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礦安全生產科技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37
來源:本站原創
河南
煤礦
安全生產
科技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實施“
科技興安”戰略,加強河南
煤礦
安全生產
科技
管理工作,促進
煤礦
安全生產
科技創新、技術研發與成果的推廣應用,推動全省
煤礦
安全生產科技進步,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安全生產科研項目是指以煤礦安全生產為目的,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提供的方法和手段,所進行的基礎理論研究、應用開發研究、軟科學研究和工程技術研究等科研項目。包括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河南省科技廳和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河南煤監局)申報的煤礦安全生產科研項目。
第三條 河南煤監局負責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科技
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
第四條 煤礦安全生產科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煤礦安全科技項目立項、
計劃編製、項目執行、評審驗收、成果登記、獎勵、推廣、示範等過程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科技研究及活動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二章 立項與
計劃
第六條 河南煤監局每年編製河南煤礦安全生產科技項目
計劃,並從河南煤監局年度科技
計劃中遴選優秀項目,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科技廳申報推薦,申請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科技廳年度科技發展計劃。
第七條 申報立項的煤礦安全科研項目,主要是煤礦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有關單位自願申請列入年度科技項目計劃的重大煤礦安全生產科研項目。
第八條 項目申報材料包括:《立項建議書》和《項目彙總表》,同時提交電子文檔。申報材料經申報單位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後報河南煤監局,同類項目隻立項一次。
第九條 申報單位申報的煤礦科技項目應廣泛聽取煤礦企業、研究機構、煤礦安全專家意見,擇優確定項目。
第十條 申報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計劃項目,要突出重點、體現自主創新,以先進、適用性技術研究為主、著力解決製約煤礦安全生產的關鍵技術性問題為立項原則;以政府支持引導、企業為主體、研究單位積極參與、產學研緊密結合的研究模式。
第三章 管理與實施
第十一條 煤礦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河南煤監局對下達的煤礦科技計劃項目實施跟蹤管理,對項目階段性工作或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其承擔的煤礦科技項目的具體實施負責。在組織項目實施過程中應落實責任分工,確保科研經費專款專用,並按照項目立項計劃任務書規定的內容、目標按時完成科研工作。
第十三條 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年度科技發展計劃的項目調整或變更,需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正式提出申請,由省煤監局簽署意見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未經同意,各單位不得自行調整或變更。
列入省煤監局年度科技計劃的項目調整或變更,需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提出書麵申請,報省煤監局審查,經同意後可調整或變更。
第十四條 煤礦安全生產科技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煤監局與項目承擔單位均可提出中止或撤銷項目的意見和建議:
(一)技術變化,即由於國內外技術取得進展及技術發展趨勢發生變化而導致項目研究與開發無實用價值的;
(二)協作關係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因項目組技術骨幹發生變動,導致項目無法按計劃進度完成的;
(四)項目資金無法落實的。
第四章 驗收與登記
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計劃項目執行期為三年。項目承擔單位在執行期內完成項目研究任務後需驗收的,應向省煤監局提出驗收申請,省煤監局適時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河南煤監局的煤礦安全科技計劃項目的鑒定驗收工作,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委托,由河南煤監局主持或組織驗收;對重大研究項目,由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經河南煤監局審核同意,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驗收;省科技廳委托的鑒定驗收項目,由河南煤監局主持鑒定驗收。
第十七條 申請驗收的科技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任務書規定的技術性能與指標要求;
