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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建設安全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19 來源:本站原創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 管理

第一節 安全監督

第二節 安全 管理 製度

第三節 安全 管理職責

第四節 安全資金

第五節 安全技術 管理

第三章 礦建工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立井的開鑿和支護

第三節 平巷與斜巷的掘進和支護

第四章 通風、瓦斯、防滅火、防塵

第一節 通風

第二節 瓦斯防治

第三節 防滅火管理

第四節 防塵

第五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區域綜合防突 措施

第三節 局部綜合防突 措施

第四節 安全防護 措施

第六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一節 爆破材料的貯存

第二節 爆破材料的管理

第三節 爆破材料的運輸

第四節 井下爆破

第五節 爆破材料的銷毀

第七章 地質、測量和防治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地質

第三節 測量

第四節 防治水

第八章 運輸與提升

第一節 平巷和傾斜巷運輸

第二節 立井提升

第三節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第四節 提升裝置

第九章 鑿井主要設備

第一節 空氣壓縮機

第二節 鑿井井架

第三節 鑿井穩車

第四節 提升容器、鉤頭、滑架

第五節 鑿井鑽架

第六節 大型抓岩機

第七節 吊泵與水泵

第十章 電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

第三節 井下電纜

第四節 電氣設備保護接地和電氣管理

第五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十一章 土建工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基坑支護

第三節 腳手架工程

第四節 洞口和臨邊防護

第五節 臨時用電

第六節 起重機械

第七節 拆除工程

第十二章 安裝工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高空和井筒作業

第三節 吊裝作業

第四節 焊接

第十三章 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章 搶險救災

第十五章 附則

附錄 計量單位符號與計量單位名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提高全省 煤礦建設 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各類 02manbetx.com 的發生,保障 煤礦建設職工的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 煤礦建設的正常進行,促進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特製定《山西省煤炭工業廳 煤礦建設安全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煤礦安全 01manbetx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等有關 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參考《國際勞工組織(ILO)施工安全與衛生公約》而編製。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煤炭行業各級管理部門和各煤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設計單位、地質勘探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實施管理、監督、檢查煤礦各類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煤礦施工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整體推進”的方針,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的原則,強化安全培訓,加強安全基礎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自我防範能力。建立健全各項安全 管理 製度,采取有效 措施,努力改善職工的勞動環境,完善安全保障設施,保證安全施工。

第五條 煤礦施工單位應積極推廣使用安全施工的先進科學技術,不斷提高安全施工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一節 安全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省煤炭基本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煤礦建設的安全監督。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集團公司,對轄區內的煤礦建設工程和煤礦施工單位實施安全監督。

第七條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集團公司都要明確1名行政副職負責基建安全監督工作。

第八條 基建安全監督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思想覺悟高,責任心強,堅持原則,嚴格執法,秉公辦事,作風正派。

(二)從事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 煤礦安全生產 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技術知識。

第九條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對煤礦建設單位和煤礦施工單位,依據國家和行業的安全 法律法規,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 法律煤礦安全生產 法規、規定、技術 標準及安全規章 製度情況。

(二)監督檢查礦山救護、安全培訓教育和持證上崗、勞動保護工作。

(三)監督檢查企業 安全技術措施、安全規章 製度、安全作業責任製的製定和實施,參加礦山工程 設計、施工組織 設計、作業 01manbetx 、施工組織措施的審批和工程竣工驗收。

(四)監督檢查企業 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對不具備安全施工作業條件的提出停工、停建整改意見。

(五)監督檢查重傷、死亡 02manbetx.com 、二類以上的機電 02manbetx.com 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職工的安全行為,對違章職工提出處理建議。

(六)監督檢查企業 安全技術措施費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條 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和檔案。

安全監督人員有權對違反煤礦安全生產法規、技術 標準、安全規章製度和危及職工安全健康行為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安全監督人員有權直接向煤礦建設單位或相應的安全監察機構反映安全施工情況。

第十一條 各煤礦施工單位應主動接受煤炭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並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安全檢查製度。

第十二條 我省煤礦建設項目實行備案審查製度,凡與煤礦建設工程資質要求不符的煤礦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一律不得承攬各類煤礦建設工程。

第二節 安全 管理製度

第十三條 煤礦建設單位(法人單位)、煤礦施工單位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係,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1名行政副職專管安全工作,並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和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煤礦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應依據國家和行業的安全法規和技術 標準建立健全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安全規章製度。

第十五條 建立安全目標 管理製度。各級煤炭管理機構、煤礦建設單位、煤礦施工單位都要按各級煤炭管理部門下達的年度安全目標,逐級分解、下達,並進行考核,實施獎罰。

第十六條 煤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安全例會、安全檢查、領導幹部入井和值班等製度。

第十七條 煤礦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製度。製定各級領導和職能科室在事故隱患排查方麵的職責、報告、整改、反饋等規定。

第十八條 煤礦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施工責任製度。各級管理和施工人員都應承擔安全責任,實現安全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

第十九條 煤礦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應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製度。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定期對職工進行勞動技能、安全技術和 法律法規培訓考核,使職工經常接受安全技術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第二十條 煤礦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資金和物品的 管理製度。安全資金應及時到位,物品的采購、供應必須符合安全質量 標準

第二十一條 煤礦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統計和事故調查報告製度。凡在施工區域發生的各類事故,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搶救、調查、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必須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提升運輸、頂板管理、供電、設施檢修等安全管理製度。

第三節 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 各類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

第二十五條 煤礦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煤礦建設單位應對所屬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承擔所屬建設項目的各施工單位的安全施工。各施工單位應接受建設單位和煤炭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對發生事故的施工單位進行處理的同時,也要對發生事故的建設單位等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煤礦建設單位和煤礦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製。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項目)的安全負全麵責任,為安全第一責任者,並負責建立安全管理體製和安全機構,配齊安全檢查人員;健全安全規章製度;協調平衡安全同其他業務的關係;保證人、財、物適應安全施工要求。

第二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設單位對煤礦建設施工安全負相應的管理責任。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必須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條件和有關技術資料,加強施工過程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協助施工單位做好高瓦斯、突出礦井瓦斯抽采與安全監測監控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隨意壓減設計周期、施工工期和工程造價。建設單位要向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每半年報送一次工程進展情況,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應按規定及時上報項目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

(二)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 01manbetx 01manbetx ,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並對防範安全生產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措施建議。

(四)施工單位對煤礦建設施工負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 01manbetx 01manbetx ,保證安全投入,對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煤礦施工現場應配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配備施工技術裝備和安全防護設施。在高瓦斯、突出礦井井巷施工過程中,要采取瓦斯抽采和安全監測監控等有效措施,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不得轉包工程和掛靠施工資質。

(五)工程監理單位對煤礦安全施工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應根據煤礦建設特點,配備相應的監理人員,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實施監理,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 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 工程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 煤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親自主持安全辦公例會、親自組織安全大檢查、安排事故隱患的排查和重大事故的搶救、調查和處理。

煤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總 工程師、主任 工程師、主管 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和本部門的安全技術負責。組織編審安全技術規章製度和技術標準;主持製定、審查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 技術措施及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執行情況;教育培訓職工提高安全技術素質;協助製定事故搶救方案;負責災害防治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各單位負責施工的行政副職對分管範圍的安全負責。必須遵照施工組織設計和有關的煤礦安全規章製度、技術標準組織施工,在 計劃、布置、檢查、評比、 總結施工的同時,要 計劃、布置、檢查、評比和 總結安全。負責處理安全工作的日常事務。

工區區長(項目部經理)、隊長為本單位(部門)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必須依照 01manbetx 、技術 01manbetx 、施工作業規程和有關規章製度組織施工。要深入現場指揮施工,監督檢查安全作業情況。

工人對本崗位的安全負責。必須按規程和措施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做好自保和互保。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煤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職能部門對本職範圍內的安全負責。設備、設施和材料物品的采購、驗收、使用和檢修要達到安全規定標準。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各級安全機構行使職責,各單位必須做到:

(一)重視支持安監工作,對安全監管人員提出的意見必須認真對待,對安全監管人員發現並提出的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對不采納安全監管人員意見而發生的事故,要加重處罰。

(二)安監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決定停止作業時,有關領導和人員必須立即執行。恢複作業需經安監部門同意。

(三)煤礦建設單位和煤礦施工單位在接受煤炭管理部門安全監督的同時,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6號令發布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

第四節 安全資金

第三十三條 煤礦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製度。

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三十四條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煤礦施工單位安全費用提取標準按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財企[2006]478號)《關於印發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和中國煤炭建設協會(中煤建協字[2007]90號)《煤炭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中各類工程消耗量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執行。

第三十六條 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範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其中包括: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係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係統、運輸(提升)係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 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七條 在本規定的使用範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三十八條 企業提取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年度結餘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製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企業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 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 保險。所需 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 工傷 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並按規定使用。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企業應當披露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第四十三條 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

第五節 安全技術管理

第四十四條 一般規定

(一)煤礦基本建設工程必須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先報措施後施工的原則。經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的措施必須實行逐級交底,並履行簽字手續。

(二)各類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包括安全 技術措施,並有安監人員參與審批。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和涉及重大安全的危險作業,應當編製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

(三)各礦井建設項目應編製年度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 計劃

(四)施工方案若有重大變化,其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由原審批單位批準。

(五)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各自任務範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一對礦井幾個單位同時施工時,全礦井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工作,由建設單位統籌安排並對其負責。

第四十五條 單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安全 技術措施的管理:(以下內容含編製、審批)

(一)建設礦井施工組織設計:凡是由施工單位總承包的礦井,由施工單位組織施工、設計、地質等有關部門進行編製,由建設單位組織會審;凡是多個施工單位參與施工的礦井,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設計、監理和地質等有關部門進行編製,建設單位總工程師組織相關人員會審。

(二)礦建工程:平硐、斜井和立井井筒施工的井巷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由施工單位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會審;采用特殊方法施工的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其他礦建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由工區(項目部)主管工程師組織編製,由本單位總工程師組織會審。

(三)土建工程:高層建築、井塔、鐵路(專用線)、選煤廠主廠房、大型橋涵等大型土建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單位組織編製,由建設單位組織會審;其他土建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由工區(項目部)主管工程師組織編製,由本單位總工程師組織會審。

(四)安裝工程:大型設備和特殊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單位組織編製,由建設單位組織會審;一般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由工區(項目部)主管工程師組織編製,由本單位總工程師組織會審。

(五)作業規程的補充措施和施工現場急需處理的 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隊技術負責人編製,報工區(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審批。

(六)單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 安全技術措施,執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如施工單位要求改動施工組織設計,其內容有重大原則變動時,要報原會審機構另行批準;建設單位自行更改的部分,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四十六條 基建礦井基本具備了安全生產條件,主要生產係統形成,完成了主要的安全設施、消防、勞動職業衛生及環保三同時工程和設施,以及單位工程質量認證,經單機和係統試運行正常,報經煤炭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聯合試運轉。聯合試運轉的時間應不少於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七條 對參加聯合試運轉的各工種人員,要按生產礦井職工培訓的有關規定進行上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四十八條 基建礦井進入聯合試運轉期間,應當製定可靠的 安全措施,做好現場檢測、檢驗,收集有關數據。

第四十九條 聯合試運轉期間,嚴格按照生產礦井進行安全技術管理,生產單位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責任者。

第五十條 聯合試運轉期間,必須完善通風、防塵及防滅火等措施。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全負壓通風,各供風點風量符合要求。每一采煤工作麵要有兩個安全出口。不得采用串聯通風。

第五十一條 聯合試運轉期間,必須配齊安全檢查人員和瓦斯檢查人員,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製度。

第五十二條 聯合試運轉期間,礦井排水能力和係統要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加強排水設備維修,確保性能完好。應做好采掘工作麵的水害預測和探放水工作。

第五十三條 聯合試運轉期間,加強機電管理。堅持日檢修不少於2h的製度;井下電器防爆管理、保護裝置及整定計算要符合有關規定;檢漏繼電器設置齊全、靈敏可靠、正常使用;主要設備要符合《煤礦 01manbetx 》的有關要求。

第三章 礦建工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四條 工程施工前,項目技術負責人必須組織施工人員學習貫徹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施工中必須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的規定作業,保證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施工人員必須熟悉施工 圖紙,嚴格按 圖紙要求施工,嚴格掌握工程質量標準。進入工作地點前,要了解施工地點的通風、瓦斯情況及避災路線,進行瓦斯等有害氣體的檢測,檢查處理頂幫支護後再開工。

第五十五條 開鑿立井、斜井或平硐時,自井(硐)口到堅硬岩層之間必須砌镟或澆築混凝土镟,並向穩定的基岩內至少延深5m。

第五十六條 在表土中開鑿立井時,若需要施工臨時鎖口,標高應根據永久鎖口設計,並結合防洪要求,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統一考慮,但臨時鎖口深度不得小於3.5m。

第五十七條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加砌防滑坡擋牆和防洪水溝。

第五十八條 井下各岔道都必須設置路標,寫明地點,指明方向。所有井下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避災路線。

在運輸巷道工作時,要有專人警戒來往車輛。一切材料、工具存放不得影響行車,必要時與運輸單位聯係停止行車。

第五十九條 斜井施工期間,如提升兼作行人時,在傾斜井巷中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並設紅色信號燈。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做到紅燈滅時行走,紅燈亮時,進入躲避硐。

第六十條 罐籠提升的立井上下井口、井筒與各運輸水平連接處,都必須設置阻車器。禁止用電機車、蓄電機車頂車通過罐籠。

第六十一條 因施工需要而開鑿的井下臨時巷道,其淨斷麵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設施、設備安裝、檢修的需要,並符合下列具體要求:

(一)運輸巷和回風巷的淨高,自軌麵起不得低於2m。

(二)采區上、下山和平巷淨高,自底板起不得低於2m。

(三)回風巷的淨斷麵要按回風要求確定。

(四)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與巷道支護間距離不得小於0.5m,另一側在自軌麵起1.8m高度內必須留有寬度0.8m以上的人行道。

(五)信號室、躲避硐寬度不得小於1.2m,深度不得小於0.7m,高度不得小於1.8m,硐室內嚴禁堆放物料。

(六)人車停車點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麵起1.8m高度內,必須有寬度1m以上人行道,管道應吊掛在1.8m以上。

(七)泵房、變電所及絞車、電機車、充電等硐室必須按有關規定確定淨斷麵。

(八)雙軌運輸巷(包括彎曲巷道),應使兩列對開車輛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2m。在礦車摘掛鉤地點,兩列車輛之間最突出部分之間距離不得小於1m,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麵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度0.8m以上的人行道。

第六十二條 礦井施工期間,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 圖紙

(一)地質與水文地質圖。

(二)地麵、井下對照圖。

(三)工業廣場平麵圖。

(四)巷道布置圖。

(五)井巷掘砌交換圖。

(六)通風係統圖。

(七)井下運輸係統圖。

(八)安全監測及防水設施布置圖。

(九)排水、防塵、注漿、壓風、抽放瓦斯、降溫等管路係統圖。

(十)地麵、井下供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六十三條 嚴格入井人員檢身製度。入井人員入井前嚴禁飲酒,嚴禁帶煙草及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必須佩戴礦燈及自救器。井下嚴禁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六十四條 井上、下滾筒直徑1.6m及以上提升機,必須按照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的原則配備提升機司機,並持有效證件上崗。

第二節 立井的開鑿和支護

第六十五條 施工表土層時,利用汽車起重機提升,井深不準超過30m;利用井架與小絞車提升,井深範圍為20~50m;利用三角架與穩車提升,井深不準超過20m。

鑿井井架安裝好之前,井口四周範圍內必須用柵欄圍住,人員進出處必須安裝柵欄門。在表土超過5m時,井口必須設置封口盤,封口盤上設置井蓋門,封口盤和井蓋門的結構必須堅固嚴密,嚴禁采用可燃材料做封口盤,並要設置專門的防滅火設施。

第六十六條 采用普通法鑿井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立井臨時支護必須緊跟工作麵,永久支護按照作業規程執行,同時必須製定防片幫措施。臨時支護形式及防片幫措施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及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二)表土掘進時,有湧水的情況下,工作麵要挖水窩或超前小井,降低水位或配以環形溝槽進行集水,然後排入吊桶或直接排至地麵。

(三)表土層施工,人員升降可乘吊桶或借助人行爬梯上下,爬梯不得超過12m,爬梯上下端必須固定,不得左右晃動,梯寬不小於0.5m,梯凳間隔不大於0.4m,同時上下梯人數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四)立井井筒穿過表土、鬆軟岩層含水層、煤層采空區時必須編製專門措施。臨時支護必須緊跟工作麵,應確保其安全可靠性,並及時進行永久支護。施工過程中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表沉降和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五)在湧水較大的表土層、衝積層內澆注井壁,為保證井壁質量,必須采取有效防排水措施,否則,不得澆注混凝土。

(六)在雨季施工時,嚴防地麵水淹井。

(七)立井停止施工未貫通前,不得停止工作麵供風。

第六十七條 采用凍結法鑿井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岩層進入穩定岩層10m以上。

(二)凍結孔鑽進過程中,必須及時進行測斜,並繪製凍結孔偏斜圖,成孔後如發現最大孔間距超過規定時,必須補孔。

(三)水文觀察孔必須設在井內,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淨徑,深度以不進入風化岩層為宜。

