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用工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6-15 21:25
來源:本站原創
勞務用工
管理
製度
為了強化我礦員工的勞動力
管理,使企業勞動力
管理規範化、
製度化、達到增效的目的,現將我礦勞動力
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凡是來礦工作的員工,必須先辦理
工傷
保險,經安監科培訓後上崗。若未辦理
工傷
保險的員工在工作中受輕傷,一次性加罰所在
班組組長50-100元;副隊長100-200元;隊長150-300元。受重傷,一次性加罰所在
班組組長100元-200元;副隊長200-400元;隊長250-500元。發生死亡1人,一次性加罰所在
班組組長150元-300元;代班員200-400元;副隊長250-500元;隊長300-600元。受傷者本人一次性罰款100-200元。
二、各單位、部門職工自動調崗,請人替崗工作者,單位、部門知情不製止,不報告的,處單位、部門負責人100元/人月罰款。責令該員工下崗,自謀職業。職工請人替崗期間,發生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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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費用自理,由此造成後果,一律自負。
煤礦概不承擔。
三、特殊工種崗位需增加人員,必須由單位、部門申請,分管礦級領導同意,委外培訓後才能上崗。未按此規定辦理者,處單位、部門負責人100元罰款。出現任何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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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單位、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四、上崗員工要求:
1、員工必須是熱愛礦山工作,為礦山建設作貢獻,有一定職業道德的人。
2、所有員工必須與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不簽勞動合同的員工,不準上崗,勞動合同一經簽訂,無特殊原因不得任意更換工種,若需更改必須經礦長同意後方可更換。
3、上崗員工工作責任心不強,不服從單位領導安排,長期完不成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以及違反勞動紀律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4、有些工種確需增加人員的,由單位、部門寫出書麵申請交分管礦級領導,經礦研究同意後增加。
五、公司員工招收錄用辦法
1、新招收的員工必須是身體健康,熱愛礦山工作,且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
2、對新招收的員工統一實行試用期
製度,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試用期內,對完不成生產任務、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曠工七天以上者公司將終止其勞動關係。
3、對收員工時間一般每月進行一次。根據我礦生產、經營的需要確定招收名額及性別。新進員工人員名單在每月3日前報礦上,以便購買
工傷
保險。
4、礦隨時將對員工上崗情況進行清理。對發現員工不在崗、請人替崗或違反礦勞動力管理之規定的員工,礦將對其作除名處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停辦
工傷
保險,對解除合同的員工三年內將不得重新錄用。
六、歡迎和鼓勵礦各單位部門員工監督、檢舉。凡舉報經查屬實者,一次性獎勵舉報者50元,並為舉報者保密。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舉報例外。
七、此規定由礦辦室、安監科、保衛科、財務室不定期抽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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