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具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6-15 21:28
來源:本站原創
勞動防護用具
管理
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勞動防護用具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防止或減輕
02manbetx.com
傷害及職業傷害所使用的防護裝備,是保護勞動者的
安全與健康的最後一道防線。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
安全生產方針,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傷害
02manbetx.com
和職業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法》、《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等有關規定為依據,結合我礦實際,特製訂本
管理
製度。
第二條 勞動防護用具的采購、驗收、保管、領用、發放、使用、報廢及銷毀,除應遵守本
製度外,還必須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二章 勞動防護用具的采購
第三條 凡需購買勞動防護用具的單位,首先提出采購
計劃,由分管領導審批後,供銷科派出專業采購人員到取得《四川省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生產證》和《四川省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嚴禁采用他人或其它方式進行購買活動。
第四條 凡購買勞動防護用具,應以礦上指定的規格、型號和數量為
標準,不得隨意更改規格、型號和增減數量。
第三章 勞動防護用具的驗收
第五條 勞動防護用具入庫,應具有有效的合格證及生產廠名,特種勞動防護用具還應“三證齊全”(安全生產許可證、安監證、產品合格證),否則,庫房驗收人員有權終止驗收並作退貨處理。
第六條 勞動防護用具入庫,應先入待驗區,未經檢驗合格不準進入貨位,更不準投入使用。驗收中出現問題,要及時通知經辦人和部門領導進行處理。對不合格品,要隔離堆放,嚴禁流入生產。如工作馬虎,混入生產,庫管員應負失職的責任。
第七條 勞動防護用具入庫,庫管員要親自同交貨人辦理交接手續,核對清楚並按物資交接要求在交接本上簽字。應當認識簽收是責任的轉移。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具的儲存與保管
第八條 庫房內的勞動防護用具,應根據其自然屬性、特點和用途進行分類儲存,考慮好儲存場所的環境條件和完善的保管
措施,認真執行倉庫“十防”
製度,杜絕保管責任損失發生。
第九條 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具,未經礦領導同意,一律不準擅自借出挪用,總成物資,一律不準拆件零發,特殊情況應當請示批準。
第五章 勞動防護用具的領用、發放
第十條 領用勞動防護用具,必須持有效的領料單(上有主管領導、部門領導、領用人親筆簽字),經庫管員核實後方可發放。
第十一條 實物必須與領料單上的標注一致。嚴禁以其它物資代替勞動防護用具進行發放。
第十二條 庫管員應與領用人及領用部門辦理交接,當麵點交清楚,防止差錯出門。
第六章 勞動防護用具的佩戴和使用
管理
第十三條 凡需使用勞動防護用具的崗位,該崗位作業人員都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具。
第十四條 各單位、部門每月月初都必須清查單位員工防護用具的領用情況,發現缺失的,及時到庫房領取並發到員工手上。
第十五條 禁止私自購買不合符
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具用於生產工作中。
第七章 勞動防護用具的報廢和銷毀
第十六條 勞動防護用具過期和報廢,庫管員應以書麵形式及時上報供銷科。由礦長指派專業人員共同進行報廢認定。
第十七條 過期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具必須銷毀,禁止領用和重複使用,更不準轉讓。
第十八條 銷毀勞動防護用具時,應由安監科等相關單位製定出安全有效的
措施,集中進行銷毀。
第八章 處 罰
第十九條 對違反勞動防護用具的采購規定,購買不合格勞動防護用具的,給予采購人員處罰50—100元。
第二十條 對不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具的,給予處罰20—50元。
第二十一條 對員工無勞動防護用具而單位不領取的,處罰該單位100—500元,並處單位負責人50元。
第二十二條 對個人購買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具,並用於生產工作中的,給予處罰20元。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製度未盡事宜,參照庫房物資
管理製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安監科有權隨時對購回和庫存以及使用中的勞動防護用具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予以糾正,嚴重時可根據情況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
管理製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上一篇:
特殊作業人員的管理辦法
下一篇:
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