(四)凍結管應采用無縫鋼管,其材質為低碳鋼時,應采用加箍焊接,且管箍材質均應一致,否則宜采用外箍絲扣連接。

(五)凍結管的長度必須與凍結孔深度相同,凍結管下入凍結孔後,應進行試漏檢驗,發現滲漏現象必須及時處理。

(六)井筒開始凍結前,應檢查測定水文觀測管內和井外相應含水層的自然水位。

(七)井筒開始凍結後,應經常檢查各凍結器的溫度,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

(八)井筒凍結過程中,應經常檢測水文觀測管的水位變化情況。冒水7天後,經確認無誤,方可進行井筒試挖。

(九)井筒挖掘過程中,應經常檢測井幫溫度、變形等情況。如發現工作麵或井幫有鹽水滲漏及堵孔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凍土挖掘若采用鑽爆法作業時,必須編製專門措施,報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進行。

(十)對雙層現澆混凝土井壁(包括複合井壁),必須在內層井壁完工後,方可停止凍結。

(十一)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二)凍結施工結束後,無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回收,對全孔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全部充滿填實。

(十三)凍結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應有通風裝置。應經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濃度,氨氣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後方準使用。在運輸使用和存放期間,應有 安全措施

第六十八條 立井井筒采用地麵預注漿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編製地麵預注漿施工組織設計,報施工單位總工程師審批,並報建設單位總工程師審查。

(二)注漿深度應大於含水層或破碎帶采空區的全部深度,並進入到不透水層或穩定岩層5~10m,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岩層內時,注漿深度應大於井深10m。

(三)注漿鑽孔,每鑽進40m應測斜一次,鑽孔偏斜率不得大於0.5%。

(四)注漿前必須進行注漿管路係統的耐壓試驗,其壓力必須達到最大注漿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得小於15min,無異常情況時,方可投入使用。

(五)注漿過程中,發現注漿壓力突然上升,必須立即停止注漿,卸壓後方可處理。

(六)每次注漿結束後, 應至少停歇0.5h,方可提拔止漿塞, 以防高壓漿頂出鑽杆。

(七)冬季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麵輸漿管路必須有防凍措施。

第六十九條 立井井筒采用工作麵預注漿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編製工作麵預注漿施工組織設計,報施工單位總工程師審批,並報建設單位總工程師審查。

(二)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岩帽或止漿墊。混凝土止漿墊由井壁支承時,應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在破岩帽或止漿墊時,必須將粘結在井壁刃腳下部的岩石和混凝土塊清除幹淨,以保證井壁質量和防止脫落傷人。

(三)孔口管必須按設計孔位埋設牢固。注漿前必須對止漿墊和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其壓力必須大於注漿壓力1MPa。

(四)井內應設吊泵,及時排除井底積水。鑽進注漿孔時,如湧水量接近吊泵排水能力,必須停止鑽進,及時注漿。

(五)注漿時,井上、下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聯係。

(六)注漿人員必須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

第七十條 立井井筒漏水量超過6m3/h,凍結段解凍後湧水量超過0.5m3/h,或水中有砂,都必須進行井壁注漿堵水,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表土層部位,單層井壁的注漿孔深度不得穿透井壁,應留有不小於200mm的井壁厚度;雙層井壁的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取破壁注漿加固時,需要編製專門措施,並報施工單位主管部門批準。

(二)井壁強度應能承受最大注漿壓力。否則,必須采取加固措施或卸壓注漿,以既能保證注漿效果,又能防止井壁破壞。

(三)注漿管必須固定在井壁中,並裝有閥門和安全保護裝置。利用罐籠頂進行注漿時,必須搭設牢固的工作盤,操作人員必須佩戴保險帶,並在井口設專人看護。

(四)井上、下必須有可靠的通訊設施, 升降作業吊盤時, 必須得到當班帶班領導允許。

第七十一條 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岩幫和支護之間必須填滿灌實。井幫出水時,必須采取導、堵、截水等措施以保證井壁質量。

第七十二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岩、抓岩、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等 安全措施,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七十三條 封口盤、固定盤與井壁之間的縫隙必須堵嚴,盤上的洞口要加蓋或設防護柵欄。

第七十四條 凡需在吊盤下方懸吊模板或在盤麵安置設備、材料時,需要重新對吊盤鋼絲繩強度進行驗算。

第七十五條 禁止使用吊桶撞擊模板脫模,不得使用穩車牽引鋼絲繩拉動井筒內安設的鋼梁和其他固定裝置。

第七十六條 井下作業應按工作麵到吊盤、吊盤到地麵分段設置安全梯,以便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使用。

第七十七條 入井人員在下列情況時必須佩戴保險帶:

(一)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時。

(二)在井架或在井筒內的設備、設施上作業時。

(三)在卸矸台上需要在圍欄外作業時。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時。

(五)拆除保護盤或鑿掘保護岩柱時。

保險帶必須是檢驗合格的標準保險帶,並應定期檢查,發現損壞及時更換。作業時保險帶必須牢固地拴在安全可靠的構件上,並高掛低用。

第七十八條 井筒內每個作業地點都必須設置獨立的信號裝置,掘砌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從掘進工作麵發出的信號必須有明顯區別。

在井筒內布置兩套提升設備時,必須分別使用獨立信號。雙吊桶同時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開啟。

第七十九條 不得在井蓋門上用礦車直接接受吊桶翻倒矸石,不得在封口盤上用吊桶接裝混凝土,如確需要,必須編製專門防墜措施,報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第八十條 井筒內和井口的信號必須由專職信號工發送,嚴禁打電話與發信號同時進行,除緊急停車外,嚴禁不經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從井筒內向絞車房發送信號。所有井下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信號,學會發送信號。

第八十一條 下放鑽架時,必須撤出井底全部人員,由指揮人員和信號工負責,保證鑽架安全平穩的下放到要求的高度,經調平後,再用撐緊裝置固定。

上提鑽架時,撤出井底工作麵所有人員,按下放鑽架相反順序收回撐緊裝置,按指揮人員的指令,將鑽架慢速平穩地提到規程要求的安全高度。

第八十二條 信號必須是聲光兼備,工作麵、吊盤、翻矸台的信號隻能發到井口信號房,井口信號房再向絞車房、穩車房轉發各種信號,井口信號房至絞車房必須設專線電話。

第八十三條 井上、下信號工,在吊桶提到作業規程規定的高度後,先發送暫停信號,待吊桶穩定,並清除桶底附著物後,才能發送下降或提升信號。信號工必須目接、目送吊桶安全通過責任段。

第八十四條 吊盤升降後,吊桶必須進行試運行後方可正式使用。

第八十五條 掘進暗立井或豎煤倉,采用反井開鑿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普通反井法掘進以木垛盤支撐時,必須及時支護井壁。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同工作麵距離不得超過1.6m,木垛盤的基墩應采用磚或料石砌築。

行人、運料眼同溜矸眼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在人行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m。

爆破前,必須將人行眼和材料眼蓋嚴,爆破後首先通風,吹散炮煙後方可由瓦斯檢查員和安全檢查員進行檢查,檢查證明有害氣體、頂板、設施等無險情後方可作業。

爆破作業嚴格執行本規定第六章的相關規定。

(二)反井刷砌時,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 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須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範圍內的木垛盤,否則,不得爆破。

矸石眼內的矸石必須經常放出,防止堵眼,嚴禁作業人員站在矸石眼的矸石上作業。

(三)用吊罐反井法施工時,鑽孔必須是雙孔,施工時罐籠的穩固、通風作業的高度、出渣時要有 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作業規程內明確規定,罐籠的上、下必須有可靠的聲光信號及直通的電話聯係。

第八十六條 立井冬季或凍結施工,應有保暖防凍、清除冰淩的措施。

第三節 平巷與斜巷的掘進和支護

第八十七條 施工時,耙岩機至工作麵掘進巷中,倒煤、矸石和材料堆積不得超過巷道斷麵的1/3。

第八十八條 掘進工作麵到永久支護之間,對錨噴支護巷道,錨杆或初噴必須緊跟掘進工作麵,必須采用金屬前探梁或臨時支架護頂,嚴禁空頂作業。

靠近掘進工作麵10m內的支架,在爆破前必須檢查加固。在需修複支架時,必須檢查頂、幫,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

在鬆軟的煤、岩層或流沙性的地層中掘進時,必須采用短掘短支,或采用經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的其他措施。

第八十九條 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杆,可縮性金屬支架必須用金屬拉杆,並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卡纜。支架和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接頂和背實,待支架穩定後再將支架及背板噴混凝土封嚴。

巷道砌镟時,镟體和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落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镟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於0.5m。

第九十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必須由外向裏進行。拆除原支護後,必須及時排除頂幫活石,必要時還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傾倒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一條 采用錨杆、錨噴等支護形式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杆、錨噴支護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錨杆的形式、規格、布置方式、安裝角度、錨固方式,混凝土強度等級、噴體厚度,金屬網的形狀規格、金屬網的連接固定,以及圍岩湧水的處理等,都要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采用鑽爆法掘進的岩石巷道,都必須采用光麵爆破。

(三)打錨杆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石處理掉,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打眼。

(四)噴混凝土前,必須衝洗受噴麵,噴混凝土後,應有養護措施。

(五)托板必須緊貼岩壁,並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螺帽。

(六)采用金屬網支護的巷道,每隔100m應設置全斷麵絕緣段,在雙巷或多巷掘進時,聯絡巷兩端金屬網必須斷開。

(七)對岩幫的湧水地點,應采取措施,防止噴體在有湧水的岩幫處脫落。

(八)煤巷及半煤岩巷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並用記錄盤顯示。

(九)錨索長度根據巷道頂板煤岩層情況確定,應把錨索錨固到穩定的岩煤層中,當穩定岩煤層與巷道頂板距離過大時,錨索長度應超過自然平衡拱2m以上,並滿足以下要求:

1. 錨固段長度不小於1m;

2. 自由段長度不小於3m;

3. 張拉段長度要保證張拉工藝要求的長度,一般不小於0.2m。

(十)錨索的鋼絞線應用1860級的低鬆弛鋼絞線,托梁或托板應選用強度不低於14號槽鋼的剛性材料,長度不小於0.4m。錨固劑應采用雙速樹脂錨固劑,其規格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十一)錨索應盡量與岩層層麵或巷道輪廓線垂直布置,每2m以上巷道打一根錨索時,應布置在巷道中部,每米巷道打0.5根以上錨索時,按矩形或菱形布置,以菱形布置為宜。

第九十二條 在有瓦斯的煤、半煤岩巷道中使用耙鬥裝岩機裝煤(岩)時,其耙鬥牽引繩,應采用金屬滑輪連接,嚴禁鋼絲繩端頭出現散亂現象。

第九十三條 掘進巷道在過老空前,必須製定包括探查老空位置、水、瓦斯等內容的安全措施,報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施工。

第九十四條 開鑿或延深斜井(巷)時,必須做到“一坡三擋”,即在其上口平坡處設置阻車器,上口變坡點下方20m處設擋車器或擋車欄,掘進工作麵上方或耙岩機後20m處必須設置堅固防跑車裝置。

第九十五條 斜巷提升鋼絲繩及其連接裝置應按主提升繩管理。

第九十六條 在斜巷多級提升時,斜巷中絞車司機的身後必須有堅固的遮擋。

第九十七條 斜巷施工中,若需在煤層中設置絞車基礎,應編製安全措施,經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方可施工。

第九十八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同人行道隔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斜巷和上部巷道貫通時,應有安全措施。

第九十九條 煤(岩)層中掘進時,作業規程中必須有預防瓦斯、透水、冒頂等災害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條 使用耙岩機時,必須製定包括下列規定的措施,報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一)耙岩機無機載照明時,在工作麵作業區前方,必須設有良好的防爆照明。

(二)耙岩機絞車的刹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

(三)耙岩機上必須裝有金屬擋繩欄杆和防止耙鬥出槽的護欄;在彎道裝岩(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並有專人用信號聯係。

(四)耙裝作業開始前,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風筒出風口另一側符合規定的位置。

(五)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裝設的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岩(煤)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六)在裝岩(煤)前,必須把裝岩(煤)機機身固定可靠,檢查耙岩機是否完好,各部件連接是否牢固。嚴禁在耙鬥運行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上山段移動耙岩機時,下方不得有人。上、下山傾角大於20°時,在司機前方還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上、下山使用耙岩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岩機作業時,耙岩機距掘進工作麵的最大允許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八)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煤巷中,嚴禁使用耙岩機。

第一百零一條 使用耙岩機時,嚴禁手扶或碰撞運行中的鋼絲繩或牽引繩。如若需要利用耙岩機自拉自移,必須編製專門措施,經項目技術負責人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一百零二條 掘進工作麵橡套動力電纜,必須懸掛整齊,妥加保護,避免水淋、撞擊、擠壓、炮崩造成損傷。

第一百零三條 維修井巷支護時,應編製措施,經本單位有關部門和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作業,嚴防頂板冒落。

掘進工作麵所用電器設備,必須執行包機責任製進行管理。

第四章 通風、瓦斯、防滅火、防塵

第一節 通 風

第一百零四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設立相應的通風機構和分管通風的副總工程師,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總工程師直接領導,負責“一通三防”等技術業務。每一通風隊必須配齊工程技術管理、通風、瓦檢、防塵等人員和設施。

第一百零五條 建設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建井主要通風機應設在地麵,風機要設置兩套,其中一套備用。備用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主要通風機因通風阻力大、距離長等原因,必須在井下設置輔助通風機,供給扇風機房新鮮風流,並編製 安全技術措施報建設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嚴禁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中安裝輔助通風機。

第一百零六條 在形成礦井通風係統後方可進行采區和巷道施工。形成采區通風係統後方可進行工作麵順槽施工。

第一百零七條 礦井施工組織設計中的通風設計,必須包括風量、風壓計算、風機選型、通風防塵設施及瓦斯監控設備的設置等;礦井各階段的施工必須有相應的通風設計和會審手續。

第一百零八條 建井主要通風機的供風量,必須滿足全礦井掘進工作麵用風量的總和。組織施工時必須堅持以風量確定掘進工作麵個數的原則。

第一百零九條 通風係統變更時應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第一百一十條 無瓦斯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可采用壓入式,也可采用混合式。煤巷、半煤岩巷及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均應采用壓入式。采用混合式通風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建設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瓦斯湧出量較大區域或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掘進通風方式均不得采用混合式。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井下空氣的成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掘進工作麵的進風流中,按體積計算,氧氣不得低於20%,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

(二)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應符合表1的要求。

井下空氣應定期取樣化驗,當巷道中空氣成分不符合本條文的規定時,必須向調度室彙報,由施工單位總工程師組織通風部門及有關人員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2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條 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與其相鄰的掘進麵,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隻準串聯1次,且進入串聯工作麵的風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確需2次串聯的,應製定安全措施,報施工單位總工程師和建設單位通風部門審批。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與其相鄰的掘進麵,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隻準串聯1次。掘進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巷道時,嚴禁串聯通風。

第一百一十四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小於10m,並安裝在專用台架上,離軌麵高度不小於0.3m。必須明確專人管理局部通風機,保證其正常運轉。要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風機或加裝消音器;大斷麵長距離掘進巷道通風,要裝備對旋式局部通風機;要采用阻燃、抗靜電風筒,其出風口至掘進工作麵的距離,煤與半煤岩巷道應小於5m,岩巷應小於10m。

在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麵,應安設雙風機、雙電源的局部通風機,並能實現自動切換,必須裝置兩閉鎖(風電、瓦斯電閉鎖)設施。

局部通風機與掘進工作麵的電器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在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必須裝置兩閉鎖(風電、瓦斯電閉鎖)設施。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都應實行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經施工單位總工程師批準,也可采用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1次,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運轉。

第一百一十五條 嚴禁無 計劃停電停風。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因故障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警標,禁止人員入內。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濃度,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啟動局部通風機。經檢查證實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並為巷道中的電氣設備供電。

第一百一十六條 掘進巷道的貫通:一般巷道相距20m前,煤巷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地測部門必須提交貫通通知書報項目技術負責人,並通知通風部門。由通風部門會同地測部門及有關人員編製巷道貫通安全措施,報施工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停止在掘進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麵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兩個工作麵入口都必須有專人警戒。

(三)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係統,風流穩定正常後,方可恢複工作。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前款各項規定。

在同一礦井由2個以上施工單位同時施工時,井巷相互貫通前應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共同商定貫通後通風係統調整方案,並簽訂協議書,由建設單位監督實施。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一台局部通風機禁止向多個工作麵供風。掘進工作麵的最高允許風速為4m/s,最低允許風速:岩巷為0.15m/s,煤和半煤岩巷為0.25m/s。風量要滿足稀釋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至安全濃度以下及20min內稀釋炮煙的需要,並不得少於工作地點每人每分鍾4m3,每一巷道最多安設5台局部通風機,該巷道的供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

第一百一十八條 機電硐室必須設在進風流中,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通風。

第一百一十九條 通風設施必須按標準設置和管理。

第一百二十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麵測風。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二節 瓦斯防治

第一百二十一條 新建礦井設計前,地質勘探部門應提供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礦井瓦斯管理等級應在礦井設計任務書中明確。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中掌握的實際瓦斯情況進行檢驗,並建立瓦斯台賬,做好記錄,為重新驗證礦井瓦斯等級提供第一手資料。

第一百二十二條 掘進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並向施工單位總工程師報告。

第一百二十三條 掘進工作麵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爆破。

掘進工作麵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或其開關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 掘進工作麵內,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體積大於0.5m3,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停風巷道內,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製定排放措施,控製風流,使排出的風流在同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其回風係統內必須停電撤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采用通風方法處理不合理時,應使用移動式瓦斯抽放泵進行瓦斯抽放。

第一百二十七條 必須建立和執行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及溫度檢查製度。掘進工作麵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2次;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3次;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瓦斯湧出量大、變化異常的掘進工作麵必須設專人隨時檢查,並安裝甲烷斷電儀;無人工作的掘進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1次;對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檢查次數,由施工單位總工程師決定。每次檢查的結果都必須記入記錄手冊,並在工作麵瓦斯檢查牌板上填寫清楚。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瓦檢員有權責令停工、撤人、停電。

