有關具備安全措施過程中要嚴格把關。
第8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一通三防”新技術,引進新材料,新裝備,開展“一通三防”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一通三防”科技水平。
第9條 每日對報送礦長簽字的各類通防報表進行審閱、把關。
第10條 監督分工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11條 負責安排及時對通防設施的施工和維護,保證礦井通風係統的穩定和可靠。
第12條 負責及時按計劃安排進行礦井的通風係統調整等工作。
第13條 經常深入現場,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設備,確保其完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14條 組織對防塵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
第15條 組織對防滅火,注漿、注氮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同時要按規定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建立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
第16條 按照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的要求,組織製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防治瓦斯長遠規劃及相關措施,預防瓦斯積聚的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17條 定期組織開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及時安排整改。
第18條 及時檢查煤礦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安全監控係統(設備)是否達到規定要求,負責安排儀器維修人員按起進行檢定和標校。
第19條 組織擬定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鑒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等各類鑒定方案的編製和實施。
第20條 負責協助總工程師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和現場指揮,參與應急技術措施的籌劃;負責有關應急救援物資的調配、支援工作。
第21條 采取措施保證煤塵、測風、測瓦斯的數據準確、可靠。
第22條 負責煤礦通防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23條 負責自救器的管理、檢查,保證數量充足,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2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
第2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8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通防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29條 對煤礦生產一線“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0條 煤礦企業在“一通三防”方麵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隊隊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31條 在煤礦有關“一通三防”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通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未及時安排人員進行通防設施施工和維護,不能夠保證礦井通防係統的穩定、可靠,通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設備,通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對防塵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對防滅火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未按規定建立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及時組織人員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的,通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未按照“十六字”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製定有效的防治瓦斯措施、製定預防瓦斯積聚措施不力,或未進行有效監督的,通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不及時、按計劃進行礦井的通風係統調整等工作,通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的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 煤礦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監控係統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未按期進行檢定和標校的,通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3條 未對自救器進行有效檢查,致使其達不到規定質量要求,通防隊隊長負重要責任。
第4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通防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通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通防隊副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隊副隊長應積極協助通防隊隊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通防隊副隊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組織進行通防管理、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 隊長未在崗位時,通防隊副隊長應根據安排承擔隊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3條 在分工範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相應的分工。
第4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煤礦井下“一通三防”設施情況,及時進行維護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條 按照分工完成風量測定、氣體濃度測量、粉塵濃度測量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6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按照“十六字”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的要求,及時落實區隊製定的防治瓦斯的各項措施及相關規定。
第8條 在應急救援過程中,負責組織職工按照正確的避災路線,采取正確的避災自救方式,妥善避災。
第9條 及時向隊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隊副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隊副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對本隊承擔的“一通三防”管理、測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4條 煤礦“一通三防”措施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隊副隊長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時督促進行“一通三防”等檢查,通防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通防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但未及時製止的,通防隊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通防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隊技術員是通防隊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在通防隊隊長的領導下全麵負責通防隊技術管理工作,開展“一通三防”技術管理等工作。通防隊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通防隊在進行“一通三防”管理過程中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組織編製礦井通防隊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計劃、保證通防正常工作。
