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井下照明與通訊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6-05 20:23
來源:本站原創
礦井井下照明與通訊規定
1、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1)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2)機電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破材料庫、保健立站、候車、信號站等;
(3)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皮帶運輸機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
(4)主要巷道的交叉點(不包括回風巷道)和采區車場;
(5)從地麵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2、礦燈的
管理和使用
(1)每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2)每盞礦燈都應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3)礦燈應完好,如果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等情況,嚴禁發出。發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4)礦燈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並應有滅火器材;
(5)礦燈必須備有裝液用的保安用具、護目鏡、口罩、橡膠圍裙中和電液用的溶液。
3、井下通訊
(1)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主要機電硐室、保健站和采掘工作麵,都應安裝電話;
(2)並下主要水泵房、變電所和地麵通風機房的電話,應同地麵中央交換台或礦調度室有直接聯係;
(3)井下電話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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