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獎懲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6-15 21:36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生產獎懲
製度
為保障我礦
安全生產,保護員工的
安全與健康,保證我礦財產不受損失,促進我礦
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
煤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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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以及各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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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
措施和我礦
管理規定等
法規、
製度,結合我礦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安全生產職責:
1、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
法律、
法規和行業規範以及我礦的
安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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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完善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責任製、安全生產
管理辦法,定期檢查和消除安全隱患,不得違章指揮和強令員工冒險作業。
2、各部門要強化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堅持上崗前培訓考核,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員工的安全素質,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
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加強特殊工種人員的
安全
管理規定》辦理。
3、各單位行政負責人是所管轄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4、
班組長對所管轄工作內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5、員工對所在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6、單位工會主任代表礦工會對安全工作實施群眾監督,督促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
法律、
法規、技術
標準及公司的
安全管理規定,落實安全
措施等,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宣傳活動。
7、發生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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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現場人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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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礦辦室室、安監科采取
措施組織搶救。
二、安全生產獎勵:
1、為促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激勵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做出成效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進行表彰獎勵。
(1)單位認真執行“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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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開展各種安全競賽活動,全年實現安全目標,年終給予200—5000元的獎勵。
(2)員工模範遵守國家有關
法律、
法規,認真執行“三大規程”和各項
安全措施,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年終給予50元以上的獎勵。
(3)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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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礦辦室,因而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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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顯著減輕了事故危害程度的給予表彰或50元及以上的獎勵。
(4)對製止舉報“三違”人員的,給予表彰或50元/次以上的獎勵。
(5)在
安全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重大改革,推廣新技術有較大成績的,按《員工獎懲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6)搶險救災有功人員,給予表彰50—200元/次的獎勵。
(7)以上獎勵由安監科每季度提出意見後經礦委會討論決定。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安全目標、安全競賽活動不予獎勵:
(1)出勤率低於公司規定(井下85%,地麵90%)。
(2)“三違”人員及事故責任者。
(3)
工傷(含未報安監科考核的,搶險救災除外)。
(4)經組織考核安全生產工作差的人員。
3、安全獎勵基金的來源及管理:
(1)安全獎勵基金及費用來源:
a、按當月實際生產煤炭產量計提生產安全費用,
標準10.00元/噸。
b、各類違章違紀罰款,事故罰款。
(2)管理:
安全獎勵由安監科考核,財務科單列帳目集中管理,年度節餘可轉下年使用,當年不足部份由礦上預支或增補。
對各單位安全事故罰款扣款,必須在經營管理目標責任製方案工資中扣收,屬本人罰扣款在本人工資中扣收,不得攤入成本,財務科按安監科出具的通知書辦理扣款,並按照轉入安全獎勵基金帳目,安監科每季度與財務科核對一次帳目情況。
4、當各單位獲得安全獎勵時,按規定
標準造具花名冊,到安監科審核,由礦長一支筆審批,再由財務科發到員工個人手中,花名冊一式三份,安監科留存一份備查。
三、違章生產處罰。
1、發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以上非傷亡事故,重傷超標,取消全礦人員獎勵,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取消獎勵資格,季、年度輕傷事故超標單位取消獎勵資格。
2、事故考核範圍包括傷亡事故非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考核。
3、對“三違”及事故責任者必須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根據違章的事實、情節的輕重、認識態度的好壞,適用行政的、經濟的手段進行處理。行政處分為:通報、警告、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六種。經濟處罰分為:一般違章:100—200元;嚴重違章:200—500元;特別嚴重違章和管理人員違章三種。
法律處罰為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三違”及事故責任者必須接受我礦的各種教育與處罰,任何人不得拒絕。即持幫教卡到有關部門接受幫教,並限期交回安監科,根據其接受教育的程度,作出處理。處罰
標準:員工50—100元/人,管理人員100—200元/人。凡一年內第二次違章者,必須交納安全保證金,員工50元/人,管理人員100元/人,保證年度內不再違章,年底如數退還,財務科收取單列帳目,安監科建帳。凡停工到安監科接受教育學習的,收取安全教育費10元/天。
5、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20—100元罰款或給予警告,通報處分: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次之內的。
(2)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沒有造成本人或他人傷害的。
(3)未按規定穿戴勞護用品上班,未正確攜帶、使用礦燈入井的。
(4)飲酒入井的。
(5)違反“三大規程”及
安全技術措施,造成安全隱患或發生人身輕微傷害和一般事故的。
(6)因違章而導致本
班組或其他