第3條 負責編製“一通三防”年度通用措施,各類專項設計、措施、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4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不安全問題,及時向對隊長彙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5條 協助總工程師、通防副總工程師、通防隊隊長搞好重大事故隱患和治理安排,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6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一通三防”狀況,向通防隊隊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7條 編製和組織實施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和煤的自燃傾向等各類鑒定方案。
第8條 負責煤礦“一通三防”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9條 負責編製落實“十六字”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的防治瓦斯長遠規劃及措施,各種災害預防處理計劃,預防瓦斯、煤塵、火災等綜合性防治措施,各類通防措施的審批與審核。
第10條 在應急救援過程中,負責協助應急救援指揮部關於通風技術措施的籌劃和落實及本區隊參與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技術保障。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隊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隊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在編製的“一通三防”專項設計、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通防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編製的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鑒定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通防隊技術員要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治理未進行監督,通防隊技術員要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一通三防”狀況,向通防隊隊長提出具體意見的,通防隊技術員要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隊技術員要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通防隊技術員對煤礦“一通三防”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通防隊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隊技術員要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按規定及時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不安全隱患,通防隊技術員要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按照“十六字”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要求,編製治理瓦斯長遠規劃,符合本礦實際的防治瓦斯相關措施的,通防隊技術員要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通防隊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隊班組長是通防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現場安全管理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通防隊班組長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熟悉避災路線,通防隊班組長必須嚴格按照三大作業規程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在需要連續作業的地點進行作業時,通防隊班組長要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
第3條 每班下井前,對工作現場進行隱患排查,並製定措施,明確責任,組織人員對當班隱患進行治理。
第4條 協調好各工種之間的工作,根據其工種和工作要求、工作計劃和操作規程等組織施工。
第5條 根據煤礦製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開展通防工作,保證工程質量達到要求。
第6條 帶領全班人員參加班前會,接受班前安全教育。
第7條 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8條 監督本班組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9條 監督“三人連鎖放炮”、“一炮三檢”等裝放炮及火工品管理製度的落實。
第10條 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發現不按章操作,要立即糾正和處理。
第11條 現場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要及時命令工人撤離,保證安全。
第12條 生產過程中發現安全設施、防塵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時,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3條 保證現場通風設施、安全監控係統、設備、儀器正常工作,發現異常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及時彙報。
第14條 執行班中彙報、落實好班後收工會製度。
第15條 組織落實勞動安全競賽、安全質量標準化等活動。
第16條 井下突發災害事故或接到調度室通知,需要撤離人員時,組織本班職工按照正確的避災路線撤離到安全地點。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防隊班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隊班組長撤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第19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通防係統檢查不認真,通防隊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協調好通防隊各工種的工作,通防隊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不能夠督促職工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通防隊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通防隊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教育,通防隊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發生險情時,通防隊班組長未及時命令職工撤離的,通防隊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本班組在生產過程中缺少安全設施、防火、防塵措施時,通防隊班組長仍安排職工操作,通防隊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通防隊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隱患,通防隊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及時組織本班組安全教育,通防隊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指揮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隊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通防隊班組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隊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測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測風,做到數據準確,並及時填寫牌板,按時繪製通風係統圖。