第一百二十八條 通風部門的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井下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同時向調度室彙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通風部門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和通風副總工程師彙報,並製定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瓦斯日報必須送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審閱並簽字。

第一百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總經理、總工程師、項目部經理、技術負責人、通風區隊長入井時應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檢測儀,對停風地點進行氧氣檢查,氧氣濃度小於20%時,必須設置警標不準人員入內。啟封密閉,排放瓦斯恢複通風過程中,也要同時檢測瓦斯和氧氣濃度。

第一百三十條 高瓦斯礦井及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掘進工作麵應裝備瓦斯遙測警報儀進行24h監測,遙測傳感器的接收台,可設在調度室由指定人員晝夜值班觀察記錄,其監測設備要有專業人員安裝和維修。

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掘進工作麵,要設專職瓦檢員,配備高、低濃度光學瓦斯檢測儀和氧氣測定儀。

設置瓦斯傳感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瓦斯傳感器為本質安全型的AQ6201—2006。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AQ1029-2007的有關規定。

(二)應設置2個瓦斯傳感器,分別設在距工作麵5~10m內和距回風巷風流合流點10~15m處。

(三)設置在掘進工作麵風流中的傳感器斷電瓦斯濃度不得大於等於1.5%,回風流中的傳感器斷電瓦斯濃度不得大於等於1%,複電瓦斯濃度均小於1%。

(四)瓦斯傳感器要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於200mm。

(五)瓦斯監測儀必須定期進行調試和校正,至少每10天調校1次。

第一百三十一條 嚴禁在井下拆卸、敲打和撞擊礦燈。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合格的自救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或化學氧自救器。自救器需進行定期檢查和及時檢驗維修。

第一百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通風部門應建立通風安全標準計量室,其檢測人員需經相關部門培訓並頒發《計量員證》。檢測人員負責對國家規定的瓦斯檢測儀、風速表和粉塵測定儀三項強檢儀表進行定期校正和及時檢驗維修。

第三節 防滅火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 建設礦井要重視防滅火工作,對外因、內因火災要了解,確定防範重點,製定防範措施,配備專業人員,落實治理措施。

第一百三十五條 建設礦井要及時鑒定礦井開采範圍內的煤層自燃傾向性。開采易自燃、自燃煤層時,必須編製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滅火工程要與礦井建設同時進行。

第一百三十六條 建設礦井內有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岩層內或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如果布置在易自燃、自燃煤層內,必須砌镟或錨噴;開采方式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開采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一條專用回風巷。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采易自燃或采用放頂煤方式開采自燃煤層的新投產礦井,必須設立以灌漿為主的兩種以上綜合防滅火係統;采用放頂煤方式開采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6m3/t或工作麵最高風速不大於4m/s。

第一百三十八條 開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建礦井必須製定地麵和井下防火措施,並報建設單位批準。地麵變電所、絞車房、主要通風機房、壓風機房、油庫、爆破材料庫、木料存放和加工場等,以及井下炸藥庫、變電所、絞車房等機電硐室均必須有防火措施和製度,並要掛牌板上牆。對其中的消防水池、消防材料及撲滅各類火災規定使用的滅火器材的類別、數量與設置都要按防滅火要求作出明確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井棚和井棚內、井口附近50m內的臨時建築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否則必須有防滅火措施。井口附近20m內不得有明火,並要有警示牌懸掛在醒目的地點。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井口房和井下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膠帶焊補(以下簡稱燒焊)作業,必須燒焊時,每次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施工單位總工程師批準,並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而且隻允許在井下進風巷道和位於進風係統的主要硐室內作業,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地點前後10m內為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有供水管,專人噴水,並至少備2隻滅火器。

(二)在井口房內、井筒、硐室和斜巷內進行燒焊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三)作業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四)作業完工後,要再次噴灑水,並應有專人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五)在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礦井作業時,其突出危險區內必須停止一切可能引起突出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在立井井筒中進行燒焊作業時,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措施,報施工單位總工程師審批,報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

(一)在與老礦回風巷相通的立井井筒中進行的燒焊作業。

(二)生產礦井回風井井壁斷裂、井筒裝備損壞,需拆除更換而進行的燒焊作業。

(三)建井期間,未形成礦井通風係統之前,在做臨時回風的井筒中進行的燒焊作業。

上述立井井筒中的燒焊作業,除遵守本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外,還需停止與之相關的掘進爆破等作業,以控製進入該井筒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並應製定防止瓦斯濃度發生變化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嚴禁在立井井筒中用氧氣切割玻璃鋼風筒的連接螺栓和固定卡子。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井下發生火災時,按礦井災害預防 預案和處理計劃組織滅火,並遵守火災事故的處理規定。

第四節 防 塵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井下必須采用濕式打眼,凍結井施工應有捕塵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井下爆破必須使用水炮泥。

第一百四十六條 岩(煤)巷爆破前後和耙岩機裝岩時必須灑水,並衝洗兩幫及支架上的積塵。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在回風流中應設置水幕降塵。

第一百四十八條 必須采用潮拌料噴漿,噴漿施工的現場人員要佩戴防塵口罩,噴槍操作工應佩戴防護麵罩。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敷設防塵灑水管路及噴霧的設施:采掘工作麵、溜煤眼、翻罐籠、裝載點、輸送機和其他轉載點等。

第一百五十條 粉塵測定執行旬測旬報製度。

第一百五十一條 煤礦施工單位應定期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嚴禁安排不適合從事井下作業的人員入井。

第一百五十二條 綜合防塵工作按《礦井綜合防塵質量檢查評定辦法》 檢查驗收, 對防塵未達標的施工單位, 要追究分管領導的責任。

必須嚴格執行巷道定期衝洗製度,每半個月對巷道衝洗一次。

第五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突出的煤層或者經鑒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即定為突出煤層。在礦井的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即定為突出礦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建設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礦井內掘進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導建井期間揭煤作業的依據。

第一百五十五條 煤礦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查明礦床瓦斯地質情況。井田地質報告應當提供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

基礎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煤層賦存條件及其穩定性。

(二)煤的結構類型及工業 03manbetx

(三)煤的堅固性係數、煤層圍岩性質及厚度。

(四)煤層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標。

(五)標有瓦斯含量等值線的瓦斯地質圖。

(六)地質構造類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態及其分布、水文地質情況。

(七)勘探過程中鑽孔穿過煤層時的瓦斯湧出動力現象。

(八)鄰近煤礦的瓦斯情況。

第一百五十六條 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建設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掘進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由煤礦企業委托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鑒定結果應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並根據突出礦井的實際狀況和條件,製定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條 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掘進工作應做到不掘突出頭,不布置突出麵。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掘進活動。

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並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第一百六十條 有突出危險的建設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突專項設計。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風係統、防突設施(設備)、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必須經煤炭主管部門組織防突專項驗收。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

第一百六十一條 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在新水平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進過程中,應當密切觀察突出預兆,並在開拓工程首次揭穿這些煤層時,執行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麵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百六十二條 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則:

(一)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和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

(二)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

(四)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

第一百六十三條 突出煤層的掘進作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掘進工作麵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於5m,並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麵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於60m時,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並保持正常通風,放炮時不得有人。

(二)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采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三)煤、半煤岩炮掘,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二氧化碳突出煤層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條 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麵進行揭煤和掘進作業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一百六十五條 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於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於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5m。

第一百六十六條 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掘進的工作麵應力集中範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麵進行回采或者掘進。具體範圍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得小於30m。

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應當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麵的應力集中範圍。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一百六十七條 突出礦井的通風係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係統。

(二)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三)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四)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五)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六)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的通風方式采用壓入式。

第一百六十八條 清理突出的煤炭時,應當製定防煤塵、防片幫、防冒頂、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術措施。

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當恢複掘進作業時,應當在其附近30m範圍內加強支護。

第一百六十九條 突出礦井發生突出(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建,並立即 03manbetx 、查找突出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後,方可恢複施工。

第一百七十條 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第二節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百七十一條 區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前,對突出煤層較大範圍采取的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包括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兩類。

開采保護層分為上保護層和下保護層兩種方式。

預抽煤層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麵井預抽煤層瓦斯以及井下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順層鑽孔或穿層鑽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等。

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當按上述所列方式的優先順序選取,或一並采用多種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條 選擇保護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如在有效保護垂距內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無突出危險煤層,除因突出煤層距離太近而威脅保護層工作麵安全或可能破壞突出煤層開采條件的情況外,首先開采保護層。有條件的礦井,也可以將軟岩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二)當煤層群中有幾個煤層都可作為保護層時,綜合比較 03manbetx ,擇優開采保護效果最好的煤層。

(三)當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先行開采,但采掘前必須按本規定的要求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

(四)優先選擇上保護層。在選擇開采下保護層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第一百七十三條 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采保護層時,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的瓦斯。

(二)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采取措施防止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麵或誤穿突出煤層。

(三)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麵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麵,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並不得小於100m。

(四)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岩)柱時,經煤礦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並做好記錄,將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應當標出煤(岩)柱的影響範圍,在這個範圍內進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當保護層留有不規則煤柱時,按照其最外緣的輪廓劃出平直輪廓線,並根據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層間距變化,確定煤柱影響範圍。在被保護層進行采掘工作時,還應當根據采掘瓦斯動態及時修改。

第一百七十四條 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依據的保護層有效保護範圍等有關參數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並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執行。

首次開采保護層時,可參照有關規定確定沿傾斜的保護範圍、沿走向(始采線、終采線)的保護範圍、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最大保護垂距、開采下保護層時不破壞上部被保護層的最小層間距離等參數。

第一百七十五條 采取各種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區段內的整個開采塊段、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一定範圍內的煤層。要求鑽孔控製回采巷道外側的範圍是: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鑽孔控製範圍均為沿層麵的距離,以下同。

(二)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範圍內的煤層。該範圍與本條第(一)款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三)順層鑽孔或穿層鑽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整個開采塊段的煤層。

(四)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在揭煤工作麵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是: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製範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於5m,且當鑽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五)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控製的條帶長度不小於60m,巷道兩側的控製範圍與本條第(一)款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六)當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麵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麵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範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於20m。

(七)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鑽孔應當控製開采的分層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為法向距離,且僅限於煤層部分)。

第一百七十六條 預抽煤層瓦斯鑽孔應當在整個預抽區域內均勻布置,鑽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放半徑確定。

預抽瓦斯鑽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鑽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5m,順層鑽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8m。

應當做好每個鑽孔施工參數的記錄及抽采參數的測定。鑽孔孔口抽采負壓不得小於13kPa。預抽瓦斯濃度低於30%時,應當采取改進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質量。

第三節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百七十七條 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工作麵預測)是預測工作麵煤體的突出危險性,包括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麵,以及煤巷掘進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預測等。工作麵預測應當在工作麵推進過程中進行。

掘進工作麵經工作麵預測後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麵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未進行工作麵預測的掘進工作麵,應當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麵。

第一百七十八條 突出危險工作麵必須采取工作麵防突措施,並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經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後,即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當措施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麵,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並再次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

無突出危險工作麵必須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掘進作業。

煤巷掘進工作麵應保留的最小預測超前距均為2m,應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為5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應適當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進工作麵不小於7m。

每次工作麵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後,應當繪製工作麵防突措施竣工圖。

第一百七十九條 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準確控製煤層層位,掌握煤層的賦存位置、形態。

在揭煤工作麵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至少打2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於0.5m的前探取芯鑽孔,並詳細記錄岩芯資料。當需要測定瓦斯壓力時,前探鑽孔可用作測定鑽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時,則測定鑽孔應布置在該區域各鑽孔見煤點間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揭煤工作麵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鑽孔,以保證能確切掌握煤層厚度、傾角變化、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測煤層的層位、賦存形態和底(頂)板岩石致密性等情況。

第一百八十條 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麵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到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過程均屬於揭煤作業。揭煤作業前應編製揭煤的專項防突設計,報煤礦建設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

揭煤作業應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專業隊伍施工,並按照下列作業程序進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麵和煤層的相對位置。

(二)在與煤層保持適當距離的位置進行工作麵預測(或區域驗證)。

(三)工作麵預測(或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時,采取工作麵防突措施。

(四)實施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

(五)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麵位置,采用工作麵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進行最後驗證。

(六)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穿過煤層。

(七)在岩石巷道與煤層連接處加強支護。

第一百八十一條 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在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m(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應適當加大法向距離)前進行。

在經工作麵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可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麵位置,再采用工作麵預測的方法進行最後驗證。若經驗證仍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則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采用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否則,必須采取或補充工作麵防突措施。

當工作麵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必須采取或補充工作麵防突措施,直到經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第一百八十二條 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麵從掘進至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必須采用物探或鑽探手段邊探邊掘,保證工作麵到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前要求的最小距離。

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時,要求石門、斜井揭煤工作麵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2m,其他煤層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麵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1.5m,其他煤層2m。如果岩石鬆軟、破碎,還應適當增加法向距離。

第一百八十三條 在揭煤工作麵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後,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層頂(底)板,則仍應當按照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直至完成揭煤作業全過程。

第一百八十四條 當石門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於0.3m的突出煤層時,可直接用遠距離爆破方式揭穿煤層。

第一百八十五條 突出煤層的每個煤巷掘進工作麵應當編製工作麵專項防突設計,報建設單位負責人批準。實施過程中,當煤層賦存條件變化較大或巷道設計發生變化時,還應當作出補充或修改設計。

第一百八十六條 在實施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進工作麵,若預測指標為無突出危險,則隻有當上一循環的預測指標也是無突出危險時,方可確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並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留足夠的預測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掘進作業;否則,仍要執行一次工作麵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檢驗。

第四節 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有突出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采區避難所。避難所的位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避難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難所設置向外開啟的隔離門,隔離門設置標準按照反向風門標準安設。室內淨高不得低於2m,深度滿足擴散通風的要求,長度和寬度應根據可能同時避難的人數確定,但至少能滿足15人避難,且每人使用麵積不得少於0.5m2。避難所內支護保持良好,並設有與礦(井)調度室直通的電話。

(二)避難所內放置足量的飲用水,安設供給空氣的設施,每人供風量不得少於0.3m3/min。如果用壓縮空氣供風時,設有減壓裝置和帶有閥門控製的呼吸嘴。

(三)避難所內應根據設計的最多避難人數配備足夠數量的隔離式自救器。

第一百八十八條 在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麵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m。

反向風門距工作麵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應當根據掘進工作麵的通風係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麵回風巷不得小於10m,與工作麵的最近距離一般不得小於70m,如小於70m,應設置至少3道反向風門。

反向風門牆垛可用磚、料石或混凝土砌築,嵌入巷道周邊岩石的深度可根據岩石的性質確定,但不得小於0.2m;牆垛厚度不得小於0.8m。在煤巷構築反向風門時,風門牆體四周必須掏槽,掏槽深度見硬幫硬底後再進入實體煤不小於0.5m。通過反向風門牆垛的風筒、水溝、刮板輸送機道等,必須設有逆向隔斷裝置。

人員進入工作麵時必須把反向風門打開、頂牢。工作麵爆破和無人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

第一百八十九條 為降低放炮誘發突出的強度,可根據情況在炮掘工作麵安設擋欄。擋欄可以用金屬、矸石或木垛等構成。金屬擋欄一般是槽鋼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鋼的間隔為0.4m,槽鋼彼此用卡環固定,使用時在迎工作麵的框架上再鋪上金屬網,然後用木支柱將框架撐成45°的斜麵。一組擋攔通常由2架組成,間距為6~8m。可根據預計的突出強度在設計中確定擋欄距工作麵的距離。

第一百九十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的炮掘,必須采取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

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製定包括放炮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的專項措施。

在礦井尚未構成全風壓通風的建井初期,在石門揭穿有突出危險煤層的全部作業過程中,與此石門有關的其他工作麵必須停止工作。在實施揭穿突出煤層的遠距離爆破時,井下全部人員必須撤至地麵,井下必須全部斷電,立井口附近地麵20m範圍內或斜井口前方50m、兩側20m範圍內嚴禁有任何火源。

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時,爆破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根據曾經發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300m。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放炮後進入工作麵檢查的時間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根據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30min。

第一百九十一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應設置工作麵避難所或壓風自救係統。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設置,但掘進距離超過500m的巷道內必須設置工作麵避難所。

工作麵避難所應當設在采掘工作麵附近和爆破工操縱放炮的地點。根據具體條件確定避難所的數量及其距掘進工作麵的距離。工作麵避難所應當能夠滿足工作麵最多作業人數時的避難要求,其他要求與采區避難所相同。

壓風自救係統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掘進工作麵巷道的壓縮空氣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個地點都應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距掘進工作麵25~40m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道有人作業處等。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設置。

(三)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個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得少於0.1m3/min。









第六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一節 爆破材料的貯存

第一百九十二條 地麵火藥庫的建設必須按照火工品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本規定所指爆破材料是:各類炸藥、雷管、導爆索、導爆管、非電導爆係統、起爆藥和爆破劑。

第一百九十四條 礦井地麵爆破材料庫必須在工業廣場之外選址建築,並在礦井招標時就應加以明確,一次性納入工程概算,在井筒開工之前施工準備期中一次完成。地麵臨時性爆破材料庫的安全距離、照明、防火措施、管理製度和永久性地麵爆破材料庫相同。

庫房必須選擇在幹燥的地方,並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庫房周圍,必須設簡易圍牆或鐵刺網兩層,其高度不得低於2m,距庫房距離不應小於5m,並有警衛或專人晝夜看守。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井下臨時爆破材料發放硐室的最大貯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同時不得超過400kg的炸藥量。

發放硐室必須具備獨立的新鮮風流,還必須根據具體條件製定預防爆破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管理製度必須同井下爆破材料庫相同,同時遵守火工品管理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庫區值班室與調度室之間應有聲光信號或電話聯係。