(二)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引用文獻資料和他人技術必須說明來源,材料文件必須打印、裝訂整齊、符合檔案部門的要求。
(三)提供以下相關資料(一式三份):
1.項目《計劃任務書》;
2.《項目驗收申請表》;
3. 研究(技術)報告(包括技術方案、技術特征、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的比較、技術難度、先進性、創新點、技術成熟度、對煤礦安全、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推廣應用情況及條件和前景、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的改進方法);
4. 查新報告;
5. 檢測報告;
6. 用戶使用報告(應用證明)。
如申請軟課題類結題驗收,隻需提交第1、2、3款規定的材料。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應由相關專業技術與管理專家完成,專家組組成原則上不少於7名專家。驗收采用會議審查、實地考核或函審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工作在專家組長的主持下開展。專家組在審閱資料、聽取彙報、實地考察、提問質詢的基礎上,經研究討論形成專家驗收結論意見,並由專家組長和副組長簽字。
第二十條 對於未通過專家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限期整改完善後,再向河南煤監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應在驗收工作結束後15內,由河南煤監局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送相關驗收材料一式兩份備案。備案材料主要包括項目計劃任務書、研究報告、查新報告、檢測報告、應用證明、驗收專家名單及專家驗收結論意見等。
第二十二條 凡通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河南煤監局組織驗收的科技成果,在辦理科技成果驗收證書的同時,進行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專利類的科技成果在取得專利授權後,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第五章 獎勵與推廣
第二十三條 河南煤監局設立煤礦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獎(以下簡稱“進步獎”)。進步獎每兩年組織一次評審。
第二十四條 進步獎原則分設一、二、三等獎勵等級,對特別優秀的項目可設立特等獎。獲得進步獎的項目河南煤監局負責推薦申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科技成果獎和河南省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五條 獎勵範圍:
(一)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類:在煤礦安全生產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取得重要成就,豐富或拓展了學科理論並在實踐中得到應用的科研成果;
(二)技術研究與開發類:在煤礦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中,具有創新性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等,取得明顯安全效益的科技成果;
(三)技術應用與推廣類:將先進適用的科技成果,創新性地應用和推廣到煤礦安全生產領域,對煤礦安全生產科技發展做出貢獻,取得明顯安全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軟科學類:在煤礦安全生產理論、戰略、政策、管理、
評價、
標準、信息等方麵取得明顯安全效益的軟科學成果。
第二十六條 推薦項目的條件:
(一)推薦獎勵項目,必須屬於煤礦安全生產科技領域;
(二)基礎與應用基礎類成果必須在該領域有創新性發現,且在學術刊物上發表
論文或出版專著,具有重大科學價值,得到國內或國外公認;
(三)技術研發和技術推廣應用類成果須近三年內完成並通過有關科技管理部門組織的科技成果鑒定、驗收、評審或獲得發明專利後,應用於煤礦安全生產實踐一年以上,取得明顯的安全效益,且在知識產權、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等方麵沒有爭議的科技成果。涉及有關許可的科技成果,應提供具有相應資質機構出具的有關檢測檢驗、計量、安全標誌等證明文件。
(四)軟科學研究成果,應被有關部門或煤炭行業、企業在煤礦安全生產決策和管理實踐中應用或引用。
(五)已榮獲國家和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不作為推薦項目。
第二十七條 推薦項目由下列單位(個人)推薦:
(一)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各省轄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二)各煤炭企事業單位、高校和科研院所;
(三)煤炭行業協會、學會;
(四)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類項目,可由三名教授或研究員級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但需分別獨立寫出推薦意見。
推薦單位(個人)負責對推薦項目進行資料(含證明)完整性和真實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 進步獎每項推薦項目的完成人、完成單位實行限額管理。申報一等獎不超過15人、10個單位;二等獎不超過10人、7個單位;三等獎不超過5人,3個單位。