第2條 負責井下測風及各類通防報表的製作和各類通防圖紙的繪製,協助技術員搞好通防技術工作,負責通防有關資料的整理工作。
第3條 負責測風儀器儀表的使用、保養、管理,並按有關規定及時校驗。
第4條 負責各類通防牌板的填製工作,及時填寫相關台帳記錄。
第5條 深入現場及時掌握礦井通風係統的變化情況,根據現場情況,提出調整通風係統的合理化建議,做到調風及時,配風合理。
第6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實施,杜絕違章現象。
第7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早上晚下。
第8條 每天測風情況必須彙報技術員及值班隊長,安全監控重點情況向通防處作彙報。
第9條 聽從區隊領導安排,完成隊長和技術員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10條 井下突發災害事故或接到調度室通知,需要撤離人員時,按照正確的避災路線撤離到安全地點。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測塵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協助技術員搞好防塵技術工作。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測塵,做到測量數據準確、記錄詳細、台帳齊全。並對防塵係統圖及時進行繪製、填寫。
第2條 負責防塵月報、台帳、牌板等有關資料的填寫編報、整理工作。
第3條 負責對測塵儀器的使用、保養、管理,按時對儀器進行維修、校正,確保儀器靈敏可靠。
第4條 在工作時嚴格按措施實施,嚴格遵守“三大規程”,杜絕三違現象。
第5條 深入現場及時掌握礦井采掘布置,迎頭煤岩狀況,防塵設施的分布、使用情況和綜合防塵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6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持規定時間工作製,不早上晚下。
第7條 每天測塵情況必須彙報技術員及值班隊長。
第8條 聽從區隊領導安排,完成隊長和技術員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9條 井下突發災害事故或接到調度室通知,需要撤離人員時,按照正確的避災路線撤離到安全地點。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爆破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上崗時必須帶齊火藥箱、雷管箱、放炮器、放炮母線、放炮警戒牌、警戒繩、口哨、竹簽、火工品領取手冊和火工品領料單等。
第2條 爆破工必須依照作業規程中放炮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第3條 爆破工、班組長、安全檢查員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連鎖放炮製”。
第4條 爆破工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規程》、《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放炮員》和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5條 爆破工必須嚴格遵守火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好“二十四字口令”:“用多少,領多少;用不了,交回去;雷管藥,分別放;藥(雷管)入箱,鎖要上”。
第6條 嚴格按章作業,杜絕三違現象發生。
第7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照規定按時參加培訓。
第8條 聽從本區隊領導安排,按時按質按量的完成區隊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9條 井下突發災害事故或接到調度室通知,需要撤離人員時,按照正確的避災路線撤離到安全地點。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局部通風機安裝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熟悉現場實際情況,掌握局部通風機性能,嚴格按《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施工,杜絕違章現象,確保安全。
第2 條 熱愛本職工作,並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負責局部通風機領取、試運轉、運送、安裝、維護和拆除工作。
第3條 按規定和質量標準進行局部通風機(包括濕式除塵風機)的地麵試運轉、搬運、安裝、拆除和維修工作,並達到特級標準。
第4條 對所管轄範圍內的局部通風機及其供電設備和電纜及接線盒,必須按規定和質量標準進行管理和維護,保證局部通風機供電正常,運轉正常。
第5條 堅持規定時間工作製,杜絕早上晚下現象。
第6條 保證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區隊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7條 井下突發災害事故或接到調度室通知,需要撤離人員時,按照正確的避災路線撤離到安全地點。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風筒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熟悉現場實際情況,掌握質量標準,嚴格按《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施工,杜絕違章現象。
第2條 在所管轄區域內進行風筒安裝、運送、維修和拆除工作,及時將不用或損壞的風筒回收上井,並及時修補井下破損的風筒,保證掘進工作麵風量充足。
第3條 熱愛本職工作,並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負責風筒領取、運送、安裝、維護和拆除工作。
第4條 保證風筒質量,達到逢環必掛,不拐急彎,無破口,風筒口距迎頭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各掘進工作麵要準備好備用風筒,並放置在安全、使用方便的地方。
第5條 堅持規定時間工作製,杜絕“早上晚下”現象。保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區隊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6條 井下突發災害事故或接到調度室通知,需要撤離人員時,按照正確的避災路線撤離到安全地點。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防塵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熟悉現場情況,熟練掌握檢查驗收標準,嚴格按《技術操作規程》實施,做到安全無違章、無事故。
第2條 熱愛本職工作,並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負責采煤工作麵防塵係統及井下隔爆設施的健全完善工作。
第3 條 進行各主要進回風巷淨化水幕、防塵設施以及全礦井隔爆設施的安裝、遷移、維修工作,並保證安設質量達到特級標準。
第4條 負責采煤工作麵和主要進、回風大巷的綜合防塵質量達標工作。
第5條 進行采煤工作麵和主要進、回風大巷的衝塵工作,消除粉塵堆積現象。
第7條 及時對有自然發火傾向的采煤工作麵進行注氮、灌漿等防滅火工作,防止自然發火現象的發生。
第8條 堅持規定時間工作製,杜絕“三違”現象。
第9條 及時全麵完成區隊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10條 井下突發災害事故或接到調度室通知,需要撤離人員時,按照正確的避災路線撤離到安全地點。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通風設施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熱愛本職工作,並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負責通風設施的構築、拆除和維護工作。
第2條 進行井下所有通風設施的建築及材料的運送和風門、調節風量窗的安設工作。
第3條 材料運送時,按規定使用各項安全設施。嚴格按《技術操作規程》和措施施工,杜絕違章作業。
第4條 在施工前必須對施工地點、規格、要求、要了解清楚。施工地點必須選在頂板完整、支架完好、通風良好的地點進行。