第一百九十七條 地麵爆破材料庫電氣照明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部線路應用鎧裝電纜埋地敷設或掛設,庫房上空禁止電氣線路通過。

(二)庫房內禁止安裝電燈照明,可利用天然采光或在庫房外投射采光。

(三)炸藥庫院內的照明電源開關應設在庫房外的配電箱中。

(四)采用移動照明時,隻準使用安全手電筒、汽油安全燈,禁止使用電網供電的移動手提燈。

第一百九十八條 地麵臨時爆破材料庫,必須設防雷裝置。

第二節 爆破材料的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條 爆破材料應建立台賬和有關領退炸藥、雷管管理製度。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百條 每個臨時爆破材料庫、發放點嚴禁超貯。

第二百零一條 爆破材料庫必須裝備雷管檢測導通儀,導通試驗要有規定的安全設施。

第二百零二條 爆破材料的存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破材料箱(袋)距上層架板的距離不得小於40mm,架寬不得超過兩箱(袋)的寬度。

(二)貨架(堆)與牆壁的距離不得小於200mm。

(三)堆放導火索、導爆索和硝銨類炸藥等的貨架(堆)高度不得超過1.6m。

第三節 爆破材料的運輸

第二百零三條 往井下爆破地點運輸爆破材料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首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信號工。

(二)用罐籠和斜井絞車運輸時,其速度不得超過1m/s;用罐籠運輸時其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箱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嚴禁用刮板輸送機、 帶式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第二百零四條 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運送。

第二百零五條 火藥、雷管要用專用箱裝入吊桶,由爆破工分別運送,嚴禁裝在同一吊桶升降。

嚴禁人員和材料同乘吊桶升降。

第二百零六條 爆破材料必須裝在具有耐壓和抗撞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否則必須有堅固牢靠的隔板將藥、管分開。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入衣袋內。領到爆破材料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途中逗留。

第二百零七條 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第二百零八條 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的時間內上下井。

第二百零九條 井下運送爆破材料的規定:

(一)井下炸藥與雷管不得同時用一列礦車運輸。如果用同一列礦車運輸時,裝有炸藥與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炸藥或雷管的車輛同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隔開,空車總長度不得小於3m。

(二)爆破材料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或經專門訓練的人員護送,除護送人員與司機外,嚴禁其他人員跟車,護送人員乘尾車,列車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爆破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

(三)人力運送爆破材料時,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本規定中有關條文的人員運送。

第二百一十條 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材料數量不得超過:

同時搬運炸藥和起爆材料 10kg

拆箱(袋)搬運炸藥 20kg

背運原包裝炸藥 一箱(袋)

挑運原包裝炸藥 二箱(袋)

第二百一十一條 炸藥、雷管的管理要嚴格執行計劃、使用和領、退製度。

雷管發放前,庫管人員要進行導通檢查、實行編號。

第四節 井下爆破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井下爆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鑿井筒用的起爆藥包(卷)應在地麵離井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製作,延深井筒時經批準後允許在井下某一水平的專用硐室內製作。

(二)加工起爆藥包(卷)時,應用木質或竹質錐子在炸藥包(卷)中心紮一個雷管大小的孔,孔深能將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藥卷。雷管插入炸藥包(卷)後,應用細繩或電雷管的腳線將雷管固定。

(三)必須使用木質炮棍裝藥,裝藥前必須將炮眼中的岩(煤)粉用壓風機吹淨。

(四)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材料前,應用銅或木製長杆處理。

(五)爆破15min後(豎井25min後),瓦斯檢查員進入工作麵和電氣設備附近檢查瓦斯濃度,正常時方可恢複送電,然後才允許人員進入工作麵。

第二百一十三條 掘進中爆破,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掌握。任何人不得越職違章行使爆破工職權。

第二百一十四條 所有爆破工,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本規定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五條 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工作麵專用的炮藥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破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氣設備的地點。每次爆破時,都必須把炮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在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的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麵,並配備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器等。

瓦斯礦井中爆破作業,爆破工、 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連鎖爆破製”。

爆破工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且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並持有爆破員操作證的人員擔任。爆破工必須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

第二百一十七條 嚴禁使用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過0.5%的銨梯炸藥。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鬆,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損壞。嚴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鬆的硝酸銨類炸藥,也不能使用破乳或不能用手揉鬆的乳化炸藥。不能使用的炸藥必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二百一十八條 爆破材料新產品,經設計定型鑒定合格,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井下試用。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麵都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第二百二十條 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必須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一條 在高瓦斯礦井中爆破時,都應采用正向起爆,禁止反向起爆。低瓦斯礦井采用毫秒爆破時,可反向起爆,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建設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第二百二十二條 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末端扭結。

第二百二十三條 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炸藥箱上裝配引藥。裝配引藥數量,以當班需要的數量為限。

(二)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三)電雷管隻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紮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四)電雷管插入藥卷後,應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以便把雷管固定在藥卷內。

第二百二十四條 裝藥前,首先必須用掏勺或用壓縮空氣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潮濕或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炸藥和防水套。

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二百二十五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封泥長度應按本規定第二百二十六條執行。

對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都嚴禁爆破。

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第二百二十六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可以小於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二)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五)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六)工作麵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支架有損壞,或者留有傘簷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

(二)裝藥前和爆破前,瓦斯檢查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時。

(三)在爆破地點20m以內,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麵1/3及以上時。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

(五)掘進工作麵風量不足。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麵爆破前後,附近20m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第二百二十九條 裝藥前,機器設備、電纜和導電體等,必須加以可靠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麵。

爆破前, 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等標誌。

第二百三十條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破母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和鋁芯線。

(二)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要保持清潔,必須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三)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隨用隨掛,以免發生誤接爆破母線,嚴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線。

(四)爆破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下方的絕緣掛鉤上,應保持0.3m以上的懸掛距離。

(五)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二百三十一條 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在規定的距離內有可靠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爆破。

第二百三十二條 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別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第二百三十三條 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嚴禁其餘人員參與操作。

爆破前, 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後方準下達爆破命令。

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後,必須先發出爆破警示,30s後方可爆破。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畢。嚴禁將裝藥的炮眼遺留到下班爆破。

第二百三十四條 爆破後,爆破工、瓦斯檢查員和 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果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隻有在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警戒人員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撤回後,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工作。

第二百三十五條 通電以後裝藥炮眼不響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

第二百三十六條 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二百三十七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執行本規定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爆破時,兩個工作麵的所有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第二百三十八條 爆破材料庫和爆破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m範圍內,嚴禁爆破。

第二百三十九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麵運送爆破材料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爆破的人員、信號工外,其他人員都必須撤到地麵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二百四十條 開鑿或延深井筒的裝配引藥工作,可在地麵專用的房間內進行,但嚴禁接近火源、電源。

專用房間距井筒、廠房、建築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離,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有關各項規定,距離井筒不得小於50m。引藥必須同炸藥分別裝在炮藥容器內運往井底工作麵。

第二百四十一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在地麵或在生產水平巷道內進行起爆。

在爆破母線同發爆器接通之前,井筒內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斷電。

隻有在爆破工完成裝藥和連線工作,將所有井蓋門打開,井筒、井口房內的人員全部撤出,設備、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後,方可爆破。

爆破完恢複通風後,必須仔細檢查井筒,清除爆破崩落在井圈上、吊盤上或者其他設備上的矸石。爆破後乘吊桶檢查井底工作麵時,吊桶不得蹲撞工作麵。

第五節 爆破材料的銷毀

第二百四十二條 經過專門檢驗,確認失效及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或國家標準的爆破材料都應銷毀。

第二百四十三條 銷毀火工品時,按照火工品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地質、測量和防治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礦井開工前,為了綜合 03manbetx 並研究製定與地質、測量因素有關的重大自然災害的防治措施和確保工程按礦井設計所明確的地測工作任務順利實施,達到安全施工目的,建設單位根據工程項目必須向施工單位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必要的地質、測量、成圖資料:

(一)井田勘探地質報告。

(二)井筒檢查孔資料(必須作分層抽水檢驗)。

(三)礦井水文勘探報告。

(四)井田首采區三維地震補充勘探資料。

(五)井田範圍內的國家基本控製測量資料。

(六)近井點和井筒十字基樁點資料。

(七)工業場地及居住區界址點標定資料。

(八)井田範圍的1/2000、1/5000地形圖。

(九)礦區範圍的1/20000、1/50000地形圖。

(十)礦井井田範圍內采空區及小煤礦等相關資料。

第二百四十五條 當水文、瓦斯、工程地質、勘探資料缺乏時,或在井巷工程施工過程中,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建設單位必須及時補充相應的地質資料。

第二百四十六條 礦井施工期間,為及時準確地指導安全施工,施工單位的地測部門必須建立健全下列主要基礎資料:

(一)首采區範圍內的地質成果報告,應包括回風與運輸水平以及第一區段水平切麵圖、地質剖麵圖、首期開采的煤層底板等高線圖和簡要的文字說明( 圖紙為原圖)。

(二)井筒地質預測及實測的井筒地質柱狀或剖麵圖,構造複雜部位或層段可增做展開圖。

(三)各類井巷工程實測的地質素描剖麵圖,局部構造複雜部位和層段可增做展開圖。

(四)施工範圍的礦井充水性圖及湧水量台賬。

(五)井上下水動態觀測成果資料。

(六)采掘工程實測平麵圖。

(七)各種井巷工程的實測導線、水準成果資料。

(八)各類工程的施工測量成果資料。

(九)各類井筒有關參數的成果、成圖資料(主要包括井筒斷麵、井壁、罐道豎直程度、提升幾何關係等)。

(十)工業場地及居住區實測平麵圖(包括地下管線的實際敷設)。

(十一)首采區的井上下對照圖。

第二百四十七條 礦井竣工後,建設單位應適時組織施工單位,編繪新井移交時地質、測量圖紙資料,妥善辦理地質、測量資料的移交工作,為礦井投產後正常開展地測工作奠定基礎。

第二節 地 質

第二百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地質人員在整個井巷工程施工階段,應根據工程進度的實際情況,適時編製單位工程地質預測,必須做到一工程一預測。上述預測資料為編製單位工程施工措施和井巷安全施工提供重要依據。該預測資料應由施工單位審批後實施。

第二百四十九條 所有井巷工程在施工中,地質人員必須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觀測調查,及時編錄有關圖件資料,若突然出現重大的水文、工程地質、瓦斯異常變化時,必須及時分析整理資料,作出可靠的結論,若暫時無法作出確切結論,應本著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利用鑽探、巷探或者其他的手段進一步探明,對地質條件變化得出可靠的結論,並經施工單位上一級主管部門審定後,方可提供給設計部門作為修改設計的依據。

第二百五十條 對地質預測資料中分析確認的地質災害因素,當井巷工程施工至臨近可能發生災害的地段時,施工單位地質人員必須加強地質調查研究,準確確定可能發生災害的位置,並提前編製專項的探明災害因素的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條 對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施工單位地質人員應準確預測煤層瓦斯賦存的形態及空間位置,並配合通風部門編製揭穿煤層保護煤柱的措施。

第三節 測 量

第二百五十二條 各項測量工作必須嚴格遵照《煤礦測量規程》要求,堅持獨立複測、複算的雙複製度,嚴禁僅一人兼作觀測、記錄、計算作業,確保按設計要求正確標定和及時準確實測各類工程的幾何關係,認真編繪各類工程的成圖、成果資料。

第二百五十三條 礦井的重大貫通測量工程,應由建設單位或者合同方式委托施工單位組織實施,為了確保重大貫通測量工程高精度,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成立以測量技術骨幹為主體的貫通測量領導組,定期分析研究貫通前的有關測量技術問題,並應多次組織檢測。

(二)重大貫通測量工程,應固定使用主要測繪器具,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檢定,確保儀器設備狀態完好。

(三)重大貫通測量工程貫通前必須編製貫通測量設計,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實施後應及時評定精度,做好貫通測量技術 總結報告。

第二百五十四條 在井巷工程施工期間,施工測量人員必須做到:

(一)對所有的貫通測量工程,臨近貫通前測量人員必須及時、準確地掌握貫通前的動態距離,按本規定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安全距離用書麵聯係的方式事先通知施工單位,以利施工單位編製貫通安全措施。

(二)對已施工的井巷工程,及時繪出采掘工程平麵圖,不得跨月拖欠。

(三)封閉前,測量人員應按照施工單位的書麵通知,及時測繪到掘進工作麵,並相應地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

(四)對礦、土、安三類工程實施的施工測量標定工作必須堅持業務聯係書的工作製度。

第四節 防 治 水

第二百五十五條 對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建設礦井,在礦井開工前,建設單位對主要含水層(段)應建立地下水位動態觀測係統。礦井施工期間應以合同方式委托施工單位進行水位動態觀測,以利於礦井施工。結合以往井上下水位動態觀測異常情況,預報及防範水災。對於礦井範圍內的采空、老空、古空的積水、積氣情況及時進行調查。

第二百五十六條 當水災是建設礦井的主要災害時,施工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水文地質專業人員,根據不同的水文地質條件,製定切實有效的“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

第二百五十七條 山區或淺表土層地區的煤礦,對可能發生的水災因素,應視具體情況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一)礦井的井巷工程直接受地表水(湖泊、河流、水庫等)滲透威脅時,應及時采取堵漏和進行水流改道等措施。

(二)在施工的井巷工程範圍,可能有廢棄的老窯積水威脅時,井巷工程施工前應調查清楚廢棄老窯積水的實際範圍和積水量,並提前排除積水,杜絕水災。

(三)井口位置應盡量避開存在山洪、泥石流和山體滑坡等威脅因素的地段,必要時應修築攔截堤壩,改變泄洪渠道和錨固山坡等安全措施。

(四)有洪水和內澇積水威脅的礦井,必須疏通水渠、 修築堤壩和建立排水站等安全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條 在斜、立井井筒施工過程中,永久排水設施未形成之前,對穿過的主要含水層(段),必須采取探、堵、排水的施工措施。

第二百五十九條 對礦井基岩段施工,應實現安全、快速、打幹井的施工目標,應根據井筒湧水量預測資料中的湧水量數據,選擇不同的施工方法和治理方案:

(一)單層湧水量小於10m3/h的含水層段,可采取強行通過的施工方案。

(二)單層湧水量超過10m3/h的含水層段,應采取預注漿堵水的措施。

(三)若立井井筒整個基岩段,預測的單層湧水量大於10m3/h,且含水層數多,層段又較集中,應采取地麵預注漿的施工方案。

(四)若立井井筒整個基岩段,預測的單層湧水量雖然超過10m3/h,但含水層數少,層段又較分散,應采取工作麵預注漿或短探、短注、短掘的施工方案。

第二百六十條 立井井筒采取工作麵探水注漿,工作麵深度的靜水壓力較大時,孔口管應采取防噴、防突裝置,施工中應製定切實可行的防噴措施,防止突水淹井。

第二百六十一條 探水注漿方案確定後,必須編製探水注漿工程設計,報建設單位組織會審。探水注漿工程實施後,必須做探水、注漿技術 工作 總結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富水性強的礦井,采取由回風大巷水平向運輸大巷水平施工采區上山時,必須製定相應的綜合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條 礦井永久排水設施未正式形成之前,凡獨立施工的片區井巷工程施工範圍,必須在井底車場附近適當位置設置臨時排水係統,並在分區預測湧水量的基礎上確定排水能力。井巷過渡期各階段的臨時排水係統,應在礦井施工組織設計中確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 立井井筒到底後,井底附近必須設置一定能力的排水設施。

第二百六十五條 當井巷工程施工的工作麵或者其他地段發現有突水預兆時(如水溫異常、湧水量增大、水色渾濁、地壓增大、出現霧氣等異常現象),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井巷工程施工期間,遇到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堅持先探後掘:

(一)要穿過主要導水斷層破碎帶。

(二)臨近岩溶富水地段。

(三)要穿過煤係地層主要含水層段。

(四)要穿過或者接近富水的陷落柱。

(五)接近被淹沒的井巷工程區段。

(六)貫通的掘進工作麵有積水。

(七)有其他可疑情況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井巷工程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者地段,都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化學和表土層段含砂量等項目的水動態綜合觀測,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百六十八條 礦井必須建立正常的湧水量觀測製度,其具體的觀測要求如下:

(一)每一個獨立施工的井巷片區,每月至少進行1~2次的正常湧水量觀測,對重要的出水點應加密觀測。

(二)立(斜)井筒在基岩段施工期間,應每隔10m進行一次觀測。揭露時要進行一次實際湧水量觀測。

(三)凍結施工的井壁段,在套完內壁之後,應經常觀察解凍的動態變化,為適時進行壁內注漿封水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百六十九條 恢複被水暫時淹沒的井巷前,應提供突水淹沒井巷工程的實際調查報告,為抽排水提供依據。抽排水恢複被淹沒的井巷工程,必須在安全措施可靠的前提下實施。恢複被淹沒井巷後,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交總結報告。

第二百七十條 防水災的安全裝備必須配備超過主要含水層及水體最大突水量的排水設備、注漿封水設備和探放水設備或高防水閘門、防水牆等設施。

第八章 運輸與提升

第一節 平巷和傾斜巷運輸

第二百七十一條 電機車使用必須有國家認證標誌。

第二百七十二條 在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二)在瓦斯湧出的礦井不準使用架線電機車。

第二百七十三條 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區域,如果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含自動消氫電機車)或雙缸防爆柴油機車,並必須在機車內裝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油)裝置,嚴禁使用單缸防爆柴油機車。如果巷道在煤層中或穿過煤層,巷道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二百七十四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手柄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二百七十五條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發現隱患及時處理。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以及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失爆時,該機車不得使用。

第二百七十六條 采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雙缸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其表麵溫度不得超過150℃。

