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電纜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6-05 20:25
來源:本站原創
井下電纜
管理
製度
1、電纜的
管理。電纜是采區供電係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電氣
管理中最薄弱的環節。因此,必須加強對電纜的
管理,具體要求是:
(1)礦井必須設立電纜管理組,對電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2)使用電纜的單位,應設兼職“電纜管理員”一人,負責本單位電纜的領取、入井、移交、驗收及電纜回收上井,向電纜管理組交還電纜等工作;
(3)電纜管理組應有必要的規章
製度,例如:
1)電纜管理組的職責範圍;
2)電纜的領取和發放規定;
3)電纜的回收和上井規定;
4)電纜的編號、修補、試驗、調配和報廢的規定;
5) 電纜的丟失、損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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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關獎懲
製度的規定;
6)電纜的帳、卡、圖、板管理;
7)電纜的入庫保管
製度;
8)掌握井下電纜的分布及使用情況等。
(4)電纜入井前必須經過嚴格檢查,填寫入井證。沒有入井證的電纜,禁止入井使用;
(5)高壓電纜應執行掛牌製度,以便識別和管理。掛牌的地點有:電纜入井的轉角處;井下中央變電所高壓電纜進、出線處;主要運輸大巷中電纜分支處;井下機電硐室的高壓電纜進、出線處。電纜標誌牌上應注明:電纜的型號、規格、長度及維護人。
2、電纜的領取、發放和回收的規定
(1)新購進的電纜,由電纜管理組統一領取,領回的電纜經檢查合格後,一律統一編號、上帳、建卡;
(2)沒有合格證的電纜,不準發放;
(3)電纜管理組發放電纜有以下原則:
1)生產單位因采區銜接而增加負荷需要電纜時,應有負荷增容審批手續;
2)運行中的電纜,因損壞而需要更換時,可重新領取。但事後必須查明原因,找出責任者。無故損壞者,應按製度賠償;
3)因電纜絕緣電阻降低,不能保證檢漏裝置正常運行時,可以重新領取;
4)供電或配電線路負荷改變時,可以更換。
電纜的回收規定:
(1)采區生產結束,應及時將電纜回收上井,如數交給電纜管理組,並設專人驗收檢查:
1) 檢查每條電纜兩端號碼是否存在;
2)電纜護套是否完整無損;
3)芯線有無斷線或損傷。
(2)如電纜完好,給交回單位填寫收到條。並在移動卡片上注銷,記載收到日期,說明該條電纜停用回庫;
(3)如果電纜嚴重損壞或無故割斷時,必須追查責任,並報上級領導,聽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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