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南煤炭管理公司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及管理辦法
軟件名稱: | 晉南煤炭管理公司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及管理辦法 | |
文件類型: | .doc | |
界麵語言: | 英文 | |
軟件類型: | 國產軟件 | |
運行環境: | Win9x/NT/2000/XP/2003 | |
授權方式: | 免費軟件 | |
軟件大小: | ||
軟件等級: | ||
軟件登陸: | mkaq | |
作 者 : | 佚名 | |
官方網址: | 官方站 | |
程序演示: | 演示 | |
解壓密碼: | ||
整理時間: | 2011-06-09 | |
軟件簡介: | 1 總 則 1.1 為了進一步規範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以下簡稱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以下簡稱措施)的編製和管理,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指導生產實踐,促進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辦法。 1.2 作業規程和措施的編製,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緊密結合生產實際,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勞動定額和合理的勞動組織,提高采煤工作麵單產和掘進工作麵單進水平,提高工效,降低成本消耗。 1.3 作業規程和措施編製內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和相關技術規範。同時,必須遵守《煤礦技術操作規程》、《回采操作規程》、《巷道掘進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區域公司的相關規定。 1.4 各礦(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作業規程編製和管理的責任製度,明確責任,落實職責,切實做好作業規程的編製和管理工作。 1.5 作業規程由礦(公司)總工程師負責,做好編製、審批、貫徹、複查、管理等各個環節的組織工作。 1.6 作業規程審批完畢後,由礦(公司)總工程師和分管礦長簽字後方可貫徹實施。 1.7 各單位生產技術部(科)要對作業規程文本統一編號、建檔登記,並在工作麵開工前7日內報區域公司生產技術部、安監部、通風部各1份備案。 1.8 作業規程和措施審批完成後,由礦(公司)生產技術部(科)將文本和電子文檔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和措施文本、電子文檔不得隨意修改,一般應保存3年以上(采煤工作麵結束後1年以上,掘進服務巷道報廢後1年以上)。 1.9 作業規程和措施發放要執行收發文登記製度,收發文部門由接收者和發放者本人簽字。 1.10 采掘工作麵施工結束後,隊技術員應寫出作業規程執行情況總結,送礦(公司)生產技術部(科)和區域公司生產技術部,連同作業規程和修改補充措施電子版一並存檔。 1.11 采、掘工作麵開工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並經礦(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後進行貫徹學習。否則,嚴禁開工。 1.12 采、掘隊隊長是作業規程執行的第一責任者,分管礦長對作業規程執行負監督檢查責任。 1.13 各礦(公司)要把作業規程編製及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生產過程中現場與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符的,要責令及時整改;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能有效指導現場安全生產需要的,要及時補充、修改;對違反作業規程、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要嚴肅追究處理責任者。 1.14 由總工程師組織,各礦(公司)每月要進行一次作業規程和措施的複查,每年度要組織一次作業規程和措施的檢查、評比活動,總結經驗,提高作業規程和措施的編審質量。區域公司每兩年組織一次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活動。 1.15 各礦(公司)要積極推廣使用作業規程計算機編製和信息化管理,實現作業規程網絡化管理。 2 作業規程與措施的編製及審批 2.1 作業規程與措施的編製 2.1.1 每一采、掘工作麵施工前要編製工作麵開采設計。 2.1.2 每一采、掘工作麵開工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 2.1.3 作業規程的編製由專職技術員負責。 2.1.4 作業規程編製要做到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範;圖表、圖麵清晰、圖例規範、按章節順序編號;推廣使用計算機編製和管理。 2.1.5 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編製,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已批準的有關設計(采區、工作麵等)文件、資料; (2)由地質測量部門提供的經過批準的地質說明書(包括水文地質)及物探資料; (3)同一煤層鄰近工作麵礦壓觀測、瓦斯等級和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資料; (4)由通風部門提供的通風係統圖、通風瓦斯管理措施、瓦斯監控係統圖及瓦斯斷電控製係統圖; (5)由機電部門提供的供電設計、供電係統圖和機電設備相關資料; (6)《煤礦安全規程》、《回采操作規程》等; (7)國家、省、集團公司、區域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製度和規定。 2.1.6 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采煤工作麵平麵布置圖,剖麵圖; (2)地層綜合柱狀圖; (3)地質平麵圖,剖麵圖; (4)巷道支護斷麵圖、平麵圖; (5)臨時支護平麵圖,剖麵圖; (6)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係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7)通風係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8)運輸係統、排水係統、防塵係統示意圖; (9)抽放瓦斯係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0)炮采工作麵的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1)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2.1.7 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的編製,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經過審批的采區設計; (2)經過審批的采區地質說明書及綜合柱狀圖; (3)地質部門提供所掘巷道的地質說明書及平麵、剖麵圖、頂底板岩性柱狀描述、煤層賦存狀況、地質構造、水文、瓦斯、上下層之間的關係等; (4)掘進各工種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製及上級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5)安全製度。