(二)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後,其濃度必須符合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要求。

(三)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製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用不燃性材料製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超過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燃點應高於70℃。

(五)必須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第二百七十七條 采用機車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二)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但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

(三)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確需行駛時,必須製定措施並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四)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五)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交岔點、硐室口、彎道、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麵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速,並發出警號。

(六)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七)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距離。

(八)列車的製動距離,每半年測定一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九)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擴建的大型環型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合係統。

第二百七十八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齊全、牢固並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mm,高低和左右錯差都不得大於2mm。

(二)直線段兩條鋼軌頂麵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或內軌按設計加高後的偏差,都不得大於5mm。

(三)直線段或曲線段加寬後,軌距偏差為 +5~-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杆。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應無雜物、無積水等。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能低於線路鋼軌型號。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第二百七十九條 架線機車運行的軌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要連接一根斷麵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二)線路(包括道岔)上所有鋼軌接縫處,都必須用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采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後每個接縫處的電阻不得大於規定指標。

(三)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兩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於一列車的長度。對絕緣點必須經常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在與架線電機車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二百八十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第二百八十一條 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自軌麵算起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一)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同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於1.9m。

(二)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2m。

(三)在地麵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2m。

第二百八十二條 電機車架空線和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2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表3的規定值。

第二百八十三條 長度超過1500m的主要行人平巷,上下班時必須采用機械運送人員,嚴禁使用翻鬥車、底卸式礦車、物料車和平板車運送人員。

第二百八十四條 用車輛運送人員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第二百八十五條 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或防護鏈掛好。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或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兩車箱之間搭乘人員。

(五)嚴禁扒車、跳車和乘坐礦車。

(六)嚴禁超員乘坐。

(七)車輛掉道時,應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第二百八十六條 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測定電壓時,允許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後進行。

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機車的電氣設備,隻允許在車庫內打開檢修。充電作業應執行本規定第四百五十六條有關規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力推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推車人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和左右有無人員和障礙物,一次隻準推一輛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坡度大於7‰時,禁止人力推車。

(二)在夜間或在井下,推車人必須備有礦燈,在照明不足的區段,應將礦燈掛在礦車行進方向的前端。

(三)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處時,推車人都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四)嚴禁放飛車。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二百八十九條 垂直深度超過50m的傾斜巷道,上下班時應用機械運送人員。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車輛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作。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於100mm。

第二百九十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列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前方;跟車人的手應放在手動防墜器把手或製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並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證實巷道和軌道不會引起掉道或有其他危險。

第二百九十一條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傾角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小於5m。

(三)驅動裝置必須有製動器;吊杆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四)在下人地點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五)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杆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六)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七)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 運送人員的傾斜井巷中,必須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必須有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皆需有信號顯示。

第二百九十三條 在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井口和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上部平車場安設能夠防止車輛滑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製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一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器。

(五)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告的信號裝置。

阻車器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並可靠地鎖住。

第二百九十四條 使用絞車提升的傾斜井巷,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軌的鋪設應符合本規定第第二百七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井裝設軌枕防滑措施。

(二)托繩輪(輥)應按設計要求設置,並經常保持轉動靈活。

(三)在傾斜井巷的上端,必須有足夠的過卷距離(從上部過卷開關算起),過卷距離應根據巷道的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製動力等參數計算確定,並有1.5倍的備用係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應設有信號硐室和躲避硐室;運人斜井各車場應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應具有足夠的空間。

第二百九十五條 斜井串車提升,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

運送物料時,每次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第二百九十六條 傾斜井巷的運輸工作,必須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製,由各專業人員對軌道、鋼絲繩、絞車、驅動裝置、人車、礦車、箕鬥、連接裝置以及本規定第二百九十三條中規定的保險裝置和其他裝置等進行檢查、維修和調試,保證這些裝置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第二百九十七條 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帶式輸送機托輪的非金屬材料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二)巷道內要有充分照明。

(三)必須裝設驅動輪防滑保護、煙霧保護、溫度保護和堆煤保護裝置。

(四)必須裝設自動灑水裝置和防跑偏裝置。

(五)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還必須裝設:

1.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2.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六)在傾斜井巷中使用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設防逆轉裝置或製動裝置。

(七)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嚴禁乘人或運輸物料。

(九)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十)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製動裝置。

第二百九十八條 單軌吊車和膠套輪車的運行坡度、運行速度和荷載重量,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膠套輪材料和鋼軌的摩擦係數不得小於0.4。軌道應采用不小於22kg/m鋼軌。車頭上必須裝設車燈和喇叭, 車尾設有紅燈。

製動係統可靠並能滿足以下要求:

(一)保險製動和停車製動的製動力應為額定牽引力的1.5~2倍。

(二)必須設有既可手動又能自動的保險閘,保險閘應具備以下性能:

1.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時能自動施閘;

2.施閘時的空動時間不大於0.7s;

3.在最大載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設計速度向下運行時,製動距離應不超過相當於在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在最小載荷最大坡度上向上運行時,製動減速度不大於5m/s2。

第二節 立井提升

第二百九十九條 立井中升降人員,必須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鬥。如果在井筒內作業或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鬥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鑿井時吊盤下麵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必須佩戴保險帶。

(四)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五)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六)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吊桶的裝滿係數不許超過90%。

(七)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八)吊桶提升到地麵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台進出吊桶,並隻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後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第三百條 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與物料的罐籠(包括有乘人間的箕鬥),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頂應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鐵門,兩側裝設扶手。

(二)罐底必須滿鋪鋼板,並不得有孔。如果罐底下麵有阻車器的連杆裝置時,必須設牢固的檢查門。

(三)兩側用鋼板擋嚴,靠近罐道部分不得有孔。

(四)進出口必須裝設罐門或罐簾,高度不得小於1.2m,罐門或罐簾下部邊緣至罐底的距離不得超過250mm,罐簾橫杆的間距,不得大於200mm。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

(五)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

(六)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淨高(帶彈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於1.9m,其他各層淨高不得小於1.8m,帶彈簧的主拉杆必須設保護套筒。

(七)罐籠內每人應占有不小於0.18m2的有效麵積。

(八)罐籠每層內一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並應在井口公布。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有權製止。

第三百零一條 提升裝載的最大重量和最大載重差,應在井口公布,嚴禁超載運行。箕鬥提升必須使用定量裝載裝置。

第三百零二條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包括帶乘人間的箕鬥),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建井期間使用無防墜器的臨時罐籠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墜罐的安全措施。

第三百零三條 使用罐籠提升的立井,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的安全門必須與罐籠提升信號聯鎖。罐籠未到位安全門打不開。安全門未關閉,隻能發出調平和換層信號,但發不出開車信號。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都必須設置搖台,並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聯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搖台。搖台未放下,打不開阻器。搖台未抬起,不發出開車信號。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的立井,必須對罐座設置閉鎖裝置,罐座未打開,發不出開車信號。

升降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零四條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裝時同罐道之間所留的間隙,鋼軌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mm。木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mm。鋼絲繩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差不得大於5mm,采用滾輪罐耳的組合鋼罐道的輔助滑動罐耳,每側間隙應保持10~15mm。

第三百零五條 罐道和罐耳的磨損達到下列程度時,必須更換:

(一)木罐道任一側磨損量超過15mm或其總間隙超過40mm。

(二)鋼軌罐道軌頭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軌腰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側的磨損量超過8mm,或在同一側罐耳和罐道的總磨損量超過10mm,或者罐耳和罐道的總間隙超過20mm。

(三)組合鋼罐道任一側的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50%。

(四)鋼絲繩罐道和滑套的總間隙超過15mm。

第三百零六條 立井提升容器和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間的最小間隙,必須符合表4規定。

提升容器在安裝或檢修後,第一次開車前必須檢查各個間隙,不符合規定時,不得開車。

采用鋼絲繩罐道時,當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小於表4的規定時必須設防撞繩。

鑿井時,兩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得小於:0.2 + 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於300m時,上述間隙不得小於300mm。

第三百零七條 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鏽蝕情況,應每年檢查一次,如發現鬆動,應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如發現防腐層剝落,應補刷防腐劑。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建井用金屬井架,每次移設後都應塗防腐劑。

第三百零八條 檢修井筒或處理事故人員如果需站在罐籠或箕鬥頂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罐籠或箕鬥頂上,必須裝設保護傘和欄杆。

(二)佩戴保險帶。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0.5m/s,最大不超過2m/s。

(四)檢修用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五)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三百零九條 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台、裝卸設備、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包括滾筒、製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製設備以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等,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每月還必須由機電負責人組織檢查一次。如果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三百一十條 井口和井底車場都必須有持證上崗的把鉤工。

人員上下井時,必須嚴格遵守乘罐製度,聽從把鉤工的指揮。開車信號發出後嚴禁進出罐籠。

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百一十一條 每一提升裝置,都必須裝有從井底把鉤工發給井口把鉤工和從井口把鉤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同絞車的控製回路相閉鎖,隻有在井口把鉤工發出信號後,絞車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的信號裝置。井底車場和井口之間,井口和絞車司機台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和電視監視器。

一套提升裝置供給幾個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第三百一十二條 井底車場的信號必須經由井口把鉤工轉發,不得越過井口把鉤工直接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受此限:

(一)發出緊急停車信號。

(二)箕鬥提升(不包括帶乘人間的箕鬥的人員提升)。

(三)單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號聯鎖的自動化提升係統。

第三百一十三條 用多層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時,井上下各層出車平台,都必須設有把鉤工。各把鉤工發送信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總把鉤工必須在收齊該水平各層把鉤工的信號後,方可向井口總把鉤工發出信號。

(二)井口總把鉤工必須在收齊井口各層把鉤工信號、並接到井下總把鉤工信號後,方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三)信號係統必須設有保證按上述順序發出信號的閉鎖裝置。

第三百一十四條 采用永久提升係統用於建井施工時,在提升速度大於3m/s的提升係統內,必須設置防過卷和防蹲罐裝置。防撞梁必須能夠擋住過卷後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錘,以避免撞擊天輪、導輪或摩擦輪。托罐裝置必須能夠將撞擊防撞梁後再下落的容器或平衡錘接住,並使其下落的距離不超過0.5m。

第三百一十五條 立井提升裝置必須備有符合下述規定的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

(一)罐籠和箕鬥提升,不得小於表5的所列數值。

提升速度為表中所列速度的中間值時,用插值法計算。

(二)吊桶提升,其過卷高度不得小於按表5確定數值的1/2。

(三)過放距離內不得積水和雜物。

(四)提升機必須裝設可有效防止深度指示器,提升機控製係統必須裝設綜合後備保護裝置,實行雙線製。

第三節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第三百一十六條 提升鋼絲繩的使用和保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繩到貨後,必須由施工單位送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二)每卷鋼絲繩都必須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資料(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

(三)保管超過一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一次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直徑在18mm及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有廠家合格證書,外觀檢查無鏽蝕和損傷,可以不做本條文所要求的試驗。

第三百一十七條 提升鋼絲繩的定期試驗,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試驗1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試驗1次。有條件的應進行探傷。

(二)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經12個月進行第1次試驗,以後每隔6個月試驗1次。

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在18mm及以下的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不受此限。

第三百一十八條 各種用途的鋼絲繩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表6的規定。

第三百一十九條 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試驗如果安全係數小於下列數字,必須更換。

(一)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於7。

(二)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於7,升降物料時小於6。

(三)專為升降物料用的和懸掛吊盤用的小於5。

第三百二十條 新鋼絲繩懸掛前的試驗(包括驗收試驗)和在用繩的定期試驗,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繩懸掛前的檢驗。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三種檢驗,並以公稱直徑為準對檢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不得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係數,如低於本規定第三百一十八條的規定時,該繩不得使用。

(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可隻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兩種檢驗。檢驗結果仍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斷:

1.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25%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2.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計算出的安全係數,如低於本規定第三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三)新繩和在用繩的韌性指標,必須符合表7的規定。

第三百二十一條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鏽蝕程度不超過本規定第三百二十三、三百二十四和三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並經建設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1年。

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岩機的鋼絲繩,一般使用期限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用的鋼絲繩,一般使用期限為2年。到期後經檢查鑒定,鏽蝕程度不超過本規定第三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

第三百二十二條 提升鋼絲繩、罐道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平衡鋼絲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至少每周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鏽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第三百二十三條 各種股撚鋼絲繩在一個撚距內斷絲斷麵積同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下列規定時,必須更換: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二)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製動鋼絲繩(包括緩衝繩)和兼作運人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鋼絲繩10%。

(三)罐道鋼絲繩為15%。

(四)架空乘人裝置、專為無極繩運輸用的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用的鋼絲繩為25%。

第三百二十四條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提升鋼絲繩或製動鋼絲繩為10%。

(二)罐道鋼絲繩為15%。

(三)使用密封鋼絲繩時,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

第三百二十五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一)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二)斷絲超過本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

(三)直徑減少值超過本規定第三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長度拉伸0.5%以上。

在鋼絲繩使用後期,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如連續3天出現顯著伸長,或在某一撚距內每天都有斷絲出現),必須立即更換。

第三百二十六條 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鏽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 不得用作升降人員。

鋼絲繩鏽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鬆動時,不論斷絲數或繩徑變細多少,都必須立即更換。

第三百二十七條 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接頭的鋼絲繩,隻準在下列設備中使用:

1.平巷運輸設備;

2. 30°以下傾斜井巷中專為升降物料的絞車;

3.斜巷無極繩絞車;

4.斜巷架空乘人裝置;

5.斜巷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

(二)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插接長度,都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三百二十八條 平衡鋼絲繩的長度必須同提升容器過卷高度相適應,並防止過卷時損壞平衡鋼絲繩。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必須有避免平衡鋼絲繩扭結的裝置。

第三百二十九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有檢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根據井巷條件及鏽蝕情況,至少每月塗油一次。

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提升鋼絲繩,隻準塗、浸專用的鋼絲繩油(增摩脂),但對不繞過摩擦輪部分,必須塗防腐油。

第三百三十條 立井提升容器同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為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

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和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兩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礦車連接裝置至少每年進行1次兩倍於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

第三百三十一條 新安裝或大修後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對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每半年應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應進行1次脫鉤性試驗。使用中的斜井人車防墜器,每日進行1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1次靜止鬆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1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分,必須經常處於靈活狀態。

第三百三十二條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連接裝置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連接裝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斷強度為準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專為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3;

2.專為提升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0;

3.斜井人車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3;

4.礦車的車梁、碰頭和連接插銷,不小於6;

5.無級繩運輸的連接裝置,不小於8;

6.吊桶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3;

7.鑿井用吊盤、安全梯、水泵、抓岩機的懸掛裝置,不小於10;

8.鑿井用風管、水管、風筒、注漿管的懸掛裝置,不小於8;

9.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單軌吊、卡軌車和齒軌車的連接裝置,運人時不小於13,運物時不小於10。

(二)各種環鏈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係數,必須以曲梁理論計算的應力為準,並同時執行以下兩項規定:

1.按材料屈服強度計算的安全係數不小於2.5;

2.以模擬使用狀態拉斷力計算的安全係數,不小於13。

(三)各種連接裝置主要受力件的衝擊功應符合下列規定:

1.常溫(15℃)衝擊功,AK≥100J;

2.低溫(-30℃)衝擊功,AK≥70J。

(四)各種保險鏈以及礦車的連接環、鏈和插銷等,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批量生產的,必須作抽樣拉斷試驗,不符合要求時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後每隔兩年,必須逐個以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如發現裂紋或永久伸長量超過0.2%時,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三條 開鑿立井和傾斜井巷時,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節 提升裝置

第三百三十四條 除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絞車外,提升裝置的天輪、滾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同鋼絲繩直徑之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及導向輪(包括天輪),井上不得小於90,井下不得小於80,無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井上不得小於80,井下不得小於70。

(二)井上提升裝置滾筒和圍抱角大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80,圍抱角小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60。

(三)井下提升絞車和鑿井提升絞車的滾筒、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主導輪及尾導輪和圍抱角大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60,圍抱角小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40。

(四)矸石山絞車的滾筒和導向輪,不得小於50。

(五)在以上提升裝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鋼絲繩,應將各相應的比值增加20%。

(六)懸掛水泵、吊盤、管子用的滾筒和天輪,鑿井時運輸物料的絞車滾筒和天輪,傾斜井巷提升絞車的遊動輪,矸石山絞車的壓繩輪以及無極繩運輸的導向滾等都不得小於20。

第三百三十五條 立井天輪、主動摩擦輪、導向輪的直徑或滾筒上繞繩部分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繩的直徑之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裝置,不得小於1200。

(二)井上和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得小於900。

(三)鑿井期間升降物料的絞車和懸掛水泵、吊盤的提升裝置,不得小於300。

第三百三十六條 天輪到滾筒上的鋼絲繩,最大內、外偏角都不得超過1°30′。單層纏繞時,內偏角應保證不咬繩。

第三百三十七條 各種提升裝置的滾筒上纏繞鋼絲繩的層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升降物料的,隻準纏繩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準許纏繩2層。如果經驗算滾筒強度滿足要求且滾筒邊緣高度符合本規定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經審批,可多層纏繞。

(二)在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準許纏繩兩層,升降物料的,準許纏繩三層。

(三)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專為提升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天橋上提升等)準許多層纏繞。

第三百三十八條 滾筒上纏繞2層或2層以上鋼絲繩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滾筒邊緣應高出最外1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應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二)滾筒上必須設有帶繩槽的襯墊。

(三)鋼絲繩由下層轉達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於繩圈1/4長的部分)必須經常加以檢查,並應在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1/4繩圈的位置。

對現有不帶繩槽襯墊的在用絞車,隻要在滾筒板上刻有繩槽或用1層鋼絲繩作為底繩,可繼續使用。

第三百三十九條 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不得係在滾筒軸上。

(二)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三)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不得少於3圈,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幾圈作定期試驗用的補充繩。

