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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34 來源:本站原創
山西 煤礦 安全監察局 煤礦 安全培訓機構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 煤礦 安全培訓機構 管理,提高 煤礦 安全培訓質量,促進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 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號令)、中編辦《關於明確山西省煤礦相關人員安全資格考核發證職責意見的函》(中央編辦函〔2009〕111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是指在山西省境內依法取得一、二、三、四級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本辦法適用於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礦安全培訓機構。

第三條 國家對安全培訓機構實行資質認定 製度。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省局)及所屬各監察分局(站)依法對所轄區域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資質認定(其中煤礦安全培訓一、二級資質由省局負責向國家局申報)和實施監督管理。凡是未取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資質認定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不得進行煤礦安全資格培訓。

第四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必須接受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培訓資質規定的培訓對象和範圍,搞好安全培訓工作,保證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第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審批、監督和管理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製,嚴格準入。

第二章 機構資質管理

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培訓,否則,依法追究責任。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第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分四個等級。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經省局初審後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由國家安監總局評估認定、審批、頒發;三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評估認定、審批、頒發;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評估認定,報省局審批、頒發。

第八條 取得一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承擔安全

評價、谘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 工程師和一級以下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各類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 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煤礦企業集團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安監、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承擔安全 評價、谘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 工程師和二級以下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各類煤礦企業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調度、安監等安全生產區、科、隊、井、外承包煤礦工程施工隊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礦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上一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第九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一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不少於8人;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 管理 製度、工作規則;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曆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並且經國家安監總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並且能夠滿足同期10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麵積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二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8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 管理 製度、工作規則;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曆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且經國家安監總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並且能夠滿足同期8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麵積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三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 管理 製度、工作規則;
  (四)有8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曆,不少於1年現場實踐經驗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且具有煤礦主體專業,並經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並且能夠滿足同期8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麵積2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四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 管理製度、工作規則;
  (四)有5名以上具有專科以上學曆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煤礦主體專業,並且經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並且能夠滿足同期8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麵積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一、二級資質證書的,由具備一、二級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準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材料一式兩份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初審後報國家安監總局審批。

第十四條 申請三、四級資質證書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三級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第三十條規定的機構檔案、第十一條規定的證明等材料一式兩份報當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進行初評,初評合格後上報省局審批。省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專家組,按照《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認定 標準(試行)》中初次認定指標進行現場評估,符合條件的,頒發《煤礦安全生產培訓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麵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二)具備四級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第三十條規定的機構檔案、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等材料一式兩份報當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由分局(站)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專家組,按照《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認定 標準(試行)》中初次認定指標進行現場評估,符合條件的,報省局審批,頒發《煤礦安全生產培訓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麵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三)凡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並且一

年內不再受理其資質申請。

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頒發證書的機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3個月不辦理延期的,資質證書自行作廢。

第十六條 資質證書的延期,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延期的,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準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材料一式兩份報省局初審,然後報國家安監總局進行審批。

(二)三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延期的,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第三十條規定的機構檔案等材料一式兩份報當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省局審批;省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專家組,按照《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認定 標準(試行)》中三級初次認定指標和複審考核指標進行現場評估,符合條件的,頒發《煤礦安全生產培訓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驗收不合格的,取消資質。

(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延期的,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第三十條規定的機構檔案等材料一式兩份報當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進行審查,分局(站)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專家組,按照《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認定 標準(試行)》中四級初次認定指標和複審考核指標進行現場評估,符

合條件的報省局審批,頒發《煤礦安全生產培訓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驗收不合格的,取消資質。

第十七條 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在領取資格證書後,在有效期內每年一月份必須報送培訓機構年度登記表、上年度培訓 工作 總結和本年度 計劃各一式兩份,內容包括主要教學設施設備投入情況,各類人員培訓情況,教學方法創新情況和工作經驗等。一、二級煤礦培訓機構報送到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報送當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彙總後上報省局。

