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41
來源:本站原創
山東省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
管理規定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俗稱“猴車”)
安全
管理,消除不
安全因素,確保
安全運行,特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山東省境內所有
煤礦。
第三條
煤礦新安設架空乘人裝置必須編製專門
設計,並報上一級
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條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有礦用產品
安全標誌和產品合格證。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前,必須經
設計單位、審批單位、使用單位、生產廠家聯合組織驗收達到本規定要求、符合運行條件後,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第五條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按照《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安全檢驗規範》(AQ1038-2007)和本規定要求,由具有相關資質單位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檢驗。
礦井每月組織專業人員對架空乘人裝置至少進行一次全麵檢查。
第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經過安全和崗前培訓,取得安全資格及上崗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章 基礎
管理
第七條 使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執行《
煤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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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規定。
第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備以下保護,且動作靈敏可靠。
(一)過速保護。
(二)防滑保護。
(三)重錘限位保護。
(四)上下變坡點掉繩保護。
(五)全程急停保護。
(六)機頭、機尾乘人越位保護。
(七)液壓驅動式架空乘人裝置還應具有驅動油壓過壓保護、驅動油壓欠壓保護和液壓油溫超溫保護。減速器設油位、油溫自動檢測報警保護。
(八)在離機頭、機尾下車點前15m處應安裝語音提示器。
(九)機頭、機尾及轉彎處設防偏擺保護。
(十)防逆行保護。
第九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必須懸掛以下
製度:
(一)司機崗位責任製。
(二)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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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司機交接班
製度。
(四)巡回檢查
製度。
(五)設備包機
製度。
(六)設備周期檢修製度。
(七)安全保護試驗製度。
(八)鋼絲繩檢查製度。
(九)乘人須知。
第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內必須有以下記錄:
(一)設備運行記錄。
(二)司機交接班記錄。
(三)鋼絲繩檢查記錄。
(四)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
(五)設備檢修記錄。
(六)幹部巡檢記錄。
第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巷道無失修現象並防滑,上無淋水,下無積水,巷道內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驅動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礎及鋼架結構
1.混凝土基礎牢固可靠,無開裂現象。
2.鋼架結構無扭曲變形,螺絲緊固有效。
(二)驅動輪
1.驅動輪輪襯磨損餘厚不小於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則應及時更換輪襯。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鍵不鬆動,緊固螺母不鬆動。
3.驅動輪轉動靈活、無異常擺動和異常響聲。
(三)工作閘和安全閘
1.工作閘和安全閘動作靈敏、可靠,不鬆曠、不缺油,閘輪表麵無油跡,液壓係統不漏油。
2.鬆閘狀態下,閘瓦間隙不大於2mm。製動時,閘瓦接觸麵積不小於
設計的最小值。
3.閘帶無斷裂現象,餘厚不小於3mm,閘輪表麵溝痕深度不大於1.5mm,溝寬總計不超過閘輪有效麵積10%。
第十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尾輪及張緊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尾輪
1.輪襯磨損餘厚不小於原厚度的三分之一。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軸不鬆動,緊固螺母無鬆動。
3.運轉無異常聲響。
(二)張緊裝置
1.能夠隨時靈活調節運載鋼絲繩在運行過程中的張力,活動部位移動靈活、不卡阻,轉軸不歪斜。
2.重錘上下活動靈活,不卡、不擠、不碰支撐架,配重安全設施穩固可靠,重錘地坑內無積水。
3.滑動尾輪架距滑動導軌的極限位置不小於500mm。
4.收繩裝置靈活可靠。
第十四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齊全完整,螺栓緊固有效,無開焊、裂紋或變形。
(二)鎖緊裝置齊全、有效、無變形。
(三)摩擦襯墊固定可靠。
(四)固定抱索器在鋼絲繩上安裝位置,應每年至少移動不小於一個抱索器距離(一般為400mm)的位置。
第十五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輪係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輪、壓輪應轉動靈活,平穩、不晃動。
(二)輪襯貼合緊密、無脫離,輪襯磨損餘厚不小於5mm。托輪架穩固無變形、無位置偏移等現象。
(三)各部件連接螺栓緊固有效,焊縫無開裂現象。
(四)各種輪襯符合阻燃、抗靜電要求。
第十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鋼絲繩檢查、檢驗與安全係數必須符合《
煤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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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規定。
(二)主運行鋼絲繩應使用表麵無油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三)鋼絲繩每周至少檢查一次,若發現有斷股、鏽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鬆動情況,必須立即更換。
(四)張緊鋼絲繩連接必須可靠。
(五)鋼絲繩在使用前必須采取
措施消除內部應力。
第十七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控製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聲光信號完好齊全、靈敏可靠。
(二)主控台各按鈕、開關靈活可靠。
(三)電氣設備完好、無失爆。
第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托梁、設備等防腐良好;托梁應編號管理;巷道內纜線整齊,並應懸掛裏程牌。
第三章 運行規定
第十九條 司機開車前應對架空乘人裝置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各部位緊固件、減速器和液壓站油量、製動閘、各項保護、張緊裝置、鋼絲繩及接頭、巷道環境等。發現危及安全運行情況,嚴禁開車。
第二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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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在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運行。
第二十二條 查找故障或檢修時,必須懸掛禁止運行警示牌,禁止無關人員隨意開啟。
第二十三條 除配備的專用貨物吊籃外,嚴禁使用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吊掛運送物品。
第二十四條 乘車人員必須一人一座,不得超員。
第二十五條 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嚴禁乘坐人員攜帶超長、超重物品。
第二十七條 所有人員要嚴格執行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每天檢修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
第四章 其它規定
第二十九條 一側布置帶式輸送機,一側布置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安全距離必須符合規定,並設置安全防護隔離網。
第三十條 對於斜巷軌道同時布置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乘人裝置機頭、機尾最低點與軌道所運送的最高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200mm。
(二)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不得影響軌道運輸。
(三)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絞車不得同時運行,兩者之間須有可靠的電氣閉鎖。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其運行區間內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第三十一條 使用可摘掛吊椅架空乘人裝置的,乘人間距必須符合
設計規定要求。吊椅存放應有足夠空間,吊掛整齊。
第三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上下人員地點應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設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煤礦企業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山東省煤炭工業局。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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