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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鋼絲繩使用保管安全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6-05 20:25 來源:本站原創
提升鋼絲繩使用保管 安全規定

1、新繩到貨後必須按本規定第5項規定的內容進行驗收試驗。合格後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鏽蝕。

2、每卷鋼絲繩都必須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資料(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

3、保管期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1次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4、直徑在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有廠家合格證書,外觀檢查無鏽蝕和損傷,可以不做本規定(1)、(3)項所要求的試驗。

5、新鋼絲繩懸掛前的試驗(包括驗收試驗)和在用繩的定期試驗,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1)新繩懸掛前的試驗: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並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

①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②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 安全係數,如低於附表1的規定時,該鋼絲繩不得使用。

(2)在用繩的定期試驗,可隻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兩種試驗。試驗結果,仍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

①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25%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②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合為準算出的 安全係數,如低於本題第6項的規定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3)新繩和在用繩的韌性指標,必須符合表的規定。使用不同韌性標號的鋼絲製造的鋼絲繩,應以其中低韌性標號鋼絲的韌性為該鋼絲繩的韌性標號。

6、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試驗時,如果 安全係數小於下列數字,必須更換:

(1)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於7;

(2)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於7;升降物料時小於6;

(3)專為升降物料用的和懸掛吊盤用的小於5。

7、各種用途的鋼絲繩,在懸掛時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表1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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