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駐煤礦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係列重大舉措,進一步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力度,決定在全市實行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向煤礦企業派駐安全監督員製度。為了加強對馬列主義煤礦安全監督員(以下簡稱駐礦安監員)的管理,充分發揮其作用,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駐礦安監員是為了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向煤礦企業派駐的,具有行使煤礦安全監督職權的專職人員。
駐礦安監員由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業務指導和工作監督。取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意後,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管理。對駐礦安監員的管理實行“四個統一”即統一聘用、統一調配、統一代發工資、統一考核。
第三條 每個礦井係統最少配備1名駐礦安監員,且不得同時在其它煤礦兼任。駐礦安監員由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聘用,上崗前雙方簽訂聘用合同。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駐礦安監員的配備情況和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對駐礦安監員實行年度輪崗交流製度,由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調配,原則上一年調整一次。
第五條 駐礦安監員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集中培訓,考核合格後頒發江西省注冊安全主任資格證書。江西省注冊安全主任資格證書的發放與管理按《江西省注冊安全主任製度實施辦法》執行。
第六條 駐礦安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忠於職守;
(二)具有一定的煤炭相關專業知識,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方麵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具備高中(或同等)以上學曆,從事煤礦現場工作3年以上,年齡22-50周歲,身體健康。煤礦安全管理經驗豐富的人員,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
(四)取得江西省注冊安全主任資格證書。
第七條 煤礦企業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幹涉、拒絕、阻撓駐礦安監員履行安全監督職責。煤礦企業應當為駐礦安監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八條 駐礦安監員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監督職責,督促煤礦企業切實貫徹落實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01manbetx
和標準,嚴格執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行政決定和命令,依法組織生產。
第九條 駐礦安監員按下列要求履行職責:
(一)參加所駐煤礦的安全生產會議,參與所駐煤礦的安全生產重大決策活動;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必須立即製止和糾正,並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屢教不改的,必須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發現作業場所出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必須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同時督促煤礦采取相應措施及時進行處理,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每月3日前向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麵報告上月駐礦工作情況,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應及時報告;
(五)駐礦安監員每次完成井下現場檢查後,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並存檔備查。同時填寫警示牌,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公示。
第十條 駐礦安監員與煤礦職工一起參加考勤,每月工作時間不少於22天,每月參加進班會不少於20次,每月下井不少於10次。除正常出差外,工作時間吃住在煤礦,做到全天候24小時在礦。
第十一條 駐礦安監員在履行安全監督職責時,應向煤礦有關人員出示江西省注冊安全主任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駐礦安監員要樹立良好形象,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公道正派、廉潔自律,不接受煤礦的饋贈,不在工作時間打麻將撲克、玩電腦遊戲,不參加由煤礦支付費用的吃喝玩樂活動。
第十三條 有工作單位的駐礦安監員的工資、福利由單位正常發放。
無工作單位的駐礦安監員的工資,由煤礦將駐礦安監員的全年工資總額一次性上交給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後,再由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代發。工資標準由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發放工資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用他用。
第十四條 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駐礦安監員的平時考核、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對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者予以獎勵;連續兩個月考核或年度考核評不合格及全年累計擅自離崗5天以上者,予以辭退解聘。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製定具體的考核辦法。
第十五條 未按要求配備駐礦安監員或駐礦安監員無證上崗的煤礦不得通過有關證照年檢,並責令其停產整頓。
第十六條 駐礦安監員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安全監督職責,導致煤礦發生02manbetx.com
,特別是重、特大02manbetx.com
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