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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安全舉報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6-15 21:37 來源:本站原創
預防 煤礦生產 安全 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和 安全舉報 製度

一、 安全 02manbetx.com 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及時發現並排除 煤礦 安全生產隱患,落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 煤礦生產安全 02manbetx.com 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 煤礦安全生產。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 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結合我礦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全麵責任主體。礦屬各單位對分管轄區內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 建立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製,監督檢查各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及時解決我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單位落實、執行礦各項 措施、責任 製度和結合本部門的實際編製實施細則,確保各項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安全監察科和礦級領導,對全礦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章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依章規定查處的職責。各單位轄區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章行為負有檢查、整改落實和自行查處的職責。

  第五條 安全監察科、礦級領導和各單位行政負責人,不履行職責,不及時查處和整改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礦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加強對取得各種證照的日常監督 管理,不履行日常監督 管理職責的,因丟失、損壞,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調職的行政處分或處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特種作業人員自行離開的,是礦承辦證照的按每證照2000元承擔辦證補償費;

  第七條 凡發生事故單位除按原有規定處罰外;各單位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生1次重傷的,按原有規定處罰;1個月內發生有2次或者2處以上重傷或3次嚴重不安全隱患未整改、沒有采取有效製止 措施的,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大過的行政處分並處罰300-800元。

  1個月內發生1次1人死亡事故的,依據情節給予記大過或降級的行政處分或處罰1000-2000元;1個月內發生1次2人死亡事故的,依據情節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處罰2000-3000元;1年內累計發生6次重傷(醫療費一次5萬元以上的)、累計計大過6次、一次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依據情節給予撤職留用或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處罰3000-5000元;礦級領導按上級的處罰意見執行。本條由礦委會、礦長審定。

  第八條 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執行和符合國家 標準、行業 標準,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 預案

  第九條 要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 製度。由安全礦長每月一次定期組織排查,並將排查情況由安監科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煤礦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麵報告。報告須經礦長簽字。

  第十條 受到停產整頓時,應當積極製定整改方案,各單位要積極落實整改 措施安全技術規定;及時達到整改恢複生產的條件,努力實現驗收合格。對造成影響不能驗收合格的部門和相關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處罰500-1000元。

  第十一條 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 製度和安全 01manbetx 01manbetx ,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礦級領導、中層 管理、代班員及工作員、特種作業由礦長指派到上級指定的資質部門培訓。新工人由安監科進行《入井須知》、《職工手冊》、《規章製度》等基礎培訓;各單位進行《單位製度》、《崗位責任製》、《 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 01manbetx 》《 崗位技能》等培訓。建立培訓擋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監科及相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對巨不執行《執法指令》,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 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礦級領導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監督檢查各崗位行政、帶班、安監員等特種作業到崗情況以及不安全隱患的並向分管及部門反應,要求及時處理。安監科建立下井登記檔案。按照《礦級領導輪流帶班下井製度》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在生產過程中一周內礦級領導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帶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記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並礦受到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礦級領導記大過、降級、辭退的行政處分或300-1000元的處罰。

  第十六條 由礦長負責印刷,安監科負責編寫和免費發放每位職工煤礦《職工安全手冊》。職工交《職工安全手冊》的保管押金30元,離礦時退書退還押金。

  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應當載明職工的權利、義務,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情形和應急保護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受理部門。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礦委會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礦委會。有關細則按《國家總局出台五個配套辦法貫徹國務院特別規定》中適合我礦部分內容執行。

二、安全舉報製度

一、每個員工對礦井的不安全行為或安全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現象,均有舉報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督促礦井安全生產。

二、安全舉報分為向礦舉報和向上級主管部門舉報,舉報原則按照“先礦後上級的原則”進行。每個員工發現安全隱患或不安全行為,應該先向礦職能部門反映舉報,若職能部門未即使處理整改的,再向礦相關領導反映舉報,若礦也未及時處理整改而繼續生產的,再向上級部門(縣、市、省等安監部門)反映舉報。

三、舉報事實必須真實可靠,嚴禁偽造事實。舉報手段可以采用當麵舉報、書麵舉報或電話舉報等。

四、凡舉報屬實者,按照隱患性質和危害程度給予一定獎勵:向礦職能部門舉報的,按照50~100元/次給予獎勵;向礦主要領導舉報的,按照100~300元給予獎勵;向上級主管部門舉報的,按照300~500元給予獎勵(上級獎勵的除外),具體獎勵金額由各級人員調查後按照舉報內容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而定。凡舉報不實者,按照調查的情況給予一定的處罰,其 標準按照獎勵的 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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