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煤礦安全評價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煤礦安全評價行為,促進煤礦安全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客觀、公正、廉潔地開展煤礦安全評價工作,提高安全評價質量和服務水平,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雲南省煤炭工業局黨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製度》等相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評價人員在雲南省範圍內從事煤礦安全評價活動,雲南煤礦安全評價協會組織、協調和管理煤礦安全評價工作,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各分局對評價機構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凡在雲南省行政轄區內從事煤礦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評價人員必須接受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凡在雲南省行政轄區內從事煤礦安全評價的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的甲級資質證書或者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乙級資質證書,並持有合法有效資質證開展工作。存在重大變更時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條 煤礦安全評價機構及其評價人員到煤礦進行安全評價必須出示機構的評價資質證書和評價人員資格證書。
第五條 煤礦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六條 煤礦安全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不得泄漏評價單位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相關信息。
第七條 雲南煤礦安全評價協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協調各煤礦安全評價機構開展煤礦安全評價工作。建立健全煤礦安全評價的行規行約,並加強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煤礦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收費,應當執行雲南煤礦安全評價協會製定的指導性收費標準,且隻能按礦井的核定能力或經審批同意的設計能力收費。
煤礦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在評價過程中變相收取技術服務等其他費用。
第九條 煤礦安全評價機構應不斷健全完善安全評價過程控製體係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並在實施安全項目評價時嚴格執行,確保安全評價的每一個環節均符合過程控製體係文件的規定。
第十條 煤礦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建立並不斷完善煤礦安全評價廉潔自律工作製度,加強對評價人員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確保在評價過程中嚴格執行有關評價的廉潔自律紀律和各機構的規章製度。
煤礦安全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到煤礦進行安全評價時,應向煤礦業主及其管理人員宣傳評價紀律,並向煤礦發放“廉潔自律監督卡”。監督卡應注明本機構、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紀檢監察室的通信地址和郵政編碼,由煤礦業主選擇交寄途徑。
評價機構收到的“廉潔自律監督卡”,由評價機構指定相關部門統一收集管理,接受上級紀檢部門及業務部門的抽檢。
第十一條 煤礦安全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到煤礦進行安全評價時,必須自覺遵守以下紀律。
1.不準收受被評價煤礦企業的現金、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折、卡。
2.不準安全評價人員個人借安全評價名義向被評價煤礦收取技術服務費、技術谘詢費。
3.不準接受被評價煤礦組織的可能影響煤礦安全評價結果的宴請、娛樂及旅遊等活動。
4.不準向被評價煤礦業主及親屬索要財物。
5.不準在被評價煤礦報銷應由評價機構或評價人員承擔的各種票據及費用;不準在被評價煤礦幫助親友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票據及費用。
6.不準在被評價煤礦入股或收益分成;不準到被評價煤礦搞集資、攤派、拉讚助等。
7.不準評價機構或個人借煤礦安全評價工作向被評價煤礦推銷書刊、設備和各類產品。
8.煤礦安全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必須按規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評價機構須對評價報告負責,評價人員須對評價業務工作負責。安全評價機構和個人不準擅自改變安全評價結果。
9.不準故意刁難和打擊報複煤礦企業。
10.不準以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雲南省煤炭工業局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到煤礦招攬評價業務。
第十二條 凡是評價人員違反第十一條紀律規定的,一經查實,建議發證部門吊銷評價人員資格證書,並建議評價機構進行相應處理;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經查實評價機構所屬評價人員違反第十一條紀律規定的,在年終考核時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參照《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雲南省煤炭工業局黨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製度》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在轄區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的同時,可以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評企業征求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評價機構在安全評價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進行舉報,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應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六條 煤礦安全評價機構依法進行煤礦安全評價,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