第三百四十條 通過天輪的鋼絲繩必須低於天輪的邊緣,其高差提升天輪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5倍;懸吊天輪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倍。使用帶襯墊的天輪,各段襯墊的磨損達到一個鋼絲繩直徑深時,或沿側麵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的1/2時,必須更換襯墊。

第三百四十一條 摩擦提升裝置的繩槽襯墊磨損剩餘厚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繩槽磨損深度不得超過70mm。任一根提升鋼絲繩的張力同平均張力之差不得超過±10%。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同時更換全部鋼絲繩。

第三百四十二條 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的加速度和減速度,都不得超過0.75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但最大不得超過12m/s。

V=0.5H1/2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員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1/2。無罐道時,不得超過1m/s。

第三百四十三條 立井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

V=0.6H1/2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用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2/3;無罐道時,不得超過2m/s。

第三百四十四條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減速度,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升降人員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m/s,並不得超過人車設計的最大允許速度;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0.5m/s2。

(二)用礦車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5m/s,用箕鬥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7m/s。當鋪設固定道床並采用大於或等於38kg/m鋼軌時,速度不得超過9m/s。

第三百四十五條 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保險裝置,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過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或出車平台)0.5m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並能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二)防止過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5%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並能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三)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四)自動限速裝置,提升速度超過3m/s的提升絞車必須裝設自動限速裝置,以保證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終端位置時的速度不超過2m/s。如果限速裝置為凸輪板,其在一個提升行程內的旋轉角應不小於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當指示器的傳動係統發生斷軸、脫銷等故障時,能自動斷電並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六)閘瓦過磨損保護裝置,當閘瓦磨損超限時能自動報警或自動斷電。

(七)鬆繩報警裝置,纏繞式提升絞車必須設置鬆繩保護裝置並接入安全回路,在鋼絲繩鬆弛時能報警或自動斷電。

(八)滿倉保護裝置,箕鬥提升的井口煤倉應裝設滿倉保護裝置,倉滿時能報警或自動斷電。

(九)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為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設計減速位置時,能示警並開始減速。防止過卷裝置,限速裝置和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應設置為相互獨立雙線型式。主井、斜井纏繞式提升絞車應加設定車裝置。

第三百四十六條 提升絞車必須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司機不離開座位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保險閘必須起到自動製動作用。

常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1套閘瓦製動時,操縱和控製機構必須分開。雙滾筒提升絞車的2套閘瓦的傳動裝置必須分開。

提升絞車除設有機械製動閘外,還設有電器製動裝置。

司機嚴禁離開工作崗位去擅自調整製動閘。

第三百四十七條 保險閘必須采用配重式或彈簧式的製動裝置,除可由司機操縱外,還必須能自動抱閘,並且在抱閘同時使提升裝置自動斷電。

常用閘必須采用可調節的機械製動裝置。

滾筒直徑在0.8m及其以下的絞車或提升重量在8t以下的鑿井用穩車,可用手動閘。

第三百四十八條 立井、斜井纏繞式提升絞車,除有製動裝置(常用閘和保除閘)外,還應加設定車裝置,在調整滾筒位置或檢修製動裝置時使用。

第三百四十九條 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和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製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並設有電器閉鎖。

第三百五十條 保險閘或保險閘第一級由保護回路斷電時起至閘瓦接觸到閘輪上的空動時間:壓縮空氣驅動閘瓦式製動閘不得超過0.5s;儲能液壓驅動閘瓦式製動閘不得超過0.6s;盤式製動閘不得超過0.3s。對斜井提升,為保證上提緊急製動不發生鬆繩而必須延時製動時,上提空動時間不受此限。盤式製動閘的閘瓦與製動盤之間的間隙不大於2mm。保險閘施閘時,杠杆和閘瓦不得發生顯著地彈性擺動。

第三百五十一條 提升絞車常用閘和保險閘製動時,所產生的力矩和實際提升最大靜荷重旋轉力矩之比(K),都不得小於3。對質量模數較小的絞車,上提重載保險閘的製動減速度超過表8所規定的限值時,可將保險閘的K值適當降低,但不得小於2。

鑿井時期,升降物料的絞車,K值不得小於2。

雙滾筒絞車在調整滾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製動裝置在滾筒閘輪上所發生的力矩,不得小於該滾筒所懸重量(鋼絲繩重量與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計算製動力矩時,閘輪和閘瓦摩擦係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0.3~0.35。常用閘保險閘的力矩應分別計算。

第三百五十二條 在立井和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絞車,其保險閘發生作用時,全部機械的減速度必須符合表8的規定。

對摩擦輪式提升絞車常用閘和保險閘的製動,除必須符合本規定第三百五十條和第三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外,還必須滿足以下防滑要求。

式中 Ac—自然減速度,m/s2;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傾斜角,(°);

f—冒繩端載荷運行阻力係數,一般取0.010~0.015。

(一)各種載荷(滿載或空載)和各種提升狀態(上提或下放重物)下,保險閘所能產生的製動減速度的計算值,不能超過滑動極限,鋼絲繩與摩擦輪間摩擦係數的取值不得大於0.25,由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須計入。

(二)在各種載荷及提升狀態下,保險閘發生作用時,鋼絲繩都不得出現滑動。

嚴禁用常用閘進行緊急製動。計算或驗算以本條第一款為準,用設備以第二款為準。

第三百五十三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配有正、副司機。正、副司機均為培訓合格者,並持證上崗。

在交接班升降人員的時間內,必須由正司機操作,副司機必須在旁監護。

在每班開始升降人員時,應先開一次空車,檢查絞車動作情況,但連續運轉時,可不受此限。發生故障時司機必須立即向主管部門或調度室報告。

第三百五十四條 新安裝的礦井提升裝置,必須經由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進入運行後的設備,必須每年進行1次檢查,每3年進行1次測試,認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檢查驗收和檢測的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規定第三百四十五條所規定的保險裝置。

(二)天輪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象。

(三)電氣傳動裝置和控製係統的情況。

(四)各種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動作狀態和精密程度。

(五)檢查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各部間隙及連接、固定情況,並驗算其製動力矩和防滑條件。

(六)測試保險閘空動時間和製動減速度,對於摩擦輪式絞車,要檢驗在製動過程中鋼絲繩是否打滑。

(七)井架的變形、損壞、鏽蝕和震動情況。

(八)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況。

(九)測試盤形閘的貼閘壓力。

檢查和試驗結果必須寫成報告書,對所發現的缺陷,必須提出改進措施,並限期解決。

第三百五十五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具備下列文件,並妥善保管:

(一)絞車說明書。

(二)絞車總裝配圖。

(三)製動裝置的結構圖和製動係統圖。

(四)電氣係統圖。

(五)提升裝置(絞車、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防墜器和罐道等)的檢查記錄簿。

(六)鋼絲繩的試驗和更換記錄簿。

(七)崗位責任製。

(八) 01manbetx 和設備完好標準。

(九)司機交接班記錄簿。

(十)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簿。

製動係統圖、電器係統圖、提升裝置的技術特征和崗位責任製等必須懸掛在絞車房內。

第九章 鑿井主要設備

第一節 空氣壓縮機

第三百五十六條 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壓力表必須定期校驗。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潤滑油泵,應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斷油信號。水冷式空氣壓縮機應有斷水保護裝置或斷水信號顯示裝置。

第三百五十七條 單缸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190℃,雙缸不得超過160℃。空氣壓縮機吸氣口必須安設過濾裝置。應裝設各級排氣溫度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螺杆式壓縮機排氣溫度按有關設計規定執行。

空氣壓縮機機油的閃點不得低於215℃。

第三百五十八條 空氣壓縮機的風包,在地麵應設在室外陰涼處,在井下應設在空氣流暢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壓縮機和風包應分別設置在兩個硐室內。風包內的溫度應保持在120℃以下,並裝有超溫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並報警。

風包上應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並有檢查孔。風包內的油垢必須定期清除。新安裝或檢修後以1.5倍的工作壓力做水壓試驗。在風包出口管路上應加裝釋壓閥,釋壓閥的口徑不得小於出風管的直徑,釋放壓力應為空氣壓縮機最高工作壓力的1.25~1.4倍。

第二節 鑿井井架

第三百五十九條 鑿井井架是鑿井提升及懸吊設備的專用設備,井架的選擇要滿足以下條件:安全承擔施工中的全部荷載;保證足夠的過卷高度;跨距和天輪平台的尺寸應滿足井下施工材料、設備運輸,提升、懸吊天輪的布置需要。

第三百六十條 鑿井井架應按表9選用,如懸吊荷重超過表9的相應荷重時,要進行驗算,並采取補強措施,報經建設單位批準後方可使用。井架周圍及頂棚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三百六十一條 利用永久井架鑿井時要對永久井架頭部、立架、斜架、支承及基礎等強度進行驗算。如果強度不夠,要製定補強方案(包括用地輪懸吊一部分設備),經建設單位批準後實施。

第三百六十二條 井架安裝竣工後必須測量井架中心實際位置。實際位置與設計位置相差不得超過±5mm,否則要查明原因,進行處理,采取預防措施。井架應考慮保證足夠的過卷高度,應根據井筒直徑、深度和施工設備情況予以選用。

第三百六十三條 當提升鋼絲繩仰角大於35°時,要對天輪軸的強度進行驗算,如果天輪軸受力超過規定,要重新選擇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百六十四條 提升天輪、懸吊天輪強度應大於實際選用的鋼絲繩鋼絲破斷力總和。

第三百六十五條 懸吊前要對天輪平台的副梁及有關連接部分進行強度驗算,受力超過規定時要采取措施。

第三百六十六條 立井提升井架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材料。

工作時,總荷載為斷繩時總荷重的主提升中一根鋼絲繩的拉斷力與另一根鋼絲繩兩倍的最大靜拉力及其餘鋼絲繩最大靜拉力之和。

第三百六十七條 斜井井架應使提升鋼絲繩的牽引力方向與斜井軌道平行。

第三百六十八條 斜井井架的過卷開關向下至第一個道岔的距離大於1.5倍允許列車的長度。

第三百六十九條 斜井井口處必須安設安全擋車門。

第三百七十條 斜井天輪處的鋼絲繩距軌道麵高度應大於提升容器與鋼絲繩連接處軌道麵高度200mm。

第三百七十一條 翻矸平台的高度除滿足溜矸槽傾角36°~45°外,溜矸槽下緣與排矸礦車或汽車通過部分的距離應大於500mm。

第三百七十二條 翻矸平台除吊桶、管路、電纜等通過的孔外,應用不低於75mm厚的木板鋪滿。吊桶通過的四周設安全欄杆,吊桶孔和吊桶的安全間隙應不小於200mm。

第三百七十三條 封口盤應根據施工中所承受的載荷及自重對其主梁、副梁等進行驗算,保證有足夠的強度。

第三百七十四條 封口盤和封口盤井蓋門周圍必須安設欄杆,並有便於開、關的柵欄門。井蓋門轉動靈活、位置準確、關閉嚴密。

第三百七十五條 固定盤盤麵除管線通過孔外,其餘應用鋼板鋪嚴。吊桶通過的喇叭口周圍應設圍欄。轉水盤可以是月牙形的,但在弦緣處應設高度不低於1.2m的安全欄杆。受力鋼梁要進行承載強度驗算。

第三百七十六條 雙層(或多層)吊盤應根據施工中承受的載荷分別對各層盤的鋼梁和立柱及連接部分進行強度驗算,保證有足夠的強度。

第三百七十七條 吊盤的突出部分與永久井壁或混凝土模板的間隙不大於100mm。各層吊盤在周圍處應安設不少於四個可伸縮的固定插銷或液壓裝置,用以固定吊盤。嚴禁用大楔固定吊盤。

第三百七十八條 吊盤上應設置吊桶通過的喇叭口。並應滿足傘鑽等大型鑿井設備安全通過。吊盤上安置的各種施工設施,應均勻分布,使得吊盤繩承受荷載能大致相等,並保持吊盤的平穩。

第三節 鑿井穩車

第三百七十九條 鑿井絞車主要用於立井井筒施工時懸吊掘進設備,如吊盤、抓岩機、吊泵、水管、注漿管、風筒、電纜、穩繩等。各種形式的鑿井絞車,其使用範圍均必須嚴格按照其載荷、提升高度、運轉模式進行選擇,其安裝和使用應按照製造廠家的使用說明書進行。

第三百八十條 各種鑿井絞車實行短期工作製,不宜吊重長期連續運轉使用。每次連續運行時間不得超過2h(配有直齒減速機的長繩懸吊絞車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條 多台鑿井提升機采用集中控製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於集中控製的電纜不得埋入地下,不得將其接頭置於易被水短接的環境中。

(二)非工作期間,用以啟動各台鑿井絞車的動力電源開關必須置於分閘狀態。

(三)各台鑿井絞車動力電源的總開關在每次合閘前,必須確認各分絞車的電源開關處於分閘狀態,嚴禁在各分絞車提前處於合閘位置的情況下對總電源合閘。

第三百八十二條 對采用蝸輪、蝸杆傳動的鑿井絞車,必須定期檢查其蝸輪、蝸杆的磨損度,發現超限,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百八十三條 帶有可以調整“差動”和“直通”兩種提升方式的雙滾筒鑿井絞車,必須嚴格按照其工作方式選擇絞車的工作手柄,若張緊穩繩,懸吊水管、注漿管、風筒等管類設備,必須將手柄放在“差動”位置上,可使兩根穩繩的張緊力保持相等,保證管類設備與地麵保持垂直狀態;若懸吊吊盤等盤狀設備,須將手柄放在“直通”(“同步”)位置。

兩根鋼絲繩規格應相同。“直聯”與“差動”裝置調整靈活可靠,工作位置的選擇手柄必須有可靠的防鬆脫裝置。

第三百八十四條 采用機械傳動且帶有可快慢調速方式的鑿井提升機,必須經常檢查其工作手柄的位置與實際位置的位移偏差,發現不對應時,應當立即停止工作,調整至對應位置。嚴禁將手柄置於“空擋”位置上運行。

第三百八十五條 鑿井絞車(穩車)滾筒上的鋼絲繩必須排列整齊,繩卡處的鋼絲繩不得減股去絲,必須緊固可靠,每層鋼絲繩之間應有鐵板或木板隔層,防止咬繩。滾筒出繩方向為上出繩,滾筒上的餘繩應≥5圈。

第三百八十六條 鑿井絞車(穩車)齒輪齧合麵積沿齒長≥50%,沿齒高≥40%,潤滑良好,無裂紋,磨損不超過原齒厚的20%。

第三百八十七條 製動抱閘靈活可靠,接觸麵>75%,閘瓦間隙≤1.5mm,閘輪磨損痕深<5mm,溝痕總寬度<閘輪寬度的10%。帶型閘不得有裂紋、無油垢、磨損餘厚≥5mm。

第三百八十八條 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製動裝置和防逆止裝置,並設有電氣閉鎖。

用於事故情況下撤離人員的安全梯穩車的防逆止裝置,其棘輪、棘爪必須靈活可靠,無斷裂、不缺牙,並設有閉鎖裝置。

第三百八十九條 鑿井絞車(穩車)的電氣保護裝置必須齊全,保護數據整定合格。聲光信號清晰可靠,各種儀表指示正確。

第三百九十條 鑿井絞車的各部件必須在齊全、完好的狀態下方可運行。嚴禁在沒有減速器、沒有電動機、沒有工作製動器的方式下,利用絞車的安全閘下放重物。

第四節 提升容器、鉤頭、滑架

第三百九十一條 罐籠必須選用有製造資質廠家的產品,懸吊裝置必須經過探傷檢驗且有探傷報告、防墜器必須經過防墜試驗方可使用。

第三百九十二條 罐體、罐耳、頂蓋、擋板、車擋、罐簾、懸吊裝置、保險鏈(繩)等必須完整齊全。

第三百九十三條 安全門必須裝卸開關靈活。

第三百九十四條 罐體無嚴重變形,無開焊框架,鉚釘不鬆動,無變形。

第三百九十五條 懸吊裝置必須與罐籠幾何中心線對稱,不得用電焊修補。轉動部分及活動鉸鏈處不得缺油。

第三百九十六條 選用吊桶(包括鉤頭等附屬裝置)必須選用有製造資質廠家的產品,必須有出廠質量合格證書。使用中的吊桶連接裝置每半年進行一次探傷檢查。

第三百九十七條 吊桶上必須安設保護傘。保護傘滑架靈活可靠,保護傘與提升中所通過的喇叭口的安全距離應不小於100mm。

第三百九十八條 每班井口把鉤工接班後首先檢查吊桶(包括附屬裝置)保護傘等,各部分靈活可靠時方可升降物料或人員。

第三百九十九條 使用中的吊桶,每班至少檢查一次,吊桶筒體不得出現嚴重變形,凹凸不得大於30mm,桶梁及銷軸、耳環、耳柄等不得用電焊修補;銷軸與孔徑的最大磨損間隙,直徑30mm及以下者≤0.7mm,直徑30mm以上者≤1mm。

第四百條 底卸式吊桶的閉鎖裝置必須安全可靠。

第四百零一條 閑置吊桶應妥善防腐保存。

第四百零二條 鉤頭、U型環、銷軸三者配合應符合設計規定,銷孔磨損極限≤0.7mm。長期停用的在使用前,各主要部件必須做探傷和拉力試驗,安全倍數>13。

第四百零三條 必須設置防止桶梁從吊桶內脫出的安全閉鎖裝置。

第四百零四條 回轉部分必須轉動靈活,工作可靠,所有受力部件不得用電焊修補。

第四百零五條 應使用有出廠探傷報告和合格證生產廠家的鉤頭,每隔半年必須進行一次探傷。

第四百零六條 鉤頭與鋼絲繩的連接方式要嚴格按照《鑿井圖冊》的要求選用。

第四百零七條 滑架中的滑套應使用尼龍套或鋼套。

第四百零八條 螺栓、螺帽、背帽、墊圈、開口銷等緊固件、防脫件必須齊全完好,要定期進行檢查。

第五節 鑿井鑽架

第四百零九條 傘形鑽架的相關規定:

(一)鑽機下井,必須有專人指揮,仔細檢查各臂收攏情況,檢查吊點是否可靠,有無鬆動。分別用兩根鋼絲繩將推進器的上部和下部捆綁牢靠,防止鬆動。

(二)統一司機、井口、吊盤和工作麵的聯係信號,告知司機鑽架下落的深度、井下吊盤位置等。

(三)傘鑽上下轉換掛鉤式時,井蓋門必須關上。

(四)傘鑽通過吊盤喇叭口前,應停下檢查其是否有突出部位影響通過。無誤後,由班長指揮,監視通過。

(五)下放傘鑽到井底約3m位置時,停止下放。然後放好底座,將傘鑽放至井筒中央,坐於底座上。

(六)支撐臂支撐位置要避開升降人員、吊桶、吊泵等位置,以免碰傷人員、碰壞設備。

(七)支撐臂支撐井壁必須上仰10°,支撐完成後放鬆提升鋼絲繩,在鬆動支撐臂之前嚴禁再扳動調高器手柄。

(八)在吊桶位置鑿岩時,要將吊桶提至地麵放於封口盤上並采取防移位措施。

(九)傘鑽升井前,應檢查其提升繩與傘鑽的提升中心是否一致,否則應進行調整。

第四百一十條 環形鑽架相關規定:

(一)升、降鑽架前要由專人檢查並清除鑽架上可能墜下的雜物。

(二)升、降鑽架時工作麵的人員要全部撤出,並有專人乘坐吊桶指揮、監視鑽架平穩升降。

(三)鑿岩前將環形鑽架放到距工作麵3~4m的水平位置,用定位器固定鑽架後方可鑿岩。

(四)鑿岩過程中如有吊桶升降,鑽架上需有班長指揮、監視吊桶升降,以免吊桶撞擊鑽架。

(五)在吊桶位置鑿岩時,要將吊桶提至地麵放於封口盤上並采取防移位措施。

(六)鑿岩後將鑿岩機氣腿等收好,懸臂分別收至環形軌道下銷牢,並提升至安全高度。

第六節 大型抓岩機

第四百一十一條 抓鬥臂杆、操作機構、回轉機構、變幅機構、防護罩、機架、司機室、變幅推力油缸及固定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四百一十二條 回轉和變幅機構,氣力提升絞車運轉靈活,提升能力不得低於額定數據規定的85%。

第四百一十三條 大臂與吊杆連接處的焊縫、吊點要定期檢查。

第四百一十四條 齒輪潤滑良好,運轉正常,齒麵無裂紋、齧合麵積沿齒長≥50%,沿齒高≥40%,磨損不超過原齒厚的20%。

第七節 吊泵與水泵

第四百一十五條 湧水量30~50m3/h的掘進井筒所安裝的水泵,排水能力不應小於2倍正常湧水量。湧水量大於50m3/h的掘井井筒所安裝的水泵,排水能力應不小於1.5倍的正常湧水量。備用水泵能力不低於井內在用水泵,並有便於與井內管路相連接的附件,電動機電壓等級與井內在用泵相同,狀態良好。水災嚴重的井,備用泵酌情增加。

第四百一十六條 泵的揚程要高於額定揚程20%以上。多級排水時,除工作麵一級以外,其他級水泵要有1/5以上額定揚程的儲備。

第四百一十七條 多級排水時,中轉水倉必須能容納下一級4h的最大排水量。水倉應定期清理淤泥雜物。

第四百一十八條 吊泵與井壁的間隙應不小於300mm;兩台吊泵外緣的間隙應不小於500mm。

第四百一十九條 工作麵的吊泵懸掛方式必須保證吊泵能隨時升降。

第四百二十條 工作麵的吊泵司機旁必須安設直通井口信號房的電話和信號器。

第四百二十一條 井筒到底後,湧水量不大於50m3/h時,可利用井底作臨時水倉,臨時水倉能容納礦井4h的正常湧水量,並建造臨時排水硐室,臨時硐室必須采用混凝土澆築,不得有淋水,底板標高應比大巷軌麵高300mm,斷麵應滿足設備布置需要,深度不得超過6m。井上或井下應有能力不小於50m3/h的備用泵1台。湧水量大於50m3/h時,應掘鑿臨時水倉和臨時排水硐室,臨時水倉能容納8h正常湧水量,硐室內工作泵和備用泵(或檢修泵)各自能力均不低於正常湧水量,井上應有同樣能力的備用泵。

第四百二十二條 應有兩趟排水管路,每趟均應能獨立滿足正常排水。

第四百二十三條 井筒中懸吊的管、線與永久井壁的距離不小於30mm(固定於井壁的管、線按設計施工)。

第四百二十四條 懸吊的管線最突出部分與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的距離:井深在400m之內時不小於500mm。井深在400~500m時不小於600mm。井深超過500m時不小於800mm。

第四百二十五條 懸吊的管、線及其卡子的最突出部分與其通過的各盤、台孔的距離不小於100mm;懸吊的照明、動力電纜與通信、爆破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於300mm;懸吊的爆破、信號電纜與壓風管的距離應大於1000mm。爆破電纜必須單獨懸吊。

第十章 電 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二十六條 建井期間的臨時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35kV(或10kV)及以上等級的電源,宜利用永久電網供電。

(二)立井施工應設兩回路電源線路,變電所應設兩台主變壓器,當一條線路,一台主變壓器停電時,另一條線路和另一台主變壓器應能保證供電的連續性,擔負全部負荷。

(三)斜井或平硐施工應設雙電源供電,對井下湧水量較大或有煤與瓦斯突出、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應設兩回電源線路,兩台主變壓器。

第四百二十七條 對主要通風機、立井提升人員絞車、井下中央變電所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供電。當一回路停電時,另一回路應及時送電。

第四百二十八條 250kVA及以下的變壓器可采用杆上安裝,杆上安裝的變壓器應平衡牢固,其底部距地麵不應小於2.5m。250kVA以上的變壓器應采用地麵安裝,變壓器平台應高出地麵0.3m,平台四周應裝設高度不小於1.7m的柵欄,柵欄與變壓器外廓的距離不得小於1m,並在明顯部位懸掛警示牌。

第四百二十九條 嚴禁井下變壓器中性點接地,嚴禁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向井下供電。

第四百三十條 井下電氣設備的選用,應符合表10的要求。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隻準在瓦斯濃度1%以下的地點使用。

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機電硐室內可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包括照明燈具、通信、自動化裝置和儀器儀表)。

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井底車場的主泵房內,可使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

第四百三十一條 電氣設備檢修、搬遷必須停電(包括電纜和電線)。井下電氣設備檢修,必須在瓦斯濃度小於1%、沒有淋水積水的地點進行。檢修時,嚴格執行停送電作業製度。

第四百三十二條 操作電氣設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或非電氣值班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6kV及以上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站在絕緣台上。

(三)操作380V、660V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

(四)127V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應有良好絕緣。

(五)發生電氣事故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後進行處理。

第四百三十三條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電氣設備及其帶動的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靠背輪、鏈輪、膠帶和齒輪等),都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第四百三十四條 井下供電電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應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應超過1140V。

(三)照明、手持式電氣設備不應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製線路不應超過36V。

第四百三十五條 井下低壓配電係統同時存在2種以上電壓時,應在低壓電氣設備上,明顯地標出其額定電壓。

第四百三十六條 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熱元件和熔斷器的容量應滿足被保護設備的要求。熔絲應有保護罩,嚴禁用其他金屬線代替熔絲。整定值必須經過計算,並掛牌標注。

第四百三十七條 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性能,經電氣試驗和防爆檢查合格後,方可入井。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

第四百三十八條 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和欠電壓釋放保護。井下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必須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製裝置。

第四百三十九條 為了防止地麵雷電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塵以及火災等災害,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由地麵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路(包括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避雷裝置。

(二)由地麵直接入井的軌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須在井口附近對金屬體進行不少於兩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避雷裝置。

第四百四十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不應有滴水現象,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標誌牌,硐室內有高壓設備時,入口處加掛“高壓危險”標誌牌。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並有停送電標誌。

第三節 井下電纜

第四百四十一條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第四百四十二條 井下選用電纜,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禁采用礦用鋁包電纜,嚴禁使用油浸紙絕緣電纜,禁止使用鋁芯電纜。

(二)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 在立井井筒或傾角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2. 在水平巷道或傾角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礦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三)移動變電站必須采用監視型屏蔽橡套電纜。

(四)低壓動力電纜:

1. 固定敷設應采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

2. 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符合MT 818標準的橡套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器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3. 照明、通信、信號和控製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

第四百四十三條 敷設電纜(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必須懸掛:

1. 在水平巷道或傾角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帆布帶吊掛,嚴禁用鐵絲吊掛。

2. 在立井井筒或傾角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卡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擔電纜重量,並不得損傷電纜。電纜敷設嚴禁有絞擰鎧裝壓扁,護層斷裂和表麵嚴重劃傷等缺陷。

(二)水平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在承受意外重力時能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使電纜在有礦車掉道時不至於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至於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三)電纜懸掛點的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四)沿鑽孔敷設的電纜必須卡緊在鋼絲繩上,鑽孔必須加裝套管。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並嚴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四十四條 電纜不應懸掛在壓風管或水管上,不得受到淋水。在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如果電纜同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側敷設時,必須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m以上的距離。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同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的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相互的間距應大於0.1m。高壓電纜之間和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電纜的首端、末端和分支處應設標誌牌。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電纜的牆的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麵的標誌牌。

接線盒不得受到淋水,分放在巷道兩側。

第四節 電氣設備保護接地和電氣管理

第四百四十五條 127V及以上的和由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套(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都必須有可靠的保護接地。井下所有的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測得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同接地網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或其他相當接地導線)的電阻值,都不得超過1Ω。

第四百四十六條 井下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製成,其麵積不小於0.75m2、厚度不小於5mm。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一塊,設置在巷道水溝內的局部接地極應用麵積不小於0.6m2、厚度不小於3mm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麵積的鋼管製成。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可用直徑不小於35mm、長度不小於1.5m的鋼管製成,管上至少鑽20個直徑不小於5mm透眼,並垂直埋入地下。

第四百四十七條 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一)每個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

(二)每台(套)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三)每個低壓配電點上巷道內應至少分別設置一個局部接地極。

(四)連接動力鎧裝電纜的每個接線盒。

第四百四十八條 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應采用截麵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截麵不小於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於4mm、截麵不小於100mm2的鍍鋅扁鋼。局部接地支線截麵減半。

第四百四十九條 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除用作監測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第四百五十條 井下供電應做到:

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

四有:有過流和漏電保護裝置,有螺釘和彈簧墊,有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

二齊:電纜懸掛整齊,設備硐室清潔整齊。

三全:防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

三堅持:堅持使用檢漏繼電器、堅持使用照明、信號綜合保護,堅持使用瓦斯電和風電閉鎖。

第四百五十一條 電氣設備或線路需要停電檢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據可靠的聯係方式,得到批準後由專職電工切斷線路和設備電源。

(二)應在瓦斯濃度低於1%的地方充分對地放電(特別是高壓電纜及設備)後,經驗電確認無電,接地後方可作業。

(三)各有關工作地點,均應懸掛相應的標示牌。

第四百五十二條 認真做好春季電氣預防性試驗,其試驗項目和周期必須嚴格執行《煤礦電氣設備試驗規程》的規定,任何單位不應無故減少試驗項目。

第五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四百五十三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候車室、信號站、爆炸材料庫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於30m。

(四)主要巷道的交岔點(不包括回風巷道)和采區車場。

(五)從地麵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第四百五十四條 礦燈的管理和使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盞礦燈都應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二)礦燈應完好無損,如果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等情況,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三)嚴禁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後,必須及時將礦燈交還燈房,礦燈必須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應裝有短路保護器。

第四百五十五條 燈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並必須備有滅火器材。個別情況下,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應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

第四百五十六條 準備和添加電液,必須使用專用器具。工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係橡膠圍裙,穿膠鞋。

調和和貯存電液,必須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容器。調和酸性電液時,必須將硫酸緩慢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

房間內必須備有中和電液用的溶液。

鋰電池礦燈應做好防漏電和防水的檢查。

第四百五十七條 井底車場、井下調度室、上下山絞車房、采區變電所等主要機電硐室,都應安裝電話。井下主要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地麵變電所和地麵通風機房的電話,應能與地麵總調度室和地麵總交換台直接聯係。

第四百五十八條 井下電話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電機車架空線或動力線路可供載頻通信、信號和控製之用。

第四百五十九條 電氣信號,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礦井中的電氣信號,除信號集中閉塞外,應能同時發聲和發光。

(二)升降人員和地麵絞車房的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不應分接其他的負荷。

第四百六十條 凡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號和控製等裝置,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

第十一章 土建工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一條 工程施工前必須依據工程特點編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製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施工前對現場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履行簽字手續。

第四百六十二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管線和各種臨時搭建的建築物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消防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必須符合衛生標準,施工現場應設置必要的急救設施。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四百六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麵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現場各類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勞動防護規定配備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具,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采用有相應資質的生產廠家的產品,同時應具備產品的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第四百六十四條 施工現場周邊應設置高度不小於1.8m的圍擋封閉,在主要路口設置警衛。在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鬥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基坑邊沿、腳手架、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變壓器、配電室周圍、爆破物及有害氣體和液態存放處等危險部位,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工程靠近臨街建築的外側,應采用密目安全網或其他裝置進行遮護。

第四百六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建立和執行防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消防管理製度和相應的操作規程,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設施,消防通道、消防水源,並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施工或儲存易燃、易爆器材時,應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百六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頂部及高處工作麵上的浮動物必須及時清理或固定,以防墜落傷人。立體交叉作業相互之間必須采取安全隔離措施。

第四百六十七條 在土石方施工及山溝、河流兩岸鋪設交通線路或設置臨時建築時均應事先了解地形、地質、最高洪水位等情況,應切實做好防塌方、防滑坡、防泥石流、防流砂和防揚塵等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百六十八條 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應當設置工程總平麵圖、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及監督電話牌、安全生產牌、消防保衛牌和文明施工管理製度牌,要求內容齊全,並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百六十九條 施工現場應嚴格按照建設部JGJ 59—1999《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的有關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並進行檢查評定。各工種都應按照《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操作。

第四百七十條 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製。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嚴格執行《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 80—1991)等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一條 吊裝建築構件應編製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應嚴格執行現行的《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有關的安全技術標準。

第四百七十二條 正確使用建築施工機械,加強維護和保養,嚴格執行現行的《建築施工機械使用 01manbetx 》(JGJ 33—33—2001)等有關的安全技術標準。

第四百七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節 基坑支護

第四百七十四條 基坑支護應編製專項施工方案。在挖土方前對周圍的環境要做認真的檢查,不能在危險岩石或建築物下麵進行作業。

第四百七十五條 人工挖基坑時,作業人員之間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一般大於2.5m;多台機械開挖時,間距應大於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第四百七十六條 基坑開挖應嚴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時應隨時注意邊坡的穩定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加固處理。機械挖土,多台同時作業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根據規定和計算結果確定挖土機距離邊坡的安全距離。

第四百七十七條 基坑周圍應設排水溝,並有防、滲水措施。

第四百七十八條 深基坑四周應設置防護欄杆,人員上下要有專用爬梯,基坑四周嚴禁超堆荷載。棄土距基坑邊緣不得小於1.2m,堆置高度不超過1.5m,距離基坑周邊2m以內的範圍嚴禁堆放材料、構件和機械設備。

第四百七十九條 運土道路的坡度、轉彎半徑、爆破作業要符合有關的規定。

第三節 腳手架工程

第四百八十條 腳手架工程應列入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須是經過按現行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036)考核合格的專業架子工。上崗人員應定期體檢,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四百八十一條 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

在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拆除下列杆件:

(一)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杆,縱、橫向掃地杆。

(二)連牆件。

第四百八十二條 當有六級及以上大風和霧、雨、雪天氣時應停止作業。雨、雪後上架作業應有防滑措施,並應掃除積雪。

第四百八十三條 不得在腳手架基礎及其鄰近處進行挖掘作業,否則應采取安全措施。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腳手架的維修、加固,並應編製專項施工方案。嚴禁使用鋼木混合腳手架,當架體高度超過24m時嚴禁使用單排腳手架。

單、雙排腳手架,應采用剛性連牆件與建築物可靠連接,嚴禁使用僅有拉筋的柔性連牆件。架體連牆件的搭設必須隨腳手架搭設同步進行,嚴禁滯後或者搭設完畢後補做。

第四百八十四條 在腳手架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有防火措施和專人看守。工地臨時用電線路的架設及腳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按照現行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 46—2005)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百八十五條 在腳手架上同時進行多層作業時,各作業層之間應設置可靠的防護棚。腳手架上應設置供操作人員上下使用的安全扶梯、爬梯或斜道。作業人員嚴禁攀爬腳手架上下。

第四百八十六條 搭拆腳手架時,地麵應設置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誌,並派專人看守,嚴禁非操作人員入內。

第四百八十七條 腳手架搭設完畢後應進行檢查驗收,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才準使用。特別是高層腳手架、特殊腳手架、新型腳手架、非常規荷載作用下的腳手架、高度在20m以上的腳手架和滿堂紅手架必須進行檢查驗收後才準使用。嚴格執行現行的《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 130—2001)和《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 128—2000)等有關規範和標準。

