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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具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6-15 21:28 來源:本站原創
勞動防護用具 管理 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勞動防護用具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防止或減輕 02manbetx.com 傷害及職業傷害所使用的防護裝備,是保護勞動者的 安全與健康的最後一道防線。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 安全生產方針,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傷害 02manbetx.com 和職業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法》、《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等有關規定為依據,結合我礦實際,特製訂本 管理 製度

第二條 勞動防護用具的采購、驗收、保管、領用、發放、使用、報廢及銷毀,除應遵守本 製度外,還必須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二章 勞動防護用具的采購

第三條 凡需購買勞動防護用具的單位,首先提出采購 計劃,由分管領導審批後,供銷科派出專業采購人員到取得《四川省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生產證》和《四川省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嚴禁采用他人或其它方式進行購買活動。

第四條 凡購買勞動防護用具,應以礦上指定的規格、型號和數量為 標準,不得隨意更改規格、型號和增減數量。

第三章 勞動防護用具的驗收

第五條 勞動防護用具入庫,應具有有效的合格證及生產廠名,特種勞動防護用具還應“三證齊全”(安全生產許可證、安監證、產品合格證),否則,庫房驗收人員有權終止驗收並作退貨處理。

第六條 勞動防護用具入庫,應先入待驗區,未經檢驗合格不準進入貨位,更不準投入使用。驗收中出現問題,要及時通知經辦人和部門領導進行處理。對不合格品,要隔離堆放,嚴禁流入生產。如工作馬虎,混入生產,庫管員應負失職的責任。

第七條 勞動防護用具入庫,庫管員要親自同交貨人辦理交接手續,核對清楚並按物資交接要求在交接本上簽字。應當認識簽收是責任的轉移。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具的儲存與保管

第八條 庫房內的勞動防護用具,應根據其自然屬性、特點和用途進行分類儲存,考慮好儲存場所的環境條件和完善的保管 措施,認真執行倉庫“十防” 製度,杜絕保管責任損失發生。

第九條 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具,未經礦領導同意,一律不準擅自借出挪用,總成物資,一律不準拆件零發,特殊情況應當請示批準。

第五章 勞動防護用具的領用、發放

第十條 領用勞動防護用具,必須持有效的領料單(上有主管領導、部門領導、領用人親筆簽字),經庫管員核實後方可發放。

第十一條 實物必須與領料單上的標注一致。嚴禁以其它物資代替勞動防護用具進行發放。

第十二條 庫管員應與領用人及領用部門辦理交接,當麵點交清楚,防止差錯出門。

第六章 勞動防護用具的佩戴和使用 管理

第十三條 凡需使用勞動防護用具的崗位,該崗位作業人員都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具。

第十四條 各單位、部門每月月初都必須清查單位員工防護用具的領用情況,發現缺失的,及時到庫房領取並發到員工手上。

第十五條 禁止私自購買不合符 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具用於生產工作中。

第七章 勞動防護用具的報廢和銷毀

第十六條 勞動防護用具過期和報廢,庫管員應以書麵形式及時上報供銷科。由礦長指派專業人員共同進行報廢認定。

第十七條 過期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具必須銷毀,禁止領用和重複使用,更不準轉讓。

第十八條 銷毀勞動防護用具時,應由安監科等相關單位製定出安全有效的 措施,集中進行銷毀。

第八章 處 罰

第十九條 對違反勞動防護用具的采購規定,購買不合格勞動防護用具的,給予采購人員處罰50—100元。

第二十條 對不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具的,給予處罰20—50元。

第二十一條 對員工無勞動防護用具而單位不領取的,處罰該單位100—500元,並處單位負責人50元。

第二十二條 對個人購買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具,並用於生產工作中的,給予處罰20元。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製度未盡事宜,參照庫房物資 管理製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安監科有權隨時對購回和庫存以及使用中的勞動防護用具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予以糾正,嚴重時可根據情況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 管理製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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