班組生產停產0.5小時內的責任者。
(7)未按規定進行
安全技術培訓而上崗的。
(8)特殊工種人員未經培訓取得合格證上崗和不堅持持證上崗的。
(9)不認真接受安全監察、不接受幫教的。
(10)發現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隱患或發現“三違”不及時製止、處理、彙報的。
(11)施工作業人員不按技術標準作業,弄虛作假造成質量低劣或發生一般事故的責任者。
(12)不及時解決、處理、防止事故隱患的。
(13)在危及人身安全地點,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戒或損壞安全標誌的。
(14)特殊工種崗位睡崗、代崗、串崗、缺崗,不認真及時填報有關記錄的。
(15)違反瓦斯監測監控係統管理規定的、瓦斯監測分站0.5小時不工作的。
(16)其它習慣性違章、違紀的。
6、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100—200元的罰款或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2000元/次的責任者。
(2)打架鬥毆的。
(3)違章作業、工作失職造成他人或本人傷害的。
(4)崗位脫崗在兩小時以內的。
(5)一季度內再次違章的,特別是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責任者。
(6)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
(7)違反行業和我礦安全生產規章
製度、規程規定,造成嚴重安全隱患的。
(8)因違章而導致本
班組或其他班組或車間生產停產1小時以上、2小時以內的責任者。
(10)無理拒絕接受
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對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對安監員在行使職權時無理取鬧、圍攻、謾罵、威脅的。
(11)對檢舉揭發違章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弄虛作假妨礙事故調查的。
(12)違反通風、防塵、放炮、巷道貫通、火工產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管理
製度的。
(13)瓦斯監測監控主機1小時不工作的。
(14)損壞通風、防塵、防水、排水、防火設施及安全技術標誌和設施的。
(15)隱瞞事故或隱瞞隱患妨礙事故調查的。
(15)員工違章可能導致重傷事故的違章現象、多次違章或態度惡劣,認識不好的。
7、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200—500元罰款,解除勞動合同或開除處分。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元/次以上的責任者。
(2)造成死亡及重大以上非傷亡事故的責任者。
(3)因違章而導致車間停產2小時以上的責任者。
(4)蓄意製造事故或在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他人的。
(5)對檢舉、舉報違章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情節嚴重的,包庇違章人員妨礙事故調查情節惡劣的。
(6)對安監員在行使職權時,進行毆打、人身攻擊的。
(7)隱患未及時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8)脫崗在2小時以上或年度內出現兩次脫崗的,有嚴重違章作業或違反
安全管理規定的。
(9)損壞、破壞安全生產設施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或情節嚴重的。
(10)員工違章可能導致死亡事故或重傷事故的違章行為;同類違章重複出現或製造事故假象的;破壞事故現場的。
8、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200—500元罰款或給予通報、警告、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以上的責任者。
(2)“三違”或工作失職的。
(3)強令員工冒險蠻幹的。
(4)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對違章人員和事故責任者姑息遷就,包庇違章人員,對事故處理設置障礙的。
(5)對製止揭發違章行為的人員打擊報複的。
(6)對上級和礦上發布的安全生產指示、指令、決定、通知、製度等拖延不辦或有意搪塞的。
(7)拒絕安監人員對違章事故責任者處理的,甚至將罰款通知書退回安監科或撕、甩罰款單的。
(8)當月發生同類事故不采取措施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或直接責任者。
(9)不按規定參加安全檢查和召開車間安委會的責任者及入井天數連續2個月達不到規定的。
(10)對安全檢查查出的問題和安監員提出的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
(11)不組織進班會和安全自查,對各種
安全措施規程等不組織員工學習的。
(12)對新進員工、轉崗員工及特殊工種人員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技術培訓,同意上崗的。
(13)在生產作業現場發現“三違”或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隱患不及時製止,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不彙報的,出井後不填寫安全信息卡的,工程
設計施工,管理人員不按行業安全技術質量規範、標準
設計施工檢查的或弄虛作假的。
(14)新開工項目、各類檢修項目、井下瓦斯超限等特殊條件未編製專門的
技術措施的責任者,無措施指揮施工者。
(15)不按“
四不放過”的原則追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或拒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
(16)發生事故不彙報或隱瞞事故的。
(17)安全管理人員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監察活動中違章違紀的。
(18)其它違章違紀行為。
9、各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200一500元罰款或給予通報、警告、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麵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元以上的責任者。
(2)“三違”或工作失職的。
(3)違章指揮,強令員工冒險蠻幹的。
(4)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對違章人員和事故責任者姑息適就、包庇違章人員,對事故調查處理設置障礙的。
(5)對製止揭發違章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
(6)對上級和我礦發布的安全生產有關批示、指令、決定、通知、製度等拖延不辦理或有意塘塞的。
(7)無理拒絕安監人員對違章事故責任處理的,甚至將罰款通知書退回安監科或撕、甩罰款單的。
(8)放棄對安全生產的領導,由於管理鬆馳而導致發生事故的次月發生同類事故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或直接責任者。
(9)不按規定參加安全檢查和召開車間安委會的責任者及入井天數連續二個月達不到規定的。
(10)對安全檢查查出的問題和安監員提出的不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
(11)不組織進班會和安全活動日,對各種
安全措施,規程等不組織員工學習的(以記錄為準)。
(12)對新員工進廠、入井,調換工種的人員及特殊工種人員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技術培訓同意上崗的。
(13)在生產作業現場發現“三違”或危及人身安全(含財產安全)的事故隱患不及時製止,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不彙報的,出井後不填寫安全卡的,工程
設計施工,管理人員不按行業安全技術質量規範,標準
設計、施工、檢查的或弄虛作假的。
(14)新開工程項目或各類檢修項目及井下采、掘、瓦斯等遇到特殊環境條件,未編織專門的技術
安全措施的責任者,無措施指揮開工的。
(15)不認真執行本項目工種“三大規程”和違反本項目及我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的責任者。
(16)不按“
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追查處理事故或拒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
(17)發生事故不彙報或隱瞞事故不報的。
(18)安全管理人員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監察活動中違章的。
(19)其它違章指揮行為。
10、本辦法由礦安委會負責解釋。
仁壽縣天峨
煤礦
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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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間(部門)安全自查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