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13
來源:本站原創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9年×月×日發布)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在煤炭工業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調動全省煤炭行業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全省煤炭工業科教興煤、人才強煤戰略的實施,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山東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
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山東省煤炭工業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山東省煤炭
科技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山東省煤炭
科技獎經山東省
科技廳批準,由山東省煤炭行業協會設立並承辦,按照國家和山東省
科技獎勵工作的規定,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對全省煤炭行業取得的科技成果進行表彰獎勵和推薦。
第四條 山東省煤炭科技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獎項,每年評選獎勵一次。其中一、二等獎作為省部級獎勵的候選推薦項目。
第二章 組 織 管 理
第五條 山東省煤炭行業協會組織有關專家成立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下設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
(一)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組織製定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有關規定;
2、組建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3、批準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授獎項目;
4、發布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表彰決定並進行獎勵;
5、研究、解決獎勵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獎勵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受理申報獎勵項目,並進行形式審查;
2、提出年度山東省煤炭科技獎評審工作方案;
3、負責評審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
4、負責山東省煤炭科技獎的日常
管理工作。
第六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煤炭工業科技進步情況,按照每年申報獎勵項目需要,聘請有關方麵的專家,組成山東省煤炭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並成立專家組,具體負責山東省煤炭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高級(或以上)技術職稱,長期從事煤炭科技或行業
管理工作;
2、熱心煤炭科技工作,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的現狀和發展方向,熟悉煤炭生產技術,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
3、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正確掌握評審
標準,秉公辦事。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組織各專業組對經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進行審查;
2、根據各專業組審查情況,提出對各項成果的審查意見,依據授獎比例,在綜合
評價的基礎上,向獎勵委員會提出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七條 評審專家組成人員主要由煤炭和相關專業方麵的專家組成,由評審委員會根據當年的科技項目評審需要聘用。評審專家必須熟悉煤炭及相關專業,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學術造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合法資質的人員。
第三章 獎勵範圍和條件
第八條 山東省煤炭科技獎麵向全省煤炭係統,授予在煤炭工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工作中成績突出,對促進山東省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科學發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九條 山東省煤炭科技獎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
法律
法規、方針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符合國情,省情,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實用性和可推廣性,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上有重要創新,解決了
煤礦
安全生產和煤炭工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技術經濟效益;
2、技術水平達到或超過省內先進水平;
3、已經在生產現場成功應用半年以上;
4、在
管理科學項目中,運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或技術理論成果,明顯提高了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水平,已獲得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5、兩年內通過地市級以上具有科技鑒定資質部門的鑒定(驗收、評估)。
下列情況的申報,不予受理。
1、涉及國家
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申報,不在山東省煤炭科技獎申報範圍;
2、曾獲得國家部委、省科技廳、省行業廳局級獎勵的科技成果;
3、成果歸屬權有異議和技術經濟糾紛,爭議和糾紛未解決的,完成單位、完成人員排序有爭議的成果;
4、有侵權行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
5、沒有經過實踐驗證和沒有實踐基礎的項目;
6、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
7、沒有經過具有鑒定資質部門鑒定(驗收、評估)的成果。
第十條 山東省煤炭科技獎的評審
標準:
一等獎: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很大,在技術與方法上有重大創新,對推動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國民經濟建設具有重大作用,並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等獎:達到國內先進或國際水平,技術難度大,在技術與方法上有很大創新,對推動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全省經濟社會建設有較顯著的作用,並已取得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等獎:達到省內先進或省內領先水平,有一定技術難度,在技術與方法上有較大創新,對促進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全省
煤礦經濟發展有較顯著的作用,經實踐驗證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 對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實行限額製,其中:
一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員不超過12人,完成單位不超過9個;
二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員不超過9人,完成單位不超過7個;
三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員不超過6人,完成單位不超過5個。
申報項目的授獎比例根據省科技廳的要求,結合山東煤炭實際,堅持嚴格
標準、實事求是的原則,實行總量控製。
第四章 申 報 與 推 薦
第十二條 申報工作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獨立完成的項目由完成單位進行申報;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與其他協作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後,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申報,同一項目的其他完成單位不得重複申報;
(三)個人項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專家(其中應有3名非原單位的同行)書麵推薦,由個人申報。推薦材料應說明申報成果的先進性、實效性、成熟性,保證項目的無爭議性和對申報個人的歸屬權。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個人)需填寫《山東省科學技術獎申請書》,並附以下附件:
1、技術研究報告(包括著作、光盤、
論文和有關刊物);
2、工作報告,說明項目立項和工作開展情況;
3、列入科技
計劃的項目應提供
計劃任務書;
4、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驗收、評估報告,如果是專利項目需提交專利證書(複印件);
5、由具有資質的科技情報部門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報告;
6、新產品應有經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產品
標準和由具備資質的產品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複印件);
7、工業性試驗(運行)報告(不少於半年工業性試驗);
8、軟件產品還應有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軟件測試報告;
9、不少於兩家的用戶使用情況報告;
10、已獲經濟效益證明(要有財務公章)。
上述材料一式兩份,按以上順序排列、加上目錄及頁碼,與推薦書一並裝訂成冊。
第十四條 申報與推薦工作程序:
1、各省屬煤炭企業所屬單位的申報項目由省屬煤炭企業的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推薦上報;
2、各地市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單位項目的推薦工作;
3、省直屬單位直接向獎勵辦公室推薦;
4、個人項目按隸屬關係由所在集團公司、地市或直屬單位推薦;
5、已獲國家、省、部級科技獎勵的項目不得重複推薦。
推薦單位應按照規定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推薦。
第十五條 推薦單位應於當年3月底前將申報材料集中報送獎勵辦公室。經獎勵辦公室形式審查後,於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需要補正的項目,由獎勵辦公室通知推薦單位,申報單位應於4月20前完成補正工作。
第十六條 獎勵辦公室於4月底前根據當年科技獎申報項目情況,提出評審工作方案,經獎勵委員會主任批準後,由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五章 評 審 工 作
第十七條 評審工作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嚴格標準要求,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對申報項目的先進性、科學性、實用性和真實性進行
評價。
第十八條 山東省煤炭科技獎評審采用會議評審和網絡評審兩種形式,參評人員不得少於評審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參與評審的人員實行回避
製度。
第十九條 會議評審由評審委員會主任主持,實行主審專家負責製,由各專業的主審專家擔任專業組長,組織進行本專業組的項目評審工作,按照《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
評價指標體係》對項目評分,提出本專業組評審項目順序和建議獎勵等級,並說明推薦理由。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在綜合各專業組評審情況的基礎上,確定授獎項目建議名單。當各專業組和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項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采用表決方式,獲得參加評審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票數的為通過。
第二十一條 逐步推行網絡評審方式,網絡評審應做到公平、公正、科學、合理、保密,充分發揮專家資源優勢,符合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發展要求。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應在評審會議結束後及時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情況,並在山東省煤炭工業局和山東省煤炭行業協會網上公示評審結果,接受社會和各方麵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為異議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獎勵辦公室提供書麵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推薦單位有責任配合獎勵辦公室調查處理異議問題。異議期結束後10日內,異議仍然得不到解決時,取消該項目本次授獎資格。
第二十四條 公示期結束後,由獎勵辦公室向獎勵委員會彙報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公示和異議處理等情況,由獎勵委員會審定後向全省發布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公告,並向授獎單位頒發獎勵證書,給予獎勵。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五條 設立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專項基金,根據獎勵項目等級,對獲獎項目給予獎勵。獎金發放在獲獎單位科技專項費用中列支,山東省煤炭行業協會對專項基金使用情況監督,並按規定向省科技廳報告專項基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山東省煤炭科技獎的獎勵標準為:一等獎,20000元;二等獎,15000元;三等獎,10000元。獲獎單位亦可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獎勵等級和創造效益的大小,對獲獎人員另行嘉獎。
第二十七條 獲獎項目中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榮譽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參加評審人員必須對評審情況、申報項目的技術內容、知識產權等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竊取技術秘密、剽竊其科技成果。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借工作之便營私舞弊,不準向申報單位索要錢物,不準參加可能影響獎勵工作公正性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煤炭行業協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山東省煤炭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