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業人員的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6-15 21:28
來源:本站原創
特殊作業人員的
管理辦法
一、特種作業人員範圍:
1、井上、下電工;2、金屬焊接、切割工;3、壓力鍋爐工;4、主扇風機司機;6、配電工;7、充電工;8、絞車司機;9、井上、下主提升信號工;11、空壓機司機;14、爆破工;15、炸藥庫管員;16、
安全檢查員;17、瓦斯檢查員;18、主排水泵工;19、
煤礦認定的其它特殊作業工種。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井下工種必須係男性。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
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
安全技術知識,參加按規定的
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成績合格。
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三、特殊作業人員的
管理
1、特殊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
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核成績合格,由安全監察部核發《特殊作業操作證》。
2、特殊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性,不得任意調換。確因工作所需調換時,必須在3日前書麵報告安監科,經安監部門同意後方可調換。安監科對新增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培訓及發證工作。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堅持“持證上崗”
製度。
4、安監科應建立“特殊作業人員檔案”,建立健全考核記錄。
5、特殊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造成後果或違章作業記錄達3次以上者,由安監科收繳《特殊作業操作證》,並調離崗位。
6、離開特殊作業崗位達6月以上的特殊作業人員,返回原特殊作業崗位時必須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7、送外培訓規定:
(1)凡是安排送外培訓,取得證書人員必須在本工作崗位工作3年及以上(公司正常工作調動除外)。
(2)因自己違章、違紀、曠工而解除勞動關係,其培訓費用按規定時間(實際培訓後工作時間除服務年限3年的百分比)折算賠償金額。
(3)嚴禁車間隨意變動特殊作業人員崗位,特殊作業人員變動應征求安監部門同意後實施,否則,培訓的一切費用視情況在
管理人員工資中抵扣。
(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交辦公室存檔,複印件交安監科備案。
8、特殊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領證必須嚴肅紀律,嚴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四、處罰
1、特殊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視為無證上崗,一經查實,罰款50—100元/次。
2、特殊工種作業人員變更,不報安監科,經查實,罰部門負責人100—200元/人.次。
3、隨意安排未經培訓、考核、的人員上特殊工種崗位,指揮者按違章指揮論處,同時罰部門負責人200—500元/人.次。由此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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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4、無證人員強行上崗作業,罰2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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