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礦山技術改造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33
來源:本站原創
安徽省非
煤礦山技術改造項目
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非
煤礦山技術改造項目建設,進一步提高非
煤礦山企業本質
安全,促進我省非
煤礦山行業健康有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
安全法》、《關於開展小型金屬與非金屬地下礦山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8〕18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核準辦法及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04〕85號)等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安徽省境內所有非煤礦山。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煤礦山技術改造,是指非煤礦山企業依法進行的改建、擴建項目。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非煤礦山技術改造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行業準入條件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第五條 技術改造項目必須按規定履行立項審批、
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凡不按規定履行手續的,視為非法建設和生產。
第六條 非煤礦山技術改造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
管理規範化、開采正規化、質量
標準化、采掘運機械化、技術經濟合理化的原則,積極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推行科學
管理,促進
安全生產。
2、技術改造要以主要生產係統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采礦方法、工藝改造為主,嚴禁單純增加采礦生產能力。
3、通過技術改造,達到安全出口暢通、可靠,避災線路清晰,防護裝置齊全,提升運輸可靠,通風係統完善,頂板邊幫、邊坡穩固,開采工藝、設備先進,運行
管理規範的
標準。
第七條 下列礦山不得實施技術改造:
1、資源儲量不能保證單係統生產能力滿足
法律
法規和行業準入條件規定的最小開采規摸
標準的礦山;
2、已列入關閉
計劃的礦山或已關閉的礦山;
3、同一個礦體多個開采主體、同一區域垂直重疊開采相互影響安全生產的礦山;
4、在大礦采礦許可證範圍內影響大礦安全生產的小型礦山;
5、存在重特大安全隱患尾礦庫的礦山。
第三章 技術改造項目立項
第八條 非煤礦山技術改造項目立項必須由企業自主申請,實行分級核準、備案製。
1、金屬礦山(含稀土,下同)的技術改造項目經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省經信委核準。其中,省屬企業所屬的金屬礦山技術改造項目,由省屬企業簽署意見後報省經信委核準。
2、地下礦山、大型非金屬礦露天礦山的技術改造項目經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省經信委備案。其中,省屬企業所屬的地下礦山、大型非金屬礦露天礦山技術改造項目,由省屬企業簽署意見後報省經信委備案。
3、金屬礦山、地下礦山、大型非金屬礦露天礦山以外的其他礦山技術改造項目報由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申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製的項目核準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2、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
3、需新征用土地的,應有國土資源部門批複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
評價意見或證明;
5、資源整合技術改造,應提交經批準的資源整合實施方案或規劃意見;
6、進行供電、供水、通訊係統技術改造的,應有相關部門的證明;
7、有與技術改造相適應的資金證明;
8、其它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第十條 申請備案時,應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項目申請備案報告;
2、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
4、有與技術改造相適應的資金證明;
5、其它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對金屬礦山、地下礦山、大型非金屬礦露天礦山同意核準或準予備案的技術改造項目,省經信委以書麵形式向項目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或省屬企業出具核準或備案文件,同時抄送項目申請單位;對不予核準或不同意備案的項目,省經信委以書麵形式向項目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或省屬企業出具《安徽省技術改造項目不予核準項目通知書》或不予備案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同時抄送項目申請單位。對金屬礦山、地下礦山、大型非金屬礦露天礦山以外準予備案的技術改造項目,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將項目情況告知省經信委。
第四章 技術改造項目
設計審查
第十二條 經核準(備案)的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履行初步
設計審批手續,並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
設計進行施工。
第十三條 初步設計必須由相應資質的設計部門承擔,設計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範、行業
標準和有關規定完成技術改造設計內容。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的審批由批準立項的部門實施。
申請初步設計審批時,應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有相應資質單位編製的設計文件;
2、安全設施設計批複;
3、環境影響
評價批複;
4、其它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報省經信委審批初步設計時,應由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或省屬企業的初審意見。
第十五條 金屬礦山、地下礦山、大型非金屬礦露天礦山技術改造項目的初步設計,經審查符合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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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規定,予以同意的,省經信委以書麵形式向項目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或省屬企業出具初步設計批複文件,同時抄送項目申請單位;不符合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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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規定,不予同意的,省經信委以書麵形式向項目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或省屬企業出具不予批複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同時抄送項目申請單位。對金屬礦山、地下礦山、大型非金屬礦露天礦山以外的技術改造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結果,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告知省經信委。
第十六條 因地質條件或其它因素影響,需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的,必須由原設計單位按規定提交初步設計變更的相關資料,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十七條 礦山技術改造項目中有新建尾礦庫的,須提供尾礦庫建設的用地審批、環評批複、安全預
評價、有相應資質單位承擔的勘察、設計等相關文件資料。其中四等及以上尾礦庫需提供甲等資質單位承擔的勘察、設計等相關文件資料。
第五章 技術改造項目施工與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技術改造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向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提出開工申請,其中省屬企業所屬的礦山向省屬企業申請。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或省屬企業應向申請開工的建設單位出具回執。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批準的設計組織施工,製定專門
措施,做到一工程一
措施,並應在批準的施工工期內完成。
第二十條 委托施工的隊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第二十一條 技術改造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監理和質量監督,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二條 技術改造項目竣工後,企業應在竣工投產前60日內,向項目審批的非煤礦山管理部門申請驗收,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驗收報告15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凡不按批準的設計組織施工的,一律不得驗收。
申請竣工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初步設計及設計修改的有關文件、資料;
2、安全、環保設施驗收合格批文;
3、施工期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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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它重大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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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關資料;
4、礦長及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培訓等的有關資料;
5、其它需說明的事項。
向省經信委申請竣工驗收時,應有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或省屬企業初步驗收意見及申請報告;
第二十三條 金屬礦山、地下礦山、大型非金屬礦露天礦山技術改造項目竣工,經組織驗收,符合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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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規定及設計要求,準予投產的,省經信委以書麵形式向項目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或省屬企業出具竣工驗收批複文件,同時抄送項目申請單位;不符合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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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規定及設計要求的,不予投產的,省經信委以書麵形式向項目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或省屬企業出具不予批複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同時抄送項目申請單位。對金屬礦山、地下礦山、大型非金屬礦露天礦山以外的技術改造項目竣工驗收結果,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告知省經信委。
第二十四條 技術改造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證照變更手續後,方可正式生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省經信委。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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