第四節 洞口和臨邊防護

第四百八十八條 洞口防護:在建工程的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預留洞口、上料口、橋梁口、隧道口等,必須進行有效防護,視洞口情況采取設置圍欄、裝防護門、設固定蓋板、掛安全網、搭防護棚等設施。暗處或夜間應設照明或紅燈示警。

第四百八十九條 臨邊防護:在建工程尚未安裝欄板的陽台和樓梯、屋麵周邊、框架樓層周邊、平台側邊、馬道側邊和卸料平台兩側、斜道兩側邊、基坑邊等臨邊作業處必須做1.2m高的防護欄並掛安全網。

第四百九十條 在建工程靠近街道、房屋、人行過道等必須搭設防護棚。防護範圍及棚頂結構以確保行人及房屋安全為準。

第四百九十一條 洞口和臨邊防護必須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嚴格執行現行的《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 80—1991)等有關規範和標準。

第五節 臨時用電

第四百九十二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編製專項方案。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經編製、審核、批準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百九十三條 專用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線製低壓電力係統,必須符合三級配電係統、TN—S接零保護係統、二級漏電保護係統的原則。

第四百九十四條 施工現場配電係統應設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實行三級配電。每台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箱直接控製2台及2台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第四百九十五條 施工現場必須采用二級漏電保護係統,即在供配電係統的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設置漏電保護器。

第四百九十六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必須建立定期檢查製度,施工單位現場(項目部)每月檢查一次,建設單位每季度檢查一次。特殊情況下(如:大雨、 大風、 自然災害等)要進行檢查, 檢查工作按分部分項進行, 查出的隱患要及時處理,並履行複查驗收手續。

第四百九十七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嚴格執行現行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 46—2005)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1999)等有關規範和標準。

第六節 起重機械

第四百九十八條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應編製專項施工方案。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檢驗檢測、登記,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證後,方可使用。登記證應掛在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四百九十九條 起重機械在周圍建築物、構築物防雷保護範圍以外的,應作防雷接地。起重機械任何部位與架空線路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檔案。

第五百條 起重機械的吊鉤應為鍛造吊鉤,並裝設防脫棘爪。嚴禁補焊打孔。

第五百零一條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和施工電梯的安裝、拆卸必須按原廠家規定進行,由具備資質的專業隊伍承擔安裝或拆卸工作,並要求有經企業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準施工。

第五百零二條 塔式起重機和施工電梯的使用、維修、保養應嚴格按現行的《建築塔式起重機 01manbetx 》(GB 5144—2006)和《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JG/T 100—1999)等有關規範和標準執行。

第五百零三條 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必須符合《建築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 5144—2006)的有關規定。施工電梯應嚴格執行現行的《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GB 10055—2007)等有關規範和標準。

第五百零四條 龍門架和井字架安裝與拆除應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作業,作業前,應根據現場工作條件及設備情況編製作業方案。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確定指揮人員,劃定安全警戒區域並設監護人員。

第五百零五條 架體必須按規定設置攬風繩或附牆架,卷揚機、地滑輪必須設置可靠的地錨。

第五百零六條 提升係統必須有信號裝置、超高限位器、超載限位器、吊盤停層裝置、吊籃安全門、斷繩保護裝置、下極限限位裝置、通信裝置。上料口應有安全防護棚和防護門。出料口必須設停靠欄杆。吊盤進出口必須設防護門。

第五百零七條 龍門架和井字架組裝完成後應進行驗收,並進行空載、動載和超載實驗,在明顯部位標明最大提升荷載重量,嚴禁超載運行。

第五百零八條 龍門架和井字架在防雷保護範圍之外必須安裝防雷裝置。卷揚機操作棚必須符合規程要求。升降機應有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管理,司機應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嚴禁載人升降,禁止攀登架體及從架體下麵穿越。工作完畢後吊盤必須落到地麵上,並切斷電源。

第五百零九條 定期檢查、維修、確保運行安全。嚴格執行現行的《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JGJ 88—1992)等有關規範和標準。

第七節 拆除工程

第五百一十條 根據采用的拆除方法(人工拆除或機械拆除、爆破拆除)製定有針對性的安全作業措施。嚴格執行現行的《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範》(JGJ 147—2004)等有關法律、規範和標準。

第五百一十一條 項目經理必須對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負全麵領導責任。設專職安全員,製定現場安全監護人員的名單和職責。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的情況時,應在施工前做好宣傳工作,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必須在工程作業區周圍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劃定危險區域,設置警戒線、安全警示標誌,非作業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區,並派專人監管。

第五百一十二條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麵安全技術交底。必須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

第五百一十三條 拆除工程施工前,切斷原給排水、電、暖、燃氣等源頭,拆除各種管道、線網,施工所需的水、電應另行設計專用的臨時配電線路、供水管道。

第五百一十四條 拆除建(構)築物,應按照自上而下對稱、分段進行,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的部分。嚴禁數層同時拆除。嚴禁立體交叉作業。

第五百一十五條 進行人工拆除作業時,樓板上嚴禁聚集或堆放材料,作業人員應站立在穩定的結構或者腳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構件應有安全的放置場所。

第五百一十六條 嚴禁采用掏掘或推到的方法進行建築牆體的拆除。

第五百一十七條 拆除管道及容器時,必須在查清楚殘留物的性質,並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施工。

第五百一十八條 采用機械拆除時,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及吊裝方案進行施工,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範圍。作業中機械不得同時回轉、行走。

第五百一十九條 從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承擔相應等級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設計人員應具有承擔爆破拆除作業範圍和相應級別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業證。施工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五百二十條 如遇六級強風、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應暫停高處拆除作業。有關規定按照現行《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 80—1991)執行。

第十二章 安裝工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百二十一條 安裝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無措施或措施未貫徹不得開工。

第五百二十二條 施工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檢,嚴禁身體條件不符合作業要求的人員參加施工。

第五百二十三條 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入井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百二十四條 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相應的勞動防(保)護用品。

第五百二十五條 開工前應先清理施工現場,並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一)施工現場交通運輸暢通。使用軌道水平運輸時,其坡度不應大於5‰。坡道運輸時,不應大於30°。

(二)在現場內有井口、懸崖、陡坡、深坑和施工預留洞眼等時,必須有防護設施並掛安全警示標誌。

(三)材料、構件、設備的堆放要整齊穩定,不得超高。廢料應及時清理,保持現場整潔。

(四)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有關規程、規範的要求,嚴禁任意拉線接電。

(五)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工人進入施工現場應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現場。

第五百二十六條 必須摸清施工現場地麵、地下設施的種類、 用途、 位置、走向, 並根據施工需要製定合理可行的保護、 搬遷措施。

第五百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必須製定防用火管理製度、配備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狀態。

第五百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的器材以及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容易造成對環境汙染的工藝,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百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應隨時清掃,如果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節 高空和井筒作業

第五百三十條 高空作業必須係安全帶,衣著要靈便,應穿係帶鞋,禁止穿硬底鞋、帶釘打滑的鞋、帶跟的鞋和拖鞋等。高空作業地點應有符合要求的防護設施。

第五百三十一條 高空作業所用的材料要放置平穩,小型工器具要裝入專用的工具袋內,易脫手的工具要用繩拴住,使用時將繩套在手腕上,不用時應掛在可靠的地方,上下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五百三十二條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空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等措施。遇有惡劣氣候(六級以上大風、大霧、下大雪等),禁止進行高空作業。

第五百三十三條 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檔間距宜采用300mm,使用時上端要靠穩或紮牢,下端應采取防滑措施,單麵梯與地麵夾角以75°±5°為宜。禁止二人同時在梯子上作業,如需加長使用,必須根據梯子的強度確定加長長度。人字梯底腳要拉牢。

第五百三十四條 同一空間,嚴禁同時在同一垂直方向多層作業。如需同時作業,上層作業不得威脅到下層人員的安全。

第五百三十五條 井筒中作業應有牢靠的立足處,並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杆或其他安全設施。所有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平台等其承載能力均需經驗算核實方可使用。施工中嚴禁超載。吊盤上的物品應放置牢靠,小件必須放入工具箱,工具箱與吊盤應固定牢靠。

第三節 吊裝作業

第五百三十六條 各種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吊重量和起重速度,並配齊相應的安全保護。

第五百三十七條 各種起重機械在使用前,應檢查並試吊。起重指揮人員和司機,必須持證上崗熟悉起重機械的性能,信號統一。司機應嚴格執行指揮信號,發現特殊緊急情況,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第五百三十八條 采用扒杆起吊時,扒杆、索具等必須可靠,攬風繩和地錨必須牢固,在起重過程中應有專人監護。

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攔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表11中的規定。

第五百三十九條 在立井中提放有關設備及管材,必須用專用吊裝環,嚴禁用捆綁繩作吊裝環用。

在斜井中下放設備、材料應使用專用礦車,捆綁牢靠,速度適宜。

第五百四十條 各種起重機械嚴禁斜吊或拔物,在起吊過程中吊運物體上嚴禁站人。

第五百四十一條 裝運易倒設備應用專用架子,卸下後應放穩、支牢。吊裝時應用卡環,不得用吊鉤。

第五百四十二條 用三角架起吊時,三角架張開必須均勻,下腳支牢,並應有防滑措施。手動葫蘆應垂直起吊,移動時必須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第五百四十三條 采用人字扒杆起吊時,扒杆兩腿間的夾角不應大於45°,受力應在兩腿中間。攬風繩應固定牢固。

第五百四十四條 滑行法吊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兩扒杆或四扒杆吊裝時,扒杆的前傾或後仰應一致,並選用同種型號。同轉速的卷揚機和同直徑的鋼絲繩,並應有同樣的纏繩層數。在控製方麵要求其既可集中控製,又可單獨操作。如兩台卷揚機起吊一個點時,應加裝平衡滑輪。

(二)起吊重物寬度大於3m時,應設兩套溜繩,其間要有平衡輪調節,使滑輪或滑輪組受力一致,並要求溜繩的滑輪組應有防止扭轉的措施。

(三)攬風繩、過橋繩要合理布置。鬆緊均勻,攬風繩與扒杆頂應用卡環連接,攬風繩與地錨連接後,應采用繩卡軋死。攬風繩跨越公路時,最低點架空高度不應低於5m,與高壓線應有可靠的安全距離,其安全距離如表11所示。

第五百四十五條 旋轉法起吊時,設備的重心、扒杆和基礎中心應在同一平麵內,采用多根主攬風繩時應有調節受力的裝置,在滑輪組的反向應有製動措施。

第五百四十六條 吊裝80t以上的設備和構件等,必須編製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經施工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進行。風力達五級以上(包括五級)時應停止吊裝。

第五百四十七條 起重機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和暢通的吊運通道,並且應與附近的設備、建築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五百四十八條 起重使用鋼絲繩和索具安全係數,一般情況下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機動起重機鋼絲繩不得小於5.5。

(二)手動起重機鋼絲繩不得小於4.5。

(三)焊接鏈不用鏈輪的不得小於6,用鏈輪的不得小於8。

(四)起吊繩扣不得小於13。

第五百四十九條 起重滑輪的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於如下規定:

(一)機械起重不得小於20倍。

(二)手動起重不得小於16倍。

第五百五十條 鋼絲繩套應裝有保護環。用插接法時,其插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5倍,最短不得小於300mm。用卡子作繩套時,卡子的數量應滿足起吊重量的要求,但不得少於3副。鋼絲繩在卷筒上要固定牢固,但不得套於軸上,當重物降到最低位置時,留在卷筒上的鋼絲繩不得少於5圈。

第五百五十一條 起重鋼絲繩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處理或更換:

(一)拉成死彎。

(二)鋼絲繩直徑減小10%。

(三)遭受猛烈衝力的一段,其伸長長度在0.5%以上。

(四)鋼絲繩鏽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

第五百五十二條 焊接鏈、吊鉤、卡環及連接件,磨損量達10%或發生永久性變形和裂紋時必須更換。

第四節 焊 接

第五百五十三條 電焊、氣焊、切割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場地必須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各類氣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點防火、防爆區焊接作業時,必須辦理用火審批單,並製定防火、防爆措施。

(二)在焊接或切割裝過易燃、易爆品或情況不明的物品容器時,必須事先清理幹淨後,方可實施。

(三)進入設備內部或容器內進行焊接、切割時,必須在確認無易燃、易爆氣體或物品後,采取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四)各種氣瓶的連接處,膠帶接頭、試壓器等,嚴禁汙染油脂,各種氣瓶應避免陽光下暴曬,搬動時不可碰撞。

(五)電焊設備及工具的絕緣和焊機外殼的接地必須良好。

(六)在采用電子線路技術控製的設備上進行焊接時,必須采取防止電控係統受到焊接電流衝擊的措施。

第五百五十四條 在井下必須燒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下燒焊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有關部門批準,並指定專人檢查監督後,隻允許在井下進風巷道和位於進風係統的主要硐室內作業。

(二)作業點前後10m內,為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有供水管、專人噴水,同時至少配2台滅火器。

(三)在井棚內,井筒和斜巷內進行燒焊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作業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五)作業完工後,要再次噴灑水,並應有專人檢查,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六)設專人隨時檢測瓦斯濃度的變化。

第五百五十五條 在立井井筒中進行燒焊作業時,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措施,報有關部門審核,安全第一責任人批準,必要時彙報相關單位:

(一)生產礦井回風井井壁斷裂、井筒裝備損壞,需拆除更換而進行的燒焊作業。

(二)建井期間,未形成礦井通風係統之前,在做臨時回風的井筒中進行的燒焊作業。

立井井筒中的燒焊作業,需停止與之相關的掘進爆破等作業,以控製進入該井筒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並應製定防止瓦斯濃度發生變化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嚴禁在立井井筒中用氧氣切割玻璃鋼風筒的連接螺栓和固定卡子。

第五百五十六條 井下發生火災時按礦井災害預防和應急 預案組織滅火,並遵守火災事故的處理規定。

第十三章 安全技術培訓

第五百五十七條 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必須執行“全員培訓,強製培訓,分級管理,統一標準,考核發證”的規定,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各施工單位應根據單位的實際建立安全培訓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師資。

第五百五十八條 各施工單位必須實行雙證(建築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上崗作業證)製度:

(一)各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等,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人員,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由省煤炭行政部門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取得《建築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其他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培訓並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二)各企業內部的區(科)隊長、工程技術管理幹部、培訓機構領導和專兼職教學人員、安全檢查員、班組長,由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培訓,並考核發證。

(三)新上崗工人、臨時工、農民工,一般工種由各單位培訓考核,由本單位安監部門發證。

(四)特殊工種必須經各基建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後,再由相應的安監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培訓並簽發安全工作資格證書,持雙證上崗。其中包括:爆破工、電工作業人員、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含司機、指揮、司索人員)、機動車輛(指場區內)駕駛員、金屬焊接工、登高作業人員(指2m以上作業的架子工、拆裝工)、鍋爐司爐作業人員、壓力容器操作工、通風安全計量員、測風員、測塵員、瓦檢員、絞車司機、通風機司機、信號工等。

(五)《建築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要重新考核延期。考核合格證書的考核條件、考核程序、考核內容和監督管理等按照山西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六)各級培訓管理部門要建立相應的安全培訓檔案,並監督檢查培訓、考核、發證、持證上崗的執行情況。

(七)重傷以上和二類以上非傷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不能勝任安全技術工作的人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人員由各級安監部門吊銷其有關安全考核和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第五百五十九條 對從事井下工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時間,規定如下:

(一)施工單位負責人,主管安全、施工、機電、基建的行政副職,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工程技術人員,安監站長等,培訓時間不少於1個月。

(二)正副區(科)長、隊長、班組長、礦山救護和安全檢查專職人員,培訓時間不少於1.5個月。

(三)采掘、通風、防塵、爆破、采區機電維修、瓦斯檢查(監測)、電器設備防爆檢查、爆破材料管理、提升運輸各類司機、信號工等技術工種,培訓時間不少於1個月。

(四)新進施工單位的井下工人培訓時間不少於2個月(包括至少20h的急救知識教育和井下參觀、現場實習),新工人培訓並考試合格後,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工作4個月,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

對技術更新涉及的有關人員以及調換礦井或工種的人員,都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每隔2年,必須對從事井下工作的職工進行一次再培訓,時間不少於10h。

第五百六十條 防突礦井掘進的各種人員培訓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9號令執行。

第五百六十一條 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管理人員、工人都必須學習有關安全施工(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有關的安全規定等。

(二)管理人員必須學習安全技術理論知識,了解礦井災害發生規律、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

(三)工人必須學習礦井安全 基礎知識,了解有關的事故發生預兆,學習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學習並掌握本工種的操作規程及有關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四)管理人員、工人都必須學習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創傷急救的基本知識。

第十四章 搶險救災

第五百六十二條 煤炭建設單位和煤礦施工單位都必須編製年度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災應急 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且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預案演習,使每個職工都能熟悉搶險救災預案內容,以達到一旦發生事故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迅速搶救受災遇險人員的目的。各類搶險救災應急預案由各單位編製,並貫徹落實到涉及的所有相關人員。

預案的內容應包括各類事故的發生規律及相關的避災路線、救援路線、警示路標的位置、求援方法、自救互救,救災和組織領導、責任等,同時標明必備物資、設備器材、安全技術措施、工程設施、工具、監測儀表的設置等。

第五百六十三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麵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各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是搶險救災的第一指揮者,事故發生後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搶險救災。要迅速撤出災區和受威脅區域人員,搶救遇難人員。了解事故詳細情況,會同總工程師等救災指揮組成員,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製定切實可行的救災方案。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五百六十四條 本規定與《 煤礦安全規程》不一致的,以《 煤礦安全規程》為準。

第五百六十五條 《山西省煤礦建設安全規定(試行)》廢止。

第五百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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