第5條 砌築風門、密閉(含擋風牆)、防火門套,必須掏槽,並符合質量標準,堅決消滅不合格產品。
第6條 堅持規定時間工作製,杜絕早上晚下,並按時、按質、按量的完成區隊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7條 井下突發災害事故或接到調度室通知,需要撤離人員時,按照正確的避災路線撤離到安全地點。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瓦斯檢查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通風、瓦斯的規定。認真填寫瓦斯檢查記錄牌板、瓦斯記錄手冊和瓦斯日報表。並做到填寫上報及時。
第2條 熱愛本職工作,並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負責檢查所管轄範圍內的瓦斯濃度、溫度及“一通三防”設施的運行情況。
第3條 檢查管轄範圍內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氣體的濃度和溫度及“一通三防”設施的運行情況、局扇運轉情況。
第4條 必須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班中彙報製度,杜絕空班、漏檢、弄虛作假。
第5條 負責所管轄範圍內的通風係統和通風、瓦斯、防塵、防滅火設施完好、設備運轉情況的日常管理工作。嚴格按章作業,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
第6條 保管好使用的儀器,按時更換藥品,保證儀器靈敏準確。
第7條 嚴格執行區隊製定的防治瓦斯相關措施和規定,落實瓦斯治理“十六字”方針。
第8條 堅持規定時間工作製,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9條 全麵完成區隊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10條 井下突發災害事故或接到調度室通知,需要撤離人員時,按照正確的避災路線撤離到安全地點。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束管檢測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熱愛本職工作,並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負責井下束管監測係統的安裝、維護和拆除工作。
第2條 必須掌握束管檢測係統操作要領,束管及其探頭的維護、保養和排除故障的技術。愛護好各種儀表,為礦井防滅火提供可靠的技術數據;負責防滅火預測預報工作。
第3條 按照規定時間負責井下取樣地點的取樣、樣本分析和監測報表的打印上報工作。
第4條 及時埋設束管,按照“十六字”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中“監控有效”要求,對井下自然發火地點進行有效的檢測監控,防止自然發火現象。
第5條 堅持規定時間工作製,遵守勞動紀律,杜絕早上晚下,晚來早走現象。
第6條 嚴格按章作業,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
第7條 保管好使用的儀器設備,按時更換藥品,保證儀器設備靈敏準確。
第8條 完成區隊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9條 井下突發災害事故或接到調度室通知,需要撤離人員時,按照正確的避災路線撤離到安全地點。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安全監測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熱愛本職工作,並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負責安全監測係統的安裝、維護、充氣標校和拆除工作,做到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掌握安全監測係統操作的要領,監測線及其探頭的維護、保養和排除故障的技術。愛護好各種儀器、儀表,為礦井瓦斯管理提供可靠的技術數據。
第3條 按規定時間對探頭進行充氣標校;按時製表並上報。
第4條 負責將在籍的裝置逐台建立台帳,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台帳、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鼓掌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
第5條 認真貫徹落實“十六字”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要求,對井下各個地點進行有效的監測監控,保證監控係統的正常運行。
第6條 堅持規定時間工作製,遵守勞動紀律,杜絕早上晚下,晚來早走現象。
第7條 嚴格按章作業,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
第8條 完成區隊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9條 井下突發災害事故或接到調度室通知,需要撤離人員時,按照正確的避災路線撤離到安全地點。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火藥庫庫管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火藥庫庫管員必須由依法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並持證上崗。
第2條 熱愛本職工作,並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負責井下火藥庫爆破器材的收、保管、發放管理工作。
第3條 負責電雷管的編號、報廢爆破器材的彙總填報工作。
第4條 庫管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上崗,嚴禁穿化纖衣服上崗。
第5條 庫管員應熟悉火藥庫現場,熟知炸藥的性能及型號,熟練使用電雷管檢測儀,對不同型號的炸藥、雷管分別存放,並做好記錄;熟練使用電雷管編號機進行編號,做到專人專號,電雷管不漏編,嚴禁發放未有編號的電雷管。
第6條 庫管員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做到一班一清,妥善保管,嚴防丟失和被盜。
第7條 庫房內嚴禁外人進入,檢查人員進入要持檢查證,並做好登記,任何人不得攜帶礦燈進入庫房。
第8條 庫管員要堅持工作時間,嚴禁脫崗,上班前不準喝酒,班中不準睡覺,不準幹私活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9條 要嚴格按計劃和規定發放火藥,不準有預支、欠支現象。放炮員要按計劃領取。
第10條 完成區隊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11條 井下突發災害事故或接到調度室通知,需要撤離人員時,按照正確的避災路線撤離到安全地點。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自救器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熱愛本職工作,並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負責自救器的驗貨、收發、保管、檢查和維修工作。
第2條 必須掌握自救器的性能及操作要領,熟悉自救器使用的相關規定。
第3條 按規定時間對自救器進行發放,並定期對自救器進行氣密性檢查。
第4條 負責將在籍的自救器逐台建立台帳,登卡,對失效的自救器及時進行注銷並補充。
第5條 堅持規定時間工作製,遵守勞動紀律,杜絕晚來早走現象。
第6條 完成區隊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岱莊煤礦儀器儀表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熱愛本職工作,並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負責瓦斯檢測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修、校定和收發管理工作。
第2條 必須掌握瓦斯檢測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工作原理和主要參數 。
第3條 按規定時間將瓦斯檢測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
第4條 負責將在籍的瓦斯檢測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逐台建立台帳,登卡,對失效報廢的及時進行注銷並補充。
第5條 堅持規定時間工作製,遵守勞動紀律,杜絕晚來早走現象。
第6條 完成區隊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以上條款如有1條及1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按礦有關規定和分析情況進行處罰。造成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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