第二十九條 推薦進步獎的項目完成單位填寫《煤礦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獎勵推薦書》(以下簡稱《推薦書》),並提供必要的相關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完整、真實、可靠。
推薦進步獎的單位應按以下類別和內容向推薦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1.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類項目
(1)發表的
論文或出版的論著;
(2) 論文(論著)被收錄和被他人正麵引用證明;
(3)檢索報告書。 2. 技術研發和技術推廣應用類: (1)技術 評價證明(驗收報告、科技成果鑒定證書、評估報告等); (2)應用證明; (3)發明專利證書或查新報告; (4)完整的技術資料和試驗 總結報告; (5)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
(6)有關用戶出具的成果應用證明。 3.軟科學研究類項目: (1)軟科學項目立項和結題驗收的相關證明; (2)完整的軟科學成果研究報告;
(3)實際應用或采納單位出具的證明。 推薦單位審核後將推薦書及有關材料一式三份,裝訂成冊,報河南煤監局。 第三十條 進步獎評審設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委員和評審組專家由組織單位聘任。評委會下設評委會辦公室和評審組,評審組設若幹專業組。 評委會辦公室負責推薦項目的受理、形式審查、組織評審、異議處理等工作。 評審組負責進步獎的評審工作。評審結果由評委會會議審定。 第三十一條 進步獎的評審采用專家評審、專業組推薦、評審組平衡審查、評審委員會審定的評審程序。專家個人評審是由2名專家提出評審意見;專業組對推薦擬授獎項目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專業組各等級候選獎勵項目;評審組確定三等獎和一、二等擬授獎項目;評審委員會審定各等級候選獎勵項目。各等級候選獎勵項目獲得參加評審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票數的為通過。 第三十二條 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十三條 通過評審的候選獎勵項目,在河南煤監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麵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 省煤監局對獲獎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人員進行表彰獎勵,並向社會公告;獲獎單位和企業應積極推廣、應用獲獎成果。 第三十五條 河南煤監局每兩年(或不定期)組織一次煤礦安全生產科技優秀推廣項目的評審(評審參照進步獎程序)。篩選出的優秀推廣項目既要突出技術、工藝、裝備、材料的先進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又要重視其適用性、實用性和穩定性。 第三十六條 河南煤監局對篩選出的優秀推廣項目,製定推廣計劃、發布推廣目錄、搭建推廣服務平台、通過網上發布,展覽、論壇、現場會等形式,進行推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 論文(論著)被收錄和被他人正麵引用證明;
(3)檢索報告書。 2. 技術研發和技術推廣應用類: (1)技術 評價證明(驗收報告、科技成果鑒定證書、評估報告等); (2)應用證明; (3)發明專利證書或查新報告; (4)完整的技術資料和試驗 總結報告; (5)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
(6)有關用戶出具的成果應用證明。 3.軟科學研究類項目: (1)軟科學項目立項和結題驗收的相關證明; (2)完整的軟科學成果研究報告;
(3)實際應用或采納單位出具的證明。 推薦單位審核後將推薦書及有關材料一式三份,裝訂成冊,報河南煤監局。 第三十條 進步獎評審設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委員和評審組專家由組織單位聘任。評委會下設評委會辦公室和評審組,評審組設若幹專業組。 評委會辦公室負責推薦項目的受理、形式審查、組織評審、異議處理等工作。 評審組負責進步獎的評審工作。評審結果由評委會會議審定。 第三十一條 進步獎的評審采用專家評審、專業組推薦、評審組平衡審查、評審委員會審定的評審程序。專家個人評審是由2名專家提出評審意見;專業組對推薦擬授獎項目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專業組各等級候選獎勵項目;評審組確定三等獎和一、二等擬授獎項目;評審委員會審定各等級候選獎勵項目。各等級候選獎勵項目獲得參加評審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票數的為通過。 第三十二條 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十三條 通過評審的候選獎勵項目,在河南煤監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麵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 省煤監局對獲獎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人員進行表彰獎勵,並向社會公告;獲獎單位和企業應積極推廣、應用獲獎成果。 第三十五條 河南煤監局每兩年(或不定期)組織一次煤礦安全生產科技優秀推廣項目的評審(評審參照進步獎程序)。篩選出的優秀推廣項目既要突出技術、工藝、裝備、材料的先進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又要重視其適用性、實用性和穩定性。 第三十六條 河南煤監局對篩選出的優秀推廣項目,製定推廣計劃、發布推廣目錄、搭建推廣服務平台、通過網上發布,展覽、論壇、現場會等形式,進行推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