包括工作麵交接班製、工程質量驗收製度、設備管理維修製度、煤塵管理製度、瓦斯檢查和管理製度、放炮管理製度、通風安全監測儀表使用維護製度、頂板管理製度等; (6)鄰近采區或工作麵的礦壓觀測資料; 2.1.8 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巷道布置平麵圖,剖麵圖; (2)地層綜合柱狀圖; (3)地質平麵圖,剖麵圖; (4)巷道開口大樣圖; (5)巷道支護斷麵圖、平麵圖; (6)臨時支護平麵圖,剖麵圖; (7)掘進機截割順序圖; (8)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係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9)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0)通風係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11)運輸係統、排水係統、防塵係統示意圖; (12)抽放瓦斯係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3)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2.1.9 下列掘進巷道和工程必須編寫作業規程: (1)開拓大巷、集中軌道巷(皮帶巷、回風巷); (2)采區準備巷; (3)回采工作麵的順槽、切巷; (4)設計長度超過200米的其它巷道; (5)礦井煤倉、主要峒室。 2.1.10 符合下列情況的巷道或工程可以編寫一本作業規程: (1)開拓大巷正、副巷間距不超過50m的; (2)采區上(下)山正、副巷間距不超過50m的; (3)回采工作麵有瓦斯尾巷時,工作麵回風順槽與瓦斯尾巷、切巷; (4)回采工作麵無瓦斯尾巷時,工作麵進風順槽、回風順槽與切巷; (5)其它間距不超過50m的兩條巷道,並且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相同的; (6)同一條巷道由不同單位施工時,可以用一本規程,但是各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進行貫徹學習。 2.1.11采掘工作麵等在作業過程中,下列情況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1)采煤工作麵遇底板鬆軟、過地質構造、過老空、過煤柱、過空巷、過冒頂區、整巷,以及托偽頂、留底煤開采的; (2)采煤工作麵因地質構造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縮短、延長的; (3)采煤工作麵處理較大麵積冒頂的; (4)采煤工作麵承壓開采的; (5)采煤工作麵坡度大於15°的; (6)采煤工作麵需爆破作業的; (7)試驗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 (8)地質條件和圍岩有較大變化的; (9)改變了原施工工藝和主要工序安排的; (10)改變了原巷道規格和支護形式的; (11)巷道設計和支護形式等變更的; (12)每個回采、開掘工作麵在生產中新出現的作業過程,須修改原作業規程的。 (13)回采工作麵過空巷、斷層、無炭柱等地質構造(作業規程中沒有規定的或作業規程有規定,但實際揭露與規程規定不符或有新情況出現)的。 (14)回采工作麵安裝、拆除、運輸,初采、末采(包括通風瓦斯管理措施)、長時間停產致使工作麵頂板切頂線前移到煤壁的。 (15)巷道掘進通過較大的斷層、軟槽帶、無炭柱等地質構造及巷道施工中冒頂嚴重,采用正常施工方法難以通過的。 (16)巷道回收、整巷及施工長度小於200米的巷道。 (17)巷道的開口、貫通、交岔點施工(作業規程中沒有規定的)、沿煤底板托頂煤開口、切巷擴巷。 (18)工作麵探放水,探老窯、空巷的。 (19)采區煤倉、回采工作麵煤倉、溜煤眼施工。 (20)更換大型設備、設備更換大型部件、各生產係統調整及《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中要求的其他需要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 (21)原作業規程與現場情況嚴重不符的。 2.1.12 掘進工作麵正副巷間貫通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順槽與切巷、順槽與其它巷道、凡與回風係統巷道、凡與主要峒室貫通,必須製定單項貫通措施,報礦(公司)總工程師批準;貫通不明巷道或采空區等,製定貫通措施報晉南煤炭管理公司批準。 2.1.13 采掘工作麵試生產前,由礦(公司)通風部門根據工作麵計劃產量(進尺)和通風瓦斯情況,提出配風量計劃和核定產量(進尺)報告,報礦(公司)總工程師核定批準。 2.1.14作業規程編製內容應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具有針對性。對工程質量的要求不得低於國家相關標準及《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中的規定。 2.1.15工程技術人員完成作業規程編製後,應征求施工單位負責人的意見,同意後方可上報審批。 2.1.16 《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技術操作規程》、《回采操作規程》、《巷道掘進操作規程》、上級文件中已明確規定的,且又屬於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隻需在作業規程中標明該條文的條、款號,在學習作業規程時一並貫徹;未明確規定的,而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 2.1.17作業規程與開采設計中的重複內容、製定專項措施的內容,可在作業規程中簡要說明。 2.1.18 采用對拉、順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麵時,應視同一個采煤工作麵編製作業規程,必須明確規定相關內容。 2.1.19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必須在作業規程或製定的專項措施中明確相關的技術參數、施工工藝和施工要求。 2.2 作業規程與措施的審批 2.2.1 作業規程的審批,由礦(公司)總工程師負責。 2.2.2 作業規程編製完成後,由礦(公司)生產部(科)負責人或專業主管工程師審閱簽字,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集體會審。 2.2.3 作業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通風、機電、安監、運輸、地測、計劃、煤質、供應、人力資源、生產隊組等部門相關技術負責人及規程編製者參加。 2.2.4 作業規程會審後,要將會審意見填寫在會審表中,並由參加會審人員本人簽字,最後由總工程師審批並簽署意見。 2.2.5 作業規程審批卡原件由礦(公司)生產技術部(科)保存,作業規程裝訂過程中附複印件。 2.2.6 作業規程會審時提出的修改意見,編製人員應及時進行修改。 2.2.7 作業規程會審時,提出修改補充意見在5條及以上,或與規程原稿矛盾時,或會審人員認為規程不合格時,必須重新編製,重新審批。 2.2.8 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應在開工前15天審批完畢,開工前10天印製完畢。 2.2.9工作麵拆除、安裝、大型硐室、煤倉、切巷、擴巷,探放水等措施要在施工前15日編製完成,開工前10天審查完畢,在開工前5天打印完畢;其它措施(因突發構造或其它原因需及時編製完成的措施除外)要在開工前5日編製完成,開工前2日審查完畢並下發貫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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