第十八條 已經取得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名稱發生變更的,必須在變更發生一個月內到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變更,換發資質證書;培訓範圍變更、機構合並或者分立的,必須重新申請資質;停業、破產或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注銷資質。

第十九條 全省建立煤礦安全培訓專家庫。專家庫成員參與省局和各分局(站)組織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初審、複審和日常的監督檢查,參與製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建設的有關標準、辦法,工作目標和重大 措施,並提供谘詢服務。專家庫成員參加初審、複審時要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章 機構師資管理

第二十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建設適應需要的師資隊伍,不斷提高

專兼職教師的政策和專業水平,支持教師進行教學科研、實踐活動以及再學習、知識更新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煤礦安全培訓教師需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煤礦安全培訓事業,作風正派、堅持原則、有責任感和事業心。

(二)熟悉國家安全生產的 法律 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教學工作及下礦實習調研;
(四)一、二級資質培訓教師的學曆必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三、四級資質培訓教師的學曆必須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曆;
(五)一級資質培訓教師必須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等級以上職稱,二、三、四級資質培訓教師必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六)有累計不少於一年以上煤礦現場實踐經曆和較豐富的安全生產經驗。

第二十二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必須接受專門的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一、二級資質培訓機構專兼職教師必須持有國家安監總局培訓考核合格頒發的《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三、四級資質培訓機構專兼職教師必須持有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培訓考核合格頒發的《煤礦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期滿要及時參加複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繼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

第二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教師應勤於學習,準確掌握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方麵的 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培訓機構的各項規

章、製度;專職教師每年應有不少於2 周的現場調研和實踐活動,並撰寫調研報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

第二十四條 煤礦安全生產培訓教師每期教授課程不得超過兩門,應當認真備課,結合本地區實際編寫具有針對性、實用性的教案、 課件,充分利用現代教學手段,提高教學授課質量,並在培訓機構留存教案原件或複製件,以便於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督檢查。

第四章 機構培訓管理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製定的煤礦安全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和培訓過程,要注重實際操作技能的培訓,不得減少、遺漏煤礦安全生產培訓規定的內容和學時。

第二十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不斷提升培訓硬件設施與軟件水平,建立完善的學員管理、教學管理、檔案管理、後勤管理和信息反饋等各項製度,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教學研討活動,每年至少開展四次;每期培訓班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擔任班主任;嚴格學員考勤,實行負責人和管理人員跟班聽課製度。

第二十八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 法律 法規的規定。 法律 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

自律標準或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五章 機構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培訓檔案是反映培訓機構教學組織管理和培訓業績的主要依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加強培訓檔案規範化管理工作,為煤礦企業和監管部門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培訓信息和數據。

第三十條 煤礦安全培訓檔案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檔案,應包括基礎檔案、教師檔案和管理人員檔案。基礎檔案包括培訓機構批文、培訓機構負責人任命書、《法人證書》、培訓機構章程等內容;教師檔案應包括培訓機構教師彙總表、培訓機構教師個人情況登記表、《煤礦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和學曆、職稱等複印件;管理人員檔案包括培訓機構管理人員彙總表、培訓機構管理人員個人情況登記表、學曆和職稱等複印件。(二)製度檔案,應包括需求 03manbetx 製度、教學管理製度、教師管理製度、學員管理製度、教學質量控製製度等。(三)教師素質建設與業績考核檔案,應包括年度教師素質建設與業績考核評估表、教師現場調研登記表、年度理論(實驗)教案登記表、培訓機構教研活動登記表等內容。(四)教學組織與控製檔案,應包括教學檔案(一期一檔)和學員檔案(一期一檔)。教學檔案包括培訓機構辦班 計劃審批表、教學大綱、課程表、班主任日誌、學員座談

會記錄表等內容;學員檔案包括學員情況彙總表、學員培訓考核檔案卡、身份證、學曆證複印件等內容。

第六章 機構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和糾正培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第三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監督管理采取不定期抽查和每年不少於一次的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責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一)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二)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
  (三)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安全培訓機構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評估檢查不合格繼續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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